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学研究(第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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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 简短的结论

作为一种“群体承诺标识物”,货币内在地具有将宏观、中观与微观,社会、群体与个人联结起来的性质。由此出发,来看个体以及其他不同行为主体(包括国家)针对货币的权利,就会是一个非常值得分析的问题,也构成一个很值得探讨的研究领域。

回顾西方与货币相关的思想史(主要是借助斯皮格尔的著作),不仅能够理出货币材质变化对货币权利形成不同约束的脉络,而且能够发现与之相关的(至少是部分思想精英的)经济观念和社会观念的变迁。个体货币权利及其约束问题,一头联结着货币,另一头联结着经济社会观念。围绕该问题展开的考察,能为金融社会学研究提供重要的历史背景和理论铺垫。本文所确立的一个初步的框架如图1所示。

图1 货币权利与社会变迁框架

即便是在凯恩斯理论有着强大影响力的今天,即便是与之相对的“理性预期学派”也已是明日黄花,人们的头脑之中,仍然会存有一定程度的货币幻觉:仿佛人们占有了某一数额的货币,便拥有了对于它们的全部权利。于是,人们在决策时也受到这一定数额的名义货币的影响,并用名义货币来思考问题,而或多或少地忽视了其实际购买力的变化(阿卡洛夫、席勒,2016)。事实上,人们(包括国家)对货币的占有是不完全的,不同行为主体与货币相关的权利,不仅会随着货币材质和形式的变化而变化,而且会受到其他主体相关行为的影响,并受到社会观念特别是有社会影响力的精英观念的制约。

在货币主要是金属货币的西方文明早期阶段,尽管货币的价值相对当今时代而言更高,且不那么容易贬值,但《旧约全书》等著作,以及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狄奥根尼等思想家大多强调对“通过货币取利的权利”进行约束。之所以如此,主要是因为生产力水平普遍不高、人们大多挣扎在基本生存水平线上、社会贫富分化的现实以及思想家们对于社会公正与平等的追求。自然,现实生活中,被货币幻觉所控制着的人们以及国家,因为追求金钱而发动战争也是常有的事。

“一刀切式”地约束通过货币取利的权利,以及对富人予以贬低的社会观念,对生产发展而言是十分不利的。所以,权利细分的要求自然而然地出现,在中世纪,高利贷的原则被重新解释。一些不可直接消费(因而也就具有生产要素性质)的商品的出租牟利,被认为是正常的。

随着国家主体的出现和发展,在思想观念上,对货币权利的约束被进一步放开。许多针对高利贷的探讨论述了货币价格和市场借贷对于经济刺激和发展的好处,反对“神授之法律”对高利贷的禁止和约束,主张公共当局在管理利率方面的主体性地位。铸币的盛行和货币数量论的出现,使得获取利息作为一种货币权利越来越被思想精英所认可,越来越具有合法性。进入17、18世纪后,此前备受怀疑、遭到轻蔑的商业和赚钱在欧洲流行起来。英格兰和不列颠帝国的崛起,推动了国际贸易,而国际贸易也让重商主义者站在国家的立场,来看待商业、财富及硬币自动流动问题。

17世纪末,纸币在欧洲出现,这是货币材质的一大变革,它让通货膨胀的可能性大为增加。在获取利息的货币权利越来越具备合法性的背景之下,是否以及如何对利率设置最高限额,越来越成为讨论的重点。大量富有成就的西方思想家卷入了对该问题的讨论,自由主义者在这个问题上也有不尽相同的看法。金块论之争、通货学派与银行学派之争等都表明,货币权利以及对它的约束因货币材质而有不同的可取形式和相关要求。1844年英格兰的银行特许法案将英格兰银行的银行业务与通货职能分割开来,表明国家对货币管理和组织方式的变革以及创新也显得日益重要。

随着工业社会的发展,随着劳资关系的尖锐对立,多种多样的社会主义思想家出现。由于看到了工业社会现实生活的残酷,他们强调通过合作而非竞争的方式来组织社会,对货币性质和货币权利受约束的理解在他们这里得到了进一步的深化。马克思对商品和金融的批判,形成了对资本主义的巨大威胁,也带来了波及全世界的革命运动,以及资本主义的自我修复性运动。而凯恩斯等人对社会产量和就业总量的研究,则发现了推动自由资本主义继续存活并前行的货币权利动力之源和重要手段(政府的适度干预特别是投资诱导),这样,资本主义国家也就能够基于此种修复性手段,在一定程度上重拾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