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业的改革
中国的改革是从农村贫困地区率先展开的,最初的做法具有个别性、分散性和局部性,主要措施是实行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为主要内容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1950年代实施农业集体化体制以后,包产到户、包干到户是各地农民应对经济困难的措施之一,所以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并不是新生事物。新的做法是中国政府允许它们存在,并以它们取得显著的增产效果为依据对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给予支持。为了形成全党、全社会的共识,1982年中央“一号文件”论证了包产到户、包干到户的社会主义性质,并提出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农业生产家庭承包责任制都长期不变的主张。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深刻阐明了联产承包责任制是“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化理论在我国实践中的新发展”和“在党的领导下我国农民的伟大创造”这两个论断。1984年的“一号文件”将土地承包期由原来的3年延长到15年。在三个“一号文件”的推动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中国农村得到了普遍推广。农民获得了土地的经营自主权后,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1979~1984年,按可比价格计算,农业总产值年平均增长7.6%,加上农产品价格的提高,农民人均纯收入年平均增长15%,农村大部分人的温饱问题得到解决。
农业改革初期主要采用包产到户的做法,即集体土地分别承包到户,由农户负责生产与管理,经济核算和收益分配仍然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但包产到户很快就转为包干到户,即农户承担向国家交纳税收和完成农产品定购任务,以及向集体经济组织交纳土地承包费的责任,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再对这部分生产活动进行统一核算和统一分配。农户成为生产经营和经济核算的基本单位,这与“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体制产生了矛盾。针对这种情况,国家又对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改革。具体的做法是把生产队改为合作社;撤销生产大队,设立行政村;撤销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成立乡政府。到1985年5月,这项改革全部完成。全国共建乡、镇政府91138个,成立村民委员会940617个,村民委员会下设村民小组。
中国的农业改革实际上是沿着两条线索同时展开的。一是为应对贫困的挑战而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二是为应对周边地区发展更快的挑战而实行的对外开放。提出这种说法的依据是:1978年11月18日,广东省宝安县石岩公社上屋大队加工厂和香港电业有限公司下属的香港怡高实业公司签约,成立了全国第一家“三来一补”企业——上屋电业(深圳)有限公司。这个活动在时间上并不晚于安徽小岗村的联产承包。改革伊始,深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仅采取了包产到组、包产到户、包干到户和分田到户(社员只承担上缴公粮和出售余粮的义务,除土地属集体所有外,社员与生产队没有经济联系)等改革措施,而且发挥毗邻香港的地理优势,采取了对外开放的措施。
第一,瞄准香港市场调整农业生产结构。1979~1980年,深圳将65000亩稻田改造成27000亩鱼塘、9250亩鱼塭(一鱼一稻)、8621亩菜地、7910亩果园、12000亩花圃和药圃。这些举措极大地提高了农产品的附加值和农民收入。例如,南头公社翻身大队在适宜养鱼虾的1350亩水田里放养鱼虾,发展外向型的水产业。1980年养殖收入12.6万多元。福田公社新洲大队开挖鱼塘50多亩,围垦海滩250亩,养鱼养虾。
第二,开展过境耕作。地处边沿的生产队在香港新界的“插花地”种植蔬菜、鲜花和其他经济作物,产品在新界出售,收入的港币购进生产资料。1980年附城公社莲塘大队利用地处边沿的条件,在新界办厂、设场,种菜、养鱼,收入港币67万多元,捡拾废旧物资收入60万元,这两项收入占大队当年总收入的44%。
第三,开展横向联合。福田公社灵活地采取股份分红和租借土地等形式,发展各种类型的联合企业。1980年收入270万元,占全社总收入的24%。下梅大队根据石山多的特点,与外界联办石场、茶场等,共增收12.6万元。福永公社凤凰大队第15生产队与外商合营种菜,1980年全年总收入比1979年增长43.1%。
第四,以补偿贸易的方式发展规模化养殖业,兴办小型来料加工企业和装配企业等。截至1979年年底,深圳累计引进426个补偿贸易项目,1980年工缴费和利润分成2700多万港元。布吉公社开展来料加工和建材生产,全社总收入由1979年的169万元增加到1980年的520万元,增长了2倍多。
第五,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地处边沿的农村社队,完成国家交售任务后,农副产品可以小额自行出口新界。据不完全统计,1980年深圳过境小额贸易为1874万元,占总收入的1/4。罗湖区与香港新界水土相连。采取上述措施后,1980年总收入1800多万元,比1978年增长1.5倍。附城公社渔民村大队利用靠近香港的有利条件,走渔工商副综合发展的道路,1980年人均分配2000元,劳动力平均分配3800多元。
一种观点认为,合作化、公社化工作过急、过快、过粗,是农业集体经营遭受挫折的主要原因。仔细推敲,这种说法并不能自圆其说,因为工作过急、过快、过粗造成的问题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步得到解决,这些问题在长达20多年的时间里并没有得到解决,说明除了过急、过快、过粗的原因外,方式不当可能是更为重要的原因。
农业适宜采用家庭经营方式,是由农业生产难以实现有效监督、劳动质量难以准确度量等特殊性决定的。家庭经营可以满足生产单位与生活单位合一、生产经营与家计安排合一的要求,而建立在血缘基础上的和谐关系又能最大限度地降低监督成本,所以家庭经营能较好地满足农业生产的要求。集体经营难以对农业劳动实现有效监督,难以对劳动者的劳动质量做出准确度量,难以制止部分人免费搭车的行为,生产积极性受到挫伤的农民会随着时间推移越来越多。这是农业集体经营中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的主要原因。
除了实行承包制外,通过提高农产品价格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也是促使该阶段农业生产增长的重要原因。据记载,粮食统购价格从1979年夏粮上市时提高20%,超购部分再加价50%;其他农副产品的收购价格也有相应提高。农机、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工业品的出厂价格和销售价格在1979年和1980降低了10%~15%。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施,引发了改革之初至1984年期间的农业非常规增长。但它推动农业增长的效应是一次性释放完毕的。1980年代中期以后,农业增长主要是改革农产品流通体制、培育农村市场体系和发挥市场机制等作用的结果。在发育农产品市场方面,中国采用的是渐进式的改革方式,即通过价格形成和资源配置的“双轨制”,逐步完成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
农产品市场的双轨制,体现在农产品价格的“调” “放”结合上。中央政府在改革初期就大幅度提高了粮食等农产品的收购价格,并采用了超购加价的方式。农民出售给国家的粮食越多,得到的平均价格越高。农产品价格的提高,直接刺激了农民增加投入、提高复种指数的积极性。林毅夫的一项计量研究表明,1978~1984年农产品收购价格提高对总产出增长的贡献率约为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