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德自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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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道德自觉的特征、本质及价值

(一)道德自觉的特征

道德自觉是个体在一定社会的道德意识与道德心理支配下,根据道德发生、发展的必然规律,自主、自愿地进行道德认知、道德判断、道德选择的个体道德实践活动过程,以及在此基础上所达到的自由自觉的道德境界。道德自觉不仅表现为个体对道德必然规律的自觉认知与正确把握,而且表现为个体通过道德实践活动所达到的自由自觉道德境界。道德自觉体现了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以及个体道德的发展趋势,它是个体在道德生活中自主自觉的道德实践活动,是个体在道德价值目标的指引下,在排除各种不良因素干扰与束缚的前提下,自觉自愿、坚定不移地按照道德发生与发展的必然规律所进行的道德实践活动。就道德自觉的特征而言,道德自觉是受动性与主动性的统一,是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的统一,是道德认知与道德行为的统一。

1.道德自觉是受动性与主动性的统一

从道德自觉的生成与发展过程来看,道德自觉是受动性与主动性的统一。对于个体而言,道德自觉的生成与发展是经过道德教化、环境影响、规范约束等外在因素共同影响和作用下所进行的个体道德实践活动,始终受到外在条件和外在环境的影响和制约。从这个意义上讲,道德自觉自然就是一个受动过程。人一旦出生,就被“抛掷”于这个现实的、具体的、不以个体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之中,也就置身于客观的社会道德关系之中,受到既有的社会道德规范体系所制约。个体道德自觉首先来自于对外在的社会道德关系和社会已确立的道德规范体系的全面认知与正确把握。从本质上讲,这些道德关系与道德规范体系是外在的,个体只有通过对这些道德关系及道德规范体系的学习与认知,在正确地把握这些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体系的基础上,才能将其内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态度,并上升为个体自身的道德需要,由此形成个体道德自觉认识基础。相对于道德关系与道德规范体系而言,个体道德自觉的生成与发展具有受动性的一面。然而个体道德自觉不是社会现实的道德关系和道德规范体系的简单复制品和等价物,个体作为“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具有自然力、生命力,是能动的自然存在物”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第105页。,本身具有主观能动性和创造性。在个体道德自觉的生成与发展过程中,个体在道德实践活动中是通过自我道德意识对道德关系与道德规范体系进行分析、选择、接受、加工和转化的,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自身的道德认知、道德判断、道德评价和道德选择,这一过程实际上体现了道德个体的主动性与自觉性,体现了个体道德自觉生成与发展过程的主动性。总之,个体道德自觉是受动性与主动性的有机统一。

2.道德自觉是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的统一

就心理机制而言,个体道德自觉是道德情感与道德理性的统一。个体道德生活总是离不开道德情感和道德理性,个体道德自觉自然也包含着道德情感的作用。情感是人对客观事物与自我需要关系的心理反应,是人对客观事物所持态度的体验。马克思强调:“人作为对象性的、感性的存在物,是一个受动的存在物,因此它感到自己是受动的,所以是一个有激情的存在物。”马克思:《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第107页。情感反映了主体的需要以及主体的价值倾向,其基本功能是为人的思维和行动提供心理动力。一般认为,情感主要是主体深层次的稳定性结构,是不能测量的,只能通过情绪去感受它,而情绪则是情感的外在表现,是情感在特定情境中的表现。“人对道德信息的接受是以情绪活动为初始线索的,人对道德价值的学习以情感体验为重要的学习方式,以情感为核心的动机系统是个人发展的内在保证,人的行为的发生受情感的引发和调节,因而情感不仅是道德认识转化为道德行为的中间环节,而且在个体道德形成的完整过程中,始终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价值。”鲁洁、王逢贤主编《德育新论》,江苏人民出版社,2000,第56页。情感作为非理性因素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个体道德自觉的生成与发展具有发动作用,是个体道德自觉不可或缺的心理动力。但是,并非所有的情感都会对个体道德自觉起到有益的作用,只有积极的、体现主体本质需要的情感才会对个体道德自觉生成与发展产生积极的影响。反之,消极的、体现主体非本质需要的情感则会对个体道德自觉的生成与发展起到阻碍作用。因此,个体道德自觉的生成与发展,还需要道德理性的约束、规范和引导。一般说来,理性主要有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道德层面上的理性主要是指实践理性。理论理性所揭示的是自然界的客观知识,仅仅是客观事物的“实然”,只有这种“实然”符合人的需要,才能成为人的目的,才能变成“应然”而进入人的道德领域。实践理性作为一种“应然”理性,必然对个体道德情感进行调控,对积极的情感给以支持,对那些消极的情感予以限制,通过培养积极的道德情感,保证个体道德自觉意识的生成与发展,确保个体道德自觉行为习惯得以养成和完善。因此,在个体道德自觉生成与发展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只有情感运动或者只有理性思维都不能形成个体道德自觉,二者需要交融与整合,才能促使个体道德自觉意识的生成与发展,进一步促进个体道德自觉行为习惯的养成。

3.道德自觉是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的统一

“理性思维的本性就在于它不仅仅停留在理论理性层面,它必然具有实践的特质。在实践理性扩展中寻求自由理念的空间,这必然会使纯粹理性由理论理性的运用过渡到实践理性的运用。”白臣、毕顺堂:《康德责任教育思想及其当代价值》,《河北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09年第3期,第55页。道德自觉的最终形成就是达到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的统一。所谓道德认知是指个体对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及道德必然的认知。道德认知是道德自觉生成与发展的心理基础和基本前提,道德认知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对一定的社会道德规范、道德原则及道德必然的认知,这种认知从外在方面限定个体行为,使其不得超越道德所设定的范围,即个体要在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许可的范围内从事道德实践活动。同时,个体在遵循一定社会道德规范和道德原则的基础上还要遵循和把握道德生成与发展的必然规律。二是指个体自觉意识到自己对社会、他人及自身所担当的职责和使命,并以自觉履行这些职责和使命作为自己的行动目标、原则和宗旨。这种目标、原则和宗旨包含着明确的道德信念和道德理想。所谓道德实践主要指道德行为,是指个体按一定社会的道德标准和道德规范要求采取的行为方式,它是个体道德认知的具体实现,是衡量道德自觉的客观性标志。

现实生活中,能够用来衡量道德自觉的行为往往是指个体已形成的一贯的道德自觉行为,即道德自觉行为习惯。要使个体不受任何主客观不利因素的干扰,自觉地调节自身的道德行为,使其保持一贯性,就需要有内在的动力,而这个内在的动力便是道德认知。从哲学的角度来看,知是行的前提,行是知的落实。知是一种特殊的内在的“行”。作为道德实践的“行”,是个体内心中积淀的一定的道德意识,即在“知”的支配下,出于一定的道德心理的道德实践活动。离开了道德的“知”, “行”即成为无方向、无目的的活动而终会落空。“知”本身即包含有“行”倾向,但必须以发展的“行”为根本目标。正如王阳明所说,“真知即所以为行”, “知是行之始,行是知之成,若会得时,只说一个知,已自有行在;只说一个行,已自有知在”(《传习录·上》)。对于个体道德自觉而言,道德认知与道德实践的统一即“知”“行”合一是其生成与发展的基本原则,也是个体道德自觉的基本特征。

(二)道德自觉的本质

1.精神的自律

马克思主义认为,道德的基础即人类精神自律。这种自律恰恰证明了人对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的自觉分析、理解、认同、把握和遵守。道德是人以善恶判断、道德评价及道德律令把握现实世界的一种特殊方式,它是通过把社会现象区分为善恶、正义与非正义,向人提出要求和命令,人又以对这些道德要求和命令做出回应与自觉遵循来实现的。从道德发生学的角度来看,道德的产生是为了维持人类整体利益的需要,并对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起着引导和调控作用,而这种功能和作用得以发挥的前提就是社会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的成功内化,即化为个体内在的“道德律令”,化为个体内在的道德需要,使个体发自内心地自觉地遵守并付诸行动。“个人遵守自己社会或者自己阶级的道德的要求,就好像遵守具有宗教的或者形而上学的规则的绝对道德的规条那样。”〔苏〕普列汉诺夫:《普列汉诺夫哲学著作选集》(第2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61,第508页。在康德的义务论伦理学中,强调道德自律、法由己出的同时,突出道德之绝对命令的特质。在康德看来,绝对命令是个体的最高道德法则,它排除一切感性冲动和自然本能的影响和制约,完全无条件地来自理性对内在必然性(道德法则)的自觉尊重与服从,它把行为本身看作是自为的和客观必然的。基于善良意志的“至善”最高表现为“定言命令”即绝对命令,康德这里所强调的绝对命令,对自然存在物是无效的,只对有限理性的存在物即人才是有效的。对于个体而言,道德的普遍法则不仅是普遍约束性的根据,而且也是一切行为的最高标准和判断是非善恶的尺度。道德律令的实现,表现为反映社会道德生活的价值准则转化为个体内在的道德自觉,表现为道德良知和良心的内在自觉,表现为道德参与人们内心世界的改造和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讲,“道德的命令性质,它对个人的历史积极性和社会创造性具有内部推动力的作用。”〔苏〕季塔连科主编《马克思主义伦理学》,上海译文出版社,1981,第105页。道德命令实际上由道德良心和道德义务共同构成,并且靠个体道德自觉来维系,在道德良心和道德义务共同作用下,个体要做到道德自律,听从道德良知的召唤,自觉承担道德责任,义无反顾地履行道德义务,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及存在的意义。换言之,道德命令是基于人们对自身存在与发展的自觉观照,并且通过良心和义务的自觉来实现,其道德旨趣是成为一个道德自觉的人。本质上讲,道德命令具有自觉、自律、自为的性质。

2.良心的“道德法庭”

道德自觉的本质在于通过个体的良心实现对个体思想与行为的监督和控制,即良心的“道德法庭”。马克思主义伦理学认为,“良心是个人在履行对他人和社会的道德义务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深刻的责任感和自我评价能力,是个人意识中各种道德心理因素的有机结合”。唐凯麟:《伦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第173页。良知作为一种道德自觉意识,是由人们的知识和全部生活方式所决定的。在考察良心时,我们既要注意人们的全部社会生活方式,又要将对人们生活方式的认识与对人们知识与理性状况的认识相结合。对个体而言,一方面,个体通过参加社会实践,进入社会现实生活,能动地认识与掌握社会关系;另一方面,个体被社会塑造,自觉提高自身的道德觉悟水平和道德实践能力,成为社会所期待和要求的角色,因而这也是个体自我塑造的过程,是对个体自我形象的内在反映,实际上就是个体的良心。良心根源于社会物质生活,是对社会责任、道德义务的心理反映。“人的道德行为动机的生成,离不开精神性因素。接受何种道德观念,遵守何种道德规范,树立何种道德理想,选择何种道德行为,无一不受主体道德心理的影响和支配。”白臣:《论道德自觉的人性基础》,《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5期,第81页。良心是个体与道德义务的直接统一。个体在践行道德义务的过程中,会在内心生成一种强烈的道德信念和执着于道德的精神,当个体自觉承担起职责和使命时,义务即升华为良心。正如黑格尔所言,“真实的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的东西的心境,所以它具有固定的原则,而这些原则对它来说是自为的客观规定和义务”。〔德〕黑格尔:《精神现象学》(下卷),贺麟、王玖兴译,商务印书馆,1979,第149页。良心作为个体对义务的自觉意识,使个体履行义务不再是为义务而义务,而是成为个体自身内在本质的自觉要求。良心是义务的内化与升华,良心一经形成,就会对个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道德监控功能。

黑格尔认为:“作为真实的东西,良心是希求自在自为的善和义务这种自我规定。”〔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141页。良心是人存在的内在的道德准绳,它指导个体的道德行为,监测个体的道德生活,守护个体道德人格。具体地说,良心对个体的思想和行为具有监控作用,它是个体道德生活和道德行为选择的直接依据。正如康德所说的“人为自己立法”,在很大程度上是良心为个体立法。良心在个体道德生活中,起着自我控制和自我调节的作用,它是个体思想和行为的“监控器”。从整个道德行为过程来看,在行为之前,良心对个体行为的动机起着制约和引导作用。个体在行为之前,总要受一定行为动机所支配,良心对行为动机进行自我检查,促使个体严格地思考和权衡自己的道德需要和道德动机,对符合个体道德需要的动机给以肯定,对不符合个体道德需要的动机给以否定,从而确定正确的道德行为动机,进一步引导个体道德行为的产生。在行为过程中,良心起着监控作用。良心对个体道德行为过程中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动方式和手段进行自觉地监督和控制。对于符合个体道德需要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动方式和手段给予认可和褒奖,并不断加以强化。反之,对那些不符合个体道德需要的情感、意志、信念以及行动方式和手段给予纠正和弱化。在行为之后,良心对个体道德行为的后果起着评判作用。当个体道德行为符合道德义务要求并产生良好影响和效果时,个体在内心会产生道德上满足感和欣慰感。反之,则会引起个人对自身的道德过失产生一种心理上痛苦感、耻辱感和懊悔感。如果说个体的道德品性是在道德实践中变得高尚,那么正是良心的引导与监控作用的必然结果。良心的自我评判其实是自我解剖和自我审判,它深藏于内心,表现为内心的不安和自责。个体的道德行为必须经过这一完整历程,才能完整揭示道德行为主体的道德品质与道德面貌;也只有在道德行为完成之后,个体才能走向全面地反省,经受良心的考验和评判。而良心对个体道德行为过程的干预和控制,充分展现了良心的自觉及“道德法庭”的实质和作用。

3.道德自我的净化

道德自觉作为个体道德存在的方式,充分体现了对自我道德发展与自觉道德完善的价值观照。道德自觉的特征在于个体在道德实践中自觉地从实践精神的维度把握世界,不断促进个体道德意识的完善、道德人格品质的养成以及道德境界的提升。道德自觉的本质在于道德自我的净化。

“净化”是古希腊医学术语,是指使肉体摆脱某种有害特质或使“灵魂”摆脱某种污垢影响的活动。“净化”一般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渲泄郁积的情感;二是指“涤恶”。从伦理学的角度而言,“涤恶”就是指借助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通过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的遵守和践行,在道德实践中,去除个体道德心理上的不良成分或低级情感,从而使个体道德趋于完善。

所谓道德自我净化,是指个体在道德自觉生成与发展过程中,通过道德矛盾的自我展现、自我斗争,宣泄道德情感郁积,克服低级情感,使道德情感趋向纯净、完善状态的过程。道德自我净化主要是通过良心的内在心理机制来实现的。良心作为个体的一种自我道德评价能力,在道德自我净化过程中起着重要作用。人的本能就是为了追求欲望的满足,而良心则对人的欲望加以抑制和管控,正如黑格尔所言,“良心是个体自觉意识干预客观义务而在内心形成的一种原则精神”。〔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杨、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82,第128页。良心是个体在遵守道德法则、履行道德义务时形成的一种道德自觉意识。一方面,良心是一种对他人、对社会及对自身的一种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道德义务感,它驱使个体自觉地履行道德义务。另一方面,良心还是个体进行自我评价、涤除不道德意识和行为的内在心理体验。

当个体的行为结果与其内在的道德信念发生冲突时,个体就会产生紧张的道德情感,处于消极的道德体验之中;当个体的道德动机及行为结果与其内在的道德信念一致时,个体就会产生愉悦的道德情感,处于积极的道德体验之中。特别是个体感受到自身的动机和行为有利于他人和社会时,个体道德情感就会开始净化和升华。通常情况下,“不断加强角色自身的道德修为,方能达至角色道德自觉的境界”。白臣、郄艳丽:《企业家角色道德自觉及其实现路径》,《道德与文明》2013年第6期,第111页。良心作为个体对社会要求的积极回应,其对自身行为的指导和纠正作用越大,自我审判能力也就越强,对个体思想和行为的净化功能也就发挥得越充分。道德自我净化具有自觉性,它是在个体内心所进行的自我谴责、自我否定、自我改造和自我完善。没有个体道德自觉,就不可能真正产生道德自我的净化,就不可能达到道德自我的完善境界。从本质上讲,个体道德自觉即道德自我的净化与升华。

(三)道德自觉的价值

1.道德自觉与人生价值的实现

马克思主义认为,价值“主要是表达人类生活中一种普遍的关系,就是客体的存在、属性和变化对于主体人的意义”。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7,第8页。它不仅体现了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关系状态,而且是客体所具有的满足主体需要的一种属性。价值不是一个实体性范畴,它不是脱离主客关系而独立存在的。价值也不是一个属性范畴,在孤立的主体或客体身上不存在价值这种属性,不能把价值理解为任何事物生而有之的固有属性。“价值是一个关系范畴,它表明主客体之间一个特定关系方面的质、方向和作用。”李德顺:《价值论》(第2版),人民出版社,2007,第8页。就价值属性而言,价值可分为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内在价值是指主体能够满足客体需要的属性,外在价值则是指客体对主体的有用性。就个体而言,个体所具有的知识、能力及其德性就是个体的内在价值。而在社会实践过程中,个体将自己的知识、能力及德性发挥出来,使其对象化和客观化,即个体创造出物质和精神财富,不断满足社会及他人的需要,为社会及他人做出贡献,这就将内在价值转化为外在价值,即实现了个体的社会价值。

道德不仅是人类生活的一个价值领域,而且对于个体与社会生活具有特殊的价值。在社会生活中,个体成为道德的主体,同时也就获得了作为道德主体存在的内在规定性即主体性。对于个体而言,道德主体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即主体道德意识、主体道德能力及主体道德活动。主体道德意识就是个体自我道德意识,个体自我道德意识不是一种利功性的利己主义意识,而是个体完善自我、超越自我及实现自我人生价值的自我意识。主体道德能力则是指个体确立、保持和发展自身道德主体地位的能力,包括个体的自由意志能力、自由创造能力及自我完善能力。这种主体道德能力突出表现为个体道德的自主性、自律性、自觉性及创造性。主体道德活动则是个体自我道德意识和道德能力的有机统一,它以个体自我道德意识和道德实践能力的充分发挥为前提和保障。个体道德价值正是在个体道德主体性的建构中才得以确立和实现。

在人类进化与社会发展过程中,道德生活逐渐成为实现人生价值的自觉追求,成为人们在社会关系中获得解放和自由的需要,是人们自我完善、自我发展、自我超越的需要。在道德生活中所形成的道德关系实质上就是一种价值关系,在道德关系中存在着“应然”与“实然”两方面内容。“应然”是对自身、他人及社会的主观要求,不仅包含个体道德目的和道德理想,而且包含着对他人、社会的伦理期待和道德评价,也就是道德生活中的“应当”“应该”。“实然”则是关于对象世界的本质、规律、状况等客观性的描述,常以“是”的形式出现。“应然”源于“实然”,摆脱了自在性,具有自觉的目的性、选择性、能动性和创造性。而人的道德价值正是以“实然”为基础,以“应然”为核心,是“实然”与“应然”的统一,是理想与现实的统一。

在个体道德实践活动中,个体在处理自我与他人、自我与社会的关系中,总要表现出个体对他人、社会的意义和价值,从而形成相应的道德价值关系。这种道德价值关系集中体现了个体的道德责任、道德义务与良心,蕴含着个体深刻的道德自觉。同时,个体在现实的道德价值关系中,展现自身对他人和社会的价值,从而实现了自身的道德价值。个体道德价值的生成与实现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由他律到自律再到自由的道德自觉实现过程。在道德自由阶段,就是个体能够从自身内在价值的角度来认知道德规范和要求,并将这些道德规范和要求视为自己生命的本质,通过道德内化转化为个体内在的道德需要、道德情操、道德义务和道德信念,并且支配个体道德行为与道德实践,从而达到“从心所欲不逾矩”的道德自觉境界。

道德是人类内在精神的核心,道德自觉的现实目标就是在通过个体道德实践来实现个体自身的道德价值,即实现人生价值。一般来说,人生价值主要包括两大方面:一是个人对社会的贡献,二是社会对个人的肯定、尊重和满足。这两方面价值的实现离不开个体道德自觉。个体具有崇高的德性和道德自觉的境界,在社会道德生活中高度自觉,对于净化社会风气,提高精神文明建设水平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同时,社会对于个人的肯定、尊重和满足,既包括精神层面也包括物质层面,精神层面的肯定、尊重和满足是对个体德性及道德自觉的一种评价和奖赏。就个体而言,如果没有个体道德自觉,或者个体缺乏德性,个体的道德价值就会很难实现。也就是说,没有个体道德自觉,个体精神上的价值就会很低,只能造成个体人生价值实现上的畸形状态。唯有个体具有崇高的德性,具有道德上的高度自觉,才能使个体的人生价值得到社会的肯定,在现实生活中得到全面地实现。

2.道德自觉与道德人格完善

道德人格是个体在道德生活中所表现出来的人格特质,它为个体自身提供了一贯的思想和行为模式,从而成为个体道德自觉的内在根据。道德人格包括道德心理倾向、道德品质、价值取向及道德行为方式等等,是个体道德自觉的内在品质。道德人格即个体做人的资格,是个体道德自觉精神力量的凝结。道德人格源于个体对自己道德责任和使命的自觉意识,个体对道德人格的执着追求和自我把握表现为人的尊严和做人的资格。做人的资格包括人的心理、精神及社会的特征,以及外在的权利、尊严、利益及义务等等。道德人格具有以下特征:第一,道德人格具有个体性。它反映了个体的个性特征,这些个性特征包括个体的道德心理、道德行为及道德品质等方面。第二,道德人格具有内在性。它是个体所固有的,而不是外在强加的。第三,道德人格具有综合性。单个的人格要素不能构成道德人格,道德人格必须是构成人格的各种道德要素的综合,是各要素形成的完整有机体。第四,道德人格是人所独有的。它体现了个体的尊严和人性的崇高,体现了社会对个体的肯定和认可。这四个方面特征综合构成了道德人格的一般特征。概言之,道德人格既是个体内在人格要素的综合,又是社会及他人对个体的认同与确认。道德人格的确立,既是个体内在精神结构的建构,又是社会对个体进行确认与定位的过程。因此,道德人格既是精神的、内在的,又是客观的和社会的,是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综合。

从文化角度而言,在不同文化的影响下,个体往往会形成不同的道德人格结构。这种人格结构实际上就是文化精神在个体道德人格上的自觉体现。在西方文化背景下,理性、上帝、个性共同构成个体道德人格的主要支撑要素,从而形成一种以个人主义为核心、追求个性自由为特征的道德人格。中国传统文化则以儒家文化为主流,强调德性伦理,在中国传统文化背景下,德性、良知、良能及良心共同构成了个体道德人格的主要支撑要素,体现在个体道德人格上就是自强不息、修身养性、涵养德性,最终达到“至善”的道德境界。

无论是中西文化中的道德人格,其形成与发展都离不开个体道德自觉。就西方文化下的道德人格而言,其合理内核就是以道德理性作为人格的重要内涵,理性则是人格的重要因素。就中国文化的道德人格而言,其合理内核就是以德性作为人格的重要内涵,德性本身就是人格的重要因素。德性是人的各种道德观念、道德情感、道德品质的积淀,是内在的稳定的道德倾向,是道德人格的灵魂。要确立自身的道德人格首先必须形成崇高的德性,而德性的获得过程实质上就是个体道德自觉生成与发展的过程。因此,道德人格形成与德性的生成与发展同步,与个体道德自觉的生成与发展同步。

通常意义上讲,道德人格的形成往往经历他律道德人格、自律道德人格和自由道德人格三个递进式阶段。道德人格的形成也是一个由无到有的过程。人在婴儿初期谈不上道德人格,当个体产生了语言,并与他人进行交往同时具备一定责任能力时,便形成了最初的道德人格。从道德哲学的意义上讲,道德人格形成的前提是人有道德自由和道德选择。他律道德人格是个体在他人监督和在道德权威统治下形成的道德人格。他律道德人格希望自身得到社会的认可与接纳,把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视为异己的、外在行为规范,这时主要是为道德而道德,具有功利主义倾向。践履道德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人际和谐,道德对于个体而言仅仅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量,在道德判断、道德选择及道德行为上表现为他律,此时个体无道德自由与道德选择可言,在这一阶段根本没有道德自觉的参与。随着个体道德的发展,个体道德进入到自律阶段。个体把社会道德规范与伦理要求内化为自身的道德观念和道德态度,上升为个体内在的道德需要,即个体不再把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作为异己的存在物,而是视为实现自身价值、获得自尊的道德需要。道德上升为个体的一种高级的精神需要,外在的社会道德规范与伦理要求已成功内化为个体的道德需要和道德法则,并以此为准则指导个体道德行为,创造自我价值。这一过程所生成的道德人格,即自律道德人格。自由道德人格则是个体道德人格发展的最高境界,同自律道德人格相比,它是个体道德发展的更高阶段所生成的道德人格,是个体道德自觉的集中体现。自律道德人格往往把道德作为自身能力的表征,个人通过道德践行,获得社会荣誉、地位和尊重,从而实现自身的个体价值与社会价值。而在自由道德人格阶段,个体则把道德看成是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内在需求,看成是实现个体自身创造力的需要。个体把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凝结为自己的内在道德需要、道德情感和道德信念,使道德行为成为自我本性的一部分,道德行为完全是自主、自律和自觉的,并在自己的道德行为中表现出一定的创造性。因此,个体道德自觉不仅个体道德人格的建构过程,而且是个体道德人格生成的内在动力,它不断促进个体道德人格的生成与发展,促使道德自我不断发展与完善。

3.道德自觉与社会伦理秩序优化

一般来说,秩序就是事物的常规形态。所谓伦理秩序是指在人类道德生活所表现出来的一种规则性的存在方式,它是道德生活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的常规化状态。社会伦理秩序的精神总是以“应然”的价值指向把社会生活引向理想层次,即个体生活的幸福、人际关系的和谐和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也蕴含人类追求崇高精神价值的超越性。从更深层次讲,伦理秩序是人的心灵秩序的外化,是人的心性秩序的外在表现。人类活动的目的在于保护自身赖以生存与发展社会生活条件,促进自身的发展与完善。人类行为应以道德自觉为基础,在追求真善美的过程中,不断推进人类伦理秩序的和谐与发展。

个体道德自觉既是社会道德秩序参与者与维护者,又是社会伦理秩序更新与发展的推动者与创造者。就个体道德自觉活动本身而言,它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能展现个体道德主体性的活动,同时又蕴含着人类社会伦理秩序的内在要求。在现实生活中,个体能够以自身的道德自觉来维持现有的社会伦理秩序,能够随着道德实践的深入,不断优化现有社会伦理秩序,并且自觉建构新的社会伦理秩序。显然,没有个体道德自觉的参与,就没有个体道德的发展与完善,也就不可能实现社会伦理秩序的优化,更谈不上社会道德的文明与进步。

一个社会的伦理秩序如何,人们的道德状况如何,主要不在于这个社会为其成员制定多少道德行为规范和行为准则,而在于社会成员所遵循和实践这些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的广度和深度,其衡量的道德指标就是社会成员的道德自觉程度。在现实道德生活中,伦理秩序的生成与发展关键在于个体能否在自己的行为与活动中将一定社会道德规范和伦理要求成功内化为个体的道德自觉。个体既要认清个体利益同社会道德规范及伦理要求的内在一致性,在个体道德实践中自觉校正自身的需要,将社会道德规范与伦理要求内化为个体自身的道德需要,同时,个体还要面对不同的道德规范体系之间及道德规范体系内部的各要素之间冲突和斗争,自觉进行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并在个体内心达到情理交融、意志和信念的统一。可见,社会伦理秩序形成是个体进行积极的能动的道德意识活动的过程,是个体道德自觉则贯穿于其中的过程。

个体道德自觉之所以具有这种能动性作用,从根本上讲,是由它内在地包含一定社会伦理秩序的趋势所决定的。个体道德自觉通常以一系列个体道德活动为载体,而个体道德活动是一种社会性的活动,这就决定它必须把个人与社会、他人统一起来。所谓“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就是对个体道德自觉活动的社会性和道德性的确切表达。个体道德活动只有有利于社会伦理秩序的完善,才是富有道德价值的活动。也就是说,道德要求个体一方面关心并实现自身的道德需要,另一方面又必须以他人、社会的需要为尺度。因此,个体的道德活动只有抛弃其主观性与盲目性,增强自觉性和创造性,才能获得其相应的道德价值。

个体道德活动不能只停留在自我完善的狭隘范围,而必须以社会的完善为价值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论述个人与社会关系时强调,个人与社会二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个人离不开社会,社会也离不开个人,个人只有在社会中,才能获得自身全面发展的条件;社会只有充分尊重个人的发展,才能在每个人自由全面发展的同时,得以进步与发展。可见,个体的自我发展与完善同社会、他人的发展与完善密不可分。个体道德自觉作为一种个体自我发展、自我完善的社会活动,必须将其活动指向社会及他人的完善,才能彰显其崇尚性,才能更具现实意义。个体道德自觉包含着向社会伦理秩序发展的内在趋势,它与社会伦理秩序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密不可分。社会成员达到高度道德自觉,社会伦理秩序也必将井然有序。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道德建设过程中,个体道德自觉不仅在微观上提升了社会成员的道德素质,而且从宏观层面也将促进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优化,推动社会主义社会伦理秩序的发展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