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 权利保障与社会治安并行,构建刑事法治安全网络
1997年3月14日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订并于同年10月1日起实施的《刑法》(即“97刑法”),在中国当代刑事法治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20年来,中国刑事法治取得重大进展,刑事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当事人权利进一步得到法律确认。
(一)收回死刑案件核准权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年10月31日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决定》,明确自2007年1月1日起,所有死刑案件核准权都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部分死刑案件复核权授权地方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行使的26年历史就此告终。这一变革促进了刑事审判的统一性、严肃性和公正性,彰显了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符合世界范围内减少死刑的趋势和中国倡导的“少杀”和“慎杀”的刑事政策。
2007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决定》。2007年3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 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要求,自2006年下半年起各地开始死刑案件二审一律开庭审理。2007年以来,死刑二审一律开庭程序基本落实。自死刑案件核准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以来,死刑数量继续明显下降。
(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权利
201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完成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工作。此次修改中“尊重和保障人权”入法,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辩护律师诉讼权利的完善、非法证据排除制度的细化、审查批捕程序的改革及羁押必要性审查程序的建立等,都表明中国在保障人权方面取得明显进步。此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相继发布了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性规定,细化了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则。
为更有针对性地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决定》,要求各级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细化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标准,最大限度地降低对涉罪未成年人的批捕率、起诉率和监禁率,体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特点与教育、矫治原则的要求。此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建立犯罪人员犯罪记录制度的意见》,建立健全犯罪信息登记制度、犯罪人员信息通报机制,规范犯罪人员信息查询机制,建立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维护有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刑事司法中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障也得到加强。2014年公安部发布《公安机关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工作规定》(公通字〔2014〕33号),要求各地逐步扩大讯问录音录像的案件范围,最终实现对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对所有讯问的全过程实施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上述文件确立了全程录音录像、全角度录像、录制人员与讯问人员分离、录音录像与询问笔录相符、录制系统故障时停止讯问原则,以及禁止选择性录制、禁止不供不录、禁止剪接和删改等原则,对司法人权的保障将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三)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2006年10月,中共中央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标志着中国的刑事政策由过去的强调“严打”调整为“宽严相济”。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要求要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实行区别对待,做到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主要体现为对罪恶极其严重当判重刑者绝不宽怠,适用死刑必须严加限制,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死刑。2010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法发〔2010〕9号)发布,法院系统通过适度提高管制性、罚金刑和缓刑的适用比例来落实该刑事政策中的“当宽则宽”原则。
2011年2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贯彻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顺应了人权保障的国际潮流。
首先,死刑罪名大幅削减。继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严格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以后,《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取消了13个实践中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过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罪名,占死刑罪名总数的19.1%。
其次,矜老恤幼,完善从宽处理的法律制度。《刑法修正案(八)》体现了对未成年人适用宽缓的刑事政策的价值取向,如规定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再犯罪不构成累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免除前科报告义务等。同时,该修正案还规定了对75岁以上的老年人犯罪从宽处理和除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不适用死刑的条款。
再次,为了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和落实《刑法修正案(八)》,以更准确地定罪量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多项司法解释。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对减刑、假释的条件、期限、程序等规定进行了细化,相应严格规定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消除“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结构轻重失衡现象。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进一步减少适用死刑的罪名,对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的刑罚规定作出调整,取消死刑。此外,《刑法修正案(九)》将《刑法》第50条还修改为:“对于死缓期间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进一步提高对死缓罪犯执行死刑的门槛。
(四)加强人身权利和个人信息保护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九)》针对猥亵儿童、虐待儿童和老年人的案件以及侵犯个人信息的案件时有发生的情形,修改了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一,将《刑法》第237条修改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由此,扩大了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的适用范围,加大对情节恶劣情形的惩处力度。
第二,将《刑法》第241条第六款修改为:对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加重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处罚力度。
第三,修改《刑法》第260条,增设了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四,取消侵犯个人信息罪犯罪主体的明确列举,扩大了犯罪主体范围。同时,明确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都构成犯罪,扩充了行为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