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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权是指公民在法律范围内有独立行为而不受他人干涉,不受非法逮捕、拘禁,不被非法剥夺、限制自由及非法搜查身体的自由权利。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公民最起码、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参加各种社会活动和享受其他权利的先决条件。它是公民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利益进行行动和思维,不受约束、控制或妨碍的人格权。又称身体自由。

1.基本内涵

人身自由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狭义的人身自由仅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即公民享有不受非法限制、监禁、逮捕或羁押的权利。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与人身紧密联系的人格尊严和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等。

2.包含内容

人身自由包括图1-10所示的内容。

图1-10 人身自由包含的内容

(1)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人身自由不受侵犯是指公民享有人身不受任何非法搜查、拘禁、逮捕、剥夺、限制的权利。

(2)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指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名誉、姓名、肖像等不容侵犯的权利,具体体现为人格权,如图1-11所示。

图1-11 人格权的体现

(3)公民住宅不受侵犯 公民住宅不受侵犯即住宅安全权,指公民居住、生活的场所不受非法侵入和搜查。

(4)通信自由 通信自由是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电信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属私生活秘密与表现行为的自由。包括公民的通信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经典案例 新妈妈不满月嫂发帖吐槽

【案情介绍】

张女士诉称,2011年1月至2月间,自己到石女士家当月嫂,并勤勤恳恳完成工作。同年5月,她在某网站发现一篇题为“说说我家黑心月嫂”的帖子,内容不仅公布了她的姓名和电话,还列举了五大“罪状”。张女士认为,该帖经转载后迅速传播,给其造成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石女士删除帖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和经济损失3万元。石女士辩称,帖子所写内容属实,并未侵犯张女士的名誉权。

法院经审理查明,石女士就其在“北京妈妈”上所发帖子除“乳腺发炎”一节外,其余内容均未提供证据,故法院认定其所写文章部分内容不实。石女士在网络发布内容不实的消息并称张女士为“黑心月嫂”,势必造成张女士社会评价的降低,名誉受到损害。法院判决石女士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将其发布的帖子删除,在网站上赔礼道歉,并赔偿张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案例评析】

在名誉权纠纷案件中,言论的发布者应当就其所述言论属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其不能尽到举证责任,则其言论应当被认定为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如果其故意发布该言论并造成他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则应承担侵犯名誉权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