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研究方法与研究趋势
(一)研究方法
理论的探讨能否被信服,主要取决于研究方法的运用。一切理论变革都是从研究方法的变革开始的,只有方法上的变革才能带来理论的突破。“科学是随着研究法所获得的成就而前进的,研究法每前进一步,我们就更提高一步,随之在我们前面也就开拓了一个充满新鲜事物的更辽阔的远景。”可见,研究方法的运用对法学研究的重要意义。在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中有两种方法最为突出,一个是整体主义方法论,另一个是个体主义方法论。
本书在研究生态权时首先运用了整体主义方法论,即以生态系统整体作为研究的基点。在生态法学研究中,尤其应当注重整体主义方法论,因为在生态学中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是最为重要的特征。因为生态系统的各种因素都相互联系与作用,生态系统是内部和谐统一的有机体。因此,在生态权的研究中要注重对生态系统自然规律的尊重,强调整体性是生态权研究的应有之义。整体主义方法论在生态权的研究中固然重要,但过于注重却会适得其反。因为过于强调整体主义方法论可能会忽视个人利益。一个理性的、健全的权利形态应当不只采用一种方法论,总是把个人的权利依附于社会整体,忽视个人权利对理论的架构未必是件好事。
个体主义方法论以个人作为分析的基点,是立足于个人视角的方法体系。因此,在生态权的研究中应当将生态权的主体确定为人,个人应是被规范的对象之一,社会是个人追求自身利益的组织机构。这种方法与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不同,强调个人在生态系统中享有的权利。同时也与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一样,有其自身的优势,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因为对于生态环境中的一些公共资源问题、外部性问题,个体主义的研究方式是根本无法解决的。
从表面上看,整体主义方法论和个体主义方法论是针锋相对的两种理论,但辩证地思考与运用这两种方法论,会使二者相辅相成,共同为生态权的架构贡献力量,也使生态权理论不致偏激。整体主义方法论从宏观上对生态规律、生态现象予以把握;而个体主义方法论则是从微观入手,全面细致地分析个人的行为,形成由具体到抽象的分析思路。因此,在生态权研究中使用这两种方法对从不同视角多方面分析生态权起到了相互补充的作用。
笔者以上述两种方法论为指导,展开本书的研究,在本书行文过程中,具体运用了以下四种研究方法。
一是历史考察的方法。历史可以启迪人的智慧。所有学科的发展都有其特定的历史背景,离开这一背景,就不可能准确地理解理论与制度,甚至可能会出现错误的理解。因此,在对生态权进行研究时,应当运用历史考察的方法,追寻生态权产生的思想背景和社会背景,从本源深入挖掘其产生的历史条件。
二是综合分析的方法。生态环境不仅仅对经济产生影响,对政治、法律、哲学、伦理等多学科领域也表现出了其特有的影响力,同时与其他学科有着十分密切而广泛的联系,因此生态权的研究必然涉及多学科、多领域,如生态哲学、生态伦理学、经济学、法学等相关学科。综合运用这些学科的理论和知识,对于生态权的研究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
三是社会学分析的方法。作为社会现象之一的法律与社会中的经济、文化、政治、道德等多种社会现象密切相连,它不是孤立的,而权利作为法律研究的重点,当然与这些社会现象也密切相关。生态权本身是生态法的研究重点,当然是诸多社会现象之一,因而生态权的理念、属性、基础等都与其他社会现象密切相关,只有从其他社会现象中找原因,才能使生态权的研究不致空洞,脱离实际。
四是比较分析的方法。有比较才有鉴别。只有通过比较才能彰显事物特有的价值。本书通过对环境权与生态权的对比分析,突出生态权理论在生态环境危机面前的优势,从而彰显生态权的理论价值。
(二)研究趋势
环境权的研究初衷是以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给人类带来的负面影响为目的的,因而学者们从不同视角对环境权展开研究。但从环境权产生之初和所体现的思想来看,其似乎并不能完成解决生态环境危机的使命。因此有必要对环境权进行理论升级,用生态权来代替环境权,以便更好地解决生态环境危机。这种升级替代,将在今后的研究中表现出以下趋势。
环境权对生态危机的思考立足于人类生存环境的变化,但对生态环境整体的变化并不十分关注,这样的研究视角表现出了一定的狭隘性。环境权着重对公民环境权的研究,将研究重点放在环境侵权救济上。因其立足于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对生态环境的整体重视不够,可能会出现个人行使环境权使自身环境利益得到保护,但不能达到改善整体生态环境的效果。因此今后研究生态权时,应当吸取教训,以开放的姿态和更为豁达的视角重新审视生态环境危机,变个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为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整体主义方法论,即以生态系统整体作为生态权研究的出发点。之所以采用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是因为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是相互联系与作用的,生态系统的内部是和谐统一的。因此,在对生态权进行理论研究时要注重对生态规律的把握,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是研究生态权的应有之义。因此,立足于生态系统的整体主义研究方法将是今后研究生态权的必然趋势。
既然生态权的研究要建立在对环境权进行批判、吸收的基础上,那么吸收环境权理论中的精华之处,摒弃其理论中的不足将是生态权研究的应有之义。有比较才有鉴别,只有通过对生态权与环境权的比较研究才能彰显生态权特有的价值。通过环境权的研究解决人类面临的生态危机,这是值得我们肯定的,但其从产生之初便具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倾向,这是我们在今后研究生态权时需要摒弃的。在面对浩瀚的大自然时,人类是渺小的,但人类的思想却是伟大的,作为目前地球上的高级生物,我们有义务保护地球上的其他物种的生存环境,也有能力保护地球上的其他物种乃至整个地球。我们应当跳出只关注人类自身利益的狭隘人类中心主义的怪圈,采用生态中心主义的研究方法来关注整个地球的生态环境系统。人类不能为了自己的生存需要而无视其他生物物种生态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系统的承载力,而应当将道德关怀的共同体扩大到生态系统,因此,生态权今后的研究趋势之一必然是以生态中心主义为研究进路的。
目前生态权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伦理学领域,生态权能否呈现为一种权利形态,具有法定性和实效性,能否以法定权利的方式解决生态危机还要取决于人类立法技术的发展程度。法律上的生态权并不是生态伦理上的生态权,应当具有权利要素。因此,对生态权的研究不能仅仅限于理论探讨,而是要将生态权的思想在当下的法律制度下予以落实。生态权在具有应然性的同时,还应当是集应然性与法定性于一身的权利。因此,从实然权利角度探讨生态权,或是从法定权利的视角探讨生态权必将是今后研究的方向,也是使生态权能够具体解决生态危机的必然选择。
生态危机不仅仅表现为对经济生活的重要影响,同时也对政治、法律、哲学、伦理等诸多领域都表现出了其强大的影响力,并且与其他学科有着非常紧密而且广泛的联系,因此生态权的研究必然涉及多领域、多学科。法律与社会生活中的经济、文化、政治、道德等多种社会现象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并不是孤立的,而作为法律研究对象的权利,当然也与这些社会现象密切相关。因此生态权的研究,应当广泛吸收其他学科的既有研究成果,从其他社会现象中寻找理论支撑,使生态权的研究不空洞,不脱离实际。因此综合运用多学科的理论知识,采用法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对于今后的生态权研究必将产生举足轻重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