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天津钱业公会会员构成
1.钱业公会章程规定中的出入会要求
最初,公会章程对加入钱业公会的要求没有详细记载。1905年,众钱商请求附设于商会时,只有19个入会商号名单。1909年的《钱商公会章程》中列明了当时公会成员共54家,同时明确表示拒绝无根基小钱铺加入。那时天津市面上没有其他金融业组织,公会组成还很驳杂,包括官方的大清银行、天津(官)银号这样金融机构。同时,要求入会银号进行登记,内容包括字号图章、东家姓氏住址以及股本及开设年月。到1928年,公会便详细规定了入会和出会的条件及会员权利。《天津钱商公会暂行章程》有如下规定:
第七章 入会
第十三条 凡属同业殷实之商号,愿入本公会者,须开写资本总额、股东姓名、住址、所占股份、经理人姓名住址。有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写具志愿书,声明能确守本公会规定之章程,并认定某等级日后无论有何应尽之义务,均按照某等级办理。经本公会全体董事审查合格,方得入本公会为会员,享受权利。
第十四条 同业商号,凡已入本公会者,其经理人即为会员,皆有推举权及被推举权,均须担负维持本公会全部之责任。
第八章 出会
第十五条 会员有犯左列各项者应行出会。
一 妨害本公会名誉信用及不服从本公会规章者
二 干犯国家法律及破坏公益事项者
第十六条 会员出会其入会时缴纳之入会费及经常费概不退还。
在民国二十年(1931)的《天津市钱业同业公会章程》中,将入会和出会条件及会员权利做了更为清晰的规定:
第五章 入会
第二十六条 欲加入本公会之同业字号,须有会员二人以上之介绍,写具志愿书声明,愿守本公会之规章及担负一切应尽之义务,提交本公会执委会调查该入会志愿书,应详记左列各项并由介绍人及经理人署名盖章。一商号名称 二资本总额 三财东姓名住址 四如系合伙营业股东几人所占股分 五经理人姓名住址 六营业设立之年月日
七营业所在地
第二十七条 前项志愿书由执委会调查后,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该请愿入会者是否合格,用无记名投票法决定之。
第二十八条 凡加入本公会之会员,均得推派代表出席公会,但最近一年间,其平均使用人数超过十人者,得添派一人。
第二十九条 本公会会员代表皆有表决权及选举权被选举权。
第三十条 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在本公会为会员之代表。
一 有反革命行为者
二 褫夺公权者
三 无行为能力者
四 经法院宣告破产尚未复权者
第三十一条 入会之会员应将本章第二十六条所列各款详明登记于本公会会员簿,并注明入会之年月日备查。
第三十二条 入会之会员,如有变更登记之事项时,须据实声请本公会执委员更改之,但于变更事项未登记以前,该会员不得以其变更事故对抗本公会及第三者。
第三十三条 会员有犯左列情事者,经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代表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应即出会。
一 有不正当之商事行为,妨害本公会名誉信用者
二 丧失营业之能力者
三 容心破坏公益事项者
四 不服从本公会规章者
第三十四条 会员请求退会者,应写具退会志愿书,声明退会理由。经本公会执委会,审查决定后,方得退会,其营业改组者,声请退会之手续亦同。
第三十五条 会员出会及退会者,须将其事由及年月日,记载于会员簿注销其会员之资格,其业经缴纳之各项会费概不退还。
2.钱业公会的实质入会要求
总的来看,到1930年前后,钱业公会并不是一个普遍入会的行业组织,而是精英制,依据在于“须有会员二人推荐”。推荐体现出要求会员具有一定的行业认可,这一要求一直持续到战后。在1940年,钱业公会入会依旧坚持推荐,以厚丰宏记银号入会为例。其请求书如下:
(红字纸头:)天津市钱业同业公会文电摘由纸
日期:廿九年六月廿五日
事由:厚丰宏记银号函 为愿加入公会请示手续以便遵办由
拟办:(钱业批示)候照章审查及再为合办
敬启者敝号现拟加入公会,以求诸多便利,一切规章均愿遵守,祈即查照是荷此致钱业公会台照(厚丰宏记章)天津 厚丰宏记银号书东 六月廿五日
两封介绍信如下:
1.敬启者 兹有同业“厚丰宏记银号”,依照公会规章,声请入会。该号经理刘子厚谆托敝人函请执事介绍入会。敝人深知厚丰宏记银号,经营存放款项及范围内生意,确系正当营业,出资人实在富有,资产用特具函保证,即请台端准予介绍,在入会志愿书上署名盖章,为荷至此 世卿仁兄先生台照(笔者注:世卿即在任钱业公会主席焦世卿)
个人图章:刘信之(笔者注:刘信之为在任钱业董事)七月二十九日
(红字纸头:)天津信德银号信笺
2.敬启者兹有同业厚丰宏记银号,依照公会规章,声请入会。该号经理刘子厚谆托敝人函请执事介绍入会。敝人深知厚丰宏记银号。经营存放款项及范围内生意,确系正当营业,出资人实在富有,资产特用具函保证,即请台端准予介绍,在入会志愿书上署名盖章,为荷至此梁绶臣先生 台照 刘凤翼 袁瑞卿 谨启(章)
介绍入会实质上是为了解决入会银号和钱业公会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以上的介绍信体现出入会的要求重点为“经营存放款项及范围内生意”,及“出资人实在富有”。两封信中,此项要求似有固定用语,成为入会的实质规则。
为何对经营业务有此要求?首先是天津银号业务的区分。天津传统上有“东街”与“西街”之分。“东街”指在天津旧城东的宫南、宫北大街一带,而“西街”指在天津旧城西的针市街、估衣街及竹竿巷一带。东西之分不但是地理上的,也是业务上的。“东街”银号主要做投机性业务,如买卖金银、足金期货、国外货币 [包括“羌帖”(卢布)、“老头票”(日元)、“马克”(德币)等]、东汇(对日汇兑)、证券股票、公债等,凡是有金融市场买卖差价的生意都可以做,也称为“作现事”或“作浮事”,这些银号的存放款业务反而是次要的。而“西街”银号,营业以存放款为主。庚子后有的又做汇兑、期票贴现、代客办理收缴申汇等业务,最大的特点是对投机性业务从不涉及。市面上称为“做架子”,官民都认为这类银号作风殷实可靠。钱业公会的组成主要以“西街”银号为主,并且钱业公会历届会长多从西街银号中选任。
其次,以钱业公会会员的资本构成来看,1935年,“公会会员银号共47家,此数在全体银号142家中,仅占1/3”,但是从资本量上讲,“此47家银号之资本总额,计391万元,在估计之全市银号资本总额1000万元中,占39%。由是可见公会会员银号之资力,高于一般银号之平均数”。这说明会员大多为资本雄厚者,是全市钱业之中坚力量。入会确实要求银号“实在富有”。总之,经营的稳健性是公会对会员的核心要求。
3.地缘还是行业?——公会“保守性”剖析
公会对会员经营的稳健的承认,入会要求之一是同业的认可。1929年之前,钱业公会偏重接纳本地银号。嘉庆年间钱业公会成立时,便未包含外地银号。“当时执钱业牛耳的山西帮票号,因属客帮,不参加此组织。”到了1929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工商同业公会法》,要求公会依法整顿,并且一个行业原则上仅有一个公会。这样外帮银号便希望加入公会。
但随后(1930)出台的《入会规则》的第二十七条中,“前项志愿书由执委会调查后,召集会员代表大会,该请愿入会者是否合格,用无记名投票法决定之”,引起在天津久有基础的北京帮银号反对。北京帮银号“聚泰祥、聚义、聚盛源、祥瑞兴、敦泰永、广业、全记、致昌、同德、隆远十家联名于1933年1月申请入会,并指出章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是不合理的”。同时在会外给钱业公会以舆论压力,声称“如公会不收,我们自行另组公会,作为客帮同业自己的公会,换言之原来的钱业公会将成为天津本地帮的公会了。后来,公会接受了意见,复函以章程第二十六条为根据,有两家会员的介绍即可入会”。即使如此,钱业公会会员依旧以本地人为主,并且会员数量限制严格。到1935年年终,统计共47家银号成为会员,而全市银号共142家,可见会员银号仅占1/3。在47家中,天津本地37家,北京帮占9家,山西帮1家。
如何理解钱业公会这种看似保守的入会规则?当时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
一种认为这是少数人把持公会,是排外的表现。刘信之是京帮银号选出来的钱业代表,在他的回忆中,对公会保守性颇有怨言,并提及一次争执。“七·七事变前,……公会常委为范雅林(益兴珍银号经理),他认为,公会应由天津老字号掌握,稍一松手,大权旁落,老字号的信用、名誉就有损失,因而坚决拒却新会员入会,被摒弃之银号,以既经政府公布法令准许入会,就推举代表向范交涉,范雅林理屈词穷,勃然大怒说:‘公会是我们天津老字号组成的,绝不能叫外帮加入。’在僵持局面下,公会秘书徐慰如曾竭力转圜解释公会章程,但范仍怒不可遏,拂袖而去。”
另一种观点以《天津之银号》作者王子建、赵履谦为代表,王赵二人所属河北省立法商学院,并且赵出身钱业世家。他们认为,这种限制严格的会员制,实际上使得钱业公会成功做到“同业间安全之保障,以及信用之巩固”。公会入会要求严格,并不是刻意排外,而是对会员审查要求严谨认真。他们认为“公会之所以能具有此种(维护行业稳定)能力,完全基于本身组织之健全;而组织之所以能健全,则惟严格审查会员至资格是赖”, “其所谓调查,并非虚应故事,而确实调查其财东之资力、经理者之人格、以及营业之性质等等。且会员投票亦颇郑重”。
究竟如何看待上述两种观点?首先要理清钱业公会到底坚持的是什么原则,是偏重地缘因素还是偏重经营因素。下面以民国二十四年(1935)年底加入钱业公会和未加入钱业公会的钱业商号情况为例来说明。
表1 民国二十四年(1935)加入钱业公会会员情况
表2 民国二十四年(1935)未加入钱业公会会员情况
注:原材料中,其他业务主要有三类:“浮事”即做投机业务;“票行”即代理银行发行纸币等;“门市”用银号名义,并不经营银号业务,内部组织简单,多由三五人成立,租一二门脸。门市业务主要为彩票、赛马票、兑换银元、买卖有价证券、生银、外币及香烟等。统计中遗漏3家,与47家会员有异。
资料来源:王子建、赵履谦著《天津之银号》,附录一 统计表,第1~9页。
可见,未加入公会与加入公会的区别在于业务,地域有别,但是不构成加入公会的根本规则。加入公会的会员100%是以存放款为主要业务的。而未加入公会的银号业务颇显驳杂,这其中以存放款为主业的仅占比53%。天津本地银号具有地域优势不言而喻,在加入银号和未加入银号中,均构成主体。差异是存在的,但不至于比肩营业要求而成为一种门槛。这也印证了前文入会推荐信中的“经营存放款项及范围内生意,确系正当营业”的说法。
其次,需要对天津银号经营特点有所了解。天津的银号大多是靠吸收外来资本金运作的,而自有资本金所占比例很低。1935年调查30家主要银号,资本总额为2470000元,而存款总额为18387017元,资本仅占后者的13.43%。30家平均统计结果,1000元的资本金,可以吸收存款7444元,放款7548元。平均一个银号运作相当于自有资本7倍左右的资金。《天津通志·金融志》中,所载钱业整体在1934年、1937年、1940年的资本存款比分别为1∶4、1∶7.5、1∶6.7。因此,银号的资本金,根本不可能独自支撑信用,行业信用相互依赖性大,需要在整体上相互支撑,进行资金余调剂缺,不至于因为资金头寸引起信用风险而牵连到整个行业。而钱业公会便起到类似现代中央银行“最后贷款人”的信用支持。加入公会之后,会员之间便承担了其他会员信用支持的责任。
从一开始,这种责任便存在于钱业公会中。1909年,钱业公会章程中规定:“各号倘有一切意外难防之事,或遇有交往之家倒骗等事,可敬到公会公同筹办,合群力争,应由公众列名具禀追偿。由本会盖戳呈递,以期于事有益。”1928年,《天津钱商公会暂行章程》第9条第7款“董事应尽义务”中规定:“会内同业各字号对于业务遇有周转不灵时,该号得向本公会报告,由本公会调查该号账目。如无亏累,实系一时周转不灵,经全体会员开会表决,取有确实保证后由全体会员各字号按照等级分别担任暂行垫款以资维持,事后应偿还本息若干,由该号如数照还勿误。此项办法全体董事均须担负责任。”可见公会对会员确有信用支持规定。
综上,看似对会员严苛保守的要求是有一定道理的。正如《天津之银号》所论:“盖一经加入为会员,则会员间彼此皆有帮助接济之义务,可谓休戚与共,自非于事前加以审慎之考虑不可”, “此种认真不苟,实事求是之精神,可谓为天津钱业公会之特色。钱业信用之所以能维持久远者,不可谓非公会维护之功也”。
拒绝加入的最重要理由也是经营信用。作为一个行业维持秩序的机构,钱业在初具规模的时期,就拒绝接纳没有资信保证的银号。如前文所述,1909年公会拒绝偏僻之地开设无根基之小钱铺滥入公会。到1935年,仍是“往往有屡请加入为会员而不果者,即因多数会员对于该号之信仰尚未成立,不敢贸然承认”。即使在如前文所述的争执中,会长范雅林所考虑的理由仍为“老字号的信用、名誉就有损失”。可以说入会条件的核心是业务的稳健以及经营信用的保证,以此为出发点对入会商号经营和信用有着较高的要求,这并非刻意排斥外地银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