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第二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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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社区与组织

从社区走向组织

——中国乡村秩序重构的结构基础原文发表于《华中师范大学学报》2013年第3期。

李远行

以社区(村落/聚落共同体)为载体研究中国农村是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的传统。早期有费孝通先生的《江村经济》、杨懋春先生的《山东台头——一个中国村庄》和林耀华先生半小说体的《金翼》等,近期有阎云翔的《礼物的流动》、庄孔韶的《银翅》、王铭铭的《闽台三村五论》、朱晓阳的《罪过与惩罚》等。此一传统的形成并非无源之水,也非西学东渐之为,而是生长于中国社会结构上真切的表达。虽然,是用国家共同体还是用村落共同体定性中国传统社会存在一定争议,但是南宋以降尤其是明清时期村落共同体的普遍存在却是不争的事实。社区研究传统的显著贡献是建立了中国乡村的类型学,为现代中国社会转型理论设置了一个参照系。

对村落社区的研究形塑了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的基本路径——以社区为载体,其中虽有基于区域类型的研究,尤其是汉学家如弗里德曼对广东、福建的宗族共同体研究,施坚雅对中国西南的市场共同体研究,黄宗智对长江中下游农村经济史研究以及杜赞奇对华北村落共同体研究,但是,其基点仍落在村落社区。原因是村落社区是传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因此,社区类型学研究既不同于基于国家层面的宏观解释,也不同于基于个体层面的微观分析,而是基于社会基本结构要素的一种中观的解释框架。但是,这并非意味着社区类型学研究自身不加修正即可延续其解释的有效性。中国社会转型具有外生特点,其传统内生结构在外部冲击下虽不至于一触即溃,但发生明显的调适是在所难免的。由此引出下面的问题:村落社区还是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性基础吗?乡村秩序是形成于结构性基础上的,如果社区解体在中国乡村是基本事实,其后果必然伴随着乡村失序与秩序重构,那么新的结构性基础是什么?

与社区研究传统比较而言,组织研究在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中相对薄弱。已有的研究多侧重于乡村组织的功能层面,如自治组织的治理功能、合作组织的经济功能、文化组织的教化功能、社会组织的保障功能等,很少从结构的层面着墨。弗里德曼在《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中虽然使用了“组织”一词,但其含义是在共同体即社区意义上界定的。其他如家庭、家族、村落、地方性社会等概念也是如此。组织是现代社会的细胞,现代社会就是建立在承认各类组织利益特殊性的正当性和彼此之间相互承认基础上的,多元化是现代社会本质特征。不同于“主体—客体”架构中“我们与他们”的关系,多元化是“主体间性”架构中“我们与你们”的关系,是双方(或多方)同时在场(presence) 的互动样态。李远行:《论中国农村基层组织的性质与建构》,《中国农史》2005年第4期。这种规范的组织是现代社会的基石。从结构层面研究组织有助于厘清社会转型的连续性与断裂性的辩证关系。

由于村落社区解体在当前的中国乡村趋于普遍化,当前的农村社会学研究有去结构化的趋势,表现为更多地观照农民个体行为。例如,有研究者将集体行动、依法抗争、合作、治理等行为作为关注焦点,并试图引入国家、市场等外部因素加强互动;或者直接从问题的角度引入社会建设(新农村建设),以期改造农村。如此虽展现了当下农村社会样态,却无助于将农村社会作为社会事实进行社会学分析,实际上也并未缓解宏观结构性与微观多样性之间的紧张关系,尤其是针对乡村失序难以得出合理的解释。在他们看来,乡村失序只是现代化过程的伴生现象,虽然不是“例外”,但也绝非结构性致因。

对秩序的讨论在西方社会学视野中是与道德的讨论紧密关联的。现代性、个体、理性、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法治等概念,只有在道德的维度中加以定位才有其实际内涵。“上帝之死”(尼采)置传统道德于尴尬之境,随后,“人之死”(福柯)、“知识分子之死”(利奥塔) 李远行:《渎神与悼亡——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探析》,《安徽大学学报》1999年第2期。更是将其逼入绝境。道德自赎锻造了现代社会,道德重建是西方现代社会的自我救赎,所以现代性与后现代性、个体与团结、理性与共识、资本主义与社会主义、市场与国家、民主与商谈、法治与伦理始终处于一种力场中——均衡再造秩序。

而在中国的语境中,秩序是与国家政权建设过程相联结的。国家改造是中国社会转型区别于西方社会转型的最重要特点。从传统秩序(社区) —失序(社区解体) —国家秩序(国家政权建设) —失序(后国家政权建设) —秩序重构(组织)的秩序变迁路径来看,国家政权建设是节点。因此,我们无法沿用西方社会学的传统—现代二元分析模式,也无法套用古代—近代—现代—当代的历史学分期模式,而采用新中国成立前—新中国成立后,或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的革命史模式也会割裂国家政权建设过程。本文采取前国家政权建设时期(对应于传统社会)、国家政权建设时期和后国家政权建设时期(改革开放以来) 的历史分期模式,同时结合上述三种分析或分期模式,将其运用于对中国社会秩序变迁梳理,以探寻中国乡村秩序重构的结构性基础。

一 社区与传统社会秩序

(一) 传统秩序的社区载体

社区是社会学中最具歧义的概念之一。将Community译为“社区”是中国早期社会学者最具创意的贡献之一,也是源自西方的社会学在中国本土化的经典范例。社区由“社”和“区”构成。“社”从汉语词源学上看,从示从土,指“后土”或“后土之神”。社,地主也。《春秋传》中说:共工之子位社神。社是祭祀之地,同时也是公众聚会的场所。社至春秋战国之际则演变成地方基层组织:二五家为社,各树其土所宜之木(《周礼》),大意是说二十五家即置一社。这样,社遂具有了地方基层组织的性质。至西汉时,中央、郡、县、乡、里各级行政机构都普遍立社。乡以上的社由政府设置,官府致祭;里社则由居民自己组织祭祀,自愿参加。因此,自汉代起,社开始出现了自愿化、民间化的趋向。

“区”则兼具名词的“地域”、动词的“区别”以及形容词的“小型”之意。社、区合一,意味着我们可以结合地理要素(区域)、政治要素(依附与保护)、经济要素(经济生活)、社会要素(社会交往)以及社会文化心理要素(共同纽带中的认同意识和相同价值观念) 来把握社区这一概念,社区可由此被视为生活在相对封闭的地理空间内、具有一定内生规范并相互依存的人群的基本结构单元,因而特别适用于指称中国传统村落。

社区的基层组织性质和私人性、自愿性的禀赋形塑了后来村落社区的基本形态。中国传统村落社区的形成是一个漫长的历史过程,从远古时期的部落制到中古时期的分封制,再到近古时期的部族门阀制,直至南宋时期才形成村落社区的雏形,而于明清时期臻于成熟。传统村落社区的形成是中国历史上两个比较长命的王朝——明朝和清朝政治社会相对稳定的基石。

从国家形态变迁来看,中国是一个国家形态早熟的文明类型,秦朝即已形成专制国家体制的雏形。所谓“车同轨、书同文、行同伦”即为其真实写照。之所以秦朝的专制体制难以维系,则与农业文明形态无力支撑专制统治成本有关。从某种意义上讲,专制是对封建制的终结。秦朝废分封诸侯之制,设36郡,郡设守、尉、监三种官职,郡下设县,实行中央集权统治。因为缺乏直至近代才出现的工商业税费的支撑,对农民的横征暴敛就成了维持集权统治的必然选择,所以秦以后的国家形态是专制与封建制的混合体,秦朝也因此成为历史上第一个短命的中央集权国家。

众所周知,社会稳定是建立在秩序基础上的,而秩序的形成并非单靠国家暴力或道德律令。离开了培育律法、道德、制度等规范的有效载体,不仅使维持硬性暴力的成本难以承受,软性的道德也会因缺乏教化母体成为无源之水。村落社区的成熟使之前的半专制半封建制的国家统治结构定格为由“大共同体”(国家)与“小共同体”(村落社区) 构成的双中心结构。一方面是中央权力高度集中,另一方面是地方村落社区相对自治。朝廷与地方是一种互构与博弈的关系,其表现为连续性与断裂性的统一。连续性是指官僚系统与村落社区通过权力仪式象征系统相互印证彼此的合法性,从而获得家国一体的基本认同,形成基本秩序;断裂性是指官僚系统与村落社区由于利益差异造成博弈关系的解体,从而导致失序,被迫进行周期性重组(“改朝换代”)。李远行:《历史变局与农民合作之困》,《人民论坛》2011年第14期。所谓“马铃薯”(无差异的个体农户)结构是直到近代开端才逐渐形成的。西方在中国的殖民活动一方面造成了农产品商品化水平的急剧提高,从而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农村不再是自给自足的社区经济,农户直接面对市场,对社区的依赖性减弱,导致地方共同体的解体;另一方面,西方文化侵入也破坏了传统官僚系统与社区在认同上的连续性,引发帝国统治的合法性危机,导致中国成为一盘散沙。

(二) 家—国连续统的社区中介

关于传统中国社会结构,代表性的观点是家国同构说。李安宅在《〈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的研究》一书中指出:“总括来说,中国社会只有两种正式而确定的组织,那就是国与家——即国也不过是家的扩大,家的主是父,国的主是君。忠孝是人的大节,大节有亏,其他都是不值一提的。”李安宅:《〈仪礼〉与〈礼记〉之社会学的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55页。家国勾连是靠“忠孝”。冯友兰的《说家国》一文,从社会形态的视角区分了“生产家庭化底文化”与“生产社会化底文化”,认为传统中国特别重视家庭伦理关系,是适应小农经济生产的需要。冯友兰指出:“旧日所谓国者,实则还是家。皇帝之皇家,即是国,国即是皇帝之皇家,所谓家天下者是也。”冯友兰:《新事论》,商务印书馆1940年版,第68页。即家国和国家是同义词。“文化”是勾连家—国的纽带而非生产方式。梁漱溟认为,传统中国的国家观念淡漠,“家”或“家族”构成了社会结构基础,在“天下”观的观照下构成了家国同构或家国合一的社会结构特征。参见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学林出版社1987年版,第26页。可见,梁漱溟虽然淡化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国家色彩,却用“天下”代替了“国家”位置,“道德”充当了“家”与“天下”之间的黏合剂。岳庆平在《中国的家与国》一书中,首次运用类型学方法抽象出“家庭”和“国家”两个理想型:“之所以将家庭与国家并列为中国传统社会的两极模式,一方面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细胞,是最小的一极;而国家与天下、民族、社会等概念的结合使中国传统国家几乎成为中国传统社会的同义词,是最大的一极。另一方面是因为家庭与国家尽管范围狭广差别很多,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却有着一种不同寻常的特殊关系。”岳庆平:《中国的家与国》,吉林文史出版社1990年版,第3页。岳庆平认为,这种“不同寻常的关系”即伦理秩序。

总的来看,上述学者虽着眼角度不同,但都持“家”“国”同构的基本论断沈毅:《“家”“国”关联的历史社会学分析》,《社会学研究》2008年第6期。。该论断主要从伦理的视角观照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其内在预设是家国之间经由“忠孝”“文化”“道德”与“秩序”相通包容形成伦理联结,因此强调形成社会秩序的道德维度,而疏于从行动的维度审视秩序的基础。

与其判定中国传统社会结构是家国同构,不如说是一个家—国连续统。连续统是类型学概念,家和国是连续统的两个极点。两个极点之间有家庭、家族、宗族、社区(村落社区和市场社区)和更大的区域性社会等节点。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家就是指家庭。家庭是最基本的社会行动单位,但并非一个自足体经济史学界一般流行传统中国的经济形态是小农经济的观点,即“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认定“小农”就是农户(家庭)。该观点是建立在将家庭看作一个自足体的假设前提上的。由该观点引起的公、私观念及制度争议因缺乏对假设前提的反思往往流于意识形态泥淖。例如,对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本经济制度设计持正、反两种态度的人都认为农户是自足体,只不过赞成者强调私有的合法性,而反对者强调公有的合理性。:一方面,无论是家庭内部成员的意识行动还是生产生活都受家庭外部更大的行动单位约束,家国同构说所强调的伦理规范也非单个家庭所能发生;另一方面,国家一般情况下也不会与家庭直接互动。家国连续统必须由某个相对自足和自主的行动单位为中介方能维持关系。村落社区就是这样一个中介。

村落社区类型大致可归纳为自然村落、宗族村落、市场聚落。自然村落一般由两个以上的血缘共同体构成,家庭、家族之间关系相对松散,但是一般都有一个权力中心(或绅士,或豪强),其一方面维持村落公共事务与内部秩序,另一方面也是连接村落外官僚体系的媒介。典型案例是费孝通先生在《江村经济》中描述的江南村落开弦弓村。宗族村落是同一血缘的共同体,权力中心是由宗族族长、长老等构成的,区别于自然村落,宗族村落有着完整的规制,如族法、乡约等。此类村落的典型案例是弗里德曼描述的中国东南的宗族社区。市场聚落不太注重血缘关系,而是数个村落围绕基层集市形成的超级社区,其典型案例是施坚雅描述的中国西南地区的村落格局需要注意的是,传统中国村落并非限于上述三种类型,其具体形态往往是三者的变体或混合体,杜赞奇、黄宗智等人描述的华北平原和长江中下游地区村落即是这种混合体的范例。。村落社区类型虽然呈现出异质性,但各类型的共性是村落社区边界相对清晰、空间相对封闭和拥有较高的自主性和自足性。

村落社区的自主性和自足性取决于村落社区外国家统制与村落社区内部协作功能。就自主性而言,中国传统国家大一统的政治体制和农业经济模式难以支撑国家对臣民实行总体性控制的成本,分散的农户(家庭)若不能得到有效地整合会使帝国统治失去稳定基础。因此,一个拥有一定自主性同时又不会游离于官僚体系控制之外的村庄聚落是既有助于降低成本又有助于统治臣民的载体。村落社区运用媒介——或代理人,或权力文化网络,或集市——与国家勾连,形成社会秩序。就自足性而言,其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如村落社区家庭生产和交换,村落社区成员的集体意识,社区内部的协同生活,社区的公共设施,乡规民约和村落社区管理以及社区文化信仰等几个方面。村落社区内部的协同生活,除了反映出一定的秩序外,还表现为不断地调节因各种不同类型的冲突而引发的诸多紧张关系。明清以来的中国村落社区异质性很强,社会关系比较复杂。这种关系,既包括垂直的等级关系,又包括平行的相互关系。除了管理系统与社区的关系外,乡族关系也是村落社区间一种重要的社会关系。各个村落社区间既有协作,又表现出鲜明的张力。参见李远行《中国农村社会学研究》,苏州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不少诉讼纠纷,都发生在毗邻的村落社区之间,但大多数情况下终究没能脱序。

二 组织与现代社会秩序

(一) 现代社会秩序的组织载体

组织是现代社会最突出的特征。组织的存在和影响几乎嵌入了当代社会生活的所有层面。尽管在中国、希腊和印度的古代文明中就已经有组织存在,但是,组织作为承担几乎所有社会运转功能的形式直到在现代社会中才集中出现。从古代的军队、官僚和税收体系,到当今的发明与发现(研发机构)、教育(学校)、监控(精神病医院和监狱)、商品产销(企业和批、零售商),各种服务(家政、酒店、代理、咨询、NGO)、人身及财产安全(警察局、保险公司、银行及信托公司)、文化保护(博物馆、画廊、图书馆)、通信(广播电台、邮局、电信网络公司)、娱乐休闲(保龄球馆、游泳馆、国家公园、职业足球队)等领域,组织无处不在,类型无所不包。参见W.理查德·斯科特、吉拉尔德·F.戴维斯《组织理论——理性、自然与开放系统的视角》,高俊山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38页。总之,“仅仅通过自然人之间的关系已经不能精确描述现代的社会结构,对现代社会的理解必须扩展到自然人与集体行动者之间的关系,以及两个或多个集体行动者之间的关系”同上书,第26页。。即我们必须“认识到,几个世纪以来社会的变化发生在组成社会的这些基本结构要素的改变上” James S. Colman, Power and the Structure of Sociology, New York: W. W. Norton,1974.

一般意义上讲,组织是一种拥有相对具体目标追求的、高度正式化的集体。目标具体化是指组织参与者的活动和他们之间的协调都是为了达到特定的目标,即是“有目的的”。组织目标的具体化要达到能够明确表述、清晰界定,从而能为不同的行动选择提供明确的准则。高度正式化是指参与者之间的协作是有意识的和经过协商的,即组织结构的正式化,从而使角色之间关系的规定不因具体占据这些位置的人的不同而不同。正是这种具体化目标和正式化结构的结合,将组织与其他类型的社会集体——如初级群体、家庭、社区以及社会运动等区别开来。家庭和血缘结合体虽然正式化程度高但目标具体化程度低;社会运动则是正式化程度低与目标具体化高的结合;而社区的结构正式化和目标具体化程度都较低。 Eugene Litwak, and Henry J. Meyer,“A Balance Theory of Coordination between Bureaucrat-ic Organization and Community Primary Groups”, Administrative Science Quarterly, Vol.11,1996, pp.3-58.

现代组织的井喷是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最重要的事件之一。组织是一个复杂的社会过程的结合,其中有的过程延续传统的行为模式,有的则挑战、颠覆、抵触或改造既有的常规。个人行动者既受制于现存结构,也诠释和修改它。当组织成为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时,了解组织如何运转会极大地有助于我们解释参与者的行为和经历。可以说,现代历史发生在组织中,通过组织而演进,并重塑社会秩序的基础。

(二) 现代社会的组织中介

个体化是现代社会区别于传统社会最重要的特点。现代国家建构和市场力量侵蚀了传统共同体,导致传统共同体的衰落,在此基础上,产生了一个崭新的社会。在传统社会中,秩序和行动逻辑的标志在于鲜明的社区边界和区分,即在个人、群体、活动、行动领域和生活形态方面有鲜明的边界和区分,这就使得统治权、成员资格和责任有了明确的规定。而个体化则使这种明确逻辑正渐渐被一种模糊逻辑,或者说不确定性原则所取代。可以说,个体化动摇了传统社会的核心原则,因而也蚕食了传统社会的秩序基础。具体表现有下述几个方面:

第一,作为生活世界的社区的瓦解使个体成为社会行动的主体。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只见群体,不见个体,所谓“差序格局”只能用来描述传统中国社会的公私观念,不能用来区分中西方社会行动的逻辑——团体主义还是个人主义。恰恰相反,中国人更像是团体主义者,个人从来都不是中国社会中自主的行动者。个人或家庭相对缺乏自主性,生产活动和生活伦理受制于社区共同体,个体与群体之间是一种依附关系。而在现代社会中,个体挣脱了社区的联系,甚至作为社会结构最坚固堡垒的家庭也处于摇摇欲坠之中。社区不再是个人的生活世界,甚至也不再是个人生活意义的掩体。摆脱了依附关系的个体只能独自面对社会,同时社会因直接面对个体渐趋失序。

第二,由社区认同向社会认同的转化使个体获得社会成员身份。社区认同是社区成员基于共同体长期的生活经验形成的,社区边界的明确化和社区类型的异质性使得社区成员首先必须忠诚于所属社区,其次才是通过社区中介与传统国家勾连。现代社会中,个体与社区的联系减弱甚至完全析出社区,只有在社会中通过社会认同获得成员身份。因此,个体忠诚的对象是正式的制度规则,并以制度规则作为确立个体位置和行动的指南。而社会的陌生性、疏离感,尤其是国家的抽离化使个体失去亲身经验的庇护,陷入不确定性,个体行动风险因此陡增。

第三,社区文化母体的离场使道德陷入失范状态。在传统社会中,社区不仅是一个生产生活的时空整体,更是一个文化母体。从文化发生学意义上讲,个体(无论是家庭还是个人)是无法产生文化的,文化从来都是建基于群体生活之上的。社区成员频繁而持续的互动形成文化习俗,为社区成员提供了基本的道德价值规范和生活意义。尽管社区文化也受到社区外其他社区和国家伦理的影响,但是,家国连续统维系了社区文化的草根意义,使社区文化与国家伦理相互支持形成统一性关系,这是传统社会秩序的基础。在现代社会中,个体一方面挣脱了社区的束缚,获得了充足的自主性;另一方面,也割断了自身与社区文化母体的脐带,只好在歧异纷呈且转瞬即逝的流行模范中碰运气。

于是,在社区作为社会秩序中介离场之后,组织填补了空缺。

首先,组织成为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是社会结构转型过程中的一场革命。组织数量的激增和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渗透,使从前基于血缘和地域纽带的共同体形式,转变为基于目标和利益的共同追求的、个人之间的契约安排的“合伙”形式。个人得以摆脱共同体的强制性获得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并根据自身的需要依托组织实现利益诉求。因此,社会秩序的建构更多地表现在对组织之间利益博弈的整合上,而非对组织的依附关系上。

其次,组织参与绝大部分社会过程从而构成社会系统的基础。社会化、等级化、行为规则的制定,权力的运作以及目标的设定与实现等诸如此类的基本社会过程,一般都发生在组织之内。组织正在“吸收”社会,将原本由社区和社会承担的功能内化为自己的职能。Charles Perrow,“A Society of Organizations”, Theory and Society, Vol.20,1991.社会系统是一个可以自我调节的系统,其良性运转依赖各子系统(组织)之间通过博弈(合作与竞争) 形成的秩序。

最后,组织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失去社区依附的个体(农户或农民个人)同时也失去了社区守护。个体行动的自由选择因受国家与市场力量的限制而呈现出明显的脆弱性,其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诸多利益诉求只有借由组织媒介才能实现。

三 从社区走向组织

(一) 社会转型的结构基础

首先,组织构成社会结构的基本要素。关键不在于社会存在与否和具体形态怎样,而是其如何运转。社会运转的前提是社会秩序,而社会结构是奠定社会秩序的基础。因此,在新的且有效的社会结构要素出现之前,现代社会秩序是不可能的,社会也是不可能的。现代社会的形成过程就是组织这种社会结构要素的建构过程。所谓“社会转型”理论,重点不在于描述社会形态、价值观念和行为规范的转型,而是要厘清社会结构要素转换。从本质上讲,社会转型就是社会结构转型。人们一般习惯于从阶级或阶层分化角度去理解社会结构转型,造成结构概念过于宽泛,实际上难以操作。尤其是割裂了结构与行动之间的联系,导致结构固化,使作为行动载体的社区或组织游离于结构之外。组织弥补了社会转型过程中随个体化而生的秩序空场。社会学关于社会秩序基础的看法有两种:一种强调社会共识,另一种强调社会冲突。前一种观点认为,社会集体由拥有大体共同目标的个人组成,社会秩序是社会成员之间具有深层共识的反映,而组织稳定性和持续性恰好反映了集体行为与共同规范和价值的存在;社会冲突论则认为,社会秩序是一些利益集团压迫另外一些利益集团的结果,秩序来自组织的利益分化而非共识,因此,社会秩序存在不稳定性从而处于变革中。两种观点虽然相互对立,但是,组织而非个体在二者之中都是构成社会秩序的基石。

其次,组织代替社区成为集体行动者为个体实现自身利益提供了有效的渠道。个体无法直面国家,也无法直面市场。在中国传统社区生活中,社区成员的协作是生存的必要条件,这种协作是全方位的,反映了社区功能的多样性,如经济方面的生产协作、文化方面的规则和仪式以及村落共同体的权力运作与整合等,同时也有通过协作与外部的国家、市场以及相邻村落共同体等发生联系等。虽然村落社区的强制性限制了个体行动的自由度并将其利益诉求绑缚于村落集体,但是社区成员的基本利益诉求在一定程度上是受到保障的。随着村落社区的崩解,个体不再面临强制性约束,但挣脱依附的个体同时也失去了保障。因此,组织起来是一个必然的选择。组织凭借其高度正式化和目标具体化的优势通过整合组织成员的利益诉求使集体行动成为可能,并以此应对国家与市场力量。

最后,组织使社会结构获得延续性。社会结构由规则或模式(行动模式)和资源(包括环境和人) 构成。无论是规则还是行动模式都不可能在个体的原子化状态下发生,而唯有在组织中获得意义和价值。组织搭起了社会结构与个体行动之间的桥梁。社会结构为组织化状态下的个体行动提供意义;组织化状态下的个体行动再生或改变现有的社会结构。社会结构的延续性取决于个体在组织中的行动所再生的新规则和新模式的程度,而非原子化状态下的个体行动的随意性。吉登斯的结构—行动二重性理论虽然有助于解释社会结构的断裂性与连续性的统一,也为理解个体能动性提供了发挥空间,但是,由于缺乏组织中介,直接将社会结构与个体行动相连接,导致将社会唯名化的结果。社会转型是连续性和断裂性的统一,个体的能动性只有借助组织中介才能反作用于社会结构,最终引发社会变迁,并沿着一定的轨迹前行。否则,转型只能是漫无边际的游荡。

(二) 社区解体与失序

村落社区是传统中国社会的基本结构要素,其作为家—国连续统的中介,形塑了中华文明的基本形态——小农经济、伦理秩序和小康理想。从村落社区成熟时起,中国人一直生活在共同体的庇护中,即使是周期性的改朝换代,也没能撼动社区基础。

市场敲醒了梦中人。随着鸦片一起涌入天朝帝国的不只是商品,还有文化和社会制度。文化冲突和制度比较将中华文明带入百年血火困顿之中,中国从此走上社会转型之不归路,村落社区也因此而崩解。

首先,鸦片战争之后,西方列强通过与清王朝缔结不平等条约,强迫中国开放通商口岸,为其自身进一步拓宽商品市场。随着商品化程度的提高,小农经济难以维系。生产商品化,改变了传统农业生产方式,破坏了社区经济的自给自足性,农户直接面对市场,对社区的依赖性减弱,这些都使村落社区因经济基础受到侵蚀走向解体。

其次,国家政权建设是现代国家建构的核心内容,对于中国这样一个成熟的传统社会结构发生崩解后更是首要任务。近代以来,中国国家的重塑是以国家政权建设为主导的。无论是民国时期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期,国家都试图通过将国家政权的末梢伸入社会底层,以求政制的统一性,从而获得国家动员能力。但是,这个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完成的。随着人民公社制度的确立,国家在政权建设上达到最高峰,并最终确立了威权政治体制——既不是传统社会结构的双中心,也不是近代时期的无中心,而是唯一中心的全能结构,农民以集体化的形式嵌入到这一全能结构中,成为国家共同体的一员。李远行:《对后税费改革时期乡村治理的沉思》,《小城镇建设》2006年第4期。国家政权建设使人们从对村落社区的依附转化为对国家的忠诚,这造成社区边界的退隐。

最后,改革开放后,随着经济市场化,国家与农民关系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

改革开放前30年,我国实行的基本上是计划经济模式,国家垄断市场,或者说根本就没有市场。人民公社时期,从最初的“大公社”到后来定型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设置,村落社区一直处于国家的全面监控下。但是,国家通过将农民利益嵌入到国家(集体)利益中实行合并打包的方式,建立了农民利益与国家利益的依附与保护关系。改革开放后,“大包干”体制虽然对于发挥农民生产积极性有所促进,但其主观能动性的“红利”很快就被市场化改革所吞噬。

联产承包责任制应对的是计划经济体制,是非市场条件下的增量改革,所谓“交够国家的,留够集体的,剩下都是自己的”即是其通俗的表达,所以能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而随后的市场化不仅凭着资本高度组织化的强势抵消了农户经济的“优越性”,使农民与市场的博弈陷入不对称状态,而且打破了原先农民与国家的依附与保护关系。同时,市场化出于资本的逻辑,竭力消解社区,以谋求廉价劳动力和全国性商品市场,造成村落社区的解体。

村落社区崩解的直接后果是失序。一方面,失去社区庇护的农民成了真正的“马铃薯”,挣扎在商品的汪洋大海中,没有依靠;另一方面,国家虽然撤去了将农民装起来的权力袋子,却没有给他们自由和秩序,使他们事实上成了一盘散沙。

(三) 组织化与乡村秩序重构

实际上,从社区解体的一开始,人们就开始了对秩序重构的探索。最初的反应是危机意识。清末,村落社区已开始逐步解体,帝国统治的基础受到严重侵蚀。以引进西方技术为主旨的洋务运动不仅没能缓解统治危机,反而由于随技术引进同时带来的商品化水平提高以及西方价值观念与本土发生冲突,使危机进一步加重。

民国时期,中国只有名义上的统一,实际上处于军阀割据状态,加上后来日本侵占东北,内忧外患,当时的民国政府举步维艰。乡村破败,流民滥觞,不仅使政府税基(当时中国实际上还是农业国家)无从着落,而且导致无论是法律还是政令都无法施行,民国政府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在此背景下发生的乡村建设运动正是对危机的应对。

以晏阳初、梁漱溟等为代表的一批知识分子发起的乡村建设运动旨在“改造乡村,改造中国”,以实现“民族再造”或“民族自救”。在“改造”的旗帜下,他们从兴办教育、改良农业技术、培养合作惯习、组织社区自治和自卫、建立农村公共卫生保障制度、移风易俗等着手,做了大量的尝试。其中梁漱溟的观点和方法更引人注目。他在《乡村建设理论》一书中指出,对中国社会的改造,只有在批判性继承传统文化的基础上,借助于西方的“团体组织”和“科学技术”两大工具,并且从农村着手才能取得成功。参见梁漱溟《乡村建设理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16页。然而,由国民政府主导的乡村建设运动由于日本侵华战争被迫中断,无疾而终。

中国共产党的土地革命运动纲领就是“组织起来”。从政党、军队到民兵、农会、妇女会、儿童团等,将农民无一遗漏地纳入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各种政治组织,这也是共产党最终取得国家政权的根本保障。新中国成立后,上述政治组织仍然作为社会主义建设的基本力量发挥作用,最终在人民公社化中实现国家政权建设之未竟事业——由社区秩序到国家秩序的转换。

综上,传统中国农村的秩序主要由社区提供结构基础;新中国成立后则依靠强大的国家政权对乡村的强力渗透实现秩序重构;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发生的农户原子化是村落社区资源遭清洗和国家权力后撤双重合力的结果。农户原子化不仅带来乡村失序,也导致了国家治理成本急剧抬升,农户更因为缺乏集体行动载体无法对接政府与市场,乡村发展因此迟滞。故而,组织建构是乡村复兴的基本手段,也是重构乡村秩序的首要任务。

首先,从政治层面看,关注点应放在村民自治制度上。如何看待国家政权建设与乡村草根自治的关系关乎乡村组织建构的可能性。村民自治制度源于人民公社制度解体后村民为应对村庄公共事务缺位,于体制外自发产生的自组织形式,这种制度的建构是对国家政权后撤导致乡村失序以及集体行动匮乏后果的自救行为。起初作为自发的民间组织,村民自治制度以传统村落社区(一般都是自然村)为单位。后来国家将其体制化,其才有行政区划的色彩。村民自治制度最初虽然以为国家政权后撤止血为出发点,但对于推动乡村组织化以及村民参与意识的培养、集体行动能力的提升、选举知识的普及以及社会认同,也具有很大意义。两者之间并非对立的,它们可以相互促进,从而形成一种良性互动关系:体制化影响了农民自组织的质量,但也降低了农民的组织成本。从乡村发展的角度来看,在既非社区又非行政区划的“行政村”,建立一个既要求自治又要求承担国家统治功能的组织,只是权宜之计。因此,当前乡村组织建构可以分别在两个层面上着手:在行政村,强化其国家治理主体的功能,以应对国家政权后撤导致的秩序空场;在自然村,因为自然村大多曾是传统社区,可以充分吸纳社区共同体的传统资源(如家族、宗族议事会、理事会等非正式组织),可因此强化自然村村民治理主体的自治功能。

其次,从经济层面看,关注点应放在农村合作组织上。如何在农民与国家、农民与市场对接的过程中寻得一种合适替代的组织方式将直接关系到农村未来的发展。

当前的农民合作组织建设把重点放在了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社建设上,例如建立农民经济股份合作公司或其他类型经济合作组织等。这种合作组织形式的理想是建立一种明晰产权前提下的、体现契约精神的、非人格化的、规范化的市场交易活动和现代企业行为。然而,这种功能单一的经济组织形式在实际运作中效率很低,原因不仅是当下中国市场经济仍处于探索之中,尚存诸多不规范之处,更重要的是,因为这种经济组织形式将合作内容限定于经济领域,从而排除了政治、生活、文化等领域的合作,导致合作组织功能单一、成本畸高,使专业经济合作社建设成为不可能的任务。我们可参照传统社区协作模式,给当下合作组织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传统社区协作是多功能、全方位的,经济协作只是其中一个向度,而其他如文化、政治、生活等也是协作的重要领域。同时,因为有社区作为依托,其中任何一个层面的协作都会为其他协作提供社区资源和意义支持,使协作过程得以持续进行。虽然合作不同于协作(合作对应现代市场,协作对应传统社区),但同样都是集体行动。乡村建设运动时期,梁漱溟先生主张兴办“村学”,即一种政教合一的农村社会组织形式,其意图就是借助合作的手段来解决中国乡村社会转型期失序的状况,进而为乡村复兴提供治理基础。韩国的“新村培养运动”则以村落社区(组织型社区)建设为抓手,培育农民的合作意识和集体行动能力,收效显著。即使是一定要将农民合作组织与其他社区组织区隔开来,多功能性仍然是合作组织发挥效用的条件:我国台湾的农会、日本的农协等合作组织,虽然从纵向上超越了社区,但是,其桩脚还是在社区。农会或农协也不仅发挥经济合作功能,其在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层面的合作也使经济合作成为可能,这不仅使农民在市场社会中利益最大化,而且建构了乡村秩序重构最重要的结构性基础——组织型社区。

最后,从社会、文化层面看,关注点应放在美好乡村建设上。美好乡村建设的目标是使乡村成为宜居之所,即和谐乡村。从价值评价角度可以区分出两类村庄:栖身型村庄与栖居型村庄。栖身型村庄主要是出于生计而选择的栖身之所,村民之间相互隔膜,少有交往,冲突频仍,社区认同淡漠,实际上是一个被破坏了的共同体。反之,栖居型村庄不仅着眼于生计之需,更重要的,它是寄托生命意义的精神家园。在栖居型村庄里,道德自律,村规民约可行,风俗习惯良善,从而保证村民合作能在比较理性的层面持久展开,邻里关系融洽,人际交往紧密,社会关系网络得到延展。因此,只有当乡村中的各种组织资源得以盘活,乡村公共事务和文化活动的开展得到相应的组织支撑,村庄中人们的公益心和文化需要才能有效满足,村庄才能富有意义感。

结语:共同体迷思与社区重建

作为传统“村落/聚落”的社区已淡出当今视野,今天我们谈及社区这个概念时一般不是在共同体意义上使用,而是社会组织意义上的。但是,社会结构发生从社区向组织的转型并不意味着社区共同体与当代社会彻底疏离。从社区走向组织是连续性与断裂性的统一。组织应对现代社会变迁自有其优势,但缺陷也是明显的,例如组织有利于个体实现利益诉求,却无法解决个体意义归属问题;组织可以形成秩序,但无法拯救道德。反之,社区作为人类生活最古老的共同体形式,具有天然首属群体的意义归属功能和道德教化功能。即使是全球化的当今社会,时空融合并没有彻底消除充满地方性色彩的社区形式,社区反而因其自组织功能成为现代组织社会的必要补充,并且因其可以弥补国家行政干预范围过窄造成的管理真空,发挥着社会稳定器的功能。在发达国家,社区复兴运动本身就是在20世纪初组织社会已趋成熟的背景下兴起的。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长期社区生活历史传统的社会,农村社区重建,同样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可以满足农民组织化资源需求,重构农村生活世界的图景;另一方面,可以推动合作,整合外部资源投入与乡村内部资源积聚,使外生发展与内生发展互相协调,从而推动农村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