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坛综述
2014年11月14日至16日,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的第23届学术研讨会在重庆市召开。本次年会由中国犯罪学学会主办,西南政法大学承办,中国检察出版社出版了《中国犯罪学学会年会论文集(2014年)》。年会主题为“国家治理现代化与犯罪防控”,并确定了四个分议题,分别是“犯罪防控基本理论”“腐败犯罪治理”“网络安全与犯罪防控”和“暴恐犯罪防控”。来自全国各地的150余名专家学者莅临年会论坛,现将论坛主要观点综述如下:
一 关于犯罪防控基本理论
许多学者对多元化犯罪治理问题进行探讨。冯卫国指出,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之一是要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犯罪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内容之一,而提高犯罪治理能力现代化,应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应有之义。师索指出,犯罪治理是有别于自治式与权威式的多元合作化的犯罪控制模式;多方合力将基本构成未来犯罪控制的治理格局;犯罪治理的价值评判需从犯罪治理运行的三个维度,即多方合作形式是否合理、犯罪控制能力是否提升与内部制约机制是否优化来判定。黄石认为,在犯罪控制场域,要形成政府、市场与社会的多元主体协力合作局面,培育以普遍信任、互惠规范为核心要素的现代社会资本至关重要。张凌等也认为,推进犯罪治理的社会化和市场化,建立多元治理体系是实现犯罪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可靠途径。针对“深圳联防队员杨某入室强奸”和“浙江南浔协勤强奸醉酒女子”等恶性案件,他指出,建立多元治理模式存在诸如“社会力量和市场主体参与公共管理是否合法”“政府职能市场化的可行空间有多大”“如何完善多元治理的制度安排和程序设计”等问题,还需要理论界与实务界不断思考、共同探索。贾洛川从国家治理体系和国家犯罪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视角出发,提出推进监狱治理现代化的路径选择: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思维方式;完善罪犯分类监管体系,科学设计监狱治理体系;提升教育改造的现代化水准;加强监狱信息化建设;增强监狱工作的协同力;提高监狱干警的现代化治理能力。
对犯罪热点这一近年来犯罪学研究的前沿热点课题,郑海、杨涵撰写了《犯罪热点研究进展综述》会议论文,单勇以“城市中心区的犯罪热点制图与防卫空间设计”为题做论坛发言。我国传统的犯罪热点研究以“类型化热点”为主,如对“城乡接合部”“城市商圈”犯罪及其防控的研究,以及对财产犯罪热点、暴力犯罪热点的研究。在国际犯罪热点微缩化研究趋势的影响下,我国学者的研究重心转向城市微观空间中犯罪热点的地理分布与环境特征,重视分析空间环境对犯罪热点形成的影响机制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犯罪防控对策。单勇博士以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2009—2012年侦破的730起盗窃犯罪和丽水市莲都区2007—2012年侦破的1123起盗窃犯罪为样本,借助点图、核密度图、路段色温图、网格色温图测算犯罪聚集程度,以及犯罪的聚集分布。犯罪热点微缩化研究的优势在于,犯罪学研究成果能够更为有效地指导警务活动的开展。但是,我国警方犯罪信息的不公开(涉密)是当下制约该领域研究深入推进的症结所在。
二 关于腐败犯罪治理
当前,我国腐败犯罪治理的重心在于,规范和约束权力、防止权力滥用和以权谋私。学者从不同视角研究腐败犯罪治理问题。时延安等以情境预防理论为视角分析我国“八项规定”“六项禁令”的实施。在他看来,“八项规定”“六项禁令”在实践中起到了对腐败犯罪三个主要维度的覆盖,分别从犯罪成本和风险、潜在犯罪目标以及相关监管手段方面进行了有效规制,形成了情境预防的三维空间;借鉴情境预防理论,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全面建立腐败犯罪的有效预防机制:减少腐败犯罪的机会、提高腐败犯罪的成本和降低腐败犯罪的收益。汪明亮以犯罪化学反应方程式理论解读腐败犯罪生成的三方面因素——“带菌个体”(每个党员干部都可能具有腐败犯罪心理)、“致罪因素”(信仰缺失、传统文化的负面影响和权力缺乏制约)及“催化剂”(打击不力),控制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都可以预防犯罪的发生。卫磊运用社会资本视角分析腐败犯罪问题:腐败犯罪的存在将社会资本的属性由公共物品转化为私人物品;腐败犯罪的存在加剧社会资本的功能由积极转向消极;腐败犯罪的存在将社会资本的再创造转向封闭。他提出优化社会资本与治理腐败犯罪的制度安排:建立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建立公职人员私人活动备案制度;进行公职人员伦理道德制度化安排。
对网络反腐这种新型反腐模式,许多学者对其双刃剑效应进行阐释。刘晓梅指出,近年来我国网络反腐的模式是:网络曝光—网络传播—网络公共舆论的兴起—媒体报道—形成舆情热点事件—党政部门启动调查—惩处贪官,在这其中,网络公共舆论的形成是关键。网民一旦就某个网络反腐事件进行热议并吸引大批的网民参与,就有可能形成强大的网络公共舆论。这样,相同的声音经过网络的放大就形成一个“场域”,产生了比传统话语强大得多的威力,从而有可能作为一个公共议题纳入决策者的视野。网络舆论监督与网络暴力之间应找到一个平衡点,让网络有效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而不至于产生网络暴力。周娅等探讨了网络反腐中泛滥使用的“人肉搜索”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规制等问题。
此外,与会者对腐败犯罪“特赦治理”论,以及贪贿犯罪定罪起点数额和量刑规范化等问题发表不同看法,提出了刑事立法完善的相关建议。戴玉忠指出,腐败犯罪治理应将贿赂犯罪治理作为重点。张京宏建议,在刑罚设置上,对受贿罪规定独立的量刑标准,设定科学合理的刑罚幅度,细化量刑情节;在受贿罪的刑罚中设置罚金刑,增加资格刑的适用;短期内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最终取消死刑。刘仁文提出,应当纠正“重受贿、轻行贿”的错误倾向,借鉴《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刑法中的行贿犯罪构成要件进行修改,规定实施“提议给予、许诺给予、实际给予”之中的任何一种行为,均可构成行贿犯罪的既遂,并亟须完善行贿犯罪的刑罚配置。
三 关于网络犯罪防控
目前,我国网络犯罪呈多发态势,犯罪类型主要集中在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传销、网络赌博、网络谣言、网络贩毒、网络黑客攻击、网络非法集资、网络买卖枪支、网络恐怖活动、网络制假售假、网络寻衅滋事等。网络虚拟空间的特性,决定网络犯罪的隐蔽性和较高犯罪黑数(约占九成)。网络违法犯罪常常呈现“先爆发、后治理”的局面,单民、陈磊等指出网络犯罪治理面临的问题与挑战:一是预防难,发现迟于发生;二是取证难,电子证据难以固定;三是侦查难,高科技性和无边界性带来侦查难题;四是管辖难,无边界性带来管辖难题。
面对网络犯罪的高发和法律的滞后,与会者对于如何防控网络犯罪展开讨论。单民认为,网络犯罪是一种技术犯罪,其刑事政策应当是“以技术对抗技术”。因此他建议,首先,可以考虑在公安部门建立一个专门治理网络犯罪的网络技术和培训中心;其次,要重点通过网络新技术的开发监测,预防和打击网络犯罪;再次,要不断更新技术手段进行网络侦查和取证,开展网络技术的国际合作;最后,要不断完善网络犯罪的国内立法和国际立法,加强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合作。于冲则指出,技术手段无法成为遏制网络犯罪的关键路径,网络犯罪的治理模式应当坚持技术与刑法的相互协调。许桂敏提出,以强化综合治理为核心,建立健全网络安全协调机制,完善网络立法的强制功能,全社会齐抓共管,公安、通信、银行等各方联防严控、监管,才能构筑起网络安全的“防火墙”。史振郭建议尽快制定《信息网络犯罪惩治法》,明确规定犯罪主体、刑事管辖、犯罪证据、刑罚适用、犯罪者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处罚与刑事责任的关系,共同打击信息网络犯罪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等问题。
四 关于暴恐犯罪防控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面临的恐怖主义威胁持续上升,恐怖主义犯罪日益猖獗给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严重的危害与威胁。韩轶等通过对1989—2012年我国发生的126起恐怖袭击活动的分析,指出其所呈现的规律性特征:恐怖袭击数量呈现出急剧的波动性特征;恐怖袭击活动多发于少数民族区域(其中新疆地区以35起居首位)和中心城市区域(北京、广东、上海是多发区域),具体袭击对象广泛而又分散,以私人对象为代表的“软目标”恐怖袭击活动不断增长;恐怖袭击活动绝大多数受政治目的驱动(约占93%);约92%的恐怖袭击活动中,恐怖分子具有扩大影响、制造社会恐慌的预期目标,体现了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恐怖袭击模式以单次恐怖袭击为主约占92%;恐怖袭击活动成功率较高(约占79%)。从近期落网的涉暴恐犯罪嫌疑人看,基本以80后、90后为主体,他们大多通过互联网和多媒体卡等方式观看暴恐音视频,传播宗教极端思想,学习“制爆方法”和“体能训练方式”,宣扬“圣战”思想等。郭立新等指出,民族恐怖主义是目前我国恐怖犯罪的主要类型,网络恐怖主义是当前和今后恐怖主义的主要形式。韩轶等分析了恐怖主义分子利用网络信息系统的三种主要途径:其一,利用网络信息系统,传播恐怖信息,传授恐怖技能,煽动恐怖袭击,将网络作为宣传平台和动员平台;其二,利用网络获取信息和技术,帮助实施恐怖袭击活动,网络成为恐怖主义犯罪的资源平台;其三,通过网络信息系统,直接发动网络攻击,网络成为恐怖袭击活动的空间平台。韩旭等学者建议,利用大数据,助力反暴恐。
反恐刑事政策是本分议题讨论的一个焦点问题。江献军认为,在全球恐怖主义活动猖獗的背景下,敌人刑法之中的合理因素,为我国乃至全世界的反恐斗争提供了理论支撑,对制定反恐的刑事政策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罗钢也认为,有必要引入敌人刑法的理论框架解读和证立我国当下的反恐严打刑事政策。王良顺、莫洪宪等主张对恐怖犯罪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一,对于恐怖犯罪组织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应当依法从重判处刑罚;其二,对于不知真相而参与少量轻微的恐怖活动的恐怖犯罪组织成员,或者协助恐怖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活动的非恐怖犯罪组织成员,或者资助恐怖犯罪活动情节一般的,应当依法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其三,注重刑事政策与积极的社会政策的结合。
进一步完善反恐刑事法律是本分议题热议的另一个话题。王良顺指出,虽然目前我国立法已经基本形成了打击恐怖主义犯罪的法律体系,但是反恐立法还存在碎片化、罪名设置与刑罚配置不科学以及基础概念界定不明等问题,有必要制定体系完备统一的反恐法。韩轶建议重构我国恐怖主义犯罪罪名体系,刑法修正一方面应设立独立的恐怖活动犯罪章节,将基于恐怖活动目的进行的杀人、毁坏财物、强奸等行为设定为特殊罪名,从严处罚;另一方面尽快对网络恐怖攻击进行专门的刑事制裁。皮勇指出,目前我国打击煽动恐怖活动犯罪,通常适用的是煽动分裂国家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和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鉴于适用以上罪名存在不足之处,建议在我国刑法中增设第120条两规定:“煽动恐怖活动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
此外,鲁兰分析了当前监管矫正涉恐暴力罪犯面临的挑战,指出如何除去恐怖犯罪组织成员的极端化宗教观念,成为我国监狱不可回避的新课题。在她看来,应从以下四个方面创新涉恐暴力罪犯监管矫正的新局面:一是充分理解民族习俗和宗教文化;二是创建新型监狱,打造新型队伍;三是逐步培养一支拥有双语能力的矫正队伍;四是改建一所专门收押涉恐罪犯的监狱,加大对监狱矫正涉恐暴力罪犯的专项经费投入。董士昙等学者还对当前暴恐犯罪新闻传播失范现象进行分析,提出应建立和完善恐怖事件新闻发布制度,建立严格的新闻审查制度,以实现“新闻自由”与防止“恐怖效应”二者之间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