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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东权利的内容与行使

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投资所获得的法律上的权利,包括对其投资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是法律上完整的所有权。占有是指将本次投资在公司章程中、公司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文件、登记结算公司(上市公司)中列名为股东并记载持股数量的权利。收益权是获得公司分红、剩余财产分配的权利。处分权包括将公司股权对外转让、赠予以及将公司股权设置质押的权利。使用权范围比较广泛,具体如下。①表决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行使重大事项表决权。②知情权:查询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记录,查询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以了解公司经营状况(但具体会计账簿为公司内部信息,涉及诸多商业秘密,因此,若向公司要求查询具体会计账簿需要有合法的目的)。③决议撤销权:对无效或可撤销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决议行使司法确认无效或撤销权(行使撤销权需在会议后60日内行使)。④股东诉讼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有权提起诉讼(第一百五十二条);代位诉讼权则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持股比例和持股时间没有要求,但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东身份限定在“连续180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第一百五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但公司又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公司提起诉讼。⑤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⑥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原股东的优先受让权、增资时的优先认购权等。上述所列股东权利的行使都是股东的法定权利,与持股数量的多少没有关系。

股东权益也是可以量化的,即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下的金额,包括股东原始投入、历年的资本公积和未分配利润,从数量上也等于公司资产减负债。例如,某公司2015年12月31日资产负债表中显示的所有者权益为人民币1.5亿元,则持有公司20%股份股东所享有公司权益的账面值即为人民币3000万元(1.5亿元×20%)。如果此时公司引进战略投资者,战略投资者对公司估值4亿元,则该20%股东所享有股东权益的市值即为人民币8000万元(4亿元×20%)。

股东权利既然是一项民事权利,则根据民法基本原理,股东权利是可以分割的,即股东可以将其全部或部分股东权利委托他人代为行使,如保留占有、收益和处分权,而将表决权委托他人行使等。这种股权处分权的行使只要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其他人的利益都是合法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