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哲学论丛(2017年第3辑/总第24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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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体中的公共精神

姜涌涌,山东大学哲学与社会发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山东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内容提要】现代社会的确立缘于共同体的存在,而现代社会的发展要确立的就是共同体中的公民认知,也就是共同体中的公民的公共精神的呈现。我们所讲的共同体中的公民的公共精神,是指公民参与共同体行动的一种意愿,即在考虑公民自己的个人利益之外,能够更多地融入共同体和社会的愿望。公民的公共精神的内容在于参与共同体和邻里活动的原则,存在于社会共同体当中的一种致力于公共事务关系,并且愿意积极参与共同体的改善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从而构建适合于人们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道德价值规范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思想和行为意识。共同体是公民的共同体,共同体是公民的皈依,也是公民生存和生活的载体。

【关键词】公民 共同体 公共精神

伴随着现代化发展,面对着市场经济的无情“揉搓”,我们每个人的生活节奏都变快了,我们生活在都市的霓虹灯闪烁中,酒吧餐馆歌舞升平,然而,人们感觉幸福了吗?我们的生存压力减轻了吗?我们的生活快乐吗?对此,人们的回答不一。

自改革开放以来,引进西方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管理模式,而个人主义价值观也随之传入中国,尽管个人权利得到了尊重,但也引起了一些社会乱象,诸如社会的原子化、碎片化现象。“世人想掌握整体,但他们甚至无法掌握自身;人们想改善社会,但他们拒绝首先改善自己。”〔德〕吕迪格尔·萨弗兰斯基:《荣耀与丑闻——反思德国浪漫主义》,卫茂平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14,第44页。而集体主义价值观让中华民族走过了5000年的历史。即使是实行资本主义社会制度的西方发达国家,由于自由主义至上论的干扰,也偏离了社会的基本伦理价值观,社群主义价值观的诘问正是对已有的资本主义制度的反思。“人们今天在人群中只能找到碎片,其后果是为了收集到人类的整体性,人们必须从个体到个体地进行询问。每个人只懂得他自己的手艺,不管是物质的还是精神的。”〔德〕吕迪格尔·萨弗兰斯基:《荣耀与丑闻——反思德国浪漫主义》,第50~51页。

笔者认为,西方资本主义社会也并非单纯的个人主义价值观主导,同样有共同体价值观。在前资本主义和后资本主义社会引起人们反思个人主义价值观立场的正是共同体价值观。思考共同体的基础、共同体的缘起、共同体的价值观。

人在本质上就是一种共同体存在,人类社会自诞生至今皆生存于共同体当中,共同体内含人之为人取向的人为程序规定。共同体的规则规范着人类的行为、感觉和思想,共同体的主体性是在个体主体性基础上呈现出群体主体性、民族主体性、人类主体性。共同体的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共同体的普遍性也就是共同体的公共性。

人是社会中的成员,人是不能离开社会而存在的,从这一点来说,个人似乎不是为自己而生的。这是因为当个人的幸福和自由与他生活于其中的社会利益相冲突的时候,作为个人必须放弃自己的幸福和自由,个人只是社会共同体的一部分——共同体是我们的,我是共同体的,即共同体中的公共精神。

现代中国人大多数似乎只想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和私人生活的自由度。但是我们必须认识到我们大多数人都生活在有机社区中,想要美好的生活,同样需要一个安全环境,既要拒绝市场无序的个人主义,也要约束它们的影响,共同体的文化内含共同体包容的不同信仰和生活方式。

个人主义价值观的冲击,使得社会中的个别人只懂得自保,以至于人情冷漠,我们的家庭观念也在变弱,性文化全面冲击我们的社会生活环境,消费主义占据着青年人的生活中心,不少人信奉钱是上帝。人们仿佛忘却了我们生活在人间,生活在社会共同体中,人们的公共精神也正在逐渐减弱。我们每一个人都是国家的公民,国家法律保护我们的安全,让我们每个人都能够尽自己的力量去追求快乐美好的幸福生活,这就是国家给予我们最好的待遇和最大的福利。我们没有任何理由不为自己的国家做出自己的贡献,因为国家是我们所有人的共同体,国家需要公民的公共精神高扬。解决个人主义价值观“挤压”集体主义价值观的“药方”在于公共精神,建构新集体主义价值观(共同体主义价值观),同时批判个人主义价值观,扬弃传统社会的价值观。

这里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共同体中的公民意识与公民共同体的内涵区别,不能把市民社会中的现代政治行动组织等同于公民共同体,现代社会中的共同体的区分在于视域的不同,主要就是国家(公共域)、社会(社会域)、个人(私域)。所以,公民的政治责任仅仅是公民责任的一种形式,而且往往是健康公民生活的副产品。这是因为现代社会政治行动组织“扮演着合法的政治与公民角色,但它们直接的、主要的意图都并非服务于公民目标”〔美〕唐·E.艾伯利主编《市民社会基础读本》,林猛等译,商务印书馆,2012,第11页。

这其中笔者认为个人主义价值观对当代中国“侵蚀”最大的问题是“公民身份的缺失”和“公民意识”的淡薄以及公民的不作为。生活在共同体中的个人变成寻找私益的猎食者,有利则上,无利则躲。但凡牵涉他人的利益、公共的利益、共同体的利益,只要与己无关则是“高高挂起”。在共同体中生活的个体以“肥己为幸”,共同体“虚”了,而作为生活于其中的个体则是“实”了,共同体变成了“私利”的“资源”和“平台”。个人得到了属于公民自身的权利,却没有产生相应的公民意识。因此,公民共同体的意思就是公民的纽带是互惠合作式的联系的共同体。

共同体存在和集体主义价值观的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参与共同体服务行动,也是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体现,诸如“修身、齐家、安邦、治国、平天下”的共同体层次组成,将个人利益融入共同体之中。然而,现代化过程中,个人主义价值观“膨胀”,而压缩了中国人固有的集体主义价值观,使个人自我选择、自我价值评判、自我生活追求变成“唯一者”(施蒂纳语)。一切以自我的个人利益作为计算坐标系,去衡量个体自身的存在。

解决之道是促使每个个体参与共同体服务行动,责权利统一,使个体认识自身的公民身份,使公民教育和公民身份教育变成个体在共同体中活动的经历,进而促进公共精神文化,凸显公民意识,对个体成员而言,参与共同体工作,生活于共同体之中,使共同体变身为和谐家园,我们每一个人公民都是共同体的成员,不是游离于共同体之外的“无关之人”。共同体的公共精神要求每一个人公民从“To be”到“To do”,因为只有公民的公共精神存在,参与共同体中生活,才能是“有位有为”。

个人的社会化主要是通过家庭中形成的信任和互助模式而实现的,家庭是人生成长的第一个环境,一个公民的诞生有赖于包括家庭在内的社会化机制,“健康的家庭带来的是高度的自制力、对他人的同情和愿意妥协的态度”〔美〕唐·E.艾伯利主编《市民社会基础读本》,第24页。。通过家庭和社会的机制将孩子塑造成人,进而塑造成公民。公民身份的核心在于公民的自治原则,即希望人民成为主权者而非臣民,人民有自我治理的能力。“一个人的最高理想就是成为公民,而一个人最不能忍受的痛苦是不能成为公民。”〔美〕唐·E.艾伯利主编《市民社会基础读本》,第25~26页。公民身份的表现在于:公民的参与责任、积极主动的政治参与义务、公民的公共生活的品质承担责任、公共秩序的维护等等。同时,在现代社会的共同体中,“公共政策必须强化中介机制,必须把公民看成社会的真正灵魂”〔美〕唐·E.艾伯利主编《市民社会基础读本》,第27页。

我们知道公民社会是一个相互提供服务的空间,公民在共同体中需要处理个人与社会、个人与公共领域、个人与公共伦理等各种关系,在公民社会中以社会的道德准则为基础,促进社会利益的实现,在个人与社会公益发生冲突的情况下,必须牺牲个人利益。

现实的情况则是民众普遍缺乏对共同体活动的参与性,所以,“我们不能把希望寄托在人们会自发地去弘扬公共精神文化,也不能指望人们参与志愿者活动就可以建立起富有生机的、具有包容性的和相互支持的地方共同体赖以发展的基础,并以此来抵御日趋个人主义化的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因素”〔英〕保罗·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沈毅译,浙江大学出版社,2010,第160页。

公共精神,“是指人们参与共同体行动的一种意愿;即在考虑自己的个人利益之外,能够更多地融入共同体和社会的愿望”〔英〕保罗·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第81页。。公共精神的内容在于参与共同体和邻里活动的原则,之所以强调公共精神缘于个人主义带来的后果,是因为固有的社会资源正在逐渐地丧失,削弱民众的共同体参与感。公共精神的体现在于如何运用休闲时间、工作当中的参与、政治生活的参与。参与志愿者组织的工作是体现人们的公共精神的方式之一,这样可以填补社会福利保障在国家与市场之间存在的沟壑。公共精神有助于改善我们生活的社会环境,提升地方共同体的生活质量;维护自然环境;提高人们的环境保护意识;等等。

公共精神的益处在于人与人的亲和关系,但也伴随现代化的不安全性和个人主义。自由主义者鼓吹:个人先于社会而存在是自由思想的核心。但是离开社会的个人是不存在的,个人存在于社会中,组成共同体。公共精神的参与行为可以弥补国家提供的社会保障之不足。

对公共精神的批评在于:对个人自由和隐私权构成挑战;公共精神与自由主义思想是相抵触的;对个人独立性的合法干预是有限度的,且是不可僭越的限度;公共精神势必形成集体性的观念。公共精神与人的自由原则并非悖论的,因为良好的道德观念是人的自由的前提条件。公共精神是一种积极参与社会的个人生活态度。公共精神可以提升个人自由的预期,构建更包容和相互支持的共同体。不是有了同行者才上路,而是因为你在路上才会有同行者。人决定了就要去做,请别在最该奋斗的年龄选择安逸!不是世界复杂,而是你把世界变复杂了。没有一个人是住在客观的世界里,我们都居住在一个各自赋予其意义的主观的世界。而公共精神就存在于我们生活的共同体中,作为公民应该具备的基本精神,也是一个国家公民的基本素质和人文情怀的内涵所系。

公共精神已经形成的公共文化是抵御后现代性的力量,因为公共精神鼓励人们相互协作与相互支持。它有助于建构富有包容性的共同体文化,进而推动共同体发展和复苏社会资源;推动个人的行为互动,彰显公共精神。

人是社会性的动物,规范约束自身行为是人的理性特征,人需要社会秩序的重建,正如社会秩序的重建需要人的参与一样,人类的社会性存在能力,促使人类相互依赖和相互合作,构建社会资源,从而面对现代化带来的“冲击”和“拆解”。个人主义与后现代的基本特征就是耗尽社会资源还是重建社会秩序,需要公共精神的参与。公共精神文化的发展取决于民族文化的特点、政治制度的建构、国家与民众之间的关系等等。

我们所谓公共精神就是社会生活当中,存在于社会共同体的一种致力于公共事务关系,并且愿意积极参与共同体的改善和社会公共秩序的建构,从而构建适合于人们社会生存和发展的道德价值规范和社会政治制度的思想和行为意识。

我们所谓公共精神是基于契约而呈现的一种社会主体意识,是存在于共同体当中的社会公共生活的产物,也是所有的社会成员对生活于其中的共同体相关利益关系的理性认知,是每一个体对共同社会生活准则的理智认可,进而产生以与社会和他人利益关系为皈依的价值坐标系,维护我们生活的共同体、关爱社会发展、关心他人利益的公共参与行为中呈现出的善的精神境界。

由此我们可以得知,我们所论证的公共精神是一种高尚的道德价值精神,是我们生活的共同体对每一个公民提出的一种基本的美德要求。公共精神是公民精神,它要求每一个公民都要在公共理性的引导下,认同和尊重公共生活准则,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正确理解共同体的利益关系,积极参与共同体的社会生活和公共事务管理,自觉维护共同体的根本利益,关心共同体相关的社会存在和他人利益,追求共同体的公共善。

基于此,我们认为公民的公共精神的内涵一般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公民的公共精神首先体现在尊重和遵守公民所签订的各种契约上。这是因为现代化是建立在契约文本基础之上的市场经济,契约文本是保障现代经济共同体运行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民的公共精神首先要去维护的基本前提。在现代社会中,公民的最基本行为就是不违法,公民的一切行为都必须在法律的框架中进行,不能逾越法律的范围,正如卢梭所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第8页。。现如今所谓“枷锁”就是公民生活所面对的各种“契约”,一定意义上契约和公民本身一样重要,契约也是公民公共精神的外在呈现。

第二,公共意识是公共精神的重要内容。公共意识是公民对自己在共同体中的权利、责任和义务的自觉认识,对共同体内利益关系的理性认识,对共同体中的准则、公共价值的主观认可。公民具有公共意识,把公民的个人事务与公民的公共事务联系起来,把公民个人利益与公民的公共利益联系起来,把公民的个人发展、价值实现与国家繁荣、社会进步联系起来,在与他人的交往、协商中践行公民的公共准则,从而使公民的公共利益和公民的个人的正当利益都得到维护。

第三,公民的公共理性是公民的公共精神的内在支撑。公民的公共理性是公民的理性,是公民个人对公共生活的理性,是每一个公民在理性精神指引下对自身存在和社会公共性的把握和实现。公民的公共理性是公民的一种理性能力与道德能力,它要求社会成员在涉及整个社会共同体或整个政治共同体的存在与发展的、关乎所有公民的公共论题时,必须从公民的公共利益出发,在实质性法的正义的基础上,依据公认的推理原则和证据原则,综合考虑各种共同的因素,通过共同的协商与对话,经过舆论的批判与观点反思的碰撞,从而在共同体当中达成积极的共识,最大限度地维护共同体的公共利益,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第四,参与公共生活是每一个公民的公共精神的外在表现,我们所谓公共精神是公民的公共精神。公民的公共精神表现为一种公共生活的参与。它是公民对共同体的公共利益、公共事务、公共生活、公共价值等表现出来的一种自觉的关心和关注。每一个公民都要遵守国家法律,积极参与共同体工作;自觉关怀与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公共环境、公共资源等公共利益;自觉遵守公共准则,积极参与社会公共生活和公共事务管理,在公共生活中理解、尊重、包容他人并与他人平等相处、合作共事。

第五,公民的公共善是公民的公共精神的价值皈依,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天下大同。公民的公共善是公民良好生活的完美体现,公共善也是每一个公民在共同体的生活中行动的价值吁求。公民的公共善是社会生活共同体的至善,是一种体现集体意志的共同体道德价值观。它是连接公民的道德权利和道德义务之间关系的道德价值纽带。它一方面促使公民积极地参与共同体生活,使共同体保持其公正性;另一方面,它又使共同体的每个公民都能和谐地共同生活、共同发展。它要求承认所有公民的公共权利,所有的公民都能平等参与和共同决定社会公共事务,因为共同体是公民的共同体,帮助他人就是帮助公民自己。

总之,公民参与公共生活,追求良善的社会生活,这正是公民的一种道德善姜涌:《道德善与非道德善》,《东岳论丛》2014年第7期。的最好显现,公民的公共精神从公民的善的美好愿望出发,引导每一个公民在追求个体善的同时更加注重社会的整体善、公共善,并且要求把追求公民的公共善作为实现个人利益的重要前提,通过对公民的公共善的认同和追求来实现自我利益。公民的公共精神并不排斥公民个人利益,正确理解的公民的个人利益是公民的公共精神能够发挥作用的重要前提,但公民的公共精神要求每个公民走出只关注自身利益的樊篱,从更广阔的社群利益来正确理解自我利益,把道德关怀的目光投向社会公众、投向他人,从而转变成一种公民的公共关怀;同时它又以其特有的示范性、感召力辐射更广大的人群,影响越来越多的公民关注公共生活、关爱他人,共同建设健康、文明、和谐的公共生活。

公民的公共精神固化着共同体,支撑着共同体的思想意识,稳定着共同体的思想意识,稳定着社会身份和社会认同。

公民的公共精神使人们产生社会的归属感和目标性,参与社会生活的意识加强,以使自身不被社会边缘化,使每个生活于共同体中的成员摒弃阶层固化现象,在社会生活中得到激励,参与社会的创造性活动当中。公民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副产品就是社会的责任,诸如公民的自愿性、一致性以及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的关系,这是现代社会共同体的源泉。所以,在现代社会共同体中公民的社会信任是道德纽带,为集体行动提供正当的理由。这样一来,公民的公共精神使社会的所有成员都融合进社会共同体当中,在社会共同体中获得社会的支持和帮助,也使国家的公共政策更好地得到贯彻实施,缓解共同体内部和共同体之间矛盾,促使社会成员在共同体中相互理解、相互尊重,这是和谐社会构建的核心内聚力,从而使共同体保持利益的共同性和文化的多样性,最终实现完美结合。

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了市场的繁荣,而健康的市场经济的发展则离不开良好的道德秩序,这表现为信任和团结,主张道德法律化,批判法律道德化。也就是说,现代性的因子是市场,但是市场的原则在于利润最大化,把有利最大化,把不利最小化,从而破坏市场经济赖以运转的根基。之所以主张道德法律化,目的就是让社会契约补救道德的纽带。这是由于导致信任衰落的原因在于权力腐败、经济失调、各种各样的社会矛盾。“自主性、多元性、共同体:自主性和多元性是依托于共同体来发挥其效能的;共同体可以通过公共精神文化来滋养自主性和多元性。”〔英〕保罗·霍普:《个人主义时代之共同体重建》,第133页。社会成员只有拥有自主性的生活,才能够拥有美好的生活,这是幸福生活的前提和基本构成。当然,人的自主性不能游离于社会环境的制约之外,人是一种社会存在,人的行为和选择存在于社会当中,所以信用的契约关系的建构是保障人的自主性的充要条件,继而可以矫正个人的不正当的选择和无价值的行为追求。

多元性在于任何美好生活的选择都必定包含多样性的思想或者多元性的思想,唯有在多元性的选择中才有可能保障个人自主性的选择。在一个无法选择生活的社会,个人的自主性也是不存在的,社会的交往和关系的广泛性也无从谈起。对于和谐社会中的人们,只有拥有多元性的选择和多样性的生活机会,个人的自主性才富有意义,共同体自然也就是和谐的共同体。这也就是马克思所说的“真实共同体”,因为共同体的内涵应该是一个人类幸福的共同体,共同体也有助于满足人们的归属感和社会属性的内在需求。

共同体不仅是一个抽象的原则,而且是人类的一种需求。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是人的社会,作为人,我们从属于人类共同体,从属于社会共同体,共同体不仅是人的生存载体,拥有共同体的语言,同时共同体也拥有一种心理认同和价值归属,即拥有共同体的文化。同时,我们也必须认识到共同体是人共同生活的状态,提供人类的衣食住行的生活满足,所以,亚里士多德指出:那些不生存于共同体中的人,要么是野兽,要么是神!而要在共同体中生活,就需要由公民的公共精神构建的和谐的社会环境,弘扬公民的公共精神,从而有利于共同体的相互联系和相互包容,而公民的公共精神为我们提供集体性的安全,因此,推进公民的公共精神的发展是构建共同体的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