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当代中国民族团结进步推动实况
历经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的洗礼,1949年10月,依据人民民主原则建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均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各民族一律平等,实行团结互助,反对帝国主义和各民族内部的人民公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成为各民族友爱合作的大家庭。反对大民族主义和狭隘民族主义,禁止民族间的歧视、压迫和分裂各民族团结的行为。”人民政府以消除阶级压迫和剥削制度改造社会,推动社会现代转型,民族关系由此发生根本性变化,“从民族压迫时代,改变为民族平等时代”,“各民族人民友好合作的大家庭”成为充分利用历史资源并满足现实国家政治良好运行、推动社会整合的基本条件,各民族平等和友好合作成为民族团结的全新基础。
观察和研究当代中国民族团结推动状况,我们会发现改革开放前的30年里,民族团结经历了确立新目标形态、完善制度保障及基本制度在全国范围的实践探索过程,其中还经历了十余年的曲折。总体而言,随着社会改造和各项民族政策的实施,历史上各民族之间的不信任、隔阂被逐步打破,各地域和民族成员之间的交往和联系更加紧密,在建构新生活的热望中,各民族间的团结深入发展并不断得到强化,保障民族团结的一系列社会政策形成并发挥作用。从全国人口和资源分布特征上考虑,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团结合作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基础,“天上的空气,地上的森林,地下的宝藏,都是建设社会主义所需要的重要因素,而一切物质因素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加以开发利用。我们必须搞好汉族和少数民族的关系,巩固各民族的团结,来共同努力于建设伟大的社会主义祖国”。
改革开放以来,除初期纠正错误消除负面影响,在解决民族问题和促进民族团结方面的突出成就便是国家提升了调节和维护民族团结的法制强度,在经济发展和改革中全面推进民族团结。这一阶段,民族团结的巩固和发展也经受了观念转变、社会变革、政治体制改革等复杂变化,国际政治格局演变也是对中国民族团结的考验和挑战,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经受国际国内形势双重考验中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期,各民族之间的团结和共同奋斗成为推动中国社会现代化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最基本保障。
当今世界仍然处在民族国家时代,列宁早在20世纪初就指出:“发展中的资本主义在民族问题上有两种历史趋势。民族生活和民族运动的觉醒,反对一切民族压迫的斗争,民族国家的建立,这是其一。各民族彼此间各种交往的发展和日益频繁,民族隔阂的消除,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等的国际统一的形成,这是其二。这两种趋势都是资本主义的世界性规律。第一种趋势在资本主义发展初期是占主导地位的,第二种趋势标志着资本主义已经成熟,正在向社会主义社会转化。”今日世界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衰落显示,人类社会仍然处在资本主义时代,离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和社会经济文化的高度繁荣便难以实现人类社会的最高理想,因此,人类社会实现理想社会之路仍然漫长。
20世纪90年代随着国际社会冷战政治格局的打破和东欧剧变、苏联解体的发生,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衰落,似乎在某种程度上更显示出资本主义势力的强化。无产阶级跨民族的团结面临新的挑战。中国作为一个由共产党执政的多民族国家,民族团结受到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特别是西藏“3·14”和新疆“7·5”事件,打破了1949年以来民族关系没有大的冲突的基本状态,对1949年以来形成的民族团结大势产生了重大负面影响,在局部区域形成了不同民族间的新的不和谐氛围,民族团结特别是民族之间的团结受到一些人的质疑。某些人甚至动摇了立场,认为这些问题的出现是中国民族政策导致的结果,从而质疑、怀疑,甚至指责中国共产党将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作为民族关系处置原则。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发展,个体利益合法化,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仍在持续,民族间文化差异依然存在、各民族人口全国性流动范围不断扩大、各民族之间直接交往日益普遍的情况下,推动民族团结进步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新形势和新挑战。
(一)各级政府对民族团结进步的提倡与督导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谋求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和社会现代化,我们所面临的困难和挑战无疑将会长期存在,要战胜这些困难和挑战,民族团结进步仍然是不可或缺的条件之一。目前,人们在民族关系方面所感知的问题正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人口大流动、各民族成员交往的频繁和深入而日益显现,我们的社会在面对经济增长、人民生活不断改善、国家影响力日益提升的同时,不得不面对来源更为复杂、形态更为多样的对民族团结产生负面影响的因素。要维护和巩固民族团结,政府、社会和公民个体在民族团结格局新发展中需要做出不断的努力。
首先,执政党及其领导的各级政府仍然是推动民族团结格局新发展的主要角色和有明确目标的组织力量,这是由中国政治结构和社会发展目标选择所决定的。除大力推动生产力发展,确保各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各级政府还在全面正确贯彻落实党的各项民族政策,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相关法律等方面进行着积极探索,回应着社会需求并向确定的目标前行。各级政府在协调民族关系进程中,协调方式转型成为协调效能提升的决定性因素之一。通过切实有效的施政消除贫困,提升各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改善人民生活,推动各民族共同繁荣;各级政府在建构适应于市场经济条件的法律法规体系时,贯彻了各民族之间平等、团结的原则,使那些有利于民族团结的行为得到保护,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行为受到法制约束。民族团结教育、宣传、组织、工作方式转型方面创新成果不断出现。
其次,民族团结目标的达成离不开社会各类组织规范活动的支撑。各类社会组织的社会责任书中,已纳入促进民族团结的内容,这十分有利于包容理性社会氛围的形成。民族地区很多大型企业在编制企业社会责任书时,除将维护正常生产、服务民生和市场的内容纳入企业责任外,还常将开展有利于扶持弱势群体发展的公益慈善活动纳入其中。如2012年广西投资集团投资80余万元在百色多朴村兴建人畜饮水工程、维护修缮村部及活动中心场所、道路硬化等。民族地区一些中小企业社会责任指南中也载有反对民族歧视的内容,有利于防范不利于民族团结行为的发生。在发达地区对民族地区的援建中,发挥主要作用的是各类企业,企业在民族地区的建设活动不仅要有利于推动民族地区发展,还要有利于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和共同繁荣发展。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为提升此类建设对民族团结进步的正向影响,有必要在企业社会责任书中提出有关民族团结的更为详细的规则和目标,并赢得当地参与者的理解和支持,当地社会的民族宗教工作部门也应积极为企业提供相应的服务,以利于在各民族交往中达成团结合作关系。比如,为在民族地区活动的各类企业或组织提供当地少数民族习俗、基本禁忌常识手册,建设项目涉及具体社区时制定沟通程序和目标设计,以获得优化的社会效益。
自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民族团结成为各级政府民族工作的重要内容,民族团结工作也受到党和国家领导人、民族地区各级干部的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的民族团结状态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根据各不同时期民族团结状态的特点可分为如下四个阶段分析。
第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初建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民族团结进步实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初建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中央政府为推动民族团结开展了诸多基础性工作,一切民族团结工作均带有开创性特点。这些工作包括:构建有利于民族团结的国家体制,即在单一制国家中通过民族区域自治保障民族平等和各民族团结合作;在地方政权建设进程中充分考虑和团结各民族不同阶层因素;采取灵活措施,推动内地与民族地区之间的经济文化关系,增强各民族间的交往与联系,自1950年至1952年中央人民政府派出西南、西北、中南等多个访问团,毛泽东手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团结起来!”为访问团壮行,访问团累计行程8万公里,足迹遍布除西藏、台湾外的所有民族地区;民族访问团、民族识别等工作,为全面推行民族区域自治和进一步促进民族团结创造了条件;通过土地改革、民主改革和社会主义改造等,建立了有利于全国经济恢复发展和人民生活改善的基本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各民族平等权益有了更为具体的规定,在政治、经济、文化、教育、卫生等政策的具体实施中,不同民族间的历史隔阂被进一步消除,民族间的交往和联系进一步加深,民族团结达到了一个全新水平。自1952年始,各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委员会的职责之一便是办理加强民族团结的事宜。1953年延边朝鲜族自治州率先开展了民族团结表彰活动,设定每年9月为“民族团结宣传月”,1954年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区(后改为自治州)也确定每年傣历4月为“民族团结月”,调节民族之间的纠纷,签订“团结公约”。基层政府促进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交往交流,推行改善民族之间关系的举措,在多方面促进了不同民族间的了解、认识和团结。
第二,20世纪50年代末至20世纪70年代末民族团结进步实况。
这一时期的民族团结未能在前一时期基础上得到全面提升。受到执政党高层发展道路选择矛盾的影响以及复杂的国际政治格局和国内发展状况的牵绊,探索中国社会政治建设过程中,各种政治运动连续不断发生,从“大跃进”至“文革”社会建设重点偏移,使有利于民族团结的政策未能得到有效执行,大汉族主义和地方民族主义相互激荡却缺少常态调节手段。随着政治失序状况的出现,各民族人民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曾经行之有效的民族政策被逐步弃置,大量民族干部和汉族干部一样经受政治运动的冲击。在革命化的氛围中,各民族的风俗习惯也被视为封资修而遭批判。由于当时城乡二元对立严重和人口流动规模较小,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直接交往面相对较小,因此,直接的民族冲突较少,大多数人的行为在政治高压下为一种简化的社会生活所左右。在那个特殊年代里,各民族人民共同承担了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水平下降的恶果,影响民族团结的负面因素当时还未凸显,某些地方民族矛盾不过是发酵成为破坏民族团结的暗流。
第三,20世纪70年代末至20世纪90年代初期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
20世纪70年代末,随着执政党高层对中国社会发展目标和工作重心的调整,社会政治逐步恢复正常状态,国家管理的正常政治架构得到重构并逐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功能逐步恢复。在这一时期,民族团结制度保障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成为促进民族团结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真正获得自主空间,并得到各级政府的积极响应和支持,人民生活得到逐步改善。这一时期民族团结进步实况虽然不是1949年以来最好的时期,但是,对前一时期民族团结的破坏进行了有效修复,并推动全社会进入一个有序且常态的社会发展阶段,各民族人口的流动规模不断扩大,成为民族交往新态势。1982年2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正式宣布,将民族团结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主要内容,将每年5月确定为新疆“民族团结教育月”;同年9月,内蒙古自治区召开首次民族团结表彰大会,确定每年9月为“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月”。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此后得到很多民族地区政府的重视,大力提倡民族团结形成社会风气,民族团结表彰活动纳入民族地区政府社会管理之中。通过这一活动,各民族干部群众受到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和执政党民族政策教育,广泛开展民族联谊活动,增强不同民族成员间的了解和理解,有利于落实民族政策。表彰那些对民族团结做出贡献的模范集体和个人形成显著的社会示范,有助于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持续开展。宁夏于1983年10月、广西于1984年9月,还有一些省、直辖市和自治州、自治县等开展民族团结表彰活动,到1988年全国有数以万计的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和个人受到不同层级政府的表彰和奖励。
1988年始,中央政府开始开展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表彰活动,整个20世纪90年代共举行了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简况如表1-1所示。
表1-1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简况(1999年以前)
资料来源:增林《国务院历次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简介》,《民族团结》1999年第9期。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的开展,进一步推动了地方的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工作,使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成为各级政府推动民族团结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三次表彰活动中,内蒙古受到表彰的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93个,全国先进个人98人。
在这一时期民族团结的保障已从单一行政手段转型为行政和法律手段并重状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中均有关于维护民族团结的内容规定,如《宪法》序言规定:“在维护民族团结的斗争中,要反对大民族主义,主要是大汉族主义,也要反对地方民族主义。国家尽一切努力,促进全国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在《宪法》第4条进一步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刑法》第249条规定:“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50条规定:“在出版物中刊载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内容,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251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984年《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执行进一步完善了基本法对民族关系的调整,对民族自治地方与中央政府关系、民族自治地方内部不同民族群体之间关系规范都有了进一步的具体规定。《民族区域自治法》确立了一个符合法制国家发展路径的制度平台,为在协商民主和法制框架内巩固民族团结开辟了道路。
第四,21世纪以来政府民族团结创建的深入。
进入21世纪以来,各级政府对民族团结工作更加重视。在各民族群众权利、自由、民主、法制和维权意识不断强化的新环境下,民族团结教育不断寻求在制度、理念和社会基本生活层面深入推进。尽管有些措施还有待评估,但是,民族团结进步的政府创新行动还是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在法律制度、行政管理机制等方面都不断拓展着工作空间。
(1)保障民族团结法制建设取得进展。《民族区域自治法》于2001年修订,关于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相关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的内容更加丰富、目标更为清晰。修订后的新法将歧视和挑拨民族关系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入刑,强化了法制对严重破坏民族团结行为的惩处,可有力地约束破坏民族团结的行为。地方性的民族团结法制建设不断取得成果,2009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颁布,2010年2月1日起开始执行,成为保障新疆民族团结教育的重要依据。此后,民族团结教育被纳入新疆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同年6月,云南迪庆州颁布《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2年3月26日,西藏自治区拉萨市颁行《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9月17日成为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节,民族团结不仅成为个人和公民法人的法律义务,也规定人民政府为民族团结进步提供相应的服务,且违反条例要受到法律的惩罚。积极探索依法保障民族团结的省区主要有新疆、甘肃和一些市及地州。
(2)民族团结教育范畴进一步扩大。2008年教育部和国家民委办公厅印发《学校民族团结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以下简称《纲要》),首次提出把民族团结教育作为重要的专项教育列入课程,并较详细规定了民族团结教育的指导思想、课程性质、基本原则、目标与任务,以及民族团结教育的主要内容、实施途径和方法、组织实施等,还有民族团结教育的师资培养与培训工作等内容。《纲要》规定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必须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的时间安排,小学和初中阶段每学年要保证10~12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普通高中每学年保证8~10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高中阶段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每学年保证12~14个学时的教学活动时间。由此强化了学校作为民族团结主渠道的作用。2009年中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国家民委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各类学校深入开展“民族团结教育”主题活动,进一步加强学校民族团结教育工作。此信息一经发布,网易上便有来自于15个省区市的网民发布26个跟帖,有1000余网民参与,没有一个跟帖对此持赞成态度,有网民则借此直接表达了对民族政策的不满,甚至认为民族融合才是根本。这也从一个侧面表明,当代中国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还面临着诸多困难和问题,民族团结教育在社会支持方面还需要开展多方面的工作。尽管面临困难,各地方政府仍然按照《纲要》的要求安排民族团结教育进入考试范畴,以促进人们关注此问题。据报道,河北中考中民族团结教育占7分。考试或课程安排归根结底都是为了传播正确的民族观、国家观和与不同民族成员相处应持有的包容心及正确行为方式,因此,民族团结进步教育相关课程上与语文、思想政治等很多课程密切相关,强化民族团结进步课程与这些课程的相容性可能是良好的途径或方式。
(3)各级政府推动民族团结机制探索创新。国家民委作为中央人民政府专门管理民族事务的机构,针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实际积极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创建和民族团结教育新机制,比如,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基地,推动民族团结教育。2006年8月,国家民委在全国命名首批27个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这些基地均是在中国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等不同历史时期,对促进民族团结、密切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统一等产生过具有重要影响的人物和事件所形成的历史遗迹、纪念场所和人文场馆等,基地分布于全国22个省区市。2007年12月,国家民委又命名第二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25个基地分布于18个省或自治区。2011年11月国家民委公布第三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20个基地分布于18个省区市。2014年2月国家民委公布第四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30个基地分布于20个省区市。2016年国家民委公布第五批民族团结教育基地,60个基地分布于31个省区市及其他系统。
各级地方政府在尝试推动民族团结机制的长效化和系统化方面也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如河南省针对民族人口散居化特点,建立市、县、乡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和村管小组;组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会”,利用群众力量开展民族团结工作;建立党校民族宗教政策调查课制度,对各级党政领导干部进行培训;同时也确立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制度;对影响民族团结问题依法惩戒。广东省的广州市等组建民族团结进步协会等社团组织,积极参与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活动。
2010年2月1日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联合发布《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意见》,提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具体要求、活动形式,建立健全活动工作机制,明确了组织领导、协调配合、监督检查和条件保障各项机制。在中央政府一级主要是中宣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共同负责,国家民委负责创建活动的日常工作,成立了领导小组。省级单位则需在党委政府领导下,由宣传、统战和民族工作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由民族工作部门承担,并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相关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为此,一些地方政府列出相关工作计划,推动此项工作开展。2012年,新疆塔城裕民县委、县政府组织三个小组全面检查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主要检查内容包括:传达学习《关于印发〈裕民县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单位和模范个人创建表彰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裕党办〔2012〕38号)文件精神情况;成立领导小组、办事机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提供经费保障等情况;各单位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规划(2011~2015年)、实施方案、2012年创建活动计划;各单位申报创建活动情况;各创建单位在创建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通过监督和检查,衡量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成效的标准也更加明确,即总体上有利于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这也必将有利于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发展,有利于民族交往交流交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需要一定的经费保障,将经费投入列入政府预算,为创建活动的开展提供了有利条件。2014年以后,相关的创建活动更加丰富。
国家民委网站从2010年12月起,每周推出一个事迹突出的民族团结进步先进个人或集体,宣传在各行各业为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和国家统一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或个人的事迹。2012年6月26~27日,在宁夏银川召开了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会,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全国政协主席贾庆林做出重要批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国务院副总理回良玉出席会议并讲话,会议为35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授牌,参会代表达300余人。2015年4月,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经验交流现场会,云南、青海、甘肃、广西、贵州5个省区负责人分别介绍了开展创建活动的经验和成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在全国基本实现省(区、市)、州、县三级联动和全面铺开,创建活动实现“六进”,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各自条件,创新方法,稳步推进,获得良好效果。
在国家民委和各地方政府推动下,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建设扎实推进,示范单位和示范州(地、市、盟)试点稳步提升。2012年国家民委命名第一批35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单位,其中10县(旗、区)、7个示范乡镇(街道)、9个示范社区(村)、3个示范学校、3个示范企业、3个示范单位;2014年命名98个(除去解放军和警察部队)示范单位,其中24个示范县(市、区、旗)、13个示范乡镇、11个示范村、22个示范(街道)社区、14个示范学校、6个示范企业、8个其他示范单位。2016年命名第三批示范单位,其中分布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单位有97个,全国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37个,公安边防单位3个,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单位6个,铁路系统示范单位3个。示范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支持,使各地争当示范的积极性大力提升。2016年国家民委组织有关省(区)对吉林延边等10个创建活动示范州(地、市、盟)试点进行考核验收。
此外,为强化和推进创建活动,国家民委重视民委系统干部的培训。2015年5月19~25日,国家民委在中央民族干部学院举办第一期全国民委系统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专题研讨班。总计50人参加研讨班,他们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创建全国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州(地、市、盟)试点民族工作部门负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处级领导干部各1名,广西壮族自治区德保县、内蒙古自治区巴林右旗和江西省乐安县分管民族工作的县级领导干部各1名。
(4)全国民族团结表彰活动有序展开。第三次全国民族团结表彰活动后,各级政府推动的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常态化。广泛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被视为新形势下加强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的好形式,也是新世纪新阶段中国政府民族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中央政府分别于2005年、2009年、2014年召开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具体情况如表1-2所示。
表1-2 全国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简况(2000年至今)
资料来源:根据国家民委网站发布的名单统计所得。
三次大会共表彰先进集体2059个、先进个人2243人,遍读名单会发现先进集体和个人分布于各行各业和全国各地,他们都在平凡的岗位上推进着民族团结进步大业。他们中的很多人立足于民族地区,为推动民族地区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做着最艰苦的工作,为巩固和推动新型民族关系付出了切实行动,树立了社会标杆。任何社会关系的调整都极具动态性,民族团结的达成和巩固也需要不断面对现实、面向社会,从目前情况来看,各级政府开展民族团结教育工作还有很大的提升空间,特别是在相关措施方面,还应有更多的创新和探索。比如,民族团结教育未充分关注人们的日常行动细节,缺少更日常化的行为规则,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各民族人口全国性大流动局面的出现,不同民族成员间的直接接触日益增加,民族间由于相互不了解造成的误解同样会伤害民族团结的形成。因此,不同民族间日常行为方式的相互尊重,也是影响民族团结进步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出台相关规则对此类问题给予更多关注,根据不同情况给予不同强度的规范。在这三次大会上内蒙古有95个集体获得表彰,103人获先进个人的表彰。
(二)新形势下民族团结进步的创建
民族交往是民族团结的基本前提之一,没有交往交流就缺少日常的联系,也就没有相互了解和正确认识,更不可能实践民族团结。任何多民族社会民族团结目标的达成都需要各民族共同参与大量的社会生活,生成共同的社会目标,关系得到良好的调整。各民族在交往交流过程中矛盾和冲突得到良性调解达成的民族团结才具有生命力、活力和持续发展能力。1949年以来,国家政治结构中对解决民族问题进行了正确的制度设计,各级政府积极努力地消除历史上的民族隔阂,民族地区经济社会普遍发展,这些都使得民族交往范围不断扩展,民族交往交流的新格局正在形成。依据不同时期民族交往扩展的特点,各民族交往交流存在三个阶段的总体特征。
第一,稳定的国家政治为民族团结提供制度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民族区域自治政策得到全面执行,基层民主建政过程和计划经济体制的初建为各民族交往交流的扩展创造了有利的政治经济条件。
在基层民主建政过程中,民族平等原则得以实施,少数民族政治权益诉求得到尊重,协商民主成为各民族政治秩序重构的重要特征。民主建政和民主改革等行动,使各民族地区旧有社会政治结构产生变革,并与国家新政治结构相适应,各民族交往交流在新的制度条件中实现有序化。在阶级剥削制度普遍存在的社会,不同民族间的交往常常受到统治阶级利益的左右,而剥削制度的消灭使得民族地区社会关系逐步完成大调整,各民族群众获得自由的交往空间。与此同时,人民政权为了牢固掌握国民经济命脉,1949年底始建立社会主义公有制体系,没收官僚资本主义的工业企业,建立国营工业。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实现了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目标的追求。计划经济体制成为国家法定经济体制。政权性质变革和经济体制变革带动全社会生活组织方式的变革,在公有制经济建设进程中有利于民间社会各民族团结的因素大大增长。换言之,新的政治、经济生活组织方式,不仅使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区与全国各地的交往交流关系大大加强,还使得杂居区的民族交往交流大为扩展和深入。由于人口的迁移,很多民族地区的民族构成逐步发生变化,全国各民族人口大杂居更加广泛。
劳动组织方式变革为各民族有序的深入交往创造了条件,为民族团结发展提供了好条件。从组织形式来看,当时,不论是互助组还是人民公社都使各民族群众被组织进合作性经济组织之中,大量政府派入的知识和技术人才来到边疆民族地区服务社会。民族人口杂居区,民族之间的生产联合日益普遍,内地对边疆民族地区的人、财、物的支援也日益增加,各民族成员间共同参与社会活动的社会大环境得到有效的优化,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合作与交往大量增加,达到历史最高水平,强化了各民族间的直接沟通和交流。
中央政府关于民族平等政策的实施,使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相互尊重形成普遍的社会风气,人们在对新生活的热望和理想之中,形成了不同民族成员之间的更为包容的社会氛围,一些民族群体间重大历史隔阂被清除,新的民族关系观念得以培育。比如,由于民族关系得不到调整,在彝、白、哈尼、景颇等民族中有“石头不能当枕头,汉人不能做朋友”的说法,但是,随着中央政府民族平等政策的实施和各民族共同合作机会的增加,特别是对旧社会统治阶级的清算,民族隔阂在更大范围不断清除,各民族间传统的负面评价得到逐步纠正,各民族群众在合作中走向团结进步。
这一时期,在各民族平等政治地位得到保障的总格局中,各级政府对民族关系积极调整和维护、民族平等得到切实执行、内地对民族地区社会发展各方面的支持,以及人民解放军等在民族地区的有组织的工作,全面促进了民族团结新局面的出现。
第二,极左思潮大行其道之时,民族交往继续扩大。因着公社化、三线建设、知识青年上山下乡等一系列活动各民族群众间的直接交往交流更为扩展。这一时期,虽然受到计划经济体制的绝对化、人民公社体制的僵化、经济结构的不合理等因素影响,各民族群众生产进步和生活改善步伐受到严重影响。在政治运动不断,社会生活简化为“阶级斗争”为纲的特定环境下,民族交往在国家政治经济文化政策的推动下继续扩展和加深。与此同时,由于“民族融合风”“反对地方民族主义运动”“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等的影响,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起来的民族之间的信任与团结在一些领域开始被破坏,执政党推动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民族政策有所偏移,当时虽然只有少量的民族冲突事件发生,但是,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却停滞不前。
第三,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发展时期的民族交往进一步扩展。改革开放以后,“民族问题的实质是阶级问题”论得以清理,相互信任的民族关系在新的社会氛围中得以重构,执政党对自身执政问题和发展道路选择问题的解决为这一时期民族交往的扩展奠定了良好的社会基础。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城市经济体制改革以及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对各民族社会生活变迁产生了深远影响。从商品经济到市场经济的改革,虽然在相当长的时段里,使民族地区发展速度与发达地区之间差距日益扩大,但是,这些差距是发展中的差距,需要在发展中逐步调整,而非固化的差距。改革开放后社会经济生活的活跃及各项限制人口流动的政策措施的转变,人口自由迁徙和寻求发展的条件日益改善,内地与民族地区商品大流通,也促成人员大流动,大量民族聚居区的少数民族人口出于发展的需求而流向发达地区的城市,向民族地区迁移的汉族人口亦持续增加。此外,旅游等活动,也强化了不同区域人们的直接互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相关信息的传播,极大地促进了人们对不同民族文化、社会生活的了解。不同民族成员间交往空间的空前扩展,强化着人们的共同生活和交往关系。
以推动民族团结为目标的社团政府组织开始成长,这有利于建构更为灵活的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机制。2002年6月9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华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成立,这一社团组织汇聚了全国民族工作领域最具权威和影响的领导、专家、学者及致力于中华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各类优秀人才,是民族工作领域最具广泛性、民族性、界别代表性的社团组织。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不断增加的广东省成立了面向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广州市民族团结进步协会,并在越秀区、天河区、南沙区、荔湾区、黄埔区、花都区、海珠区、番禺区等成立了民族团结进步协会或小组,为城市创新民族团结提供了组织力量。广州市民族团结进步协会设置了自己的网站,宣传政府和党的民族政策,相关民族知识以及本区域民族团结进步的典型事迹。2011年,河南省、内蒙古也相继成立此类社团组织。
总之,当代中国的民族团结正面临一个更新的环境,一方面,国家经济实力在不断提高,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成为时代最强音;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环境更加复杂,国家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某些大国操纵的包围中国之策路人皆知,海疆、陆疆都是其遏制中国之策实施的重点。西方学者曾在20世纪70年代中期断言中国“这些少数民族,无论对中共、国民政府或之前的清王朝,都是内政上的极大困扰,以后也仍将是汉民族的中国统治者伤脑筋的问题”,这一判断不仅缺少科学性和实证性,也缺少对中国历史常识的认知,甚至是基于某种偏见而得出的结论。外人“高见”与国内一些人不谋而合,有人有意追随,有人提出相类似的观点。中国共产党不是汉族党而是各民族人民根本利益的代表,中国也不是汉民族独有的中国,而是依据“多元一体”历史格局建构的统一多民族的中国。民族差异和民族矛盾的存在并不足以改变统一多民族国家发展的根本方向和进程。特别是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发展证明,统一多民族国家正在显现其多民族团结发展的优势,2014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指出:多民族的大一统,各民族多元一体,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一笔重要财富,也是我们国家的重要优势。多民族是我们国家的一大特色,也是我国发展的一大优势,把多民族当作“包袱”,把民族问题当作“麻烦”,把少数民族当作“外人”,这些思想都是错误的,不仅背离了客观事实,也不符合中华民族发展的历史大势。中华民族国家在其现代化进程中,以民族平等、团结、互助、和谐为目标,在推动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中,完善各类化解矛盾的制度,使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发展繁荣的大局持续向好。就民族团结的深入发展而言,在有利于个人自由、市场经济和法制秩序条件下,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政策也是不二的选择。
(三)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与载体
2014年9月,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对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提出了载体和方式的创新目标,即“创新载体和方式,引导各族群众牢固树立正确的祖国观、历史观、民族观”。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载体”选择在各级政府工作中不断落实并进行了积极的探索。
“载体”作为自然科学的词语,引入社会科学研究最初大多用于思想文化研究,直接用于描述民族团结创造活动多见于21世纪初。需要明确的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载体的内涵和民族团结的载体内涵并非同指,实际上,在马克思主义者与修正主义者之间有较大的争论,即马克思主义者更注重国际团结,而修正主义者则视国家为民族团结的载体,是推动民族无产阶级进步的工具。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判断,在资本主义时代,民族问题仍然呈现出两个历史趋势,即一方面是民族国家的建立,另一方面是资本、一般经济生活、政治、科学等国际统一的形成,民族团结的载体在相当长的时期里仍然是国家和社会现实,国际团结中不同民族间的无产阶级合作则极具未来目标指向。那么,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是一个主权多民族国家借助各种社会机制协调国内民族关系,推动各民族共生共存共同发展的实践过程,任何能够传达这一价值追求的活动、事物均可被作为载体加以利用。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各地方政府都在探寻民族团结进步的推进方式和机制。2002年,郑州荥阳市在推动本区域民族团结进步工作实践中提出“完善机制,选准载体”的目标,建立了从村镇至荥阳市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目标责任机制,形成各行政层级层层带动、整体推进、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同时严厉打击极少数借不同民族成员纠纷煽动群众形成违法社会事件者。同年,内蒙古白云鄂博矿区提出“以载体建设促进民族团结”,在矿区积极开展民族理论培训,借助多种形式培养和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区委、区政府把学习使用民族语言文字作为党的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和沟通民族之间情感的纽带,增强蒙汉文并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力度,矿区蒙汉文并用率达到99%以上,窗口单位蒙汉文并用率达100%;矿区政府出资80万元新建了矿区蒙古族学校的教学楼,为学校配备计算机等现代化教学设备,将学生助学金也由原来的每人18元提高到45元;开通蒙古语卫视节目,在矿区调频广播电台配备蒙古语播音员,逐步开设蒙古语广播节目。2009年,西藏针对本区域民族关系状况,提出民族团结创建活动要使“创新载体形成全社会参与的生动局面”,将富有特色的群众性活动、表彰民族团结先进典型、纪念日和节庆活动、军地双拥共建等作为本地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活动的有效抓手。同年,新疆石河子大学也在总结促进民族团结时提出“创新民族团结教育载体”。2009年7月,内蒙古提出以双语教学为载体夯实民族团结基础。2010年,中共中央宣传部、统战部和国家民委提出:“争创和表彰民族团结进步模范,是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重要载体。”2011年,甘肃张掖、宁夏吴忠、河南淮阳都在实际工作中总结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载体”。其中淮阳县的总结更为系统,“以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活动为载体,营造民族团结良好氛围”“以结对帮扶活动为载体,帮助少数民族群众解决困难”“以‘民族工作进社区’活动为载体,不断加强城市民族工作”等。此后,创新和丰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载体便成为各级政府积极探索的工作,随着宣传影响的扩大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第一,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及载体选择。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生活的丰富和媒体技术的发展,使民族团结创建载体选择日益丰富和多样。民族团结创建的活动动员主体虽然是各级政府,参与主体则不限于政府机关,还包括企业、社会组织、社会公众。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社会经济文化生活的演变,无处不在的市场活动对各民族地区社会变革产生深刻影响,民族团结创建活动面临更为复杂的环境和条件,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也日益从一般的宣传教育向广泛的社会生活领域扩展,民族团结本身也承载着保障社会经济政治发展的功能。
民族关系状况以及各级政府民族工作理念方式及成效是影响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社会成效的根本。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方式最初以宣教为主。各地最初主要是学习延边州经验,设置民族团结教育方面的特定时间段,如青海1983年设“民族政策宣传月”、新疆1984年设“民族团结教育月”、贵州2010年设“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月”、甘肃2004年设“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西藏(1990年)和宁夏(1998年)设“民族团结月”、内蒙古1983年设“民族团结进步活动月”,一般通过媒体或组织各类活动宣传民族政策法规。自20世纪90年代后,多民族省份地方政府将民族团结工作日益融入日常民族工作,从而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从一般宣教向深入基层社会生活转变。其中较为突出的表现有以下几点。
(1)创设民族团结目标责任机制。1999年,云南省民委与16个地州市民委签订责任书,2000年后目标责任制向县、乡(镇)、村下移。2002年,云南全省1443个乡(镇)等基层单位与上级民委签订责任书。省民委设立专项经费(每年安排150万元专款),全省各地州市也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专款保障此项工作机制的运行。至2009年,全省1331个乡(镇)配备民族工作专兼职助理员,设置协调民族关系信息员7317人。民族团结工作任务重的乡镇设立民族宗教办公室,各民族工作部门按要求把民族团结责任书签订到1335个乡镇、9929个村(居)民委员会和社区、205个企业、33个农场、1890个宗教活动场所、920个其他活动场所,共签订责任书14312份。云南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民族团结目标责任制促使民族团结工作表现出领导更加有力、民族矛盾纠纷调处和隐患排查更加及时有效。在云南最早探索民族团结稳定责任制的是曲靖地委和行署,曲靖市自1991年起实行此项责任制,主要针对少数民族人口比例在当地占30%以上的村公所(办事处)及责任单位(共172个),以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工作为主要内容进行年中检查、年末考核验收,并作为村干部的政绩考核内容,有切实的考核打分机制。可见,云南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不再仅仅停滞于一般性政策宣教,而是将民族团结政策精神融入基层日常行政管理和运行过程,结合“团结、教育、疏导、化解”的不同环节,抵御不利于民族团结的行为和思想。云南省的民族团结创建经验在新疆一些县、乡和团场也有所实践,取得了一定社会效果。
(2)探索依法管理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地方性法规先后发布。2009年新疆率先出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2010年2月1日生效,该条例规定了散布不利于民族团结言论的处理方式,采取措施惩处各级组织中不及时处理有损民族团结者。民族团结教育纳入教育规划,融入国民教育的全过程,条例规定每年的5月为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月。2015年12月29日颁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6年1月1日执行,同时废止2009年颁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族团结教育条例》。《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民族团结条例》及《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促进宗教和谐条例》2015年5月出台,7月1日正式实施,条例的颁布填补了察布查尔立法空白,开创了新疆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民族团结创建工作之先例。
以省级地方性法规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由贵州省首创,即《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2015年4月19日发布,5月1日施行。该条例自2012年启动,经历调研、起草、咨询论证、征求意见、反复修改、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审议等多个环节。2014年11月,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最后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此条例明确规定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纳入本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相关经费投入列入本级财政预算。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示范点建设成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重要内容,各民族间相互交往、交流、交融、增进团结得到明确的社会倡导和鼓励;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进机关、社区、学校、农村、企业、部队等有了法律依据。此外,在经济、文化、教育、卫生和基层服务等方面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省会城市民族团结法规首创者为拉萨市。2012年3月《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颁布(2012年4月1日生效),条例设定每年9月为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月,每年9月17日为民族团结进步节。该条例的出台为着力解决拉萨市民族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和存在的薄弱环节,实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从政策保障到依法保障迈出坚实的步伐,对推进拉萨市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有序开展十分有利。
自治州一级民族自治地方促进民族团结法规首创者为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迪庆也是全国最早运用条例规范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地方政府。2010年7月1日生效的《云南省迪庆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首创民族团结教育“七进”,并将每年9月设为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月”,每年9月12日为“民族团结日”,州县乡镇定期开展民族团结进步表彰大会,表彰奖励那些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2014年《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出台,规定了州内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其他组织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中有法定的责任,自治州、各县、乡(镇)定期进行民族团结表彰活动,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设于每年8月。2015年4月,《甘孜藏族自治州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征求意见稿)面世。
(3)日益丰富的创建活动形式。争优创先、表彰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教育、组织各种形式的专题活动、利用传统节日开展创建活动、发挥教育基地作用是三部委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的意见》(2009年),是半个多世纪以来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形式的总结。对于具体地区而言,由于民族人口结构状况、城乡人口居住格局的差异、本地自然环境特征和经济社会发展条件等多因素的约束,不同层级地方政府选取何种更具体且符合本区域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的形式则考验着地方政府和具体工作部门干部的工作能力和智慧。争优创先、表彰先进典型、加强宣传教育都是人们习见的形式,但是也已有了全新的方式,为发挥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2012~2016年,国家民委在全国命名四批“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示范单位”146个,其中有州、盟、市、旗、县,也有街道社区和村寨,还有学校、企业、部队等单位;利用专题活动、传统节日也是一些省区获得良好社会效果的方式,如云南省举办民族团结成就展、知识竞赛、演讲比赛、书画摄影展、文艺演出等活动,还借助少数民族传统节日强化联谊联欢,增进各民族交流和团结。发挥基地引导作用则是21世纪以来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拓展的新形式。2006~2016年,国家民委共命名五批“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总计达164个,这些基地包括博物馆49个、纪念馆38个、纪念遗址18个、烈士陵园5个、历史人物故里3个、碑和碑园2个、军史馆4个、历史文化陈列馆3个、基地6个、学校8个、村社区6个、文化园4个、文化馆和文化宫6个,此外,还有少年宫、主题教育馆、校外活动中心、展览馆、艺术馆、海关史馆、档案馆、家庙、宗祠、庄园、文化旅游区和文献展馆各1个。尽管这些机构在管理、功能发挥等方面还存在很多空间,但是充分利用博物馆等设施、促进社会有机团结仍是一个必要的手段。为更好发挥这些基地作用,需要规范相应的服务,应有意识引导公众清楚地认识和判断历史上不利于民族团结的思想和文化遗产,真正引领全社会在尊重差异和包容多样中使民族关系得到和谐发展。
第二,在轰轰烈烈创建活动中谋实效。
“轰轰烈烈”是对改革开放以来民族团结创建活动状况的一般感性评价,也是关注这一现象者最易获得的印象。然而,要消解社会上普遍存在的大量因民族间不了解、不信任、缺少充分交往交流等为特征的阻碍民族团结进步的现象,轰轰烈烈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实属必要条件。一个热烈宣扬民族团结进步的社会氛围是对公民普遍进行民族政策、法制、原则的宣传教育过程,也是执政党及政府引领公众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并走向自觉维护民族团结进步的过程。当然,若仅仅停滞于轰轰烈烈的形式显然不能满足中国社会现代化的基本需求,因而在轰轰烈烈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氛围里,着意追求实效十分关键,也是深入持久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更重要目标。
从长远来说,民族团结是党和政府战略性、基础性、长远性的工作,关系到中国民族工作全局,更关系到每个社会成员的福祉。轰轰烈烈的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在一定范围内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并在创建活动形式、活动内容、载体等方面日益丰富,但若获得持续的实效,还需要准确把握民族工作的阶段性特征。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将这些阶段性特征高度概括为“五个并存”,明确了当前民族团结创建活动最基本的社会条件,即物质基础有所提升仍然需要进一步夯实;大规模的民族交往交流伴随着人际关系矛盾和纠纷散发化、普遍化和常态化趋势;民族分裂、宗教极端和暴力恐怖三股势力直接危害民族团结。进一步推进民族地区发展,及时有效调整本区域民族关系,凝聚人心,充分动员社会共识是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形式有效的内在条件,也是抵御外部因素对民族团结产生负面影响的重要方式。换言之,民族团结进步活动创建实效以创建活动与本区域社会关系实际调节状况为基础,同时,创建活动本身也需要一些重要的支撑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建构令人信服的知识体系,支撑正确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的培育。各级政府推动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工作本质上是一个凝聚人心和达成社会共识的重要环节,是有利于在社会生活中实现各民族成员密切合作的社会过程。当代中国社会的发展有其特定的历史逻辑,也有其现代化目标,尽管“民族”观念和知识并非土生,但是,数千年间王朝国家政治在多样文化和差异性中运行的传统和文化特质,在国家政治现代化转型时袭用西来“民族”“国家”观念和相关理论过程中,使历史上各民族曾经讲究“长幼”有序的臣民间的关系逐步转型为讲求平等、团结、互助、合作的人民间的关系。这一转型进程曲折、漫长且复杂,没有正确的历史观、国家观、民族观和相应的知识体系支撑,难以正视复杂的历史演变,也难以正确对待和认识历史上差异性群体间的冲突、交往和关系。今天,在现实生活中,甚至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有相当多的人不经意间就将“非我族类,其心必异”等传统理念中的糟粕表现出来,或者说走向另一个极端,以西方“一个民族一个国家”的错误观念来分析或解读统一多民族历史的中国,这些都有害于民族团结进步的创建。比如,有的老师讲元、清就缺乏正确的历史观和国家观,不能正确处置历史事件与现实的关系。如北京某中学历史教师号称“史上最牛历史老师”,他在给学生讲元朝历史时,竭力演绎蒙古西征军屠城行为之恐怖,并顺便交代学生们:成吉思汗所建立的蒙古国和中国不是一回事儿,蒙古人对中国的统治是中国第一次亡国,没什么值得骄傲的,成吉思汗和中国没关系,等等。不用说青少年,就连成人如果缺少系统的知识,也很难在他穿越时空的叙事中辨识正误。这类传达当代中国与王朝中国间的区别与联系的言论并未进行严谨论证,更未顾及当代中国蒙古族的历史情感,其产生的负面影响显而易见,以此种态度、语言或混乱的概念讲王朝中国历史,“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将无法实现真正的牢固树立。从社会现实来看,不论是知识界还是教育界,都应首先对当代中国与王朝中国持有正确的观念,这不仅涉及国内民族关系的处置,而且与我国国际关系的处置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在“全社会不留死角地搞好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就要认真对待王朝中国时期各民族关系的历史遗产,去其糟粕,取其精华。令人信服的知识传播才能为学校、社会公众树立客观的观察和看待历史的有力支撑,这也是打造“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基本观念和知识。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没有相应的知识和观念支撑,“尊重差异,包容多样”便难以真正成为滋养社会共识的土壤。
(2)针对不同区域人口民族构成和社会状况,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应在技术层面上多加改造,以提高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实际效应。所谓技术改造主要指创建活动要在宣传手段、动员方式等方面有所创新、合民心。目前,多数地区的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动员或教育还带有强烈的运动式、漫灌式色彩,“进机关、进社区、进学校、进农村、进企业、进部队”亦属自上而下的推动,在机关、学校、社区、农村、企业、部队都还未真正形成具有符合多民族国家人口结构特征和本区域人口结构特征的进取型内生机制,某些地区的社区、农村、企业受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约束,社会治理本身也缺少更有效的保障机制。因此,各级政府在推动社会力量谋求民族团结进步实效时,应重视利用管理良好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的力量,制定相关规范,广泛地引导其承担相关的创建活动任务,在创建活动中更要借鉴社会组织的运作方式,灵活运用社区的发展项目培训、社会成员交流活动、社区成员互助等,推动多民族杂居的社区、村落的居民自主地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使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逐步成为社会常态、非运动式和更为生活化的创建方式。
(3)灵活多样的社会政策的引导。灵活多样的社会政策是引导社会良性发展的重要手段,一个治理良好的社会需要有相互配套的社会政策,引导个体、各类群体、企业等社会组织为民族团结进步创建做出贡献,将主动维护民族团结作为衡量社会组织承担社会职责的一项重要指标。从理论上讲,不同层级政府可以依据自身权限在税收优惠或抵偿、社会声望或荣誉鼓励等方面,出台相应政策,引导各类经济性组织在其日常经济活动中做出有利于民族团结的选择或行动。比如,通过有针对性的社会政策,引导和鼓励在少数民族人口聚居区开办的企业、事业等单位依据用工需求等实际,通过招收培训当地各民族员工、定期进行公益捐助行动、开展对当地各民族居民技术培训等,使企业更好地融入当地社会;基层政府需要积极引进具有先进管理理念、手段和方式的非政府组织,学习他们的管理经验,在培育基层社会大众自主管理社会事务的同时,与其合作完成推动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目标,特别是要借助社会团体的活动平台,使不同民族成员的合作、交流和相互之间的学习更具理性、主动性、有效性和全社会性。
总之,除了那些誓与社会为敌的极少数人,今天中国社会绝大多数成员都可负起推动民族团结之责。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实非一时一事之行动,而应是一种社会常态。随着各区域人口大规模流动及局部地区社会关系紧张现象的出现,社会生活中广泛存在的影响民族团结的歧视等现象备受关注。可以说,社会生活中时时处处有与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相关的事项。虽然,处在社会不同区位的成员负担的责任和应履行的义务有一定的差别,但从本质上讲,人们的行为都在同一体系中发挥作用。如各级政府部门、窗口单位工作人员等若在服务百姓时充分树立“包容多样,尊重差异”的理念,并积极行动起来,约束自身的狭隘观念,规范自己的言行,将会大大推进干部与群众、服务者与服务对象关系的良好发展,并有力地促进民族团结创建活动实效。随着文明水平的提升,中国社会普通民众在充分意识到自身合法权益,并积极维护合法权益的同时,亦需在遵守制度和法律的同时,推进各民族成员间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的稳步发展。从这个意义上说,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完全是动态的社会过程,可将其视为对当下民族关系调整和处置成果的总结和提升,是良好民族关系进一步延展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