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言
只有当现实的个人把抽象的公民复归于自身,并且作为个人,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体劳动、自己的个体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的时候,只有当人认识到自身“固有的力量”是社会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起来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以政治力量的形式同自己分离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的解放才能完成。
人通过社会力量而完成自身的解放,这是马克思向我们描绘的一种富有魅力的社会理想。每一种社会理想的提出,均具有现实针对性,均或隐或显地呼应着现实中朝向这种理想的实际努力或潜在倾向。有研究者以关于理想社会的思想为主线,考察了西方自古希腊一直至当代的重要的社会建设思想。通过分析,研究者认为,若从总体上来把握西方社会建设理念的内在演进逻辑,则由其演进历史所呈现之最为根本的嬗变,就是从“乌托邦”到“好社会”。“乌托邦”式的社会建设理念在价值意念上突出了“理想”之维,在认识方式上抱持对社会的总体性认识方式,在行动意向上钟情于以建构式理性、浪漫主义的激情并按照“理想蓝图”来全盘重构现实社会。“好社会”的倡导者与此不同,他们强调要立足于现实的经验基础(包括现实社会结构和人性特点)来憧憬可以实现的美好未来,他们认为,社会不是一个浑然总体,可以找到一个支点从根本来给予撬动,并开展出一个统一的替代性秩序,社会是由多种交叉重叠的互动网络构成的,它们各自具有不同的边界和发展节奏,其间相互的联系也松紧不一。“好社会”不可能是整齐划一的,最多只是多样性的统一(unity of diversity)。因此,对于“好社会”也不能一味地执着于追求终极的目标,企图通过对现实的整体性改造而一蹴而就、一劳永逸,相反必须立足于现实,着眼于有限的目标,有针对性地改造,并允许人们表现出创造性。“好社会”社会建设思想突出了目标的有限性、认识的经验性、实践的现实可行性。概而言之,社会建设理念之从“乌托邦”到“好社会”的演变,实乃从执着于对理想的浪漫憧憬到兼顾价值的可欲性和现实的可行性的转变。
如果说社会建设的目标是同时兼顾可欲和可行,即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好社会”,那么,这样的“好社会”应该具有怎样的基本面貌?鲍曼说:“没有共同体的自由意味着疯狂,没有自由的共同体意味着奴役。”人类理想的社会生活状态当属“自由的共同体”的状态。而假如说,从人类社会的实际历史看,自由和共同体作为两种同等重要的价值,似乎不能完全兼得,因而“自由的共同体”往往呈现为一种“乌托邦”——尽管这种“乌托邦”对于人类进步来说永远具有重要价值因而不可缺少——那么,从兼顾“可欲”与“可行”的角度说,如何兼顾、平衡、协调社会整合、社会团结(共同体的追求)和(个人)自由和尊严,无疑是“好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社会建设的基本出发点——在我们看来实际上也就是和谐社会所要致力的价值。当然,“好社会”的可欲性和可行性,社会建设具体目标的现实可能性,与具体社会的现实情形紧密相连,因此,在具体的历史语境中提出的“好社会”,在具体的社会脉络中展开的社会建设,都必然带着具体的社会历史规定性,换言之,都建基在对社会和时代的诊断之上。正是基于对当代西方个体化的、原子化的社会中“共同体的失落”所导致的种种问题的诊断,当今西方那些“好社会”的倡导者,特别强调在对“好社会”的追求中,在今日西方社会的社会建设中,要特别注意培育和提升社会资本,要通过重塑“共同体精神”,让人获得意义感和归属感。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些“好社会”的倡导者之所以特别强调社会资本,强调共同体的重塑,乃是出于对置身于其中的社会和时代的诊断,出于具体的现实语境,而不是因为在自由和共同体这两种价值中做出了舍此(自由)取彼(共同体)的选择。这一点,即使社群主义(也可译为“共同体主义”)对于自由主义的批判也同样如此。社群主义之所以批评自由主义,只是因为自近代以来在西方社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那种自由主义过于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甚至单方面地强调了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忽视了这种自由权利本身是在一个“共同体”中的权利,更没有看到真正属人的自由、属人的意义本身也需要通过共同体来实现,这种自由主义所造成的社会的个体化、原子化,所带来的社群感(共同体精神)的失落,不仅对“社会”来说是一种威胁,对于“自由”来说,同样是不美好的。换言之,社群主义并不忽视自由,而只是鉴于西方社会之特定的语境而有针对性地强调共同体精神的培育罢了。实际上,针对具体社会、具体时代中的具体问题而提出切实而有限的目标,并围绕这个目标在各相关层面上展开切实而有效的改良实践,而不是企图通过总体性的社会重建而一劳永逸地实现“人间天国”,正是“好社会”的观念,或者说是当今的社会建设思想和实践不同于“乌托邦”之所在。
假如说,社会建设的目标是一个兼顾可欲和可行的、具有现实可能性的“好社会”或者说和谐社会,而这个和谐社会需要同时兼顾、平衡、协调社会整合、社会团结(共同体的追求)与(个体的)自由和尊严,那么,我们必须首先对自由和共同体这两种价值的关系在理论上做出一种澄清和说明,从而为“兼顾、平衡、协调”这两种价值提供理论的铺垫。上面指出,社群主义批评自近代以来在西方社会长期占据主导地位的那种自由主义,即过于强调个人的自由权利,而忽视了这种自由权利本身是在一个“共同体”中的权利,更没有看到真正属人的自由本身也需要通过共同体来实现。事实上,当西方社会走出中世纪迈向现代社会伊始,政治和社会理论家们对自由和共同体及其相互关系的思考就开始脱离以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的古典政治哲学传统,即认为从人的内在本质可以自然地引申出共同体,也只有在共同体中才能实现人的本质、人的自由的思想传统。从马基雅维利到霍布斯等自然法思想家,再到近代许多自由主义理论家,在关涉自由与共同体问题的思索中,尽管每个思想家各自的价值取向互有不同,但基本上都倾向于认为,作为个体的人的自然本性既没有趋社会性,也无须在共同体中来实现自由,而共同体也无法从个人的内在本质中自然地引出自由,而只有通过约束、克服个体的自然本性来维持自由。自由和共同体,是彼此对立的两极,而不是互为前提的双方。换言之,那些思想者从根本上把人看作就其自然本性而言彼此孤立的纯粹个体性存在,把人“自然”的行为过程理解为无须通过“社会”的个体单独行为过程,而社会则完全是从外部强加于上的“他者”。按照此种观点,则不仅“自由的共同体”纯属空想,纯属虚幻的“乌托邦”,而且一切想兼顾、平衡、协调社会整合、社会团结(共同体的追求)与(个体的)自由、尊严这两种价值的社会建设努力也都至多只能取得一个此消彼长、此长彼消的“零和”结果,而不可能有任何真正积极的、正面的收获和实质性的进步。
因此,要为兼顾、协调自由和共同体这两种价值的社会建设取得积极的、正面的成果提供理论上的可能性,必须走出上述这种认识模式,必须对人、人的自由和社会及其相互关系重新做出理解。要言之,人在本质上并不仅仅是一个孤立的纯粹个体性存在,社会性是人的一种本质属性,而社会也不是,至少不完全是从外部强加于个体身上、纯粹拘束自由的“他者”,相反,它是,至少一定程度上是社会成员得以实现自由的必要条件和途径。自由和共同体是可以互相支持的力量,而不是纯粹对立的双方。
在重新理解和界定人、人的自由和社会的关系方面,如果从近现代社会思想和理论中去寻找资源,大体上,我们可以找到“强”“弱”两种表述。强表述可以以马克思为代表。马克思吸取黑格尔将人的本质即自由看作一个自我创造、自我实现的过程的观点,在“应然”的意义上将人看作一种自由自觉的实践者,他又吸取黑格尔的观点,根据历史运动的内在趋势而将人的这种(应然)本质看作一种潜在的发展倾向,看作需要在历史过程中展开、实现的现实可能性,而不是看作单个的孤立个体固有、既成的静态的东西。而与处于特定历史发展阶段的生产力水平相适应的全部社会关系或者“交往形式”(其基础是生产关系),也即所谓的“社会”,则正是人的自由本质得以历史性地展开和实现所不能脱离的形式和条件。因此,从根本上讲,在马克思看来,对于人来说,社会并不是从外部强加于他的“他者”,而是内生于人的本质属性的,社会的存在和人的实践互为因果:正是在实践中形成了社会,正是在社会中实践才得以展开。作为实践所必需的形式,从“应然”的角度讲,一个好的社会,它应该是人的潜能在既有的历史条件(生产力发展水平)所许可的范围内得到充分发展的条件,自由即人的全面发展的条件。社会的最高成果应该是:“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就此而言,社会(共同体)和自由乃是互为前提、互为因果的双方。一方面,社会是实践的产物;另一方面,社会又是人们自由实践即全面发展所必需的条件或形式,“只有在共同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其才能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共同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同时,也正因为社会是人们自由实践所必需的条件或形式,“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己的自由”,因而,社会就表现为自由个体“自愿的联合力量”,而不是从外部强加于个体的他者。
作为论证自由和共同体是可以相互支持的力量的一种“强表述”,马克思的理论在一定意义上乃为“自由的共同体”之可能性提供了一种论证。而从托克维尔、涂尔干一直到今天的社群主义者,以及其他讨论社会资本的有关理论,包括前面提到的“好社会”的论者,则为自由和共同体的相互支持提供了一种相对较弱的表述。自由和共同体,即使不完全是互为前提、互为条件的,至少也不是彼此对立、彼此矛盾的双方。纯粹的个体性不是人性的全部,社会性是人性的一种基本属性;除了可能使人与人之间分离开来的利益,还存在着使人与人联合起来、团结起来的利益。概括地说,这种“弱表述”大致包含以下几个基本观点。第一,美好的生活是一种具有自主性的生活,一个人的幸福首先来自他对自己命运的支配感。但是,自主性不意味着一个人拥有漫无目的地耗费自己的生命或从事缺德或违法行为的自由,而体现在自我选择、自我决定、自我支配中的自主性与有价值的目标密切相关,而这种价值目标的形成与社会(共同体)分不开。尽管某些自由主义理论家不一定同意,但事实却是:社会先于个体而存在,我们一出生就生活在一个有着既定文化规范和价值观的社会中,在成长的过程中,我们的行为方式以及自主性特征无不带着这些文化规范和价值观的烙印。即使是我们的自我意识和自我认同,也是在与社会中其他人的相互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的。人与其说是理性的载体,不如说是历史地形成和继承下来的社会(共同体)的产物。倘若一个人将自己与社会所共享的活动割裂开来,将自己与社会共同体割裂开来,他在自身之外将无法找到任何有价值的东西。只强调个体之间那种以理性为基础的冷漠关系,将人的行为仅仅看作一系列交换关系或契约关系的堆积,而漠视了我们与他人、与共同体之间的情感联系,正是自由主义的根本弊端。第二,人类幸福或者说美好生活的另一个要素和条件是社会的多元性。美好生活的概念,不应该仅仅依凭个人的自主性,而且还必须包含思想观念、选择机会的多样性、多元性,实际上,这本身也是个人实现其真正有价值的自主性的条件。假如可供选择的生活机会、方式非常有限,那么就很难想象个人会有多大的自主性。多元性意味着:人们享有广泛的社会交往和关系,拥有能够发挥其创造性的各种机会。而这种交往、关系、机会以各种形态的共同体(社群)的存在为前提,同时,也需要从社区、志愿结社一直到作为政治共同体的国家等各种不同形式、不同层面且与个人以及相互之间有着各种不同关系的共同体(社群)来提供保障。第三,共同体不仅与作为美好生活之基本要素的自主性、多元性密切相关,而且本身就是人类的一种需要,或者说,作为对于人类之归属感、安全感、合群性这些深层需求的一种满足,共同体本身是美好生活的必需要素。总之,按照这种弱表述,尽管我们不能完全实现“自由的共同体”,但至少可以追求这样一个“好社会”: “好社会中的人们视彼此为目的而不只是工具,人们在其中不是被利用和操纵而是显现足够的尊重和尊严。它是一个社会世界,其中的人们像共同体中的成员一样对待彼此——一个更广大的家庭——而不只是看作雇员、商人、消费者或即使是市民伙伴。以哲学家马丁·布伯的术语来说,虽然好社会认可工具性的 ‘我与他’关系是不可避免的并具有重要地位,但是这种社会培育出了可能的、结合的 ‘我与你’关系。”
无论是“强表述”还是“弱表述”,如上所述,都是旨在论证个人自由和共同体是可以,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互相支持的力量,而不是纯粹对立的双方。而从我们的论题来说,也就是为以兼顾、平衡、协调进而贯通社会整合、社会团结(共同体的追求)与个体的自由与尊严这两种价值的“好社会”的社会建设,提供了一种理论的铺垫。但是,社会建设不仅要有“可欲”的追求目标或者说价值指向,还需要有“可行可依可凭”的行进路径,否则,就依然还只是沉湎于纯粹乌托邦式的憧憬。正是在这里,我们开头所引的马克思的话就不仅仅为我们指出了人在社会的力量中获得真正的解放这一社会建设的根本价值目标或者说愿景,还隐隐地暗示了我们社会建设的行进路径:虽然我们无法确切地预期,社会力量分裂异化为与人对立的政治(国家)力量的状况何时才能够彻底终结,象征着人作为“类存在物”之普遍性的“抽象的”公民身份何时才能够完全地复归于“现实的个人”,但是,社会建设应该并必须立足于现实——包括现实的社会结构、社会制度、社会心态——而推动这种复归,推动抽象的公民身份走向现实社会,走向每个人的现实社会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