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污名研究及其问题
污名存在之生活现实由来已久,但对污名的研究却为时不久,相对有限且认识不足。我们现今所言的“污名”一词,是我国台湾人类学家谢世忠在1987年出版的《认同的污名》一书中描述台湾地区原住民被歧视的生存状况时,借用stigma这一概念,翻译而来的。而stigma概念的形成及其发展,则是基于美国社会学家戈夫曼的研究——其1963年出版的《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后文中简作《污名》)一书,该书被公认为是首开污名研究之先河,自出版以来激起了社会学、心理学、行为学、语言学、历史学、政治学等诸多学科学者的研究兴趣和热情,一时成为社会科学中一个研究热点和日益凸显的概念。
然而,对stigma的词源与语义学考古,仍无定论。大多数研究认同stigma一词最早出现在希腊语中(大写ʕ),指的是一种具有惩戒和侮辱性的,起到提示或区别作用的身体标记——这些标记通常是刀刻或烙印在人(譬如奴隶、罪犯、叛徒、俘虏等)的身体上的。我们不妨基于此而开始污名(stigma)的缘起分析。
作为一种符号的ʕ,由此开始与具体的人对应起来。这类会受到惩戒和侮辱的、有着各自“初级身份”的人(譬如没有自由的人、出卖主人或者国家的人、战败被俘的人),在人们的认知和日常生活中,也就开始具有了统一的“次级身份”——“有ʕ的人”,并进而被赋予各自的特定指称:奴隶、罪犯、叛徒、俘虏,等等。
换句话说,至此,那些现实中的、活生生的、多重性的人(譬如,有着出卖国家之行为的人),才具有了与其相应的、凸显的“社会身份”——“叛徒”(这一污名化的身份)。一旦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了这种符号性的认知(视觉指称或话语指称),那么这一指称也就被赋予了相应的内容——譬如,一个原本的“爱国者”,一旦被恶意地刻上ʕ这样的标记,那么他就可能会由此而开始遭受“叛徒”的待遇了。反过来,为了使某个人(即使其实际上是“爱国者”)遭受“叛徒”的待遇,也可以诉诸刻上ʕ这样的标记(视觉指称),或者莫须有地称其为“叛徒”(话语指称)。
显然,基于生活经验的积累和总结,人们日益掌握了这一“指称策略”,而且从最初的ʕ不断衍生、拓展到了更为普遍的各种惩戒性、侮辱性、贬抑性的视觉指称和话语指称。如果要将这些策略性的指称抽象为一个社会性概念的话,即我们今天所言的“污名”(stigma)。
诚如戈夫曼在《污名》一书的开篇中所指出的,在其之前对于污名相关的研究已有很多,但一直没有形成对于“污名”的概念性认识和系统论述,且主要都是些心理层面的研究——譬如,偏见(prejudice)、刻板印象(stereotype)等,以及一些诸如小说类、记述类的故事。从社会与权力视角而言,与污名相关的研究,则主要有耻辱(disgrace)、标签(labeling)和歧视(discrimination)。毫无疑问,这些都对戈夫曼产生了直接或间接的影响,并最终凝结到其污名研究之中。在《污名》一书中,戈夫曼侧重于对污名的具体情境与相关逸事的记录,总结了有关污名的一系列争议性问题,并对污名做出了相应的界定和理论归纳,由此奠定了对于污名的概念性认识和系统阐述的理论基础。
时至今日,尽管污名一词的使用已日渐频繁,但对污名的理解不尽相同,而将污名与偏见、刻板印象、歧视等混为一谈的情况仍极为普遍。造成此种境况,一方面固然如很多研究者所指出的,与污名研究主题自身的含混性、歧义性、变异性等密切相关;另一方面,在很大程度上也与污名研究的缘起、学科分野,以及理论框架的路径依赖、认知惯性和主体意识淡薄不无关系。
因此,追根溯源,了解污名的研究缘起,以及既有理论框架的相关问题,无论是对于污名的应用研究还是对于进一步的理论探索而言,都很有必要。也唯如此,才能从根本上理解污名研究的困境之所在和寻求突破之可能。
一 埃利亚斯的内外群体与社会排斥研究
与污名相关的研究,到底肇始于何处,很难追溯其源。但就如今我们所通行认识的污名内涵而言,对此曾有过深入研究,并产生深远影响的,当首推埃利亚斯(Norbert Elias)。虽然埃利亚斯在其早期的研究中没有使用污名概念,但其相关研究却与污名密切相关。而且在其晚些时候出版的一些论述中(譬如1965年首次出版的The Established and the Outsiders),也开始将此前相关的一些研究问题概念化为污名和污名化(stigmatization),并就污名与污名化做出了相应的对比和澄清。
在1935年的一篇论文中,埃利亚斯对胡格诺教徒被逐离法国事件进行了分析,并将此诠释为一种动态的社会过程,而不是单独个人的动机、意图及行动的结果。并指出,一个群体能将人性的低劣强加在另一个群体之上并加以维持(也即我们今天通常所言的有效污名化),这完全是两个群体之间特定权力关系的结果。
埃利亚斯明确地指出了,污名双方的关系,是权力关系在动态社会过程中衍生的结果。换句话说,污名得以形成,不论经由了怎样的个体或群体参与的社会过程,其归根结底是一种权力关系的演绎实践。
此后,埃利亚斯在另一项研究中进一步就此社会过程展开了调查和深入分析。从1958年起,埃利亚斯和其学生斯科特森(John Scotson)合作,在托名为Winston Parva的小镇展开了为期数年的社区调查,并于1965年出版了《内群体与外群体:对社区问题的一项社会学考察》(The Established and the Outsiders: A Sociological Inquiry into Community Problems)。在这项研究中,埃利亚斯及其学生集中分析了“闲言碎语”在社区里制造和传播的过程——往往通过报刊、公共场所的闲谈、走亲访友的家长里短等渠道。埃利亚斯及其学生敏锐地指出,闲言碎语的制造和传播是一个信息选择的过程。对于他群,人们往往尽可能选取其最坏的并加以放大,即力图对他群的形象贬损化;而对于我群,则是尽可能选取最好的并加以放大,即努力美化我群的形象。
既然如此,“闲言碎语”的制造与传播当是一个双向的过程,为什么最终是社区原有居民(内群体)占据上风呢?埃利亚斯和斯科特森发现,“内群体”成员通常通过对他人不遵从“社会规范”的言行表示厌恶和震惊,来彰显自己的规范意识和群体认同;而“外群体”成员却往往对所属群体的“不良言行”深感惭愧,从而显示自己对“社会规范”的认同。为什么会这样呢?正如埃利亚斯在胡戈诺教徒被驱逐的研究中所指出的,因为两者处于不平衡的权势关系——原有居民(内群体)占据着优势地位,既令人向往,又掌握着话语权(对“社会规范”的确立)。
由此,外群体受到了日益严重的贬抑和排斥,并逐渐凝结为一种共享认识和心理机制。这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强化既有的权力关系,使得劣势群体越发难以有效反抗,从而不得不屈从乃至认同或者自暴自弃。这种屈从性的认同或自暴自弃,毫无疑问也会成为“闲言碎语”再生产的来源和佐证。
在这两项研究中,埃利亚斯所阐述的几个核心议题:群体划分、权力关系、社会过程,对此后的污名研究产生了极为重要的影响。事实上,这三个议题也一直是此后污名的社会学研究的重心。譬如,福尔克(Falk)的内外群体交往行动研究、约菲(Joffe)“危险的他者”与污名谴责理论、史密斯(Smith)关于污名与偏见的群体情绪与焦虑研究,以及林克(Link)和费伦(Phelan)关于“我们”与“他们”标签化的以歧视为导向的社会过程理论研究,等等(相关的研究和理论,详见后文文献述评部分)。然而对于权力关系在污名形成与污名化实践中的运作机制和具体过程,仍然缺乏足够的关注;对于权力关系是如何通过群体划分和社会过程而实现社会排斥缺乏令人信服的有效解释。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埃利亚斯与斯科特森还指出,人的心理、信息的制造与传播、文化表达和权力关系格局显现出以下特点:不均衡的权力关系,如果比较稳定,内群体成员自我感觉地位稳固,则对外群体看法的扭曲程度就不会太大;反之,当不均衡的权力关系不甚稳定,其优势地位受威胁感增强时,则容易导致走向极端的扭曲认识和刻板印象。这一点在污名研究中至今还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个中原因,或许是由于很难将此纳入相应的污名理论框架中而并行不悖。但日常生活中,我们又非常容易能感受到这个问题的普遍性:譬如单位同事之间,当一个人远不如自己/群体时,人们往往不无鄙视,却又兼有怜悯,甚至偶尔施以援手;但对于那些和自己/群体差不多的人或群体,则时常充满了敌意。正如题注中所言,“你比我差,我便歧视你;但是你比我差得太多,歧视会变成怜悯。你比我好,我便嫉妒你;但是你比我好得太多,嫉妒会变成仰慕。”而这其中所暗含的“污名与誉名”之间的相互转化问题,同样也未能引起人们的关注(相关讨论,详见后文)。
二 戈夫曼的受损身份与自我/社会管理研究
毋庸置疑,就污名概念和这一研究领域的确立而言,戈夫曼做出了奠基性的贡献。但不无遗憾的是,污名研究在很大程度上只是戈夫曼“符号互动论”(“拟剧理论”“印象管理”)母题研究中专题式的案例分析,其并没有对污名问题(动因、过程、效应等)做进一步的深入分析和理论探究(在其后的研究生涯中,对于污名主题也少有再涉及);而止于认为“污名”本身就是一种理论,如其所言:我们建构了一种污名的理论——用于解释他人之所以低劣和危险的意识形态,使基于诸如社会阶级差异而产生的厌恶和憎恨得到合理化。
在《污名》一书中,戈夫曼借鉴社会学、社会心理学和临床医学的成果,对各种污名都展开了相应论述,发现在任何情境中受污者都无法被社会完全接纳。根据戈夫曼的划分,被污名者一般有四种类型:社会越轨者(social deviant)、内群体的越轨者(in-group deviant)、弱势/少数群体人员(minority)、低层社会人员(lower class)(注意:是“低层”而不是“底层”,是相对的lower,与污名的相对性和无所不在相应)。通过对各类受污人群及其具体污名情境的描述与研究,戈夫曼对污名做出了相应的具体阐释。
第一,污名根源于身体、性格或者族群上的某种特质(本质性的)。
第二,特质本身并不是污名,只是不受欢迎的对象或者根据标准(norm)而被排斥的对象(normal deviant)。
第三,污名实质上是特质与刻板印象之间的一种关系,是由社会定义的,并由于在社会交往中被不断识别和强化而成为一种污名;而污名反过来又会进一步强化这种交往模式——排斥,以求减少被污名者的生活机会。
第四,污名是相对性的,是在具体的交往过程和社会关系中形成的,任何一个人同时既是污名的制造者又是污名的对象。
第五,污名在形式上是一种群体的划分,这种划分不仅体现在正常人与被污名者之间,也体现在被污名群体内部——每个人都有一种自我身份认同和群体归属意识,时时进行着不同层次的“内群体”(in-group)与“外群体”(out-group)划分。被污名者也由此常常为到底如何确立“自我身份”而纠结于各种各样的根据污名显见程度和严重程度来给“自己”划级分类的细枝末节。
简而言之:第一,污名根源于本质性的差异特征;第二,污名体现于相对的社会身份和实践性的交往关系;第三,污名具体表现为一种群体的划分;第四,污名既是生活机会竞争的手段,也是结果。
对于污名的功能,戈夫曼指出:“尽管看起来污名过程具有一般的社会功能——即谋求那些不被社会支持的人以支持社会的功能——并因而具备了通用的解释力,但我们还应该看到,不同污名似乎也具备了一些迥然相异的额外功能:譬如,让一些有不良记录的人遭受污名,能起到社会控制的作用;让某些种族、宗教和民族群体遭受污名,则便于把这些弱势群体从各种竞争渠道中排挤出去;而贬低那些身体有缺陷的人,也许可以解释为有助于缩小求偶范围。”
因此,如果要给戈夫曼的污名研究做一点理论归纳的话,可以概括为一种“污名的社会建构论”——对应着功能上的社会控制、社会排斥和社会选择,或者统称为社会管理。这些在后继的污名研究中都得到了不同程度的侧重和发展。
但戈夫曼提到而没有展开论述的“污名不仅是生活机会竞争的手段,也是其结果”的后半部分——“也是其结果”——却往往被忽视了,甚而经常被颠倒地归纳为“污名导致歧视”,或者“污名是以歧视为导向的社会过程”。就此展开,当是生活机会竞争导致了污名,并参与到进一步的生活机会竞争中(污名作为手段);而不是“先验性”(或者认知性)的污名导致了作为竞争的手段和作为结果的歧视——也就是说,与“污名导致歧视”的理论逻辑恰恰相反,当是“歧视或相关权势建构与实践导致污名”。
虽然戈夫曼对污名做了很多案例描述、阐释和相应的具体分析,但严格地说,并没有给予污名一个明确的、清晰的定义,也没有对污名研究做出具备解释力的理论归纳。尽管其后,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以来,有关污名的定义以及相关的理论竞相涌现、众说纷纭。但事实上在今天看来,污名理论研究的兴盛一时与莫衷一是,恰恰使得无所不在的污名与极度落后的研究水平呈现出巨大的落差,导致了污名研究陷入更为深重的困境与混乱,甚而一定程度地促发了社会污名的泛化和恶化。
三 污名相关理论及其研究应用
虽然自戈夫曼之后,污名研究曾一度兴盛,但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大都没能在戈夫曼的研究基础上有多少实质性的突破(近二十年来则几乎都是些应用研究,少有理论上的贡献)。因此,较为全面地了解既有污名理论及其相关问题,无论是对于污名的应用研究还是对于进一步的理论探索而言,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且这种研究越来越迫切。
此处之所以说是污名相关的理论,而不是“污名理论”,正如我们接下来所看到的,这些理论大都不是基于对污名本身的研究得出的,而是因解释污名的需要而移植或者借用过来的。这也是为什么这些理论在解释污名时总有牵强附会、隔靴搔痒之感,这也是致使污名研究一直囿于各学科视角的无尽纷争,而裹足难前的主要原因。既有污名相关理论大致可以梳理如图1.1所示。
图1.1 污名相关理论框架示意
心理学取向一般侧重于污名形成的认知条件和认知过程;而社会学取向则侧重于污名的功能和社会性,往往将污名置于文化、政治、经济等社会背景下来理解和关注。大致可分类如下。
一是“是什么-如何”(what-how)类型。主要关注什么是污名,污名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如何作用于个体和影响个体,并导致了怎样的应对,其中又有两种:侧重于形成过程和侧重于作用过程。侧重于形成过程的主要有:互动标记、刻板印象、社会学习、发展模式;侧重于作用过程的主要有:社会文化与规范认同、社会标签、社会过程、身份威胁、精神压力。
二是“为什么-如何”(why-how)类型。主要关注污名为什么会形成,是如何发展、维持和再生产的,也分两种:侧重于功能解释和侧重于动因解释。侧重于功能的主要有:社会控制/管理、社会排斥、谴责理论、系统正义、社会进化;侧重于动因的主要有:群体情绪、自我提升、社会忧虑/恐惧/陌生焦虑。
(一)污名形成过程的相关理论
1.以刻板印象为核心的理论视角
实际上,正如戈夫曼在《污名》一书的序言中所指出的,对于污名现象的心理学研究在他之前已经有十多年了,在这十多年污名的心理学研究中,刻板印象一直是理解污名的一个主要的关键概念和理论视角。刻板印象(stereotype)这一术语通常被认为是1922年李普曼在《公共舆论》一书中首次提出的,虽然历经发展,但仍主要指根据性别、种族、年龄、职业等而形成的以偏概全的固定印象或内隐观念,一般与某些特征和行为相关联。这一概念被提出以后,在心理学、社会学、新闻学、传播学等领域都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在心理学领域一直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研究对象。近代心理学的研究认为,刻板印象往往对应着某种原型(prototype):一方面,基于原型而过度地扩大认知,以偏概全;另一方面,基于原型而不断衍生出各种子类型,并将对原型的偏见、印象和思维模式承袭到子类型中,从而进一步强化了基于原型的片面(或歪曲)认知,并凝结、弥散在集体意识和社会文化之中。
自戈夫曼以来,刻板印象这一术语更是越来越多地被应用到社会学领域,尤其是在对污名的研究中,很多时候被直接当作污名的另一种别称。雅各比(Jacoby)则认为:污名,可以被描述为使得人们与刻板印象等一系列不希望拥有的特征相关联的标签(label),提出了更具社会学视角的“污名-标签”框架。
简而言之,刻板印象流派认为,污名本质上就是对某些差异的放大所导致的以偏概全的认知,和相继的态度、行为。以刻板印象为核心的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涵盖了“社会学习”理论,并与具体的个体认知、态度、言行相契合,关注了污名(刻板印象)形成和作用赖以发生的社会文化、情境的影响。
2.互动标记
互动标记理论(Mark Theory)是琼斯等人在戈夫曼“会丢脸”(discreditable)和“丢脸”(discredited)基础上所做的进一步阐释,并细化了戈夫曼“符号互动论”的具体交往过程。
戈夫曼认为:一个人首先只是可能“会丢脸”——他的污名还没有被发现,而处于被主体有意控制或者无法控制的状态;只有当这种污名被发现或者泄露了,才会真正处于丢脸的状态而成为被污名者,从而受到污名的影响并导致他人以污名相待。也就是说,污名是通过交往互动中对特征的“发现”“界定”“特别对待”而具体实现的。与此相对应,琼斯等人则通过“标记理论”对这一交往互动过程做了进一步的细化,并指出了污名的六个维度:①隐匿性(能被发现的程度或概率); ②显现性(随着时间的推移能否凸显出来); ③冲突性(在社会交际中的不协调程度); ④审视性(他人的态度和反应); ⑤归因性(个体有多大程度的责任); ⑥危害性(对他人的危险程度)。也就是说,“互动标记”视角更多关注的是“被发现”“被污名”与个体特征本身密切相关:有些差异会(容易)被发现,有些不会(不易)被发现;有些被发现会导致污名,有些即使被发现也未必导致污名。
互动标记理论,既从心理学和行为学的角度指出了交往行动对污名形成的作用,又关注了差异本身的特性在污名形成中的重要意义,从而比较有效地解释了为什么人与人之间无尽的差异中,有些差异会导致污名,有些则不会;为什么污名在程度和影响上会因为情境、人际关系、社会状况、文化等原因而形色各异。然而,对于为什么差异会导致污名的原因本身,却没有给出相应的解释;对于污名为何、如何作用和影响也少有涉及(仅有一些“不言而喻”的案例呈现)。
3.社会学习与发展模式
借鉴班杜拉的社会学习(Social Learning)理论视角,伯克霍尔德等人在对艾滋病污名的研究中指出:艾滋病污名认知的建构和形成涉及对传播途径、感染风险、刻板印象、社会规范、风险意识等一系列“知识”的学习,并在交往中得到践行。佩蒂格鲁等人则在有关社会规范对偏见、歧视与污名的重要作用的研究中,通过对南非白人反黑人和支持种族隔离制度的信念的调查发现:对黑人持有的偏见受到文化规范和个体对这些规范的遵从程度的影响。
社会学习理论认为,并不存在真正个体意义上的施污名者,污名与污名化都是在一定社会背景下,通过学习和交往实践而形成的,并在相应的社会情境中得到阐释而发生作用;一个蒙受污名的对象更多的是被社会施加污名的,是社会创造、容纳并维持了个体习得并践行的态度和行为——个体的污名施加者只是遵照社会或群体的规范做出行为和反应而已。但问题是:①集合性的社会规范是如何超越个人而形成,并被“民主”地认同呢?②人们“被动”地“社会学习”而形成的“污名观”为什么必然会走向主动地“学以致用”呢?
而基于对污名的功能和社会进化视角的关注(相关论述见后文),斯坦戈尔和克兰德尔则在社会学习理论的基础上总结了一种污名的发展理论,认为社会污名的形成是社会建构与交往互动共同作用的过程——污名由于其功能被人们发现、学习、实践而得到不断强化,并形成了一种社会共享(认同)的文化。斯坦戈尔和克兰德尔认为污名主要包括三个要素:功能、知觉和社会共享,并以此为核心建构了一种污名形成的发展模型:对具体或象征性威胁的最初察觉→歪曲认知使得群体差异扩大化→对威胁和知觉的认同、共享→形成污名。如其所言,这一理论模型对不同社会和文化中污名的相似性与差异性能给出很好的解释:相似性是基于人们相似的共同防御威胁的目的,而差异性则是源于具体的知觉或共享方式的差异。该理论还强调了污名的形成是个体的歪曲认知与社会的沟通共享、共同作用的结果,并由此强调了对个体所处社会背景的关注。
当然,关注污名形成过程的研究还有不少,提出的观点和视角也纷繁各异,但如上述四种所见,尽管在具体的细节上各有侧重和特色,但大体上却都是相似的。对于这一类的理论可以概括为:污名,是特定社会中人们基于相应的背景,通过学习和实践所获得的对某些对象的片面、消极的认知(偏见),这种认知在社会交往中得到进一步共享和强化(凝结为刻板印象),并体现在日常态度、政策和行为上。也可以简单说成,污名,是一种负面的“认知-认同-行动”。至于是将其看作三位一体的,还是看作一种互动发展的过程,这对于理解污名而言并没有实质性的意义。
(二)污名作用过程相关理论
1.社会文化与规范的认同
在《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一书中,戈夫曼曾指出:污名是“虚拟身份与现实身份的不一致”,这是由社会所建构的,并以一种“语言关系”来指称“特征与刻板印象之间的关联”;污名与社会规范密切相关,是被规范界定的越轨(normal deviant)。基于此,琼斯等人以“标记”作为对社会所界定的越轨描述,进一步指出污名化作为一种建构的过程——社会对某些差异做出界定(标记),使得贬抑性评估在相应的情境中得到阐释和表达,从而导致个体在交往互动中形成心理认同而产生了对被污名对象“以偏概全”的认知。对此,克罗克等人则认为,虽然污名的本质是“被贬抑的社会身份”,但这种污名身份并非完全固着在被污名者身上,而是由具体的社会情境与社会交往所定义和发现的,并且个体被污名的概率和对污名的反应都受到其具体处于怎样的权势地位的影响。而杨等人则借用中国社会中的“面子”(face)指出了污名的身体道德和精神道德的双重性,阐释了污名的核心是个体在社会生活中所面临的生活价值丧失的威胁和作用的过程。
概括而言,社会文化、规范、道德的视角认为:第一,污名与导致贬抑的个体差异特征相关;第二,这种被贬抑的特征是由社会界定并在具体的交往关系中被建构起来的。而随着社会进化视角的引入,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强调对整体社会权力的关注,而不是仅仅局限于个体之间的权势方面。由此,为什么某些特征、差异会被社会文化、规范界定为“越轨”的问题也就逐渐浮出了水面,这在“标签理论”的后期发展和应用中也得到了很大程度的体现。
2.社会身份与标签视角
在1951年出版的《社会病理学》一书中,莱默特初步发展了我们今天意义上所言的“标签理论”,提出了“初级越轨”(primary deviance)和“次级越轨”(secondary deviance)概念,认为很多人原本可能只是偶然或者无意的一次犯错(初级越轨),但由于被贴上了越轨者的标签而被迫不断地认同才走向“次级越轨”并最终成为真正的越轨者。
戈夫曼在《污名——受损身份管理札记》一书中对“偏常行为和越轨行为”(deviation and deviance)的讨论则给标签理论带来了新的发展,标签理论也由此成为污名研究中一个重要的理论后盾。而受符号互动论(symbolic in teracitonism)的影响,贝克尔则从犯罪心理学、犯罪行为学和社会学的角度进一步发展了“标签理论”,对为什么贴标签和如何贴标签进行了细致系统的研究:一方面,指出了“越轨”是由社会的“规范”所界定、建构和制裁的结果;另一方面,强调了社会和他人对次级越轨行为的催化作用,以及对越轨行为、越轨者的相应责任。
所谓“标签”,有两个要素:一个是“规范”,另一个是“刻板印象”。标签理论在污名研究中的应用通常被认为,人们在社会交往中根据一定的社会规范而划分出什么是正常的、社会所期望的行为,什么是违规的偏常行为(deviation),从而对偏离行为形成了某种固定的认识,这种认知反映在违规行为主体身上,就形成了对该主体的一种刻板印象,社会也就给该主体贴上了相应的“标签”(污名),并以“标签”来扩大对主体的认识。这样,一个原本完整的主体由于一次不严重的或者偶然的偏常行为(初级越轨)而被“标签”,并被以偏概全地标定为“越轨者”(deviant),他所有的行为也由此被社会以警惕的有色眼镜作为“越轨行为”(deviance)来监视、分析和惩罚;从而,偏常行为的主体(deviator)也就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中被迫地逐渐认同了自己的“标签身份”并成为自己的“主导身份”(master status),最终导致了“预言的自我证实”(self-fulfilling prophecy),而走上“越轨生涯”。譬如,很多罪犯往往是因为其幼时被父母、老师或者其他组织机构在处理越轨行为时,贴上诸如坏孩子、不良少年的“标签”,而被同“正常人”区分开来。当被贴上“标签”并不断遭受社会对其的负面评价与期望,乃至歧视性的对待时,最初的越轨者也就在不知不觉中修正了“自我形象”,不断确认自己是坏人,进而被迫与其他的“坏人”为伍,开始更加恶劣的越轨行为。由此,“负面标签(污名)-社会惩罚(歧视)-次级越轨”,不断恶性循环。
至于被贴上标签者或者被污名者为什么会产生认同和内化,从而使得其社会交往与行动雪上加霜,对此,库利提出的“镜中我”(looking-glass self)概念是一个很好的理解视角——人们只能通过其他人(“镜子”)来认识自己,或者通过想象、期望自己如何呈现在他人的意识中而形塑自我。换句话说,社会之我并不是我自己,而是他者的建构。
此后,林克等人在对精神疾病患者进行研究的过程中提出标签修订理论,将“标签”分解为五个发展阶段:第一个阶段,贬低和歧视患者;第二个阶段,通过接触治疗而贴上标签;第三个阶段,患者对标签内化,从而导致社会交往受限和社会地位丧失;第四个阶段,污名性的标签对患者的生活产生整体性的消极影响;第五个阶段,增加了精神疾病后期复发的可能。
标签理论由此被更为广泛地应用到污名研究中,超出了“越轨”层面的局限性讨论,而发展为与刻板印象相对应的一种社会学别称。梅杰和布赖恩(Major and O' Brien)在心理疾病的污名研究中,结合“标签”与“次级越轨”理论对污名的作用过程做出了非常细致和令人信服的解释:首先,污名会通过歧视而减少患者(带有“标签”者)进入重要领域的机会,使其社会地位受到直接影响,而地位的低下又会导致相应的进一步歧视;其次,污名会导致自我预言的证实,人们对污名的刻板印象会激发对患者(受污名者)做出某些特定方式的反应,影响到受污名者的思想、情感和行为,从而一定程度地证实了他人的预期(甚至会导致受污名者的自我认同发生与他人预期完全一致的改变);最后,当与该群体关联的刻板印象在主流文化中众所周知并深入人心时,即便在没有歧视表现,甚至无人在场的情境中,也会影响到其个体行为(刻板印象的激活会自动导致其行为与刻板印象趋同)。
3.身份威胁
基于戈夫曼所指出的污名是“一种令人丢脸的特征”,从而使得被污名者“从一个完整的常人成为一个有污点的,丧失部分价值的异常人”,导致了“虚拟社会身份”与“实际社会身份”的不一致,梅杰和布赖恩通过对污名心理机制的研究进一步指出,污名会通过刻板印象、歧视和预言的自我证实,直接影响被污名者;而通过社会身份的威胁,间接影响被污名者(假定人们在某些社会身份受贬抑上有相对一致的认同)。
斯蒂尔等人还指出,被贬抑、被边缘化的社会文化或情境线索将引导被污名的自我认同与施污名者协作,从而导致社会身份威胁。于此,梅杰和布赖恩则认为,人们对这些情形的评估还受集体意识、情境线索以及个人特性等因素的影响。首先,被污名群体对被污名的身份和地位具有共同的理解,这些集体意识会影响其对污名的知觉和评估;其次,不同情境对身份的威胁取决于它在多大程度上让人感觉自己将会因此而被贬抑、被刻板印象化或者被歧视;最后,一些个人特性也会影响人们对情境的知觉和评估,包括对污名的敏感性、群体认同度、社区认同度、个人的目标和动机。
身份威胁视角主要强调影响污名作用的社会和心理因素。一方面是“自上而下”的,社会和他人如何看待自己(或者被污名者所理解和想象的);另一方面是“自下而上”的,被污名者如何看待自己,以及自己有怎样的期待、动机或防御性应对。
4.社会过程
社会过程理论(Social Process Theory),是刻板印象和标签理论之外,近年来在污名研究中颇为流行的另一个理论。对于权力参与污名作用的社会过程,林克和费伦做了如下五个步骤的阐释。首先,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被区分和标记;其次,占据主流的文化和观念将某些被标记的人与不受欢迎的特征(负面的刻板印象)相关联;再次,被贴上标签的人会被划分成一种特别的类型而在某种程度上导致了“我们”与“他们”的隔离;又次,被贴上标签的人将由此经历种种不平等的地位丧失和歧视;最后则完全可能由于社会、经济、政治等任何原因的“差异的识别”“刻板印象的建构”“被标签者作为特殊类型的隔离”,以及各种“不赞成、拒绝、排斥和歧视”而导致污名化。换句话说,污名由标签、刻板印象、群体划分、地位丧失和歧视共同构成,而权力差异是决定这五个要素最终能否生产出污名最为关键的根本所在。
林克和费伦认为,污名是一种社会过程,这一归纳强调了社会文化对人类差异类别的建构和维持,有助于解释为什么有些差异会凸显出来而有些则被漠视,以及怎样的社会、经济、文化权力导致了对人类差异的这种特别关注。也正是同样的原因,他们以“标签”(label)来替代所谓的“特征”(attributes)、“状况”(condition)、“标记”(mark),认为只有标签(或者刻板印象)才是超越身体本身的。
此外,通过对艾滋病污名的研究,帕克和埃格尔顿则进一步指出了污名是不断加剧现存社会不平等性的社会过程;而迪肯则认为污名是不断变化和对抗的社会过程。与林克和费伦所强调的权力视角略有差异的是,帕克、埃格尔顿和迪肯认为要在既有的强弱、优劣社会结构下进行去污名与反歧视的突破实践,不仅必须关注污名和歧视的结构性维度,还必须认识到其背后权力关系的生产和再生产。也因此,就污名而言,更为重要的研究面向,当在于对个人、群体和国家如何利用污名进行社会不平等的维持。
然而,在社会过程的理论视野中,只有处于优势地位的强者才能污名化相应的弱势人群,而不可能相反。这确实是污名一直以来的强弱关系演绎状况,然而这一状况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逆转。污名,从原先的强者对弱者的社会控制和排斥,日益转变为一种弱者的武器的趋势。譬如,当前层出不穷的污名泛化与上行现象——曾经的“优势强者”官员、富豪、专家……皆在社会流行话语中一一沦为了“公污猿”“土豪”“砖家”“叫兽”,等等。当然,其间的强弱关系,以及与作为武器的污名的关系错综复杂。必须有待更为深层的探究与具体分析,才能实现理论上的真正突破。
就此而言,社会过程的理论路径或可以看作只是将其他理论视角(社会学习、互动标记、刻板印象、标签、社会身份、社会文化,等等),以情境和权力为背景而综合到一起的尝试。或者,也可以将其看作“社会学习与发展模式”理论的放大版,更多地关注了污名作为互动实践(enacted stigma)的歧视层面,并最终将污名转化为对歧视的认知动力,但对社会结构和权力的具体参与及其日常实践仍不免流于泛泛而谈,而缺乏更为细化、有效的理论支撑。
5.精神压力
精神压力理论是一种偏于心理学的视角。拉兹勒斯(Lazarus)等人认为,将污名理解为一种精神压力的好处在于,可以像评估其他类型的精神压力一样引起更多的对污名的关注。所谓精神压力,是指外在或内在要求超出了个体所能适应界限的一种状况。将污名理解为一种精神压力,也即指出:第一,个体在某些方面或程度上不能适应社会的要求或期望;第二,个体会因此受到社会的羞辱、摒弃或惩罚;第三,个体会因此努力满足这种要求——精神压力之一;第四,如果努力无法实现,一则设法遮隐,二则忍受被羞辱、摒弃或惩罚——精神压力之二;第五,由于认同了社会的污名,污名内化而产生了一种自我羞辱、厌恶——精神压力之三;第六,污名文化使得每个人都有被污名的担忧和恐惧——精神压力之四。
克拉克等人也认为,将污名理解为一种精神上的压力和应对,便于解释不同污名对心理、社会乃至生物性的影响。米勒等人则认为,将污名理解为一种精神压力,有助于唤起对被污名者应对层面上的更多关注和自觉。但将污名理解为一种精神压力的弊端也显而易见——过多地囿于对个体心理和精神层面的关注,而忽视了污名的主体间性和社会交往互动的实践性、情境性,以及作为污名赖以存在的整个社会结构等相应问题。
(三)污名功能相关理论
功能理论对于理解污名为什么能在社会和人际交往中长盛不衰,又是如何作用和得以维持的,有很大帮助。然而,功能理论存在的一个最大问题是试图对污名的起源进行解释。事实上,这种功能主义视角只是解释了污名的价值和存在依据,而不是真正意义上对污名起源的追寻——也就是说,颠倒了因果关系。好比鼻子有架眼镜的功能,但不能认为鼻子是为了眼镜而生的;刀可以用来杀人,为了杀人也可以生产刀,但不能说刀是为了杀人而产生的。
1.社会控制(社会管理)
美国社会学家罗斯在1901年出版的《社会控制》一书中首次从社会学意义上使用社会控制(Social Control)一词。他认为,在人的天性中存在一种“自然秩序”,包括同情心、互助性和正义感三个组成部分。人性的这些“自然秩序”成分,使人类社会能处于自然秩序的状态,人人互相同情、互相帮助、互相约束,自行调节个人的行为,避免出现因人与人的争夺、战争而引起的社会混乱。但是,罗斯所设想的这种“自然状态”被美国19世纪末20世纪初高速发展的城市化和大规模移民否定。在现代的美国社会,初级群体和社区迅速解体,人们不得不生活在完全陌生的社会环境中,社会交往的“匿名度”大为提高,人性中的“自然秩序”难以再对人的行为起约束作用,离轨、犯罪等社会问题大量出现。所以,罗斯认为必须用社会控制这种新的机制来维持社会秩序,即社会对个人或群体的行为进行约束。在他看来,社会控制是指社会对人的动物本性的控制,限制人们发生不利于社会的行为。他还认为,舆论、法律、信仰、社会暗示、宗教、个人理想、礼仪、艺术乃至社会评价等,都是社会控制的手段,是达到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必要措施。实质上,罗斯提出的这种社会控制是一种非暴力的社会管理理论。
社会控制(管理)理论在贝克尔的越轨研究和戈夫曼的污名研究中都得到过一定程度的关注。如前所述,戈夫曼就认为“污名似乎具有一般的社会功能——即谋求那些社会不支持的人以支持社会的功能……让一些有不良记录的人蒙受污名,在表面上能起到进行社会控制的作用”。社会控制理论在污名研究中得到应用和大力推崇(尤其是将污名与歧视关联的研究,譬如林克、费伦、帕克等人的研究,以及国内外绝大多数的应用研究),与污名在表面上所呈现出来的这种功能密不可分。
然而,正如贝克尔通过“标签理论”所揭示的——越轨是由社会所界定的,并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诸如“贴标签”等社会控制催化导致的。也许,我们只能这么说,污名申明了一种社会的规范和要求,并想当然地希望实现社会管理的目的。至于,事实上污名在多大程度上发挥了社会管理功能,以及是否适得其反地增加了社会管理的成本、导致了更多的社会灾难,恐怕是一个永远也分辨不清的问题。
但对于社会控制在现实中所演绎的另一种功能——社会剥削,则基本上是证据确凿——事实上,这也正是污名研究者经常提出,却从来没有给予相应澄清和梳理的“歧视”。人们不惜将污名与歧视混为一谈,只是为了论证污名的现实作用以图解释污名的原因,却又局限在了“社会控制-管理”的理论视野中,而漠视(或者说耻于承认)其实质上的“剥削”性质。
此处值得进一步指出的是,污名的“社会剥削”和接下来论述的“社会排斥”功能有着根本的不同。社会剥削,是通过污名实现对被污名者的利用;社会排斥,则是通过污名实现对被污名者的权益和资源的剥夺(因此,也可以称作“社会剥夺”)。但这两种理论上的功能,在现实中却面临着同样的“功能悖论”困境(有关污名的功能悖论问题,详见后文论述)。
2.社会排斥
20世纪60年代,法国的一些政治家、活动家、官员、新闻记者和学者经常在意识形态上模糊地提到穷人是“受排斥者”(the exclude)。后由法国学者勒内·勒努瓦(Rene Lenoir)首次提出了“社会排斥”(social exclusion)概念,并逐渐流行开来,成为探讨社会问题的一个重要视角。
与社会控制(管理)不同,社会排斥则主要是从消极的角度分析污名的功能与原因。譬如在HIV问题上,社会排斥理论认为对艾滋病的污名化,是试图据此实现对HIV感染者的歧视与排斥,是资源竞争的非暴力策略,是在权势较量中多数人(或强者)对少数人(或弱者)的话语反映与实践。对此,也有人尝试从积极的角度来理解社会排斥,认为通过排斥降低选择风险和选择压力(譬如戈夫曼)(这实际上又涉及社会进化主义的理论,见后文)。社会排斥理论在污名研究中的广泛应用也是与对歧视的关注相对应的,如我们在前述文献中所指出的,认为这是污名的社会功能,此处不再赘言。至于社会排斥的原因,则被认为主要是结构性的社会不平等所造成的。也因此,作为社会排斥功能的污名又往往被称为结构性污名。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社会控制(管理层面)我们可以看到其内在逻辑有这样两个特点:从目的来看,它强调同质性,否定个体多样性;从作用过程来看,它具有依赖性和互动性。社会管理代表了一种“集体”的利益和意志,从而可以凌驾于个人或少数人之上,施行相应的控制。但由于这种控制是非暴力的,因此又得依赖于“集体”来贯彻这种意志,这就又分成了两部分:集体中的大多数和集体中的少数。对于大多数的依赖,是依赖其监管、教化和群体压力;而对于少数的依赖,则是依赖其被教化或者被感化。因此,在社会管理理论中,大多数和少数是相互的,在理论假设上是同属于一个“集体”并有着“共同意志”和“共同福祉”的,或者至少是以此为目标的。但社会排斥理论却有着鲜明的群体划分,不存在一个所谓的“集体”或者“共同意志”。在群体划分上,社会排斥与社会剥削恰恰是一致的。因此,理解污名作为社会管理、社会剥削、社会排斥功能三者区别的另一个关键点是群体的归属。
3.谴责理论
谴责,是对“污名化”最通俗,也是最直接的解释——也可以说是污名通向社会控制和社会排斥的桥梁。谴责理论(Blame Theory)的基本假设是:污名,是责任归因的基本表现和结果。其实早在1988年,福奇以及内尔肯和吉尔曼在对瘟疫/传染疾病的研究中就提出过外群体归因的谴责理论,但直到1999年约菲的《风险与他人》一书出版,谴责理论才在污名的相关研究中被广泛关注,并被认为是污名形成的心理基础。
同时,谴责理论也被认为具有相应的特殊功能。一方面可以起到告诫防范的作用。譬如,内尔肯和吉尔曼指出,“将疾病与刻板印象相关联的社会功能之一就是谴责外群体,通过将疾病与外群体的遗传、行为特性等联系起来,从而降低与其接触而被传染的可能”。约菲使用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强调的“他人责任”(not me-others are to blame)的现象解释了艾滋病领域中类似的情形,认为主要是HIV感染被归咎为主体的“越轨”行为所导致,从而被标定为“越轨者他人”“咎由自取”的社会谴责。另一方面也可以合理化社会的不平等或者为拒绝提供相应照料和资源辩护。譬如,迪肯指出:认为“他人”更易感染艾滋病的“外群体理论”包含了各种形式的偏见、种族主义、性别主义等,使得这种对“外群体”的污名和歧视得到了不断的扩大和合理化、合法化;卡斯特罗和法默也指出:在艾滋病领域对感染者的谴责,有助于推卸对感染者未能提供适当照应的责任。
基于对风险归因与道德谴责的研究,道格拉斯(Douglas)曾做出了极为精辟的论述:在具有集体主义倾向的社会中,中央垄断了对秩序的解释,面对不幸事件,被排斥的群体承担了替罪羊的角色,弱势群体被认为是危险的传染源(包括身体和道德两个层面),应该被隔离、监管和惩罚;而在具有个体主义倾向的社会中,由于对苦难的归因相对发散(例如,个体道德问题、社会竞争、个体能力不足等),弱势群体及其苦难被忽略。在这种情形下,消除污名化只会使被污名化的群体进一步隐形化,同时让施污群体更加心安理得。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谴责往往将疾病妖魔化和夸张化从而增加对其的控制力。既然要归咎责任,则首先需要区别彼此,因此“我/我们”和“他人/他们”就成了谴责理论的逻辑前提。那么,一旦形成群体对峙,所谓的责任归因也就超脱了责任本身,而成了话语和权势下的建构。正因此,疾病才被建构、强化为一种“他者”——是其他种族、其他阶级、其他群体的。也因此,不可避免地,谴责将与一些具体的意识形态、政治或社会目标紧密关联起来。
概而言之,谴责理论在个体层面侧重强调了风险规避的需求(直接风险和潜在风险——社会参与);在社会层面/群体层面则发展为社会排斥和社会控制理论。谴责理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社会控制和排斥理论在微观层次上的不足,却又陷入另一种困境:对于“非主体责任”者的污名和歧视同样普遍存在——譬如,对于医源感染的HIV感染者、天生残疾、少数种族等,该如何谴责呢?
4.系统正义
斯达纽斯和普拉图的社会支配论(Social Dominance Theory)假设,建立在群体基础上的不平等必须被合理化,这样才能最小化群体间冲突。基于这样的理论假设,克罗克等人认为污名的另一功能是可以合理化社会中的不平等——由于社会群体间在政治、经济等方面不可避免地存在不平等,因此,处于优势的群体会污名化处于劣势的群体和个体,以扩大对使他获益的社会体系是公平正义的认同,从而合理化他们所具有的优势,维持和稳固已有的优势地位。
约斯特等人则进一步指出,污名可以缓冲知觉者的焦虑和威胁感,通过污名化他人可以提高知觉者的可控感和实际的可控程度,从而导致对他人的漠不关心,系统性的避免、隔离和边缘化,因为受污者往往对施污者的健康、资源和价值构成威胁,而污名进程则在心理与制度层面将某些群体排斥在资源之外。
简而言之,系统正义视角认为,污名与污名化的起源和功能就是为了维持这种系统的正义。然而,何为“系统正义”呢?所谓“系统正义”,又何尝不是话语和权势的建构呢?“系统”这样的玄称,在现实中不过是“大多数、政府、社会、强者”的代名词。在这一点上,色拉叙马霍斯可谓一语破的:“我说的正义不是别的,就是强者的利益……每一种统治者都制定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平民政府制定民主法律,独裁政府制定独裁法律,依此类推。他们制定了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对政府有利的对百姓就是正义的;谁不遵守,他就有违法之罪,又有不正义之名。”
如果说谴责是手段和在心理上的诉求,那么,系统正义,则是通过冠冕堂皇的包装在社会意义上的诉求——目标所指仍然是社会控制与社会排斥。系统正义这一理论对于自我污名和污名的内化有较好的解释力。然而,最根本的问题是,为什么群体间的冲突必须最小化,并以对弱势或少数群体的污名和压制为出口?
5.社会进化
纽伯格等人在对污名的研究中强调了生物与文化的相互作用,认为被污名对象的属性存在跨文化的共性;人类对“他者”施加污名是为了满足一种基本的生物文化需要——确保人类群体能更有效地生活。
相比之下,库尔茨班和利里的论述更为明确和直接。他们认为人类的群体生活方式必须适应生存法则和基因遗传,因此有必要将群体内部的威胁减到最小,这就需要相应的机制来辨别出那些危害群体或妨碍群体发展的特征或个体,并贴上标签,从而引导其他群体成员对此保持警惕,必要时施以限制或将这些个体从群体中分离出去。而污名正是这样一种机制。
在进化论研究者的眼中,污名化是种族/群体生存和繁衍的策略,是由基因和生存法则所推动而导致的某种“歧视、排斥”需求。
(四)污名动因相关理论
1.群体情绪
前面在各种理论解释中都反复提到过群体的划分,并默认为这是导致污名的重要原因,但导致这种划分的原因是什么却没有得到足够的关注。群体情绪理论为此做出了一种解释尝试。
史密斯在《社会身份与社会情绪:对于偏见的新认识》一文中指出,个体情绪的认同归属会形成某种群体情绪,从而产生偏见共识;这种情绪和共识的认同扩大,会凝结为不同的社会身份和刻板印象。迪瓦恩则在情绪理论基础上进一步考察了社会化的群体对峙,综合了文化、利益等视角,指出了艾滋病污名是“我们”与“他们”的社会问题。而在普兰特与迪瓦恩合作的一篇论文中,这种群体的情绪被扩展到了对“心理焦虑”的具体关注。
然而问题是,不论是“情绪”还是“焦虑”都是天然产生并且独立的吗?即使在认同扩大过程中也仍然保持着相对的独立吗?这种将原因引导到心理层面的解释,有着某种想当然的误区——“心理”,是本能、自发并独立的。
2.自我提升
克罗克和卢茨基认为,人们有着确认自我优秀和自我价值的需求,因此费斯廷格尔、格鲁德等人曾指出会由此诉诸各种通过与他人对比的方式或手段来实现;也因此当对自我价值不确信时会倾向于同被污名的群体进行比较(或者通过污名化他人而满足相应的心理需求)。
一般而言,自我提升理论(Self-enhancement Theory)认为,污名化可以通过下行比较(与不幸的他人比较)提高自尊,增加个体的主观幸福感。下行比较既可以是相对被动的(寻找在某些方面不如自己的人),也可以是主动的(通过污名化创造出他人的劣势);而在污名化过程中也同时包含被动和主动的下行比较。此外,自我提升理论认为,在群体层面,污名化他者也可以提高群体自尊,对内群体优于外群体的强调可以增强集体自尊和凝聚力。
然而,自我提升理论至少面临了三个主要问题。第一,为什么被污名者往往会表现为对污名的认同甚至自我污名化?第二,为什么不同群体/个体会对某些特征或他者达成相同的贬抑共识?第三,为什么以对比而自我提升为目的的贬抑他者最终会形成社会共识的污名?
此外,和群体情绪类似,自我提升的心理需求是原生性的吗?如果不是,那么又是因何、如何产生的呢?
3.社会忧虑、恐惧、陌生焦虑
忧虑的动因理论在实质上是对社会控制理论的心理层面解释,将社会控制的功能需求演绎成一种心理需求,似乎这样就可以回避功能主义过度解释的因果倒置困境。
且不论忧虑心理何以自发形成,此理论还面临着科尔曼等人所提出的质疑——“为此我们将不得不弄清楚污名与威胁预见之间的关系,以及污名何以能化解 ‘社会对某些越轨,甚至所有已知越轨/危险的恐忧’”,也就是说忧虑为何必须演变成对他者的贬抑、污名、排斥、压制?
而科尔曼等人强调的恐惧、陌生焦虑,以及其他人的一些归因于心理的理论视角,其实同样存在类似的问题(将“越轨忧虑”一词直接替换即可),不一一赘述。
四 研究概况与理论困境
(一)国内研究概况
就国内的研究情况而言,对“污名”的关注是近十几年的事。从知网CNKI以污名为篇名的检索情况来看(检索更新日期2015年12月5日),共检索到文献387篇,主要是最近几年,尤其是2013年以后才呈现出迅速上升的势头(个中原因,与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及网络话语权的兴起所带来的污名泛化现象有很大关系,从而引起了众多研究关注)。而从研究角度来说的话,真正的污名研究始于2003年周方莲的硕士学位论文《大学生对一些典型社会污名的责任归因》,此前的3篇都只是新闻性质的报道,使用了污名一词而已。
从学科角度来看的话,则主要集中在心理学、社会学或者社会心理学研究领域,占据了1/3多;新闻传媒、行政管理、思政教育和医疗卫生相关的研究领域,占据了大约1/2(但这部分基本上都是应用研究,或者仅仅使用了污名一词)。其他学科领域的污名相关文献则几乎都是对污名概念或理论的简单借用。
其中,也有一些为数不多的研究者,分别从学科交叉的研究视角对污名做出了相应的理论尝试,譬如,管健将心理学与社会学相结合所进行的研究,景军将社会心理学与人类学视角相结合所进行的研究,张有春从媒体话语与社会学角度所进行的研究,以及张昱和杨彩云基于现代社会背景,从信任危机的视角所展开的研究,等等。随着最近几年显而易见的污名泛化现象不断呈现,越来越多的研究者意识到既有污名研究的理论局限和不足,也纷纷指出了这一问题,但一直缺乏有解释力的理论突破。个中缘由,与国外污名理论研究中存在的局限与困境,大同小异。
(二)国外研究概况
由于污名本身的复杂性、含混性和多样性,以及对其的关注和研究不足,总体而言,当前国际上的污名研究基本上仍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在定义方面将污名与偏见、刻板印象、歧视混为一谈的情况很普遍;在理论方面各学科研究者往往是套用各自的既有理论来解释污名,且在一些关键性的问题上或混淆或偏执一端,而缺乏综合性的视角和基于对污名本身的研究及理论归纳。
前面对于污名相关理论的综述,只是从污名的形成、作用过程和功能、动因两条路径进行了简单梳理,如果就各理论视角的演进和发展脉络来看,很多研究者一般都只是在各自的学科范围内进行污名研究,而忽视或者无视其他相关领域中的研究成果。这种偏于一隅的研究视角,一方面,不仅会使得研究者往往囿于污名概念的狭窄视域而无法厘清其中所包含的一些模棱两可的发展规律;另一方面,也往往导致研究结果相互矛盾,令人莫衷一是,使得更深层次的污名研究成果难以出现。
而在有关污名的应用实践方面则多侧重于对残疾、疾病、种族的污名研究,近来才因略有对弱势群体的关注而涉及了政治面向,但往往又与泛泛的权力关系及其社会结构混为一谈,或者仅仅局限于社会政治层面。此外,在既有的研究中,对污名双方的主体性,以及主体间性问题鲜有涉及,遑论对污名问题中主体性和意向性的政治面向的关注。
诚如郭金华在对社会心理视角主导的污名研究的批评中一针见血地指出的那样:大多数研究,对污名与被污名双方的关注是不对称的,往往只有污名化的客体(被污名者)是在场且清晰的,而污名化的主体(施污名者)则处于隐形、模糊甚至缺席的状态。由于缺少具象化的、可辨识的污名化主体,污名化主体在实际研究中常常被默认为是“正常人”,或者被简单或模糊地处理为一般意义上的抽象的社会大众,从而被忽视、搁置,研究者甚至放弃了从污名化主体的角度来探求污名的产生和维系机制的可能性。
(三)研究局限与理论困境
作为污名研究的最为主要的两条路径,也作为从其他学科视角进行污名研究的两个基础脉络,心理学和社会学研究(包括心理学与社会学的交叉研究)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和存在的困境在于,过多地局限于污名如何产生(how),流于对污名现象或问题(且多为疾患或弱势群体)的陈述与分析。同时,在对污名的既有研究中,积极的论调往往侧重于强调污名对促进社会管理无可替代的作用,消极的论调则往往侧重于强调污名对社会的负面影响和对“人”的损害(且通常是出于对社会负面影响的顾虑才回溯到关注对被污名个体之“人”的损害)。
污名研究的此种偏狭,反映出人们在社会问题认识上缺乏自觉意识与反思意识的客体化倾向,以及本质中心主义。其主要困境在于将“特质/差异”(个体差异或权力差异)作为污名的根源,而对更为重要的主体意向性问题和实质性关系缺乏足够的重视——污名为什么(why)产生,并得以不断扩散和再生产?
如果说心理学路径的污名研究更倾向于个体主义视角,着力解释被污名化的差异如何生产出相应的权力差异和社会性结构,那么社会学路径则恰恰相反,更倾向于宏观的社会视角,着力于解释社会性结构和权力差异如何生产出被污名化的差异。理解污名,要说容易也很容易,随随便便一个理由都不无道理;要说困难又何其困难,无论怎样的理由都显得牵强含混、有失偏颇。而越是不断地追问“为什么”,这种力有不逮感就越是强烈。
譬如,如果说社会排斥是贫穷污名的原因,那么为什么会有社会排斥?如果说社会控制是罪犯污名的原因,那么为什么会有社会控制?如果说社会排斥、社会控制都是为了追求更好的社会和生活,那么何为更好?谁的标准、谁的更好?如果说是大多数人(强者)的标准、大多数人的更好,那么为什么大多数人的更好必须建立在少数人(弱者)的痛苦之上,而少数人又如何会成为大多数人牺牲的对象?又为什么,事实上所谓的“强者”也往往为污名所困,而“大多数”也往往成为被鱼肉的对象?
此外,除了前述文献中已经提到的一些问题外,我们可以看到现有的污名研究中还存在另外一些共同特征和发人深省的问题。
第一,所有的定义、理论都不同程度地将污名的根源最终归结到“身体、性格、族群”等方面的差异特征。那么如果有一种魔法能使所有以上相关的“污名特征”统统消失,每个人都成为如斯塔福德和斯科特所说的“理想的人”(ideal person),是否污名也会由此而销声匿迹呢?从以上的种种理论来看,答案似乎应该是“是”。但污名真的会由此而消失吗?
第二,所谓“污名特质”用社会学概念表达的话可以看作一种相对的“差异”,意味着对某种社会建构的衡量和判别。那么到底怎样才算是导致污名的“差异”呢?而污名化到底是“差异”本身,还是拥有差异的人呢?譬如,一个欧洲纯种男性白人,有着博士学位,著作等身,做出过造福人类的伟大贡献,资产万亿,但是长相有点恐怖,还有点跛足,是个同性恋,嗜好吸毒,捐助过很多慈善事业,也因为诱奸儿童蹲过大狱……他会成为一个被污名者吗?会受到社会的歧视和排斥吗?如果会,为什么“瑕可掩瑜”?如果不会,凭什么可以力挽狂澜?是不是因为当一个人“有用”时,所谓的“污名特质”就算不上“差异”而更像“自己人”了?但因此就意味着“去污名”了吗?还是仅仅抵制住或者说消解了“歧视”而已?
第三,如果说“社会”“规范”“情绪”“心理”“功能”等,指的是某种“需要”,那么是什么原因使得我们必然会污名化差异来满足此需要,污名又为什么必然会成为一种需要?或者如科尔曼等人所说:“为什么必然是更需要拒斥而不是接受(或帮助)他人;更需要贬抑而不是褒扬他人?”是不是反过来想一下,人们为什么需要对别人阿谀奉承、歌功颂德……就可以豁然洞开?如果不那么简单,那么更深一层的原因又是什么呢?
第四,随着权利意识的觉醒、女权主义的兴起,以及后现代主义的推波助澜,人们的视线已越来越多地转移到对自身和日常生活的日益关切,污名的重要性和深层影响也随之越发凸显出来,学术研究一时蔚然成风。然而,由于污名研究的重心过多地被女权、贫困、疾患等具象所困,往往流于描述性或者应用性的研究,而对于污名本身以及理论上的关注极其有限。这反过来,也就限制了对污名问题的全面审视和深入研究,忽视了污名内在的更为重要的核心问题和实质性关系。
第五,事实上,甚至可以说现行的很多此类污名研究和应用实践在实质上往往也是一种污名性的——由于不断地关注、言说和行动,而在很大程度上将其污名更深层地凝结在了集体的记忆与意识之中。福柯通过“话语权力”分析指出“对 ‘性’的压制促发了 ‘性’的生产”并进而论述了“权力的生产性”,如果说,这是可借鉴的话,那么反而观之,在对“污名”或“歧视”的反抗斗争中(包括理论或应用研究),一方面由于固有话语权势和思辨逻辑的局限,另一方面由于不当的举措,同样在一定程度上促发了污名和歧视的“生产”与“再生产”。
柏拉图曾在《理想国》中叙述了一个“洞穴囚徒”的故事:人类就好比洞穴里的囚徒,从出生起头颈和腿脚就被绑着,不能走动也不能转动(身体局限),只能看到面前的洞壁上的影子;由于终其一生都看不到任何别的东西(知识局限),影子就成了唯一真实的存在,并基于对影子的认识而争名夺权;如果有某个囚徒能够摆脱束缚,可以站起来转头看到事物本身,或者能够走出洞穴看到外面真实的世界,就会意识到之前洞穴里的争斗是多么可笑(认知局限);如果他因此而萌生说服洞穴之内囚徒的念头,试图返回洞穴将他们从虚幻的影子世界中解放出来,那么结局可想而知,不会有任何人相信他,甚至会因为他的“妖言惑众”而将他视为疯子而愤而杀之(社会局限)。作为对人类社会与真知的一种隐喻,“洞穴囚徒”所展现的这四重局限和困境,也正是我们认识污名、摆脱污名的局限和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