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合作是农民生产经营的重要组织形式
(一)何谓合作
合作一词,在英文中为cooperation,指的是共同行动。合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从广义上讲,合作是指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之间为了实现彼此的共同利益和目标而相互配合的联合行动、方式。
事实上,合作是生物界的普遍现象,是各种生物共有的行为。例如,蜜獾和导蜜鸟就是互助合作的好伙伴,它们经常共同捣毁蜂巢,实现双赢。目光敏锐的导蜜鸟常常帮助蜜獾找到筑在高高树上的野蜂蜂巢,然后扇动翅膀,发出“嗒嗒”的声音,以此通知蜜獾前来赶走野蜂。蜜獾得到信号之后,便会马上赶来,爬上树梢,破坏蜂巢,撵走野蜂,吃掉蜂蜜。而导蜜鸟则会站在一旁,等蜜獾美餐过后才会独自享用蜂房里的蜂蜡。可见,动物界不只存在生存竞争,互助合作也是普遍存在的客观事实。
人类在生物界中处于最高等级,所以人类的合作行为,比其他生物更为进步。从原始社会到今天的现代文明社会,合作已成为一种自然法则,成为推动人类文化繁荣进步的重要力量。在人与自然抗争的时期,人类能够齐心协力以防灾,克服自然环境对人类的威胁,顽强地生存下来;在人与人战争的时期,人类主动结合成团体共同合作战胜敌人。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社会组织愈来愈复杂,其机能的分工成为不可阻挡的趋势,就像生物界由原生动物进化到脊椎动物,内部结构由简单到复杂,各系统与器官的功能分工也成为必然一样。假如一个人独立生活,自己耕种粮食,自己织布做衣,自己建造房屋,自己生产器具,那么一个人需要兼做千百人的工作,这显然是一个人的精力无法达到的。即便是能够达到,他的艰苦程度可想而知,他的生活水平毫无疑问也是极其低下的。正是因为人的精力和能力有限,所以人们往往只选择他擅长或喜欢的工作,通过深入研究,熟练地掌握它,最终才能成为这个行业的专家。以一个专家的身份从事某事,肯定会比一个兼习数业的人完成得更迅速且质量更高。由此我们可以看到,生产的分工与合作,产品与劳务的交换使得人类创造的社会总产品越来越多而且品质越来越精良,人们的生活水平才得以提高。分工生产与产品交换,是人类合作行为的体现。人类社会越进步,人类的分工就越精细,合作也就越密切。从这个意义上说,分工与合作既是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表现,也是促进人类社会发展的推动力量。
人类的合作行为首先体现在生产领域。例如:地球上的各种物产在各个国家的分布是不均衡的,尽管石油、煤炭、五金等矿物质是各地人们所必需的,但并不是同产于某地。一个地方生产的农作物也是与当地的自然环境相适宜的,随着各地气候土壤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并不是一个地方生产出各种农作物。正因为如此,生产地区的分工和产品交换就自然发生了。例如:历史上我国将生丝和茶叶运往北美,同时又从北美换回我们需要的石油与金属;英国人将煤铁运往丹麦,同时换回他们需要的奶油和鸡蛋等,这就是人类分工合作的结果。
事实上,不仅是生产领域存在人类的合作行为,消费领域也处处可见。合作的利益越大,人类的合作组织也就越多。比如:政党、工会、企业公司、学术研究团体、商会以及各种娱乐性质的俱乐部等,名目繁多,数不胜数。可以说,现代公民的生活与各类合作组织密切相关,已成为老百姓生活的一部分。
以上是从广义的角度阐述合作,而狭义上理解的合作,是特指经济方面的经营合作。具体而言,是基于经济的共同需要,遵循特定的原则和规范,自愿联合起来共同经营某种业务的行动。狭义上的合作,是19世纪以来的新鲜事物,是近代社会的一种重要运动。
(二)农民合作的缘由
农民之所以合作,既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更是增强农民抵御各种风险的内在需求。
1.农民合作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农业现代化是指从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化的过程和手段。在这个过程中,农业日益与现代工业、现代科学技术和现代经济管理方法相结合,劳动生产率显著提高。组织化、规模化、市场化是现代农业的基本特征。其中,农民合作是传统农业走向现代化的重要途径。
一方面,农民合作能够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以农民合作社为例,目前,全世界160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农民合作社。在发达国家,农民普遍参加合作社,美国5/6的农民参加各类合作社,法国4/5的农民参加农业流通合作社,荷兰农民生产的产品80%以上通过合作社销售,日本农民几乎百分之百参加合作社,合作社已经成为农民依赖和依托的主要经济组织。特别是在人多地少的国家或地区,农业合作十分发达,合作社在农业发展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在荷兰,3个奶类合作社的经营额就占领了全国80%的牛奶供销市场,2个合作拍卖行几乎销售了全国所有的花卉,1个淀粉用马铃薯合作社占领了全国100%的市场,1个种用马铃薯合作社在全国市场中占有70%的份额。通过合作社的生产和技术交流、加工、销售活动,使农户与合作社之间形成了紧密联系,有效提高了农业的竞争力。在我国,2010年底,有2216万亩土地流向合作社,占流转总面积的12.3%; 2014年底,全国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突破126万家,直接服务全国三分之一农户。可见,农民合作对促进农业的规模经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推动作用。
另一方面,农民合作能够解决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农户家庭的小规模分散经营与农产品大市场之间的矛盾是农业现代化过程中面临的突出问题,而农民合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有效途径。农民通过合作,成立合作组织,能够有效连接农户和市场,在市场信息传递、生产技术普及、社会服务提供、组织引导农民按照市场需求进行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农民合作可以将个体的农业生产经营者联合起来,以较高的组织化程度进入市场,把农业生产中的资金、技术、人才、土地、信息等生产要素有效地整合起来,形成团队协作,从而改变个体农户进入市场势单力薄的弱势地位,增强农户的市场谈判能力和竞争能力,从根本上解决农民收入问题。在农业生产领域以外,农民合作还可以在广泛的农村事务中有效解决一家一户农民解决不了或解决不好的事情,是发展农村公益事业和完善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
2.农民合作是农村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
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欠发达国家,只要是受市场经济支配的农业,都存在着农民合作,并且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传统的农业社会是一个封闭、保守和缺乏组织的社会,每个从事家庭经营的个体农户主要依靠家庭劳动力耕种粮食,织布做衣,生产各种副业以满足自家生活的需要。农村经济是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个体农户都是独立的生产和消费单位,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和消费是一体化的,其间几乎不发生任何交易费用。但随着工业革命的推进、科技进步的发展以及工农业分工的加剧,农村的商品化和市场化逐步发展,农民经营农业的方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这突出表现在:一是农业生产日趋专门化。个体农户集中人力、物力和财力专门生产最适合自己或效益最大的农产品。农民生产的目的从供给家庭需要转变为供给市场的需要。同时,农民开始学会将其产品输出以换取货币,再用货币购买自己不能生产或不适于生产的物品,以满足自己的生活需要,即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开始转变为市场交易的商品经济。这样,农民的收益不仅取决于他生产的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还取决于这些产品在市场上价格的高低。
二是强化了竞争意识,农民开始从事生产成本低,生产效率高的产品生产,以获取经济上的最大收益。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农民需要选择更优的种子、肥料和劳动生产率更高的农具,需要更新农业技术知识,要与更多的农产品生产部门、中间商和销售商等联系。但在社会发展过程中,农民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缺乏组织保障和准备,缺乏自救自卫的能力,不足以应对时代的挑战。
三是农业生产的交易成本增加。由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和交易对象的拓展,各种农用物资和农产品的供给和消费都逐步纳入到商品交换之中。在这种情况下,以农业生产为主的个体农户如果仍然集农用物资的采购、农产品的加工、仓储和销售为一体的话,交易成本势必大增。毕竟个体农户主要是初级农产品的提供者,他的分散性和小规模经营的特点使其在市场谈判和交易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个体农户为了完成生产经营活动,逐一地与农资市场和农产品市场的中间商进行一系列的商业谈判和交易,往往需要支付高昂的交易成本和费用。为了加强自身的经济地位,增强抵抗市场风险的能力,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农民必须组织起来,走互助合作的道路。
3.农民合作是增强农民抵御各种风险的内在需求
农民之所以要合作,是因为合作能增强农民抵御各种风险的能力。随着农村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个体农户面临着一系列的风险和挑战。这些风险和挑战主要有如下几点。
一是自然灾害风险。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在于它对各种自然资源和条件的依赖性比较强,诸如洪涝、干旱、地震、冰雹以及农作物的病虫害等各类自然灾害给农业生产经营者带来的风险是难以估量的,往往会造成农业减产和农产品市场供给的波动等。然而当前农村公共物品的供给还比较欠缺,小规模分散经营的个体农户在农业产业链中又缺乏应对各种自然风险的技术指导和救助服务,因而在各种自然灾害面前,个体农户会不同程度地遭到损失。
二是市场风险。农产品的生产周期一般比较长,价格受市场波动的影响比较频繁,单个家庭农户掌握的资源相当有限,规避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再加上小农户是分散经营,规模较小,根本无法获得及时有效的市场信息,因此只能根据上一周期农产品的价格来决定自己的生产经营。这样,“卖难”和亏本销售现象也就不是什么稀罕的事了,最终的结果就是要么增产不增收,要么就是无法从农产品价格上涨的时段中获得直接收益。
三是技术风险。农民为了在市场竞争中获胜,自觉不自觉地会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先进技术、优良品种和各种先进生产资料。特别是在农户大规模种植单一蔬菜和水果,养殖某一种畜禽时,采用新技术的风险明显增大。这里既有技术应用的复杂性和外部环境的不确定性因素,也有小农户缺乏相应预警评估能力的原因。
四是经营风险。随着农业市场化的推进,小农户生产经营决策的全过程都必须与市场发生联系,在供、产、销等各个环节上稍有不慎,都会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
国内外实践经验表明,个体农户应对各种生产经营风险的根本途径就在于个体农户通过合作,自愿组建各种互助性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以众多农户的联合行动提高抵御各种生产经营风险的能力。
(三)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在各国的发展
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由生产经营同类产品的农民(专业户)自愿组织起来,在资金、购销、信息、技术、储运、加工等环节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发展,以增加成员收入和提高竞争能力为目的的互助性经济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种类繁多,包括农民协会、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民专业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产销协会、农村股份合作社等。这些专业合作组织虽然在名称和组织形态上有所差异,但其服务于农户生产经营的实质却是相同的。迄今为止,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已有100多年的发展历史,规模化、组织化程度不断提高,对农业经济发展的影响力依然强劲。由于各国经济、政治、文化传统以及资源禀赋的差异,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模式也不尽相同,展现出多样性的特点。
1.美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历程
美国历史上最早的农业合作社是1810年由康涅狄格州的奶牛养殖户组建的奶牛协会,目的是扩大销售和搞好牛奶的加工业。虽然这个奶牛协会在当时未必很成功,但它却让美国农场主认识到了农业合作社的作用,开创了美国农业合作组织发展的先河。在此之后,美国各地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迅速,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841年和1851年威斯康星州和纽约州组建的两个乳业合作社,但覆盖面不大,规模较小,由于内部管理等相关问题而未能持续发展下去。
1867年,美国爆发了第一次农业危机,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下跌,运销困难,农场主陷入僵局。农场主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华盛顿特区成立了“格兰其”合作组织,开展了一场席卷全国的合作社运动。在这一运动的影响下,全国各地建立了包括水果、羊毛、棉花、活畜等在内的各种形式的上百个农场主专业合作组织。农场主的合作社运动损害了大商业的利益,遭到了资本家的强烈反对。1890年,美国国会通过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将农场主合作社视为“限制贸易的联合”,被纳入禁止名单,严重影响了农场主合作组织的发展。但事实证明,美国农业不能缺乏合作经济,对合作社的限制是错误的。在农场主的集体努力下,1922年美国国会通过了给予农场主合作社豁免权的《卡帕—沃尔斯坦德法》,恢复了合作社的合法地位,极大地促进了美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美国政府大力推动现代科学技术在农业中的应用,农业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村经济合作组织逐步走向联合,促成了美国农业合作组织联盟的成立,并参加了国际合作联盟。随着农业技术水平的提高,农业合作社的数量和社员人数在减少,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规模在不断扩大,竞争力逐步增强。“1931年,美国有1.2万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社员300多万名,平均每个合作社251名社员,社均年营业额近20万美元。社员人数在达到1956年的最高值773万人之后,于20世纪60年代开始不断减少,80年代这种减少的趋势更加明显,90年代中期社员减少到400万人左右。目前,美国约有农场主200万人,加入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约占总数的82%,相当于每6个农场主就有5个参加了各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有的农场主甚至同时参加几个农民合作经济组织。”
20世纪90年代,受亚太地区和一些欧洲国家农产品的冲击,美国农产品出口明显下降;再加上美国国内消费结构升级,需求减少,农产品相对过剩,价格下跌。为了应对危机,北达科他州的小麦种植者于1992年1月率先提出了发展小麦加工业以增加农产品附加值的新思路,从而促进了美国新一代合作社的产生。除了北达科他州之外,南达科他州、威斯康星、明尼苏达、加利福尼亚等州和加拿大的南部地区也出现了新一代合作社。在新一代合作社的推动下,美国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宽泛,主要有:食用干豆加工、水产品加工、玉米加工、特制奶酪生产、甜菜加工、家禽和禽蛋生产、猪肉加工等,推动形成了美国新一轮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高潮。“据美国农业部年度合作社统计公报表明,2005年受调查的2896个新一代合作社为其社员实现的价值增值大约20亿美元。”
2.日本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
日本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历史要追溯到19世纪70年代。当时,日本一些地方的农民自发建立了以销售本地农产品为主的专业合作组织,以改变农产品出口的不利地位,群马县的“碓冰社”和“甘乐社”就是其中的代表。1900年,日本政府颁布实施了《产业组合法》,从法律上确认了农业产业组合的地位,并对发展农业产业组合的目的和业务进行了明确规定。在此之后,日本政府于1906年和1909年先后两次对《产业组合法》进行了修改,增加对合作组织的财政投资和低息贷款,允许农业产业组合建立中央会和地方联合会,以具体指导全国和地方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组建和发展工作。1925年前后,日本已基本形成包括基层(市、町、村)—县级(都、道、府、县)—全国的三级合作组织系统。
1947年,日本政府颁布施行了《农业协同组合法》,其宗旨是“促进农民合作组织发展,提高农业生产力和农民在社会经济中的地位,并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该法明确指出:“农业协同组合是农户自己的组织,非农户只能参加农业协同组合的活动和利用农业协同组合的事业,而不具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农业协同组合的一切活动都应自主进行,不受人和外界的干扰”;农业协同组合是法制化的农户自主合作组织,其“从事的各项经营活动应最大限度地为农户做贡献,不以营利为目的”等。受其影响,日本农民参与农业协同组合的积极性空前提高,仅仅在1947年至1950年的短短3年,日本基层出现的农业协同组合就多达4000多个。
1956年至1961年,日本政府先后又颁布了《农业整备措施法》、《农业基本法》和《农业协同组合合并助成法》,从法律上加强了对农业协同组合的保护和援助,确立了农业协同组合在农村经济中的领导地位。由于农业协同组合降低了农民的生产成本,增加了农民收入,给农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所以农业协同组合发展迅速。截至1961年底,日本农业协同组合已由1950年初的4000多个扩大到12050个,90%的农户都加入了农业协同组合。
20世纪70年代,随着日本农业生产专业化和机械化程度的提高,大部分农业协同组合又增加了保险、信用和指导业务,各项服务更加完善。截至70年代末,农业协同组合已遍布全国,几乎所有的农户都参加了农业协同组合。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日本农村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转移,农村青年劳动力的减少加速了基层农业协同组合的合并与重组。1990年,全国基层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已经由1961年的12050个减少到3547个。同时,单个农业协同组合的规模在不断扩大,经营能力不断增强。
近年来,日本农业仍然面临着一系列挑战和危机,如老年人在农村劳动力中的比重较高,农产品贸易自由度的逐步提高等,都要求日本政府对农业协同组合进行改革和创新。农业协同组合正积极通过合并重组和经营创新寻找摆脱困境的办法。2003年,日本综合农业协同组合已从1990年的3547个减少到952个。尽管如此,日本农业协同组织依然扮演着农民利益代表、政府职能代理和农户经营代理人等三重角色,为日本农村经济的繁荣和现代农业的发展发挥着重要作用。
3.苏联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俄国十月革命胜利以后,农民合作经营主要采用了“共耕制”、“合作制”和“集体农庄”三种形式。其一是共耕制。1917年至1921年春,苏俄主要是利用“共耕制”的形式引导农民组织起来。所谓共耕制,就是在坚持土地公有、农具公有和牲畜公有的基础上,整个集体共同耕作,集中经营,平均分配。当时,列宁提出这一思想主要是希望迅速恢复和发展农业经济。1918年1月,苏维埃政权颁布了旨在“减少个体经济,发展集体经济”的《土地社会化法令》。同年3月,列宁宣布共耕制是党的近期奋斗目标。基于这样的认识,苏维埃政权颁布实施了一系列支持共耕制的措施。一是把大量优质土地优先分配给共耕制组织。苏维埃政权于1919年2月颁布实施了《关于社会主义土地规划和过渡到社会主义农业的措施》。条例指出,国家必须统一规划使用全国土地,使其“首先用来满足苏维埃经济和公社的需要;其次用来满足劳动组合、共耕社和其他公共耕作的需要,最后才是个体农民的生存需要”。个体农民的土地耕作是暂时的,必须过渡到共同使用的形式。二是在牲畜、农具和其他生产资料等方面给予照顾。三是政府提供资金支持。在财政十分困难的条件下,苏维埃政府仍然拨出10亿卢布的基金支持共耕制组织的发展。
然而,实行共耕制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拥有117.66万俄亩(占全国土地总面积约0.4%),占总农户0.5%的共耕制集体农庄,在1919年和1920年期间为国家提供的余粮约为25.44万普特,占这两年余粮总数5.8亿普特的0.04%,每户的贡献低于国内农户的平均水平,而付出的代价却要高昂得多,它的劳动生产率并没有像预期的那样“是把粮价提高了两倍(这是几天以前的事情)”。另外,即便是共耕制组织中的社员享有多种优待,但吸引力仍然不足。1921年,参加共耕制组织的农户只占农户总数的0.9%。在实践中,列宁逐步认识到,改造农业的理想形式不是共耕制,更不能靠它来大幅度提高农产品产量。1920年底,列宁总结了实行共耕制的经验教训,在如何引导农民走社会化道路和调动农民积极性建设社会主义问题上逐步萌发了新的思想,即用合作社作为组织农民的基本方式。
其二是合作制。1921年春至1929年底,苏俄主要是利用合作社的形式将农民组织起来。在这期间,合作社的发展大体经过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实行新经济政策初期,列宁将合作社看作是联合农民的国家资本主义的组织形式。在《论粮食税》中,列宁充分肯定了合作社这一商业形式的优势,提出用粮食税来代替余粮收集制,要恢复商品交换和逐步扩大商品流通,推动农民的自由贸易,让农民成为名副其实的小商品生产者。第二阶段是1922年以后,列宁将合作社看作是联合农民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改变,原因有二:一是合作社的成分改变了。过去合作社的成员是富农和中农,现在贫农也参与其中。同时,合作社的领导权也发生了变化,由资产阶级合作社分子把持的领导权转移到布尔什维克手里了。二是列宁改变了对农民的歧视性看法。1922年以前,列宁视小资产阶级自发势力为经济上的主要敌人,但在这之后,列宁反复强调布尔什维克要加强与农民之间的经济联系,通过商业巩固工农联盟,满足农民需求,鼓励农民发展商品经济。总之,列宁一方面尊重农民的个体经营权,另一方面又强调将农民的私人买卖与国家利益结合起来,将他们的经营积极性与国家计划联系起来,以满足农业生产和整个国民经济的需要。可见,列宁不再把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当作社会主义的对立物,而是把纳入合作制的商品经济看成社会主义自身的经济关系。
其三是集体农庄。20世纪20年代末,苏联开展全盘集体化运动,将集体农庄作为组织农民走集体化道路的基本形式。集体农庄,又称农业劳动组合,它是苏联劳动农民自愿组成的集体经济组织。苏联之所以要推动集体农庄的发展,主要是因为当时苏联以实现社会主义工业化为目标,大规模地发展经济,城镇化步伐加快,建立在个体劳动基础上的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无法满足工业化发展的需要。再加上1926年以后,苏联出现了粮食危机,粮食收购出现困难。因此,1927年联共(布)第十五次代表大会通过了尽快发展农业集体化的决议。1929年11月联共(布)中央又向各州提出了加快农业集体化的要求,于是集体化速度大大加快。1929年10月,参加集体农庄的农户占农户总数的7.6%, 1930年为23.6%, 1931年为52.7%, 1932年为61.5%, 1933年为65.6%,1934年达到71.4%。苏联在1934年宣布农业集体化基本实现。
在集体农庄中,大型农具、牲畜等基本生产资料集体所有,庄员集体劳动,农庄的收入在扣除补偿生产资料消耗、提取公有基金以后,按庄员的劳动数量和质量分配给个人消费。同时允许庄员保留一定数量的宅旁园地和小农具,自养一定数量的牲畜和家禽,经营家庭副业。为了促使集体化运动开展,苏联在分配土地,供应机器和拖拉机、种子,减轻赋税、发放贷款等方面,给予集体农庄以优待。在全盘集体化运动中,苏联实行依靠贫农、团结中农、消灭富农的政策。规定没收富农财产,转为集体农庄公积金,作为贫雇农入庄费(共约4亿卢布),并把富农驱逐出本区、州(边疆区),不准加入集体农庄。
苏联通过农业集体化,组织广大农民走上了社会主义道路,在农村确立了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统治地位。但由于是在激烈的阶级斗争中实现的,再加上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可以借鉴,所以不可避免地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一些失误。例如,强迫命令,要求过急,不尊重农民的意愿,对富农的过激行为等等。总之,在全盘集体化期间,集体农庄不但没有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反而在1932年至1934年出现了严重的饥荒,致使农业总产值下降了23%。而且在1936年至1940年集体化完成后,农业总产值也只是维持在1924年至1928年的水平。
4.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中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至今已有100年的历史,在这一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大体经历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前以及改革开放以来的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这一时期推动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既有民间力量,也有国共两党的努力。一是民间力量的推动。20世纪30年代,乡村建设运动的倡导者梁漱溟、晏阳初将合作社视为扶贫帮困、社会改良的重要手段,开始在农村尝试进行合作运动实验,积极推进合作运动的开展。在梁漱溟看来,中国是个典型的农业社会,成立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民摆脱贫穷、实现自卫自救的重要途径。他在《乡村建设理论》中指出:经济、政治和文化教育是乡村建设的三个任务,首要的任务是农村经济建设,而发展农业生产则是最重要的。发展农业生产有两条途径:即“技术的改进”和“经济的改进”。“经济改进”的完成有赖于在乡村大规模地开展合作。二是国共两党的推动。国民党主要是通过颁布法律、建立机构和开展合作教育的方式来推动农村合作社的发展。1931年和1934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农村合作事业暂行规程》和《中华民国合作社法》,同时还颁布实施了《合作社法实施细则》。1935年,国民政府在事业部设立合作司。1938年,将事业部改为经济部,一年之后,在经济部下设全国合作事业管理局,统一管理合作社。此外,国民政府还在高等学府中开展合作教育,积极培养领导和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门人才。
中国共产党在建党初期将合作社运动作为工农革命运动的重要组成部分。1923年,在海陆丰农民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就开始组织农民建立了农民协会和农民消费合作社。1925年,中国共产党发表《中国共产党告农民书》,公开宣称:“农民阶级只有组织农民协会,再由农民协会组织农民自卫军,才能解除自己的困苦与压迫,保护自己的政治权利和各种经济利益……各级农民协会要在农村中办消费合作社……”1926年9月中共中央通过的《农民运动决议案》再次提倡农村消费合作运动。根据这一决议,湖南、湖北、广东、江西等省的农民代表大会纷纷做出决议,大力发展农民合作社。1932年至1933年,中华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相继颁布了《合作社暂行条例》、《合作社工作纲要》和《发展合作社大纲》三个文件,同时成立了合作社指导委员会,重点推动粮食、消费、供销、生产和信用合作社的发展。据统计,“1933年8月至1934年2月,苏区消费合作社由400多个发展到1140个,社员由8万多人发展到近30万人,粮食合作社由400多个发展到1000多个,社员由10万人发展到24万人。1938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作出决议要大力推动合作社运动。合作社不仅在陕甘宁边区,而且在晋察冀、晋绥、山东及华中、华南等根据地,迅速发展起来,并出现了一些模范合作社。1949年2月,全国有合作社17万个,社员2450万人。”
第二阶段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前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政务院专设了中央合作事业管理局,旨在加强对合作事业的领导。1950年7月,全国合作社工作者第一次代表大会决定成立中华全国合作社联合社,将其作为全国合作社的领导机关。1951年至1953年,中共中央先后发布《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草案)》和《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决定领导广大农民在土地改革的基础上走互助合作的道路,遵循从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的渐进发展过程。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于1956年底基本实现,同时,积极引导农民入股开展信用合作和供销合作。1958年,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的决议》,推动了人民公社的建立。根据这一决议,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被改组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有1.2亿户农户加入了公社,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9%以上。经过调整,人民公社确定了以生产队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的基本制度,从1962年开始一直延续到农村改革的初期。
这一时期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虽然在形式上建立了农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但这些合作组织都是建立在集体化和计划经济的基础上的,不承认个人财产,排斥商品经济,基本实行平均主义的分配方式,吃大锅饭,干多干少一个样。在组织形式上,大多采取政治或行政强制,对政治目的和社会效果考虑得比较多,而对农民的权利和意愿不够尊重,合作社的自主权被弱化,因而背离了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真实意图。
第三阶段是改革开放以来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革揭开了我国改革的序幕,它使亿万农民取得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和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和财产主体。这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被邓小平称之为“农民的伟大创举”,它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是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必然选择。然而,随着农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小农户”和“大市场”的矛盾日益显现,如何增强小农户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以家庭为单位的小农户分散经营与大市场的产业化对接,成为推动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广大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遵循自愿原则,联合创办了形式多样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市场化、产业化经营的重要载体。1980年,四川郫县农民率先创办养蜂协会,在此之后,专为农民家庭经营提供生产资料采购、信息咨询、技术指导和农产品销售的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农协在全国各地农村不断涌现。在中国科协等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各类专业技术协会和专业农协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由于这些专业技术协会主要侧重于农业生产技术的研制、开发和推广,所以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农村经济合作组织。
20世纪90年代以来,面对农资价格上涨和农产品难卖问题,农民对农业生产的产前和产后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客观上推动了具有产前、产后综合服务能力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的创立和发展。这时期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一般由乡村能人或种养大户牵头创办,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组织内部的管理也逐步规范。
21世纪以来,随着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呈现快速发展势头,给农民提供服务的领域逐步拓展,从以提供生产资料供应和农产品销售服务为主逐步拓展到提供农产品的加工、运输、金融服务、信息咨询和教育培训服务等,对推动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截至2005年,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总数超过15万个,成员数量已达236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带动非成员农户3245万个,占总农户的13.5%,合计占农户总数的23.3%。其中,各级供销合作社共兴办专业合作社19149个,入社农户499.53万户;农村专业技术协会117653个,共有会员10127728人。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业务活动范围基本涵盖了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其中从事产销一体化服务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占37.3%,以运销服务为主的占11.3%,以加工服务为主的占8.9%,以仓储服务为主的占2%,以技术信息为主的占19.5%,开展其他服务的占21%。在全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中,从事种植业生产经营的占47.6%,畜牧业占24.7%,渔业占5.1%,农机服务业占4.1%,其他行业占18.5%。近两年,全国各类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平均每年培训农民1500多万人次,为成员和周边农户代销农产品总量达2亿多吨,代购化肥、农药、饲料、农膜等各类生产资料近1亿吨,经营服务盈余180多亿元。平均每个成员获得盈余返还和股金分红约400元,加入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农民平均增收500元左右。”
为了确保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有关农村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的国际合作和立法工作逐步展开。一方面,中华全国合作供销总社于1985年2月正式加入了国际合作社联盟组织。另一方面,我国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标志着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了新的发展阶段。该法的颁布和实施,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规范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合作组织的蓬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