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参考11 财产保险合同的形式
1996年2月10日,某造纸厂向保险公司投保企业财产险。双方约定保险期限自1996年2月11日0时起至1997年2月10日24时止。某造纸厂遂填具了投保单,投保单上注明的其要投保的企业财产项目及保险金额分别为:固定资产,保险金额500万元人民币;流动资产,保险金额300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各1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当日收到某造纸厂的投保单后经审查同意承保,其经办人员王某在该投保单上签字盖章。某造纸厂交纳保险费后,保险公司即出具了保险单。由于王某的疏忽,保险单上所列的某造纸厂的投保财产项目中“流动资产”一栏,未按投保单上的内容载明其原材料、燃料和低值易耗品三个项目。某造纸厂亦未提出异议。1996年7月13日,某造纸厂因电线起火发生火灾,虽然组织人员努力扑救,但仍烧毁价值28万元人民币的财产。事故发生后,某造纸厂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要求保险公司支付其28万元人民币的全部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则以产品即10类纸张不属于保险范围规定的流动资产为由拒付保险金。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某造纸厂诉至法院。
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某造纸厂和保险公司双方于1996年2月10日订立的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为有效合同。某造纸厂投保的企业流动资产300万元人民币,虽未在保险单上载明其财产具体形式,但投保单上却记载明确,故应以投保单所载明内容为准。某造纸厂因火灾导致的8万元人民币的10类纸张的产品损失并非投保单上所标明的企业流动资产,某造纸厂主张保险公司支付28万元人民币的全部财产损失缺乏依据。遂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某造纸厂固定资产损失20万元人民币,驳回某造纸厂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分析指引
1.投保单和保险单是否为保险合同的当然组成部分?投保单和保险单记载不一致时,如何确定保险合同的内容?
2.本案中,投保单和保险单记载了涉案财产保险合同的什么法律事实?
3.本案中,投保单记载的内容对于解释涉案财产保险合同的内容有什么法律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