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国家主体与货币权利:数量论vs.重商主义
当涉及铸币问题时,国家主体就成了货币权利考察中不容忽视的重要一极。中世纪的货币——铸币常常名不副实。公众把贵金属交给国库,转而接受实际上金属含量较少的铸币,并按所谓“法定值”强制执行其面值(只是当铸币用于海外购物时,其面值就难以保证了)。这种用较少金属进行贬值式铸币的国家行为,古已有之。所以经常会出现这样的情况:货币这个尺度的差别,不是借款人或出借人所造成的,而是货币本身造成的。
14世纪,奥雷斯姆在《论货币的起源、性质、规律和演变》一书中,注意到了货币中的“群体价值承诺”问题。奥雷斯姆认为,制造货币的原料既不应该太稀缺,也不应该太充裕。正如,如果没有明显的必要性,法律不可改变一样,除非在非常必要的条件下或者为了整个社会的显而易见的利益,一定不可对货币制度加以改变。君主从货币更改中取得的利润是社会的损失。用不断更改的办法,他能不知不觉地从他的臣民那里抽走几乎所有的财富(Jörg Guido Hülsmann, 2004)。
一个王国如果允许它的君主从他的臣民那里抽取全部财富,就不能存在下去。财富的这种集中,会像完全平等一样有害。在奥雷斯姆看来,一般来说在社会的一切领域,财产和权利的不平等是不便利的和不合理的,但是,过于平等同样会毁坏和破坏国家的和谐。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一种思想的萌芽:货币管理机构要交托给独立的货币当局,而不是交给行政机构。奥雷斯姆把货币贬值的权力赋予社会而不是君主,他以深切的怀疑来看待权力的不适当的集中(斯皮格尔,1999)。
中世纪以后,随着英国和法国等民族国家在欧洲的兴起,政府机构非人际关系化的援助开始成为救济穷人和残疾人的主要来源。一个比较典型的例子是1601年《伊丽莎白济贫法》,它承认公共部门有义务关照穷人。国家主体在公共事务和社会救济领域的强化,使得货币权利在理论探讨上发生了方向性的巨大变化。
16世纪对高利贷的争论,带来了货币利息观念与政策的变化。英国人托马斯·威尔逊主张反对高利贷的《论高利贷》出版于1572年。不过,“当时,英格兰对这一事项的立法已经开始摇摆。有时允许利息高到10%,而有时又宣布它为非法。在几经反复之后,1571年通过了一项妥协的议案,使得利息上升到10%为合法化,但是在诉诸法院之前不可实施”(斯皮格尔,1999: 71)。
法国的杜慕林与威尔逊持相反观点,1546年杜慕林在巴黎出版了他的《论契约与高利贷》,所攻击的正是“禁止高利贷的教条”。他认为贷款利率不应由神授之法律来禁止,主张由公共当局来管理利率(斯皮格尔,1999: 71)。约翰·海尔斯虽然并未直接介入高利贷的讨论,却从其他的路径,表达了对高利贷的支持。他描述了经济激励机制的运作,强调它加速了经济资源的运用从较少营利性领域到较多营利性领域的转变。他认为,一种转移支付如果从公共政策视角来看是理想的,那么通过诱惑性的手段而不是强制性的手段,就会更加有效地完成它(斯皮格尔,1999: 71)。海尔斯还指出,尽管钱财驱使人们去造成各类危害,然而只有少数人断绝与钱财的关系才是值得赞扬的,“没有必要让联邦之内所有的人都这样做,尽管私下里某些男人保持童贞是值得赞扬的,但是,并非所有男人都应该如此”(斯皮格尔,1999: 72)。
货币数量理论的出现,使得获取利息作为货币权利变得更具有合法性。随着新大陆的发现,无穷无尽的金银财宝流入西班牙并扩散到整个欧洲。由此,对物价升高的成因有了更多的解释——不仅仅是奥雷斯姆所谓的铸币中贵金属含量降低的问题,同时还涉及货币数量增多的问题。哥白尼很早就指出,“货币通常会在它变得过多时贬值”(斯皮格尔,1999:76)。而纳瓦鲁斯也说过,“所有商品若面临强烈需求而供给短缺则会变得更贵。货币,既然它可以出售、讨价还价,或者依某种形式的契约相互交易,也就是商品,因而当它面临强烈需求而供给短缺时也会变得更贵”(斯皮格尔,1999: 77)。简·博丁则指出,物价升高有五个原因:“黄金和白银的丰裕充足、垄断、由于出口和浪费造成的商品的稀缺、国王和贵族的奢侈品消费,以及铸币的贬值。”(斯皮格尔,1999: 79)他还进一步指出:金银的丰裕充足,为价格上涨的“主要的并且几乎是唯一的原因”,为了防止货币的竞争性贬值,他建议:“各国加入一个国际协定,规定面值与实际值相符的货币的专一发行。”(斯皮格尔,1999: 79)
进入17、18世纪后,此前备受怀疑、遭到轻蔑的商业和赚钱,在欧洲开始变得流行起来。商业家取得了评判自己商业行为的权利。新的评判尺度是:在现世取得权力和财富,比在来世灵魂得救,开始有了更重的分量。
随着英格兰和不列颠帝国的崛起,重商主义思想兴盛起来。它的中心理论是“贸易差额”。其主要内容(如弗朗西斯·培根在1616年所指出的那样)是:“应使有利可图的贸易的基础置于国内产品的出口在价值上高于国外产品的进口,这样我们才能断定王国的资财在增加,因为贸易差额必须用货币或金块支付。”(斯皮格尔,1999: 86)又比如,马林斯强调:“正如一个家庭,如果它所购买的超过了它所收入的,它的财富就会减少,一个国家如果其对外购买的超过向外国销售的,也会如此。”(参见斯皮格尔,1999: 88)
值得注意的是,和货币数量论者一样,马林斯也注意到外汇率的影响,认为外汇率的升高“导致我们的货币运输出去,造成稀缺,这降低了我们国内商品的价格,而大海彼岸外国商品的价格却沿着相反的方向在提高。我们的货币同其他各国的货币同时并存,造成货币过多,于是外国商品的价格抬高了”(参见斯皮格尔,1999: 89)。不过,尽管已经很接近,马林斯却并未阐述相关的硬币自动流动理论,即因“出超”而带入硬币的国家物价将上升,而因“入超”输出硬币的国家则物价下跌;于是,随之而来的是出超国因物价上升而由“出超”变成“入超”,另一国则相反;这样,造成硬币回流。硬币回流的相关理论最早是由大卫·休谟(1711~1776)发展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