(三)困惑:董监高忠实与勤勉义务的对象是股东还是公司
这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尤其是当股东意见不一致的时候,董事们如何表决就会成为难题。就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看,首先,看董事、监事的选任程序,由于外资公司董事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因此外资公司对董事实行委派制,一旦股东委派即为通过并有效。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公司来讲,股东仅仅是提名,最终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举或解聘,也就是说,即使股东提名,在差额选举、累计投票制度下,最终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完全可以不同意股东的提名的。根据本书第一章“公司的法律意义”所述,大家一定要明确:首先,股东会/股东大会是公司意思机关,而公司是独立于股东的。其次,董事、监事选举产生后以公司名义工作,公司支付报酬,其工作的法律后果也是由公司而不是股东承担和享有。经过这样的分析,大家应该很清楚这个问题的答案了。
最近资本市场给了大家一个鲜活的案例——万科事件。2016年6月17日,万科董事会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中,华润委派的3名董事投了反对票,大家可以仔细看看反对的理由:“①近期深圳土地市场异常火热,在此时点大举增加深圳土地储备的风险加大;②考虑到税费,本次注入的项目实际土地楼面价格将上升,将对项目盈利能力构成压力;③地铁项目一般会受到多个政府部门监管,同时对地铁上盖物业的规划设计、建筑质量等有一定的限制或特殊要求,将提高对项目开发的技术性要求、增大对整个开发进程控制的难度,从而影响项目的开发进度及开发成本;④本次项目规模较大,开发周期及资金回收期较长,导致短期内难以实现收入,现有股东在2016~2018年的每股盈利将被摊薄;⑤公司与地铁集团较适合采用在项目层面合作的方式;⑥公司可通过债权融资支付全部交易对价,无须发行大量股票。”从上述理由看,董事的反对票出发点都是公司利益而不是华润。
所以,各位公司董监高应当非常清楚地认识自己的义务与责任:董事、监事受股东委派或股东会选举产生,一旦选举产生后,其服务对象是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的对象也是公司,而不是股东,更不是原来委派自己做董事、监事的股东。因此,董监高要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在工作中切实贯彻股东平等和股东民主的原则。归位而不越位,守住自己的行为边界,不要为公司制造股东争议。公司顺利发展,大家都无事;一旦出现问题,股东代位诉讼,要追究哪位的责任,法律上还是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