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调查(总第3卷·村庄类第2卷·华南区域第2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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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社会形态与实态

传统时期,吴氏宗族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相对封闭的社会。吴氏宗族社会呈现内聚性、等级性、互助性的特点。本章将分别从社会构成、社会组织、社会交往、社会分化、社会冲突、社会保障等方面论述吴氏宗族的社会形态与实态。

第一节 社会构成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是由个人、家庭、宗族构成的立体社会,其中人口、婚姻与家庭是构成吴氏宗族社会的基本要素,而以此为基础的人口关系、婚姻关系、家庭关系与邻里关系则是吴氏宗族社会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 人口关系

(一)丁的重要性

宗族绵延与人丁延嗣是司前村吴氏宗族最为重视的事情,这决定了男丁在吴氏宗族中的特有地位。男丁的重要性不仅体现在“添丁”仪式的隆重性上,而且反映在宗族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1.“添丁”仪式的神圣性

吴氏宗族的“添丁”仪式从每年农历腊月二十五就开始准备,一直持续到农历正月十八,同时还严格按照选灯、迎灯、上灯、赏灯、暖灯这六道程序来完成。凡是族中生了男丁的族人,必须尊重正月十三“上灯”,正月十八“暖灯”的习俗,而且要举办盛大的“上灯宴”和“暖灯宴”,全体族人一起为“新丁”祝福和庆祝。家里添了新丁的族人,一般都要在农历正月十三在祠堂挂花灯,如果由于家庭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无法“上灯”,则可以推迟1年至2年再“上灯”,但是如果推迟了2年还不挂,宗族的族长和“老神”就会批评和指责家长,其他的族人也会看不起他,同时这个家庭内的成员不允许参加集体的“暖灯宴”,也不允许其参加祭祀扫墓活动和其他集体性的宗族活动。


2. 宗族仪式与活动中的男丁

重要的宗族仪式,一般都由人丁兴旺的族人来主持和参与。例如,在新建祠堂的“转火”仪式中,捧香炉、点香的一定要是子孙多的族人。在“添丁”仪式中的“迎灯”环节,也一定是由宗族中子孙多的长辈来负责“迎灯”。此外,开基祖祭祀扫墓之后,本年添了新丁的家庭可以分到猪肉,一般的家庭则无此待遇。

(二)男女有别

传统时期,吴氏宗族内部男女有别,在以男丁为中心的宗族内部,男性和女性的地位存在较为明显的差异。这不仅体现在宗族公共仪式与活动中,也反映在家庭生活中的方方面面。


1. 宗族仪式与活动中的差异

无论是开基祖的祭祀扫墓,还是各房支祖先的祭祀扫墓活动,都只有成年的男丁参加,墓祭之时,女性均不能参加。同时,宗族内部的事务,只能由男性来决定,女性没有发言权,也不参加宗族会议或者公共事务的讨论。


2. 上族谱、家谱的差异

无论是宗族的族谱还是家谱,只有男丁可以上谱,女性没有上谱的资格。女性去世之后,随丈夫一起进族谱和家谱,但是只显示其姓氏没有名字,一般都以“配某氏”或者“继配某氏”的形式出现。


3. 宗族聚餐中的差异

在全族性的聚餐活动中,如每年开基祖祭祀扫墓及各房族祭祀扫墓后的聚餐活动中,只有年满16周岁的男丁可以参加,女性均不可以参加。宗族内部有红白喜事时,女性可以参加,但是也有一定的讲究:当族人在祠堂举办红白喜宴时,一般男性在上厅就座,女性桌席只能安排在下厅,女性与男性不能同席;而当族人在自己家中设宴时,也是男性一桌,安排在主位,女性和小孩子一桌,安排在次位。


4. 出生仪式上的差异

1949年之前,男孩出生称为“添丁”,是家族中最为重要的喜事。男孩出生之后,其家庭不仅要祭祖烧香、祈福保佑,而且要举办隆重的“满月酒”,农历正月十三和正月十八还要分别举办“上灯宴”和“暖灯宴”,全体族人一起庆贺。而女孩出生之后则不需要祭祖烧香,一般也不举办“满月酒”,其仪式非常简单。


5. 取名的差异

新出生的男丁,一般由祖父或者家族中有文化的长辈来取名,吴氏宗族每个房系都有“辈分诗”,男丁取名必须严格按照辈分来取,而新生的女孩儿取名则没有什么讲究,一般由家长随意取。


6. 过寿的差异

1949年之前,在过寿方面,与女性相比,男性不仅频率更多,而且寿宴更为隆重,而且80岁以上的男丁过寿,宗族还会奖励稻谷,女性则没有。


7. 家庭生活中的差异

传统时期,在吴氏宗族的家庭内部,男性拥有绝对的权威,女性基本上处于附属地位。家庭中的重大决策,都由男性家长来做出,女性一般没有发言权。同时,在家庭分工上,女性所需要承担的事务非常繁杂,不仅需要干农活,而且需要做饭、洗衣服、带孩子等。族内的一句民谣鲜明地反映出家庭中女性所要承担的事务:“勤劳婶娘,食粮满枋,清水满缸,鹅鸭满塘,晨早起床,洗晒衣裳,柴草满楼,事务繁忙。”此外,在家庭生活中,女性的地位也非常低,有些欠债还不了的家庭,甚至还存在“卖老婆”的现象。

二 婚姻关系

婚姻是保障宗族繁衍与绵延的重要基础,婚姻关系是宗族社会关系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对于族人而言,婚姻往往并不仅是一家人的事情,更是一大家、一房,甚至整个宗族的事情。

(一)“有女就嫁司前寨”

1949年之前,司前村有这样一句口头语:“有女就嫁司前寨,不嫁司前就是灾。”这句口头语鲜活地反映了传统时期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婚姻状况。可以看出,对于吴氏宗族的族人而言,男丁“娶新娘”是比较容易的。由于吴氏宗族拥有的土地多、经济条件好,而且地理位置比较优越,因此附近地区的村民许多都愿意将女儿嫁到司前村来,所以,在吴氏宗族内部,极少有娶不到老婆的、“打光棍”的族人。由此可见,司前村婚姻状况的总体形势很好,这就为吴氏宗族的人丁繁衍奠定了良好基础。

(二)婚姻对象:同姓禁婚,门当户对

1949年之前,族人结婚都由父母做主,孩子必须听从父母的意见,婚姻由父母包办。对于结婚对象的选择,一般不需要向族长或房长报告,也无须经过族长或者长辈的同意,主要由家庭内部自主决定。虽然宗族的长老不会过问,但是婚姻对象的选择都必须遵守宗族的规定和习惯。一是同姓之间禁止通婚,吴氏族人不可与姓吴的人通婚,这是祖先遗留下的规定。吴氏祖训中的第一条就是“厚伦理”,如果同姓通婚,就会“伤伦理”。而且据族人介绍,祖先也留下这样一则诫语:“如果同姓结婚,就没有后代。”因此,极其重视血脉相传的吴氏族人都不敢违背这条规定。

二是与世仇不可通婚,这主要发生在与其他姓氏有严重冲突的时期。清朝末年,吴氏宗族与临近的赖氏宗族发生过严重的宗族冲突,宗族规定“本族之人不可与赖氏通婚”,因此在一段时期内,吴氏族人无论男女均不能与赖氏族人通婚。但是这个规定持续的时间不久,民国以后,吴氏与赖氏的矛盾逐渐化解,因此两族之人也逐渐开始通婚。

除了这些宗族的规定之外,为了保证族人婚姻的质量,在选择婚姻对象时还有一些其他的讲究。以男性族人选择婚姻对象为例,一是注重“门当户对”,根据族内男方家庭的情况,考虑女方家庭的财力、实力等,尤其是大户人家,更加注重“门当户对”;二是考虑女方家中的人丁情况,在选择婚姻对象时,一般都注重女方家中男丁的数量,因此家庭人丁兴旺的女性更有优势;三是是否“冲克”,在选择婚姻对象时,男方要请算命先生来“合肖”,查看男女双方的年庚“八字”是否“冲克”,如果“相克”,则不能通婚。

(三)婚姻事务:族内互助

在过去,吴氏宗族的男丁结婚与女孩出嫁在形式上有明显的差别。女孩出嫁俗称“送归”,但在出嫁当天首先要去祠堂祭拜祖先,女孩出嫁之后基本上就脱离本族,成为外族中的成员,本族之内的福利以后均无法享受。男丁娶妻则是家族中的大事,在过去,娶妻的彩礼也比较重,一般都需要10担谷子、1头全猪、8斤牛肉等。对于经济困难的家庭来说,这难以承担。而如果族中有成年男丁因经济困难而长时间无法娶妻时,其兄弟、亲房,甚至本房支内的一些富裕族人也会帮忙,借钱让其娶妻。

由于结婚事务繁多,因此男丁娶妻不仅是一个家庭的事务,更是一个房支内的事务。在结婚仪式之前的半个月左右,男家会将选择的“吉日”告诉亲戚朋友,一般婚期的前三天,家内已经出嫁的姑姑、姐妹等都会过来帮忙。同时,男家的家长会专门去请亲房内的兄弟叔伯、本房内的一些有经验的长辈一起来商量,通过房内的相互帮忙,提前将所需的厨具、八仙桌等准备好,并安排好厨师、接待人员和后勤人员等。

(四)婚姻其他

1. 休妻与纳妾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内部也存在休妻的现象,但是非常少见,即使是婚后妻子一直未能生育,一般也不会休妻,因此宗族内部一般很少有离婚现象。同时,无论丈夫如何行为,妻子均没有提出离婚的权利。男方可以休妻,但是不能随意,必须和亲房长辈商议决定。一般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会休妻:(1)妻子长期好吃懒做,不做家务、不干农活;(2)妻子对父母长辈态度不好,且不孝顺父母;(3)妻子行为不检点、品行不端;(4)妻子生了大病,无力养活等。休妻之后,妻子不能带走家中的财产,如果是因生大病休妻,会给予其一定的稻谷,但是族中因生病而休妻的情况也极少。

此外,由于对宗族血脉即人丁繁衍的重视,吴氏宗族也存在纳妾行为。如果妻子两三年内没有生育男丁,则丈夫可以纳妾。纳妾主要是家庭内部的事情,不需要向房长、族长报告,但一般会和亲房长辈商量。对于丈夫纳妾,妻子没有权利反对,也无法阻止。而宗族内部的一些财主和富裕族人,有时为了人丁兴旺,还有纳几房妾室的情况,对于纳妾,宗族内部一般都不会干涉。


2. 续弦与改嫁

传统时期,在吴氏宗族内部,如果妻子早逝,那么其丈夫可以续弦。续弦也主要是家庭内部的事务,一般与亲房的长辈一起商议决定。续弦主要是为了繁衍后代,族内均不会反对,但是与娶正妻相比,续弦的仪式相对简单一些,不需要到祠堂祭拜祖先。

而如果是丈夫早逝,也会有妻子改嫁的情况,但是妻子改嫁必须经过男方父母的同意,而且要和亲房长辈商量,如果亲房长辈不同意,一般也不能改嫁。在宗族内部,一般不支持改嫁,如果其生有子女,其亲房的长辈和房支内的长辈会给予这家一定的照顾,在经济上给其补贴和救济,以此让其留下抚养子女。如果改嫁,其再嫁的嫁妆归丈夫的父母所有;改嫁时其可以带走女儿,但是必须经过父母和亲房长辈的一致同意才可以带走儿子。


3. 借婚与等郎妹

1949年之前,在宗族内部,还存在一种“借婚”现象,主要是一些没有能力娶妻,或者夫妻婚后无子或儿子夭折的族人,为了传承家族的香火,会请媒婆选择一妇女,让其嫁给一个指定的男性,该妇女与指定男性日后所生的儿子,归属请媒那家的裔孙。这种情况主要是族内贫困的族人才会发生,也极为少见。

另外,为了传承香火,在宗族中还有一种现象,称为“等郎妹”。主要是指夫妻婚后多年没有儿子或者儿子年幼夭折,于是请媒婆择一名幼女来收养,等日后生下男孩儿,待成年之时与之婚配。如果该夫妻一直没有儿子,则该女子就可能一辈子都是寡妇。这种情况也主要是发生在生活贫困的家庭中,并不常见。

(五)宗族婚姻圈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的婚姻圈主要集中在附近的大湖镇、三角镇,与邻近村庄通婚的反而较少。之所以与邻近村庄通婚较少,主要是因为,一是相邻的柘陂村和新下村为吴氏单姓村,而西湖村80%以上也为吴氏族人,根据同姓之间禁止通婚的规定,这三个村庄基本被排斥在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婚姻圈之外;二是“有仇”,这主要体现在与临近的上坣村之间,因为有一段时间两个村的族人发生严重冲突,因此相互之间不通婚;三是“发展不顺”,这主要是与相邻的大陂村之间,因为吴氏宗族在发展过程中也与大陂村的黄氏族人通婚,但是经过几代发展,发现从大陂村嫁过来的媳妇“人丁不够兴旺,发展不太顺”,所以后来通婚得就比较少。这样,与司前村相邻的几个村庄中就只剩下水滣村,与其他几个村庄相比,吴氏宗族与水滣村黄氏宗族通婚的情况相对较多。

从其他的地域分布来看,吴氏宗族与附近大湖镇曾氏族人通婚的情况最为普遍。据了解,这是因为曾氏的女性嫁过来之后,人口比较兴旺,生儿子较多,因此通婚比较普遍。除了大湖镇之外,吴氏宗族与附近三角镇的刘氏、何氏族人也通婚较多,主要原因是刚开始有女子嫁到司前,发现司前是个好地方,后来通过相互介绍,通婚就渐渐增多。此外,吴氏族人与顺天镇朱氏族人通婚也较多,主要是因为顺天镇处于山区,比较贫穷,山区的女子都愿意嫁到司前来。

三 家庭关系

家庭作为吴氏宗族的基本单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宗族的内在结构与关系。家庭作为宗族的基本构成要素,从小的单元来看,是宗族的缩影;而从大的单元来说,宗族是家庭的扩展。

(一)家庭类型与宗族关系

从家庭类型来看,在吴氏宗族内部,既有大家庭,又有小家庭,但以小家庭为主。据族人介绍,1949年之前,近80%的家庭为小家庭。这里的“小家庭”是指主干家庭与核心家庭,主干家庭是由祖父母、父母及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家庭,核心家庭是指由父母及未成年子女构成的家庭;大家庭则主要是比主干家庭规模更大的家庭,这种大家庭一般是指四世同堂的家庭,或者是若干主干家庭组成的家庭。

吴氏宗族内部的家庭绝大多数都属于小家庭。对于族人而言,只要子女成家,一般都会分家,维系大家庭并非易事,只有当大家庭的家长很有权威,而且家庭内部团结时大家庭才能维持,而且大家庭大都有大家产,能够维持整个大家庭的运转。

一方面,从大家庭与宗族的关系来看,一般大家庭在宗族内部都比较有地位,其在房支和宗族中都有影响力。例如,上新屋的创建者振甫公,其家庭刚开始就是一个大家庭,当时有近20口人,由于人口多且经济实力雄厚,对宗族的依赖性很弱,其在宗族内部很有地位,宗族的老神、房长等都没有其家长的权力大。

另一方面,从小家庭与宗族的关系来看,小家庭往往由于经济与社会功能弱小,对宗族的依赖性相对较大,尤其是经济条件较差的小家庭,其对宗族的依赖性更强。由于宗族内部公田的数量较多,许多小家庭都依靠租种公田来维持生活,家庭租种公田在经营和管理方面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此外,宗族所提供的生产救灾保障、灾害救济、急难救济等对于小家庭而言也更为重要。

(二)分家与分灶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内部分灶的情况非常普遍,一般分家之后就会分灶,分了家还共用一个灶的情况极少发生。分灶对一个家族而言意义重大,它象征着一个新家庭的正式成立。对于吴氏宗族家庭而言,分灶也往往与迁居新房屋同时发生。


1. 分灶与砌灶

在分灶之前,族人一般会按照老灶的标准,将所需的厨具、锅、碗等备齐。同时,分灶也有固定的程序和仪式,首先是打灶台,一般由家长去请风水先生选择“吉日”来砌灶。在动工之前,一般还要到老灶前烧香祭神,在动工之时要严禁外人突入“冲撞”灶神,为了保证吉时,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完工。新灶砌好之后,要专门给打灶师傅包“利是”。


2. 分灶与“引火”

新灶砌成之后,还需要专门挑选黄道吉日来进行“引火”仪式,即将老灶中的火种移到新灶中,俗称“接火种”。“引火”仪式之前,首先要在老灶祭拜灶神,然后由负责老灶煮饭的女性(兄弟分家之前,一般长嫂负责煮饭)将老灶中的火点燃,之后,分灶这家的女性将点燃的火种拿到新灶之中点燃,且在“引火”的过程中主要是女性参与。同时,“引火”仪式结束后,分灶的这家一般3天之内不能再回老灶,如果有东西忘在老灶了,也不可以过去拿,3天过后才可以去取。


3. 分灶与聚餐

分灶当天,“引火”仪式结束后,要请亲房和外家的亲戚一起来聚餐,妻子的娘家人过来聚餐时,需要送一些碗筷、板凳、箩筐等生活用品,同时在箩筐之中盛放一斗“五谷”(一般都是稻米),亲房族人不需要送这些物品,但一般会包“利是”送上祝福。在吴氏宗族内部,一般没有在同一天砌新灶的情况,因为打新灶都要请亲房朋友来聚餐,“如果来了你家,不去他家的话,就不好了”。

四 邻里关系

从明朝初期在司前村落基一直到清朝中期,吴氏宗族都主要在司前寨内居住,而且主要以房支派系为单元居住,上门、下门的各个房头有相对集中的区域,这种居住形态使宗族的邻里关系直接体现为亲房关系,一般邻居就是自家的亲房。这种以亲房为单元的邻里关系,更强化了族人之间的亲疏关系,通过邻里与亲房的叠加效应,使宗族的邻里之间联系紧密、往来密切。这种邻里亲房之间的关系也更加固化了族人的生产、生活“圈子”,在宗族内部呈现出“亲疏有别、先亲后疏”的特点。

清朝中期以后,一些族人相继从司前寨迁出,在寨子周围另建新房,但是这种另建也往往是以“一家人”或者“一大家”为单元来建设的,然后以此为基础进一步繁衍壮大。因此,从另建的祖屋来看,其内部的邻里关系更呈现出“邻里与亲房的重合”的特点,而当这种新的单元逐渐形成一个个围屋之后,其也进一步固化,形成一种新的生产、生活与交往的“圈子”。

在日常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这种“邻里与亲房一体”关系表现为一种相互合作、互帮互助的关系。传统时期,族人在农业生产中的合作非常普遍,在农忙时节,需要帮忙时,首先都会请亲房族人来帮忙,亲房邻里之间相互帮忙都是免费劳动、互帮互助,不需要报酬,一般也不需要提供伙食;同时,亲房之间互借生产工具、耕牛等的情况也较为普遍,也有亲房邻里之间合伙买耕牛,轮流饲养、轮流使用的。此外,从日常生活来看,族人在举办红白喜事时,也优先请亲房来帮忙,也都不需要报酬,当生活困难时,可以借邻居家的粮食,也不需要支付利息。在访谈过程中,很多族人表示:“在过去,邻居一般都是自家亲房的,邻居间很少有矛盾的,大家农忙啊,做好事啊,都互相帮忙,你帮我,我帮你。遇到困难、急难了,最主要就要靠亲房了。”

第二节 社会组织

宗族作为一个复杂的社会体系,仅靠单个族人的力量势必难以维系其有效运转,因此,社会组织就成为宗族社会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就吴氏宗族而言,其内部既有宗族管理型组织“老神会”,又有社会互助型组织“同年会”,同时还有保安防卫型组织“流水会”。这些组织不仅促进了宗族的有效管理,而且提升了宗族的凝聚力和整体性。

一 “老神会”

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成立有“老神会”,“老神会”以房族为单位,上门与下门均成立有“老神会”。它是一种宗族管理组织,负责宗族内部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包括祭祀扫墓、春节花灯节、水利建设、治安调处、纠纷调解、拜神庙会等,可以说是涵盖宗族事务的方方面面。它不仅是一个社会组织、管理组织,而且是宗族内部的一个权力组织,拥有房族内的最高决定权、支配权与分配权。


1.“老神会”的成员及其产生

在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上门和下门均有“老神会”,其成员构成大体相同。由于上门人口相对更多,其“老神会”成员一般有9人,下门的人口较少,其成员一般有5人。

以上门的“老神会”为例,其成员主要包括1名“老神”, 3名房长,1名财经,1名文书,1名保管员,1名护林员,1名水利员,总共9人,不能1人多职。其中“老神”由上门房族中年长的长辈推选产生,其辈分不一定最高,但相对较高,最主要的是要德高望重,为人正直,热心宗族的公共事务。而房长则由各房的族人推荐产生,上门分为3大房,因此有3名房长,房长一般是由族中辈分较高、为人正直且在房内有威望的族人来担任。而“老神会”的其他成员主要是由“老神”和房长推荐产生。“老神会”在宗族之中拥有很大的权力,其成员中“老神”的权力最大。“老神会”成员的任期一般为3年,可以连续担任,也可以中途辞职。


2.“老神会”成员的分工及其职责

“老神会”的成员各有分工,各司其职。其中“老神”是总负责(房族内的重大事务都需要经过其同意),拥有房族事务的决策权。而各房的房长主要负责本房内的公共事务,在具体的宗族活动中起到发动族人、组织族人的作用。“财经”主要负责记录房内的财务收支,多是由房族内正直公道、忠厚老实、懂得财务计算的族人担任,相当于房族内的会计和出纳。而文书负责房族内的对联、契约、账目公告、财产公告等的撰写工作,凡是房族内部需要贴出的公告,一般都由其负责,文书一般由族中文化知识水平较高、热心公益的族人担任。

上门的保管员主要负责保管房内的公共财物,包括公家仓库的稻谷,祠堂的桌椅板凳、锣鼓、八音、舞龙舞狮设备等,保管员一般由族内忠厚老实、勤劳且热心公益的族人担任。护林员主要负责公共山林的巡逻和维护,为人要勤劳、忠厚老实,同时会一定的功夫。水利员也主要由比较勤劳、热心公益、有责任心的族人担任,主要负责日常水利设施(水陂、灌溉渠道等)的检查和维护。由此可以看出,“老神会”的内部分工非常精细,职责也很明确,这对于宗族公共事务的开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关于“老神会”的职责和作用,我们也可以从对老人的访谈中得到印证:


我们司前村以前有一个“老神会”,都是有威信的、有能力的人组成的,大家都有具体的分工,有出纳员、保管员,其他各方面的事情都有,能够把司前过去的坏事、不好的现象啊清除出去,老神会有责任去处理。“老神会”的威信好高,都是有文有武的人,能够出来主持公道的人。来源于2015年12月10日对吴盘名老人的访谈。


3.“老神会”的奖惩机制

一方面,担任“老神会”成员的人,每年都会得到一定的奖励,即2担稻谷,每个成员得到的奖励没有差别,奖励主要来源于各房族的“众典”。由此可以看出,“老神会”成员的报酬并不高,担任成员主要是靠族人自身的公益心,公家的一点报酬也主要是为奖励其对宗族公共事务的贡献。而另一方面,如果“老神会”的成员有失职的地方,则会受到一定的惩罚。对于族内的“财经”来说,如果其存在贪污、挪用公家财产的行为,就会扣除其一定的报酬,如果较为严重,除了补齐损失的财产外,还要被扣除2担稻谷,同时由“老神会”撤销其职务。

而对于保管员而言,如果其保管的物品有丢失或者损坏,那么公家损坏的由公家负责,个人损坏的由个人负责,而如果物品被偷,保管员要先负责赔偿,抓到偷窃之人,则由偷窃之人负责赔偿。同时,保管员如果失职的话则会被扣除20斤稻谷,如果失职较重,则由“老神会”决定撤销其职务。对于护林员来说,其如果因为工作疏忽而导致山林被偷砍或者失火等,则会被扣除1担稻谷,严重的话,由“老神会”决定撤销其职务。由此可以看出,“老神会”的成员承担的责任较重,惩罚措施比较严厉,因此吴氏宗族“老神会”的成员一般都非常尽职尽责,这有效地促进了宗族公共事务的开展。“老神会”的惩罚机制,也可从对老人的访谈中体现出来。


好像保管祠堂的物品,保管员的责任好重的,比如锣鼓、八音、其他桌桌凳凳的,损坏了,公家损坏公家负责,个人损坏就自己负责,给人偷窃了他(保管员)要负责。负责当中要赔偿,如何赔偿,一般物品值多少钱就由他(保管员)购买回来,他不负责,就开除了,老神会有权开除。如果出纳员贪污了,贪污多,能够退赃的,就临时保持他的职位,如果贪污退不出来的,也会开除的。来源于2015年12月10日对吴盘名老人的访谈。

二 “同年会”

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成立了一个极具特色的社会组织,称为“同年会”。所谓“同年会”,是指由同一年出生的族人自发成立的一种互帮互助的组织,即凡是吴氏宗族的成员,不管哪个房系新出生的男丁,自发组成“同年会”。随后,该组织又逐步发展成为“童年会”,即由宗族内小时候的玩伴或者年龄上下几岁的族人聚集成立的理事会。“同(童)年会”作为族人自发成立的一种公益性组织,在宗族内的红白喜事、扶困救急、纠纷调解等公益事业中起着积极作用。


1.“同年会”的起源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同年会”起源于1939年,以3个1901年出生族人合修义冢的事件为契机,逐渐形成同年会。从其具体起源的过程来看,1939年冬天,吴氏宗族内3个1901年出生的族人吴运汉、吴娘罗、吴火苟经常在娘罗家的豆腐作坊谈天说地,在一次聊天中,当3人聊到村内河背上的“乱葬岗”时,出于对已故先人的敬仰,3人决定发动族人在村内修建一个“义冢”。“乱葬岗”埋葬的主要是那些没有子孙后代的先人,因为没有后代,其坟墓非常破败,而且长时间无人祭拜和扫墓。

经过讨论,这3位同年的族人决定用牛皮纸和一些竹片做几百个小旗,然后挨家挨户地通知,劝说族人在指定的时间内在自家的坟墓上插上旗子,同时在旗上面注明坟主的名字。经过这3位族人耐心的劝说,宗族内的族人也纷纷配合,而且他们也得到了族里“老神会”的支持。随后,族里统一安排人员来统计无主的坟地,并选择迁坟的地点。吴运汉主动出资请来风水先生,选好一块在村南塔岭山池塘旁边的风水宝地。族内的其他族人也纷纷捐资捐物,一起来修建新坟,在3位同年宗亲的带领下,族人自发到“乱葬岗”收集先人的骸骨,经过几个月的努力,1940年,义冢修建成功,族人一起将近200位先人合葬在义冢之内。此后,每年清明节,都有族人自发为这些无嗣先人扫墓。

以这次修建义冢事件为契机,宗族内的同年族人交流逐渐增多,“同年”这个词在族人心中的分量越来越重,因此逐渐自发成立了“同年会”。


2.“同年会”的性质及特点

“同年会”是吴氏宗族族人自发成立的一个互帮互助的公益性组织,它主要建立在宗族成员同年友谊的基础上,其目的也主要在于促进同年交流感情,促进互帮互助。具体来看,吴氏宗族的“同年会”具有以下特点。

第一,它是宗族内部的一个非正式组织。1949年之前,“同年会”并不是宗族内部的正式组织,它没有固定的章程和组织机构,也没有固定的运行机制,属于一个松散型的组织。该组织主要是依靠族人之间“同年友谊”来联结。由于族内的“同年”都是同一年出生、同一年挂花灯,从小一起玩耍和长大,相互之间交流得多,因此“同年会”主要依靠情感纽带来维系。而这种维系机制是内生的,因此它虽然不是正式的组织,但是有非常强的稳定性。

第二,它突破了宗族内部的房支界限。从宗族内部来看,各个房支之间不论是在地域、生产还是在生活方面都有较为清晰的界限,而“同年会”则打破了宗族内部的房支界限,因为无论是哪个房支,凡是同一年出生的人,都要一起挂花灯,一起进入族谱,而且从小一起长大,因此,同年之间的交流,突破了不同房支的界限,促进了宗族内部的横向联结与交流。

第三,它打破了宗族内部的辈分界限。传统时期,宗族内部非常讲究辈分的高低,宗族活动中也有严格的辈分区分。而“同年会”则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宗族辈分的严格界限,同一年出生的族人,虽然也讲究辈分,在组织活动中也有辈分差异,但是“同年会”组织的交流活动,没有非常严格的辈分讲究,因此促进了宗族内的纵向交流与联结。


3.“同年会”的功能

(1)组织公益。从起源来看,“同年会”就产生于组织公益事业的过程之中,而随着进一步的发展,“同年会”在宗族内部的公益事业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这主要表现为同年之间集资捐款,参加宗族祠堂、祖屋的维修,协助“老神会”开展工作等。据村中的老人介绍,“1945年,在抗日战争期间,宗族内不同的‘同(童)年’之间相互协助,组织族人安全转移到附近十几公里的山林里躲避战火,‘同(童)年会’的成员还负责站岗放哨,送粮送信等”。

(2)救急救难。“同年会”通过成员之间相互集资,对遇到紧急情况和困难的同年族人给予帮助,成员之间相互扶助。

(3)纠纷调解。“同年会”的目的虽然主要是族人之间的互帮互助,但其在宗族社会中的纠纷调解方面却发挥着意想不到的作用。当族人之间因为一些日常的小事发生纠纷和矛盾时,有时会通过“同年会”来化解矛盾。例如,当两个族人发生矛盾时,有时会借助同年的力量来调解,旁边的族人会劝说,“你的兄弟(或某个亲房)与他的兄弟(某个亲房)都是同年的,大家都是一家人”,通过借助“同年之谊”,促进纠纷调解。

(4)内部交流。这是“同年会”最为明显的作用。对于吴氏宗族的族人而言,某个族人如果要办红白喜事,一般都会请自己的“同年”来帮忙和参加宴席,在宗族的其他事务中,“同年”之间的相互交流也往往更多。

三 “流水会”

“流水会”是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的一个巡逻保安组织,成立于1930年,主要负责整个村庄的保安工作,预防村庄内部发生偷盗、抢劫等行为。


1.“流水会”成立的起因

民国以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并没有保安或者保卫组织,由于司前寨本身防御功能强大,而且吴氏宗族人口多且居住集中,因此宗族的防卫需求并不强烈,即使有土匪或强盗,他们也不敢进入,也无法进入司前寨。在“流水会”成立之前,司前寨的两个大门均有看门人负责看守,在大门的两侧公家提供有房屋供看门人夜间居住,上大门和下大门各有1个看门人来负责,看门人主要承担宗族的保安工作。而民国之后,因为战乱,周边盗窃、抢劫的现象有所增多,仅仅依靠2个看门人无法有效保护寨子,为了保卫宗族的财产和人员安全,吴氏宗族在1930年成立了“流水会”。


2.“流水会”的成员及其职责

吴氏宗族的“流水会”一般由6个人组成,这6个人由各房的老神和房长推荐产生,一般是身强体壮的中年人,会一定的功夫,同时要勤劳忠厚。这6个人没有领头人,地位平等,主要负责村庄的夜间巡逻工作,白天一般不用巡逻。“流水会”的工作职责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对司前寨夜间的情况进行巡逻,防止盗窃行为的发生;二是对塔岭山的山林进行巡逻,防止有人在夜间偷砍或破坏山林;三是预防耕牛破坏庄家、损害生产等。由此可以看出,“流水会”主要负责宗族内的治安和防卫工作。


3.“流水会”的运行

“流水会”的运行模式比较简单,6名成员不需要每天都出去巡逻,而是分为3组,每组2人,这3个小组每天轮流负责巡逻,当有成员因为临时有事当天无法巡逻时,可以与其他的成员换班。而当天巡逻的2人也有分工,一般是1人负责巡逻司前寨,另一人负责巡逻塔岭山。“流水会”每天的工作从晚上10点左右开始,到次日早上四五点结束,其成员主要负责巡逻,没有处罚权。例如,当巡逻人员发现有族人偷窃或者偷砍山林时,2名巡逻员一起记录,相互作证,到了早上报告给房长和老神,由老神来决定具体该如何处罚。从“流水会”的报酬来看,每个成员每年奖励2担稻谷,由公家从“众典”中支付,在工作的过程中也允许成员辞职。

第三节 社会交往

传统时期,吴氏宗族的社会交往以族内交往为主,但由于特殊的地理、经济区位,其也与外界发生交往与往来。由于其内在的封闭性,吴氏宗族的社会交往存在亲疏有别、本外有异的特点。本节将分别从族内交往与族外交往两个维度展示吴氏宗族的社会交往形态。

一 族内交往

族内交往是指吴氏宗族内部的交流与往来。根据交往的单元,吴氏宗族的族内交往主要分为跨村同族交往、房族交往与房支交往这三大层面。而且,其不同单元的交往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总体而言,交往单元越小,其族内交往的内容就越丰富、程度就越深,交往的程度也就越紧密。

(一)跨村同族交往:“上层来往”

1949年之前,从整个吴氏宗族来看,以司前村吴氏宗族为中心,其相邻几个村的吴氏族人共有6000多人,规模非常庞大。虽然同为吴氏族人,但是由于地域与活动单元的限制,司前村吴氏族人和临近村庄的吴氏族人平时很少有往来,相互间的交往主要反映在以下两个方面。


1. 宗族祭祀来往

司前村吴氏宗族与相邻吴氏宗族的往来最主要体现在共同祖先的祭祀活动中。司前村和与之相邻的新下村、西湖村、柘陂村的水楼下拥有同一个开基祖,因此,在开基祖祭祀扫墓活动中,吴氏族人均要参加。这种祭祀扫墓活动成为族人交往的重要纽带。但是这种交往也主要是宗族内的上层交往,即主要是几个村的族长、房长、有名望的人一起讨论相关事宜,几个村的普通族人之间很少有往来。此外,由于新下村有许多是司前村上门房族的分支,西湖村主要是下门贤公的后裔,因此新下村与司前村上门之间、西湖村与司前村下门之间的往来相对多一些。


2. 宗族冲突来往

这种跨村的同族交往还体现在另外一种“非常态”情况下,即当宗族之间或者宗族内部发生冲突时,会出现共同应对冲突的交往。例如,清朝末年,当吴氏宗族与相邻的赖氏宗族发生严重的冲突时,司前村吴氏宗族受到的冲击最为严重。在这种情况下,附近的新下村、西湖村和柘陂村也帮助司前村的吴氏族人共同对抗赖氏族人。在访谈过程中,许多老人都表示,“我们吴氏族人不惹事,但也不怕事,整个忠信地区我们吴氏就有好几千人,谁都不敢随意欺负我们姓吴的”。此外,当吴氏宗族内部发生冲突,如司前村吴氏宗族的上门与下门发生严重冲突时,附近西湖村的吴氏族人由于同属下门贤公的后裔,因此出动几百人来帮助司前村下门族人对抗上门。同时,面对这种宗族内部大的冲突,其他村的族长、房长和有名望的人也会出面协调,避免矛盾的恶化。

(二)房族交往

1. 以礼俗为主

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房族之间的往来主要发生在祭祀扫墓与红白喜事活动中,在其他日常生产与生活中,房族的往来较少。而这其中,房族之间的往来又主要体现在“全族性”的宗族活动中,例如,在每年农历二月初四至二月初六祭拜祖逊公的扫墓活动中,宗族族长会组织各房族的老神、房长一起讨论扫墓活动,然后由各房头的房长组织自己房头的男丁参加,扫墓活动与之后的聚餐活动是不同房族族人交往的重要时机。此外,在红白喜事的过程中,族人邀请其他房族族人参加的情况也较为常见,但主要都只是邀请老神、房长或者有名望的人。


2. 上门不识下门人

司前村吴氏宗族分为上门、下门和经公三大房族,这三大房族之间不仅有清晰的地理边界,而且有各自的“认同单元”。据族人介绍,虽然都住在司前寨内,但仍会有“上门不识下门人”的情况,这反映出房族之间的交往并不频繁,尤其是对于普通族人和女性而言,其生产、生活的单元都主要在本房族内部,在自给自足的环境中,其很少与其他房族的族人有往来,再加上族中对妇女的限制较多,一般不允许她们串门、外出上街,因此其交往的圈子非常有限。此外,由于地理条件的制约,上门、下门与河背经公族人的往来很少,河背与司前寨之间由忠信河隔开,村中有句俗语“隔河千里路”,这更加限制了房族之间的往来。

(三)房支交往

在吴氏宗族内部,房支内的交往最为紧密也最为频繁,无论是生产合作还是生活互助,最主要都是以房支为单元展开。


1.“各自为政”

在吴氏宗族内部,不同房支有相对独立的地理边界和生活单元,而随着一些房支在司前寨外形成一个个祖屋,房支“小共同体”得到进一步强化。从地理区位来看,距离司前寨祠堂越远的房支,其独立性相对越强,族人交往更多在本房支之内进行。例如从距离上来看,上新屋、下新屋这两大房支距离祠堂较远,而且这两个房支祖屋内有公共的厅堂和活动空间,族人日常聊天、生活等都主要在本房支内展开。此外,不同房支之间的交往往往“各自为政”,在交往过程中,一个房支不能干涉其他房支的内部事务,尤其是实力强的“强房支”,其独立性更强,但是“强房无论多强,都不能欺负弱房”,宗族内不允许以强欺弱,如有发生,宗族的族长、老神就会出面干涉。


2.“互助往来”

在房支内部,族人之间的互助合作与交往非常普遍,无论是生产中的合作还是生活中红白喜事的互助,都主要发生在房支内部。族人在“做好事”的过程中,基本都会请本房支内的族人来帮忙,同时宴请的客人也大多是本房支的,房支之外的主要是老神、房长等宗族长辈。

二 族外交往

1949年之前,由于地域的封闭性,吴氏宗族与外族的交往并不频繁,其交往形式主要体现为以生活为纽带的日常交往、以婚姻为纽带的礼俗交往和以宗教为纽带的文化交往。

(一)生活交往

传统时期,由于独特的地理区位,司前村的交通条件较为便利,村前的石头路和忠信河边的渡船是周边地区村民通往外界的重要通道,因此在砍柴、生意买卖等日常外出活动中,周边外族的族人也会通过司前村。但是这种生活交往的程度往往很有限,因为大多数的交往都只是“借道而行”,并没有深层次的社会交往。

除了这类交往之外,日常生活的买卖中也会存在生意上的往来,这主要体现在小摊小贩的往来中。1949年之前,吴氏族人到附近村庄贩卖花生、粮食、盐、油等的情况也有,而附近村庄的其他族人也被允许在司前村内贩卖物品,但大都是流动性小商小贩,这种交往也只局限在特定人群中,交往的层次也比较低。

(二)婚姻交往

传统时期,吴氏宗族与外族的交往还体现在以婚姻为纽带的礼俗交往中。由于“同姓之间禁止通婚”的规定,因此,吴氏族人只能与其他外姓族人通婚。这种婚姻上的关系成为联结吴氏宗族与外族的重要渠道。由于司前村土地充足,地理条件和灌溉条件优越,发展较好,因此外族人很多都愿意嫁到司前村,“有女就嫁司前寨,不嫁司前就是灾”这句俗语充分体现了司前吴氏宗族的优势。

以婚姻为纽带,司前村吴氏宗族与周边的黄氏宗族、附近大湖镇的曾氏宗族、三角镇的刘氏宗族、顺天镇的朱氏宗族等形成礼俗上的交往。这种交往主要体现在各种红白喜事的活动中。例如,在族人“添丁”、新建房屋、儿子结婚、老人过世等红白喜事中,外家的亲戚一般也都会过来帮忙和参加酒宴。但是这种以婚姻为纽带的交往也较为有限,大多只局限在特定的红白喜事活动中。

此外,这种“婚姻交往”有时还会达到“宗族联合”的效果。例如,族内有学识、有名望、家境好的族人,会专门选择族外的“大家闺秀”作为结婚对象,如秀才的女儿、“士绅”的女儿等,在这种情况下,与族外的交往也在一定程度上壮大了本族的实力。

第四节 社会分化

从吴氏宗族的发展过程来看,其内部不仅有团结的因素,而且也存在着分裂、分化的因子,社会分化也是宗族社会的一种常态。这种分化既体现在辈分、阶级的差异上,也反映在财富、职业、地位的区别上。本节将分别从辈分、阶级、财富与职业这四个方面阐述吴氏宗族的社会分化形态。

一 辈分分化

1949年之前,辈分在吴氏宗族的社会关系中扮演着非常重要的角色。无论是在宗族仪式、宗族活动中还是在人际交往中,吴氏族人都非常重视辈分。宗族辈分不仅关系到不同族人在宗族中的社会地位,而且对宗族内部的管理与秩序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1. 宗族字辈来源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字辈来源于八世祖的“五言四句诗”,将字辈定格为二十代,在此之前,吴氏宗族的字辈并未确定,辈分诗确定之后,吴氏族人必须按照辈分来取名,名字上不能有“犯前辈”的字样。从吴氏宗族来看,其上门和下门均有各自的辈分诗,其中下门的辈分诗为“延翼流芳远,鸿图大启荣。龙斯观宗德,宇祥希业成”。在上门房族,其长房与二房各有“五言四句辈分诗”,其中上门长房为“自子象至光,周元延以昌。扬芳铭泽胜,育秀钖贤良”。上门二房为“自子近君荣,文孙振子裘。永传昭钖衍,仰望继芳优”。自此之后,吴氏族人取名字,都需要按照辈分诗来取,而从一个人的名字就可以看出一个人辈分的高低,从这一点可以看出,族人的辈分都是天生的。另一方面,根据辈分诗取名字,仅限于新生的男丁,新生的女孩不需要按辈分来取名字。


2. 辈分与宗族管理

吴氏宗族的辈分不仅是社会地位的体现,而且对于宗族内部的管理也至关重要。从《忠信吴氏族谱》(手抄本)的记载来看,“世系之见设立字辈,使子孙记诵换次命名,族虽繁而不乱,世虽远而常昭,从居住有远近之殊,人众有面疏之分”。由此可以看出,字辈也是宗族管理的一种手段,起到管束与约束族人的作用,通过字辈划分,可以维持内部的管理秩序,使“族虽繁而不乱”。


3. 宗族生活中的辈分讲究

一方面,在宗族的日常生活之中,不同辈分的族人交往都有一定的规矩,辈分低的族人在称呼辈分高的族人时都要使用尊称,即使辈分低的人年龄更长,也必须使用尊称,决不能直呼其名。正所谓“言及字辈,莫不知公孙叔侄之辈,得亲其亲,长其长者,良友以也”。另一方面,在宗族仪式、祭祀扫墓、祭祖拜神等各种宗族活动中,辈分高者均有优先权,宗族内的聚餐、宴席中,也严格按照辈分高低来安排座席,可以说,宗族社会的方方面面都能反映宗族的辈分分化。此外,在宗族奖励方面,辈分高者与辈分低者也会有所不同。例如,在“过寿”方面,对于年满80周岁的男性族人,宗族会举行隆重的拜寿会,同时给予其一定的奖励,但是辈分不同,族人的奖励也会有所不同,辈分高者一般奖励2担稻谷,而辈分低者相对较少,只有1担稻谷。

二 阶级之分

清代与民国期间,由于土地可以在宗族内部自由买卖,因此,吴氏宗族内部的土地除了公田之外,大多被富裕的财主和族人购买和占有,族人大都是耕种地主的土地。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共有人口180多户,其中地主有6户,佃农有150多户,自耕农有20多户,每户1~2亩地,由此可以看出,超过80%的族人都是通过租种土地来维持生存的。

司前村有6户地主,其中上门有1户,占有土地40亩;下门有2户,但都属于小地主,1户占有土地20多亩,另一户占有10多亩;上新屋有1户地主,有60亩土地;下新屋有2户地主,均占有40多亩土地,可以看出,6户地主所占的土地在230亩左右,宗族的许多族人都租种地主的土地。

当族人家庭土地少或者没有土地之时,就需要租种地主的土地。在租佃之前,首先要与地主签订契约,以此来确定纳租的数量、时间等,同时要根据承租的数量交纳一定的押金。从土地的租金情况来看,租种地主的土地每年需要缴纳3担租,大约为300斤稻谷。1949年之前,1亩土地的产量约为1200斤稻谷,租金约占总产量的40%。交租的时间为每年早稻和晚稻收割的季节,族人在一年之内将租金交足即可。而租种地主的土地,除了交齐租金外,还需要向地主交纳一些“变相的地租”。如某一族人今年租种了地主的土地,如果明年还想继续租种,春节期间就需要向地主“送礼”,主要包括1只大公鸡、几斤猪肉、1份红包(5角或1块钱)等,如果不送礼的话,来年就无法再次租种该地主的土地。

除了占有大量的土地之外,地主往往还有比较多的房屋。而一些困难家庭的农户,因为没钱建不起新房,但是家庭人口多、房屋少,这时就需要租用地主的房屋。据村里的吴锡宏老人介绍,1949年之前,家里的房屋有3间,但是只有1间是继承祖先的,其余的2间都是租用地主的。租用房屋每年也需要向地主交租金,其中1间较大的房屋租1年需要向地主交3担稻谷,1间小的房屋每年则需要交70多斤稻谷,租用期间,每一年都需要交租,即使是土地收成不好或者受灾也要交租,如果交不了租,就无法继续租用房屋。

三 财富分化

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的财富分化也非常明显,不同房支、不同家庭之间的财富占有量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这种族人间的财富分化在一定程度上刺激了宗族的进一步分裂与分化。


1. 财富来源与分化

在吴氏宗族发展的早期阶段,由于都主要以农业生产为生,其内部的财富分化并不明显。在第三代吴氏宗族逐步分为上门、下门和经公三大房族时,其内部的财富分布较为均匀,尤其是上门和下门,其人口和财力势均力敌。自分为三大房族之后,吴氏宗族内部的财富分化开始逐渐突出。由于司前村地理位置比较优越,一些族人开始从事商业活动,贩卖粮食、盐、油等农产品,财富逐步增加,内部的分化开始显现。尤其是从清朝初期开始,财富分化的程度迅速扩大。财富积累方面,吴氏第十二世祖先鼎光公最为出名。据村民介绍,鼎光公属于上门一房,主要从事粮食生意,他利用优越的地理区位,在司前村临近的白芒花(《连平县志》记载的柘陂渡口,在柘陂村境内)建设有船埠(码头),并在码头的附近购置了大片的田地,同时建有货仓,以方便从惠州、河源等地来的船中转货物。由于码头生意非常兴隆,其经过几年的发展便富甲一方,每年可收1200石的田租。后因为“田遭横祸,三至京师,幸投光有路,祸始解消时,家业耗费将半”。

除了鼎光公之外,吴氏上门二房第十五世祖先振甫公也是经商有道,成为当地有名的富豪,“打开大门三千租”是其财富的鲜明写照。总体来看,在清朝初期和中期,吴氏宗族财富分化最为明显,到了清朝末年和民国时期,宗族内部虽然也存在贫富分化,但是并不十分突出。


2. 财富与房支分化

吴氏宗族的财富分化与房支分化具有一定的同步性,当财富积累和人口发展到达一定程度时,那些富裕的家庭便从司前寨迁出另建新屋,后逐步分成一个个分支。宗族内部的中心竹园背、上新屋、下新屋等都是族人因为财富的积累,有能力重建围屋而从司前寨内迁出后形成的一个个新的房支单元。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不同祖屋分支的财富也呈现出明显的差异性。那些财富较少、人口较少的分支对宗族整体的依赖性相对更强;而财富较多、人丁兴旺的分支则相对独立。例如,上新屋在吴氏宗族中一直都是最为富裕、实力最强的分支,其祖屋不仅可以“打开大门三千租”,还专门设立有公屋用来放置金银珠宝、古玩、字画等,其财富超过上门房族甚至整个宗族其他房支的总和,因此,其对于宗族的依赖性较弱,绝大多数的事务其内部均可自行解决。在吴氏宗族内部,上新屋、下新屋财富较多,有自己的公共财产,独立性较强。而中心竹园背、上竹园背、下书房、下竹园背财富较少,很少有甚至没有公共财产,因此在许多宗族事务上还是要依靠各自的房族和整个宗族,独立性相对较弱。

第五节 社会冲突

从发展过程来看,吴氏宗族一直非常强调团结性和整体性,但是作为一个复杂的系统,宗族的内部冲突与外部冲突都在所难免。而面对这些冲突和矛盾,吴氏宗族也有一定的调节机制来促进冲突的化解,以此为宗族的稳定与延续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本节将分别从族内冲突和族外冲突这两个方面对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社会冲突形态进行论述。

一 族内冲突

在吴氏宗族的历史上,“团结”是宗族发展的主流,在调研的过程中,经常会听到吴氏宗族的族人说,“和其他村比,我们村一直都是最团结的”。虽然族内团结是宗族的常态,但是由于受利益、风水等因素的影响,宗族内部的冲突也偶有发生。

(一)房族间的冲突

司前村吴氏宗族发展到第三代时逐渐形成了上门、下门、经公这三大房族。但是长期以来,上门房族的人口、土地和财富一直最多;其次是下门房族,其人口和财富相对较少;而经公房族的人口、土地和财富都非常少。三大房族在实力上的巨大差异,导致不同房族之间存在一定的冲突,但是从历史上看,三大房族之间极少发生重大冲突,即使存在冲突,也往往并不严重,没有导致宗族内部的分裂。


1. 风水之争:经公裔孙迁出司前寨

传统时期,吴氏宗族内部都非常注重风水,好的风水对于宗族的发展而言,意义重大。因此,虽然属于同一宗族,不同房族之间有时也会因为风水问题发生矛盾。在吴氏宗族发展的早期,上门、下门和经公三大房族分别建有各自的祠堂,按照风水的原则,一个祠堂就需要一个相对的大门,通过大门让外面的“财气”进入祠堂。而在吴氏宗族的司前寨内有3个祠堂,却只有2个大门。其中上门贯公祠堂对应司前寨的上大门,下门贤公祠堂对应司前寨的下大门,而经公祠堂却没有对应的大门。据村里的老人介绍,经公祠堂落成之后,原本经公的裔孙也想在祠堂前面新修一个大门,以此来获得好的风水。但是这一计划遭到上门和下门族人的极力反对,因为按照司前寨的布局,原本只有两个大门,分布在寨的两侧,而经公祠堂位于贯公祠堂和贤公祠堂的中间,如果想新修大门的话,其大门就处于中间位置,成为司前寨的“正大门”,而现有的两个大门则会变成“侧门”。上门和下门族人都担心这样会影响自己的风水,因此极力反对。

经公房族作为吴氏宗族相对较弱的一房,从一开始其人口与财富就相对较少,因为“势单力薄”,经公裔孙最终放弃了新修大门的打算。但是由于没有对应的大门,经公裔孙觉得这样风水不好,对本房族发展不利,因此没过多久,经公裔孙就从司前寨迁出,在村庄忠信河的对岸重建房屋,在外发展,由于长期以来一直居住在河对岸,宗族内部一般称之为“河背经公”。


2. 利益之争:“上下门之间不相往来”

在吴氏宗族发展的漫长岁月里,上门房族与下门房族一直处于“相对均衡”的发展态势,两大房族之间虽然偶有矛盾,但均没有引起大的冲突。据村中的老人们回忆,两大房族之间出现的最大一起冲突发生在民国期间,其起因于下门内部的一起事件,却逐步演化为两大房族之间的冲突。


据了解,在民国初期,下门族人中有一男一女,两人均未成婚,也没有谈婚论嫁,但发生了不正当关系,后来这件事情在族中传开,上门族人也知晓了这件事。“通奸”过去在宗族内部属于“大罪”,一般双方都要处以“浸猪笼”的惩罚。由于这个女方家里很有钱,家里是大财主,上门的一些族人也租种这家的土地,当知晓这件事情之后,上门的一些族人想借机来“敲诈”财主这家,有的还打算牵走财主家的牛和猪,抢夺其家里的财产。而遇到这种情况,下门房族的人不同意,认为“这是我们下门的事情,你上门的人凭什么来管,而且还强抢人家里的财物,这有什么道理”。因为这件事情,下门的族人就和上门前来“拿东西”的族人发生了肢体冲突,双方都有人受伤,随后事情越闹越大,双方的族人各不相让,矛盾一直持续了几个月的时间。此故事来源于2015年12月21日对吴锡宏老人的访谈。


而在冲突的这段时间里,虽然上门和下门房族之间没有再发生打架或者械斗,但是双方的族人开始“不相往来”。上门的大门和下门的大门都不让对方的族人通行,甚至这一情况还影响到小孩子的往来,“上门的儿童不让下门的儿童在上门的地方玩耍”。其中最严重的时候,附近西湖村的吴氏族人(属于下门贤公的裔孙)甚至出动几百人去帮司前村的下门族人“壮胆”,双方几乎要刀兵相见。

由于双方涉及的人数众多,而且矛盾也在逐渐累积,因此,虽然宗族的族长及两大房族的老神、房长和长辈也来进行调解,但矛盾没有一下子得到化解。几个月后,族人相互之间的怨气逐渐平息下来。最后,考虑到宗族内部的团结和整个宗族的发展,附近西湖村、新下村、柘陂村3个村的族长、房长邀请了忠信镇一些有名望、有文化的绅士一起坐下来劝说司前村两大房族的代表,并进行调解,最终上门和下门房族实现了和解。由于上门和下门双方的冲突持续的时间不长,因此并未对宗族内部的团结造成大的冲击,事件平息之后,双方又很快恢复到和谐、团结的状态。

(二)家庭内部冲突

从宗族的家庭冲突来看,其主要表现为一些日常性的纠纷和矛盾,例如婆媳不和、兄弟不和等。日常的小矛盾,一般都在家庭内部最多经过亲房的调解就可以解决。对于家庭的内部矛盾,财产分配与继承冲突是一种典型的形式,而且这类冲突由于涉及家庭成员的切身利益,因此可能造成较大的矛盾和冲突,从而需要宗族权威的调解。

关于这种财产分配冲突,可以以上新屋的一个案例进行说明。上新屋由吴氏第十五世祖先振甫公修建而成,作为当时吴氏宗族最为富裕的一支,“打开大门三千租”。振甫公生有2个儿子,大儿子祖兴公,二儿子祖旺公,后大儿子祖兴公又生9子,二儿子祖旺公又生4子。振甫公在世时,其一大家生活在一起,没有分家,由于振甫公的个人权威,家庭内部比较团结。振甫公去世后,大儿子与二儿子开始分家,根据“长兄为父”的原则,分家时由长子祖兴公来主持,但是在分家过程中,兄弟因为各自对财产分配的方法不一致而产生了矛盾,甚至出现了吵架和打架的行为。双方矛盾的焦点在于财产分配的“份数”,根据长子的观点,其有9个儿子,而弟弟只有4个儿子,因此在分家之时,应该将财产分为13份,按照9∶4的比例来分;而对于这种分配方法,祖旺公不同意,他认为应该根据“诸子均分”的原则,按照5∶5的比例来分配。由于在分配比例上出现严重分歧,因此兄弟之间产生了较为激烈的矛盾。

在冲突发生过程中,长子祖兴公一家人口多,且“掌权”,而二子祖旺公人口少,势单力薄,因此处于弱势地位。由于双方的冲突在内部难以化解,于是祖旺公便找到族长,上门的老神、房长和长辈来“主持公道”,最后在这些宗族长辈的调解下,根据祖上传下来的“诸子均分”的传统,决定按照兄弟均分的方式进行分配。虽然财产分配问题最终得以解决,但是兄弟两家的矛盾依然存在,而二子祖旺公一家由于人口较少,经常感到“被欺负”,因此决定重新返回司前寨内居住。因为振甫公一家人原来也在司前寨内居住,在寨内有16间房屋,虽然从司前寨迁出到上新屋,但是寨内的房屋仍归振甫公一家。祖旺公一家从上新屋返回司前寨时,兄弟双方将寨内和上新屋的房屋交换使用,其上新屋的房屋留给祖兴公,以此来交换祖兴公在司前寨内的房屋。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财产纠纷是家庭内部冲突的重要方面,尤其是那些财产多、人口多的大家族,发生财产纠纷的概率可能更高,解决这类大家庭的内部冲突,不仅需要借助亲房的力量,而且需要整个房族、整个宗族的族老来进行调解。

二 族间冲突

从吴氏宗族的特点来看,其内部具有强烈的凝聚性,但是对外有一定的排他性。由于传统时期资源稀缺,不同宗族之间往往处于“竞争”状态,因此不同宗族之间的冲突也时有发生。对于吴氏宗族而言,在长期的发展过程中,其与外族发生重大冲突的情况较少,但也会因为水源、风水、利益等因素与外族产生矛盾。


1. 水源冲突

对于以农业生产为主的吴氏宗族而言,水源极为重要,在其发展过程中,吴氏宗族因为水源问题曾与邻近上坣村的赖氏宗族发生过激烈的冲突和矛盾。

据了解,清朝末年,有一次发洪水,把吴氏宗族的水陂冲坏了,于是宗族组织村里的族人前去维修水陂,在去维修水陂的路上经过上坣村时,1名族人背着的猪古箩(用竹条编织而成)不小心扎到了路上行走的1名赖氏族人,吴氏族人看到后赶紧上前道歉,但是赖氏族人借此让那名吴氏族人赔钱,而吴氏族人认为自己已经赔礼道歉,而且只是不小心蹭到了对方,不愿意赔钱,于是双方发生了争执,后来附近的许多赖氏族人闻讯之后也赶来,导致双方的纠纷扩大。本来这是一起小的纠纷,但双方发生冲突之后,赖氏族人打算堵住上游的水源,不让上游的河水流到司前村内。

因为涉及水源问题(如果赖氏宗族堵住上游的水源,吴氏宗族就无法灌溉田地,这就直接影响到吴氏族人的生存),这场由简单的意外纠纷引发的水源冲突导致双方的矛盾迅速扩大。在接下来的冲突过程中,由于司前村的上新屋紧挨着上坣村,而上新屋与司前村还有一定的距离,因此在冲突之中,上新屋的族人“首当其冲”,赖氏宗族的族人时不时来“骚扰”上新屋的吴氏族人。后来,为了给上新屋的族人“出气”,吴氏宗族和赖氏宗族还发生了械斗,在械斗的过程中,双方各有死伤,两个宗族便因此“结了仇”。据司前村的村民介绍,司前寨的族人晚上到外面上厕所,还出现过被赖氏族人“暗杀”的情况。双方的冲突持续了近3年的时间,在整个冲突过程中,吴氏族人死亡约24人,赖姓族人死亡约15人。

在吴氏宗族与赖氏宗族冲突的过程中,赖氏族人甚至想请军队前来帮忙。因为当时赖氏宗族中有一位族人赖刚担任国民党中央宪兵司令部的上校参谋,因此一些族人想请赖刚派军队来对付司前村的吴氏宗族,但是当时赖刚没有同意,而且进行劝说,“就算灭掉了司前,也总灭不了姓吴的,还是以和为贵”。而吴氏和赖氏是忠信地区两个大的宗族,如果长期冲突下去,对附近地区的发展也会不利,最终由忠信区一些有名望的绅士和富裕商人做中间人,将吴氏宗族和赖氏宗族的族长、房长和宗族内有威望的人约在一起进行调解,经过多方调解,双方的冲突逐渐减轻。而1949年之后,两个宗族之间来往逐渐增多,也重新开始通婚,双方的冲突得到进一步缓解。


2. 祖坟地之争

传统时期,祠堂、祖屋、祖坟等对于吴氏宗族而言具有特殊意义,这些都是关系到整个宗族风水和发展的最为重要的内容。而不同宗族之间也往往会因为“风水”问题而产生矛盾和冲突。

相传在明朝万历年间,吴氏宗族与廖氏宗族曾因为祖坟地之争而发生冲突。司前村吴氏开基祖祖逊公葬于东源县黄沙村的鳌岭上,该地所在的地界当时属于廖氏宗族,而逊公的祖坟地是吴氏宗族专门请风水先生花费了大半年的时间寻得的,当时吴氏宗族与廖氏宗族达成协议,由吴氏宗族花钱购买了这块土地,每逢农历正月初四,吴氏族人都会集体去祭祀扫墓。

过了数十年之后,廖氏宗族的族人看到那块地是风水宝地,因为离得近,也想占用这块土地,让吴氏宗族另外迁坟,而吴氏族人坚决不同意,双方一直争执不下,后来就闹到了当时的东源县衙。而当时吴氏宗族的第七世祖先栋宇公学识较高,为人刚正,因此吴氏宗族派栋宇公去和廖氏宗族的族人打官司,因为黄沙属于东源县管辖,廖氏族人提前出钱买通了官府,因此县衙偏向廖氏宗族,最后判吴氏宗族败诉,并处罚栋宇公坐了3年的水牢。而栋宇公出狱之后,因为不服继续打官司。当时吴氏宗族也很富裕,便举全族之力支持栋宇公继续打官司,加之当时的衙门是“有理无钱莫进来”,因此当看到吴氏宗族这么有钱后,又重新判定吴氏宗族胜诉,最终吴氏宗族又重新夺回了祖坟地。

第六节 社会保障

传统时期,吴氏宗族自成体系,其内部有一套救助与保护机制,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宗族成员的各种需求。尤其是宗族通过救济贫困、扶助弱势、提供庇护等,在很大程度上发挥了社会保障的功能,而这些保障进一步凝聚了族人,增强了族人对宗族的依赖感和认同感,从而促进了宗族内部的团结和稳定。本节将分别从族内救助、灾害救助和弱势群体救济三个方面论述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社会保障形态。

一 族内救助

族内救助是吴氏宗族的一项重要功能。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依托宗族内的共有财产,对宗族内部的困难族人和家庭实施救助和救济,以保障这些族人和家庭的基本生存需求。对弱势群体和贫困急难族人的救助不仅是吴氏宗族的一项传统,而且是吴氏家规家训的重要组成部分。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家规家训中,专门有一项为“救急难”,其具体内涵为“仰惟一本,散于万殊,祖宗亲之,固无亲疏,如腑如肺,如手如足,设有急难,更相赴救,不校不忿”。对于吴氏宗族而言,其族内救助主要体现在义仓救济中。

1949年之前,吴氏宗族内部设立有义仓,主要是在收获时节储备粮食,在“春荒”之时借给缺粮的族人让其渡过难关。吴氏宗族内部的义仓主要有两种,一种是以房族为单位的义仓,一种是以房支为单位的义仓。


1. 房族义仓:公田储备,族人参股

从房族来看,上门和下门两大房族均设有义仓,经公房族由于人口少、经济实力弱,没有设立义仓。就义仓设立的模式来看,上门房族和下门房族基本相同。上门和下门各有1个仓库,在每年早稻和晚稻收割的时节,房族公田出租的租谷都会放在公家的仓库中。这部分的租谷中,会专门留出一部分“储备粮”,同时房族内的族人也可以自愿“参股”,如果家里的稻谷较多,可以拿出一部分放到公家的“储备粮”中。族人“参股”的数目没有限制,拿出1斗、2斗或者1担均可以。房族的记账员则会将每一位族人参股的数量记录在册,同时仓库都有专人管理,一般由房族的“老神会”推荐一位忠厚老实、身强体壮的族人负责日常的管理。

房族的义仓主要是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开仓放粮,因为每年的三四月是最为困难的时节,刚过完新年,许多人家上一年的粮食都基本上用完,而这两个月正是春耕时节,庄稼也没有收成,这两个月俗称“三穷四尽”。房族开仓放粮,借给经济困难的家庭保障其渡过难关,以此来救济族人。在开仓放粮时,那些“参股”的族人可以优先获得救济,借得的粮食可以从其“参股”的数额中来抵扣。其他族人若想借义仓的粮食,首先需要向“老神会”申请,“老神会”根据族人的困难程度来进行分配,而族人借用这些粮食,也需要缴纳一定的利息,一般是2分利,即借1担稻谷的话,需要还1.2担。但是特别困难的族人或者是孤寡老人可以免费借用。房族义仓内的粮食,优先借给本房族的族人,当有剩余之时,其他房族的族人也可以借用,但是义仓的粮食一般不借给外族人。


2. 房支义仓:公粮储备

在吴氏宗族中,除了房族内设有义仓之外,一些富裕的房支内部也设有义仓。在吴氏宗族内部,上新屋和下新屋人口较多,而且土地和财产多,属于富裕的房支,且这两个房支均有共有财产,因此在其内部也设有义仓。

房支义仓粮食的来源与房族义仓有相似之处,因为上新屋和下新屋都有一定的公田,而且公田的数量较多,因此每年可以收取大量的租谷,上新屋在最繁荣的时期,“打开大门三千租”。在这些共有财产的基础上,上新屋和下新屋也设有义仓,其与房族义仓的模式类似,主要是在早稻和晚稻收割的季节,将公田收到的租谷存放在仓库之中,并专门留出一部分用于“储备”。与房族义仓不同的是,房支内的义仓只需要公粮储备,不需要族人的“参股”。

义仓的管理,则主要由房支内“屋长”指定的本房支内的族人来进行,而具体开仓放粮的时间也由“屋长”来决定,房支内的义仓由本房支自主决定,其他房支,甚至上门的房长或族长也都无权干涉。而房支义仓的开放时间也主要集中在每年的三四月份,同时,当遇到严重的自然灾害时,义仓也会开仓放粮。而房支义仓的粮食,首先借给本房支内的人,且本房支内的人可以免息借用;其次借给其他房支的族人,而其他族人借义仓的粮食则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一般也是2分利。

二 灾害救助

1949年之前,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也时常会发生自然灾害或者意外灾害,导致族人受到损害。对于这些自然灾害或者意外灾害,宗族内部也有相应的应对措施和机制。对于吴氏宗族而言,水灾和火灾是最为常见的灾害。


1. 水灾救助:宗族组织,全族救灾

从水灾情况来看,由于自然天气的影响,基本上每隔一两年,司前村就会发生或大或小的洪水灾害,有的年份甚至发生几次水灾。而就其波及程度而言,水灾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全族性的水灾;另一种是宗族内小范围的水灾。

全族性的水灾,主要是指大暴雨导致整个司前村都受到灾害冲击。当遇到这种灾害之时,一般是由宗族的族长来领导,各房族的“老神会”具体组织救灾。在这种灾害天气下,宗族内部会本着“救人为先”的准则实施救灾措施。据村里的老人回忆,司前寨的防洪能力特别强,即使是历史上发生在1964年的最大的一次灾害天气,洪水也没有漫进司前寨内,因此,无论发生多大的水灾,司前寨内的族人是安全的。而在司前村的其他几个祖屋,一旦遇到大的水灾,都存在被淹没的危险。因此,当发生大的洪水灾害时,依据救灾方案,一般都是从地势最低、受灾最严重的地方开始来组织救援。根据司前村的地势情况,其顺序一般从下竹园背开始,然后到中心竹园背、上竹园背、下书房、下新屋、上新屋。在救灾过程中,宗族族长会召集上门和下门的老神、房长来协商,然后由各房的房长来组织寨内的族人前去救援。救援安排时,主要派那些会游泳、懂水性、身强力壮的族人分组去救援。在救援时,以“救人为先”。在此过程中,救援人员会将受灾屋内的重要财产、耕牛、猪等先转移到司前寨内,灾害结束之后再转移回各自的祖屋。

特别大的洪水灾害会对全族的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导致农作物减产甚至大面积绝收,在这种情况下,上门和下门的房族就会动用仓库中的“储备粮”进行救济。对于损失严重且没有余粮的族人,“老神会”会安排,给予其一定的救济粮,让其度过暂时性的困难。对于这部分救济粮,族人一般都不用还。除了房族仓库内的公粮之外,上新屋和下新屋内部即使被洪水淹没,其仓库的粮食也一般不会有大的损失,因此,这两个屋的族人可以利用本屋内的公粮自行救济,当屋内的存粮比较充裕时,其也会拿出一部分用于救济相邻祖屋内受灾严重的族人。

此外,如果是小范围的洪水灾害,则其救助相对更为容易,一般宗族内部也会利用储备的公粮对这部分受灾严重的族人进行临时救济,以让其顺利渡过难关。


2. 虫灾救助:宗族组织,家户负责

除了洪水灾害之外,在农业生产方面,吴氏宗族还面临着虫灾的威胁。据村中的老人回忆,1949年之前,农业生产中还会发生蝗虫灾害或其他虫灾,一般每隔3年或5年,就会发生一次虫灾。虫灾的频率虽然不高,但是危害很大,往往造成农作物大面积减产。而一旦发生虫灾,吴氏宗族也有固定的应对策略,一般由宗族的族长带头组织救灾,召集各个房族的老神、房长一起在祠堂中协商,然后由各房的房长负责动员族人进行救灾。在救灾的过程中,也主要依靠家户的力量,各家各户负责自己的救灾工作。传统时期,面临虫灾时吴氏族人没有农药和杀虫剂,主要依靠石灰粉来消灭虫害。宗族集体和农户家庭一般都存有一定的石灰粉,当发生虫灾时,各家各户一大早就会带上石灰粉,来到田地中,将石灰粉撒到自己的庄稼地里,以此来消灭虫害;有的族人如果没有石灰粉,可以向所在房族或者是亲房邻居等相借,而借用石灰粉都是无偿的,相互之间不需要支付报酬。

由于发生虫灾时农作物的产量会受到很大的影响,因此当有族人因为虫灾而没有足够的粮食维持生活时,可以向宗族来借粮。吴氏宗族全族性的蒸尝田较多,其仓库都会有专门的储备粮,当族人因虫灾而需要借粮时,可以向老神和房长提出申请,老神和房长会根据受灾的程度和储备粮的情况给予族人救济。那些经济实力雄厚的房支,比如上新屋和下新屋,其内部拥有充足的稻谷,因此可以救济本房支内的族人,当储备的稻谷充足时,其他房支的族人也可以向其借粮以渡过难关。

三 弱势群体救济

传统时期,吴氏宗族内部也存在一些弱势群体,如孤寡老人、寡妇家庭等。对于这些特殊群体,宗族内部也发挥一定的保障功能,对族内的弱势群体进行救济。

一方面,对于宗族内没有子嗣的孤寡老人,主要采取“亲房照料、宗族资助”的方式来保障其基本的生活需要。当这些老人因为年老或者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时,首先是亲房兄弟子侄等要承担起日常生活照料的责任,如果老人没有亲房族人,则房内的其他族人会进行一定的救济。对于族内的孤寡老人,宗族每年也会从“众典”之中补助其1担稻谷,同时,族内的一些富裕族人和“绅士”也会进行一定的捐助,以此来保障老人的基本生活,即使不同属于一个房支,只要是本宗族的族人,那些富裕的家庭也都愿意对其进行资助和救济。对于族内的孤寡老人,亲房照顾带有一定的责任性和义务性,族内也有一些“硬约束”,老人的亲房必须要承担起养老的责任,如果不愿意负责的话,不仅会受到其他族人的批评,而且房族内的老神也会责令其负起责任。因为老神在宗族内都很有威信,所以一般老神指责之后,那些孤寡老人的亲房就会承担起赡养的责任。

另一方面,对于族内的寡妇,如果其生有小孩儿,其亲房在日常的生产和生活中都会对其进行一定的照顾,同时,宗族也会从“众典”中拿出2担稻谷对其进行补助,如果其亲房的生活都相对一般,房族内的一些富裕族人也会对其进行捐助。通过宗族的补助与富人的“散财”,这类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得以维持。

第七节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社会变迁

1949年之后,吴氏宗族在一系列强大的“社会运动”中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传统的社会结构与社会关系受到猛烈的冲击,加剧了吴氏宗族的社会变迁。

一 等级社会的弱化

传统时期,从其社会结构来看,吴氏宗族是非常典型的“等级社会”,宗族内部长幼有序、男女有别,呈现出鲜明的等级性。1949年之后,在土地改革运动、农业集体化运动的浪潮中,吴氏宗族内部的“等级社会”不断弱化,取而代之的是不断强化的“阶级”观念。


1. 血缘纽带的弱化

传统时期,血缘关系是吴氏宗族内部联结最为重要的纽带,在这种血缘关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严格的长幼有序、男女有别的等级制度。1949年之后,在“阶级斗争”的浪潮中,宗族内部的血缘伦理受到冲击,原有的辈分等级、上下秩序被打破。在群众运动中,族人皆是平等的阶级成员,原有的族长、房长等长辈的权威逐渐弱化。


2. 女性地位的提升

传统时期的“男女有别”表现在宗族社会的方方面面,女性的地位较为低下。1949年之后,在“妇女解放”“妇女能顶半边天”的运动中,女性的社会地位得到极大的提升,女性在生产、生活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在初级社时期,司前村吴氏宗族中女性也可以参加选举,而且也有女性当社长的情况。

二 社会融合的加深

1949年之后,由于国家权力的不断介入,宗族内部的房支界限开始打破,房支之间、房族之间、宗族之间的交往更加频繁,这使得宗族的融合与互动不断加深。


1. 物理边界的打破

传统时期,吴氏宗族内部的房族界限、房支界限较为明显,宗族成员主要在本房支内生产与生活。1949年之后,土地改革运动中,村庄的土地被打乱重新分配;生产和生活中,生产组、生产队代替了传统的房支,打破了宗族内部的物理边界。


2. 集体化的互助合作

随着农业合作化运动的不断深入,从初级社、高级社到人民公社,族人之间相互合作的情况越来越多,程度也不断加深,族人共同劳动、共同分配。同时,集体化时期一系列基础设施工程的开展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需要整合整个村庄的力量,在此过程中族人也增加了互动与融合。


3. 同姓之间的通婚

传统时期,同姓之间禁止通婚,吴氏宗族内部没有同姓通婚的情况。但是1949年之后,尤其是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本族之间通婚的情况非常普遍。据族人介绍,就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司前村一个家庭中有兄弟四人、姊妹六人,不仅兄弟四人全娶本村人,而且姊妹六人也都嫁在本村。

第八节 司前村吴氏宗族的社会实态

改革开放以来,吴氏宗族从封闭走向开放,从单一走向多元,宗族内部的社会构成、社会组织、社会交往与社会保障都发生了巨大变化。

一 社会关系:“公益”与“私利”

传统时期,吴氏宗族在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主要依靠族人的“公共性”,族人对这种公共事务的积极性较高。而随着市场化的不断深入,族人的“功利主义”有所提升,社会关系更呈现为一种利益关系。


1.“富人办公益”

目前司前村村民之间的财富分化也较为明显,虽然村民整体生活水平较高,但是富人与穷人的差距还是非常明显。在村庄的设施建设,祠堂、祖屋、祖坟的修缮,还有各类宗族与村庄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中,富人的作用尤为明显。对此,许多村民反映说:“我们村里的事情,族里的事情,很多都要靠有钱人的,像修路、建桥、扫墓、上灯,很多都是靠有钱人资助的,有钱了必须要回报的,不回报那是不行的,不能长久的。”从笔者在村庄的实地调查来看,村里和宗族的各类公共事务都主要依靠村中富人的捐助。


2.“没钱难办事”

一方面,村庄和宗族的公共事业主要依靠富人的捐助;另一方面,日常性的公共管理和活动,则体现出“私利性”“功利性”的特点。例如,传统时期,祠堂、祖屋等公共空间的卫生清理,过年时节祠堂、祖屋贴对联,“暖灯宴”后的卫生清理等都是族人免费、义务来做,都不需要支付任何报酬,但如今这些事务都必须支付报酬才有人愿意去做。笔者在调查过程中了解到,如今打扫祠堂卫生都需要专门请人来做,1个人一天需要支付30~50元,过年贴对联也是请人来贴,每人需要支付30块钱。对此,管理上门祠堂的二房房长吴万仁表示:“在以前,寨子里的对联很多都是由族里的人自己写的,贴对联也都是族人有空的时候帮忙张贴的,那时是不需要花什么钱的,现在不光写对联要到镇上去买,贴对联也得给人工钱,不给钱的话没人愿意过来的。”

二 社会组织:“同年会”的延续

从社会组织的发展情况来看,吴氏宗族传统的组织“同年会”得到延续和发展,主要是通过自发集资用于救济贫困家庭或者举办慈善公益活动等。1984年底,肖祥、焕青、建生等1964年出生的族人在肖祥家讨论恢复同年会。1985年春节,他们举行了“六四年生同年茶话会”。自此之后,司前村同年会开始发展壮大,至今有二十多个同年会,成员有五六百人。

目前,同年会也还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社会组织,但其规范程度有所提升,村民经过商议,明确了同年会的宗旨,同时制定了《司前村同年会章程》,对同年会的会员关系、经费来源、财务管理、主要活动等进行了规定和说明。

从同年会的性质和宗旨来看,司前村同年会是司前籍同一年出生的人自愿组成的非政治性、非宗教性、非营利性的联谊互动组织。其宗旨为“重温昔日情怀,延续同年情谊,促进同年之间的友谊长期发展。秉承‘和谐发展,健康快乐,内外同心,共创辉煌’的理念。广泛联系沟通信息,发起公益活动,回报社会”。由此可以看出,同年会主要是一个村民之间互助互动与交流的组织。

同年会的经费来源主要有两种,一是来自会员的自愿捐赠,遵循“主动参与、各尽所能、自愿奉献”的原则;二是来自其他团体、个人的资助,有的同年会成员结识一些大老板或者热心公益的人士,通过动员这些人士捐款,来充实组织的经费。

同年会的财务管理与活动情况可以在《司前村同年会章程》(节选)中得以体现:


第八条 财会管理

1. 各同年会资金分别属于各同年会所有,设立银行账户,由会计、出纳统一管理,理事会监督使用。

2.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同年会资金。

3. 凡属同年会资金不得外借,不得投资,不准挪给它用,秉着勤俭节约、量力而行的原则,不铺张浪费,不讲排场,重实用以追求最佳的使用效果。主要用于如下开支:

(1)同年会集体重大活动费用;

(2)有关同年会活动的日常费用;

第九条 聚会

1. 组织全体会员聚会本着“一年一小聚、五年一大聚”的目标。

2. 凡组织全体会员聚会活动,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成员,本着积极参与、服务同年、无私奉献的精神,做出内容丰富、切实可行的方案,并听取会员的意见。

3. 聚会前同年们积极出谋献策,听从大多数人的建议,服从安排,有资源的同年请积极提供各种便利。

4. 活动内容尽可能做到年年有主题,次次有新意,使每一次聚会都是一个凝聚友情、充满激情、令人难忘的盛会。

三 社会保障:宗族互助的传承

从社会保障的情况来看,目前司前村村民除了享受基本的国家医疗保障和养老保障之外,其内部也延续了宗族互助的传统,形成了内部的自我保障体系。例如,上面提到的“同年会”的重要功能就在于互助救济。

除了“同年会”的保障功能之外,司前村吴氏宗族内部还设立有基金会,用于内部的互助保障。目前司前村设立有5个基金会,分别为大街基金会、文秀公基金会、鼎光公基金会、斯硕公基金会、文林公基金会(见表4-2)。从名称就可以看出,这些基金会主要是以房支为单位成立的,通过发挥宗族房支的凝聚作用,起到互帮互助的效果。其目的主要是集合众多族人的力量来救助急难、助学奖学等。


1. 基金会的宗旨

集众人之资,办众人之事,储备实力,救急救难。由此可以看出,司前村吴氏宗族的基金会主要延续了宗族内部的互助传统,沿袭了“救急难”的家规家训,从而通过宗族内部的团结基因来实现互帮互助。关于基金会成立的原因和目的,可以从与村干部的访谈中得到解答。


现在改革开放以后吧,我们按照每一房呢,也有众典,但是不是那个粮食了,我们是继承了以前我们房族那个传统,现在是用现金来管理的,每个房系也有那个基金会,就是拿人民币(建立),每家每户也有乐捐的,还有一些是摊派的,乐捐的那个,跟摊派的部分也有专人来管理这个现金,也是用于我们那个扶贫济困啊,还有助学啊等等。来源于2015年12月10日对村委委员吴俊锋的访谈。


2. 基金会的资金来源

从资金来源来看,基金会的资金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基金会成员的摊派,主要是以户为单位,每户每年缴纳100元;二是族人的“乐捐”,鼓励族中经济条件好的族人捐资。同时,族人捐资均有记录,同时发给每个会员一个会员证和一本会员手册,其上记录的内容与总簿相同。


3. 基金会的运作

从基金会的内部结构来看,管理者主要有会长、副会长、会计和出纳(见表4-2),分工比较明确。因为基金会主要以房支为单位,所以其运作模式比较简单。当基金会的成员遇到重大疾病或者特殊困难时,可向会长或副会长提出申请,基金会的主要成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帮扶和资助。

表4-2 司前村吴氏宗族基金会情况

资料来源:2015年11月调查期间村委委员吴俊锋提供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