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残疾人服务与保障
一 残疾人社会保障总体状况
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建立的、具有经济福利性的国民生活保障系统,也是运用经济手段解决社会问题进而实现特定政治目标的制度安排,同时也是维护社会公平、实现国民共享发展成果的基本保障机制(郑功成,2009)。随着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重视残疾人社会保障事业是衡量社会公平与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指标,也是保障残疾人群体共享国家发展成果的有效路径。构建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宜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亦成为近年来学界关注的重点(陈斌、陶冶、张皓,2015)。
残疾人社会保障主要包括残疾人的就业保障、生活保障、教育保障、医疗康复保障、环境及服务保障等五方面(许琳、张艳妮,2007)。就业保障方面,我国政府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方针,在不同层次上、通过多种渠道、采用多种形式来安排残疾人就业,具体方法包括:集中安排残疾人劳动就业;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鼓励残疾人自谋职业,并扶持农村残疾人参加各种形式的生产劳动;开展残疾人职业培训,提高就业能力;等等。
生活保障方面,主要是对生活困难的、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提供基本生活保障,主要通过临时救济、五保供养、定期补助、扶贫开发等途径给予基本生活保障,并且对重度残疾、一户多残等具有特殊困难的残疾人给予特别扶助,尽量提升残疾人社会保障水平,促进残疾人生活质量的提高。
医疗与康复保障帮助残疾人恢复与发展社会功能,促进社会生活的平等参与。除了国家每年均拨有专款组织开展医疗抢救性康复工作,诸如白内障手术、肢体矫正手术等医疗康复项目外,还包括了精神疾病与智力残疾的预防、干预与康复,以及各种康复器具用品的服务提供。同时残疾人康复保障也从注重以医学视角为主的医院康复,逐渐开始重视心理与社会功能康复的家庭康复与社区康复。
要实现残疾人小康、促进残疾人实现公平参与社会生活的目标,教育保障是必不可少的要素。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明确规定缔约国必须保证残疾人教育的包容性,指出了融合教育对打破障碍、挑战社会偏见的重要作用。我国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目前残疾人的教育状况有了进一步的提升,但是依然存在着不同残疾类别受教育情况不同、非义务教育阶段力度亟须加强、高等教育需要大力发展、融合教育规模与效果需要进一步提升等问题。
环境与服务保障主要指残疾人的无障碍环境与无障碍服务保障,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各种无障碍设施、信息交流无障碍服务、各种基于“合理便利”的优先服务和照顾,来营造对残疾人无障碍的社会环境,促进残疾人的社会融入,更好地实现残疾人“平等、参与、共享”的目标。目前,我国正在加强城乡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针对主要道路、商场、医院、机场、公交车站等公共场所,以及残疾人居民住宅进行了坡道、盲道、扶手、交通音响信号装置等无障碍设施改造。
对于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以往存在的问题,学者们也分别做了总结。比如,余向东(2011)认为,以往我国在残疾人特惠保障、特供保障、均衡保障和服务保障方面存在体系性缺失。他指出,虽然残疾人贫困状况不断得到改善,生存压力逐步得以缓解,但改善的速度和缓解的程度比较有限,且主要得益于经济增长带来的普惠性收益分享,而不是特惠性法律制度设计。如果根据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取得的数据资料进行分析,会发现以往16岁及以上残疾人群体的残疾人社会保险、医疗保险,以及其他险种的覆盖水平均明显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许多具体的问题没有得到解决,比如一些残疾人无力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承担部分的费用;有特殊需求的医疗项目没能纳入报销范围或者虽然个别项目纳入报销,但比例偏低;重度残疾人无力住院治疗;残疾人很难得到大病救助;一些康复所需的药品、设施和护理,被排斥在报销目录和保险范围之外;等等。
郑成功(2011)指出,残疾人群体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大量涌现,满足残疾人需求的社会保障制度建设非常重要。一方面,残疾人群体中的贫困问题相当突出,那些急切需要社会救助的群体,在没有健全的保障制度的环境下,将很难生存与发展。另一方面,残疾人分享国家发展成果的合理途径相对来说较少,如果不能从社会保障制度上下功夫,残疾人将依然难以平等地分享国家社会经济发展成果。另外,残疾人保障的城乡差异也相对突出。黎建飞(2011)则强调了社会偏见与歧视对残疾人保障制度真正落实到位的影响,例如就业制度的真正落实仍存在不少困难。
郑成功(2011)对如何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提出了自己的建议。一要树立平等、参与和共享的理念。残疾人与其他社会群体共享国家发展成果,为残疾人提供保障不是特殊照顾、不是恩赐,而是对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权利的保障。二要坚持一般性制度安排与专项制度安排相结合、经济保障与服务保障相结合、生活保障与其他保障相结合。由于残疾人身体条件的特殊性,需要辅助一定符合残疾人自身特点与需求的保障内容配合面向大众的一般性保障制度,才能真正实现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和共享理念。最后,政府虽然承担着残疾人社会保障的主导责任,但是仍需要全社会的努力,需要更多的社会组织,调动更多的社会资源参与到残疾人社会保障建设中来,多渠道多层次辅助实现残疾人的福利与保障。
二 残疾人教育
1949年后,中国残疾人教育制度经历了三个不同的发展阶段,从计划经济时期对残疾人的教育政策缓慢发展阶段,到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残疾人教育政策法制化阶段,再到目前社会建设时期残疾人教育发展与政策体系化阶段。尤其是从改革开放之后,政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与残疾人教育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在法律层面,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等。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明确规定了“国家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彭华民、冯元,2015;赵宇辉,2010)。
在专门政策法规层面,有《残疾人教育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意见》等。1994年颁布的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教育的专项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对残疾人的学前教育、义务教育、职业教育、高等教育、成人教育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在工作纲要和实施细则层面,先后出台了“十五”至“十三五”四部《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纲要》,其中,对残疾人教育的发展均有着明确的规划。在2010年国务院召开的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颁布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首次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并把特殊教育作为教育改革发展任务之一,强调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这一系列的具体工作纲要与细则丰富了残疾人教育政策层次,为实现残疾人教育的均衡发展提供了保障(黄伟,2011)。
国家在残疾人教育政策上的发展与完善体现了对残疾人教育理念的发展变化。残疾人受教育的方式一直以来有两种取向:一种是隔离,另一种是融合(崔凤鸣,2010)。早期社会推崇隔离式的残疾人教育体系,认为隔离可以为残疾人提供更适合其自身特点的教育方式,减少与非残疾人之间不必要的矛盾与冲突,能够更好地避免伤害,也可以有效减少对非残疾人的影响。这种教育理念还是在单纯的医学模式下来看待残疾,忽视了社会环境对残疾人造成的种种障碍,忽视了残疾人的平等权利,而这种忽视也阻碍了残疾人的能力的发展。
融合教育的概念最早由Stainback夫妇于1986年提出,并在1994年通过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发布的《萨拉曼卡宣言》正式提出,它强调“学校应该接纳所有的儿童,而不考虑其身体的、智力的、社会的、情感的、语言的或其他任何条件”。在融合的理念下,“零拒绝”“个别化教育”“最少受限制环境”等特殊教育理念逐步发展起来(彭兴篷、邓猛,2013)。
中国社会福利正在从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转变,在这个过程中,残疾人教育也由“隔离”走向了“融合”。彭华民、冯元(2015)指出,目前针对残疾人的特殊教育包含两个层面的含义:“在特殊教育学校为残疾人提供的狭义特殊教育”与“在普通学校为残疾人提供的广义特殊教育”。目前国家倡导的正是广义上的特殊教育。他们分阶段地概括总结了目前国内特殊教育状况:一是以普通学校为主、特教学校为骨干的义务教育新格局。2003~2013年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和在附设特教班就读的残疾儿童招生数和在校生数,分别占特殊教育招生总数和在校生总数的60%左右。中国特殊教育学校总量由2003年的1551所增加到2013年的1933所,增加了382所,增幅为24.63%。特殊教育学校在读残疾学生总量也在逐年增长,由2003年的12.32万人增长到2013年的17.73万人,增加了5.41万人,增幅为43.91%。二是普通高中逐步成为残疾人教育的新主力。三是高等特殊教育机构成为特殊教育发展的新空间。他们指出,“高等特殊教育体系由特殊教育师资与残疾人事业人才培养体系、残疾人人才培养体系构成。前者主要以师范院校为主体,由特殊教育专业和康复专业等构成,以培养就业方向为特殊教育事业和残疾人事业的普通学生为主;后者由特殊教育院校和高职院校为主体,由残疾人集中式教育和以普通高校为主体的残疾人分散式教育构成”。残疾人高等教育发展仍然严重不足,但是我们也可以看到近十年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果,高校2013年残疾人招生规模达到1388人,与2003年相比增加了561人,增幅为67.84%。2003年至2013年间特殊教育院校共招录残疾学生11329人,年平均招录残疾学生1030人。另外,普通高等院校2013年招生人数已达到7538人,与2003年相比增加了4501人,增幅为148.21%(彭华民、冯元,2015)。
目前,在融合教育理念的推动下,残疾人教育公平是政府、社会与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尹海洁(2012)认为,我国的残疾人教育公平研究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分别为教育起点公平、教育过程公平与教育结果公平。而教育公平的实践原则包括教育机会平等原则、能力差异原则和弱势补偿原则。他的研究也指出了目前我国在这方面存在的一些问题,包括虽然残疾人群体义务教育阶段入学比率不断增加,但是辍学率高、能够继续接受更高等级教育的残疾人比例非常低;教育过程中,尤其是融合教育过程中,普通学校教师没有面对残疾学生的经验,教育系统内部的一些教育工作者,包括普通学生与家长还可能存在对残疾学生的误解、偏见与歧视行为,影响到融合教育过程的开展。此外,在教育结果上也存在着对残疾人的排斥现象,许多残疾人即使从学校顺利毕业也很难融入社会,在职业发展上很难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彭兴篷、邓猛(2013)也从社会学视角指出了融合教育目前面临的三个发展困境。一是社会排斥导致了残疾人的融合教育实施存在困难,针对残疾人群体的一些教育福利与优惠政策可能受到其他群体的质疑。二是有限的教育资源导致了处于弱势地位的残疾人融合教育发展存在一定的困难。三是残疾人自身生存权与发展权的冲突,即残疾人往往由于自身仍处在挣扎艰难求生的状态而忽略了对自身教育与发展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融合教育的发展。他们指出,残疾人融合教育的实现,需要各级政府、全社会、残疾人所在社区、学校、家庭与残疾人自身共同的努力和奋斗。
三 残疾人就业
残疾人由于身体状况与环境的限制,往往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劣势,是“最后被雇佣,最早被解雇”的弱势群体(廖娟,2015)。残疾人就业不仅关系着残疾人自身的权利是否能够实现,也影响着每一个拥有残疾人的家庭,以及全社会的福利与发展,因此它是残疾人事业发展中非常重要的一环。《宪法》、《残疾人保障法》、《劳动法》、《残疾人就业条例》和《就业促进法》等多部法律法规中都明确规定对残疾人劳动就业要给予扶持、优惠和保护,通过多种多样的措施来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实现与保障残疾人劳动的各项权利。虽然我国的残疾人就业状况获得了长足的改善,但目前残疾人就业的形势仍然十分严峻,残疾人就业率低、就业层次低、收入水平低、残疾人内部就业发展不平衡(张建伟、胡隽,2008)。
依托于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数据进行的分析研究已经显示,不仅残疾人就业率与非残疾人就业率有明显差距,即使是在就业残疾人内部,也存在城乡、地域、性别、不同残疾类型之间的差异(赖德胜、廖娟、刘伟,2008)。残疾人的身体状况、受教育水平、社会保障状况、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是影响其就业的主要原因。
集中就业、按比例就业和个体灵活就业是城镇残疾人就业的三种主要形式(廖娟,2015;杨伟国、代懋,2007;廖娟、赖德胜,2010;廖慧卿、杨罗观翠,2011)。集中就业是计划经济时代残疾人就业的主要途径,主要以安排残疾人在福利企业中就业为主。福利企业中的残疾人就业属于典型的庇护式就业模式,残疾人的工作环境与非残疾人的工作环境相对独立,难以促进残疾人与非残疾人的社会融合。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福利企业由于不适应市场竞争,逐渐萎缩。按比例就业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从试点城市渐渐推广至全国,成为残疾人就业的主要形式。通过残疾人与企业的双向选择,将残疾人分散地安排到各种企业与单位中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残疾人融入实际的社会经济生活。近几年更是随着社会建设的力度加大,以及公益慈善事业的发展,新的就业形式也在探索中前进,比如公益岗位就业、社区就业、辅助性就业以及自主创业等,使得残疾人就业形式更加多元。
从研究上看,目前国内的残疾人就业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现有残疾人就业法律法规与政策条例分析基础上的就业政策研究(比如张建伟、胡隽,2008;杨伟国、代懋,2007;廖娟、赖德胜,2010);二是基于国内外政策特点的比较性研究(比如田蕴祥,2016;廖娟,2008);三是依托于各类大型调查数据的描述性统计分析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给出政策建议(比如赖德胜、廖娟、刘伟,2008);四是以相关理论为依托,聚焦残疾人就业影响因素,或是对残疾人就业政策实施效果的评估等(廖娟,2015;张晖、王萍,2011)。纵观过往国内的残疾人就业研究,对残疾人就业的实证研究仍需加强,一方面需要对新时期残疾人就业数据进行新的摸底调查,另一方面更需要深化质性研究与量化研究。
从研究成果上看,廖慧卿(2014a)总结了以往国内学者对残障者就业状况的分析结果,指出目前残障人士就业仍处于边缘化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就业歧视、就业率低、就业层次低、就业范围狭窄、劳动培训参与率低、经济收入低等问题上。她通过三个不同经济性质的福利企业残障员工工作权状况的质性研究,揭示了目前残疾人就业中存在的劳动力价值和法定福利被挤占和受侵害的现实情况,并指出造成这一现实状况的原因之一是社会模式理念的缺失。因此,进一步增进残疾人就业权益,需要普及和推进在社会模式与优势视角理念下以国家责任为主导的积极福利模式,并发展多元福利体系,通过多层次、多方面的共同努力,不断改善残疾人就业效果。
四 残疾人康复服务
康复(rehabilitation)具有“复原”、“重新获得能力”和“恢复良好状态”的意思。面向残疾人的康复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康复涵盖内容广泛,包括医学、教育、职业、社会等多方面、多层次的康复,而狭义上的康复主要集中在医学康复上(中国残疾人联合会,2009)。
1982年联合国大会第三十七届会议通过的《关于残疾人世界行动纲领》将康复定义为:“有既定目标并且时间有限的一段过程,这一过程旨在使有缺陷的人在心智上、身体上、参与社会生活的功能上都能达到最佳状态,这样就为其生活的改善提供了自身的条件。康复包括为补偿某一丧失或削弱的功能所采取的各种措施(例如采用辅助器械),也包括有助于使他们适应或重新适应社会生活的措施”。其中也进一步指出了康复服务的具体内容,包括“(a)及早发现、诊断与处理;(b)医疗护理;(c)社会、心理和其他方面的咨询和协助;(d)进行自理训练,包括行动、交往及日常生活技能,并为听觉、视觉受损者和弱智者提供所需的特殊器材;(e)提供辅助器械、行动工具及其他设备;(f)专门教育服务;(g)职业技能训练(包括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公开招聘的和保护性的就业安置;(h)后续工作”。
根据《残疾人机会均等标准规则》和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 CRPD)以及世界卫生组织有关《残疾,包括预防、管理和康复》的决议的要求,世界卫生组织在《残疾与康复行动计划(2006年—2011年)》中,提出了残疾人社会康复的主要目标是有尊严地生活,具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康复是为了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能够融入社会生活,共享资源与成果。因此,康复不仅是残疾人个体的事情,也是每个国家和地区的事情,需要全世界一起努力来提高残疾人的生活质量。康复服务中涉及的任务内容众多,包括提高有关残疾的成因和结果的认识;促进有关残疾的信息与数据的收集、分析或发布工作;支持与加强为残疾人提供的医疗和康复服务;推进社区康复;促进辅助技术的开发与应用;支持残疾人相关政策的制定、实施、评估和监测,来保障残疾人实现机会均等与享有应有的权利;加强对残疾人服务提供者的能力建设;鼓励不同社会部门与各种社会资源之间的交流协作(邱卓英、李建军,2007;邱卓英、李多,2011)。
此外,世界卫生组织2010年出版的《社区康复指南@@以社区为基础的康复》(Community-based Rehabilitation Guidelines, CBR)以1987年阿拉木图宣言为指导,强调社区康复的重要性。其中明确指出“社区康复是一种多层面,自下而上的策略”“能保证残疾人权益在社区水平的多样化”“社区康复项目提供了残疾人和发展活动之间的纽带”,能够“促进社会参与”。同时,也指出提供康复服务的关键部门需要具有包容性,这样才能提高残疾人及其家庭的能力和地位,促进形成一个包容的社会或“人人共有的社会”(society for all)(世界卫生组织,2010, P18~19)。指南中也明确指出了社区康复的结构,由健康、教育、谋生、社会、赋能五大部分组成,每个部分又具有五项相应的内容要点。具体如图2-1所示。
图2-1 社区康复结构(世界卫生组织,2010)
在国际残疾人公约与政策,以及国内相关法律法规与政策的指导下,国内的残疾人康复工作也取得了很大的进展。程凯(2008)总结了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的三个历史发展阶段:第一阶段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到“九五”末期结束,为探索积累阶段,以残疾人康复工作被纳入国家发展规划为主要标志。该阶段初步建立起社会化的康复服务体系,初步形成了康复工作发展的基本机制,各类康复机构得到了建设发展,为将来打下了良好基础。
第二阶段从“十五”初期到“十五”末期,以第三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的召开为主要标志,为拓展提升阶段。这一阶段一手抓机构建设,一手抓社区康复,拓展了残疾人康复工作的新领域,除了在最初抢救性的三项康复工作(白内障复明手术、小儿麻痹后遗症矫治手术、聋儿听力语言训练)上继续加大力度,也进一步发展了精神疾病综合防治康复、辅助器具服务、智力残疾人康复训练、残疾儿童早期康复干预等众多领域,并重视残疾预防工作,以及相应的大众宣传与倡导。
第三阶段始于“十一五”初期,以第四次全国残疾人康复工作会议的筹备召开为主要标志,为全面发展阶段。这一阶段是对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继续深化,开始将康复工作与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工作有机结合,把社区康复与社区建设相结合,重视农村残疾人康复工作,并把它与新农村建设以及农村卫生工作改革联系起来,点面结合,以点带面,促进全面康复。
程凯(2008)也指出了以往残疾人康复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包括康复服务网络不健全、康复场所与设施比较缺乏,康复服务手段单一,涉及面窄,不同类别残疾人的康复服务不均衡;康复服务专业化水平比较低,康复专业人才缺乏;康复知识的普及程度不高,残疾人自身对康复需求缺乏了解,也缺乏相应的诉求渠道。此外,残疾人数量众多而相应的康复服务供给能力则比较薄弱,康复资源相对匮乏;目前的残疾风险逐渐增高但应对风险与预防残疾的能力有待加强;残疾人的医疗保障机制需要更加完善;等等。
2017年1月国务院第161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残疾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其中第二条就明确界定了残疾人康复的概念,即指“在残疾发生后综合运用医学、教育、职业、社会、心理和辅助器具等措施,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减轻功能障碍,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同时指出,预防与康复密不可分,康复工作中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实际出发,要支持帮助残疾人融入社会,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歧视。
五 无障碍建设
无障碍的概念来自英文“accessibility”,意为“可及的”。这一称谓实际上表明了残障服务中的“无障碍”的本质是实现残障人士对公共产品与服务,以及社会资源的可及。从广义上来讲,“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最终目标就是破除一切物质的、制度的与结构的障碍,帮助残疾人达到如同健全人一样的生活样态”(贾玉娇,2012)。从狭义视角来看,无障碍建设主要集中在去除影响残障人士正常生活的社会物理环境与沟通交流方式中的物质与人力障碍。无障碍建设可以说是在社会模式下发展起来的公共政策选择。无障碍的理念是要将残障者的活动需要纳入各种公共设施与服务中区,这也就使得本属于残障者私人领域的问题转变为社会领域的公共政策问题(王国羽,2015)。
国内学者张东旺(2014)将无障碍环境定义为物质环境无障碍、信息交流无障碍和无障碍社区服务。其中,物质环境无障碍指“道路、公共建筑物、公共交通工具和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应方便残疾人、老年人自主安全地通行和使用;道路应满足坐轮椅者、拄拐杖者通行和方便视力残疾者通行;建筑物应在出入口、地面、电梯、扶手、厕所、房间、柜台等设置残疾人、老年人可使用的相应设施和方便残疾人、老年人通行等”。信息交流无障碍指“政府和公共传媒应使听力言语及视力残疾人、老年人能够无障碍地获得信息,进行交流,如政府政务信息公开无障碍、方便残疾人的电信业务、信息交流技术、产品、影视作品、电视节目的字幕和手语等”。无障碍社区服务指“社区各种服务设施及在社区举办的相关活动、服务如选举、方便聋人的短信报警、家庭改造等要为残疾人提供种种便利”。
谈及针对残障者的无障碍建设,首先想到的是“无障碍设施建设”。这类在建筑上考虑到残障人士需求的建筑设计思路起源于对欧洲第一次世界大战所产生的残障者的照顾。此后,无障碍设施建设随着欧美国家福利制度的发展而快速蔓延开来,各个国家均制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相关的政策。无障碍建设的目的是“平等,参与,自强,共享”,使得残障者能够真正平等地参与到社会生活中去(曹儒、张琲,2008)。随着残障社会模式的演进,“通用设计”的概念随着对残障的普通观念的发展而产生。通用设计则更加强调公用空间需要面向不同特质的使用者,要能够同时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从残障的普同观点来看,只有采取最大包容性的设计,使得残障者参与社会生活的途径成为普遍的经验,才是真正促进了残障者的社会融入(王国羽,2015)。
我国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发展无障碍环境建设。1989年,由建设部、民政部与中国残联颁布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试行规范》。1990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首次从法律上规定了无障碍设施建设的内容。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九五”“十五”计划和“十一五”“十二五”规划纲要中都规定了建设无障碍设施的任务与措施。1998年,建设部下发《关于做好城市无障碍设施建设的通知》,同年建设部、民政部、中国残联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贯彻实施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的若干补充规定的通知》,对城市无障碍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2001年,国家建设部发布了《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 2007年,我国签署《残疾人权利公约》,依据公约确保残障人士能够公平地在社会环境中无障碍地行动,使用交通工具,进行各种信息交流与通信,能够在城市及农村各类地区共享面向公众开放的各类设施和服务。2012年,国务院颁布《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这是无障碍建设的里程碑,标志着中国无障碍环境建设进入了依法、系统化建设阶段(贾玉娇,2012;张东旺,2014)。此外,诸如民航、铁路等相关部门也相继出台了关于交通出行无障碍方面的规定,信息交流无障碍方面(包括网站无障碍、手语播报、短信报警平台、盲文标注等)的标准也在不断完善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