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社会保险发展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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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十三五”时期社会保险发展的对策建议

为实现“十三五”时期北京市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总体设想和主要目标,需要采取一系列政策措施,积极推进各项社保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社会保险制度体系

1.深化基本养老保险改革

(1)依法做好养老保险基础性工作,巩固和夯实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层面,需要加快养老保险顶层设计,为北京市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提供执行依据。北京市层面,需要在巩固现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基础上,贯彻执行好国家相关政策,结合本地实际,继续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完善保障项目。一是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建立遗属待遇和病残津贴制度,对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建立遗属待遇制度,对参保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建立病残津贴制度,形成覆盖“老遗残”相结合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障体系。二是加强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范管理,力争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数和比例继续双降,根据国家指导,对特殊工种政策予以完善。三是完善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四是为国家启动实施职工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做好准备。

(2)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与并轨工作。稳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并实现常态化运行,同步建立职业年金,合理确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职业年金的筹资及待遇水平。

(3)完善转移接续政策,妥善处理制度转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的关系转接,建议国家层面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参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在参保地记账封存,不随参保人跨统筹地区就业进行转移,退休时再进行账户的归集。二是明确政策解释口径,制定有关连续工龄确定标准,以及视同缴费年限确定尺度,细化操作程序。三是统一转移衔接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四是健全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信息系统,杜绝重复享受待遇,排查社保诈骗行为。五是提高部网平台利用率,实现转移衔接的规范化和电子化。六是尽快研究出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衔接办法。对于北京市层面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建议做好以下几点:一是按照国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完善政策,做好解释说明,落实好政策。二是在国家组织实施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过程中,北京市要按照国家部署积极推进,从根本上解决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及其权益保障问题。三是城乡居保制度与职工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还需进一步完善,以更好地维护城乡居民的养老保障权益。四是健全和完善城乡居保与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和优抚制度的衔接。

(4)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障体系。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后,将普遍建立职业年金,这与企业年金只在极少数企业建立的状况相比,形成很大反差。因此,应当大力推行企业年金,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年金制度,加大税收优惠力度;通过建立有效的劳资双方协商机制、吸引中小企业参加集合年金计划等措施,扩大企业年金覆盖范围;对企业年金合同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有效的监管,逐步形成完善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此外,还应当重视和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总之,要构建多层次城乡养老保障体系,更好地保障城乡老年居民的基本生活。

2.完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

(1)在统一城乡医保管理体制的基础上整合城乡居民医保制度。2016年初,国务院出台了《关于整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号),北京市应尽快出台制度整合的具体政策。城乡制度整合的前提是管理体制的理顺。没有管理体制的统一,由两个理念不同、政策不同、管理方式不同的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城乡居民医保制度整合的基本政策和管理办法会非常困难。因此,应由市政府加紧研究和决策,尽快将新农合移交人社部门,实现城乡医保管理的完全统一。在统一城乡医保管理体制的基础上,稳步推进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制度的整合,实行统一的城乡居民医保制度。一是统一参保办法和筹资水平。改变新农合以家庭整体参保的做法,城乡居民均统一实行以个人身份参保的办法;统一城乡居民的个人缴费标准,取消原有的城镇居民分人群实行不同缴费标准的做法,全体城乡居民不论年龄大小、身份差异,均采用统一的缴费标准。逐步将个人缴费方式由定额筹资转变为按城乡居民平均收入的一定比例缴费。二是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城乡居民医保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封顶线,以及门诊大病的病种范围和支付水平、门诊统筹的起付线、支付比例和封顶线。三是提高统筹层次,全面实行城乡居民医保的市级统筹。四是统一医保经办服务体系。一方面,加强基层街道(乡镇)社保事务所的功能,赋予其一定基层医疗服务的监管责任;另一方面,统一信息系统,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费用支付办法,统一医保业务经办流程和规范,统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协议管理。

(2)进一步推进支付制度改革。进一步巩固和完善付费总额控制。继续全面实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付费总额控制。在充分分析现有数据的基础上,科学合理确定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总额控制标准、监督监管指标和结余超支的共享分担比例。逐步扩大DRGs付费的试点医院范围,并实行全病种组的DRGs付费。对没有实行DRGs付费的医疗机构,以DRGs技术为基础,对医疗机构管理情况进行科学评估,促进医疗机构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医疗技术水平。逐步将北京市的付费方式转变为以总额预算管理为基础、住院以DRGs支付为主的复合式付费方式。

(3)强化医疗救助,促进补充保险发展,平衡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首先是明确基本医保的有限责任,强化医疗救助的功能和作用。通过大幅增加政府的救助资金投入,为更多的特殊人群(从目前的低保、低收入人群延伸到因病致贫的人群)提供更高的救助性保障,真正承担起医疗保障的托底功能。另外,还应该充分利用社会慈善资源,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鼓励商业保险公司创造更多符合社会需求并与基本医保相匹配的补充保险产品。

(4)协同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医疗保险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医疗、医药领域的进一步改革,三医必须联动。因此,必须加快医疗、医药领域的改革进程,以市场机制为导向,尽快推动医疗服务提供体系和医药价格形成机制的实质性改革,为医疗保险通过市场化的购买机制激励和约束医疗服务提供方创造有利条件,从而真正形成三医改革的方向统一和协同协调。一是建立公立医院自主运行的法人治理结构,控制大型公立医院的发展,促进社会办医,逐步形成竞争性的医疗服务市场。二是保障公立基层医疗机构的运营自主权,同时鼓励民营基层医疗服务机构的发展,形成有竞争、充满活力、真正能够促进强基层的基层医疗服务市场。三是改革现有的行政定价的医药价格形成机制,明确市场导向的价格形成机制,通过利益相关方(医保、医疗机构、医药企业)的市场谈判形成价格,政府主要发挥监管作用。

3.完善失业保险制度

(1)积极应对严峻的就业形势,继续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十三五”时期,如果新条例出台,北京市应继续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积极应对经济下行及严峻的就业形势。其一,北京市应按照新条例规定,执行失业保险政策;其二,建议北京市将那些10年来口碑好、执行效率高的失业保险促就业项目保留下来,通过各区的财政支持,确保这些项目可以继续贯彻执行;其三,北京市应结合自身特点,积极争取中央和人社部支持,在完善失业保险制度、降低失业保险费率等方面争取一定的自主权。如果新条例不出台,北京市则应抓住这一契机,继续发挥失业保险防失业、促就业功能,积极应对,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2)建立城乡一体化的失业保险制度。这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制度统一。打破城乡户籍限制,取消城镇或农业的人员类别划分,从参保缴费到待遇享受,不管是城镇还是农村人员,均参加城镇职工失业保险制度,并享受同等待遇。二是失业保险的促就业优惠政策统一。取消其中的城乡差别,统一享受优惠政策。三是政策普惠化。将促进城镇失业人员就业的政策继续向农村延伸,真正实现城乡一体。

(3)改革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办法。将失业待遇与失业前收入挂钩,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的工资收入确定失业保险水平,建立失业待遇的正常调整机制,这样的待遇计发办法更公平,更能体现“权利与义务对等”的理念,更能激发参保积极性。从国际上看,失业保险待遇水平的替代率一般占失业前缴费水平的40%—50%。考虑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当前的就业矛盾,建议将失业保险按照失业前缴费工资的30%—40%这一比例确定。这一比例高于失业保险现有待遇水平,与最低工资水平大概持平。为避免失业保险金支付金额提高带来的就业积极性下降问题,建议建立阶梯式失业领金模式,按照领金时间,逐步递减失业保险金金额,提高失业领金人员就业紧迫性。

(4)进一步完善失业保险基金与就业专项基金相关制度。建议按照“统筹安排、突出重点、各有侧重”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以下几点:一是失业保险基金安排的促进就业资金重点用于支持企业稳定岗位、促进失业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以及就业困难地区帮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支出。二是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区县结合区域就业状况自行出台的各项促进就业政策、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小额贷款担保基金、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三是在就业、再就业资金安排过程中,充分考虑资金结余,合理安排资金。当失业保险基金结余过大时,优先使用失业保险基金,充分发挥失业保险预防失业的作用,稳定就业局势,维护社会稳定。

(5)进一步完善和发挥失业保险的促就业功能。一是实现失业保险促就业政策的城乡统一。进一步完善现行的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农村劳动力与城镇失业人员享受同等的单位招用政策;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自谋职业、灵活就业政策;鼓励农村转移劳动力跨地区就业政策;等等。二是提供多元化的培训方式,并完善培训补贴方式。三是强化促进就业功能,加大对促进就业方面的投入,扩大基金支持范围,完善失业保险与促进就业的联动机制。

(6)探索增强失业保险的预防失业功能。一是建立预防失业长效机制。对受经济机构调整、经济波动或突发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给予特定时期的补贴政策。二是研究搭建预防失业政策体系框架。加快预防失业政策体系研究,借鉴国内外失业治理预案的经验,研究搭建预防失业政策体系框架,制定特定情况下的预防失业预案。三是探索出台大龄职工稳定岗位补贴政策。鼓励用人单位与距退休不足5年的大龄职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或长期合同,提高大龄职工就业稳定性。四是加大用人单位稳定就业岗位补贴力度。

4.完善工伤保险制度

(1)探索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办法,加快建立工伤预防制度。建立适合北京市特点的科学、规范、高效的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模式,实行项目管理制,通过政府采购方式,向社会公开招标工伤预防项目和培训项目,加强对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和实施效果的评估。充分利用传统媒体和微信等新媒体宣传平台,广泛开展工伤预防宣传,重点加强对高危行业职工的工伤预防与培训。在工作机制上,成立由人社、安监、卫生、工会和用人单位等为成员的工伤预防小组,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评估工伤事故发生原因,深入企业开展工伤预防检查;对于不重视工伤预防的企业,通过上浮费率,给予一定的惩戒。

(2)完善医疗康复,开展职业康复。根据国家要求,规范工伤康复管理制度。积极推动相关部门出台政策,制定和完善工伤康复项目及收费标准。探索建立功能互补、相互衔接的多层级工伤康复服务体系,满足不同阶段的工伤康复需求。加大工伤康复宣传力度。建立健全医疗康复“早期介入”机制和“先康复、后评残”工作机制;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可以考虑将部分指征明显的工伤病种列入必须康复项目,从而减少中间申请环节。积极开展职业康复,使工伤致残职工尽可能恢复职业能力,充分利用现有的促进就业政策,使其重返工作岗位。

(3)根据行业特点制定工伤保险参保政策,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促进职业人员全覆盖。落实国家关于建筑业企业职工参保政策,对建筑工地用工人员实行一次性趸交、全员参保、动态管理模式。对类似流动性比较大的行业,探索建立适合行业特点的参保方式。根据国家统一要求,在学习借鉴部分地方经验的基础上,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等无用人单位劳动者职业伤害保障制度,从而将所有职业人群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

(4)完善工伤管理服务流程,提高管理服务效率。进一步规范工伤认定流程,针对工伤认定重点、难点问题,定期召开工伤认定典型案例研讨会,通过典型案例研讨通报等形式,努力提高各区工伤认定工作水平和质量。对区工伤认定案件调查率进行考核,以提高认定工作的合理性和准确性。全面提升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和档案管理的标准化、信息化程度,提高工伤认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医疗费用结算、待遇领取等方面的便捷性。开展京津冀工伤保险政策、管理的协同发展。

5.完善生育保险制度

(1)制定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政策。将生育保险的参保缴费、费率确定、就医管理结算等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医疗费用据实结算、生育津贴依法发放。选择一两个区进行试点,在此基础上形成适合北京市的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同时,对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进行适当调整,以适应政策的实施。

(2)适度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逐步建立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与社会发展水平和医疗服务水平相适应的保障机制,适度提高生育保险待遇水平,特别是产前检查等医疗费的支付标准,切实保障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

(3)进一步提升生育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一是实行门诊医疗费即时结算,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管理效率。研究生育保险门诊即时结算的方式,加快推进生育保险门诊即时结算,进一步规范生育保险门诊的医疗行为,提高门诊管理服务效率。二是进一步规范生育医疗服务行为,做到生育保险精细化管理。规范生育医疗机构的医疗行为,减少生育保险项目规定以外不合理的检查和用药,减轻生育女职工个人的经济负担。积极倡导生育女职工自然生产,降低剖宫产率,保护母婴健康。三是实现生育医疗行为全程监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经办机构应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加强对各医疗机构生育女职工孕产期所有医疗费用的全程监管,通过数据分析,对高额医疗费用的检查和药品支出项目进行重点审核,依法处罚违规行为。

6.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根据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关于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精神,加紧研究在北京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可行性以及实施方案。建议采取分两步走的发展战略:第一步,可在现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框架内,将医疗护理的相关费用纳入政策允许的报销范围,促进医疗护理服务向基层社区医疗服务机构和居家护理转移,以降低失能老年人长期住院带来的医疗资源和医保基金的浪费。第二步,单独建立具有社会保险性质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成为一个新险种,实行强制参保、单独筹资,覆盖目前所有的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所需资金主要来自个人缴费、财政补贴、医保基金适当划转、社会捐助等。长期护理保险主要为失能半失能老人(可逐步扩大到所有年龄的失能半失能人口)提供医疗护理和日常生活照护服务的费用保障,并与居家护理、社区护理以及专业机构护理等护理产业发展相辅相成。

(二)实现人群全覆盖

1.继续扩大覆盖范围

巩固现有扩面成果,加强新增就业人员参保工作。以私营小微企业及其员工、稳定就业的农民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基于互联网的新业态从业人员为重点,进一步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实现法定参保人群全覆盖。

2.依法征缴

依法加强对从业人数和缴费基数的稽核,防止少报漏报,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在精算平衡基础上,合理确定各项社会保险费,适度减轻企业负担。对于部分经营困难的企业,允许其在一定时期内缓缴社会保险费,不征收滞纳金。

3.全面实施全民参保计划,实行参保人员动态管理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和个人进行参加社会保险登记,核查比对相关基本信息。对信息缺失、错误的单位和人员,以基层社保经办机构和街道(乡镇)、社区(村)劳动就业社保平台为主,通过逐个单位排查、重点入户调查以及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等方式,对其进行基本信息采集和补录,完成后确认参保登记,通过全民参保计划,摸清底数,明确扩面对象,有针对性地采取扩面措施,提高参保率。

(三)建立合理的筹资机制和待遇调整机制

1.完善居民保险筹资机制

一是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筹资机制。建立城乡居民缴费激励机制,鼓励城乡居民多缴费、长缴费。逐步提高个人缴费在居民养老保险中的筹资比重,优化筹资结构,提高个人账户养老金占比。

二是完善城乡居民医保筹资机制,建立与收入水平和财政能力相匹配、动态调整、责任合理分担的筹资机制。一方面,将目前按固定金额缴费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筹资方式转变为按收入(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缴费,使得缴费随经济发展、收入增长而自然增长,与医疗费用随经济增长而自然增长、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自然增长相适应。具体来说,在目前还无法获取每个人真实经济收入的情况下,可将本市的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收入作为城镇居民医保的缴费基数,将本市农村人均纯收入作为新农合的缴费基数。至于具体的缴费比例,初始阶段可依据目前的定额缴费金额除以人均收入得出的比例来确定,此后缴费比例保持相对稳定,缴费金额随着收入增长而自然增长。另一方面,调整个人与财政补贴的责任关系,逐步增加个人缴费在居民医保筹资中的比重。可参照职工医保中单位和个人缴费的比例,逐步将城乡居民医保财政筹资与个人筹资比例调整到3∶1,并就此固定下来。

2.适度调整职工社会保险费率

在实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全国统筹以及明确财政对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视同缴费年限补贴的基础上,合理确定职工养老保险费率。

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的原则,调整北京市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具体来说,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保生活、防失业、促就业”功能发挥及基金支出情况,合理调整失业保险费率。鉴于北京市目前失业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较多,建议继续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比照国家对行业工伤风险等级的划分标准,测算本市相关行业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拉开不同行业之间的费率差别,适度降低总体费率。根据生育保险基金结余和计划生育二孩政策放开后的基金支出情况,合理确定生育保险费率。

3.建立正常的待遇调整机制

一是统筹建立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国家统一规定,以完善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为基础,逐步建立覆盖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的统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基本养老金调整主要依据物价变动情况和职工工资增长情况进行,调整的幅度应综合考虑工资增长率和物价指数,并兼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负担能力确定,要与首都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在基本养老金调整时应注重社会公平,并完善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突出缴费年限、缴费水平等因素。

二是适当控制最低养老金调整增幅。将其保持在适度水平,使养老保险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得以充分发挥,促进养老保险制度长期可持续发展。

三是继续完善社保待遇联动调整机制。随着职工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建立,应同步完善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工伤保险定期待遇(三项)、失业保险金、最低工资、最低养老金等长期待遇调整机制,以形成合理有序的增长机制。

(四)加强基金管理和监督

1.完善和提高基金统筹层次

通过继续加大对各区社保征缴、资格审核、待遇支付等工作的考核力度,完善职工五项保险市级统筹。按照《社会保险法》和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提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在基金管理上,实现市级统筹;在待遇计发上,逐步统一补贴标准。

2.加大基金收支管理

一是强化基金征缴。完善社会保险扩面征缴联动机制,依法足额征缴社会保险费;进一步加强社保稽核,对未足额缴纳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实现应收尽收;有针对性地加大对欠缴大户和重点户的催缴力度,确保基金足额征缴到位。二是堵塞基金漏洞,反欺诈、防冒领。充分发挥现代科技在基金监控中的作用,继续完善各项基金监督系统、完善数据比对机制、提高现代化监管水平,严厉打击诈骗社会保险基金等行为。通过健全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内控监督等措施,把基金监督贯穿到业务运行的各个环节,做到用制度管人、管事、管钱;加强重点稽核与日常稽核相结合,充分发挥稽核工作预防性和主动性的特点,建立事前指导、事中监督、事后处罚的稽核机制;完善社会保险基金信息披露制度,完善单位和个人欺诈违法信息记录和应用机制,建立欺诈“黑名单”制度,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形成有效的社会保险诚信守法机制;总结待遇资格认证工作的经验,提高资格认证时效性和准确性,利用信息比对等多种手段,严把支付关,研究建立有效、畅通的反欺诈工作衔接机制。三是加强对基金的日常监督检查。继续做好社会保险基金专项审计工作,按照市政府和人社部部署和要求,开展基金专项检查。尤其是要充分利用互联网监督系统优势,发挥科技防控作用,按照监督系统设计规划,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监督系统功能。将监督检查的范围由经办机构业务逐步扩大到养老保险退休审批、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失业待遇核定、定点机构服务行为等业务,力求实现对社保经办、行政审批、待遇核准等业务的全方位监督。深入挖掘医疗审核监督系统预警数据的应用。

3.建立专门监督执法机构,进一步加强医疗保险监督执法

北京市医保经办机构医疗服务监督管理力量严重不足,同时承担服务购买和服务监督功能也不合理,另外,综合性的劳动保障监督执法队伍由于专业化不足,也无力开展专业性较强的医疗服务监督。为加强医疗保险监督,控制不合理医疗费用支出,防范欺诈骗保,有必要学习借鉴天津、上海等地的做法,建立独立的医疗保险监督执法机构——医疗保险监督检查所,专门承担专业化较强的医疗保险监督执法职能,开展对参保人、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以及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医疗保险利益相关方的监督执法活动。另外,相关法律法规也要进一步完善,为针对医疗保险的欺诈骗保等违法行为的从严惩处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4.加强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管理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度,通过实施预算管理,增强基金管理使用的透明度和约束力。继续健全养老保险财政投入制度,进一步明确政府的养老保障责任,更好地发挥公共财政在民生保障中的作用。按照国家要求,开展社会保险基金中期规划编制工作。强化基金运行趋势分析,建立养老保险基金和医疗保险基金的预测预警系统和基金精算系统。

5.开展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

根据国家制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政策规定,在确保基金安全前提下,积极稳妥地推进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市场化、专业化、多元化投资运营,实现基金保值增值。健全和完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相关政策以及运营机制,改进企业年金治理结构,进一步规范企业年金管理合同审核备案工作。完善基金投资运营信息披露制度,严格规范市场秩序。

(五)提升社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能力

1.整合经办资源,创新服务模式,优化业务流程,提供综合服务

(1)全面整合资源,创新服务模式。将市级现有的经办机构、办公设施、服务场地、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等按照改革目标重新进行配置。

在服务模式上,要打破按城乡、按险种、按身份提供服务的方式,全面推行“城乡一体、多险合一”服务模式。机构整合是切入点,但不能满足于机构合并,不能停留在物理变化,只有优化服务模式和业务流程,才是整合中的化学聚合,才能真正发挥机构整合的优势。如果继续按照城乡、险种分开的服务模式经办,容易造成多头参保、重复参保、漏保和重复领取待遇等管理漏洞,不利于参保工作问责制的实施,不利于全民参保目标的实现和经办服务质量的提高。逐步将网上社保作为经办服务主阵地。逐步创造条件实施自助社保业务、手机智能服务等新型办事方式,充实经办服务体系。

(2)优化业务流程。按照社会保险服务的专业特征,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围绕基金“收、支、管”,按社保法和其他法规要求,梳理经办业务环节,按业务环节重新设计流程。比如按参保登记、申报、缴费、记录权益、受理待遇申请、核实、支付发放待遇、稽核等业务经办环节以及内控需要,全面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做到不论参保人身份、参保险种、经办何种业务,均可实现一站式服务。

(3)全面推行综合柜员制。参保人对经办服务的评价主要来自窗口。要提高办事效率,缩短等候时间,窗口设置应合理科学。专管员制存在业务覆盖面窄、业务量不易均衡、需要更多窗口和人员配置、难以满足参保人一站式服务的需求等弊端。综合柜员制与之相反,服务范围宽,各窗口的业务量自动平衡,能提高窗口工作饱和度,是实现窗口、人员和业务量之间最佳配置的有效途径。应当全面推行综合柜员制,把简便送给群众,把复杂留给经办机构,让有限的窗口和人员发挥最大服务效能。

(4)完善人员保障、经费保障和绩效考核机制。一是建立符合政府职能要求、与事权和服务量相匹配的社会保险经办管理人力资源保障机制。整合机构,压缩管理、后勤人员,充实一线,向体制改革要人。健全网上社保、自助社保,向信息化建设要人。总结政府购买服务经验,制定政府购买社会保险服务项目清单,规范政府购买服务行为,加强监督,为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拓展更大空间,向委托购买服务要人。积极实施社保经办人才培训计划,向提高人员素质要人。二是建立与事权和管理服务效率相匹配的经费保障机制。三是建立与服务绩效挂钩的考核激励机制,鼓励优者多得,勤者多得。

2.全面推进“三化”建设,提升社保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

提升社保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的核心环节是加快社保管理服务体系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这是体现法治政府、透明政府、智慧政府内在要求的具体举措。

(1)全面推进全市社保经办规范化。为此,北京市应采取以下三项措施:一是全面推行规范化经办。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法律法规对社保经办权限明确的,可以形成规范化意见。法律法规对社保经办权限尚不明确的,要先形成实施意见,在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逐步形成规范化操作流程。二是进一步完善各项操作规程。根据社保体制和经办模式的定位,按管理服务的部门分工,采用合并同类项的方法,形成与部门职责权力对应的操作规程。比如,柜面受理和处理规范、网上受理和处理规范、参保登记和变更规范、社保费收缴管理规范、缴费记录管理规范、待遇审核支付规范、社保业务稽核规范等。各险种的业务环节要求一致的适用同一规范,各险种的业务环节要求不一致的形成分别的规范,并采用简约化的方法,使规范可操作、可检查。三是管控和约束微权力。逐步确立无规范不可操作的行为规范,坚持按规范要求开发计算机软件,坚持任何操作都留下可追溯、可检查的操作轨迹,坚持受理、审核业务操作分开,坚持业务、财务操作联动制约,确保正确行使各项操作权力。

(2)以优质高效为目标,充分发挥标准化在管理服务中的作用。社保服务作为公共品,要求服务的同质化、均等化。“十三五”时期,北京市应实现社保管理全面标准化,为此需要采取以下主要措施:一是夯实基础标准。重点是数据标准,包括数据采集标准、数据鉴别标准、数据清理标准、数据传递和交换标准、数据保管标准、数据分析和使用标准、数据验证和修改标准等。二是大力推进标准化。将社保的各项业务细分到最小单元环节,并对每个环节定出标准,并将各个环节尽可能嵌入计算机软件系统中,使操作环节实现自动化,减少人工干预。将复杂的社保政策通过一系列标准控制提高效率,增加透明度。通过标准化的操作,使老百姓增强对社保工作的信任感。社保业务的重复性很强,适用同一作业标准的有成万上亿件业务,要根据实践积累常规业务的作业时间数据,进而研究业务量与人员的配置标准,科学安排人力资源。根据业务特点,用标准化思路,将业务分解成若干个业务包,为更合理地配置资源打好基础。三是建立安全控制标准。在标准化建设中把基金安全控制标准放在重要位置。从信息采集、录入、信息更改、基金收缴、基金归集、基金存储、待遇申领、待遇支付等各个环节寻找风险点,将风险点作为控制点,形成风险的事先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追溯机制。

3.加强队伍建设,提升社保管理服务的专业化水准

面对社保经办任务越来越繁重、人员编制受限的局面,要把社保管理服务搞好,应继续双管齐下。一方面,按照社保管理服务的要求,配齐配强最基本的人力,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全市社保经办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把管理服务的主体任务承担起来。另一方面,进一步发展服务外包,选定合适的项目,包给有资质、有条件、有能力的机构和社会组织,在管理服务主体框架不变的情况下,承担辅助型、配套性的任务,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工作开展得更为有效。着力培养既懂标准又懂计算机技术,既懂社保业务又懂服务(业务)外包的人才,既懂社保业务又懂大数据原理和运行规则的人才,为充分发挥社会组织和商业机构在经办社保业务中的作用、合理配置经办资源以及充分利用大数据提升经办能力提供人力资源基础。

(六)加强信息化建设

1.建设统一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

在整合信息资源、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方面应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险基础数据库。在现有社保数据库基础上,建设统一的基础数据库。在全市范围内实现参保人员“同人、同市、同库”。二是探索开展基础数据的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在国家层面标准化、规范化建设滞后的情况下,为提升信息化水平,建议在此方面通过借鉴兄弟省市的做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保基础数据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三是合理划分部门工作职责。现阶段,将业务应用系统的规划建设与运维工作交由业务职能部门负责,信息化管理部门重点做整体信息化建设规划与评估,制定信息化管理与安全制度、规范和标准,充分发挥业务职能部门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充分发挥信息化部门的管理、监督职能,理顺职能,提高工作效率。待全市社保基础数据实现统一以后,逐步将基础数据的管理、系统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等由信息管理部门负责;业务部门则负责提供信息化建设需求,并将精力投入提升社保服务质量和水平方面。四是加强对各级信息部门的技术与安全培训。在基础数据统一管理以后,需合理增加信息化管理部门的人员编制,引进或培养既懂业务又懂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提高信息化管理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创造好的用人环境,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加强与相关业务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培训和考核机制,加强对社保信息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信息化管理队伍的素质能力。

2.拓展社会保障卡应用功能

“十三五”时期将继续推广使用社会保障卡,加大发卡力度,确保实现社保卡人手一张,进一步增强社保卡使用功能。一是根据社会保障卡便民惠民的要求,加快建设持卡人员信息库,实现基础信息的集中、统一管理,加强与业务系统的衔接,为下一步“一卡通”奠定基础。二是加快各业务领域中社会保障卡的应用,同步实现业务系统对社保卡功能的全面支持,实现社会保障卡在面向个人办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务中的应用,并逐步拓展在政府其他公共服务领域的应用。三是推进京津冀社保一卡通建设。健全京津冀社保跨区域转移接续制度,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和信息交换平台;推动京津冀医疗保险定点机构互认,推动建立京津冀就医跨区域结算体系。四是加快推进社保卡等系统的升级扩容。针对社保卡系统目前存在的设备陈旧、故障率上升等问题,相关部门应积极协调,申请资金,连同相关业务系统和业务数据库等一同进行升级改造,以满足不断扩大的业务需求。

3.加快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十三五”时期,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加快推进社保信息化建设:一是推进公共服务平台的统一建设。以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作为基本要求,形成以网上办事为主体的多渠道公共服务体系,实现覆盖行政权力事项办理、网上查询及网上经办功能,提供咨询服务和主动推送服务等多种服务模式,构建覆盖全市的社会保障信息公共服务体系。二是优化基于社区基层服务的统一基层服务信息平台。实现服务逐步向基层延伸,满足公众便捷服务的要求,提升基层服务水平和业务经办效率。三是推进“互联网+社保经办服务”建设。继续开展网上经办大厅建设,推进网上自助服务。依托门户网站平台,推进企业和个人各项社保网上查询、缴费等业务的办理。以移动互联网为支撑,开展个性化服务,通过互联网、手机、自助服务终端等各类服务渠道提供全方位服务。逐步实现网上办理、自助办理和移动平台办理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四是加快社保档案信息化建设。建立市社保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并将档案管理信息系统嵌入社保业务经办管理系统,使档案信息在系统之间实现无障碍传递,为业务信息提供支撑。

4.健全信息监管和决策体系

“十三五”时期,要进一步强化社保信息监管,开发大数据应用,提升社保决策能力。一是优化信息资源分布格局。推进社会保障领域各项信息资源的集中整合,构建大数据分布格局,探索开展基于大数据的社会保障业务监督、信息分析及决策支持应用。二是扩大社会保障联网监测范围。完善社保联网监测系统,健全社保数据采集、整理、清洗机制,不断提升社保数据质量,推进社保数据的分析利用。三是健全社保业务监管模式。完善社保基金监督系统、医疗行为监控系统,探索建立信息化业务监管模式,逐步扩大业务应用范围,提升各项社保工作的监督管理水平。建立覆盖医疗服务全过程的实时、智能、精确的医保监控信息系统,借鉴天津、上海等地经验,将系统社保端程序监管触角进一步从事后向事前、事中转移,增强对医疗费用、医疗服务行为的监控能力。四是研究开发社保大数据应用,提升社保决策支持能力。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保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在当前业务数据基础上,推进业务数据的整合共享,应用大数据分析,完善社保决策分析系统,实现数据资源的充分利用和数据资源的深入挖掘,全面推进“智慧人社”的建设。

5.完善社保信息安全制度,提升安全防护能力

强化落实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制度,深入建设信息安全体系,完善社保信息安全的检查、事件通报、应急响应机制。继续开展信息系统的定级及整改工作,并按要求定期进行测评和完善,确保核心系统达到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标准。建设系统与网络安全监控中心,开展安全体系建设,确保系统和网络的安全可靠,提升网络安全防护能力,保障系统与网络运行。加强信息安全基础防护系统的建设,有效保证系统和网络的安全与畅通。健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子认证体系、灾难恢复体系等建设,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