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 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体制的转型
根据1933年通过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和《证券法》等多个金融法案,美国政府建立了严格的银行业分业经营体制。
一是确立了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原则。即商业银行不能经营投资银行业务,如承销和买卖证券,但可以买卖政府债券。不少大型金融财团因此被拆分,如J. P.摩根集团就必须将其投资银行业务从商业银行中分离出来,单独成立了一个新的实体——摩根士丹利公司,美国的独立投资银行制度由此发展起来。从1935年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基本上沿袭“新政”时期所制定的严格监管和安全优先的制度原则,金融业恪守着分业经营的制度模式。
二是出于保护存款者利益的目的,1934年,美国政府建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构建了政府对于金融业的安全网络,以专门处理银行破产和倒闭的事情。所有联邦储备体系的会员银行都被要求参加存款保险计划,非会员银行在得到联邦存款保险公司同意后也可加入该计划。
三是对商业银行的存贷款利率实行管制。根据《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中的第Q项条款,美国开始实施利率管制,即禁止商业银行对活期存款支付利息,授予美联储对定期存款和储蓄存款设定最高利率限制(2.5%~5%)的权力,部分州政府还规定了贷款利率上限。随着20世纪70年代以来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对商业银行的利率管制才逐步放松。但是对于活期存款利率的限制,直到2010年7月21日《多德-弗兰克法案》签署生效后才被废止。
这样从20世纪30年代至20世纪80年代,美国银行业基本上是在分业经营体制下运行的。但私人金融势力为了突破分业经营体制的各种限制,特别是要突破银行的业务和地域范围的限制,在体制之外探索了不少金融制度的创新形式。如根据1956年美国国会通过的《银行控股公司法案》,虽然多银行控股公司被禁止,但是单一银行控股公司是不违法的,一些大银行可以成立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如大通曼哈顿银行、美国银行、花旗银行等。1966~1969年,美国约有200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它们持有全美银行业存款的1/3。1975年,1700家单一银行控股公司控制了4000家商业银行的业务,一些单一制小银行被控股公司兼并和收购。
在业界、理论界和新自由主义思潮的呼吁下,20世纪最后30年美国金融业进入了自由化和放松管制的发展阶段,“新政”时期关于金融制度改革的遗产被逐步废除。如1980年,美国国会通过《银行法》,取消了对存款利率上限的限制,利率市场化悄然开始,国家银行与州立银行之间的界限越来越模糊;1994年通过的《跨州银行法》,废除了对银行跨州建立分行,以及所有妨碍银行跨州经营活动的限制。
之后,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之间的业务界限不断模糊,商业银行不断发挥投资顾问和货币管理者的作用,可进入保险业、证券业、商品期货行业、个人金融业务领域,还可以开展房地产投资信托业务,混业经营成为趋势。无论是国家银行还是州立银行,都开始了多元化和全国化的步伐,或设立综合运营部门,或转制为银行控股公司和金融控股公司。
1999年12月,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事实上是对实施了近70年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以及相应制度框架的彻底修正。美国银行业合法地走上了混业经营的发展道路,坚持了近70年的分业经营和严格管制体制最终走向终结,金融控股公司大行其道,美国庞大的银行数量通过这一渠道被逐步削减,许多中小银行“消失”了,这也是银行数量减少的主要原因。
美国商业银行从无到有,从私人和政府银行的竞合发展,到自由银行的大发展,最终形成了多元化的结构体系。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美国的“双重银行制度”、单一制和分支行制度也经历了长期的发展和演进;银行业从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最终转型走上了混业经营之路,美国商业银行制度一直处于变化和创新发展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