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已有研究文献述评
(一)农民合作思想居非主流地位但依然具有时代价值
农民问题思想,尤其是农民合作思想,并非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体系的主要部分,但他们的相关经典文本在新形势下依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马克思、恩格斯的理论主要以资本主义社会为时代背景,重点涉及城市、工商业、工人运动等内容,农民问题尤其是农民合作问题,在其理论谱系中不占主要地位。甚至在David Mitrany和Robert Lee Wolff看来,马克思对待农民是持消极和反对态度的。但Michael Duggett通过对马克思有关农民的文本进行历时性研究后认为,马克思对待农民的态度有一个由消极、负面向积极、肯定转变的过程。Shanin也认为,对马克思在农民、农村公社等方面的理论要进行辩证的、历史性的考察,避免教条主义错误。
恩格斯的《法德农民问题》、《德国农民战争》是马克思主义论述农民问题、农民合作问题的经典文本,但学术界对恩格斯的相关研究甚是忽视,笔者只见到Janos Bak和Eric R. Wolf为《德国农民战争》的出版而写的纪念性文章。Himanshu Roy的马克思主义农民问题研究可以说是非常重要但为数甚少的著作。
“三农”问题依然是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症结,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问题思想和农民合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的重要理论遗产,对解决“三农”问题依然具有重要的时代价值。农业依然是产业结构的基础部分,农民在职业结构中还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市场经济是现代产业发展的趋势。合作制这一农业生产组织形式既具有必然性,也具有历史性,不同的历史时期会体现不同的特征和客观要求。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合理地继承、挖掘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和农民合作的理论遗产,对于解决“三农”问题具有重要意义,但现有的相关研究还不够。
(二)需要辩证地对待列宁和斯大林的农民合作思想与实践
列宁和斯大林创造性地继承、发展和实践了马克思、恩格斯关于农民问题的思想和理论,但后期的理论实践违背了合作制的原则。19世纪,村社制度构成俄国农村社会制度的基础。民粹派和新民粹主义的村社思想尽管存在不科学之处,但在俄国有深远影响。马克思、恩格斯对民粹派村社思想进行科学的扬弃,在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一套关于俄国村社和俄国发展道路的科学设想,构成了马克思、恩格斯东方社会理论的主要内容。而列宁对马克思、恩格斯有关俄国问题的解答,创造性地阐发了马克思、恩格斯的东方社会理论。斯大林的东方社会理论强调东方国家的无产阶级在革命中必须重视解决农民问题,建立巩固的工农联盟。
小农经济在俄国占重要地位,俄国在革命和建设年代很重视农民和农民合作问题,理论上和实践上都如此。Esther Kingston-Mann对前苏联尤其是列宁在1901年至1917年间的农民问题思想进行了集中研究,成为研究马克思主义农民理论问题的主要学者。列宁根据俄国的实际,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恩格斯的农民理论。基于对农民利益的关心,以及同国家和集体利益的更好结合,列宁关于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思想有一个从共耕制到合作制的战略转变,苏联1929年开始的“全盘集体化”运动既不是共耕制也不是合作制。
在斯大林的“集体农庄”制度下出现的各种农民反抗和抵制,也说明集体农庄违背了列宁的合作制原则。Scott Cook和Leigh Binford用实证研究的方法在墨西哥农村检验了列宁和恰亚诺夫的农民理论。可以说,马克思、恩格斯与农民、农民合作相关的理论在俄国得到了创造性的继承与发展,在实践中也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但后期的理论实践脱离了农村社会发展实际,违背了合作制的原则,是有深刻教训的。
(三)中国的农民合作经营发展需要马克思主义理论作指导
在社会主义制度和农民合作实践经验的双重考量下,农民合作经营在中国探索性地不断发展,在此过程中需要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作指导。中国共产党的农民思想和农民政策,为革命、建设和改革开放三个历史时期中心任务的完成发挥了无以替代的作用。毛泽东在农民问题上继承与超越了孙中山。毛泽东的农民问题思想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形成和发展的。新中国农业合作化相对顺利,尽管在1956~1957年合作化高潮后出现了农民退社风潮,最终因其脱离实际而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但农民合作思想与实践是毛泽东时期的一份重要理论遗产,对当代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积极影响。列宁、毛泽东、邓小平的农民与农民合作思想都得到过比较研究。
发展农村集体经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亟须解决的重大问题。10农村合作经济政策的正确选择和设定,是中国农村持续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1人民公社因为不能解决激励问题,且农民没有退出权,基于自愿原则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对它的扬弃。20世纪90年代一些学者探讨过农村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但因农业协会以及随后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大量出现,学术界的研究随即转向专业合作经营。20世纪90年代学术界对农民组织化问题的研究既有共识也有分歧。一些学者在家庭经营与合作经营以及合作社与公司制企业之间的关系上进行过研究,并且认为合作社兼具企业部门和社会部门的功能。
农民合作经营在当前依然具有必然的现实性,农民合作是当前农业经济发展客观上要求的组织形式。在城镇化、市场经济、产业升级、人口流动等时代背景下,需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研究,以扬弃农民合作的理论遗产,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创新农村发展的制度设计,促进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市场经济要求之间的有机衔接。但是,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甚至是农民理论的研究没有足够重视,已有的与农民合作相关的思想还是零散的,尚未形成符合逻辑的理论结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