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家收支问题研究(1949~195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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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土地改革与发展合作经济组织

土地改革是新中国成立之后开展的一场声势浩大的生产关系变革运动,通过土地改革,根除了农村原有的封建剥削势力,3亿多无地和少地农民无偿分得约7亿亩土地,以及大批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确立了农民个体经济所有制。农民在自己的土地上劳动,生产积极性高涨,促进了农民收入水平的提升。但由于农业生产力落后,单家独户的小农依靠自身很难完成农业生产全过程,与此同时,农业剩余较少,提供给市场的农副产品难以满足国家工业化的需求,由此中共借以发展各种合作经济组织来解决农业与工业化的矛盾,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农户收入水平的增加。

一 土地改革

(一)土改前的农村经济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旧中国是一个落后的农业国,1949年农村人口占全国人口的89.4%;农业总产值占全国工农业总产值的70%;农业净产值占工农业净产值的84.5%;农村经济受封建土地制度的束缚和长期战争破坏,生产凋敝,交通梗阻,滞塞、物价飞涨,农民生活十分困苦。农业生产力中的主要动力耕畜比抗日战争前减少16%;主要农具减少30%;江河滨湖堤岸长年失修,森林草原植被破坏,自然灾害加重,导致农业生态环境日益恶化,许多地区耕地荒芜,农业耕作粗放、施肥量减少,土地生产率下降。1949年与抗日战争前最高产量比较:粮食生产量下降24.5%,棉花产量下降47.6%,油料作物产量下降60%以上,桑蚕茧下降86%,茶叶下降86%,生猪年末存栏数下降26.5%,羊下降32.3%,水产品下降30%。1949年我国人均粮食448斤,棉花1.64斤,广大农民处于食不果腹、衣不蔽体的艰难之中。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业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1页。

旧中国一般土地占有关系是,占乡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和富农,占有70%—80%的土地,而占乡村90%以上的贫农、雇农、中农以及其他劳动人民,却总共只占有20%—30%的土地。也就是说,乡村中90%的土地是中农、贫农及一部分雇农耕种的,但他们只对一部分土地有所有权,对大部分土地则没有所有权。刘少奇:《关于土地改革问题的报告》(1950年6月14日), 《刘少奇论新中国经济建设》,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版,第156—157页。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重要生产资料,土地占有关系决定农家收支状况。关于近代农户收支情形,一些学者的研究认为,长期以来,近代中国农民入不敷出,生活贫困已成定论。关于近代农户收支情况的研究,主要代表性成果有章有义:《近代中国农民生活程度的变迁趋势》, 《明清及近代农业史论集》,中国农业出版社1997年版;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中华书局1992年版: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周中建:《20世纪二三十年代苏南农家收支状况》, 《中国农史》1999年第4期;李金铮:《近代长江中下游地区农家收支对比及其相关因素——以20世纪20—40年代为中心》, 《学海》2002年第4期;郭谦、王克霞:《20世纪二三十年代山东农家收支状况及其影响》, 《山东经济》2006年第6期;李学昌、董建波:《1940年后期常熟农家收入水平及其相关因素》, 《史林》2006年第5期。

(二)土地改革

解放初期,我国广大新区新区,即新中国成立后尚未进行土地改革的地区。农村,其主要矛盾依然是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为了解决这个矛盾,变革长期阻碍农村生产力发展的封建土地占有关系,中国共产党在新区广大农村地区发动了亿万农民参加的土地改革运动,不仅在政治上推翻了地主阶级的统治,而且在经济上废除了封建的土地制度,使3亿多无地和少地的农民无偿分得了约7亿亩土地,以及大批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使农民免除了每年给地主交纳3000万吨以上粮食的地租。生产关系的变革解放了农村生产力,由于农民是在自己的土地上进行耕种,劳动热情高涨,农业得到快速恢复。

1955年春耕前,由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在全国25个省、自治区进行了1954年农家收支调查。这次调查事先设计了抽样调查统一方案,在调查中共调用在职干部5000人,在824个乡村中调查了16468户农户,调查完毕后整理汇总出23个省、自治区15432户的调查资料资料包括的23个省、自治区共15432户农户是:河北(1019户)、山西(839户)、热河(500户)、陕西(1000户)、山东(1054户)、河南(993户)、辽宁(500户)、吉林(537户)、黑龙江(698户)、内蒙古(278户)、甘肃(600户)、青海(200户)、江苏(500户)、安徽(984户)、浙江(640户)、湖北(700户)、湖南(697户)、江西(598户)、四川(1140户)、广东(816户)、新疆(140户)、贵州(500户)、福建(499户)。同时,该资料仅对抽样农户1954年的收支状况进行了调查,缺乏一个纵向的比较。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编《1954年全国农家收支调查资料》(1956年5月),广东省档案馆:MA07-61·222。,汇总后又经过审核、研究,因此这份调查资料应该是我们研究1949—1956年农家收支的重要依据。该调查显示,全国土改结束时各阶级占有耕地情况如表1-2所示。

表1-1 全国土地改革前各阶级占有耕地情况

注:1.户数、人口、耕地总数是用1950年农业生产年报资料,各阶级数字是根据各地区土改前各阶级比重推算的。2.土改前各阶级是指土改前三年的阶级成分。

资料来源: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1年版,第410页。

表1-2 全国土改结束时各阶级占有耕地情况 单位:%

资料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局:《1954年全国农家收支调查资料》(1956年5月),广东省档案馆,MA07-61·222整理。

土地改革的目的是解放生产力和发展生产力,因此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六条规定:“保护中农(包括富裕中农在内)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保护富农所有自耕和雇人耕种的土地及其他财产,不得侵犯。”因为土地改革后,中农、富农占农村人口较大比重,贫农也希望上升为中农、富农。如果在改革中侵犯中农的利益,破坏富农经济,那么不仅富农恐慌动摇,即一般中农、富裕中农及土地改革后由贫农上升的中农,也会对生产不积极。一般雇农更会保持以贫穷为光荣的旧思想,想吃斗争饭,反而不积极生产,这种结果,对生产是极不利的。

在土改过程中及土改完成后,为保证农业生产的恢复与发展,各地政府还及时发布发展生产的政策,如1950—1952年,中南军政委员会每年均发布了“发展春耕生产十大政策”,如1950年该政策规定:“保证雇工自由”“保证借贷自由”。华东军政委员会于1951年2月也颁布了“发展农业十大政策”,规定“保护农民已分得的土地及财产,不得侵犯。”“借贷自由,有借有还,利息由双方自行议定,并奖励城市资金下乡,保证其合法经营及利益。”“允许富农经营发展,劳动雇工自由,工资待遇应根据两利原则和政府法令双方协议。”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454—456页。

到1952年年底,新区土地改革基本结束,是年全国粮食作物产量达到3087.88亿万斤,其中稻谷的产量1368353亿万斤,分别超过新中国成立前粮食作物最高产量(2773.96亿万斤)11.32%,稻谷最高产量(1146.82亿万斤)19.33%;棉花产量达到2607.40万担,超过新中国成立前最高产量(1697.60万担)53.59%。农业部计划局编:《农业经济资料手册》,中国农业出版社1959年版,第94、98页。

二 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组织

土地改革后,由于农业生产落后,单家独户的小农很难完成农业生产全过程,而互助合作对缓解农户生产困难能起很大作用。在人民政府倡导下,农业生产互助组织得到迅速发展。

旧中国是小农经济占统治地位的国家,个体农民由于生产力低下,畜力和生产工具缺乏,为了不使生产中断,维持其生活,历来就存在劳动互助的习惯。这种互助合作产生于原始社会瓦解阶段农村公社之时,一直延续到近代。旧时的互助合作特点是规模小、临时性和不固定性,“参加的阶层大多数是有农具而缺乏劳动力的中农和有劳动力但缺乏农具的贫农,而以占有农具的中农为中心,有钱雇工和有充足农具的富农很少参加。”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518页。同时,这些互助合作只限于本族和至亲好友之间,其范围极其狭隘,越是复杂的劳动互助这个特点就越明显。旧时农民中的互助合作对于缓解畜力紧张、调剂劳力、适时抢种和抢收等都起了重要作用。同时,这些互助形式是农民自愿、自发组织起来的,所有参加互助的农民的福利均有所提升,因而是一种帕累托改进的制度安排。

土地改革后,农民虽获得了土地,但是,由于牲畜、生产工具的普遍缺乏,依靠农民独立的家庭经营,很难完成农业生产的全过程。而互助合作可以发挥“组织起来”的优越性,逐步克服了几千年来小农经济分散经营的弱点和困难,对于缓解农户生产困难能起很大的作用。因此,在中国政府的倡导下,农民进行互组合作,使农业生产互助组这一组织形式得到迅速发展。

在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发展初期,大多数是根据自愿互利原则自发建立起来的,均能做到及时播种和耕作,比单干农民多打粮食。据河南省几个典型互助组的调查,农民组织起来后,可省工1/3,可节省一套农具,并能做到比单干农民增收一成,生活水平上升比单干农民快。又如湖南省汉寿县第五区福和乡何贵芳互助组,在生产上获得了远远超过单干农民的成效:全组58.5亩水田,总产量达到41410斤,平均亩产为735斤,较同期本乡单干农民平均产量的600斤,高出22.5%;全组30亩棉田,总产量8108斤子棉,平均亩产270斤,较同期本乡单干农民平均产量的180斤,高出50%;在副业方面,全组挖藕、种菜、纺纱等收入折合稻谷1825斤,捕鱼获利80多元,此外,全组养猪10头、鸡鸭153只,其收入大都超过往年。正是在这些互助组的示范作用下,原来对组织互助抱有怀疑态度的农民,也积极参加互助组织。如湖北浠水县纱帽乡农民,1952年在徐定学互助组的影响下,发展了100多个互助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农村经济体制卷,第538、587页。

1949年10月到1953年10月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召开,是农业合作社试办阶段。1950年年中全国仅有19个农业合作社,1951年年中,合作社发展到130个,参加农户达1618户,到该年年底合作社发展到300余个。1951年秋,在召开的全国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上形成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会议的决议》(草案)正式提出: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农业生产互助运动的高级组织,比互助组更优越,是我国农业走向社会主义的过渡形式。到1952年上半年,合作社发展到3634个,入社农户57188户。1953年3月,中央决定合作社仍停留在重点试办阶段,老区一般是县级试办,新区则以省、专区两级试办。据1953年11月统计,全国合作社发展到14000个,入社农民达27.3万户,占参加互助合作农户总数的0.57%,约占全国农户总数的0.024%。这个阶段的合作社数量不多,且属于试办性质,总的来说,还是成功的。这主要表现在合作社的生产和收入一般高于互助组和单干农户,据当时的普遍反映,合作社成立的第一年农产品产量就比当地互助组增产10%。如据华北、东北两区40个合作社的统计,1951年,各社单位面积平均超过当地互助组16.4%,超过单干农民39.2%。农业部农政司:《目前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中的一些问题》,参见中南军政委员会农林部编《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运动参考资料》,1953年1月20日。1953年10月,中共中央农村工作部召开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会议期间,毛泽东两次召集农村工作部负责人谈话,毛泽东根据“一五”计划头一年即出现粮食供应紧张和合作社取得的增产成绩提出,小农经济与社会主义工业化不相适应,要求各级党的一把手亲自抓社会主义农业改造大事,县、区干部的工作重心要逐渐转移到农业生产互助合作这方面来。全国第三次互助合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关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传达贯彻,与粮食统购统销政策、党在过渡时期总路线的宣传教育,在1954年年初同时展开。因而,在中国很快掀起了一个大办农业合作社的热潮。到1954年年底,全国农业合作社发展到48万余个。在农业生产合作组织内部,农民通过人力、畜力、农具的联合,有利于克服个体农户劳力、畜力、农具不足的困难,进而有利于发展农业生产。

建社初期,合作社得到党政有关部门的大力扶持和帮助,如1952年2月,中南局就反映,在1952年试办社时,一般合作社的贷款就很多,最多的达3500元,以致“因政府扶持过多,群众眼红,有为争扶持而组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农业委员会办公厅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上册,中央党校出版社1981年版,第146—147页。这些农贷用于合作社购买牲畜、大车、改良农具及肥料等,避免了农贷过于分散零星及转为消费。

农业合作社是农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自愿结合的一种经济组织,因此,在农业合作社筹集资金时,必须贯彻自愿互利的原则,做到既不使贫农吃亏,又不损害中农的利益。要实现自愿互利,在组织生产时就必须采取股份基金制的办法,大家合理平摊股份基金,交社作为大家进行共同生产所需的基金。但是,很多贫农以及部分新、老中农中的下中农经济力量还很薄弱,他们在开始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时首先会在经济上遇到困难,一方面是负担农业社当年生产费用的平摊价款,另一方面是负担已折价归社的主要生产资料平摊价款。这些困难如不能很好地加以解决,就不能提高贫农社员在社内的政治和经济地位,或会因为照顾贫农而产生损害中农利益的偏向,而这对于加强农贫农、中农之间的团结,鼓励中农向社投资及巩固、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都是不利的。

贫农和中农在农业合作社中彼此关系上的主要问题,就是土地和生产资料的报酬多少问题(当然还有分配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就要求坚决贯彻互利原则,不使贫农或中农任何一方在经济上受到损害。因此,除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如果转归农业合作社集体所有,就需要按照公平合理的市价给予报酬,不能无偿归社,而且价款偿还期限不能过长。中农由于占有较多的生产资料,故在合作社中的投资较贫农多,因而中农最关心的问题除折价合理之外,就是这种生产资料的价款何时归还以及贫农是否均摊。贫农由于家底较薄,同中农均摊这些生产资料有困难,因此也就会影响贫农入社积极性以及在社内的经济和政治地位。

针对当时情况,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农村信贷工作提出:“为了保证贯彻互利政策,加强贫、中农之间的团结,对交不起生产投资及股份基金的贫农,原则上不予减免,可给予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关于当前农村信贷工作中几个主要问题的报告》(1955年1月22日),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53—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中国物价出版社2000年版,第346页。毛泽东也指出:“对于贫农,国家要贷点款,让他们腰杆硬起来。在合作社里面,中农有牲口、农具,贫农有了钱,也说得起话了。”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的讲话》,参见国家农业委员会编《农业集体化重要文件汇编》(1949—1957),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年版,第331页。1955年6月2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发出《关于办理贫农合作基金放款的通知》,该通知指出:“今后国家对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放款,除了基本建设放款和临时生产费用放款外,特另增设贫农合作基金放款一项,以帮助贫农解决初参加合作社时筹措入社费用的困难。”卢汉川主编:《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1986年10月,第86页。此后,国家银行开始发放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按照政策规定,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对象是现有贫农及个别缴纳股份基金确有困难的新、老中农中的下中农。属于上述对象的烈士家属、军人家属、老弱残疾、劳动力缺少、经常依靠救济、偿还能力极低的贫苦社员,他们大都是现有贫农中的极贫户,在缴纳股份基金有困难时,不但应贷给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帮助解决,并且由于他们经济上升缓慢,偿还能力较弱,在贷款期限上还给予适当照顾,酌予延长。对于过去小商贩或城市贫民,现在已入社参加农业生产,其经济地位处于现有贫农状况者,在缴纳股份基金有困难时,也可以贷给贫农合作基金贷款。至于经济上并未下降的中农(上中农)临时缴纳股份基金有困难时,不能贷给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但可贷予一般贷款给予短期周转。贫农合作基金贷款面一般在参加农业生产合作社户数的30%左右,如山西省77个农业社的调查统计,1955年,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共批准贫农1129户,新中农299户,贷款户占总户数的25.1%。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在帮助农业合作社合理确定股份基金的基础上放好贫农合作基金贷款》, “农村金融”编辑委员会编:《做好贫农合作基金贷款积极支援农业合作化运动》,财政经济出版社1956年版,第50页。

贫农合作基金贷款于1955年7月各地开始试点发放,到1957年共放出7.3亿元,约帮助4000万户贫农和下中农(约占当时全国农户1.1亿户的36%)缴纳了入社股份基金。从1957年就有些社员开始陆续归还,到1958年8月,共收回1.2亿多元。卢汉川主编:《中国农村金融历史资料(1949—1985)》,1986年10月,第87页。从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占各项农贷的比重来看,据统计,截至1956年10月底,该年全国累计发放农贷31.3亿多元,其中用于农业社基本建设和生产费用贷款占49.7%,社员个人及个体农民生产、生活贷款占18%,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占19.3%,国营农场贷款占10.7%,渔牧业贷款占3.3%。《中国人民银行总行1956年农贷工作总结和1957年农贷工作意见》(1957年3月15日), 《1953—195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第429页。由此可见,当时贫农合作基金贷款占各项农贷中所占比重较高,有力地支持了农业合作化的发展。

1955年12月21日,毛泽东在《征询对农业十七条的意见》中提出,农业合作化的速度,要在1956年下半年基本完成初级形式的建社工作,入社农户达到80%—85%,合作化的高级形式,争取于1960年基本上完成,或缩短一年,争取于1959年基本完成。1956年1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的《1956年到1967年全国农业发展纲要》又要求合作基础较好并已经办了一批高级社的地区,在1957年基本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其余地区在1958年基本完成高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

紧跟着大办初级社的热潮,又出现了并社、升级的高级化热潮。到1956年年底,入社农户已达到11783万户,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6.3%,其中参加高级社的农户占87.8%,基本上完成了过渡时期总路线规定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任务。农业集体化完成后,原有单个农户被纳入一个个生产合作社中,必将对缓解农户生产中的各种困难起一定的促进作用,进而会在一定程度上提升农户尤其是贫困农户的收入水平。

三 发展农村信用合作组织

(一)1949—1954年农村信用合作组织的发展

中国乡村合作社是从20世纪20年代初华洋义赈会办理河北信用合作事业开始的,直至1927年国民政府成立以前,河北信用合作社的发展一直独放光芒,而南方只有少数合作社成立。国民政府成立以后,其他省份尤其是长江中下游地区有了较快发展。民国时期,就合作社的推动力而言,一是政府自上而下的推动;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的支持;三是乡村赈济团体和乡村建设团体的推动,而在1937年以后,最后一种力量基本消失。民国时期,虽然农村信用合作社这一现代金融组织有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是,由于其力量微弱,再加上经营管理中的种种弊端,未能取代传统借贷尤其是高利贷的优势地位,在农民的借贷来源中传统私人借贷仍占据重要地位。据调查,20世纪三四十年代,湖北、湖南及江西农户各种借贷来源中私人借贷平均在40%,最高年份竟达到70%左右。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49页。由于受政权更迭的影响,新中国成立前夕,国民政府在乡村推行的信用合作社消失殆尽。

在革命根据地,早在1944年的时候,陕甘宁边区就有88个供销合作社根据群众需要在社内附设了信用部,兼营信用业务,到1947年,在解放区已有880多个信用合作组织(社和部)。但由于战争、物价不稳等因素影响,到1949年差不多都停办了,仅剩20多个勉强维持。

新中国成立后,受减租减息及土地改革的影响,农村私人借贷处于停滞状态。当时的农村民间借贷主要是农民为了应付一年一度的饥荒或其他生活费用的临时支出,私人借贷的停滞使农民很难渡过难关,埋怨“四门紧闭,借不到钱。”对此,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一是积极倡导自由借贷,二是增加国家农贷,三是试图通过发展各种形式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组织来组织农村闲散资金,使农村居民之间相互调剂资金有无,以此来活跃农村金融,解决农民生产生活困难,促进农村经济恢复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可分为两个阶段。1950—1953年为试办阶段,1954年起为大发展阶段。1950年6月国家统一财经之后,物价稳定,部分地区进行土改为开展信用合作创造了条件。此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首先联合全国合作社总社在华北地区开始试办信用合作社,1950年年底河北、山西等省组织信用社105个。另外,还有439个供销社内建立了信用部及33个信用小组。1951年5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第一届全国农村金融会议,提出了信用合作工作是农村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之一。到1951年年底,全国就有了538个信用合作社,比1950年增加了4倍多,信用部达到953个,比1950年年底增加1倍多,信用小组达到542个,比1950年年底增加15倍之多。1952年部分地区的重点试办进入普遍发展,到1952年年底,信用合作社达到2271个,信用部1578个,信用小组16218个。1953年,人民银行总行在布置农村金融工作中提出逐步推广信用合作社与高利贷作斗争,本年年底达到9418个社,组织社员即达597万人。信用部达到2069个,信用小组为3994个。1954年3月人民银行总行召开了全国信用合作座谈会,根据过渡时期总路线的精神,统一了对信用合作社的认识,推动了信用合作社的迅猛发展。到1954年年底,发展到124068个社,比1953年年底增加了12倍多,社员达到7200余万人,信用部达到2384个,信用小组发展到21281个,比1953年年底增加4倍多。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农村信用合作历年发展情况》(195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档案,Y农金局1955-长期-5。

(二)农村信用合作社发展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

随着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的发展,信用社的贷款不仅扶持农民解决生产困难,也帮助解决生活困难。1953—1954年全国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发展情况如表1-3所示。

表1-3 1953—1954年度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发展情况 单位:元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农村信用合作历年发展情况》(195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档案,Y农金局1955-长期-5。

以1954年信用社自有股金加存款金额为287707100元,平均每社为2320元,如把信用部存款余额4302500元和信用小组的存款余额2957200元加上,则信用合作组织1954年保持的资金力量为294966800元。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农村信用合作历年发展情况》(195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档案,Y农金局1955-长期-5。

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农村信用合作社,一方面是群众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吸收了农村中的闲散资金,再按照政策和社员群众的需要贷放出去,以促进农业、手工业生产的发展,解决农民日常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又和国家银行的农村金融机构组成统一的农村金融网,在国家银行领导下,根据国家金融政策进行业务活动,向农村高利借贷作经济斗争。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并开展业务活动,与农民的金融联系逐渐趋于密切,在农民各种借贷来源中的比重呈上升趋势,部分替代了私人之间借贷。如据湖北、湖南、江西三省10个乡的调查,1952年、1953年在农民借贷款项来源中,信用社所占比重分别为7.18%、26.73%;广东7乡,1952年、1953年在农民借贷来源中,信用社所占比重分别为7.01%、10.60%。中共中央中南局农村工作部:《中南区1953年农村经济调查统计资料》(1954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SZ-J-517。又如江西省余干县,1951—1954年,在农民借贷来源中信用社所占比例分别为0.7%、24.6%、25%、35%。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农村信用合作历年发展情况》(195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档案,Y农金局1955-长期-5。另据河南省26个村的调查,1951—1953年,在农民借贷来源中农村信用社所占比重分别为12.71%、7.41%、11.45%(其绝对数较1951年增加26.6%)。河南省农村工作部经济调查办公室:《河南省农村经济调查报告》(草稿)(1954年5月),河南省档案馆,J11-1-55。

同时,由于信用社的利率一般稍高于银行利率,并参照当地的自然利率,但比农村私人借贷的利率要低,随着业务开展,利率呈下降趋势。从全国来看,如表1-4所示。

表1-4 1953—1954年农村信用合作社存贷利率变化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农村信用合作历年发展情况》(195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档案,Y农金局1955-长期-5。

由于信用社的利率水平较农村私人借贷的正常利率水平低,一定程度上对农村私人高息借贷产生了冲击,带动了农村私人借贷利率水平的下降,致使私人借贷中的借贷形式发生了变化,即高息借贷呈下降趋势,低息借贷和互助性质的无息借贷逐渐增加。如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全国各地的典型调查材料,如表1-5所示。

表1-5 农村信用合作社建立前后私人借贷利率下降典型调查情况

资料来源: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总行关于私人借贷及高利贷情况的综合材料及各地典型调查》(195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档案,Y农金局1955-长期-5。

在农村合作社建立后当地私人借贷利率发生了很大程度下降。从对其他几个省份典型调查看,在建立了信用合作社的地区,私人借贷利率也呈下降趋势。如山西左权县寒王镇未组织信用合作社前,私人借贷月息8分,信用社成立半年后,就逐渐降低到2分;武乡县上广志、壁唐等村已使绝大部分私人借贷利息接近信用社的利息。《我省农村信用合作社事业大发展 已有近千个信用合作机构》, 《山西日报》1952年6月4日第2版。又如陕西宝鸡县文厂乡的调查,1952年有高息借贷者9户,贷款年均余额120余元,利率20%—50%,1953年增为18户,贷款年均余额500余元,1953年信用社成立后,先后帮助42户贫困农民还高利借贷823元,有力打击了高息放贷,目前已无高息放贷者了。《陕西省农村调查》, 《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时到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山西省档案馆,21-8-1-2。长沙县草塘乡,建社后(1954年)私人借贷利率由过去的月息2—4分降到月息2分以下。湖南省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长沙县草塘乡经济情况调查材料》(1955),湖南省档案馆,146-1-166。江西省余干县,1951—1954年随着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农村私人借贷的利率不断下降,一般高息借贷利率(月息)由1951年的30%下降到1954年的10%,互利性质的一般借贷利率由月息1.5%下降到1.2%。与此同时,农村私人借贷中高利借贷所占比重也由1951年的86.46%下降到1954年的25.71%。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农村信用合作历年发展情况》(1955),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档案,Y农金局1955-长期-5。浮梁县益田乡,自1952年信用社成立以来,私人借贷利率由1952年最高的月利6%降至1954年最高月利4%。江西省省委调查组:《浮梁县益田乡调查报告》(1955年10月),江西省档案馆,X006-2-11。吉安县淇塘乡,自1952年5月成立信用社以来,高利贷(以月利超过5%为界限下同)的变化情况是:1953年放青苗每担3.8—4元,现金月利为15%,1954年放青苗每担4—4.5元,现金月利10%,1955年现金月利10%,总趋势是随着信用社的发展而下降。据乐家庄全村66户调查,1953年借高利的有21户,占全村总户数的31.85%,借青苗43担,高利贷170元以上;1954年借高利的13户,占全村总户数的19.6%,借青苗12担,高利借贷90元左右;1955年借高利的户数5户,占全村户数的7.57%。江西省省委调查组:《吉安淇塘乡典型乡社的调查报告》(1955),江西省档案馆,X006-2-11。又如据广东省4县12个信用社的调查,凡已建立了社的乡,高利借贷则大大减少甚至完全消灭。如龙川县富围乡1952年春荒全乡共借猪肉410斤,1953年1月组织信用社后没有人借猪度荒,完全消灭了高利借贷。汤湖乡中塘村1952年未建社前全乡120户,借高利的有30多户,共借出猪肉400多斤,1953年信用社成立后,只借过10担谷,完全没有借猪肉的了。华南分局农村工作部第三处、广东省人民银行农金科调查组:《台山、龙川、中山、南海4县12个信用合作社情况的调查综合报告》(1954年1月),广东省档案馆,204-5-39。

由于农村信用合作社是农民自己的信用合作组织,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发展并展开业务,对促进农业生产和副业、手工业发展,对帮助和解决农民生活困难具有重要的作用。

据调查,1954年上半年,山西省2762个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465万元,计帮助购买牲口13000多头、各种肥料426万斤、种子44万斤、牲口饲料34万斤、大小农具17200余件、大车1700余辆、猪牛9000余头,并解决了24000余户贫困农民的口粮、疾病等困难。中国人民银行农村金融管理局:《四年来信用合作社工作报告》(1954年9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档案,Y农金局1954-长期-2。又据山西省12个信用社调查,1954年贷款中,用于生产的占58.5%,用于生活的占41.5%。从作用看,以鹿家庄乡社为例,两年半以来,这个社通过贷款扶持群众购买和调换牲口120头,修理和购买大车72辆、水车3部、新式步犁6张,修建水井5眼,其他农具373件,买化学肥料3217斤、杂肥5200担等;还帮助235户解决了修房、看病等生活困难。《山西省农村调查》, 《八个省土地改革结束时到1954年的农村典型调查》,山西省档案馆,21-8-1-2。

在湖北,据湖北省农村工作部1955年7月对9个乡9个信用社(4个社是1952年土改后建立的,5个社是1953年统购统销后建立的)的调查,参加信用社的农户共计1801户占调查总户数2787户的66.17%。合作社建立后,结合生产季节,根据社员需要积极开展了业务活动。据9个乡调查区的统计,存款累计6707元,余额2306元,放款累计9321元,余额5319元,通过贷款业务,支持了社员生产和解决了社员生活困难。湖北省委农村工作部:《湖北省十二个典型乡调查统计表》(1955),湖北省档案馆,SZ18-1-154。据将台付湾等5个乡的不完全统计,贷款总户数为1505户,占社员总户数83%,贷款总额为24222元,其中农业生产贷款7149元占贷款总额29.52%,计购买肥料(折饼)86393斤,耕牛57头,种子15197斤,农具217件;生活贷款15687元占贷款总额64.76%,帮助864户社员购买粮食139071斤,贷款955元帮助89户社员医病,贷款924元解决31户社员婚丧困难,贷款573元帮助16户社员修建房屋;副业贷款1385元占贷款总额的5.72%。湖北省农村工作部:《孝感、浠水、江陵、当阳和谷城等县信用合作社情况调查表》(1955年7月),湖北省档案馆,SZ18-1-161。

在湖南,如长沙县草塘乡信用社于1954年3月成立,当年就贷出2789元,其中贷款1566元,帮助170户解决了全部或部分种子、肥料、农具、耕畜、饲料等困难;贷款507元,帮助58户购进和饲养了60多头生猪;贷款706元,帮助89户修建房屋,买进口粮,治好疾病,或讨进老婆,料理了丧事。湖南省委农村工作部:《关于长沙县草塘乡经济情况调查材料》(1955),湖南省档案馆,146-1-166。

江西吉安县淇塘乡,该乡信用社于1952年5月成立,至1954年6月入社户数共有233户,占全乡总户数的61.97%,有585股,每股2元。在1953年7月至1954年6月一年间共发放生产、生活贷款118.50元,解决了23户农民的困难,其中贫农贷款户数占贷款总户数的78.26%,占贷款总数的80.38%,中农占贷款总户数的21.74%,占贷款总数的19.62%。其中耕牛贷款占12.96%,肥料贷款占10.54%,种子贷款占4.03%,其他(生活、副业等)占72.47%。江西省委农工部:《吉安县淇塘乡农村经济调查总结》(1954年8月5日),江西省档案馆,X006-2-3。

在广东,据1954年对台山、龙川、中山、南海4县12个信用合作社调查,其中11个社统计,共贷出贷款累计142270元,其中生活贷款42908元,生产贷款65016元,副业贷款11514元(分类统计缺两个社数字)。龙川县五顶社1952年9月成立至1953年年底共贷出18631元,帮助当地农民购买了耕牛25头,肥料4400多斤及许多大小农具;1953年春荒时组织该社农民到江西挑牛骨,既解决了群众生活困难又解决了肥料问题。此外,信用社又贷给朱仙富互助组30元购买耕牛,使互助组不致因缺耕牛而耽误生产。台山半侨半农区青山社18个月来共贷给社员11000多元,不仅解决了群众生产生活困难,且经常有3000元存入国家银行。较坏的社如龙川汤湖社,自1953年2月成立至1953年年底共贷出3896元,贷款农民共254户(占该乡总户数的37%),其中贷款买耕牛16户,养猪67户,购买农具4户,医病、埋葬、生育34户,挑担、烧石灰等119户。其他各社贷出款数解决群众困难比汤湖社更大。华南分局农村工作部第三处、广东省人民银行农金科调查组:《台山、龙川、中山、南海4县12个信用合作社情况的调查综合报告》(1954),广东省档案馆,204-5-39。

从上述各省农村信用社调查情况看,随着信用社的建立及业务的开展,确实解决了农民生产、生活上的诸多困难。尤其是农民日常生活中的口粮、房屋修建以及婚丧嫁娶等借贷需求,信用社都给予了一定程度解决。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尽管由于力量弱小,存在诸多不足,但它在农村金融网中不仅增加了农村资金,对抑制高息借贷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还是新中国乡村借贷关系转型与现代化的重要标志。与民国时期的农村信用合作社比较,此时建立的信用合作社的主要不同点在于:其一,发展动力上,不再主要是由自上而下的力量所推动,而是自下而上与自上而下多种合力推动的结果。其二,资金来源上,不再仅仅依靠银行等外部资金注入,很大程度上其资金更多地来源于农民存款、股金。其三,放款对象上,由于民国时期合作社不是由农民积极参股,未实行民主管理,多数合作社被地主、富农、保甲长、豪绅把持,因此,合作社的农贷资金绝大部分被少数几个人瓜分,绝大多数贫苦农民得不到或者只能得到微乎其微的农贷资金。与此相反,新中国成立后,信用合作社由于领导力量掌握在以中农、贫农为核心的劳动群众手中,其借贷活动更能惠及广大的劳动群众。其四,贷款用途上,此时的信用合作社贷款不仅用于农业生产经营,还力图解决农民的生活困难。

在中国乡村借贷体系中,传统的私人借贷始终处于主导地位,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逐渐打破了这种格局。在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领导下组织起来的信用社,与国家银行的农贷以及传统的农村私人借贷构成了三个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向农户提供了多层次金融供给。一方面,它是群众自己的合作金融组织,吸收了农村中的闲散资金,再按照政策和社员群众的需要贷放出去,促进农业、手工业生产发展,解决农民日常生活困难;另一方面,又和国家银行的农村机构组成统一的农村金融网,它在国家银行的领导下,根据国家的金融政策进行业务活动,向农村高利借贷作经济斗争。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毫不讳言有助于改进农户的收入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