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中央主要部门职官的设置
一 军事职官
楚国在春秋初期的若敖、蚡冒时代,领地尚“土不过同”,不超过百里,仍然是个蕞尔小国。但经过“筚路蓝缕、以启山林”,不断地扩充土地,至楚武王熊通时,自立“王”号,建立“三军”。此时,楚国势力继续北上,与齐、晋、秦多次争夺霸权,楚庄王一度问鼎中原,国力达于极盛。战国时期楚国“地方五千里,带甲百万”。此时,楚国灭越国,统一了长江流域,成为战国七雄中最大的国家。可见,在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的军事扩张是十分惊人的。
在楚国左、中、右三军中,楚王是最高军事统帅。从楚武王率军伐随起,终春秋之世,由楚王亲自率军出征之事,史不绝书。楚王之下,设有令尹,令尹不仅职掌全国的政务,也直接统帅军事,总揽文武二事于一身(关于令尹职掌军事一事,上文已述及,此不赘述)。令尹之下,还有其他许多军事职官,分述如下。
(一)莫敖
《左传·桓公十一年》载:“楚屈瑕将盟贰、轸,郧人军于蒲骚,将与随、绞、州、蓼伐楚师,莫敖患之。”杜预注:“莫敖,楚官名。”
进入春秋之后,莫敖一官职掌楚国军政大权,特别是军权强大。但是,鲁桓公十三年(公元前699年),楚国莫敖屈瑕伐罗,结果失败。于是楚武王“威莫敖以刑”,屈瑕自杀,莫敖的职权也大大降低。《左传·庄公四年》载:“令尹斗祁、莫敖屈重除道梁溠。”《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屈到为莫敖。”可见,《左传》记载楚国莫敖都是由屈氏所任,春秋时期莫敖主要职掌军事。《战国策·楚策一》载:“威王问于莫敖子华。”《简158》载:“罼得厕为右,於莫嚣之军,死病甚。”楚简中的“莫嚣”即“莫敖”。可见,从春秋到战国,楚国一直设“莫敖”一官,战国时期的莫敖仍然职掌军事。但是,战国时期的莫敖除了职掌军事之外,似还职掌与王族有关的事务。《战国策·楚策一》载,楚威王问于莫敖子华曰:“自从先君文王以至不谷之身,亦有不为爵劝,不为禄勉,以忧社稷者乎?”
上述材料说明,战国时期的莫敖,也可以答楚王咨询,参与楚王族事务,似是楚王顾问。春秋战国时期的莫敖,文献、出土资料更多地记载这一职官的军事活动,这里我们暂且把莫敖划入军事职官之中。
战国时期地方职官中也设有“莫敖”一职。《简29》载“鄝莫嚣步”, 《简114》载“州莫嚣疥”, 《简111》载“正易莫嚣達”。可见,进入战国时期,地方职官中“莫敖”多非屈氏所任,春秋以来的屈氏世任“莫敖”的现象已成为历史。葛陵简中的“大莫嚣”就是“莫敖”,也是《史记·曹相国世家》中的“大莫敖”。集解引《汉书音义》曰:“楚之卿号。”
(二)司马(大司马)
楚国司马一官出现较晚。《左传·僖公二十六年》载:“楚令尹子玉、司马子西帅师伐宋,围缗。”时在公元前634年,这是第一次见到楚国有司马之官。楚司马一般又称“大司马”,如《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子冯为大司马,公子橐师为右司马,公子成为左司马。”加一“大”字是为区别于左、右司马。《左传·襄公三十年》载:
公子围杀大司马掩而取其室。申无宇曰:“王子必不免。善人,国之主也。王子相楚国,将善是封殖,而虐之,是祸国也。且司马,令尹之偏,而王之四体也。”
由此可证,司马和大司马实为一职,都是地位仅次于令尹的职官。《左传·襄公二十五年》亦载:
掩为司马,子木(令尹)使庀赋,数甲兵。甲午,掩书土田,度山林……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卒、甲楯之数。既成,以授子木,礼也。
子木为令尹,掩听命于子木,负责整理全国的军赋,事后向令尹报告,亦可证其职位在令尹之下。
《汉书·百官公卿表》注引汉人应劭曰:“司马,主武也,诸武官亦以为号。”楚司马上承西周之有司、司徒、司空、司马之职权,是主管军事之官,战时率兵打仗,与晋国司马专管军事不同。如在晋楚城濮之战中,司马子西为左军统帅,在鄢陵之战中,司马子反将中军为主将。
平时司马掌管军赋、军队装备。楚康王时令尹屈建使司马掩整顿全国军赋,清点武器之数,掩于是把全国的土地进行重新丈量,按土质地形不同分为九等,而“量入修赋”,定出全国可出战车、战马及各种兵器之数,然后上报给令尹屈建。丈量土地在中原诸国是司空的职责,而在楚一并归于司马,这是楚国军职区别于中原国家的特点之一。
《左传·哀公六年》载,楚“有云如众赤鸟,夹日以飞”,周太史谓是王身当有灾,但“可移于令尹、司马”。王曰:“除腹心之疾,而置诸股肱,何益。”这说明令尹、司马皆楚王股肱重臣。《说苑·君道》记载此事亦说,楚王“有令尹、司马也,由身之有股肱也”。可见,楚令尹、司马作为王的主要助手,是楚国主管军事的重臣。
楚国除中央设有司马外,重地也设司马。如,城父是楚通往北方的要道,也是方城之外的大城,楚平王置太子建于此,命奋扬为城父司马。清人顾栋高认为:
《周礼》夏官有都司马,郑云:“都,王子弟所封及三公采地也,司马主其军赋。” 《昭十九年传》云,大城城父而置太子焉,则此城父司马,即《周礼》都司马之职也。
《包山楚简》中“司马”“大司马”多见。《简8》载“司马徒”, 《简159》载“陳興之告言于子司马”,《简103》载“宜陽司马”, 《简115》载“大司马邵陽敗晉币(师)于襄陵之(岁)”。“司马”作为地方职官,前冠以地名宜阳,《包山楚简》引《汉书·地理志》弘农郡有宜阳,王先谦云:“战国韩地,秦武王拔之,昭襄王会魏王于此。”此宜阳未属楚,或另有所指。可见宜阳是地名,上述《简103》中的“司马”,应为地方职掌军事的职官。而《简8》《简159》中的“司马”,应为中央职官。从《简115》的内容上看,“司马”“大司马”应为职掌军事的职官。
(三)左司马、右司马
楚在中央还设有左司马、右司马作为大司马的助手。《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子冯为大司马,公子橐师为右司马,公子成为左司马,屈到为莫敖。”
楚国左司马、右司马地位很高,虽在大司马之下,有时却能单独将师出战,作为军中统帅。如《左传·昭公三十一年》载:“吴师围弦,左司马戌,右司马稽,帅师救弦,及豫章。吴师还。”
楚国有时还在军中临时设置左司马、右司马派遣出征,如《左传·文公十年》载:“(楚子)田孟诸,宋公为右盂,郑伯为左盂,期思公复遂为右司马,子朱及文之无畏为左司马。”杜注曰:“将猎,张两甄,故置二左司马,然则右司马一人当中央。”杜注是对的。此左司马、右司马乃楚王因围猎之需而临时设置的。《左传》又云:“宋公违命,无畏抶其仆以徇。”杨伯峻注:“仆,宋公之御,徇即僖公二十八年之‘徇于师’遍示众人也,古之田猎即军训,故其制同。”这表明,楚在军训时,军法也由司马执掌。楚司马的这一职责,与中原诸国司马大致是相同的。
包山简中亦有左司马、右司马。《简129》载“左司马辿以王命……”, 《简119》载“易陵司马达、右司马志”。上述简文中的左司马、右司马与文献记载对照亦应为中央职官。
楚军中虽然有司马(大司马)、左司马、右司马等军政长官的设置,但他们与士卒之间似乎无固定的从属关系,其他官吏或贵族也能领兵打仗。如《左传·昭公二十七年》载:“吴……师围潜……楚莠尹然、工尹麇帅师救潜……左尹郤宛、工尹寿帅师至于潜,吴师不能退。”
可见,楚国的莠尹、工尹和左尹与司马、左司马、右司马一样也能率师出征。这种官兵之间无固定从属关系的现象说明,春秋时期楚军的调遣指挥权集中于中央,这有利于楚王对军事权力的直接控制。这样,楚国就从军事上加强了中央集权。
战国时期的楚国,仍然设有大司马一职。1957年在安徽出土的鄂君启节,是战国中期的物件,其节铭文载:“大司马邵(昭)阳败晋(魏)币(师)于襄陵之(岁),夏之月,乙亥之日,王处于郢之游宫。”《简103》载:“大司马邵(昭)易(阳)败晋(魏)币(师)于襄陵之(岁)。”这两条材料都讲“大司马昭阳败晋师”事。这件事在《史记·楚世家》及《战国策·齐策二》中亦有记载。《战国策·楚策二》载,楚王发上柱国子良献东地于齐之明日,“立昭常为大司马,使守东地”。当齐使受地时,昭常对齐使说:“我典主东地,且与死生。”姚宏注:“典,犹职,主,犹守。”《战国策》作为传世文献,其记载得到出土文献的证明。终战国之世,楚国仍然设有大司马一职。战国时不但楚大司马一职尚在,左、右司马也存在。《战国策·燕策三》载:“齐、韩、魏共攻燕,燕使太子请救于楚。楚王使景阳将而救之。暮舍,使左、右司马各营壁地。”
这些材料说明,战国时楚军中左、右司马主管“各营壁地”,这一职责似乎不是春秋时期的,而是战国时期新增加的。可见,战国时期的左、右司马是军中的左右两翼,其地位似乎低于春秋时期的左、右司马,这也反映了左、右司马在春秋、战国时期的变化。
天星观竹简记录,为邸阳君番乘赠物助丧的人有“小司马”。《周礼·夏官》里的小司马为大司马的副职。此小司马可能为邸阳君封邑的司马。
(四)左尹、右尹
左尹、右尹,也为楚国军事职官,并非大司马之副。“左尹”,最早见于《左传·宣公十一年》载“楚左尹子重侵宋”。杨伯峻注:“子重,公子婴齐、楚庄王之弟。”另《左传·昭公十八年》载,楚左尹王子胜言于楚子曰:“……楚子使王子胜迁许于析,实白羽。”
《左传·昭公二十七年》载:“左尹郤宛、工尹寿帅师至于潜。”“左尹”一官由楚王弟弟担任,可以直接“言于楚子(王)”,作战时可将重兵出征,可见“左尹”地位之重要。“左尹”一官,春秋时期文献中有如上记载,但是不见战国时期文献有“左尹”之记载,包山简文关于“左尹”的记载填补了文献的不足,证明战国时期楚国仍然设置“左尹”一官,但是此时“左尹”的职权范围扩大了,不但职掌军事,还辅佐楚王职掌司法(详见下文)。
关于右尹,《左传·襄公十五年》载:“楚公子午为令尹,公子罢戎为右尹,子冯为大司马。”《左传·成公十六年》载:“楚子救郑,司马将中军,令尹将左,右尹子辛将右。”《国语·楚语上》载:“右尹子革侍。”这些记载说明,右尹的排列在令尹之下,对外作战时可以率重兵出征。顾栋高《春秋大事表》卷10载:“程启生曰,子辛、子重俱以贵介为左右尹,出将重兵,其后并为令尹,则左右尹盖亦楚之尊官。”
可见,右尹可直升为令尹,其地位很重要。
春秋时期的左尹、右尹,文献更多地记载这一职官的军事活动,他们似职掌军事,其实还职掌其他许多事务,如包山楚简记载,战国时期左尹职掌司法等。由于史料的阙如,我们难以知晓更多,这样,左尹是兼职职官,右尹可能也是兼职职官。这里我们暂且把左尹、右尹划入军事职官。
(五)柱国(或称上柱国)
战国时期,楚国在中央官制中,增设军事职官柱国(或称“上柱国”)一职。《战国策·齐策二》载:“楚之法,覆军杀将……官为上柱国,封为上爵执珪……异贵于此者何?……唯令尹耳。”
《战国策·东周策》又载,秦攻宜阳,赵累为周君策谋说:“君谓景翠曰:‘公爵为执珪,官为柱国,战而胜,则无加焉矣。不胜,则死,不如背秦援宜阳。'”《史记·楚世家》载:“(怀王)六年,楚使柱国昭阳将兵而攻魏。”
上述材料可证,柱国地位仅次于令尹,为军事长官。“柱国”一官名称,在《左传》中从未出现,说明春秋时期楚国尚无此官。景翠、昭阳均在楚怀王时期任柱国,所以他们都是战国时期人。可见柱国起于战国时期,其地位相当于春秋时期楚国的司马或大司马。
柱国,“柱”是国都的意思。如《战国策·齐策三》载:“安邑者,魏之柱国也。”因为“都”是“国”的支柱,因此曰“柱国”。可见,柱国本是保卫国都之官,对外战争时就成了军队的最高统帅。
(六)环列之尹、尹、大、、
楚中央军事职官还有环列之尹。《左传·文公元年》载:
穆王立,以其为大子之室与潘崇,使为大师,且掌环列之尹。(杜注:环列之尹,宫卫之官,列兵而环王宫)
由此可证,环列之尹,就是宫廷亲兵的军事长官。《简125》载:“尹癸。”《简184》载:“大登余善。”《简146》载:“缨为李。”《简82》载:“劲为李。”何琳仪先生隶“”作“”。“”与“”是一字之异,《简146》“缨为李”与《简82》“劲为李”可以对照。刘信芳先生认为“”可以读为“列”。“尹”可能是环列之尹,职掌宫廷保卫。大、和,疑是各官府卫兵。
(七)左、右、
《简151》载:“左番戌食田。”《简180》载:“右郙還”。《简69》载:“大厩陈”。“左”“右”是中央职官,“左”有食田,可见其官位不低。刘信芳先生认为,“”读为“馭”,亦即“御”字。《说文》:“御”从卸声,而“御”字从午声,古文作“馭”。《左传·襄公二十二年》载“子南之子弃疾为王御士”,杜注:“御王车者。”上引以“驭”为名的职官,“左“右”“”等与“御士”相似,均是为王御车的职官。“左”“右”是军事职官。《左传·宣公十二年》载:
楚子为乘,广三十乘,分为左右……许偃御右广,养由基为右;彭名御左广,屈荡为右。
杜注:“楚王更迭载之,故各有御、右。”《左传·成公十六年》载:“彭名御楚共王,潘党为右。”可见左广、右广都有“御”,都坐在车子左边,故均可称“左御”。一为右广左驭,一为左广左驭,二者皆可简称为“右驭”“左驭”,简文中的“左驭”,就是左广之驭,掌王亲兵戎车,是军事长官。
(七)宫厩尹、中厩尹、大厩(尹)和监马尹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军事职官,在军事指挥官之外,还有军需职官:宫厩尹、中厩尹、大厩(尹)和监马尹等。
1.宫厩尹
《左传·襄公十五年》载:
楚公子午为令尹,公子罢戎为右尹,子冯为大司马,公子橐师为右司马,公子成为左司马,屈到为莫敖,公子追舒为箴尹,屈荡为连尹,养由基为宫厩尹,以靖国人。
可见,宫厩尹与令尹、大司马同是楚国统治集团中的重要职官。记载宫厩尹的还有:《左传·昭公元年》“宫厩尹子皙出奔郑”, 《左传·昭公六年》吴人“获宫厩尹弃疾”。《说文》释“厩”为“马舍也”。《周礼》云:“马有二百四十匹为厩,厩有仆夫。”因此,宫厩尹应是掌宫内养马之官。《汉书·张良传》云:“沛公拜良为厩将。”王先谦补注引沈钦韩曰:“犹楚宫厩尹之职。”可见刘邦受楚官制影响,此说可信。
2.中厩尹
《左传·昭公二十七年》载,沈尹戌言于子常曰:“夫左尹与中厩尹莫知其罪,而子杀之。”“中厩尹”当为楚宫内养马之官。
3.大厩(尹)、厩佐、厩右马
《古玺汇编》5590号载“大(厩)……”。“大厩”玺是湖南长沙沙湖桥一带E10号战国楚墓出土。依据上文所引《左传》可知,楚国职官有“中厩尹”“宫厩尹”, “大厩”或“大厩尹”不见记载。“大厩”玺正补文献之缺。
《睡虎地秦墓竹简·厩苑律》云:“将牧公马牛,马牛死者……其大厩、中厩、宫厩马牛也,以其筋、革、角及其价钱效,其人诣其官。”楚国诸厩职官序列,当与秦简“大厩、中厩、宫厩”序列同,即“大厩(尹)”“中厩尹”“宫厩尹”。《汉书·武五子传》载:“发中厩车载射士。”颜师古注:“中厩,皇后车马所在也。”“在诸厩的序列中,大厩列于中厩之前。”大厩是御厩,楚国的大厩当是楚王御厩。此外,天星观1号墓竹简有“厩差(佐)夏臣驭乘”。《古玺汇编》0268号有“厩右马”。厩佐、厩右马当为大厩尹的助手。
4.监马尹
《左传·昭公三十年》载:“(楚)使监马尹大心逆吴公子,使居养。”监马尹应与大厩(尹)、中厩尹、宫厩尹相类,也是朝廷养马之官。
(八)大将军、将军、裨将军、上将军
记载战国时期大将军、裨将军的文献有《史记·楚世家》: “(秦)虏我大将军屈匄、裨将军逢侯丑等七十余人。”
记载春秋时期将军的文献有《史记·楚世家》:楚成王三十九年,“将军子玉请战”;楚共王十六年,“共王召将军子反”。
记载战国时期将军的文献有:《战国策·齐策六》“楚王使将军将万人而佐齐”, 《史记·楚世家》“(秦)杀我将军景缺”, 《吕氏春秋·首时篇》“楚王说之,与将军之节以如秦”。
《七国考》引《说苑》:
田忌去齐奔楚。楚郊迎至舍,问曰:“楚万乘之国也,齐亦万乘之国也,常欲相并,为之奈何?”对曰:“易知耳,齐使申繻将,则楚发五万人,使上将军将之,至禽将首而反耳。”
依据上述材料可知,大将军、将军、裨将军、上将军皆为军中将领。
(九)军正
《七国考》引《列子》: “鲁施氏之子好兵,楚王以为军正。”可见,军正是军中之长。
(十)右领
《七国考》引《左传》: “子谷曰:‘右领差车与左史老皆相令尹司马以伐陈。'”注曰:“右领,官名。”可见,右领是军中将领。
(十一)嚣尹
《七国考》引《左传》: “楚子狩于州来,次于颍尾,使用使荡侯、潘子、司马督、嚣尹午、陵尹喜帅师围徐以惧吴。”可见,嚣尹曾经是军事职官。
二 司法职官
恩格斯说:“在社会发展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着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便成了法律。”
《管子·七臣七主篇》载:“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准绳也。”楚国也是如此,进入文明社会后,其原有的习惯变成了法律。进入春秋时期以后,楚国为了巩固统治、稳定社会秩序,也为了适应扩张疆域的需要,制定了法律。
首先,楚文王时作《仆区之法》。《左传·昭公七年》载,楚芋尹申无宇说:
吾先君文王,作仆区之法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若以二文之法取之,盗有所在矣。
杜预注:“仆区,刑书名。”服虔云:“仆,隐也。区,匿也。”仆区法为隐匿亡人之法也,是处罚盗贼及其窝藏犯的成文法典。
其次,楚庄王时作《茅门之法》。《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载:“群众、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茅门,又叫雉门,是宫门之一。依《茅门之法》的规定,诸侯、大夫、公子入朝时,车不得进宫门,以保障国君的安全。
再次,颁布《将遁之法》,规定,楚发兵相战,而将遁者诛,若不及诛而死,“乃有桐棺三寸,加斧质其上,以殉于国”。
楚国法律的最大特点,就是吸收了商代的严刑峻法,“有颠越不恭,暂遇奸宄,我乃劓殄灭之,无遗育,无俾易种于兹新邑”。虽王子犯法,刑之无赦。如《左传·桓公十二年》载,莫敖屈瑕伐罗失败,“莫敖缢于荒谷,群帅囚于冶父以听刑”。楚国将领因战败而被迫自杀或被诛杀的还有子玉、子反和子上等。王子公孙、达官显贵决不能仗势犯法。楚文王时,令尹子文的族人犯法,廷理拘捕之,“遂刑其族人”。楚庄王时,令尹虞丘子让贤孙叔敖,虞丘子的家人犯法,“孙叔敖执而戮之”。《吕氏春秋·贵卒篇》载:“荆(楚)国之法,丽兵于王尸者,尽加重罪,逮三族。”楚悼王死时,群臣起而攻吴起,射中王尸族诛者至数十家,《史记·孙子吴起列传》说:“及悼王死,宗室大臣作乱而攻吴起,吴起走之王尸而伏之。击起之徒,因射刺吴起,并中悼王。悼王既葬,太子立,乃使令尹尽诛射吴起而并中王尸者,坐射起而夷宗死者,七十余家。”这次事件,被夷三族或夷宗者70多家。可见,楚国法律森严,贵族犯罪也决不宽贷。
春秋初期,中原诸国仍处于西周礼乐制度的束缚之下,《礼记·曲礼》载:“刑不上大夫。”而楚国的法律是“虽王子犯法,刑之无赦”,可见楚国的司法制度具有一定的严酷性和进步性。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既然已有了严峻的刑法,也就必然有执法机构及其司法职官。笔者从楚史文献记载和《包山楚简》等出土古文字资料中,考查整理出一批楚国重要的司法职官,下面分述之。
(一)司败
司败,《左传·文公十年》载,楚王使子西为商公,子西辞曰:“臣免于死,又有谗言,谓臣将逃,臣归死于司败也。”杜注:“陈、楚名司寇为司败。”此“归死于司败”,与《左传·襄公三年》 “请归死于司寇”文意同,足知陈、楚、唐之司败即他国之司寇。
楚国司败与中原诸国的司寇相同,是春秋时代楚国中央朝廷职掌刑狱的最高司法职官。并且,司败之称不为楚国所独有,陈、唐亦有之。战国时代,楚国司败在文献中没有记载,出土的古文字资料填补了这一空白。包山2号墓竹简记载,楚县、封君的封邑及朝廷某些部门均设有“司败”(参见《简15》),司败只是县级(包括封君封邑、朝廷某些部门)专职司法官吏,负责一个地区或一个部门的司法工作,与春秋时代楚国司败不同。
(二)左尹
战国时代楚国中央朝廷职掌司法的职官不是司败,而是左尹。
左尹,在春秋时代的楚国可率军出征,职掌军事,是军事职官。到了战国时代,文献不见楚国有“左尹”的记载,出土古文字资料填补了这一空白,并且使我们知道,左尹是楚国中央的司法职官。《简217》载:
东周之客(无)归作(胙)于郢之(岁),(夏)之月,乙丑之日,苛嘉以长(恻)为左尹(贞):出入(侍)王,自(夏)之月以庚(集)(岁)之(夏)之月,(尽)(集)(岁),躬身尚毋又(有)咎。占之(恒)(贞)吉,少又(有)(忧)于穷身,(且)外又(有)不(训)。以其古(故)敚(说)之,(举)祷先老僮,祝(融)各一牂,(鬼)攻解于不嘉(贞)之曰吉。
《简220》载:
……为左尹邵(昭)贞……
上述引文中的“左尹”即“左尹昭”。其主要内容是贞人苛嘉为昭贞问“出入侍王”有无灾祸。上述材料可证,战国时代的楚国中央主管司法的职官是左尹而不是司败。遇有疑难案件,如县不能判决,便呈报左尹,如左尹不能裁定,则要呈报楚王。如舍庆杀人案,案情复杂,在县判定之后,舍庆不服,县以此案上报左尹,左尹不能判定,便呈报楚王,然后,楚王的命令由左尹向县公传达。
可见,左尹是辅佐楚王处理全国大案要案的司法职官。左尹昭的“出入侍王”就是指辅佐楚王处理大案要案。
(三)廷理
廷理(或称“理”), 《韩非子·外储说右上》载:“荆庄王有茅门之法曰:‘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践霤者,廷理斩其辀,戮其御。'”
《七国考》载:“《韩诗外传》:楚昭王有士曰石奢,其为人也,公而好直,王使为廷理。”
《说苑·至公》又载:“楚令尹子文之族有干法者,廷理拘之,闻其令尹之族而释之,子文召廷理而责之曰:‘凡立廷理者,将以司犯王令而察触国法也。'”
上述材料表明,廷理是春秋时代楚国的司法职官,职掌刑法。《左传》记载,楚只有司败而无廷理之称,廷理一官是否真正存在,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四)司
《简62》《简168》中记有“司”。何琳仪先生认为“司”应读“司直”。《诗·郑风·羔裘》载:“彼其之子,邦之司直。”《淮南子·主术》载:“尧置敢谏之鼓,舜立诽谤之人,汤有司直之人。”高诱注:“司直,官名,不曲也。”古代司法,“直”则为胜诉方,“不直”则为败诉方。《春秋穀梁传》襄公二十七年载:“是君不直乎喜也。”即卫君以喜为不直。《左传·昭公十四年》载:“晋刑侯与雍子争鄐田……雍子自知其罪,赂以买直。”其时雍子自知败诉,以贿赂争诉讼之胜,故史称“赂以买直”。可见,“司”即“司直”,应当是司法职官。
(五)敔公
《简39》载:“敔公周童(重)耳受期。”《简125》载:“东敔公舒痺。”据《说文解字注》 “敔”与“圉”音同,“圉”即“牢狱”。“敔公”可以理解为看守牢狱的职官。
(六)正、大正、少正、正差
《简26》载:“易大正。”《简59》载:“长尾正。”上述简文中的“正”,可以认为是“县正”, 是地方职官。《简100》载:“正義牢。”《简90》载:“正秀齐。”《简85》载:“正義。”上述简文中的“正”,则是左尹的属下,是中央职官。“正”作为职官有“大正”“少正”之分,《史记·孔子世家》载,鲁官有“少正卯”。楚官往往对举,如大师、少师、大司马、少司马等,依例楚也应有“少正”一官。
《简177》有“正易正差”。李家浩在《古玺汇编》中释“五渚正”为管理五渚的长官。“差”读为“佐”,“正差”是“正”之佐。《礼记·王制》载:
史以狱成告于正,正听之。正以狱成告于大司寇,大司寇听之棘木之下;大司寇以狱之成告于王,王命三公参听之。
上引职官之“正”均与司法案例有关,应当为司法职官。
(七)旦
简文所记左尹官府之“旦”较多,如《简88》载:“旦孛戠之,旦蜀。”《简96》载:“但(旦)捭为李。”《简83》载:“旦坪为李。”上引“旦”,均为左尹官府的职官。此外,也有地方职官为“旦”者,如《简78》“长尾之旦”,便是地方职官。
(八)疋
包山简《受期》《疋狱》二组简为审案实录,各案例后多署有理狱官之名,其中以“疋”为名者较多,如《简28》“疋”, 《简36》“疋”, 《简39》“正疋忻戠之”, 《简61》“疋”。“疋”, 《说文》载:“或曰胥字。”可见“疋”即“胥”。《周礼·秋官·序官》载:“大司寇……胥十有二人。”可见,战国时期楚国“左尹”相当于周官“大司寇”。“疋”为左尹官府的属官,亦应是中央司法职官。
(九)宰、宰尹、少宰尹
《简36》载:“宰受期。”《简137》载:“福易宰尹之州。”《简102》载:“都南陵大宰。”《简157》载:“少宰尹。”《左传·宣公十二年》载:“敖为宰。”杜注:“宰,令尹。”简文中的“宰”不是令尹。“宰尹”本是治膳官。《韩非子·八说》载:“酸甘咸淡,不以口断,而决于宰尹,则厨人轻君而重于宰尹矣。”
《史记·陈平世家》载:“里中社,平为宰,分肉食甚均。父老曰:‘善,陈孺子之为宰!’平曰:‘嗟乎,使平得宰天下,亦如是肉矣!'”
可见,宰是治膳职官。而上述简文中的以宰为名的诸职官,则多参与治狱,应当是司法职官。刘信芳先生据此说。
(十)秀、義
包山简《受期》《疋狱》二组简所记治狱职官多见以“秀”为名者,如《简20》《简53》“秀免”, 《简23》“秀不孙”, 《简66》“秀義”等。这些以“秀”为名者,皆为左尹官府的属员。以“秀”为名的司法职官既多,可知“秀”不可能是姓氏而是职官名。《礼记·王制》载:“命乡论秀士升之司徒。”郑注:“乡大夫所考有德行道艺者。” 《吕氏春秋·怀宠》载:“举其秀士。”高诱注:“秀士,擕士也。”楚官“秀”可能即取擕才之意。
包山简司法文书所记治狱职官又多见以“義”为名者,如《简18》“義得”, 《简94》“義得为李”, 《简92》“義癸”。与“秀”相似,“義”也为左尹官府的属员。《周易·系辞下》载:“理财正辞,禁民为非曰義。”“義”即“仪”, 《国语·鲁语下》载:“尧能单均刑法以仪民。”注:“仪,善也。”司法职官“義”可能即取其意。
(十一)士师
《简12》《简13》载:“士币(师)墨,士币(师)阳……”《周礼·秋官·士师》载:“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可见,士师是大司寇的属官,为治狱官。《论语·微子》载:“柳下惠为士师。”何晏《集解》引孔氏注:“士师,典狱之官。”上述简文中的“士师”与周官“士师”、《论语》所记“士师”相类,也应该是治狱官。《孟子·梁惠王下》等记载,齐国也设有“士师”一职。
(十二)五官
《七国考》引《国策》: “楚昭王反郢,五官失法。蒙谷献典,五官得法。”刘歆云:“楚之五官者,五卿也。”可见五官职掌法律。
三 工官
先秦文献上称管理百工的职官为“司空”,周代铭文中则称作“司工”或“司攻”。进入春秋以来,中原诸国多称“工正”,而楚国则称“工尹”(或称“大工尹”)。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官府手工业十分发达,它由中央王朝经营,工尹管理百工。先秦文献中的“百工”,主要有以下三种含义。第一,工就是官,百工亦即百官。《尧典》载:“允厘百工。”孔安国释为:“信治百官。”这种解释并不确切,不是所有的官都叫作“工”,只有工官才叫作“工”,亦叫作“官”。确切地说,百工就是诸官府工场。第二,工指工种,百工就是众工种。号称百工者,《周礼·冬官·考工记》只列举了30种。第三,工就是工匠,百工即众工匠。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工尹管理百工,应指上述第一种含义,即诸官府工场。楚国官府工场由中央王朝经营、工尹管理,这是官营手工业的主要成分。此外还有王族、贵族以及地方政府经营的手工业,不归工尹管理,但仍属官营手工业。下面主要介绍管理楚国官府手工业的职官工尹及其属僚的设置情况。
(一)工尹
《左传·文公十年》载:“王使(子西)为工尹。”杜注:“掌百工之官。”《左传·成公十六年》又载:“郤至三遇楚子之卒,见楚子必下,免胄而趋风。楚子使工尹襄问之以弓。”
上述材料说明春秋时期楚国确实设有“工尹”这一职官。战国时期楚国是否有工尹,先秦文献中虽然没有记载,而出土的地下古文字资料可证。如1957年安徽寿县城东丘家花园出土的鄂尹启节,属于战国中期的物件,鄂君启节铭文曰:“……大攻尹脽台以王命命集尹……为鄂君之鑄金節……”《简106》载:“……陵工尹産……”。
上述铭文、简文中的“大工尹”“工尹”,就是《左传》中的“工尹”。由于工尹为楚国百工之长,因此,习惯上又称“大工尹”。
工尹还兼管军事、神事等职责。工尹在战争期间,还可以率师出征,《左传》上楚工尹率师出征的记载很多,如宣公十二年工尹齐将右拒卒以逐下军,昭公二十七年工尹寿率师至于潜等,工尹的属僚如鍼尹、陵尹等,也可以率师出征。《简224》载:“攻尹之攻執事人姬舉、衛妝為子左尹舉禱。”由简文内容可知,楚工尹还兼管神事。《左传·哀公十八年》载:“王(楚惠王)曰:寝尹、工尹,勤先王者也。”“勤先王”即侍奉先君,工尹兼管神事从春秋时就开始了。
楚国工尹的属僚主要有蓝尹、连尹、陵尹、玉尹、集尹、尹、(令)、中织室、吏臣、工师、冶师、佐、集醻等等。分别介绍如下。
(二)蓝尹
《左传·定公五年》载:“王之奔随也,将涉于成臼,蓝尹亹涉其帑,不与王舟。”
《周礼·冬官·考工记》载:
湅丝以涗水沤其丝七日,去地尺暴之,昼夜诸日,夜宿诸井,七日七夜,是谓水湅。
郑玄注:
沤,渐也,楚人曰沤,齐人曰涹。
《周礼》作者从楚称而不从齐称,可见湅丝技术以楚为最有名。蓝尹就是职掌染湅之官。
(三)连尹
《左传·宣公十二年》载:“射连尹襄老,获之。”《国语·晋语七》载:“获楚公子谷臣与连尹襄老。”《史记·货殖列传》载:“长沙出连锡。”《集解》引徐广曰:“连音莲,铅之未炼者。”“连”就是铅矿。但《汉书·食货志》云:“铸作钱布,皆用铜,淆以连锡。”师古注引李奇云:“铅锡璞名曰连。”连还包括锡在内。由于铅锡是青铜器和钱币的主要原料,因而需要大量开发连,因此,连尹就是主管铅锡矿的职官。《古玺汇编》0145号有“连尹之玺”。文献记载春秋时楚有连尹,到战国时文献无连尹的记载,而“连尹之玺”证明战国时楚有连尹一职。战国时期的连尹可能与春秋时期的连尹职掌相似,也是职掌矿藏的中央职官。
(四)陵尹、陵迅尹
《七国考》引《通志氏族略》载:“陵尹氏,楚大夫陵尹喜、陵尹招之后。陵尹,楚官。”《简156》载:“子陵尹之。”《简179》载:“陵尹之人黄奚。”《简149》载:“陵迅尹塙以杨虎敛關金於邾……”上引“陵尹”“陵迅尹”为中央职官。刘信芳先生认为,包山楚简凡职官名之前冠以尊称“子”者,多是国家官员而非地方官员。这样,上引“陵尹”“陵迅尹”应当为中央职官。简文中的陵迅尹职掌征收关税。可见,“尹陵”“陵迅尹”与《周礼·地官》之“山虞”“林衡”相类。
(五)玉尹
《新序》卷五载:“荆人卞和,奉玉璞,而献之武王,武王使玉尹相之。”明董说《七国考·楚职官》载:“玉尹,掌玉之官也。”
(六)集尹
集尹,文献中不见记载,见于出土的古文字资料中。如鄂君启节铭文载:“大攻(工)尹脽台以王命命集尹、尹逆、(令)为鄂君之鑄金節。”天星观1号墓出土简文载,邸阳君番乘死后,赠物助丧者有集尹墨。从上述引文可知,集尹的地位低于大工尹,二者有着统属关系,楚王下达制作器服的命令后,大工尹即向集尹和其他有关官员传达,集尹等再往下落实给有关工官去制作。集尹的主要职权是监造青铜器。
(七)尹、(令)
鄂君启节铭文载:“大攻(工)尹脽台以王命命集尹、尹逆、(令)为鄂君启之铸金节。”葛陵简0271有“尹□”。有的学者释“”为“织”,以为织尹是负责织造的职官,疑不妥。官鄂君启节铭文明确记载尹、令同集尹一道负责铸造金节,可证尹、令的职掌并非织造。因此,尹的职权与监管铸造有关。尹的地位应略低于集尹。令的地位低于尹,大概是尹的副职。另外,有学者释“尹”为“箴尹”, 亦不妥。《左传》襄公十五年有“公子追舒为箴尹”,宣公四年有“箴尹克黄”,哀公十六年有“箴尹固”,定公四年有“鍼尹固”。吕氏春秋高注云:“楚有箴尹之官,谏臣也。”可证“箴尹”是掌谏议的职官,与铸造无关。
(八)吏臣和工师
漆器制造业是春秋战国时期楚国手工业生产中的一个重要行业,当有漆器制造业的职官。由于楚史阙如,我们对楚国漆器生产管理方面的情况不甚了解,而地下出土文物资料填补了这一空白。缪文远《七国考订补》引楚漆奁刻文:“廿九年六日囗月作造,吏臣向、右工师向、工六人台。”这应该是楚国漆器制造业中管理者和生产者的记录。所谓“吏臣”,大概是负责漆器制造业的行政职官。“工师”,或许是这一行业的技术员。“工”,应当是具体生产者,即工匠。可见,春秋战国时期的楚国从漆器生产到管理都具备一整套较为完整的体制。
(九)集醻
《三代吉金文存》卷3著录寿县出土铸客鼎之一,铭文曰:“铸客为集醻为之。”“醻当读为酋,与酋古音同隶幽部,醻属舌面禅纽,酋属齿头从纽,两纽相近,可以通转。”《礼记·月令》郑玄注:“酒熟曰酋,大酋者,酒官之长也,于周则为酒人。”许慎《说文》亦云:“酋,绎酒也。《礼》有大酋,掌酒官也。”可见,集醻当为总管宫廷酿酒机构的长官,其职相当于《礼记》所记的大酋。
(十)工师、工大人
李学勤《战国时代的秦国铜器》引楚怀王二十九年所制漆奁铭云:“廿九年,大司□造,吏丞向,右工师为,工大人台。”工师、工大人皆为职掌制造漆奁的技师。
(十一)工正
《左传·宣公四年》载:“及令尹子文卒,斗般为令尹,子越为司马。贾为工正……”《左传·庄公二十二年》载,陈公子完奔齐,齐桓公“使为工正”。杜注:“掌百工之属。”按:工尹,杜预也说是“掌百工之官”,故其职掌应相似;又据《尔雅·释诂》郭注,“正”“谓官长”,即古时一官之长曰“正”,故从字义上讲工正与工尹也相类。据此可说,工尹与工正或是一官二名,如同《湖北通志》所说:“工尹掌百工之官,又有工正亦其类也。”
四 史官
《周礼·春官·宗伯》载,春官之属有太史、小史、内史、外史、御史,凡五史。《礼记·玉藻》载,“天子玄端而居,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注家认为,太史为左史,内史为右史,则左史即太史。历来虽然对各史说法不一,但正如清人程廷祚《春秋·职官考略》所说:“虽各有所职,大抵俱以典策之重。”西周铭文中多有王乎史“册命”之词。如师酉簋铭文云:“王乎史墙册命师酉……”颂鼎铭文云:“王乎史虢生册令颂……”可见,君王向臣下发布命令,授给臣下官职或赏给物品,都必须由史官起草和宣读文书。
太史掌管西周王国的文书起草、策命诸侯卿大夫,记载国家大事,编著史册,管理天文、历法、祭祀之事,并掌管图书典籍,是一种兼管神职与人事的职官。太史是君王的书记之官,是不可或离的左右手,可见西周时期史官社会地位之高。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史官如下。
(一)左史
依据周制,春秋战国时期楚国设左史一官,王应麟《玉海》载:“左史,楚之史官也。”春秋时期,中原诸国均设史官,鲁、齐、郑曰“太史”,晋同楚曰“左史”。楚左史的职权和作用如下。
第一,能读古籍。《左传·昭公十二年》载:“左史倚相趋过。王曰:‘是良史也,子(指右尹子革)善视之。是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这些书据说是记载三皇五帝及九州地理概况的典籍,可见楚人对远古及当时的地理地貌都有了较深的研究。
第二,能道训典,通鬼神。《国语·楚语下》载:
左史倚相,能道训典,以叙百物,以朝夕献善败于寡君,使寡君无忘先君之业;又能上下说于鬼神,顺道其欲恶,使神无有怨痛于楚国。
第三,识天象。《韩非子·说林下》载楚吴对阵时云:
雨十日夜,星。左史倚相谓子期曰:“雨十日,甲辑而兵聚,吴人必至,不如备之。”乃为陈,陈未成也而吴人至,见荆陈而反。
第四,修史书。楚国在史官记载史事的基础上,也曾经修过史书。
春秋时期楚国左史对古代文化有重要贡献,但其社会地位远不如西周时期史官的社会地位高。《左传·哀公十七年》载:
楚子问帅于大师子谷与叶公诸梁,子谷曰:“右领差车与左史老,皆相令尹、司马以伐陈,其可使也”。子高曰:“率贱,民慢之,惧不用命焉。”
杜注:“右领、左史,皆楚贱官。”
(二)大史、右史、正史、史、迅史
《简138》载:“大(史)連中。”《简158》载:“罼得厠為右(史)於莫囂之軍。”《简102》载:“正(史)炎。” 《简194》载:“迅(史)。”《简161》载:“仿(史)婁佗。”“”字应读作“史”。上文谈到春秋时期,楚国史官曰“左史”。《左传·昭公十二年》载:“左史倚相趋过。王曰:‘是良史也,子(指右尹子革)善视之。是能读三坟、五典、八索、九丘。'”周官有“大史”“小史”“内史”“外史”。上引简文中以史名官的职官“大史”“右史”“正史”“史”“迅史”应与周官相类,应该是战国时期楚国的史官。
五 宫廷教育职官
《通典·职官》载:“太子师保二傅,殷周已有。注:二傅为太傅、少傅。”“保”字,金文像抱子之形,原义为保养幼子。“保氏是以保育人员发展成的教养监护之官,师氏原是从警卫人员中发展成的教养监护之官。”依据周制,春秋战国时期楚国设置太子师、保、傅职,作为楚国辅导训育太子的职官。
(一)大师
《通典·职官》载:“周以太师、太傅、太保曰三公。”大师为三公之最尊者,简文中也有“大师”之官。楚曾设置大师一职。《简115》载:“令尹子士,大师子。”《左传·文公元年》载:“穆王立,以其为大子之室与潘崇,使为大师。”“大师”, 《史记》作“太师”。《史记·楚世家》载:“穆王立,以其太子宫予潘崇,使为太师,掌国事。”《左传·哀公十七年》载:“楚子问帅于大师子谷与叶公诸梁。”可见,“大师”是地位很高的职官。
上述材料说明,潘崇原为太子商臣师,因替商臣策划弑其父成王有功,因此,商臣即位穆王后,尊其为大师,可见,大师是由师演变而来的,地位高于师。叶公诸梁是平定白公之乱的主要人物,而大师子谷排名在其前列,表明大师地位很高。从潘崇“掌国事”看,大师并非虚设而是握有大权的。但关于大师一职的记载只此两人,说明此职不常设。上述材料也说明,大师一职只与楚王有关,是楚王的老师或顾问。
(二)师和少师
楚还设师和少师。《左传·文公元年》载:“既,又欲立王子职,而黜大子商臣。商臣闻之而未察,告其师潘崇……”《简159》载:“为告於少币(师)。”《左传·昭公十九年》载:“楚平王时,使伍奢为之(指太子建)师,费无极为少师。”《说苑·至公》载:“楚庄王之时,太子车立于茅门之内,少师庆逐之。”材料中的潘崇就是太子商臣之师,费无极是太子建的少师。可见,师与少师都是教育太子之官。
(三)傅、太傅、少傅
《说文诂林·人部》载:“傅,相也。”段注引贾子曰:“傅,傅之德义。”太子的辅导之官为太傅、少傅,或曰傅。《国语》《史记》皆载有傅、太傅、少傅。如《国语·楚语上》载“申公子仪父为师,王子燮为傅”,又载“庄王使士亹傅太子箴”。《史记·楚世家》载平王时云:“伍奢为太子太傅,无忌为少傅。”上述材料说明,傅、太傅、少傅是教导太子之官。到战国时期,太傅也为楚王师。《史记·十二诸侯年表》载:“铎椒为楚威王傅,为王不能尽观《春秋》,采取成败,卒四十章,为《铎氏微》。”《汉书·艺文志》载:“《铎氏微》三篇,楚太傅铎椒也。”
(四)保
《说文》: “保,养也。”《汉书·宣帝纪》载:“尝有阿保之功。”注引臣瓒曰:“阿,倚也;保,养也。”《左传·成公九年》载,锺仪对晋侯叙述楚王时云:“其为大子也,师、保奉之,以朝于婴齐而夕于侧也。”《左传·襄公十三年》载,楚共王临终时告大夫云:“不谷不德,少主社稷,生十年而丧先君,未及习师、保之教训……”这里的“未及习师、保之教训”,意即楚共王年幼时没有认真接受师、傅的训育。上述材料说明,保的职责就是辅导训育太子。
师、保、傅的职责,《礼记·文王世子》载:
立大傅、少傅以齐之,欲其知父子君臣之道也。师也者,教之以事而喻诸德者也。保也者,慎其身以辅翼之,而归诸道者也。
楚国辅导训育太子职官的职责,也是如此。《国语·楚语上》载:“庄王使士亹傅太子箴。辞曰:‘臣不才,无能益焉。’王曰:‘赖子之善善之。' ……王卒使傅之。(士亹)问于申叔时,叔时曰:‘教之《春秋》,而为之耸善而抑恶焉,以戒劝其心;教之《世》,而为之昭明德而废幽昏焉,以休惧其动;教之《诗》,而为之导广显德,以耀明其志;教之《礼》,使知上下之则;教之《乐》,以疏其秽而镇其浮;教之《令》,使访物官;教之《语》,使明其德,而知先王之务用明德于民也;教之《故志》,使知废兴者而戒惧焉;教之《训典》,使知族类,行比义焉……'”引文中所列九项教学内容,以及分别提出的九项教学要求,也就是《礼记》所说的“教之以事而喻诸德”“归诸道”,以“知父子君臣之道”。对太子的教育,经验已相当丰富,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具体而周到,可见,春秋战国时期楚国统治者高度重视师、保、傅对太子的教育。
(五)三闾大夫
春秋战国时期楚国宫廷教育中还有辅导贵族子弟的职官三闾大夫。屈原曾做过三闾大夫,职掌王族中昭、景、屈三姓子弟的教育之事。这三姓是楚国王族中势力最大的,三闾大夫与晋国的公族大夫专掌对卿族子弟教育的职能相同。
六 乐官
春秋时期,音乐在诸侯国被广泛地应用,祭祀、宴飧、朝会都有乐有舞。国君宫中专设有乐官,楚国亦当如此,楚国乐官设置大致如下。
(一)乐尹
《周礼·春官》记载,西周时期设有“大司乐”一职,为乐官之长,专以乐德、乐语、乐舞教育国子。春秋战国时期,楚国也设置乐官之长“乐尹”。《左传·定公五年》载,楚昭王之妹嫁与锺建为妻,昭王使锺建“以为乐尹”。杜注:“(乐尹),司乐大夫。”乐尹之下还设有乐师、乐人和泠人。
(二)乐师
《左传·僖公二十二年》载:“郑文夫人芈氏、姜氏劳楚子于柯泽。楚子使师缙示之俘馘。”杜注:“师缙,楚乐师也。”张守节《正义》云:“书传所言师旷、师曹、师蠲之类皆是乐师,知此师缙亦乐师也。”《吴越春秋·阖闾内传》载:
乐师扈子非荆王信谗佞,杀伍奢、白州犁而寇不绝于境,至乃掘平王墓,戮尸……乃援琴为楚作穷劫之曲,以畅君之迫厄之畅达也……
乐师的职责,主要是在军队凯旋时掌奏军乐,以示庆贺。至于展示俘虏以耀其军威,或是偶为之。
(三)乐人、乐人
《史记·滑稽列传》载:“优孟,故楚之乐人也。长八尺,多辩,常以谈笑讽谏。”司马贞《索隐》载:“优者,倡优也。孟,字也。”董说《七国考·楚职官》引焦竑云:“予得汉延熹中碑云:‘优孟,楚之乐长。'”《史记》中有“所谓乐人,优孟者也”。楚官称“人”者,于史屡见,如泠人、封人、正仆人、涓人等皆是。楚人尚乐,故乐官也受到重用。优孟能“常以谈笑讽谏”楚王,可见其地位不低。乐人当亦为乐尹之属僚,而又同乐师各有专司。
(四)泠人
《左传·成公九年》载,晋侯见郑人所献的楚囚锺仪时:“问其族,对曰:‘泠人也’。公曰:‘能乐乎?’对曰:‘先人之职官也,敢有二事。'”
杜注:“泠人,乐官。”泠人也作“伶人”或“伶官”。《国语·周语》有:“伶人告和。”《诗·邶风·简兮序》笺:“伶官,乐官也。伶人世掌乐官而善焉,故后世多号乐官为伶官。”
七 神职官员
春秋时期楚国也与中原诸国一样,迷信巫术。《汉书·地理志》说楚国“信巫鬼,重淫祀”。西周初年,楚君熊绎“桃弧棘失以共御王事”,即用桃木做的弓和棘枝做的箭贡奉周天子以除邪驱灾。熊绎本也兼“大巫”之称。由于民间巫者众多,为了区别,楚国男巫师叫“觋”,女的叫“巫”。由于楚巫闻名,各国都特请其来本国行巫术。如齐景公专请楚巫微来祭五帝,景公见到楚巫,叩头于地,令百官供给其斋戒用的物品,送其至住所,非常恭敬。楚国虔信巫术,所以在军队将帅的选定上以枚卜决定。如公元前478年,楚发生白公之乱,陈国乘机攻楚,楚惠王以枚卜决定统帅,公孙朝得吉兆而当选。楚人相信鬼巫的情况也反映在他们的墓葬中。在湖北、湖南、河南等地的楚墓中,都出土了大量的“镇墓兽”,这成为楚墓有别于他国墓葬的一个特征。“镇墓兽”的作用是辟邪驱鬼,它的普遍采用是楚人深信鬼神巫术的标志。
战国时期楚国巫术仍然盛行。1987年湖北荆门包山楚墓中出土一批占卜竹简,记载墓主临死前三年(公元前318~前316年)求问病情和祭祷以及禳除之事。祭祷神,也祭祀祖宗及亲属,表示禳除的词是“攻解”“攻叙(除)”“攻夺”, “禳除”的对象都是鬼怪和夭死、战死、淹死的冤魂,其具有驱邪的巫术性质。楚国迷信巫术,卜筮盛行,故设置神职官员如下。
(一)卜尹(开卜大夫)
卜尹,卜筮之长。《左传·昭公十三年》载:“(平王)召观从,王曰:‘唯尔所欲。’对曰:‘臣之先佐开卜。’乃使为卜尹。”《左传·哀公十八年》载:“右司马子国之卜也,观瞻曰:‘如志。'”杜注:“观瞻,楚开卜大夫,观从之后。”
杜预所说的“观从”,即《左传·昭公十三年》中的“卜尹观从”,可见开卜大夫即卜尹之别称。这二者可以通称,其原因在于尹位大夫之故,《史记·楚世家》集解引贾逵曰:“卜尹、卜师,大夫官。”可证。
春秋时期,楚国之外,各国均设卜官,只是名称不同罢了。如周的卜正,梁的卜招父,秦国的卜徒父,晋国的卜偃、巫皋,郑的开卜、卜人等,均为各国重要的卜筮之长。
(二)龜尹
《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载:“龜尹速卜。”周官有“龜人”, “龜尹”与之相类。《周官·春官》载:“掌六龜之属……祭祀先卜。”郑司农注:“祭祀先卜者,卜其日其牲。”郑玄注:“先卜,始用卜筮者。”贾公彦疏:“后郑不从者,以其此官不主卜事,故不从也。”可知“龜尹”主卜筮,是战国时期楚国卜筮之职官,郑司农注应该是正确的。
(三)尹
《曾侯乙简165》载:“尹之为右(服)。”《简28》有“尹”。《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载:“尹为楚邦之鬼神主,不敢以君王之身变乱鬼神之常故。”尹,曾侯乙简作“尹”。据《上海博物馆藏战国楚竹书(四)》可知,尹是楚王近臣,并且职掌神事,是战国时期楚国卜筮之职官。
(四)寝尹、寝(令)
《简166》载:“寝(令)之州。” 《简171》载:“寝尹之人。”“寝尹”“寝(令)”是管理寝庙的职官。《礼记·月令》载“寝庙毕备”,郑玄注:“凡庙,前曰庙,后曰寝。”《周礼·夏官·隶仆》载:“掌五寝之扫除粪洒之事。”郑玄注:“五寝,五庙之寝。”《左传·哀公十八年》载:“王(楚惠王)曰:寝尹、工尹,勤先君者也。”杜预注:“柏举之役,寝尹吴由于以背受戈,工尹固执燧象奔吴师,皆为先君勤劳。”寝尹为神职官员,是战国时期楚国卜筮之职官。工尹亦兼领神职,“勤先君”在寝庙里侍奉先君,因此,楚惠王才这样说。
(五)太卜
屈原《卜居》: “屈原既放,三年不得复见,竭智尽忠,而蔽彰于谗,心烦虑乱,不知所从。往见太卜郑詹尹曰:余有所疑,愿因先生决之。”依据此文,太卜职掌占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