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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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生态权思想形成的伦理背景

曾几何时,你是否也渴望生活在上面文字所描绘的世界中?是否也会为看到这样的场景而欣喜若狂?是否也会在读到这样的文字时不禁掩卷沉思,在脑海中勾画这样的场景,随思绪去那里畅游呢?

在钢筋混凝土的时代,人们用坚固的高楼大厦将自己与他人隔开,与自然隔开,生活在自认为坚固的“城堡”中。但这样的生活并不总能让人们感到欢欣与满足。于是人们开始为了自己的欲望,在自己的城堡之外,寻求着什么……

人们发现,外面的世界更精彩,于是人们开始将自己的视线从那个狭小的生活空间移出,伸向正拥抱着我们的大自然……看!人们正在用他们的智慧将自己的影响范围伸向陆地、天空、海洋……

由于人类对自然的无节制索取,对自然的无知,不顾自然规律,狂妄地向自然宣战,疯狂地掠夺自然,粗暴地征服自然,破坏了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平衡,人与自然的矛盾冲突日益尖锐。然而人类对这一切毫不知晓,直到20世纪40~60年代,“八大公害”“八大公害”事件包括:比利时马斯河谷烟雾事件、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美国多诺拉烟雾事件、英国伦敦烟雾事件、日本熊本水俣病事件、日本四日市哮喘事件、日本爱知米糠油事件、日本富山痛痛病事件。具体内容可参见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15~16页。事件在西方主要的工业化国家的经济发展中相继发生,人们才开始意识到自己的错误行为与错误观念。

历史证明,人类越从自然索取、越想征服自然,给自然带来的伤害就越大,自然对人类的报复就越猛烈。恩格斯曾告诫过我们:“……我们不要过分陶醉于我们对自然界的胜利。对于每一次这样的胜利,自然界都报复了我们。每一次胜利,在第一步都确实取得了我们预期的结果,但是在第二步和第三步却有了完全不同的、出乎预料的影响,常常把第一个结果又取消了。美索不达米亚、希腊、小亚细亚以及其他各地的居民,为了想得到耕地,把森林都砍完了,但是他们梦想不到,这些地方今天竟因此成为荒芜不毛之地,因为他们使这些地方失去了森林,也失去了积聚和贮存水分的中心。阿尔卑斯山的意大利人,在山南坡砍光了在北坡被十分细心地保护的森林,他们没有预料到,这样一来,他们这样做,竟使山泉在一年中的大部分时间内枯竭了,而在雨季又使更加凶猛的洪水倾泻到平原上。”恩格斯:《马克斯恩格斯全集》(第二十卷),人民出版社,1971,第519页。

面对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人们开始反思,千百万群众抗议政府,要求其采取有力措施控制污染的加剧,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众多科学家和非政府组织也积极参与现代环境保护运动,为这一运动的长期、深入开展提供智力支持。20世纪70年代以后,由于全球生态环境危机日益加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被认为是导致生态环境危机的最深层的思想根源。于是以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等学说为代表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对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进行了猛烈的抨击与批判,使伦理共同体和权利主体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动物、植物、生物,进而扩展到土地、岩石、河流乃至整个生态系统。生态伦理学的发展使环境权、生态权的概念进入法学研究者的视野。本书通过对生态伦理学发展的各个阶段中最具有代表性的观点的阐释,说明生态权在伦理学领域是如何被提出来的,正因为伦理学者的呼吁,才使生态权被法学所关注。但由于本书并非在生态哲学领域研究生态权,因此对各个发展阶段只是选取了最具有代表性、影响最为广泛的学说进行讨论,以此一步步呈现生态权产生的伦理背景。

一 动物权利论

在近代西方,首先站出来维护动物权利的是英国人萨尼尔·华德(N. Ward, 1587~1652)。他认为,“对那些通常对人有用的动物,任何人不得行使专制或酷刑”,并要求使用牛来拉车或者耕种的人们应当定期使牛能够休息,让它们休养生息。

英国早期的仁慈主义运动主要是针对当时社会流行的活体解剖以及残忍地对待动物的行为而兴起的。该运动主要是从残忍地对待动物会使人变得残忍和缺少同情心、仁慈心等角度来反对残害动物的行为。很显然,早期的仁慈主义运动还是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的。

进入18世纪后,一部分学者开始考虑动物权利的问题。他们认为,人类不应当残忍地对待动物,应当减少对动物的伤害,因为“腿的数量、皮肤上的绒毛或脊骨终点的位置不是驱使某个有感觉的动物遭受同样折磨的理由”王正平:《环境哲学》,上海人民出版社,2004,第160页。。更有学者在此基础上提出直接将权利赋予给动物,反对动物没有权利的观点。因为在他们看来,只要拥有生命、智慧和感觉,就应当拥有权利,为此学者们还推动了英国的动物立法活动,使英国在1822年制定了《禁止虐待家畜法案》(马丁法案)。美国早期的动物保护伦理与仁慈运动远远落后于英国。在18世纪之前,美国人一直陶醉在地大物博的神话中,但他们的权利意识和自由观念很快就使动物权利运动蓬勃兴起。历史上第一部规定非人类权利的法律文件是1641年美国马萨诸塞州的海湾殖民地颁布的“实物自由法”,该法主要是为了保护家养动物,赋予这些家养动物以自由权,并同时规定人类对它们负有保护的义务。从15世纪到18世纪,西方国家的民众掀起了反对斗鸡、斗狗,反对活体解剖、反对猎杀狼的大规模运动,保护动物的呼声日渐高涨。这场运动的本初目的并不是要保护动物,而是害怕这种残忍的行为对小孩子产生不良影响。人们发现许多小孩子效仿大人斗鸡、斗狗等行为,对落到他们手上的小鸟、蝴蝶等小动物非常残忍,如果对这种残忍行为不加以制止,将使小孩子从小就变得残忍与狠毒,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民众呼吁人类应当减少对动物的迫害。虽然反虐待动物的原因并不是出于对动物的保护,其实质是保护人类,但客观上却实现了关注与保护动物的目的。仁慈主义的运动促成了第一批动物保护法的出现。

在人类中心主义占统治地位时期,人类行为的目的都是从保护人类自身的角度出发,但也不乏有一些先哲提出将共同体的边界予以扩展的革命性思想,这些思想开启生态伦理学研究的先河。边沁认为,动物具有免遭无端折磨的权利,要求结束对动物的残酷行为。他预言:总有一天,动物也会获得这些除非遭受专制之手剥夺,否则绝不放弃的权利。杨通进:《走向深层的环保》,四川人民出版社,2000,第13页。20世纪七八十年代,动物保护运动将关注的目光集中在动物的解放和动物权利的保护方面。动物解放运动的代表人物辛格为此撰写了《动物解放》一书,他认为“一切物种均为平等,主张应把人类平等所依据的伦理原则推广应用到动物身上,同等地关心每一个存在物的利益,并指出感知能力(即感受痛苦或体验快乐之能力)是关怀动物利益的唯一可靠界限。”〔英〕彼得·辛格:《动物解放》,孟祥森、钱永祥译,光明日报出版社,1999,第12页。

动物解放运动或动物权利论所提倡的保护动物免遭痛苦的权利、平等地关心所有动物利益的主张从客观上促进了生态保护运动的发展,也促进了生态伦理范围的扩展,是人类的进步,但早期的动物权利论主要关注的其实并非施加在动物身上的痛苦,而是那些将痛苦施加在动物身上却还麻木不仁的人。这使得早期的动物保护伦理与动物解放运动仍然带有浓厚的人类中心主义色彩。后期发展的动物权利论虽然把道德共同体的范围扩大到动物,但该理论关注的共同体范围过于狭小他们一般都将动物权利赋予那些像人的动物身上,表现出一种动物歧视倾向。;同时,动物权利论只强调动物个体的权利,并不是以物种的角度赋予动物权利,违背了自然生态系统是一个整体的事实;动物权利论从根本上否定(至少是尚未提及)植物、生态系统的道德地位与生存权利,可以说这是该学说的理论缺陷之一。

二 生物中心论

生物中心论是一种把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展到所有生命的伦理学说,它突破了动物解放运动(动物权利论)的局限,把道德关怀的范围扩大到了所有的生物,引发了一场伦理思想的变革。在诸多思想中,法国学者阿尔贝特·史怀泽(Albert Schweitzer,1875~1965)的“敬畏生命”伦理学最为突出。

法国学者史怀泽1875年,阿尔贝特·史怀泽在德、法边界的阿尔萨斯省的小城凯泽尔贝格出生。两国边界这一特殊的地理环境使他精通德、法两种语言。出身于牧师家庭的他,天性善良,经常因怜悯受虐待的动物而陷入沉思。在少年的时候,每天晚上他会用自己的方式为所有生物祈祷:“亲爱的上帝,请保护和赐福于所有生灵,使它们免遭灾祸并安宁地休息。”在20多岁的时候,他获得了哲学和神学的博士学位,在一所大学担任讲师,同时在一所神学院担任院长。史怀泽还是著名的管风琴演奏家和巴赫音乐研究专家。这一切让他觉得非常幸福,但他并未将自己所拥有的幸运的青年时代、健康与才能看作理所当然的事情,他认为自己应当为缓解他人的痛苦服务。1904年,在哲学、神学和音乐方面已经拥有巨大声望的他看到一幅反映饥饿的非洲人民的照片,听到刚果缺少医生的呼吁后,便毅然抛下自己所拥有的一切,进入医学院从头学起,决定今后到非洲行医。历经9年的学习,他在38岁的时候获得了行医证和医学博士学位,于是他向非洲出发了。史怀泽于1913年来到非洲,置身于非洲丛林,建立了丛林诊所,服务于非洲直至逝世。他获得了1952年的诺贝尔和平奖,被称为“非洲之子”。爱因斯坦曾经称赞他“像史怀泽这样理想地集善和对美的渴望于一身的人,我几乎还没有发现过”。博士从小便不断思考关于生命的问题,在20世纪初首次提出应当将伦理学的权利范围扩大到所有生物的思想,形成了敬畏生命的伦理观。敬畏一切生命是史怀泽生命伦理学的基石。他把伦理学的道德共同体范围扩大到一切动物和植物,他认为,“由于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我们不仅与人,而且与一切存在于我们范围之内的生物发生了联系,关注它们的命运,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避免伤害它们,在危难中救助它们……伦理的本质应当是敬畏生命,对于有思想的人,可以体验到必须像敬畏自己的生命意志一样敬畏所有生命意志,在自己的生命中体验到其他生命……只有当人认为所有生命,包括人的生命和一切生物的生命都是神圣的时候,他才是伦理的”汪劲:《环境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第133~134页。。只涉及人与人关系的伦理学是不完整的。史怀泽进一步指出,有道德的人“不打碎阳光下的冰晶,不摘树上的绿叶,不折断花枝,走路时小心谨慎以免踩死昆虫”〔美〕纳什:《大自然的权利》,杨通进译,青岛出版社,1999,第73页。

史怀泽认为之所以要敬畏生命,是因为生命之间存在着普遍的联系。人不是孤立存在的,依赖于其他生命存在和整个世界的和谐。马克思和恩格斯就曾指出人的生存和发展是离不开自然物的。“人本身是大自然的产物,是在他们的环境中并和这个环境一起发展起来的。”《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第74页。史怀泽认为,生命是普遍联系的,人对其他生命的关怀本质上是对自己生命的关怀。生命存在于生命之间的相互联结中,人类应当懂得其他生命与自己的生命休戚相关。任何生命都是有价值的,人类和其他生命不可分。敬畏生命的伦理学要求人类对一切生命负责,因为这根本就是对自己负责,如果不尊重其他生命,那么人类自己的生命将无从保障。对非人类生命的蔑视最终会导致人类对自己的蔑视,世界大战就是这一蔑视的明证。“对于可以用理性力量加以解决的争端,我们却诉诸战争。然而,谁也不会是胜利者。战争毁灭了成百万人,还给成百万无辜的动物带来了痛苦和死亡。为什么?我们还没拥有敬畏什么的最高的理性主义。正因为我们还没有拥有这种伦理,各民族就相互残杀,并使大家陷于恐怖和畏惧之中。”陈泽环、朱林:《天才博士与非洲丛林——诺贝尔和平奖获得者阿尔贝特·施韦泽传》,江西人民出版社,1995,第161页。施韦泽是部分学者的译法,大多数学者译为史怀泽。当人类必须以其他生命为代价生存时,当人类生命只能以毁灭其他生命为代价持续时,谁还敢说,人类是理性的存在?

敬畏生命的伦理学是美好的,但是人类的存在是现实的,人类不可能将一切生命都同等对待,为了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人类必然要消灭一些生命。那么这些生命之间是否存在孰优孰劣的区分呢?是否存在生命的价值位阶呢?是不是有的生命非常重要,而有的生命就不重要呢?史怀泽的回答是否定的。他认为,敬畏生命的伦理就是要否认生命有高低贵贱之分。在现实生活中,人类通常会以与人的关系来确定不同生命的价值所在,这种主观层面的区分是毫无道理的。然而,在蚂蚁与蚊子肆虐的非洲,人类为了生存必须消灭它们,这是不可避免的。面对这样的场景,史怀泽认为,尽管不可避免,但人类应当有“自责”的意识。当人类遇到为了拯救一些生命而必须牺牲另一些生命的时候,应当意识到人类对牺牲的生命是负有责任的。史怀泽举例道:在他过去从医的时候无法治愈的昏睡病,现在有了解救的药物。但是每次当他用显微镜观察昏睡病的病原体时,他总是在做思想斗争,为了挽救其他生命,只得消灭这些病原体的生命了。这种“自责”是对“敬畏一切生命”的妥协。他认为,真正具有伦理的人都了解,任何生命都是神圣的,即使那些从人的立场看低于人的生物的生命。尊重生命是在培养人的道德本性,是从伦理道德层面完善人类。

敬畏生命伦理把伦理的范围扩大到了一切生命,要求人类对一切生命负有道德责任,以伦理的态度对待生命世界,这给一百多年来一直征服自然却给自然带来严重破坏后果的人类敲响了警钟。敬畏生命伦理对后来兴起的生态伦理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史怀泽也因此被公认为生态伦理学的创始人。

生物中心主义伦理学虽然将伦理共同体的范围扩大到非人类生命,并把所有的生命当作伦理关怀的对象,使所有的生命在伦理层面上拥有平等的地位,超过了动物权利(动物解放)论,但是该学说本身包含了难以克服的矛盾。当人们必须在不可避免地牺牲其他生命以使自己生存的必然性与敬畏一切生命的道德行为之间做出选择时,人们很难对需要牺牲的其他生命的量及内容做出明确的区分和规定,因此,只能要求人类对损害生命的行为承担道德责任,但这种只能依靠行为者道德自觉的理论的现实影响力是非常有限的。

三 生态中心论

生态中心论是一种不仅把道德关怀的范围从人类扩展到非人类存在物,使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延伸到生态系统的伦理学说,而且也是更加重视把物种和生态系统视为一个“整体”而直接对其拥有的道德地位进行道德关怀的学说。生态中心论超越动物权利论和生物中心论的最大特征就在于它是一种整体主义伦理学。在西方,生态中心论者从不同的角度阐释生态中心主义伦理。奥尔多·利奥波德(Aldo Leopold,1887~1948)是生态中心主义的开创者之一,他的土地伦理学把生态系统看作一个道德共同体,强调这个共同体在重要性上总是高于包括人在内的有机个体,土地伦理学是第一个系统阐述生态中心主义的伦理学说,而因此利奥波德也被奉为现代生态伦理学的先驱之一。

20世纪40年代,美国“环境伦理学之父”奥尔多·利奥波德奥尔多·利奥波德1887年出生于美国爱荷华州伯灵顿城的一个德裔移民家庭,生活在一个可以俯瞰密西西比河的豪华府邸里。其父为课桌商人,祖父为园艺设计师。他生活的地方是大陆上1/4的野鸭和野鹅一年一度迁徙的必经之地,在那个河漫滩的野生动物乐园里,利奥波德度过了他快乐的童年。他从小就保持着对鸟类和自然科学的浓厚兴趣。在日记中,他经常把观察到的东西都记下来,而这竟然成为他一生的习惯。1906年,他成为美国耶鲁大学林学专业的研究生,1909年7月他获得林学硕士学位后,作为联邦林业局的职员被派往亚利桑那州和墨西哥州担任林业官。1912年,利奥波德升任新墨西哥北部的卡森国家森林监察官。1915年被派往西南部管理渔猎活动,在那里工作期间,他注意到了土壤侵蚀的问题。利奥波德还建议森林局将无路的地区留出来作为自然保护区,1924年,森林局采纳了他的建议,将新墨西哥州的大毒蜥地区开辟为野生生物自然保护区。他曾经在威斯康星河的拐弯处一个叫“沙郡”的地方发现了一块已经盐渍化的沼泽地,还有一座由流沙堆成的小秃山,他买了那里的一个废弃的农场,开始着手恢复生态环境。在其后的多年间,他和家人在那里种植了上千棵树以恢复土地的地力。他还以在“沙郡”的木屋的生活为素材写了许多随笔,之后汇编成著名的《沙乡年鉴》。1948年4月21日,他的邻居的农场起火,他在赶往农场救火的途中因心脏病猝发而辞世。提出了著名的土地伦理思想。1947年,环境伦理学的经典名著《沙乡年鉴》在利奥波德笔下完成。他在书的第三部分“结论”中,通过对前两部分“一个沙乡的年鉴”和“随笔——这儿和那儿”的感性描述与理性概括之后,完整地阐述了其土地伦理的基本思想。

首先,伦理道德共同体的扩展与土地伦理的形成。利奥波德指出,人是具有竞争意识的,但伦理道德观念又促使人必须与其他成员合作才能共存。从生态学的角度看,道德的实质就是对人的竞争行为进行限制,这样人才可能在生态环境中生存。伦理道德的前提是,人必须认识到个人属于相互影响的成员组成的共同体。当人类认识到这个共同体的存在时,才可能用伦理道德来限制自己的竞争行为,成为道德关怀的对象。也就是说,人们所认识到的共同体就是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利奥波德认为,人的伦理道德观念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的伦理道德观念是处理人与人的关系,第二层次的伦理道德观念是处理人与社会的关系。随着人类对生存环境的认识,逐渐出现了第三个层次的伦理道德观,即人和土地的关系。

土地伦理的首要任务就是要扩展道德共同体的范围,“它包括土壤、水、植物和动物,或由它们组成的整体——土地”〔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第193页。。因此,必须要通过土地伦理对人类改造自然环境的行为予以限制,将这种行为限制在既有利于维护人类的生存,又有利于维护其他物种生存的范围,如若不然,人类作为对自然环境的征服者最终将自我毁灭。

其次,作为土地共同体成员的人类的地位确立。长久以来,人们只看见了土地的经济价值,对土地的观念也以经济为基础,人们在习惯和传统上都把土地看成是一种财产,认为只需维持对拥有土地的特权而不需要尽任何义务。利奥波德认为土地伦理就是要把“人类在共同体中以征服者的面目出现的角色,变成这个共同体中的平等的一员和公民。它暗含着对每个成员的尊敬,也包括对这个共同体本身的尊敬”〔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第194页。。任何对土地的掠夺性开发利用行为都将招致灾难性的后果。他指出,“土地,就如同俄底修斯的女奴一样,只是一种财富。人和土地之间的关系仍然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人们只需要特权,而无需尽任何义务”〔美〕奥尔多·利奥波德:《沙乡年鉴》,侯文蕙译,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第192~193页。。在土地共同体笔者认为,利奥波德所使用的“土地共同体”的概念,相当于本书所说的“生态系统”,但出于对原著的尊重,下文凡利奥波德的观点均将使用“土地共同体”一词。中,人类与其他各物种相互依存,生活在一个共同体中,这就是说,人类与大自然是一种平等关系。人类不仅要尊重共同体中的其他成员,而且要尊重共同体本身,人们应当承担起对土地共同体和共同体中成员的义务。人类应当“像一座山那样思考”。这就要求人类一方面要扩大道德共同体的范围,认识到自然界里的一切都是相互依存的,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取决于自然界这一生态系统的机能的正常发挥,只有这样人类才能承认土地共同体所固有的伦理准则;另一方面,应当激发人类对土地共同体的热爱。如果不能对土地热爱、尊重和敬佩,那么就不可能具备土地伦理,人类不仅要将“权利”扩大到土地共同体中,还要将“良心”与“义务”也扩展到土地共同体中。

最后,整体主义的伦理道德原则和义务的确立。土地伦理学从认识论角度而言,代表了整体主义。传统伦理学只是以人的利益为衡量基点,对大自然的保护只是从资源角度而言的。利奥波德却站在生态整体主义的立场上为自然系统呐喊,提出了人与自然关系的道德伦理准则。虽然在土地共同体中每个成员都有其存在的权利,共同体内的成员在生态系统内是平等的,但单个的共同体成员在重要性上要比土地共同体本身小。因此,利奥波德将土地共同体的和谐与稳定视为最高价值目标,从而确定了一个新的价值尺度。当一种行为可以促进土地共同体的和谐与稳定时,那么它就是正确的,否则就是错误的。土地共同体的和谐与稳定,就是生态系统的健康和生态过程的动态平衡,包括土壤的稳定、土壤养分的维持和水流的平稳等。很显然,土地伦理学的整体主义并不是将权利直接赋予动物、植物、土壤等这样的存在物,而是把土地共同体本身的稳定与和谐看得高于其构成部分的价值存在。在土地伦理学看来,生物个体的快乐与痛苦并不是评价生态系统运行状况的标准,如果整个自然生态系统是稳定与和谐的,那么其中成员的痛苦与快乐也是必然的。

人类对土地共同体的义务也体现了其整体主义的原则。生态系统是由生物和无生命物质组成的,这个有机体是一个高度组织化的结构,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取决于这个组织结构的多样性、复杂性以及这个组织各部分间的竞争和合作。而在这个共同体中,人对组织体的义务表现为,生物体在结构上是复杂的、在种类和数量上是多样的,人类不能对生物共同体的干预过于激烈,因为,虽然生物共同体是可以进行自我调节的,但其自身的调节过程需要比较长的时间,而人类对生物共同体改变的激烈程度越低,生物共同体自身修复的可能性就越大,时间也就会相对减少。

这样,土地伦理完成了将伦理共同体的范围从人扩大到生物再扩展到生态系统的过程,从思想层面完成了从人际伦理到生态伦理的转变。土地伦理学作为第一个系统的生态中心论,其影响与意义无疑是深远的,但是土地伦理学可能导致一个错误的倾向发生,那就是该理论所倡导的整体主义可能会导致为了满足整体利益而牺牲个体利益甚至剥夺个体生命的情况出现。土地伦理学隐含着这样的情景:为了生态共同体的稳定与协调,个体必须为之做出牺牲。在这样的生态法西斯主义论点中,我们很难看到个体权利的存在。这使得土地伦理学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缺陷。

四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是生态权产生的重要理论基础之一,但本书在此处仅仅是作为一种观点提出,至于该理论的详细内容及该理论是如何支撑生态权的,本书将在第五章第二节进行详细阐释。是对生态中心伦理观的超越,也是对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革新,是在对上述思想进行修正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承认其他生物、物种、自然和生态系统的内在价值,认为其能充分发挥人的主体性,实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强调公平,这里的公平既包括代内公平也包括代际公平。代内公平主要解决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对待环境问题上的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问题,即发达国家要承担相应的历史责任,承担更多的环境保护义务,而发展中国家主要应以发展优先。代际公平强调,地球上的自然资源为全人类所共有,这里的全人类包括上一代、这一代和下一代的所有人。我们这一代既是从上一代那里承继了自然资源,同时也为下一代管理着他们的地球,因此我们不能寅吃卯粮,无权透支下一代的自然资源,我们应时刻谨记:我们只是下一代的地球受托管理人。

可持续发展伦理观既汲取了非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精华部分,即人类是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员,应当用自然生态规律来规范人类自身的行为,不能只将人类利益作为一切行为的中心。在自然生态系统中,除了人类以外,还有更多的系统成员,它们相互作用,共同构成了各物种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同时也吸收了人类中心主义伦理观的合理因子,即人类在自然生态系统的诸多成员中是最具有能动性的生物物种,文明与道德的进化程度决定人类可以为生态系统中的其他成员呐喊,成为他们的代理人。人类在行为时既不能用“生态利益”来否定“人类利益”,更不能只强调人类利益,而是应当看到人与自然生态的共同利益,在伦理学领域为生态权与生态法的发展提供思想来源。

小结

在人类漫长的发展史中,伦理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伦理的尺度由个人到家庭再到部落,而后又扩展到社会、国家、整个人类,现在人类又进一步开始思考生物、物种、生态系统的道德身份,当纳入自己道德思考的对象越多时,相应的人类行为的约束条件也越多,但这正是人类进步的表现。当人类认识到自己是自然生态系统的成员之一时,人类的行为就应当符合自然生态系统的规律;当人类认识到自然不仅是人类征服和主宰的对象,不仅是人类消费的能量源泉时,人类开始改变自己的行为,通过限制和约束自身的行为来充当其他生物的代言人、后代人的受托管理者。这种约束与限制正是自然界生态规律的必然要求,也是人类应当尊重的自然界权利。伦理学的发展使人们越发地关注地球生态环境,相关学科也都从自身的角度开始反思人类的行为。其中,法学是受生态伦理学影响较大的学科,而生态法作为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习惯称之为环境法环境法是目前国内学者普遍使用的词语,但也有学者认为该法律部门应使用生态法这一称谓,如曹明德先生的《生态法新探》,两者的理念是不同的。)更是看到了自身学科存在的伦理支持,于是法学领域的一些学者开始致力于对生态法和生态权的研究,至此,生态权正式被学者们所提出,生态权的概念应运而生。人类这种观念与认识上的提高和转变,也必然导致人类的思维方式、行为方式、生活方式、社会生产方式随之发生重大转变,人类的这种进步正在悄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