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基础理论
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的完善
摘要: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改革也进入全面深化的新阶段。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新常态和新阶段中经济社会改革的主战场。改革需要法治的保障,我国各部门法都要主动为改革服务,经济法更应充分发挥作用。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解决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突出矛盾的治本良方;作为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供给侧管理与需求侧管理的精准高效发力,要求必须加强经济法的耦合;激发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动力,除了要发挥民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等法律的作用,还要发挥经济法主体制度的作用;落实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需要完善市场规制法,以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法治环境,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和任务,需要健全宏观调控法,以规范、引领和保障各类宏观调控行为,更好发挥政府经济职能作用。
关键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经济法 耦合
收稿日期:2017年1月31日。
目次
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法制度的适配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目标与任务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背景
(三)我国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适配
二 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经济法耦合
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主体制度
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五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一)供给侧管理是当前调控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
(二)健全发展规划法和产业政策法
(三)财政税收法的完善
(四)金融调控法的完善
近年来,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的矛盾和问题很多,其根源是长期高速发展积累起来的重大结构性失衡。要解决重大结构性失衡的矛盾,从宏观调控基本手段看,必须注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促使需求侧管理与供给侧管理的耦合,实现供求关系的动态平衡。目前,应大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改革需要法治的保障,法要主动为改革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涉及经济利益关系调整、市场机制和政府调控机制精准对接与协调适配等问题。很显然,这些问题都与我国经济法有密切关系。本文旨在通过分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我国经济法的关系,提出健全与完善我国经济法制度的建议,以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向纵深发展。
一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法制度的适配
要研究我国经济法如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应当正确认识中央所提出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明确其目标和任务,研究我国经济法理念和主要制度是否能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相适配。
(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目标与任务
关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人们往往用自己掌握的经济学的观点加以解说,这难免会使其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内涵的理解存在一些认识上的片面或误区,从而对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动落实改革措施带来不利的影响。因此,正确把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涵和理论基础,对认识我国经济法在促进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中的作用,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有学者指出:“对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误读,其理论来源大致包括以下几类:一是以萨伊定律为核心的新古典理论;二是以传统供给经济学为内核的新供给经济学;三是以发展经济学为核心的各类结构主义;四是以保守主义、货币主义以及供给主义为核心的里根经济学和撒切尔主义;五是以华盛顿共识为核心的新自由主义结构性改革理论;六是以产权理论和制度创新理论为核心的新制度主义。但是,这些理论都不能成为中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理论基础和工具箱。”我们从经济体制改革的理论和实践可以看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对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实践不断深化的经验总结和理论创新。中央提出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主要是指通过改革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生产关系,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加强结构调整,扩大有效供给,不断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全要素生产率,促进经济长期持续增长;而近期的工作重点则是要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五大任务,从而有效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出的背景
我国经济已处在经济增长减缓的新常态。经济增长减缓的背后是结构、动力、体制等环境的转换,即由高速增长平台上的供求平衡转向中速增长平台上的供求平衡。在这一过程中,原本支撑中国经济高速增长的基础设施建设、房地产开发等增长点出现历史需求峰值,无法继续为我国宏观经济增长提供持久动力。煤炭、钢铁、铁矿石、石油、石化、建材等行业也出现了负增长,金融风险和地方债务压力持续增大,经济增长“三驾马车”中的投资和出口都面临严峻形势。我国经济运行的问题,虽然有周期性、总量性因素的影响,但根源是存在结构性失衡。因此,必须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努力实现供求关系新的动态平衡。在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大背景之下,原有需求管理导向的短期刺激政策难以发挥作用,供给侧和需求侧发生严重错配,导致需求侧的新需求无法得到激发和满足,而供给侧出现结构性的产能过剩。在这样的经济形势下,如何调整供给侧,激发生产要素之潜能,实现供给侧与需求侧相匹配,成为我国下一步经济工作的重心。因此,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及时做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科学决断。
(三)我国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适配
要研究经济法如何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必须明确认识我国经济法理念和制度的特点,特别是要明确经济法的理念与制度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的一致性和匹配性。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的理念和制度是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相适配的。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既强调“完善跨部门的统筹机制,又注重财税、金融、土地、城镇化、社会保障、生态文明等基础性重大改革的统筹推进;既抓准重大改革顶层设计,又充分调动地方和基层推动改革的主动性,充分彰显了以系统思维聚合力,用系统方法谋全局的改革思想”。“根据政治经济学的政治、社会与经济互动原理,市场体系出现系统性问题,并不仅仅是市场运行环节出了问题,还意味着经济系统与社会系统、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也存在冲突之处。”而我国经济法正是具有综合调整功能的法律部门,它从横向平面、纵向过程和整体上调整复杂多变的经济关系。新常态下供给侧改革的推出,必然使我国现存的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多变,形成相互联结、相互渗透的综合性经济关系。这就需要对经济关系进行综合治理、系统调整。我国经济法完全适应这种经济关系分化和综合发展的趋势要求。
另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针对的当前中国所出现的产能过剩、需求不足、结构性扭曲以及存在大量风险的问题,都必须从整体调整、全面改革、协调发展的角度来展开。“经济法又是协调经济运行的法律。平衡理念是经济法的基本理念,在这一理念指导下,实现市场、社会、国家三者之间的互补、互动和平衡协调发展,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利益”,我国“经济法崇尚平衡、器重协调方法”。正如国内资深的经济法学者所言,“平衡协调是经济法的一种本质属性,即经济法是平衡协调法”。协调发展要求各项发展目标要配合适当,各种发展手段要配合适当,发展时机、发展顺序要配合适当。在新经济发展观特别是平衡协调观的视野下,经济增长只是发展目标之一,单纯追求经济增长可能导致经济与社会进步的失调、人与自然发展的不和谐。因为单纯的经济增长并不等于也不能带来社会的全面进步与发展。除经济增长外,发展还包括社会福利的增加、生态环境的改善、人的素质及生活水平的提高等。因此,只有在经济与社会、人与环境、物质与精神、当代人与未来人之间实现平衡,才算是实现了以人为本的目标,否则,很可能陷入有增长无发展,特别是没有进步的恶性怪圈。此外,只有大力推进协调发展才能实现平衡。笔者认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借助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和综合系统调整方法,加强经济立法,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有效措施纳入经济法制度,并在经济执法和经济司法当中不断强化经济法的平衡协调理念。
经济法理念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适配性强,还表现为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法律制度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任务措施直接相关。可以说“一体两翼”法律制度就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法律手段。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点是,要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的五大任务,有效增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法律制度,是指经济法具有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三部分。“一体两翼”法律制度可确保经济发展具有良好环境和持续的内生动力。
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是指确认经济法主体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法主体组织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赋予市场主体经济法权利,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动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在本质上就是要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按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的所有制理论,在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矛盾运动中,必须重视解决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体系方面存在的与生产力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因此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要从所有制问题入手,以国有企业改革为核心,构建适应新的战略机遇期、新技术发展和新产业发展的新型所有制模式。”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要通过购并和破产等方式,解决国有经济中大量的“僵尸企业”问题。保障市场主体的自主经营权、加大国有企业改革,以及最大限度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等都与经济法主体法律制度密切相关。
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是国家管理经济活动的主要法律制度。这两项制度都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之上,是市场机制与宏观调控机制耦合的产物。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般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经济法针对微观经济层次上的市场失灵(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等)而制定市场规制法的各项制度,来约束或限制行政机关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保障经济发展的质量和效益。
宏观调控是现代市场经济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我国《宪法》第15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家加强经济立法,完善宏观调控。国家依法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我国经济法体系中的主要法律制度之一。因为在宏观上,宏观调控法可以规范财政收支、税率、利率、汇率、货币及信贷供给行为,稳定宏观经济政策,实现社会总供给与总需求的基本平衡。因此,经济法的“一体两翼”法律制度,能够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和保障市场经济的平稳健康发展。
二 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经济法耦合
供给和需求是市场经济内在关系的两个基本方面,供给侧和需求侧是管理和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方面。管理和调控经济是以供给侧为重点还是以需求侧为重点,要依据宏观经济形势做出抉择,二者不是非此即彼、一去一存的替代关系,而是相互配合、协调推进的。当前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要用好需求侧管理这个重要工具,使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良好环境和条件。
2016年1月18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党校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重点阐述了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辩证关系。他强调指出:“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是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需求侧管理,重在解决总量性问题,注重短期调控,主要是通过调节税收、财政支出、货币信贷等来刺激或抑制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供给侧管理,重在解决结构性问题,注重激发经济增长动力,主要通过优化要素配置和调整生产结构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经济增长。而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当前我国经济发展中有周期性、总量性问题,但结构性问题最突出,矛盾的主要方面在供给侧。”李克强同志在“十三五”规划纲要编制工作会议上指出,“要在供给侧和需求侧两端发力促进产业迈向中高端”。
经济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七大部门法之一,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直接为我国市场经济改革与发展服务的法律部门。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伟大实践,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经济工作的主线。我国经济法也需要适应和服务于新常态下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我国经济法怎样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服务?笔者认为,从整体上说,就是要发挥经济法的耦合功能,使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两端所发之力耦合起来,形成强有力的“组合拳”。所谓耦合,在物理学上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体系或两种运动形式之间通过各种相互作用而彼此影响,以至于联合起来的现象。如两个线圈之间的互感是通过磁场达到耦合。借此推而广之,在社会科学领域中,我们也可以把通过某种条件,使两种社会现象有机结合起来发挥作用的客观现象,称之为耦合。笔者认为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在经济法治环境中相互结合、彼此影响、共同作用于社会经济生活,是一种社会耦合现象。
我国经济法具有耦合功能,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两端力量可以通过经济法的耦合,形成一股合力。因为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作为国家管理经济的两种手段,发挥作用的基础和目标是共同的。但二者也存在差别。例如,二者在调整范围与方式上存在差异,需求侧管理,一般重在解决总量性问题,注重短期调控,主要是通过调节财税、货币信贷等来刺激或抑制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而供给侧管理,重在解决结构性问题,主要通过优化要素配置和调整生产结构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进而推动经济增长。因此,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两端力量需要相互补充与配合,以实现有效耦合。
经济法怎样对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进行有效耦合?笔者认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根据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各自的特点与作用,由经济法确定二者的调整范围。在我国,供给侧管理要求放松供给约束、解除供给抑制,这就需要经济法规范和约束经济监管主体,通过权利清单、责任清单、负面清单制度,明确界定各级政府的权力范围,达到简政放权、放松管制的目的。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并不意味着拒绝或者放弃需求侧管理,在着力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同时,还要适度扩大总需求。这就需要发挥经济法的发展规划制度,财政预算与支出制度和税收、货币信贷制度的作用,解决总量问题,刺激有效需求或抑制需求,进而推动经济增长。
第二,根据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在不同期限内的作用不同的特点,由经济法确定短期和中长期的调整重点,并采取不同的法律手段或措施。一般来说,短期内经济产出水平由需求侧决定,而中长期产出水平则由供给侧决定,因此,需求侧管理往往着眼于经济总量的短周期调控,而供给侧管理则关注中长期的系统性结构问题。需求侧管理在应对经济萧条等“病症”上可以救急,但副作用大,搞不好会带来滞胀;供给侧改革虽见效慢,但通过综合施治能够治标固本。在不同时期,针对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矛盾,各国的宏观调控侧重点会有所不同。对发展中国家来说,供给侧管理尤为重要,因为它是提高潜在产出水平的唯一途径。金融改革、国企改革、土地改革等的核心就是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激活微观主体的能动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调整优化供给结构、提高供给品质,为适应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打下坚实基础。经济法的任务之一,就是促使供给侧管理与需求侧管理在不同时段上都能耦合起来。
第三,在制定或实施调整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经济法律时,要注意沟通与协调。这样可以尽量消除供给侧管理法律制度与需求侧管理法律制度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实现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所依据的法律之间的有效耦合。在制定或者实施有关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法律时,建立相应的沟通与协调机制十分重要。例如,在制定某种税收法律或金融调控法律时,必须考虑和尊重调整供给侧管理的公司法、企业法和鼓励创新等方面的法律,从而激活市场主体的能动性,提高全要素生产率。
第四,要掌握供给侧管理法律和需求侧管理法律出台的合适时期。供给侧管理法律和需求侧管理法律出台时期的选择与配合,对二者的有效耦合也十分重要。一般而言,需求侧管理,注重短期调控,主要通过调节税收、财政支出、货币信贷等来刺激或抑制需求。供给侧管理,重在解决结构性问题,注重激发经济增长动力,主要通过优化要素配置和调整生产结构来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关系全局、关系长远。因此,立法者应针对这两种管理手段的特点,确定上述两类法律制度出台的合适时期。
第五,经济法要注重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动态配合,及时消除二者之间的冲突。这是指供给侧管理法律和需求侧管理法律在实施环节中要相互配合。在实施供给侧管理法律和需求侧管理法律过程中,要注意经济发展的情势,因势而动,在经济执法中运用经济法原则,使用法定自由裁量权缓解和消除需求侧管理法律与供给侧管理法律在实施中的矛盾,使二者在动态中实现耦合,达到预期效果。
三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经济法主体制度
经济法主体是指具有直接从事或管理生产经营、分配、交换、消费活动的经济权利能力和经济行为能力,依法成立并能独立享受经济权利(权力)和承担经济义务(职责)的主体。笔者认为,我国经济法主体制度主要包括三个方面。(1)确认消费者法律地位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反垄断法等法律中关于保护消费者的制度。(2)确认经营者法律地位和经营资格、规范经营者组织和行为、明确经营者权利义务的企业法、公司法、商业银行法以及保险法、证券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对外贸易法等法律中关于经营者组织和行为的制度。(3)确认经济管理者法律地位、机构设置和经济管理职责权限,规范经济监管与宏观调控行为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预算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关法以及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中关于国家经济管理机关组织和行为的制度。管理经济事务的行政机关在经济法中就是具有经济管理职权和职责的经济管理者。此外,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如银行业协会、商会、消费者保护组织等)经授权行使经济管理职权时,也可以成为经济法的主体。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根本目的是提高供给质量和效率,着力激发市场主体自身的活力,使各类要素能够便利地进出市场,自由地创造价值、实现价值,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扩大有效供给,落实以人为本的新发展理念,形成经济持续增长的态势。经济法主体制度对规范和约束政府管理行为、引导市场主体经营和消费行为、激发和维护市场主体活力、凝聚经济持续增长的不竭动力,能够发挥积极作用。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7年1月22日就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了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我们“必须把改善供给侧结构作为主攻方向,从生产端入手,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扩大有效和中高端供给,增强供给侧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推动我国经济朝着更高质量、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的方向发展”。笔者认为“从生产端入手,提高供给体系质量和效率”,就是要特别关注生产端的企业、公司主体,即关注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经济法主体包括消费者、经营者和经济管理者。本文仅就经济法主体制度中的经营者,特别是作为经营者的国有企业改革问题做些初步探讨,不对作为经济法主体的消费者和经济管理者展开论述。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要求深化企业改革。而经济法主体制度要为深化企业改革服务,就要制定或修改企业法、公司法、民营金融机构法律,调整相关法律法规中有关作为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市场准入条件等内容,保护各类企业产权,激发和维护市场主体活力,凝聚经济发展的不竭动力。
国企改革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内容。当前深化企业改革,首先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总体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经济运行状况不佳,国企营业总收入和利润总额同比下降,亏损正在成为部分国企的大问题。而中国目前的供给现状是低端供给过剩、高端供给不足,无法适应居民消费升级的需求。国企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须逐步淘汰落后产能,将发展方向锁定于新兴领域、创新领域,创造新的经济增长点。经济法主体制度怎样推进国有企业改革?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要培育依法治企的法治思维。须遵守企业法、公司法,特别是要依公司法组建具有真正意义的国有企业董事会、监事会,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股东大会的决策权和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权利。
第二,要健全企业、公司购并和破产法律制度。应依法开展合资、合作、重组与并购,更好地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成长力。建立健全优胜劣汰的市场化退出机制,运用法律方式,加快处置低效、无效产能,大胆启用破产法律制度,依照破产法律程序清退“僵尸企业”、重组危机企业,运用法律制度淘汰过剩产能。
第三,要建立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制度。须加大力度鼓励民营企业进入垄断领域,落实负面清单制度,激发民间资本活力,提升资本回报率,通过制度变革促进自由竞争,提高社会资金形成和配置效率。
第四,要建立和完善国有资本授权经营制度。须组建多层次的国有资本投资、营运公司,依法自主开展国有资本运作,服务于国家发展目标。
四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一般是指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实现公平交易,根据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的范围,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1)以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会计法、统计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等组成的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2)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组成的市场竞争法律制度。(3)以银行业监管法及证券法、保险法、投资基金法中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组成的法律制度。
调整政府与市场之间的社会关系,保障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既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原则,也是我国经济法的基本任务。而经济法体系中的市场规制法主要承担着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任务。市场规制法如何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笔者认为应把握以下四点。
第一,全面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习近平同志强调,“要坚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完善市场机制,打破行业垄断、进入壁垒、地方保护,增强企业对市场需求变化的反应和调整能力,提高企业资源要素配置效率和竞争力”。而目前“行业垄断、进入壁垒、地方保护”是危害公平竞争市场秩序最主要的因素,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保持市场机制健康持续运行,就必须打破行业垄断、拆除进入壁垒、冲突地方保护主义,真正形成全国统一的公平市场。要达到上述目的,就必须充分发挥市场规制法的独特作用,全面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用法律手段推动行政性垄断行业的改革,例如在石油天然气、电力、电信、铁路等领域,引入新的投资者,鼓励和加强公平竞争;就要消除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竞争的行政性垄断行为,严惩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只有全面实施《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竞争法律制度,才能保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获得成功,达到预期效果。
第二,强化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市场机制要素,如价格、利率、产品质量、竞争等需要规则,市场行为本身也需要规则,政府机关的市场管理更需要规则。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证明,要维护市场秩序必须“健全市场规则、加强市场监管、清除市场障碍”。维护市场秩序就要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而市场法律规则是由民法、商法和经济法构成的法律规则系统,包括市场准入制度、市场退出制度、市场交易制度、市场竞争制度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制度等。在市场法律规则体系中,由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会计法、统计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等组成的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具体的市场规制制度。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几乎规范了包括经营者、消费者在内的所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行为。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可以在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五大任务”中发挥独特作用。例如,为了防止再出现过剩产能,除了要发挥宏观调控法和其他法律的作用,还要使用生产经营规制法律制度,特别要强化产品质量法、价格法、广告法、计量法和标准化法等法律的作用,去除高能耗、高污染产品,减少低端产品。
第三,健全市场监管法律制度,用法治规范和约束政府的市场监管行为。我国市场监管法律制度,是指调整市场监管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它是市场规制法主要的组成部分。所谓市场监管关系,是指政府在对商贸、金融、电信、电力、土地市场等进行监察、督促、引导和管理活动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主要包括商贸监管关系、银行业监管关系、证券业监管关系、保险业监管关系、土地监管关系及电信监管关系、电力监管关系等。要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这也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要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内容包括简政放权、放松管制。从市场监管法律制度角度看,要维护市场秩序就要用法治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监管行为,要“限制政府权力不滥用,限制市场行为不极端”。例如,要完成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五大任务中的“去杠杆”问题,就必须加强政府金融监管法,防范金融风险。所谓杠杆,从金融角度看,是指通过借债,以较小规模的自有资金撬动大量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去杠杆,不是不要杠杆,适度加强杠杆有利于盈利,但是如果杠杆率过高、债务增长过快,还债的压力就会反过来拖累发展。从当前看,一些地方政府的隐形债务和企业的高杠杆已成为未来经济增长过程中的重大隐患。鉴于此,必须主动稳妥地去杠杆,运用金融监管制度对信用违约进行处置,整顿金融秩序,保护投资者的积极性和收益权利。
第四,维护消费者权益,培育和扩大市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是市场规制法的主要内容之一。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必须维护消费者权益,培育和扩大市场。经济学认为,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是社会再生产的必备环节,消费是社会再生产完整运行体系中一个不可缺少的环节。在社会再生产活动中,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是相互依存的辩证关系,生产是手段,消费是目的,分配和交换是中间环节。同时,“没有需求,就没有生产”。所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要鼓励消费,适度扩大总需求,释放消费潜力。保护消费者权益,有利于刺激消费,从而促进生产,实现国民经济持续增长。而在新常态下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消费需求而言,要减少和约束模仿型排浪式消费,减少低端供给和无效供给,提高个性化、多样化消费所需的中高端消费品,从而培育和扩大市场。
五 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宏观调控法律制度
宏观调控法律制度主要包括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财政法(包括财政体制法、预算法、税法、非税收入法、财政监督法等)、金融法(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信托法、保险法等)、固定资产投资法、外资管理法和对外贸易法等。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主要制度保障。
(一)供给侧管理是当前调控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
中共中央政治局于2017年1月22日就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行了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学习时强调,“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的必然选择,是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宏观经济管理必须确立的战略思路”, “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是调控宏观经济的两个基本手段”。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是供给侧管理和需求侧管理的制度化、法律化表现形式。如前所述,我国经济运行面临突出的矛盾和问题,虽然有周期性、总量性因素及国际环境因素的影响,但根源是存在结构性失衡,当前必须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想办法,完善宏观调控法,着力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二)健全发展规划法和产业政策法
发展规划法是国家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手段。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其中就包括制定发展规划等方面的法律,依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2017年1月22日,中央政治局就深入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行第三十八次集体学习。习近平同志在主持学习时强调:“发挥政府作用,不是简单下达行政命令,要在尊重市场规律的基础上,用改革激发市场活力,用政策引导市场预期,用规划明确投资方向,用法治规范市场行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目标指明了投资方向,就是要大力扩大有效供给和中高端供给,补短板、惠民生,加快发展新技术、新产业、新产品,为经济增长培育新动力。这就要求用发展规划法和产业政策法规范与约束投资行为。
在产业政策方面,政府须对减产能采取果断办法,以在一定时间内取得实质性进展。这意味着政府要付出更大的努力,在减产能方面发挥决定性作用,但在现有体制条件下,尤其对国企占主导地位的重化工业领域,市场机制作用有限,政府还应制定产业政策法,依法推出更多产业政策,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提升企业技术水平,推动制造业由粗放经营转向精致生产。在去产能方面,可考虑由政府代表国家依照发展规划法和产业政策法确定减产能总量。因此,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发挥调控宏观经济的主要手段方面看,国家要尽快制定《发展规划法》和《产业政策法》。
(三)财政税收法的完善
财政法和税法是政府实现宏观调控、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法律工具。
财政法的预算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税法制度、政府采购制度等,可引导市场主体的投资和消费选择,从而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助力完成“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即“三去一降一补”的五大任务。扩大中等收入群体是国家长治久安的必然要求。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中等收入群体,需要有质量、有效益地发展经济,为人民群众生活改善打下更为雄厚的基础。扩大中等收入群体,必须改革收入分配制度,发挥财税法调节收入的功能。为此,要完善预算制度,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完善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全面完成“营改增”任务等。
(四)金融调控法的完善
金融调控法是调整中央银行在控制与调节货币供给量、利率、贷款量等过程中发生的金融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系统。金融调控法律规范一般表现在一国的中央银行法中。《中国人民银行法》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主要法律规范性文件。为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对存贷利率、同业拆借、汇率、境外借款、系统性银行业风险等做了规定;为执行货币政策、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外汇管理条例》对调整人民币汇率和外汇市场调控关系方面做了规定。这些都是我国金融调控法的表现形式。
金融调控法要在信贷资金和证券资金等方面采取有利于实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目标和任务的调控措施,使“定向调控、精准调控、区间调控、相机调控”的新型宏观调控方式落实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上,引导金融市场支持实体产业,为实体经济的产业升级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去杠杆”是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要推动中国金融结构从以债务性融资为主向以股权融资为主的格局转变,防范金融的系统性风险。
(责任编辑:臧骞、佟英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