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动中的劳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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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论

第一节 研究的背景与意义

一 研究的背景

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里,道德、风俗与宗教教义在社会中发挥着个体行为导向和社会关系调节的作用。伴随着社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社会的复杂性和现代性的逐渐提高,社会的异质性超过同质性并成为主导,发生社会冲突和纠纷的可能性显著提高,超出了风俗习惯和宗教教义的调节和控制范围,促使社会需要一套精细的规则及其执行机制来应对这些问题,法律制度在这种背景下逐步产生(Steven, 2009)。从16世纪以来,法律已经成为社会管理的首要工具(Pound, 1923)。历经几个世纪的发展,法律在包括中国在内的许多国家,已经成为国家治理的基本准绳而被赋予了最高的权威。法律成为个体的行为准则和社会关系调节的主要方式。法治经常被作为现代社会的核心标志,而与传统社会相区别。

中国以政府为主导推行“依法治国”的进程已经持续了30多年,从法制到法治、从器物到文化、从制度到观念,权力意识、自由精神等已经逐渐成为民众的共识,法律对社会事务的支配,无论在广度、深度上,还是数量、质量上都有了革命性的变化(郭星华,2011)。依据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在2010年底,中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在法律的重要性不断提升的背景下,如何有效地实现法律的职能,成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大议题。法律职能的有效实现最终体现在社会成员的现实行为上。而社会成员的现实行为,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要使法律的规定成为社会成员的行为指引并最终主导社会成员的行为选择,法律必须克服或超越个体行为的其他影响因素,成为主导性的影响因素。然而,尽管法律拥有强有力的支撑机制,但现代社会的多元化,仍然使法律发挥主导作用的过程面临各种各样的严峻挑战。

在劳动关系领域,这一议题更加突出和艰巨,尤其是在发展中国家。在经济全球化深度发展、资本全球流动和国际竞争激烈的背景下,发展中国家要推动劳动法律的建设,面临很多发达国家在以往未曾遇到的新情况和新挑战(Kanbur, Ronconi, and Wedenoja, 2013)。以往发达国家在建设本国的劳动法律制度时,经济全球化的程度相对较低。一个国家的劳动法律和政策制度发展,受其他国家的影响还相对较少。而且,在经济全球化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主要作为资本输出国,并不存在为了吸引外来资本而抑制本国劳动力成本的问题。而如今,这些都成为发展中国家所面临的现实挑战。很多发展中国家拥有较为丰富的劳动力资源,但往往缺乏足够的推动经济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和技术,需要通过吸引外来投资促进本国的经济建设。

在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可供发展中国家利用的外来资金,在总量上是有限的。近年来一些发达国家推动的资本回流计划,更进一步加剧了这种有限性。而且最为关键的是,这些外来资金作为发达国家的对外投资,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追逐利润回报的行为,寻求的是利润的最大化,而不是推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在多个发展中国家对同一资本存在相同需求的情况下,这一资本将进行投资回报的分析,从这些发展中国家当中选择一个最能够实现其利润最大化策略的国家作为资金投入的对象。因此,发展中国家对外来资金和技术的依赖,产生了发展中国家的相互竞争问题。在这种竞争中,由于外来资本对利润最大化的追求及其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动力资源的依赖,降低劳动力成本往往成为发展中国家在进行相互竞争时所使用的最主要手段。较低的劳动力成本,能够让外来资本在商品的全球销售中获得更多的利润。而劳动法律的建设、发展和有效执行,提高了劳动力保护的水平,维护了劳动者的权益,同时也会提高一个国家的劳动力成本,降低对外来资本的吸引力。因此,对外开放和对外贸易所带来的竞争压力,会迫使一些发展中国家对违反劳动法律的行为采取视而不见的态度,产生“探底竞争”(race to the bottom)问题(Ronconi, 2012),为了保持本国在吸引外来投资上的相对竞争力,抑制劳动力成本的上升,同时,为了保证自身利润的最大化和持续性,外国企业和商会很可能会运用自身的力量,去阻碍发展中国家建设和执行劳动法律(Hui and Chan, 2014)。

中国作为发展中的人口大国,所面临的问题更加复杂。例如,常凯(2013)指出:与传统市场经济国家不同,中国市场化的劳动关系并非在经济发展过程中自然形成的,而是通过改革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转型而来。沈原(2006)指出,中国的改革开放形成了“高度总体性的国家体制与迅猛发展的市场经济并存共生、互为促进”的现象,当今的中国社会呈现不同于东欧、中欧和俄国等其他转型社会的某些独有特点。同时,庞大的人口规模,以及紧随工业化和城镇化过程的大规模的城乡劳动力转移就业,使中国对于工业生产的劳动力供给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处于无限供给的状态。1995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和2008年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在实施过程中所遭遇的问题和困境,显示出劳动关系的复杂性和法律介入劳动关系的难度。要有效地实现劳动法律的功能和作用,必须在经验层面对法律干预劳动关系的实践问题进行深入的研究,探讨“行动中的劳动法律”问题。

“行动中的劳动法律”,这一提法依据的是法律社会学中关于“文本中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划分。庞德(Pound, 1910)最早提出了“文本中的法”与“行动中的法”这两个概念,将在实践中真实发挥效力的法律,与文本上的法律条文相区分。而且,庞德关注的主要是“行动中的法”,务求发现在实践中控制着法律的文本规范生成为个体行为的现实规则(García-Villegas, 2006)。在这些现实规则的影响下,面对一致的法律文本规定的不同行为个体,最终形成了以“遵守法律条文规定”和“不遵守法律条文规定”为两端的行为序列。因此,要充分实现法律对个体行为的规范作用,促进社会成员的守法行为,就必须对这些现实规则进行深入的研究,并在法律制定和修订过程中进行有效的应对。

二 研究的意义

依循庞德的研究方向,本研究将依据多个社会理论,利用上海、深圳、长春等全国十个城市的问卷调查数据,以中国劳动法律中的多项文本规定为切入点,探讨“在实践中控制着法律的文本规范生成为个体行为的现实规则”。研究的意义主要在于以下方面。

首先,本研究的现实意义不仅仅在于完善中国的劳动法律和促进劳动关系的发展,推动中国的人力资源开发,更重要的在于有助于立法科学性的提高,从而提升法律的实施效能,促进中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和经济社会的发展。法治是中国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现阶段,中国的法律体系不断完善,法律在经济社会发展中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职能。法治建设的“新十六字”方针,把“科学立法”置于首位,凸显立法的科学性是法治建设的基石。科学立法命题的提出,既是中国法治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中国的法律制定从形式合理性迈向实质合理性的重大发展,科学立法成为中国的法律体系是否完善的价值判断标准之一(关保英,2007)。科特雷利(Cotterrell, 1984)指出,法律是否能够有效地影响人的行为,是衡量立法科学性的重要标准。而要有效地影响人的行为,首先必须对人的行为规律以及法律对人的行为的作用机理具有充分的认识。在立法实践中,对社会规律认识得越清楚、把握得越准确,制定出的法律法规就会具有越高的可行性和有效性,达到比较好的立法效果,反之则难以实现应有的立法效果(冯玉军、王柏荣,2014)。探讨“在实践中控制着法律的文本规范生成为个体行为的现实规则”,将有助于更全面地揭示个体在法律干预下的行为发展规律,促进立法科学性的提高,使法律能够更好地符合现实的客观规律。

其次,对劳动法律文本的行动结果的影响因素进行探索,将有助于进一步揭示“文本中的法”与“行动中的法”的衔接规律,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行动中的法”与“文本中的法”之间的差距、断裂及其衔接规律,不但是法律社会学研究的重要议题,而且是国家治理中的一项重大理论问题。法学模式和社会学模式是研究法律的两种模式,其中社会学模式关注的中心是社会结构,具体研究在特定社会结构中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并尝试对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及其变化做出科学的解释(Black, 1976)。法学的探索以国家颁布的正式法律规范为中心,以合法性作为研究的焦点,而社会学对法律现象的研究,焦点在于发现和描述法律在社会中运作的规律(朱景文,2013)。本研究所聚焦的法律行动结果的影响因素,是“行动中的法”与“文本中的法”衔接规律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探究中国劳动法律从“文本中的法”到“行动中的法”的过程中,法律的文本内容演变为社会关系中行为主体的现实行为结果的影响因素,将有助于进一步揭示法律调节劳动关系的运作机理,为这一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和解决提供一些新的素材。

法律社会学有三个基本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交流看法的阶段,基本和一般性的社会学的理论分析被引入法律领域;第二阶段是社会学的工匠阶段,社会学家应用社会学的分析方法和视角分析法律规定和制度的特定问题;第三阶段是真正的法律社会学独立和成熟的阶段,社会学家超越单纯的技术人员或工程师的角色,研究特定人类事业的更宏大的目标和指导性原则(Selznick, 1959)。中国的法律社会学研究,在目前很可能仍停留在第一个阶段,迫切需要推动相关的研究,促进法律社会学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