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征地拆迁矛盾与社会认同的关系研究
一 社会认同理论与征地拆迁矛盾
社会认同以自我分类为前提,而自我分类又是建立在民族、阶级、职业、性别等基础之上,“权力和地位关系”是人们对于自我和他人进行分类的重要社会事实。近年来不断扩大的征地拆迁矛盾不仅仅是由于利益的分化而造成的,与拆迁户群体强烈的内群体认同,与卡斯特所提出的抵制性认同也有着重要的关系。
根据社会认同理论的研究可以得出以下几条与征地拆迁矛盾扩大化相关的结论:首先,在征地拆迁过程中,按照政府官员、开发商、拆迁户(农民)的社会角色划分是人们的一种最基本、最常识性的认知机制,暂且不论这种认知机制的对与错、是与非;其次,在征地拆迁的整个过程中,人们对“内群体”与“外群体”的划分是十分明确的,正是各自明白对方群体的心理和行为反应,人们会更加强调内群体与外群体之间的差异和每个群体内部的同质性,同时,由于涉及群体资源,矛盾的扩大和冲突的升级都是“内群体”偏袒自身利益的一种表现;再次,征地拆迁过程中拆迁户群体相对剥夺感的形成是通过社会比较来完成的。总之,征地拆迁矛盾的扩大与升级和社会认同的形成过程有着密切的关系,而这一点往往被经济学者和法学家所忽视。经济学者一般对于征地拆迁矛盾解决中的利益补偿项目计算比较精细,对农民未来的生活成本和职业压力考虑也很到位,但受制于各个地区的经济差异,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利益补偿很难和发达地区相比,横向比较形成的“相对剥夺感”往往并不能化解矛盾,反而诱使矛盾加剧,因此,加大经济利益补偿并不是征地拆迁矛盾最终化解的真正有效办法。
作为一种研究视角,社会认同能很好地理解征地拆迁过程中农民与政府、权力与利益、内群体与外群体之间的矛盾关系,因为社会认同所蕴含的内容既包括了人们的身份、地位、利益内容,又包含着社会关系的特征,社会认同是人们在特定的社会历史情境下,运用所在地域的集体记忆、个人梦想、权力体系等材料建构出来的“一致性”,征地拆迁矛盾的化解同样离不开社会关系和社会认同力量的重建。
近年来不少学者试图给征地拆迁矛盾进行定性,认为征地拆迁矛盾是利益矛盾,而非社会根本性的矛盾。事实上,由城市化运动而引发的征地拆迁矛盾,征地拆迁尽管是一种非自愿性拆迁,但面对不可抗拒的城市化浪潮和处于绝对优势的地方政府,失地农民本意上并无挑战国家政权的动机,而是为了改进自己的生活或解决个体未来生存与发展中的一些具体问题。快速的城市化转型打破了乡村社会原有的平衡体系,无论是政府权力还是社会规范对农民的约束效力在征地拆迁过程中都迅速丧失或减弱。因为土地的征用使得农民对土地赔偿的预期和欲望不断膨胀,对政府出台的各种文件和法律条文约束不胜其烦,当失地农民的欲望越来越不容易得到约束和控制之时,矛盾的爆发就在所难免。
涂尔干曾指出社会变迁造成社会规范的紊乱,社会成员就变得越来越难以控制。与涂尔干有着类似观点的亨廷顿也曾指出:如果一个社会变迁规模很大,且这些变迁所带来的社会变化不能被及时消化,就很容易激化社会矛盾。
从社会变迁出发,到底是什么机制导致了征地拆迁矛盾频发?关于这一点,笔者认为至少可以从四种角度加以分析。第一,社会变迁导致了新兴意识形态的生成,随着中国农民整体文化水平和阅读能力的提高,失地农民对自由、权利的意识主张不断高涨。第二,被动现代化过程中的失地农民由于“相对剥夺感”的增强,容易形成“挫折—反抗机制”。格尔(Gurr 1970)提出“相对剥夺感”概念是为了解释社会变迁引起的大众心理变化,这种大众心理的变化对社会稳定机制产生了不同的影响。所谓“相对剥夺感”是指每个人都有某种价值期望,而社会则有某种价值支付能力,当社会变迁导致的社会价值支付能力小于个人的价值期望时,人们就会产生相对剥夺感。相对剥夺感越大,越容易形成对社会有破坏性影响的集体行为。格尔所指出的三种类型的相对剥夺感,即递减型相对剥夺感、欲望型相对剥夺感、发展型相对剥夺感在征地拆迁矛盾中都有所体现。第三,社会变迁导致了社会结构的变化,城市化运动和现代化进程的加速导致了传统乡村社会化的解体和大众社会的兴起,可以看到组织征地拆迁集体行动事件的动员者并不是传统乡村社会的权威和有威信的人,往往是那些反传统、反权威的“村中人”,他们对政府的补偿政策有着明确的预期,有着一套以成功为目标的策略,并且经常通过不合作或“不符合常规”的表演性行为获得媒体的注意和中央政府的重视,而这正是大众社会兴起的一种初级表现。第四,社会变迁为地方政府提供了政治动员的机会,但传统中国乡村社会的结构是一种建立在儒家伦理基础之上的纵向等级结构,农民缺乏横向互动形成大众社会的习惯与经验,恰恰就在传统乡村社会即将解体之时,共同体成员为了统一的利益目标而聚合到一起,形成一种集体的、大众的对抗性力量。作为当代中国乡村社会中的农民大都是受过教育的、有文化的、理性的社会成员,但随着征地拆迁事件,社会成员聚众密度的增大,身处其中的个体思维和行为方式将渐趋一致,变得冲动和非理性,成员的集体性非理性行动正是征地拆迁矛盾发生的常态表现之一,也是地方政府最感头疼的事,聚众到地方政府办公室闹事,不耐心者的冲动事件频频发生,“一蹴而就的信念”使得征地拆迁矛盾往往直接通过到中央上访来获得快速解决的通道。
梯利认为一个成功的集体行动是由以下六要素决定的:参与者的利益驱动、参与者的组织能力、组织者的动员能力、个体加入集体行动的阻碍或推动要素、形成集体行动群体所具有的力量,运用这六要素大致可以厘清征地拆迁矛盾中集体性发生的来龙去脉。在地方政府和失地农民利益对立无法解决的情况下,经济利益最大化和法律的威慑力往往是最具决定性的作用,但根据笔者田野调查资料的反馈,失地农民的斗争策略往往是灵活、理性而游离于法律之外的,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灵活地选择并运用法律条文、理性地选择行动方案、借助乡村日常生活资源构造团结文化、选择市场定价机制。如何有效地在当下制度情境和话语体系中获得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时降低制度和法律应用不当的风险,是“失地农民“在复杂的市场环境和利益格局中寻找到的最佳可行方案。失地农民斗争的主线是市场的议价逻辑,而非土地使用权和资源开发权逻辑,其认同的核心也可以定位于“市场的参与者”而非公民权利,有人将其定义为实用主义文化指导下的抗争行为,日常生计压力的胁迫往往使失地农民一般对改变国家宏大结构缺乏兴趣,“弱武器”的使用是他们抗争行动的常用手段。
当前全国频发的征地拆迁矛盾,从一定程度上来看,有弱化政府权威和政治认同的危险,但如果地方政府以正确的心态来对待征地拆迁矛盾和农民的抗争活动,来化解征地拆迁矛盾,这种影响是短期的。因为吉尔伯特的研究已经表明,“现代化过程是一个重塑中央权威并充分进行乡村动员以实现社会整合的双重过程”。梯利指出西欧国家的现代化过程也经历过政府行政权力不断扩张的阶段。正确认识国家和政府在城市化和社会改革中的重要作用,费孝通先生也曾指出近代社会变迁的特点就是有“计划性”地来完成,安宁、平静的乡村自治社会日益被外部性整合和“他治”所取代,中国社会有着几千年“上下分治”的历史传统,新中国成立后政府不断加大对乡村社会的渗透,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力量在中国政治、经济体制改革中都表现得十分突出,通过媒体的宣传,政府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扮演的积极能动角色及组织推动作用不断得到强化,当前从乡村到城市的城市化变迁很难单方面说是政府在完全主导,毕竟农民也有“城市化”的冲动,因为城市生活的舒适、便捷也是农民所向往的生活方式,“自上而下”的人为设计与“自下而上”的改革方式如何结合,才能形成一种上下合力,这种合力才是真正化解征地拆迁矛盾的内在动力。随着通信技术和信息传播业的发展,传统的社会动员机制已不能有效发挥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随着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国家和政府必须率先找出形成新的社会认同机制的方法,才能有效解决因文化和意义的缺失而造成的社会矛盾扩大化趋势。
福利渗透体系、意义系统的缺失和社会信任体系的瓦解是征地拆迁矛盾中社会分化的重要力量,中国的城市化运动是在自上而下、单一模式下完成的,解决社会分化的手段其实也相对较为单一,国家与社会的分离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规划性认同力量失效的根本症结,如何将福利渗透到乡村社会向城市社会的转型过程中?如何将建设小康社会、和谐社会、科学发展观等主流价值观作为协调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主要方向和思路?如何创造新型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体系为城市化进程的顺利、有效进行提供制度保障?和谐拆迁并非不可能,而在一个威权式的国家中,地方政府来自中央政府的压力非常大,没有循序渐进、规划合理的城市化步骤就不会有城乡一体化的共同繁荣与和谐稳定。
卡斯特认为认同是可以变化和建构的,而“规划性认同”的形成过程实际上是在网络化、全球化、城市化的特定历史情境中,建构出来的、为当代人所共享的“意义”生成过程。从抗拒性认同到规划性认同的转变,其根本目标是使整个社会成员的价值观保持一致,地域的文化特质是建构认同和意义的基础,具有其他外来文化和意义不可替代的作用,快速的城市化变迁所造成的文化断裂、社会失范是征地拆迁矛盾频发的一个重要原因,而利益性、结构性变迁的因素一直是人们解释这场社会变迁所造成的“社会冲突”的重要原因,其实地域社会中初级关系的解体往往被人们所忽视,而卡斯特所强调的“规划性认同”力量恰恰来自对初级关系和原初认同的重视,对乡村社会空间(邻近地域)和时间(共同历史)进行重组,此外,不论是中国研究纠纷解决机制的学者还是基层政府官员和拆迁居民都不得不认清中国的国情和中国的现代化道路是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因为西方国家是经历了百年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中国的现代化道路必须是将“个人主义”的观念依附到对国家和集体的责任感上,在当前党中央提出的“中国梦”,其根本内涵就是“强盛的国家、兴旺的民族和富裕的个人”的依次实现,在纠纷解决过程中一味地强调个人利益的实现,是不利于国家的快速转型,当然过于强调国家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也无法使社会充满活力和创造力。只有将政府权威的合法性和法律的合法性、社会的创造性深深扎根于这场现代化和城市化的变迁过程中,而不是对传统的简单复归,才能真正实现和谐拆迁。规划性认同的形成离不开政府的动员,即指国家以及作为其人格化代表的政府在一定目标的指引下,通过运用经济、政治、法律等不同的手段将社会各独立、分散的部分及其成员构建为有机统一体或集体行动单位的过程。同时需要指出的是在规划性认同的形成过程中,虽然国家对整个社会及乡村发展的总的目标和方向是清楚的,但在具体改革路径、方式和手段等方面仍需要地方的摸索和创新,规划性认同的形成需要重视农民的需求和主动性、创造性,只有这样才有可能真正保证政府主导的“现代化”过程导向不发生实质性变化,才能在“自上而下”的“规划性认同”基础上真正处理中国现代化和城市化过程中的两难症结,也才能在学理上和实践中建构中国实现现代化的结构性基础。
正如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媒体、专家和城市文化都参与到意义的构建过程中,“拆迁户”、“失地农民”等身份的构建都是由文化建构出来的,对于个人或群体而言,认同也是多重和多元的,而这种来自于不同意义和文化体系中的认同是征地拆迁矛盾频繁的根源,法学家不断地在为农民主张权利,而经济学者也在为农民寻找生存和发展的利益空间,政治家们也在政治绩效的压力下不断地为地方发展寻找机会等,城市化的意义被不同社会行动者的行动寻找到了借口。
总之,中国正处于关键的转型时期,在此新形势下的社会认同分化,不仅关系到社会成员相互之间和社会成员对群体和社会的认可与评价,而且也涉及群体之间的认可与评价,以及群体和社会对作为个体的社会成员的认可与评价。概言之,社会认同是发生于人际间和人与社会之间的价值评价关系。社会认同不仅直接表达着个人、群体和社会三种主体的价值评价,而且还规定着人们对待他人、群体和社会采取何种态度和行为。它不仅表达着社会成员在价值观念上的差异分化,而且也能够直接引起人们社会行为的矛盾甚至冲突。
因此,社会认同理论对于转型时期出现的各种各样的矛盾的分析和解读具有很好的理论指导,对征地拆迁中的社会矛盾同样如此,而现有的关于征地拆迁的矛盾研究当中,对利益群体的社会认同鲜有系统性的研究,由此,本书基于一种社会建构论的视角,即认为社会认同有其客观的社会基础,不仅仅是一种主观的心理建构,在此视角下,本书对征地拆迁中各个利益群体社会认同分化的发生机制、展开形式、社会作用、演化趋势、整合方式等方面问题做出深入具体的研究,尝试建立一套符合中国情境、能够有效解释征地拆迁社会矛盾的理论体系,试图深化中国社会学的社会认同理论研究,为创新社会管理体制提供理论指导。
二 乡村社会的解体与征地拆迁矛盾的扩大
如果用大卫哈维的时空压缩来看待中国的工业化、城镇化、市场化进程,就会发现它们统统被压缩进乡村向城市的转型过程之中,而这一场意义深刻的转型很难由行政力量或法律力量来完成,人为改变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需要民众对改革的政策产生认同。否则政策不过是一种自上而下、强制执行的法律实践,由此在执行过程中遭遇民众反抗就在所难免,因为失地农民直观地感受到:自己不过是社会转型、城市化改革的被动承受者,现代化过程不是现代文明对传统文明的简单替代,而是现代化、城市化的理念成为人们广泛熟悉和共同分享的信念时,政策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才能真正体现。
对于中国乡村社会来说,随着户籍制的放开和城乡流动的加剧,乡土社会的封闭体系已经被打破,社会结构的变迁、文化变迁、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化是在利益—权利—文化分化的基础上发生的,这是当前征地拆迁矛盾频发的根本原因,而现代化是不可逆的,它是中国人百年来不断追逐的民族梦想。这就需要我们正确审视现代与传统更替过程中国家与社会的博弈与紧张关系,征地拆迁过程中失地农民以极端方式反抗恰恰证明了无视个体能动性的国家政策所遭遇到的社会阻力,从乡村社会到城市社会的转型是一场综合性的社会变迁,它不仅是市场经济对小农经济的更替,还牵涉到社会结构、文化模式的大规模变迁,它对中国传统乡土社会关系改造是彻底深入的,其影响也是深远的。一是以科层制为基础的官僚体制和以法律制度为基础的技术理性彻底改变了乡土社会的基础秩序;二是随着社会流动范围和规模的加大,传统乡土社会的伦理秩序逐渐解体,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正在变得待价而沽,个体不断摆脱封闭的乡土社会人际关系,而向外流动。但依照血缘关系和地域关系建立起来的乡土社会关系并未完全解体,这为失地农民形成社会认同并采取集体性的反抗行动提供了先天的优势条件,集体行动的乡村空间、社会文化基础以及新自由主义意识形态放大了个体主义、自利主义的影响,它们一起将征地拆迁矛盾放大为“无法解决的天下第一难事”。
根据文献资料的梳理,不难发现征地拆迁矛盾不断升级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个人权益意识的觉醒导致了对国家合法性的认同危机;土地价值的快速上升导致失地农民相对剥夺感的逐年增强;程序化的修法、修编工作导致了法律制度的滞后性,从而不能及时处理经济社会中出现的问题;地方政府过于依赖“土地财政效益”,由于自身利益的卷入,政府无法向社会真实、有效地公开征地拆迁信息,从而导致失地农民对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危机;近年来不断暴露的官员腐败案件也使得地方政府官员的形象大大受损,这就对规划性认同中的动员力量失效,“当面一套,背后一套”、“说得好听”等成为失地农民对地方官员不信任心态的真实写照。中国的现代化和城市化道路由于遭遇社会结构的严峻挑战,导致了人们一方面对“现代化”和“城市化”十分向往,另一方面又对“传统社会”保持着特有的情感。中国的政治和社会结构应作出怎样的调整才能既容纳和推进现代化、城市化,又能避免原有社会结构的政治权威在变迁过程中不至于流失过度,因为从乡村到城市的变迁离不开稳定的社会秩序和政府动员的力量。如果社会变迁导致传统权威产生合法性危机,而政府又为了将社会从失序的状态中拉回正轨,向传统进行“回归”必然会使中国的现代性追求丧失殆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