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研究(第3辑·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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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选择到制度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生成逻辑

王成礼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两层基本含义:一是“社会主义制度”,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属性,它是以科学社会主义基本原则为指导建立起来的制度,与我国历史上一切剥削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主要表现为人民当家做主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公有制和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二是“中国特色制度”,是指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在党的领导下通过不断制度创新所逐步形成的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或“气派”的制度。“社会主义制度”与“中国特色制度”有机结合,印证着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从制度选择到制度自信的艰难探索历程。

一 社会主义制度选择:契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

一个国家如何进行制度选择、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是由这个国家的性质、基本国情与历史文化传统决定的。什么样制度才能真正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与富强的“中国梦”。近代以来中国人民为之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探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凝聚着无数仁人志士为之奋斗的心血,是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与中国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期盼。

1. 中国社会主义制度的合法性选择

1840年的鸦片战争轰开了中国古老坚固的大门,迫使中华民族这个有着悠久历史文明的国度陷入备受欺凌的屈辱历史。选择新的制度替代落后的旧制度,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与富强就成为近代以来无数仁人志士探索和实践的主题。

要选择什么样的制度来替代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制度?一方面这种制度应具有强大的凝聚功能,能够广泛而有效地动员全社会的力量,迅速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与富强;另一方面这种制度应具有超强的包容性、融合力,不仅能兼容中国制度传统或制度惯性及吸纳世界各国的优秀制度文化精髓,而且能够防范各种外来不良因素的干扰,始终保持均衡的运行机制。

实际上,近代以来中国社会各阶级和阶层都在为这样的制度进行不断的设计与安排。1851年洪秀全领导农民起义,建立“太平天国”,颁布《天朝田亩制度》《资政新篇》等施政纲领,在近代中国历史上最先提出了改造社会的基本方案,这种以农民阶级的理想社会替代封建制度的设计,最初曾经发挥过强大的号召力,但终因其带有浓厚宗教色彩的“天国梦想”而宣告破灭。此后,康有为、梁启超掀起的资产阶级改良运动和孙中山领导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都试图用资本主义制度来变革中国社会的旧制度,实现中华民族独立与富强的“中国梦”,但资本主义制度本质上对人民的藐视,丧失了其号召民众反对封建制度的能力,终被国民所抛弃。

不管怎样,这三大救亡运动,在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上,都体现出各个阶级和阶层独特的个性和鲜明的时代特点,同时体现了历史发展的逻辑递进关系的共同特征——选择新制度改造旧制度,实现中华民族独立与富强。这些不断试错式的制度选择过程,尽管付出了沉重甚至是血的代价,但终归为后来无产阶级进行正确制度选择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

在1917年十月革命以前,近代中国制度的选择只有两种基本方式:一种选择是封建统治阶级所进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在制度点滴改良的基础上保留封建社会的根本制度,如洋务运动、维新变法与清末“新政”等,这种方式显然不会从根本上改变近代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性质;另一种选择就是采取强制性制度选择,即通过革命手段,打碎旧的封建制度,建立崭新的制度,在当时最先进的制度设计当然是资本主义制度,中国资产阶级两次运动的失败,宣告了资本主义制度选择的破灭。此时的中国已经没有可供制度选择的余地,历史发展的必然性是由偶然性构成的。正当中国人民茫茫不知所从之时,北方的俄国爆发了震撼世界的十月革命,宣告人类历史新纪元的来临。十月革命特别是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犹如黑暗中闪亮耀眼的灯光,给中国人民带来希望。“走俄国人的路——这就是结论”《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这是中国人民历经挫折和失败得出的正确结论。以李大钊为代表的先进知识分子开始学习、理解、领悟、传播马克思主义和社会主义学说,中国应当“走俄国的道路”“建立社会主义国家”已成为当时中国知识分子的共同愿景。1921年中国共产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开始旗帜鲜明地把实现共产主义制度作为自己的奋斗目标。从此在这面旗帜下,凝聚着一大批中共党员及紧跟其后南征北战的成千上万的革命队伍,为实现中华民族的独立、社会主义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强大的阶级基础。

如何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毛泽东提出了“两步走”战略:“第一步,改变这个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形态,使之变成一个独立的民主主义的社会。第二步,使革命向前发展,建立一个社会主义的社会。”《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666页。毛泽东指出了“两步走”战略之间的关系:“民主主义革命是社会主义革命的必要准备,社会主义革命是民主主义革命的必然趋势。而一切共产主义者的最后目的,则是在于力争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的最后的完成。”同上书,第651—652页。在这里毛泽东非常明确地指出了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前途是社会主义。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宣告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结束,社会主义革命的开始。在这个过渡时期,社会主义因素与资本主义因素共存并较量,中华民族面临着社会主义制度与资本主义制度的两种选择,但中国共产党凭借强大的国家政权力量,进行新中国成立初期的镇压反革命、抗美援朝、“三反五反”运动、土地改革运动及1953年开始的社会主义三大改造,使社会主义因素不断地增长并逐渐成为主导性因素,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已成为不可逆转的趋势。与此同时,苏联社会主义制度的成功经验及大力支持,使得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建立起来,“为当代中国一切发展进步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6页。

2. 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逐步确立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完成对社会主义“基本制度选择”之后,便开始了社会主义建设的艰难探索。毛泽东认为,中国可以而且应当找出一条有别于苏联、符合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建设道路。1956年4月,毛泽东在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上作出的《论十大关系》报告,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探索的先声;1957年6月,毛泽东发表了《关于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问题》一文成为社会主义建设探索中的最新成果。在这些文章中,关于社会主义制度建设成为毛泽东关注的重要话题,尤其是他最先提出了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理论。毛泽东从两个层面阐述了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的思想:一是社会主义制度主要包括政治上的人民民主制度、经济上的生产资料全民所有制等基本制度,这些制度优于旧的制度,同资本主义制度也有着本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制度优越于旧社会制度的最深刻根源在于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同生产力之间的基本适合,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所以社会主义制度相比较而言是“完善”的制度。二是社会主义制度也存在“不完善”的方面,“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的发展又是相矛盾的”《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768页。。因此,社会主义制度必然要经历从“不完善”到“完善”的过程,其根本目的在于发展社会主义生产力。实际上,毛泽东在这里讲的“完善”是指社会主义基本制度,“不完善”是指社会主义具体制度,即基本制度的运行体制或制度设计。非常遗憾的是毛泽东并没有完全区别“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之间的关系,没有看到“具体制度”对“基本制度”的影响与反作用。不可否认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与发展前途,“但如果这种基本制度借以实现的形式——各种具体体制和运行机制——违背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的根本要求时,就会严重阻碍生产力的发展,这样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就很难发挥出来”阎树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理论探索》,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2012年版,第39页。。正因为如此,毛泽东没有明确区分两者之间的关系,在解决两种“制度”的方式上,采取“一刀切”,统一用阶级斗争的方式加以解决,结果阻滞了社会主义制度逐步完善的进程。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社会主义改革的总设计师邓小平提出了如何建设、巩固与发展社会主义的命题,并从制度创新入手逐步深化社会主义改革。在这个问题上,邓小平继承了毛泽东关于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思想,在明确区分“基本制度”与“具体制度”基础上,提出了“改革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的科学命题。邓小平认为,“我们建立的社会主义制度是个好制度,必须支持”《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而“社会主义制度并不等于建设社会主义的具体做法”《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0页。。显然,这里所说的“制度”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而“具体做法”则是指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所规定的具体制度、体制或运行机制。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制度改革的前提条件,必须坚持和巩固社会主义基本制度,绝不能改变社会主义制度的性质。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规定的具体制度、体制或运行机制,还存在着不完善的方面,需要通过“改革”的方式加以解决。这样,邓小平解决了“社会主义制度自我完善”命题中“坚持”与“完善”的关系,在此后三十多年的改革过程中,中国共产党始终坚持这一基本原则,并逐步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可以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凝聚着无数仁人志士探索中华民族独立与富强的心血。正如胡锦涛同志在建党九十周年大会上所讲:“经过90年的奋斗、创造、积累,党和人民必须倍加珍惜、长期坚持、不断发展的成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 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页。

二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使社会主义潜能得到充分释放,社会主义独特优势得到极大展现,社会主义表现出前所未有的制度自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一方面不同于传统社会主义国家的中央集权制我国的社会主义应以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为界,划分为中国传统社会主义和中国现代社会主义两个阶段。其中中国现代社会主义阶段实际上就是通常所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尽管这种体制有极强的整合能力,但整合能力有余,竞争活力不够;另一方面也有别于当代资本主义“分权”与“制衡”,因为这种制度竞争活力充分,但整合能力欠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立足于中国国情,在尊重客观规律及吸收人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通过不断制度创新,打破了传统社会主义制度禁锢与西方制度主导的神话,以其独特方式,使社会主义潜能得到充分的释放,社会主义优势得到极大展现。

1. 公平与效率的平衡优势

公平与效率是人类社会的两个最基本价值,如何使公平与效率得到均衡发展,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改革以来,为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发展,党在不同时期,制度创新表现出不同的特点。在改革之初,针对贫穷落后的中国现状,制度创新是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引导下进行的,其目的是使中国人民迅速摆脱贫穷落后的现状。但邓小平并没有忘记公平与效率均衡发展的问题。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即“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的科学命题,就蕴含着社会主义公平与效率均衡发展的基本价值诉求:一方面,社会主义要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也就意味着提高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人民摆脱了受剥削、受压迫的不公平地位,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公平最集中的体现。随着改革的深入,针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失衡,江泽民同志强调:“兼顾效率与公平。运用包括市场在内的各种调节手段,既鼓励先进,促进效率,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防止两极分化,逐步实现共同富裕”《江泽民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2006年版,第227页。;胡锦涛总结国内外经验,提出了科学发展观这一重大战略思想。在处理公平与效率问题上有了新的思路,提出“妥善处理效率和公平的关系,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科学论断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 《十六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中),中央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602页。。为了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发展,党中央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尽管目前我国还存在着许多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相信只要我们进行不断的制度创新,就一定会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均衡发展。

2. 发展与稳定的协调优势

发展优势,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全契合中国国情,能够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推动整个社会的全面进步。“发展才是硬道理”“发展是党执政兴国的第一要务”,社会主义首要任务就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但怎样发展、如何发展生产力,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民族,所走的道路不同、采取的方式迥异。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共产党创造性地将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逐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此基础上,不断推进政治体制创新、文化体制创新与社会体制创新,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充满生机与活力。在任何制度创新过程中,社会结构的变化必然导致不同群体利益的再调整或再分配,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矛盾也随之日益加剧,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最终阻滞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因此,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一直是党中央在改革过程中确定的重大战略部署。在制定这个重大战略部署时,始终把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放在非常突出的位置,不仅谋划经济体制改革,而且统筹好经济体制改革和政治体制、文化体制、社会管理体制、教育体制改革的关系。这些措施既保证了中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幅度提升、人民生活水平普遍提高,又保证了社会的长久稳定与和谐。

3. 凝聚与动员的整合优势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极强的凝聚能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真正的人民性及广泛的代表性,能够凝聚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参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而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又能让广大人民群众享有广泛地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民主权利;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方针的实行,能够凝聚各民主党派及无党派人士参政、议政的能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民族平等、民族团结与各民族共同繁荣方针政策的实行,建立了各民族之间共同发展的新型关系;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成分并存和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要素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经济制度,成为凝聚力量的经济基础和物质保障;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文化制度,具有指明方向、凝聚人心的力量。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能够有效地将全国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新性凝聚起来共同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动员力是一个国家凝聚力的表现,动员力要以凝聚力为基础,没有凝聚力,就没有动员力。动员力是一个国家和民族应对处理特殊事件的动员力量,是综合国力的体现,其中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的科学性及功能作用是非常重要的因素。实践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具有强大的动员力量和应对复杂多变的事件能力。

当然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在许多方面得到了全面展示,胡锦涛在“五个有利于”中讲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即“有利于保持党和国家活力、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有利于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有利于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有利于集中力量办大事、有效应对前进道路上的各种风险挑战,有利于维护民族团结、社会稳定、国家统一”。这是新时期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优势的科学概括和经验总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的具体体现。

三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变革中,采取了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模式,既坚守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又创新出符合中国国情、独具中国特色或中国“气派”的具体制度

马克思主义与新制度主义都认为,制度演进(新制度主义称为制度变迁)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制度替代,即以新的制度全面取代旧的制度,是对旧制度的根本否定,其表现为强制性制度变迁。二是制度创新,这既不是对旧制度的简单抛弃,也不是对旧制度的全盘肯定,而是通过制度变革,在旧制度基础上发展成新制度。依此观点,在社会领域,制度演进同样有两种基本形式:一是社会制度替代,就是整个社会制度发生根本性改变,其特点是社会制度性质的彻底颠覆,统治阶层及其执掌政权的代表力量的完全更换。二是社会制度创新,是在维护既定统治阶层及其所代表群体利益的前提下进行社会制度变革,是社会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

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演进只能是制度创新,绝不是制度替换。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是我国社会制度最伟大、最深刻的变革,是对旧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制度的根本否定。它代表了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能够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是符合中国国情的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是其他任何制度无法替代的。显然,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演进主要是对不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经济、政治、文化体制或运行机制进行变革。因此,我国的制度演进,只能通过制度创新来实现,即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制度创新。

根据制度创新的国际经验及学界的理论观点,制度创新有两种方式:一是依据制度创新主体划分,可分为政府主导型与市场主导型。政府主导型制度创新,是指制度创新的主体是政府,政府是制度创新的组织者、发动者、设计者、实施者,主要通过路线、方针、政策及法律措施来确定制度设计与制度安排的方向、方式、程序,向社会提供优质的制度产品。市场主导型制度创新,即制度创新的主体是市场,主要是在市场竞争及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引发制度变革与制度形成,政府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确认或制度安排,制度创新的主导力量是市场而不是政府。二是依据制度创新的速度上的快慢,可分为渐进式制度创新与激进式制度创新。渐进式制度创新,是指制度创新在速度上缓慢进行、在数量上持续量的积累过程,最终达到目标制度的完善与形成。激进式制度创新,又称制度创新“休克疗法”,是指制度创新在速度上迅速而果断的行动,一步到位的制度安排。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采取政府主导型渐进式的制度创新模式制度变迁“二元并存论”,参见林毅夫《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载科斯、阿尔钦、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制度变迁“三阶段论”,参见杨瑞龙《我国制度变迁方式转换的三阶段论:兼论地方政府的制度创新行为》,《经济研究》 1998年第1期;《制度变迁“角色转换说”》,参见黄少安《制度变迁主体角色转换假说及其对中国制度变革的解释:兼评杨瑞龙的“中间扩散型假说”和“三阶段论”》,《经济研究》 1999年第1期;《制度变迁“多元并存、渐进转换说”》,参见金祥荣《多种制度变迁方式并存和渐进转换的改革道路:“温州模式”及浙江改革经验》,《浙江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4期。这些学者尽管观点不同,但他们都认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是政府主导型制度变迁。,这种制度创新模式,在主体上是政府主导,在速度上缓慢进行,政府主导是渐进式的基础,渐进式是政府主导制度创新的运行方式,两者的有机结合,共同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

1. 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模式,保证了制度创新中的社会主义原则与制度生成

既然改革(或制度创新)是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那么制度创新的首要条件就要坚定社会主义原则不动摇。因此,社会主义的领导力量即执政的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必然要牢牢把握制度创新的领导权,根据制度创新意愿和能力来决定制度创新的内容和方向。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的政府不仅在政治力量的对比中处于绝对优势地位,在政府之外几乎没有力量和制度渠道使政府分权,并且它拥有较多的资源和权力,能够通过行政、经济、法律等各种手段约束整个社会主体的行为,政府强大的行政力量为制度创新扫清了障碍。无疑,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是中国社会主义制度变革中的必然选择。

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是指政府主要通过路线、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行政命令等手段确定制度创新的方向、原则、步骤、重点、难点。党的十三大确立“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基本路线,规范了中国制度创新的总体方向、原则和任务,在此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的战略布局。我国的制度创新首先从经济体制入手,中央政府先后做出三次经济体制改革决定,即党的十二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的《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若干问题的决定》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这三次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大决定促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机制、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并存的经济制度、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在政治制度创新上,从党的十四大开始对政治体制进行全方位、多层面的改革;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方略;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的决定》中提出了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思路。在此基础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基本政治制度进一步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在文化制度创新上,通过文化体制创新,引导经济体制与政治体制创新,党和中央政府确定了一系列文化体制创新的战略部署:党的十二届六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指导方针的决定》、党的十四届六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若干问题的决议》、党的十五大关于社会主义文化建设的纲领性文件、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文化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党的十七大提出的“文化内容形式、体制机制、传播手段创新”。这些创新形成了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指导地位的支撑力量,确立了中国制度创新的价值根基和精神支持。

2. 渐进式制度创新,是中国制度变革的战略选择,是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生成的基本方式

早在改革之初,党中央就确立了中国改革要遵循在党的领导下,有计划、有领导、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的原则。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党中央又反复强调“要正确地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三者之间的关系”,尤其强调“稳定是压倒一切”的改革理念。这些原则与理念成为中国渐进式制度创新的理论来源。具体表现在制度创新的内容及方向选择上,采取先易后难、先改增量后改存量、先体制外后体制内、先非国有部门后国有部门的改革次序和改革重点参见樊纲《渐进与激进:制度变革的若干理论问题》,《经济学动态》1994年第9期;林毅夫、蔡昉、李周《中国的奇迹:发展战略与经济改革》,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46—255页。。在制度创新的程序设计上,通过制度试验,在不断“试错”的过程中推动制度创新萧功秦:《从发展政治学看中国转型体制》,《浙江学刊》2005年第5期。。因为,制度创新主体或设计者的理性是有限的,都会遇到信息不足的难题,难以预见制度实施过程中的全部问题,所以制度创新结果具有不确定性,因此,中国的改革者在进行制度创新或制度安排之前,一般先在某些地区或部门进行制度试验,通过不断地“试错”、修正和调适,使制度趋于完善,然后推向全国。以制度试点作为制度变迁的重要环节,能够规避整体性制度变迁所面临的全面制度失败的风险,使制度变迁过程具有可控性和稳定性,也可以节约制度创新和实施的成本虞崇胜、叶长茂:《改革开放30年中国渐进式政治制度创新的基本特点》,《江汉论坛》2008年第11期。

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模式,既符合制度演进的一般规律,也完全适应中国的基本国情。但必须明确的是,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模式,绝不是一劳永逸、固定不变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这一模式将会逐步被市场主导型制度创新模式所取代,但这要有个过程,不能操之过急。

四 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绝不是制度自恋,甚至狂妄自大,需要在制度创新中不断丰富、完善和发展,最终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形成

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及“中国梦”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自信。这种自信,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本身的科学性、系统性、适应性所表现出来的强大生命力;另一方面体现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以人为本的价值理念所表现出来的深厚群众基础,得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认可和支持。但是制度的确立,并非意味着制度的成熟和定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发展。在这个问题上,笔者想表达三个观点。

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尚未定型

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形成问题,1992年,邓小平在南方谈话时就指出:“恐怕再有三十年的时间,我们才会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在同年党的十四大上,江泽民指出:“再经过二十年的努力,到建党一百周年的时候,我们将在各方面形成一整套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2008年,胡锦涛在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三次集体学习时讲道:“要着力推进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领域各项改革成果的制度化,形成一整套同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制度,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不断提供有效制度保障。”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总书记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一次集体学习时讲道:“应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特色鲜明、富有效率的,但还不是尽善尽美、成熟定型的。”

根据中央领导人的谈话及中央文件精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尚未成熟、尚未定型的理由有三:一是从时间上推算,邓小平提到的“三十年”,江泽民提出的“建党一百周年”,都是到202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才能逐步“成熟、定型”;胡锦涛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了同样的时间表:“我们要确保到二〇二〇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其中一个重要目标就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十八大报告是第一次在党的报告中提出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二是从中央文献的文字表述上看,胡锦涛在纪念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大会上提出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立”的表述中,用的是“确立”,而不是“建立”或“建成”。显然“确立”表达是的一种制度建设的“目标”与“方向”,而不是形成。三是从内容上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尚不完善、制度化理念尚未形成、制度运行机制尚不完备,这些都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不成熟、不定型。

2. 中国模式尚未形成

近年来,“中国模式”已成为热门话题,有学者尤其是西方学者大谈“中国模式”,而另一些学者主要是中国学者怀疑甚至反对使用“中国模式”,认为“中国模式”反映部分国民安于既得利益、不愿改革,尤其不愿政治体制改革,其要害是维持现状,否定继续改革,离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谈“中国模式”,几乎必会掉进“左”倾极端主义陷阱童之伟:《“中国模式”之法学批判》,《法学》 2012年第12期。。笔者认为:第一,模式是客观存在的,大到民族国家,小到单位个体,都有自己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制度安排及运行方式,其中制度起着核心或决定性作用。因为,通过制度可以确定行为目标,通过制度规范权利义务,通过制度规制行为方式,通过制度整合价值观念,每个民族国家或单位个体都有自己的行为模式。第二,谈“中国模式”并非必然导致“否定继续改革”。实际上“中国模式”的内涵与外延随着社会主义改革的深入,也在不断变化之中,“固定的模式是没有,也不可能有”《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2页。,但不能因为“中国模式”处在不断变化之中,就断然否定其客观存在性。第三,“中国模式”尚未形成,因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中国模式”中起着核心和决定性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还不成熟、不定型,“中国模式”当然也未形成。具体地说,“中国模式”只有到2020年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成熟与定型才能最终形成。

3. 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方式尚未转换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无疑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因“统治者的偏好和有限理性、意识形态刚性、官僚政治、集团利益冲突和社会科学知识的局限性”科斯、阿尔钦、诺斯:《财产权利与制度变迁:产权学派与新制度学派译文集》,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第179、381页。,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存在着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宏观制度创新的主体职能与权力集中于政府,立法机构将相关法律的立法权转接于政府,政府集决策、立法、执法于一身,必然导致政府权力过大、大量“寻租行为”与“黑幕交易”产生。克服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缺陷的最有效路径就是改变“主角”进行“角色”转换,即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成熟,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让位于市场主导型制度创新。但这种转换需要一个转换期,因为“主角”的转换要契合中国改革的进程或行进规律,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存在着缺陷,市场主导型制度创新也同样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要进行平稳过渡,克服转换中的“障碍”,需要时日。再者,我国改革现在已经进入“深水区”,制度变革必然触动各方既得利益,遭到利益集团的阻碍,如果没有“壮士断腕”的决心,付出巨大的代价,改革很难继续进行,这更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性制度供给,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所以,政府主导型渐进式制度创新仍然是目前我国改革的优选方式。

总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产物,是制度创新的必然结果,制度选择、制度创新、制度自信的历史演进过程,显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科学性、适应性及强大生命力,我们要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自信,并将制度自信、理论自信与道路自信有机结合在一起,共同推动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和“中国梦”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