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研究的目的与意义
一 研究目的
作为一种特殊形态的经济组织,合作社是在市场经济体制下,广大社会弱势群体为改善其自身的市场竞争条件、降低交易成本、实现规模经济而自发产生的(苑鹏,2006)。一方面,作为企业形式的一种,其目的是实现对其成员利益增进的最大化;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特殊的组织形式,其经营宗旨又兼具社会公平与经济效率的双重性,这种双重性决定了合作社制度结构的独特性。因此,如何通过改善其组织结构和提高其治理水平来寻找公平和效率的最佳平衡点,一直是合作社在现实中面临的一个难题,也是理论界长期关注的热点问题(Cook et al.,2004)。在新的历史时期下,深入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结构及其行为特征,找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行和发展的规律,这对于进一步提高合作社的运营绩效和竞争能力具有深刻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书以这一线索为出发点,运用SSCP范式和新制度经济学理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特殊的经济实体进行深入的研究,旨在找出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绩效和持久竞争力的治理途径,同时为以此为目标的合作社的制度结构和契约行为提供一个理论基础。
本书的主要目标为:(1)结合交易与契约的视角,研究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契约选择行为以及该行为背后的动力机制,即回答关于“决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契约选择行为的关键性因素有哪些”的问题;(2)基于拓展的SSCP理论框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安排与运营绩效的关系做出预测,并寻求提高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绩效的途径,即回答关于“不同产权类型合作社的组织模式、行为特征以及经济绩效有何内在联系”的问题。
本书的主要目的是,从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方面着手来解决以上这些问题,对这类问题所进行的深入探讨也就构成了本书的主要内容。总之,本书主要是以交易与契约为研究视角,探讨转型时期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性、产权结构、契约行为和运行绩效,并以此为基础,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行和发展提供一些有价值的政策建议。
二 研究意义
20世纪80年代,中国农村家庭承包责任制度的确立,使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为微观经济主体提供了有效的激励机制,成为促进农业和农村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之一。然而,伴随着农产品市场供给短缺局面的结束,我国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的农业生产方式面临着许多新的挑战。例如,由于市场力量的不均衡,一方面农户无法获得应得到的产品利润,另一方面农户无法参与到价值增值空间较大的产品加工或流通领域;在小农生产的背景与条件下,农民从事生产所面临的成本很高,而效率却很低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将中小农户组织起来闯市场的新型合作组织形式,就是在以上背景下产生的,它被视为促进农业二次发展、有效增加农户收入的有效手段之一(马彦丽,2006)。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始不断涌现并快速发展。然而,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变了目前我国中小农户的生产经营方式和产业结构,但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与其本身内部制度有关的问题和缺陷。例如,现阶段农民专业合作社虽然数目众多,但在不同地区、不同产业上分布不均;多数合作组织较为松散,有影响力和发展潜力的合作社较少;多数合作社是依靠企业、大户或基层部门等外部力量建立起来的,因此组织常常处于少数大股东或管理者的控制之下,广大中小农户的应有利益仍得不到保障等。
本书认为,上述问题涉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一种与投资者所有企业(Investor-owed Firms, IOFs)并存的组织形式的制度安排是否具有效率,以及是否具有竞争优势的问题,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予以解释较为合理。对此类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我们加深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组织形式的认识和理解,同时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评价各项合作社政策的制定,对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起推动性的作用。
就理论意义而言,本书以新制度经济学为主要分析工具,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理论与实证分析,探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律,寻求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营绩效的有效途径,力争对其制度特性、产权结构、外部环境条件和内部发展潜力等问题进行新的阐释;并通过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框架体系,进一步丰富合作社理论,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理论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探索。
就现实意义而言,本书从交易与契约的研究视角出发,论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性、制度结构和运营绩效之间内在的逻辑关系,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绩效评价的指标体系,为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制度优化和绩效提升提出合理的建议。另外,本书拟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相关人员进行大量调研,全面、真实地反映实际问题。研究成果不仅可以为国家及政府部门制定政策建言献策,而且可以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自身发展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