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一 研究的问题及其意义
(一)研究的背景
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合作化”是我国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模式。1950年6月,中央人民政府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废除地主阶级封建剥削的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借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准备条件。到1952年底,土地改革基本结束,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个人理想,几乎与此同时“合作化”的探索也开始了。首先是“互助组”。农民在土地改革中获得了土地,但农业生产中劳力、耕畜和农具存在不足,因而农民开始主动探索劳动互助、生产资料互惠等互助形式。在个体经济的基础上,农民自愿互利,互换人工或畜力,并且在1951年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其次是“初级社”。在互助组的基础上,农民依据自愿互利的原则将私有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交由合作社统一经营和使用,社员集体劳动,分工协作,除积累一定公共财产外,产品的分配将按社员入社的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分配和按劳分配结合起来,具有半社会主义性质。再次是“高级社”。在初级社的基础上,土地、耕畜、大型农具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社员集体劳动,取消土地报酬,实行按劳分配,具有完全社会主义性质。最后是“人民公社”。1958年高级社演变为人民公社。人民公社由工、农、商、学、兵结合而成,追求“一大二公”,实行“一平二调”和“政社合一”。
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农民通过“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等互助合作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完成了农村的社会主义改造,并为优先发展城市和工业的战略奠立了基础。但是在“合作化”的高潮时期,农民自发地“并大社”,出现了干部作风官僚化、工分少的农民生活困难、酬劳分配不公等问题,引起了农民退社风潮。在全国经济发展“大跃进”的形势下,在上述问题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时,将合作的组织形式进一步提升至“人民公社”,背离了农村经济发展的规律,超越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阶段,影响了农业生产和农村社会的发展。
改革开放新时期,农民合作经营是农业现代化和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开始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人民公社也逐渐解体。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坚持土地集体所有,实行家庭经营和集体经营相结合,集体发包土地,并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农民享有土地承包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不得。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发挥了集体的优越性和个人的积极性,既能适应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也能适应相对集中的适度规模经营,提高了劳动生产率和广大农民的生活水平,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全面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制度设计上虽然是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但在实际运作上“分”大于“统”:农户是基本的生产经营单位;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虽然在所有权上属于集体,但经营权和使用权长期属于农户;绝大部分地区采用的是“包干到户”的形式。
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渐暴露出一些不足:土地产权不明晰、农户土地经营规模小、阻碍土地资源的市场配置。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市场逐渐成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农户分散经营既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化、机械化,也不利于农业发展的产业化、商品化,致使农业难以锲入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农民也难以加入现代经济发展的分工体系。因此,提高农业生产的社会化,发展适度的规模经营和集体经济,成为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趋势。龙头涉农企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等规模经营形式相继出现,专业技术协会、股份合作制、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合作经营形式也纷纷诞生,全国各地都在探索土地流转的有效途径。
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要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稳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在改革开放新时期,如何科学地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如何有效地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在理论上和在实践中都是值得研究和探讨的大课题。如何解决承包地块细碎化问题,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如何引导农户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和现代生产要素,加快转变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扶持联户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如何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发展农村集体经济的新型实体;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既需要在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改革的生动实践中积累经验,又需要从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农业合作化和集体化的历程中发现规律,还需要从经典作家的农民问题思想和农民合作理论中寻求理论智慧。
(二)研究的问题及内容
本研究有两个基本问题。一是建构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不乏对农民问题和农民合作问题的论述,但这些论述散见于他们浩如烟海的著作当中,学术界对这方面的研究也没有足够的重视,因此这些论述尚未被建构成符合逻辑的理论结构体系。本研究试图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与农民合作相关的论述,结合主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民合作实践,分析农民合作理论的基本要素,探讨各基本要素之间的逻辑关联,建构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二是建构新时期农民合作经营的科学发展路径。本研究依据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基于改革开放新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和客观要求,廓清农民合作经营的内涵、方向、条件和局限,把握农民合作经营的规律,建构新时期农民合作经营的发展路径,指导生动鲜活的农民合作实践。
要回答上述两个基本问题,本研究至少涉及以下六个方面的内容。
其一,文献述评。这里的文献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以及中国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和改革开放新时期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著作。本研究需要对这些著作,尤其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进行文本研究,探索其中关于农民、农村、农业的相关论述,发现农民合作理论的要素。另一部分是以马克思主义农民问题思想、农民合作理论为研究对象的重要研究文献。本研究需要对这部分文献做深入述评,发现本研究在已有相关知识体系中的位置,确定本研究的出发点。
其二,历史背景和基本概念。在把握近现代欧洲历史梗概的基础上,分析英国、法国、德国、俄国(苏联)等国家在近现代的农业和农民问题,以历史为依据,明确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产生、完善和实践的历史背景,增强研究的纵深感和厚重感。深入研究“农民”和“合作”这两个概念。在历史唯物主义的指导下,依据马克思经典作家的著作文本,总结农民的类型,剖析农民的职业性、阶级性、身份性、历史性,呈现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的农民肖像。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文本以及社会学、经济学的相关视角,界定“合作”概念,分析农民合作的缘由,阐述主要国家的农民合作实践。
其三,经典作家的农民合作思想。依据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文本,呈现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等经典作家的农民合作思想。比如马克思对农民的历史性、阶级属性以及农民对待革命的态度等方面的论述;恩格斯对农业在社会发展中具有基础地位、农业合作经济必然替代私有制小农经济、实行农业合作社必须遵守的原则以及具体推进措施等方面的论述;列宁对村社社会主义理论的批判,对小农的双重地位和双重作用、工农联盟、合作社是对小农经济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合理形式、合作制的根本原则是个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有机结合等方面的论述;斯大林对工农合作和农业集体化等方面的论述。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农民合作思想的文本研究,为农民合作理论的建构奠定理论基础。
其四,农民合作理论的要素与结构。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农民合作思想和主要社会主义国家的农民合作实践尤其是中国改革开放新时期的农民合作实践相结合,对农民合作的合作形式、内在根据、主观意愿、合作过程、行动原则等要素进行归纳和抽象,分析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联,建构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在“个体行动—社会结构”的分析框架中,合作形式处于中心位置,内在根据、主观意愿、行动原则等要素在具体的合作过程中不断展开、呈现、影响、砥砺和变迁,最终呈现多样的合作形式。主观意愿和合作过程处于相对微观的层面,表现更多的个体特殊性,而内在根据和行动原则处于相对宏观的层面,表现更多的社会结构性。
其五,新时期农民合作理论的经验检验。运用实证的定量调查数据和质性的实地考察资料,检验新时期农民合作经营对农村的经济社会发展所具有的现实价值,为大量的相关规范研究和逻辑推论提供实证的证据。检验农民合作理论各个理论要素之间是否存在相关性、关联程度以及可能有的新的理论要素,对建构起来的农民合作理论进行结构优化。
其六,新时期农民合作经营发展的路径建构。分析现阶段我国农业发展遇到的困境,确定农民合作经营发展的目标,明确发展农民合作经营的原则,廓清发展农民合作经营需要坚持的社会主义制度规定性,提出新时期发展农民合作经营的有效措施。
本研究涉及的研究内容至少包括上述六个方面,但这些研究内容的展开都服务于本研究的两个基本问题,即建构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建构新时期农民合作经营的科学发展路径,这也是本研究的重点和难点所在。要建构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需要确定逻辑起点,抽象理论范畴,凝练理论要素,建立理论要素之间的逻辑关联。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的建构过程,需要以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农民合作思想和主要社会主义国家在各个时期的农民合作实践为基础。要提升改革开放新时期农民合作经营的路径建构的科学性,需要吸取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农民合作思想的合理要素,以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为指导,基于改革开放新时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条件和客观要求,廓清农民合作经营的方向、条件、局限和边界,寻求农民合作经营发展的规律。本研究的另一个难点,是将抽象的理论要素操作化为质性的深度访谈资料和定量的调查数据。将抽象的理论要素操作化为经验性的具体指标,或者说保证经验资料和数据对理论要素测量的效度,是理论检验和发展路径建构的关键。
(三)研究的意义
本研究至少有两方面的意义。其一,通过建构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以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马克思和恩格斯的理论主要以资本主义社会为背景,重点涉及城市、工商业、工人运动等内容,农村、农业、农民等内容不占主要地位。但农民问题、农民合作思想是马克思主义理论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小农经济占重要地位的俄国(苏联)和中国尤其如此。相关论述在列宁、斯大林、毛泽东的著作里远多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在分量上也重于马克思、恩格斯的著作。学术界对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甚至农民理论的研究没有予以足够重视,相关文献甚少,相关理论远未成熟,这与解决“三农”问题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地位不相称。本研究试图挖掘马克思主义经典文本的相关理论资源,结合主要社会主义国家在各个时期的农民合作经营实践,建构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以丰富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其二,为新时期中国农民的合作经营发展与制度创新提供智力支持。苏俄和中国都有过轰轰烈烈的农民合作实践,既有巨大的成绩,也有深刻的教训。人民公社制度之后,中国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农村发展焕发出巨大活力,但制度创新焕发出的能量随着时间推移而逐渐减弱。与此同期出现的股份合作制、专业协会、农民合作社等合作形式也在摸索中发展。21世纪以来学术界和各级政府一直在寻求促进农业生产、农村发展更进一步的制度创新。在城镇化、市场经济、产业升级、人口流动等背景下,需要加强马克思主义农民合作理论研究,以扬弃农民合作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历史遗产,坚持社会主义制度的基本原则,创新农村发展的制度设计,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促进新型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市场经济客观要求之间的有机衔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