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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监督权

监督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有效行使对于推进社会发展的民主化、法治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

1.监督权的具体内容

监督权是指公民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具体包括图1-16所示的内容。

2.监督权的实施

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分别针对如下对象。

(1)批评权,针对的是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

(2)建议权,是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意见的权利。

图1-16 监督权包含的内容

(3)申诉权是指公民的合法权益,因为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作出的错误的、违法的决定或判决,或者因为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受到侵害,受害公民有向有关机关申诉理由,要求重新处理的权利。

(4)控告权是指针对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依法为保护自己权利提出主张而行使的一种权利。

(5)检举权是指针对国家机关或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而行使的一种监督性质的权利。

3.监督权的法律限制

公民在行使宪法规定的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权时,有图1-17所示的法律限制。

图1-17 批评、建议和申诉、控告、检举权的法律限制

(1)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宪法规定了监督权,是为了保障人民民主的有效实施,所以公民实施此项权利的时候应当遵守法律的规定并且如实陈述事实。如果公民为了进行私人报复,蓄意编造、歪曲事实,而且国家在这样的基础之上对相应工作人员进行了惩罚,就有违监督权的真正意图,也违背了宪法精神。

(2)公民行使监督权时应当遵守相关的法律规定 为了惩罚情节严重的诬告陷害行为,我国刑法规定了诬告陷害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在客观上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向国家机关或有关单位告发,或者采取其他方法足以引起司法机关的追究活动的行为。

(3)有关国家机关在查清事实进行处理后,相关国家工作人员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在查清事实后,如果确实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错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接受国家机关的处理,积极改正,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