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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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长期坚持的监狱工作方针。我国监狱法第三条规定: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与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惩罚体现了对犯罪行为的报应和刑罚的暴力本质,改造则体现了刑罚的预防犯罪功能。

一、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含义

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是指在监狱工作中,既要体现刑罚的惩罚、强制属性,也要教育、改造和转化罪犯,使之成为守法公民。刑罚,是犯罪行为的一种对价,监狱的刑罚执行如果缺少惩罚、痛苦、强制等属性与内涵,就很难使罪犯认罪悔罪、改恶从善。惩罚的目的是为了把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而不是为了惩罚而惩罚。从某种意义上讲,惩罚是手段,改造是目的。

二、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必要性

1.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监禁刑罚的必然要求

较之杀戮、残害肢体的生命刑和肉刑,以监狱为载体和表征的自由刑罚制度,无疑是人类文明进程中一朵“灿烂的花朵”,钟安惠.西方刑罚功能论.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1:93.是人类自身理性的一种胜利。当下,监禁刑罚方式占据了刑罚的主流地位。刑罚的惩罚、报复、报应、社会防卫等诸多目的,都可以在监禁刑罚方式中得到体现和落实。基于人身自由被剥夺的法律事实,罪犯会产生活动范围受限、权利行使限制(或剥夺)、物理强制、心理强制、信息流通阻滞、与家庭和社会隔绝等诸多痛苦。然而,监禁刑罚并不是单纯地制造痛苦,而是着眼于罪犯重新回归社会,因此,降低罪犯的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罪危险,增强罪犯的社会认知水平、生存与发展技能,促进罪犯顺利回归社会、融入社会,是监禁刑罚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必然之义。正如福柯所言:“它(监狱)从一开始就是一种负有附加的教养任务的合法拘留形式,或者说是一种在法律体系中剥夺自由以改造人的机构。总之,刑事监禁从19世纪起就包括剥夺自由和对人的改造。”[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1999:261.虽然由于制度、文化、地域的不同各个国家在监禁刑罚具体制度设计上有所差异,但都共同把促进罪犯重新回归社会视为监禁刑罚的必然内容。

2.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是我国刑罚功能得以实现的必然要求

我国刑法预设功能是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就一般预防而言,通过对罪犯进行法律否定性评价、实施刑事制裁,发挥刑法的评价、指引和预测作用,预防一般社会公众的犯罪;就特殊预防而言,通过监禁、管理、教育改造有效防止罪犯在监狱内的重新犯罪和出狱后的重新犯罪。这就要求,监狱工作必须协调惩罚与改造两者之间的关系,实现惩罚与改造的有机结合,不可偏废或顾此失彼。

三、惩罚与改造相结合原则的实施

1.要依法严格管理罪犯,促进罪犯形成正确的刑罚体验

福柯在剖析刚诞生的监狱的特征时说:“这里有一种深思熟虑的对犯人肉体和时间的责任观念,有一种借助权威和知识系统对犯人活动和行为的管理,有一种齐心协力逐个改造犯人的矫正学,有一种脱离社会共同体,也脱离严格意义上的司法权力的独立行使的惩罚权力。监狱的出现标志着惩罚权力的制度化。”[法]米歇尔·福柯.规训与惩罚.刘北成,杨远婴,译.北京:三联书店,2003:146.按照社会学的观点,监禁刑罚是一种特殊的强制再社会化模式。功利主义学者、英国哲学家边沁将惩罚的痛苦归纳为四类:强制或束缚之痛苦;害怕之痛苦;忍受之痛苦;同情之痛苦以及派生的苦痛。[英]边沁.道德与立法原理导论.时殷弘,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0:222.这些痛苦成为了罪犯刑罚体验的一部分。显然,如果监狱失去了惩罚性,罪犯没有获得正确、深刻的刑罚体验,刑罚就是失败的。因此,监狱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罪犯实施严格管理,督促罪犯认真履行法定义务,彰显刑事制裁的严厉性。

2.要切实发挥教育改造职能,促进罪犯转化

如前所述,改造人是我国监狱的宗旨,把罪犯改造成守法公民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终极目标。因此,要严格落实监狱法律中关于罪犯教育改造的有关规定,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与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对罪犯开展政治、文化、道德、法律、劳动技能、形势、政策、前途等教育。多学科的丰富成果和迅猛发展科学技术,如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信息技术等给我国的教育改造罪犯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撑,心理辅导、心理治疗、循证矫正、人格量表、社会帮教等手段、方式获得了较为广泛的运用,有力地促进了教育改造质量的提高。2017年4月,司法部提出要实现从底线安全观向治本安全观转变,切实提高教育改造质量,要在改造罪犯成为守法公民、向社会输送“合格产品”加大监管机制改革的工作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