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短期投资的核算
短期投资是指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如小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一、应设置的会计科目
为了总括核算和监督短期投资的取得、持有和出售等业务,应设置“短期投资”科目。
①该科目核算小企业购入的能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下同)的投资。
②该科目应按照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二、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核算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短期投资,应当按照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作为成本进行计量。实际支付价款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股利或应收利息,不计入短期投资的成本。
小企业购入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作为短期投资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和相关税费,借记“短期投资”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短期投资取得时的核算要求如图2-2所示。
图2-2 短期投资取得时核算要求
2015年2月15日,甲股份有限公司(小企业)以银行存款购入乙股份有限公司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现金股利的股票200,000股,作为短期投资进行管理,每股成交价为24.40元,其中,0.40元为已宣告但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股权截止日为6月20日;另支付相关税费42,000元。该小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短期投资──乙股票 4,842,000
应收股利──乙股票 80,000
贷:银行存款 4,922,000
其中,短期投资成本计算如下。
成交价4,880,000元(200,000×24.40)
加:支付的相关税费42,000元
减:已宣告尚未分派的现金股利80,000元(200,000×0.40)
短期投资成本4,842,000元
三、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获得现金股利或利息的核算
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应当计入投资收益。
在短期投资持有期间,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应当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在债务人应付利息日,按照分期付息、一次还本债券投资的票面利率计算的利息收入,小企业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应收利息
贷:投资收益
某小企业于2014年12月26日以银行存款200,000元购入B公司股票40,000股。2015年5月10日,B公司宣告于6月18日发放股利,每股派0.2元的现金股利。该小企业于6月26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该小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2015年5月10日,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时:
借:应收股利(40,000×0.2) 8,000
贷:投资收益(40,000×0.2) 8,000
2015年6月26日,收到B公司发放的现金股利时:
借:银行存款(40,000×0.2) 8,000
贷:应收股利(40,000×0.2) 8,000
四、出售短期投资时的核算
出售短期投资,出售价款扣除其账面余额、相关税费后的净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出售短期投资时,小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库存现金(实际收到的出售价款)
贷:短期投资(该项短期投资的账面余额)
应收股利/应收利息(尚未收到的现金股利或债券利息)
对于其差额,则贷记或借记“投资收益”科目。
2014年12月31日,某小企业出售其所持有的B公司的股票。该批股票的账面余额为400,000元,实际收回金额462,000元,款项已存入银行。该小企业应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462,000
贷:短期投资──B股票 400,000
投资收益 6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