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
结婚,法律上称为婚姻成立。是指配偶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配偶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并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及其他责任。
1.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
婚姻关系的成立有三个基本的法律特征,具体如图2-1所示。
图2-1 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律特征
图2-1所示说明:
(1)不是由男女两性生理差别的结合,便不构成结婚。同性别的人之间不能结婚。
(2)申请结婚的双方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的规定,履行法律规定的结婚登记程序。否则,婚姻关系不产生法律后果,即为不受法律保护的无效婚姻。
(3)夫妻双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责任、权利、义务。这种已确立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任何单位、个人或夫妻双方都无权解除夫妻关系。
2.结婚的条件
(1)结婚的必备条件 结婚的必备条件如图2-2所示。
图2-2 结婚的必备条件
小提士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
(2)结婚的禁止条件 有图2-3所示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图2-3 结婚的禁止条件
3.结婚自由
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当事人是否结婚、与谁结婚,是其本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
(1)禁止包办、买卖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包办婚姻主要是父母等无视当事人的意志,强迫其结婚离婚的行为。
买卖婚姻是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强迫他人结婚的一种包办婚姻的行为。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的刺激和落后的思想观念,在一些农村地区甚至一些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买卖婚姻日益增多,拐卖妇女的现象也日益严重。
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也很多,比如父母干涉子女婚姻、子女干涉丧偶或离异的父母再婚、干涉离婚自由、干涉复婚自由、干涉男到女家落户等。
(2)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婚姻索取财物,主要是指男女双方自愿或基本自愿结婚,但一方却以对方给付一定的财物作为结婚条件的行为。借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人,为满足个人的物质愿望,把自己的婚姻建立在金钱基础上而不是爱情基础上,这种行为不仅会给对方及家庭造成生活困难,影响自己和他人的婚姻家庭生活,而且不符合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道德观,妨碍婚姻自由原则的实施,所以我国的婚姻法历来都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经典案例 父母干涉子女婚姻自由权利
【案情简介】
谢某与宋某是继母女关系,宋某与同村的许某从小一起长大,逐渐产生了感情。谢某的儿子张某27岁仍未成亲,经媒人说和与邻村一位姑娘谈对象,但女方的父母向谢某索要彩礼8000元,才答应将女儿嫁给张某。张某交不起这笔彩礼,为此,张某与谢某都很着急。同村蔡某曾托人向谢某提亲,请求谢某将女儿嫁给自己,遭到宋某的拒绝,此次得知谢某急于用钱,即又托媒人向谢某提亲,表示若这门亲事能成,可送给谢某彩礼2万元。于是谢某未征得宋某同意即满口答应。此后谢某与其子对宋某紧紧相逼,要宋某嫁给蔡某。宋某为摆脱家庭压力,经与许某商量决定即行结婚,婚后共同往福建做工。谢某得知此事后,叫儿子到许某家,威胁许某,不准许某与宋某结婚,并将宋某锁在家中不让外出。夜间宋某破窗逃往许某家,谢某母子在许家大吵大闹,把许家的锅、大门等打烂,迫使宋某随其回家,回家后谢某又指使其子将宋某捆绑锁在家中,强迫宋某与许某断绝来往,并答应与蔡某成亲,宋某拒不答应。5天之后,许某带派出所的干警前往解救,宋某才得以出来,宋某出来后即到人民法院起诉。
【案例评析】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确立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这项权利是受法律所保护的,任何人不得侵犯。《婚姻法》第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也即是说婚姻当事人要与谁结婚,完全应由其本人做主,任何人都无权干涉。如有人干涉,将会受到法律应有的惩罚。本案中,谢某非法干涉女儿的婚姻自由,对女儿进行捆绑、拘禁,限制宋某的人身自由,情节严重,已构成犯罪。
4.结婚登记
在中国,符合法定结婚条件的男女。只有在办理结婚登记以后,其婚姻关系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国家的承认和保护。
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婚姻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有图2-4所示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图2-4 婚姻无效的情形
小提士
如果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使双方都认为相互之间是夫妻关系,包括已经举行了婚礼、两人已经同居、财产共享,这些都不为法律所认可,当然也就不能享受到法律对夫妻关系的保护。
法律法规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如下:
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华侨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
(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第六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
(一)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
(二)非双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
(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
(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