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学研究(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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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生产发展与货币权利:中世纪的转变

在《新约全书》中,耶稣的说教中毫不重视经济问题,相关的证据可从葡萄园工人的寓言(《新约全书·马太福音》20: 1~16)中找到:葡萄园中干活时间无论长短,所得的报酬都是一样的。其在山顶布道中,甚至对财富和追求财富采取敌视和否定的态度(《新约全书·马太福音》6: 19~30):财宝据说不是积攒在地上,而是在天上。不必关心生活的必需品;天父养活天上的飞鸟和野地里的百合花(《新约全书·路加福音》12: 21~29)。“一个人不能侍奉两个主。……你们不能又侍奉上帝,又侍奉玛门(玛门是财利的意思)。”(《新约全书·马太福音》6: 24)“倚靠钱财的人进上帝的国是何等的难啊。骆驼穿过针的眼,比财主进上帝的国还容易呢。”(《新约全书·马可福音》10: 24~25)这样的货币权利思想,对整个社会财富的增长而言,显然是不利的。

人们不得不在这个现实世界中生活,也就不得不对他们的所处的政治经济制度环境做出安排,以容纳世俗职业。更为紧迫的是,早期的入侵者在巩固了在西欧和中欧的统治以后,他们不得不面对无休止的新来者的侵扰。在这些斗争中,骑兵作为战争中的决定性因素取得了某种优势,但是装备一个骑兵,需要相当大的花费,它相当于大约20头牛或10个农场主的农业设施的花费。为了“赞助”新型的战争,军事的和其他的相关义务被加在了土地所有者身上。

现实条件带来了相关思想的转变。传教使徒保罗的教导中认可了对生产活动的需要:“若有人不肯做工,就不可吃饭。”圣·托马斯对高利贷的原则重新做了解释,他以从罗马法中得出的概念为基础,在可消费和不可消费的商品之间做出了区分。对于不可消费的商品——比如房子或农场——的出租,获取租金是正常的;对可消费的商品,比如粮食或酒,如果商品的出借者要求的回报比他出借的多,他就是要求得到不存在的东西,即超出和超过它们的用处的回报,他这样做就违反了正义(斯皮格尔,1999)。

在中世纪的末期,两位著名的宗教改革家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在高利贷问题上,总体上都是较为保守的。路德基本赞成中世纪基督教传统的经济思想的内容,反对高利贷,认为连“利息”这个“外在的名称”也不能使用。加尔文对此的态度比路德更加温和一些,他认为原则上应该允许利息存在,但这一规则的执行需要受到很多资格限制(斯皮格尔,1999: 67~69)。

有关货币权利,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就是行为者对货币的追求和占有的权利;此外,更高级别的货币权利乃是放贷并从放贷中取利的权利。思想家们是怎么对待占有和追求货币,特别是怎么对待放贷取利,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这些思想家们是怎么对待货币权利的。由上文不难看到,对于放贷取利问题,最关键要看借钱的人用这些钱去做什么。如果是用来满足基本的生存需要,放贷取利的权利在中世纪的思想家看来,似乎就应该受到约束。这在根本上意味着放贷取利的权利受到人际相互依赖性的影响。换句话说,在周围的人特别是自己的同胞都很贫穷的时候,基于货币来取利的权利就被认为需要受到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