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治理现代化中的村民自治权利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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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农民自治权利的理论基础

农民自治权利的理论基础来源于马列主义经典作家关于人民自治和民主管理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革命、建设时期,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为实现和保障农民自治权利,在发动广大农民参与土地革命和土地改革的伟大实践中自觉学习、探索和创新性地运用马列主义人民自治理论,逐步形成了内容丰富的基层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思想。改革开放以后,以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和习近平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不同历史时期,继承和发展了基层群众自治思想,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层群众自治理论。

(一)经典作家关于人民自治和民主管理理论

1.马克思和恩格斯的人民自治理论

人民自治思想是马克思主义民主学说中的核心内容,是马克思主义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基层群众自治思想的重要理论依据。

自治作为一种理论、思想,是19世纪初在欧洲出现的。早期的代表人物有空想社会主义者欧文,无政府主义者蒲鲁东、巴枯宁、克鲁泡特金等。19世纪40年代,马克思和恩格斯完成由革命民主主义者向共产主义者的转变,其人民自治理论也经历了产生、发展到成熟的历史进程。从他们所发表的一系列代表著作中,如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1844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导言》《论犹太人问题》和《神圣家族》、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1847年的《哲学的贫困》和《共产主义原理》、1848年的《共产党宣言》、1871年的《法兰西内战》以及1878年的《反杜林论》等著作中都可以寻找到其思想轨迹。马克思和恩格斯人民自治理论包含着非常丰富的思想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

(1)人民自治是无产阶级实现自身解放的根本途径

马克思和恩格斯通过对资本主义国家的阶级统治实质和国家职能的分析,深刻地阐述了生产资料私有制条件下国家的本质特征,科学阐明了无产阶级只有将通向人类解放的道路和人民自治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最终解放自己,它为无产阶级乃至全人类的解放指明了正确的方向。

首先,无产阶级的解放是自我解放。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共产党宣言》等著作中,阐述了关于“无产阶级自己解放自己”的观点。他们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应该由工人阶级自己去争取;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并消灭任何阶级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36页。无产阶级的解放离不开政治解放,但无产阶级不能简单地掌握现成的国家机器,并运用它来达到自己的目的。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只有当人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力量组织成为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作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的时候,只有到了那个时候,人类解放才能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443页。无产阶级只有建立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才能实现自身的解放,由人民自己当家做主,并最终消灭任何阶级统治。1871年的巴黎公社打碎了资产阶级统治的旧的国家机器,清除了国家等级制,把人民自治与无产阶级的解放有机结合起来,实现了由工人阶级自己亲手掌握公共事务(国家事务)的领导(管理)权,成为无产阶级国家政权的一次伟大尝试。

其次,建立无产阶级专政是实现人民自治的政治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把巴黎公社看作是无产阶级执掌政权的政治形式,是因为巴黎公社实质“就是工人阶级的政府”,是工人群众的自治组织,是未来社会真正的民主实现形式。“用最简单的概念来说,公社意味着在旧政府机器的中心所在地——巴黎和法国其他大城市——初步破坏这个机器,代之以真正的自治,这种自治在工人阶级的社会堡垒——巴黎和其他大城市中就是工人阶级的政府。”《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0—121页。巴黎公社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自治组织作为国家政权即集权化行政权力的对立物,是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形式,是人民为着自己的利益而重新掌握自己的社会生活的行动。马克思和恩格斯高度评价了巴黎公社的社会作用,“这是社会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把它从统治社会、压制社会的力量变成社会本身的生命力;这是人民群众把国家政权重新收回,他们组成自己的力量去代替压迫他们的有组织的力量;这是人民群众获得社会解放的政治形式,这种政治形式代替了被人民群众的敌人用来压迫他们的假托的社会力量”。同上书,第95页。恩格斯也指出,无产阶级专政并不是庸人们所害怕的暴政,而是具有高度民主和高度自治的自由国家。为了防止高度中央官僚主义集权制,应该在单一制的形式之下,汲取联邦制的优点,实行完全的地方自治。要在“省、专区和市镇通过由普选权选出的官吏实行完全的自治,取消由国家任命的一切地方和省的政府机关”。《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76—277页。此外,马克思还认为,公社不仅代表着工人阶级和小资产阶级的利益,还代表着农民的利益,公社“将建立在农民的切身利益和他们的实际需要基础之上”, “也只有公社这种政府形式才能够保证改变他们目前的经济状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01—102页。使农民作为真正独立的生产者,免于地主的剥夺,免遭压榨、苦役和贫困的煎熬,受惠于公社共和国,因而这种政府形式也必将很快得到农民的信任。

(2)人民自治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本质特征

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的著作中特别是在批判巴枯宁的无政府主义观点和总结巴黎公社经验时,多次谈到关于社会主义社会自治的思想。

社会主义社会必然要求实行人民管理制。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共产主义的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管理只能是“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作为无政府主义的主要代表,巴枯宁极力反对无产阶级国家政权以及人民管理制等观点,认为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一旦他们变成了人民的代表或者人民的统治者,他们就不再是工人了。……他们将从‘国家’的高度来看一切普通的工人:他们将代表的,已经不是人民而是他们自己和他们想管理人民的野心”。《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700页。对于巴枯宁的错误观点,马克思和恩格斯给予严厉的驳斥。他们认为,必须把仅用人民的名义而与人民对立并镇压人民的政权,与真正服务于人民利益的政权严格地区分开来。“他们(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并不是所有为了服务于人民的利益而建立的政权都是人民自己的政权,任何时候都不要把‘以人民名义的政权’同‘为人民利益的政权’乃至‘人民自己的政权’混同起来。马克思依据巴黎公社的经验写道:在以集体主义为原则建立起来的,并且是‘无产者联合体’的未来社会中,将会确立‘通过人民自己实现的人民管理制’。”[苏] A. n.布金科:《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民自治思想及其历史发展》,严容译,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5期。按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设想,在未来的新社会,“人民管理制”只能通过日益扩大的自治、地方分权和劳动人民对执行行政管理的人员的活动毫不放松地监督才能够实现,这种管理只能是为了人民利益而管理,只能由人民自己来管理,即实行真正的人民自治。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应当是社会的公仆,而不应是社会的主人。为了履行社会公仆的职责,防止社会公仆变成社会主人,无产阶级国家必须实行人民管理制。

(3)人民自治的主要途径是普选制

恩格斯在1891年为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写的导言中揭示了以往国家的特征和实质:“社会起初用简单分工的办法为自己建立了一些特殊的机关来保护自己共同的利益。但是,后来,这些机关,而其中主要的是国家权力,为了追求自己特殊的利益,从社会的公仆变成了社会的主宰。这种情形不但在世袭的君主国内能够看到,而且在民主的共和国内也可以看到。”《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2页。同时,恩格斯在研究国家起源和本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为了防止国家和国家机关由社会公仆变为社会主宰——这种现象在至今所有的国家中都是不可避免的,——公社采取了两个正确的办法。第一,它把行政、司法和国民教育方面的一切职位交给由普选选出的人担任,而且规定选举者可以随时撤换被选举者。第二,它对所有公职人员,不论职位高低,都只付给跟其他工人同样的工资。公社所曾付过的最高薪金是6000法郎。这样,即使公社没有另外给各代议机构的代表规定限权委托书,也能可靠地防止人们去追求升官发财了。”同上书,第12—13页。依照马克思和恩格斯的观点,新的真正民主的国家政权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化,国家机关是维护人民共同利益的社会公仆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社会主人;选派严格负责的公职人员,应当广泛地采取普选制;被选举出来的所有公职人员要对选民负责,而且可以随时撤换,用等级授职制去代替普选制是根本违背公社精神的。

(4)农村基层自治是人民自治的重要形式

马克思认为,人民自治可以在新社会中实现,其方法是扩大自治,实行分权制和劳动群众从公社基层组织开始对负责行使一般职能的人实行不懈的监督。实行分权制的前提是:大部分重要问题将在以集体所有制为基础的公社中得到解决,也就是在“生产者联合体”这种以自治为基础的社会基层组织中得到解决。[苏] A. n.布金科:《马克思列宁主义的人民自治思想及其历史发展》,严容译,载《法学译丛》1987年第5期。自治具有普遍性,它不局限于城市,在农村也要实行自治。他认为,“公社甚至应该成为最小村落的政治形式”,这就是“农村公社”。马克思:《法兰西内战》(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4年版,第56页。

马克思认为,人民自治可采取直接自治或间接自治两种不同的形式。由于各个国家无产阶级革命所面临的经济、政治、文化和阶级状况不同,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夺取政权所建立的民主制度,可能采取直接自治或间接自治两种不同的自治形式。如恩格斯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指出:“首先无产阶级革命将建立民主制度,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建立无产阶级的政治统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39页。所谓直接的无产阶级政治统治,就是直接自治,又可称为直接民主,“就是工人阶级普遍地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地方事务的管理”;所谓间接的无产阶级政治统治,就是间接自治,又可称为间接民主,“就是由工人阶级的代表参与对整个社会和地方事务的管理”,赵永春:《马克思自治思想在当代中国的新发展》,载《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2008年第3期。这实际上为无产阶级革命取得胜利应采取何种自治方式提供了总的指导原则。

(5)自治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

马克思和恩格斯自治理论的最终指向是建立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他们把自治与国家、人的自由发展联系起来加以阐述。

首先,真正的自治意味着国家的消亡。马克思和恩格斯对国家机器进行了批判,认为,国家无非是一个阶级镇压另一个阶级的机器,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个凌驾于社会之上、要由社会供养的一个多余的赘瘤,在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它将自行消亡,取而代之的是一个只具有管理或服务职能的“廉价政府”或“社会的代表”,从而“给共和国奠定了真正民主制度的基础”。马克思强调:“公社体制会把靠社会供养而又阻碍社会自由发展的国家这个寄生赘瘤迄今所夺去的一切力量,归还给社会机体。”《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7—58页。“随着阶级的消失,国家也不可避免地要消失。在生产者自由平等的联合体的基础上按新方式来组织生产的社会,将把全部国家机器放到它应该去的地方去。”《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页。在《社会主义从空想到科学的发展》一文中,恩格斯也指出:“当国家终于真正成为整个社会的代表时,它就使自己成为多余的了。……那时,国家政权对社会关系的干预在各个领域中将先后成为多余的事情而自行停止下来。那时,对人的统治将由对物的管理和对生产过程的领导所代替。”《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55页。国家的消亡必须经历一个由政治国家到非政治国家的漫长的过渡时期,再通过自由人的联合体实现人的自由发展和完全自治。当人类社会中阶级差别不复存在,或者说人类社会阶级消失的时候,人类社会也不再需要运用他治,或者说强制的手段来进行管理,国家也会随之消亡。因此,“人类社会将由他治逐渐走向自治,人类自身的自治也意味着人类解放事业的完成”。《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3页。

其次,共产主义社会的自治是实现人的自由解放和全面发展的手段。马克思和恩格斯曾设想,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应被自由平等的生产者联合的制度所代替,“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就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这个联合体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上,它改变了生产资料的资本主义性质,把它们从阶级统治和阶级剥削的手段改变为自由联合的劳动形式和社会的生产资料,这个联合体把每一个人都有完全的自由发展作为根本原则。因此,“只有在集体中,个人才能获得全面发展的手段,也就是说,只有在集体中才可能有个人自由”,也只有“在真实的集体条件下,每个人在自己的联合中并通过这种联合获得自由”。同上书,第119页。

2.列宁的社会主义人民自治理论

列宁的人民自治理论是实践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列宁在领导俄国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将马克思主义自治理论与俄国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探索和创立了一套与本国国情相适应的社会主义人民自治理论,这一理论是对马克思主义人民自治理论的继承和创造性发展的时代产物,具有极为丰富的思想内容。

(1)人民民主与人民专政的有机统一

列宁领导俄国无产阶级取得十月革命的胜利,为建立苏维埃社会主义制度,推行人民民主,实现人的全面解放和自由发展开辟了道路。在列宁看来,苏维埃作为一种新型的国家机构,充分体现和发扬着民主,即使全体居民群众真正平等地、真正普遍地参与一切国家事务,参加对消灭资本主义的一切复杂问题的处理。它不仅拥有坚强的工农武装力量,同人民群众、各个企业保持密切的、牢固的联系,而且实行最广泛的选举权,它使广大劳动人民享有直接或间接参与选举的各项权利,享有监督权和罢免权,国家机构成员都是按照人民意愿选举产生的,而且可以撤换,它为先锋队即被压迫工农阶级中最有觉悟、最有毅力、最先进的部分提供了组织形式,保障绝大多数受压迫的劳苦人民成为国家真正意义上的社会主人。无产阶级的专政吸收了阶级的革命力量的先锋队,具有以往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是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也没有做到的国家组织形式。

列宁对苏维埃民主和苏维埃制度给予极高的肯定,他说:“苏维埃民主即无产阶级民主在世界上第一次把民主给了群众、给了劳动者、给了工人和小农。”《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795页。而“苏维埃制度是供工人和农民享受的最高限度的民主制,同时它又意味着与资产阶级民主制的决裂,意味着具有世界历史意义的新型民主制即无产阶级民主制或无产阶级专政的产生”。《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66页。

(2)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

一是充分肯定了劳动者参加管理的能力和积极性。列宁非常重视发挥劳动人民创造历史的伟大作用,积极推动劳动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广泛吸收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国家和社会的事务管理,是发展社会主义人民民主自治的主要途径,也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重要体现。早在十月革命前,列宁就指出:“只有无产阶级才能彻底实现政治社会制度的民主化,因为实行这种民主化,就会使工人成为这个制度的主人。”《列宁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47页。无产阶级专政下所建立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项制度为人民群众实现当家做主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因此,列宁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指出,“在社会主义下,‘原始’民主的许多东西都必然会复活起来,因为人民群众在文明社会史上破天荒第一次站起来了,不仅独立地参加投票和选举,而且独立地参加日常管理。在社会主义下,所有的人将轮流来管理,因此很快就会习惯于不要任何人来管理”。《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17页。

与此同时,列宁驳斥了那些认为只有富人或者富人家庭出身的官吏才能管理国家事务,怀疑和否认劳动人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能力的主观偏见。他在《布尔什维克能保持国家政权吗?》一文中指出:“我们知道,不是随便哪一个粗工和厨娘都能马上参加国家管理的。在这一点上,我们同立宪民主党人,同布列什柯夫斯卡娅、同策烈铁里是意见一致的。我们同这些先生不一致的地方是我们要求立刻破除这样一种偏见,似乎只有富人或者富人家庭出身的官吏才能管理国家,才能担任日常管理工作。”《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工人阶级作为最先进、最有觉悟的阶级,在管理国家事务方面,“觉悟的工人应该进行领导,并且他们也能够吸引真正的被压迫劳动群众来从事管理工作”。同上书,第306页。尽管他们起初可能遇到种种困难,可能显得准备不足,但是,在实践中人民群众已经相信自己有力量,并且有能力开始独立进行管理国家的工作。列宁始终坚信,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事业是全体劳动人民的事业,“生气勃勃的创造性的社会主义是由人民群众自己创立的”。《列宁全集》第33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53页。

二是提出了实现劳动群众管理国家的迫切性和现实要求。列宁认识到,十月革命胜利后,在俄国这样一个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都比较落后的国家实现劳动群众管理国家是一个十分艰巨的过程,苏维埃俄国进行社会主义建设、劳动者参加国家管理会面临一系列困难和矛盾,这集中表现在劳动者的文化水平低,工人缺乏管理国家的经验,管理能力差。不可能一下子实现所有劳动者直接行使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而只能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代替自己管理国家。然而,“苏维埃政权的本质决定了不能因此而拒绝劳动者参加管理,否则,苏维埃政权的无产阶级性质便难以体现。这样,在苏维埃俄国,广泛吸收劳动者参加管理的迫切性和当时经济文化的落后性之间形成了十分尖锐的矛盾”。马郑刚:《列宁的民主管理思想》,载《苏联问题研究资料》1990年第2期。因此,建国初期的苏维埃政权实际上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来为劳动者实行管理而不是按党纲规定的通过劳动群众来实行管理的机关。为了保障人民的民主权利不被篡夺,保证由人民选举的代表真正服从于人民,1917年11月,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通过了关于罢免权的法令,规定了选民对其代表有罢免权。此外,列宁领导的布尔什维克党还提出了“工人应当学习管理国家”的口号,以此激发工农干部学习管理的热情。要实现劳动群众管理国家,重要的就是广泛吸收所有的劳动者来管理国家,在实践中学习管理国家。“我们要求由觉悟的工人和士兵来领导学习管理国家工作,并且要求立刻开始这样做,即立刻开始吸收一切劳动者,一切贫民来学习这一工作。”《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05页。同时,布尔什维克党也要求作为无产阶级专政的苏维埃政权“不仅仅需要民主形式的代表机构,而且需要建立由群众自己从下面来全面管理国家的制度,让群众有效地参加各方面的生活,让群众在管理国家中起积极作用”。《列宁全集》第29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287页。

三是强调俄国布尔什维克在管理国家方面应充分发挥领导者作用。列宁认为,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要依靠千百万劳动群众的艰苦奋斗,作为马克思主义政党、无产阶级先锋队的共产党在广泛吸收劳动群众直接参与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活动中,应充分发挥领导者和领袖的作用。他说:“马克思主义教育工人的党,也就是要教育出一个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使它能够夺取政权并引导全体人民走向社会主义,规划并组织新制度,成为所有被剥削劳动者在没有资产阶级参加并反对资产阶级而建设自己社会生活的事业中的导师、领导者和领袖。”《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132页。“因为苏维埃政权正是无产阶级专政即先进阶级专政的组织形式。这个先进阶级,发动千百万被剥削劳动者来实行新的民主,独立参加国家的管理,他们正根据亲身体验认识到,有纪律有觉悟的无产阶级先锋队是自己最可靠的领袖。”同上书,第497页。同时,针对俄国布尔什维克存在的管理国家方面的认识和经验不足等问题,列宁明确提出要向那些有专门知识的人(专家)和有组织大企业经验的人(资本家)学习。

(3)用人民自治反对官僚主义

苏维埃政权的巩固和发展离不开人民参与的民主自治,而民主自治的贯彻落实和改善也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其中最主要的是来自官僚主义的阻碍和破坏。

列宁在领导苏维埃俄国进行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伟大实践中深刻意识到了官僚主义的极端危害性。早在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官僚主义就已开始在俄国复活,并蔓延到全国各地,使人民群众对党和政府产生不满情绪。1922年,列宁在《论苏维埃共和国的国内外形势》中痛斥官僚主义者的实质及其危害时,指出:“我们内部最可恶的敌人就是官僚主义者,这些人都是在苏维埃中身居要职(也有不担任要职的),由于为人诚恳而受到大家尊敬的共产党员。他们没有学会同拖拉现象作斗争,不善于同这种现象作斗争,反而加以掩盖。”《列宁全集》第43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14页。当时的一些国家管理机关已经成了“官僚主义的庞然大物”,整个苏维埃国家是一个“带有官僚主义的毛病的工人国家”。《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408页。官僚主义不仅严重妨碍以至压抑人民群众积极性的发挥,也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危害着国家政权的性质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

列宁高度重视并强调通过加强人民自治来反对、防止和避免官僚主义等危害人民政权的错误行为。他说:“难道除了通过实践,除了立刻开始实行真正的人民自治以外,还有其他训练人民自己管理自己,避免犯错误的方法吗?”《列宁全集》第26卷,人民出版社1959年版,第96页。“如果不进行有步骤的和顽强的斗争来改善机构,那我们一定会在社会主义的基础还没有建成以前灭亡。”《列宁全集》第41卷,人民出版社1986年版,第376页。在列宁看来,“只有当全体居民都参加管理工作时,才能把反官僚主义的斗争进行到底,直到取得完全的胜利”。《列宁全集》第36卷,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54页。俄国共产党必须吸引全体苏维埃代表实际参加管理工作,强化公开性原则,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劳动群众参与监督的范围和力度,扩大劳动群众自治,要用比以前更大的规模把无产阶级和农民组织起来,同时真正实行吸收工人参加管理的种种办法,才能防止、克服官僚主义,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制度彻底巩固起来。

(二)毛泽东关于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思想

1.新民主主义时期的群众自我管理思想

(1)五四运动前后的湖南自治思想

毛泽东自青年时代就以“实意做事”、“真心求学”自勉,发起组织新民学会,开始探索如何“变化民质”以“改造社会”问题。五四新文化运动使毛泽东进一步认同先改造国民性再改造社会的救亡之途,以及以思想道德改造作为文化启蒙与唤起民众之途径。20世纪20年代,毛泽东在积极组织和领导湖南自治运动期间,发表了一系列提倡湖南自治的文章。仅仅从1920年6月至12月不到半年时间里,毛泽东就撰写了《湖南人再进一步》《湖南人民的自决》《湖南建设问题的根本问题——湖南共和国》《“全自治”与“半自治”》《为湖南自治敬告长沙三十万市民》《“湖南自治运动”应该发起了》《“驱张”、“自治”与我们的根本主张》等十多篇文章。毛泽东的湖南自治的核心思想主要体现在:

一是反对专权、追求民主。毛泽东认为,湖南自治绝不仅仅是湖南自立,而是在自立的基础上实行民主。不仅湖南各级政府要实行“自治”,各级政府的官员还要实行“民选”。他说:“不仅不愿被外省人来治,并且不愿被本省的少数特殊人来治。我们主张组织完全的乡自治,完全的县自治,和完全的省自治。乡长民选,县长民选,省长民选,自己选出同辈中靠得住的人去执行公投,这才叫作‘湘人自治’。”《毛泽东早期文稿》,湖南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4页。此外,毛泽东还提出,一切要以平民公意为本,保证人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自由等民主自治思想。

二是发动和依靠民众实现自治。如毛泽东在《“湖南自治运动”应该发起了》一文中,呼吁民众参与自治运动。他说:“我又觉得湖南自治运动是应该由‘民’来发起的。假如这一回湖南自治真的办成了,而成的原因不在于‘民’,乃在于‘民’以外,我敢断言这种自治是不能长久的。虽则具有了外形,其内容是打开看不得,打开看时,一定是腐败的,虚伪的,空的,或者是干的。”同上书,第517—518页。此时的毛泽东已经重视并依靠和发动人民群众自下而上地改造落后社会的伟大作用。

三是自治是促进社会进步的一种手段。毛泽东在《“驱张”、“自治”与我们的根本主张》一文中明确指出:“这两种运动,都只是应付目前环境的一种权宜之计,决不是我们的根本主张,我们的主张远在这些运动之外……‘驱张’运动和自治运动等,也是达到根本改造的一种手段,是对付‘目前环境’最经济最有效的一种手段。但有一条件,即我们自始至终(从这种运动之发起至结局),只宜立于‘促进’的地位。”“其政治运动之认为最经济最有效者,如‘自治运动’、‘普选运动’等,亦可从旁尽一点促进之力,惟千万不要忘记我们根本的共同的理想和计划。”同上书,第571—572页。从中可以看出,毛泽东仅仅是把“驱张”、“自治”运动看作是对付目前环境,促成中国进步的最经济、最有效的一种权宜之计,而非根本的共同理想和终极目标。

这一时期毛泽东的世界观中存在的门第主义、无政府主义和空想社会主义等各种非马克思主义思想观念,对他如何正确认识和把握中国国情的复杂性和中国革命的特殊性、艰巨性、长期性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建党之初和大革命时期的“以农会为基础,推行乡村自治”思想

成立后的中国共产党努力学习和研究马列主义自治理论,深入农村实践,重视和思考乡村自治问题,建立农民协会,提出了“以农会为基础,推行乡村自治”的基层群众自治思想。

一是要大力创办农民协会。农民协会的性质是乡村自治机关,在发动革命群众的运动中起着决定性作用。1922年,彭湃在海丰组织农民协会。不久,毛泽东在湖南建立农民协会,并在调查研究后指出,农会在性质上是新的乡村自治机关。1923年6月,中共三大依照共产国际“建立农民自治机关”的指示,在《中国共产党党纲草案》中提出了关于“实行都市和乡村自治”的决议。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1册,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9年版,第142页。国共两党在合作中也开始将注意力从“民主共和”、“选举政治”转向“县乡自治”、“民众革命”,积极动员民众从社会底层入手改造现存社会,构建现代国家。根据国共两党的设想,地方自治以县为基本单位,实行中央与地方均权,乡村自治以“平民民权”为导向,由乡民会议选举自治机关。农民协会则动员农民主动争取政治的和经济的权利,打破地主乡绅在农村的独占统治,实现真正的民主自治。

二是重视发挥农民协会作为乡村自治和民主政治的组织载体作用。大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开始逐渐认识到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中心问题,在农村广泛开展农民运动,推翻由土豪劣绅把持的基层旧政权,充分肯定并积极建立带有群众自治性质的农民协会。国民革命中成立的农民协会将农民按照职业和阶级标准集合起来进行政治、经济斗争,带有鲜明的阶级斗争色彩,而组建的乡村自治政权又带有强烈的平均平等取向。农民协会的性质“既是一种农民职业团体和代表机关,又是革命期间的过渡政权和权力机关”,李斌:《从乡村自治到农会专政:国民革命中的乡村民主政治实践》,载《泰山学院学报》2012年第1期。它担负着组织农民运动、支援国民革命和打倒土豪劣绅、组建乡村自治政权的两大重任。

三是重视乡村自治制度。1925—1927年,毛泽东在领导湖南区委工作时期,推动乡村自治制度化,进一步推动了湖南农民乡村自治工作的发展。1925年湖南区委发布的《中共湘区关于农民运动议决案》明确要求:“乡村自治及乡村自治机关负责人员,应以普通选举法直接选举之,不能由绅士包办。”中国革命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编:《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60页。随着中国革命的发展,毛泽东逐步认识到广大农村地区的农民阶级是革命斗争的重要力量,并将夺取全国政权的斗争同农民革命联系起来,强调“现在注重研究中国农民问题”,第一次明确提出建立农民革命政权的思想。他指出,乡村自治机关是“乡村民主自治政府”或“乡村民主自治政权”,所有劳动农民、“其他中等阶级、小地主、中小商人、知识分子及一切非土豪劣绅非反革命派的人群,均得充分参加乡民会议及乡村政权,余则可以类推”。李吉:《毛泽东早期乡村自治思想的发展》,载《中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3年第5期。1926年8月,中共湖南区委发表的《中国共产党湖南区对湖南政局第三次宣言》指出,“军政的时期快要过去了,以地方自治训练人民参政的时期已来了。实现这种以乡村自治为基础的地方自治,即是建立起由省县到乡村的平民政权”。中国革命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编:《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82页。同年12月,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乡村自治问题决议案》,这是国民革命史上第一个正式的乡村自治方案。它规定:“乡民会议是乡村自治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实现新自治制,前应由农民协会,邀集其他革命的民众团体,组织乡村自治筹备机关;旧有各级自治机关人员,在新自治制未实行以前,应由乡民开会改选,不得仍由劣绅包办。”《湖南省第一次农民代表大会决议案》, 《中共党史参考资料》(二),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370页。

1927年1月,《中国共产党湖南区致中国国民党湖南省党部的信》中指出:“目前我们所认为必须讨论的问题,有农民运动指导问题,确定乡村自治制度问题,镇压土豪劣绅问题……”中国革命博物馆、湖南省博物馆编:《湖南农民运动资料选编》,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99页。2月,中共湖南区委在同年发布的通告指出,在农民争取政权的过程中,农民协会遂成为一个农民专政的机关,为了保证革命联合战线不致分裂,实行乡村自治,以保障农民的政权建设联合战线。3月,毛泽东发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驳斥党内外怀疑和指责农民运动的论调,认为农民群众在阶级斗争中自己解放自己,明确提出农民问题是中国革命的首要问题。4月,毛泽东在国民党中央土地委员会第一次扩大会议上提出,国民政府农政部应即设乡村自治委员会,专门管理乡村自治机关的事项。从一系列文献资料来看,毛泽东在这一时期已经就乡村自治机关的性质、职能、阶级基础和领导中心、组织法则,以及为何要把建立乡村自治机关作为各项政策的首要政策,革命实践的着重点的缘由等问题阐明了自己的观点,初步形成了颇有特色的乡村群众自我选举、自我管理的自治思想。

(3)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广泛群众自治思想

土地革命时期农会组织的演变过程,分为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农民协会、土地革命战争时期的贫农团两个阶段。1927年,蒋介石和汪精卫先后发动反革命政变后,各地农民运动遭到残酷的血腥镇压,农民协会遭受严重的破坏,被迫大规模地解散。国共关系破裂,大革命失败,农民革命运动转入低潮。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开辟和建设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总结革命斗争的经验和教训,探索革命新道路,在国民党反动统治薄弱的农村地区发动武装暴动,开辟红色根据地。1927年8月3日,中共中央根据当时形势的需要,颁布《关于湘鄂粤赣四省发动农民秋收暴动大纲》,要求四省:“以农会为中心,联合一切接近农民的社会力量,实行暴动;夺取乡村政权,以至县政权,组织革命委员会,歼灭土豪劣绅及一切反革命派,实行抗租、抗税、抗捐、抗粮;组织土地委员会,决定土地之分配。”编委会:《中国共产党编年史》(1927—1936),山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76页。在“八七会议”上,中国共产党明确提出了“政权属于农民协会”的口号。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各根据地采取创办农民义务学校、农民夜校和农民识字班等形式,宣传土地革命;通过恢复和发展农民协会管理乡村,采取广泛的群众自治原则,初步实现了以广大农民为主体的群众自治。这一时期,在中国共产党创建的中央革命根据地、湘鄂西革命根据地、鄂豫皖革命根据地、闽浙赣革命根据地、湘鄂赣革命根据地、左右江革命根据地等革命根据地,农民协会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在白区,农民协会也进行了重建和恢复。到了1930年左右,随着各地苏维埃政权逐渐建立,农民协会的作用逐渐衰微,丧失了临时政权的性质,而被农民委员会及以后成立的苏维埃所取代。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开辟和建设革命根据地的过程中,通过建立党组织、团组织和其他各种群众组织,采用教育与学习相结合的方法,广泛深入地发动工农群众参加苏维埃的政治、经济和文化各方面建设,培养他们当家做主的阶级意识和管理能力,改变了农民阶级几千年来被压迫被剥削的历史地位。

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在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上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政权性质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是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兵士以及一切劳苦大众的。在苏维埃政权下,所有工人、农民、红军兵士及一切劳苦大众都有权选派代表参加政权的管理。苏维埃政权成立之后,一切权力归工农兵代表会议。同时,按照共产国际的指示,贫农团体在各个苏区广泛建立,成为苏维埃政府领导下的群众组织。

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进一步发展以往乡村自治的经验,在基层乡村设立许多委员会,组织党员干部广泛地联系、吸收广大人民群众参与工作。乡村委员会通过发动群众自己管理自己,最大限度地吸收大批劳动群众参加苏维埃政权建设,极大地发挥了农民群众的革命热情。

(4)抗日战争时期的边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思想

由于日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入侵,中国社会各阶级关系发生新的变化。为实现抗日与民主相结合,充分动员广大民众积极抗战,中国共产党提出用“人民共和国”的口号来代替“工农民主共和国”的口号,制定了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策略方针,实施了一系列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的政策和法令。各抗日根据地在政权建设中实行广泛普选,实现直接民主,不断增强基层民众的自治能力。1939年,《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明确指出:“发扬民主政治,采用直接、普遍、平等、不记名的选举制,健全民主集中制的政治机构,增强人民之自治能力。”韩延龙、常兆儒:《中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根据地法制文献选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32页。在陕甘宁边区和晋察冀边区,边区政府设立村民大会或国民大会;在其他根据地,设立村公所、村委员会等。这些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立为乡村自治提供了重要的组织载体,对于村级民主管理起到很好的效果。正如谢觉哉所说:“运用民主到人民大众的各个生活部分里去,不只是说政府是为人民大众的生活服务,而是人民大众有权实行管理自己的生活,创造自己的生活。”《谢觉哉日记》(上),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711页。在中国共产党制定的正确方针政策引导下,各边区政府充分发动民众自己管理自己,有效实现了党在这一时期的农村基层民主自治,对中国抗战的最后胜利产生了积极影响。

(5)解放战争时期进一步开展解放区乡村自治工作思想

抗战胜利后,中国共产党所在的陕甘宁边区政府出台一系列政策,积极推进各解放区乡村自治工作的开展。1945年,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边区乡(市)政权组织条例(草案)》,并明确说明本条例是“依民主自治与民主集中制原则,为健全边区联合的基层组织而制定之”。《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9辑,档案出版社1990年版,第454页。1946年,陕甘宁边区发出《陕甘宁边区政府关于发现培养和提高自治村乡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分区各县通知注意发现像王家坪这种已有高度自治能力的模范乡村,搜集资料,供各地加强村乡自治的参考,并且“注意培养和提高尚无自治能力或自治能力尚属不足的乡村,帮助其建立村的领导核心和工作制度”。《陕甘宁边区政府文件选编》第10辑,档案出版社1991年版,第259页。与此同时,中国共产党将新老解放区土改时建立的贫农团、农民协会转变为村人民代表会议,作为农村的最高权力机关,由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的政府委员会作为村级执行机关,在村级民主管理中实现乡村自治,这一切都有力地推进各解放区乡村自治工作的发展。

总之,毛泽东思想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关于“农民自己管理自己”思想的特点主要在于:

一是重视群众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毛泽东在革命运动中,非常重视人民群众创造性地提出的许多新经验、新想法、新要求。毛泽东深刻指出,“将群众的意见(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集中起来(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毛泽东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9页。通过“来、化、去”这一辩证过程,将基层群众的诉求反映上来,总结出来,转化到党的政策之中,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并贯彻到群众中去,由此形成党与群众密切联系的群众路线成为群众参与的根本体现。毛泽东等中央领导深入农村,向群众学习,听取他们的意见,总结他们的经验。毛泽东在《长冈乡调查》和《才溪乡调查》两篇报告中,对乡苏维埃代表的选举进行了考察,总结了他们的做法和经验,提出选举是群众最重要的权利,候选人的名单应比应选人数多一倍,群众可以对候选名单进行批评等。

二是重视群众参与的民主制度建设。创立民主选举制度、乡代表会议制度、工农通信员制度等,为群众参与提供坚实的制度支撑。张闻天曾指出,通过民主选举制度,落实了几千年来没有实现的男女平等的选举权利,使人民群众真正成为社会和国家的主人;通过乡代表会议制度,实现了政权机关人员和民众的制度化联系;通过表达诉求和建议、集会、结社、言论、出版与罢工的民主自由制度,群众获得了实质性的监督政府的权力;通过工农通信员制度,使工农检察员就能迅速地处理这些事件,使每一事件得到正确解决。洛甫(张闻天): 《苏维埃工作的改善与工农检察委员会》,载《斗争》1933年第37期。通过一系列的制度保障,使群众的参与落到了实处。

三是重视群众参与的群众组织建设和自治政权组织建设。这一时期建立起来的群众组织主要有“共青团、工会、妇女会、农会、贫农团、反帝拥苏大同盟、互济会等”和“赤卫队、暴动队、少年先锋队、儿童团等”。颜清阳:《毛泽东群众工作方法及其现实意义——以井冈山斗争及中央苏区时期为例》,载《中共山西省委党校学报》2011年第6期。通过这一系列群众组织建设,群众获得了参与管理的载体,党也获得了密切联系群众的平台。而这一时期建立的自治政权组织从农民协会组织以及广东、湖南、湖北、江西、河南省成立的中华全国农民协会临时执行委员会,到建立中华苏维埃政权及中央执行委员会;随着人民代表会议制度在各解放区陆续推行,人民享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权利及实现这些权利的物质条件得到切实保障,人民参政积极性空前高涨。

2.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的群众自我管理思想

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伴随着党的工作重心由农村向城市转移,中国共产党的群众自治思想也得到进一步深化发展。面对如何在中国这样一个生产力很不发达、经济文化十分落后的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基础上建设社会主义社会、实现人民当家做主,前无古人的经验可以借鉴,马克思主义理论没有也不可能提供现成答案的现实状况,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克思主义同中国实际相结合,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中国共产党大力支持农民建立和参加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通过多种形式体现人民当家做主。1950年冬至1953年春,在新解放区的土地制度改革和1950年12月的镇压反革命运动中,中国共产党在工作方法上强调,必须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把放手发动群众同用党的政策去武装群众、引导群众结合起来,充分依靠广大农民,并在全国各城市和农村普遍建立了基层群众性的自治组织——治安保卫委员会。1950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明确规定,乡村农民大会、农民代表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区、县、省各级农民代表大会及其选出的农民协会委员会,为改革土地制度的合法执行机关。这些组织“对于团结人民中的各阶层、各党派、各民族,对于政府听取人民的意见及人民了解与监督政府的工作,都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周恩来选集》下卷,人民出版社1984年版,第38页。

从1949年新中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颁布之前,这一时期的农村基层组织仍旧沿用解放区的基层建制,先是用农会代替保甲组织,然后建立由村人民代表会议和村人民政府组成的人民政权。这个时期的基层政权单位有两种形式:一是区村体制。即在县以下设立行政区、行政村两级政权。在农村建立了村(行政村)一级的政权,即由村人民代表会议(或人民代表大会)与村人民政府组成的村人民政府,组织广大农民全面参与人民政权建设和民主改革,引导农民走互助合作道路,以便“逐步地实现对于整个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即实行合作化,在农村中消灭富农经济制度和个体经济制度,使全体农村人民共同富裕起来”。《毛泽东文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437页。在一些地区,村政府被称为村公所。这主要是在中国的北方,如华北、东北和内蒙古自治区等老解放区实行。二是区公所。即在县以下设立的机构,作为县的派出机关。在区公所下设立乡级政权,而不再设立村级政权。这主要在中国的南方,如华南、西南各省实行。乡与村同为行政区划,乡村政权并存,都纳入国家政权体系。1950年12月政务院制定的《乡(行政村)人民代表会议组织通则》《乡(行政村)人民政府组织通则》和1951年4月24日下发的《关于人民民主政权建设工作的指示》,对农村基层政权的建制作了统一规定。这些政策为新中国成立后的农村基层政权建立奠定了坚固的基础,对乡村民主政权基层组织作用的充分发挥具有重要意义。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组织法》取消了村级政权,规定了我国最基层的行政单位是乡、民族乡和镇,明确了乡、民族乡和镇人民代表大会建设的基本原则。乡以下的工作单位为自然村、选区或行政村,由乡人民代表互推产生的代表主任,协助乡政府负责这些工作单位的事务。村级组织已经不再具有国家政权机关的性质,只是作为乡人民政府的下属机构或派出机构而存在。这两部法律文件取消了新中国成立初期区村制和区乡制并存的政策,第一次规范和统一了我国的农村基层政权,使新中国农村基层政权建设进入了规范化、法制化的阶段。新宪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农村基层政权体制的基本成型。同年,政府发布的《关于健全乡政权组织的指示》进一步加强了乡政权的组织建设。除了“党支部”组织外,各种社会组织,如“农会”、“合作社”、“生产队”、“青年团”、“妇女会”等纷纷建立起来,积极发挥着宣传教育和发动群众、自己管理自己的作用。然而,这种乡—镇政权共治结构不足五年,便被人民公社这一组织机构所取代。这一时期,中国共产党还提出并实行了民族区域自治,实践了马克思主义的地方自治理论。

随着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发展,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实际上行使了村组织的职权,其地位和作用越来越突出,形成了政社合一的局面。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扩大会议作出《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定对农村基层政权实行变革,建立一种新的政社合一、政企合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也由此全面开展了“农村人民公社化运动”。所谓政社合一,就是说,乡党委就是社党委,乡人民委员会就是社务委员会。政企合一,就是农村基层生产单位与基层政权单位合二为一。中共八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人民公社若干问题的决议》规定,人民公社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制度,公社的管理机构分为公社管理委员会、管理区(或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它既是三级经济组织,又是三级基层政府组织。1961年,毛泽东主持制定了《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草案)》,进一步明确肯定了现阶段人民公社实行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制度和自留地制度,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克服农村工作中的“左”倾错误,调动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促进农业的恢复和发展起了积极作用。1962年9月,中共八届十中全会通过的《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简称农业六十条)规定,人民公社的各级权力机关是公社社员代表大会、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和生产队社员大会。凡属于公社全范围的重大事情,都应该由社员代表大会决定,不能由管理委员会少数人决定。生产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大队社员代表大会决定;生产大队的领导人由大队社员代表大会选举。生产队必须实行民主办队,生产队的一切重大事情,都由生产队社员大会决议。刘丹:《农村村民自治的理论溯源》,载《湖南行政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1975年,第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宪法》规定,农村人民公社就是政社合一的组织。由此,全国将原来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为2.6万多个人民公社,建立了93个县级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1966年“文化大革命”爆发以后,毛泽东在主持召开的以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为主题的工作会议上,强调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自己解放自己。此后,全国掀起批判资产阶级反动路线的高潮。自1966年起,全国群众性自治组织完全变为群众性革命组织,生产大队管理委员会一律改为生产大队革命委员会。通过人民公社体制,不仅使国家真正实现了对农村社会的控制与整合,而且满足了国家从农村汲取资源的需要,彻底完成了对农村管理的重建工作。在中央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农村人民公社这种体制过分依靠政治权力和意识形态来动员和控制乡村管理,过于强调“一刀切”和“整齐划一”,分配实行“大锅饭”,平均主义泛滥,忽视了农民的自主性和农村社会的多样性,严重压抑和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阻碍和破坏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阻碍了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

总之,改革开放前的30年,中国共产党探索和扩大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形成以间接民主为主要特征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模式,把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与大规模的群众运动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为带动广大人民群众建设新生的社会主义国家起到一定的推动作用。但是,由于受党内长期存在的“左”的错误倾向影响,在全国实行的“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运动,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及其建设遭到极大破坏,经济遭受严重倒退,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和汲取的惨痛历史教训。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理论

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以农村为重心,发动农民,建立根据地,积极探索出一条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政权的成功之路,同时也基本形成了以乡村自治为主体的基层群众自治理论。这一理论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初期得到贯彻和落实。但是,由于受“左”的错误指导思想干扰,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建设和发展遭受严重影响。随着改革开放的实行和不断深入,中国共产党基层自治思想得到恢复,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的伟大实践中逐步走向完善和成熟,形成了一个系统化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关于基层群众自治科学理论。

1.以邓小平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对基层群众自治思想的继承和发展

(1)政社分开,权力下放

早在1962年,邓小平就曾指出:“农业本身的问题,现在看来,主要还得从生产关系上解决。这就是要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生产关系究竟以什么形式为最好,恐怕要采取这样一种态度,就是哪种形式在哪个地方能够比较容易比较快地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就采取哪种形式;群众愿意采取哪种形式,就应该采取哪种形式,不合法的使它合法起来。”《邓小平文选》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3—164页。从体制问题上来解决,就是要改变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的现有关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强调要解放思想、放下包袱、开动脑筋,制定了加快农业发展的方针,扩大生产队的自主权,激发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民创造了以家庭经营为主要形式的联产承包责任制。面对中国这样一个农业大国,农村人口占80%,农村比较落后的国情,为了进一步搞活和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邓小平在1981年提出,农村要尽快进行政社分开,不能太迟。企业下放,政企分开,是经济体制改革,也是政治体制改革。自1979年底到80年代初期我国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土地的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农民获得了对土地的自主经营权,包干到户、包产到户,实行自我经营、自我管理、自负盈亏。并通过不断实践和完善,形成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使我国农业发展进入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新阶段。

与此同时,作为改革开放总设计师的邓小平在总结国内外历史经验的基础上,双方强调要下放权力。“我们要精兵简政,真正下放权力,扩大社会主义民主,把人民群众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调动起来。”《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0页。农民是我国人数最多的依靠力量,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依靠农民,这是由我国的国情决定的。邓小平指出:“要使人民有更多的民主权利,特别是要给基层、企业、乡村中的农民和其他居民以更多的自主权。”同上书,第210页。“把权力下放给基层和人民,在农村就是下放给农民,这就是最大的民主。我们讲社会主义民主,这就是一个重要内容。”同上书,第252页。

(2)村民自治,直接民主

1980年,广西部分农村的村民在生产队一级以选举的形式自发组织了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委员会,以取代日益瓦解的生产队组织。村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选举,而不是由上级政府任命或其他形式产生。村民不仅拥有生产经营自主权,也更加关注自身的长远利益,关注村务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反映出他们内心对民主权利的一种强烈渴望和追求。邓小平提出的实行权力下放、发展基层的直接民主,就是为了满足广大农民的愿望和要求。

1980年8月18日,邓小平提出了全面修宪的建议,强调要使我们的宪法能够切实保证人民真正享有管理国家各级组织和各项企业事业的权力,享有充分的公民权利。在邓小平民主和法制思想的指导下,1981年6月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通过《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明确提出把“在基层政权和基层社会生活中逐步实现人民的直接民主”作为逐步建设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内容之一。1982年党的十二大报告要求,“社会主义民主要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发展各个企业事业单位的民主管理,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中共中央党校教务部编:《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和国家重要文献选编》,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2008年版,第141页。同年12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认村委会是中国农村基层社会的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目的就是要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保证人民群众当家做主。随着村民委员会和村民自治的合法地位的确立,我国八亿农民实行民主自治,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真正当家做主,这在世界上也是一件非常了不起的创举。1983年以《关于实行政社分开,建立乡政府的通知》的文件形式要求在改革政社合一的农村管理体制的同时,按村民居住状况设立村民委员会,从而在基层社会生活中加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建设,保证人民群众当家做主。中央还要求各地在建立村委会的同时,制定村委会工作简则。对于这些在农民改革实践中取得的成功经验,邓小平感到非常欣慰。

(3)立法建制,提升地位

早在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便提出把民主作为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把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作为改革的基本目标,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他强调“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68页。同时,他也强调没有社会主义法制,就没有社会主义民主,要把民主和法制有机结合起来。“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同上书,第146页。也就是说,要通过法律制度建设保证党和国家政治生活实现民主化、法律化,整个社会生活实现民主化。而要保障人民民主,就必须有健全的法制,就必须通过政治体制改革实现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秩序化,创造良好的秩序,最终保障和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为此,邓小平在政治权力结构、政治运行机制和政治民主建设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废除领导干部职务终身制,确立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和民主集中制,完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舆论监督力量,保证人民政治生活的参与,等等。这些措施为村民自治的贯彻实施和健康发展创造了重要条件。

1987年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是人民当家做主,真正享有各项公民权利,享有管理国家和企事业的权力。现阶段,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建设必须着眼于实效,着眼于调动基层和群众的积极性,要从办得到的事情做起,致力于基本制度的完善。”同时,“在党和政府同群众组织的关系上,要充分发挥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作用,逐步做到群众的事情由群众自己依法去办”。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三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39页。1987年11月23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制定完成,依据《宪法》第111条的规定,对村民委员会的性质、地位、职责、组织机构、生产方式、工作方式以及村民会议的组织形式和权力作了全面的、具体的规定,村民自治以一种新型的群众自治制度和直接民主制在法律上得以正式确立。1992年党的十四大报告再次强调:“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切实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的作用。”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四大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上),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事实上,从1982年起党的历届代表大会都高度重视基层群众自治问题,将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并逐步推动其制度化、规范化,从而真正实现人民群众的民主自治权利。正如彭真所指出的:为了解决民主问题,“要抓两头,上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下面,基层实行直接民主,凡是关系群众利益的事,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作主、自己决定,上下结合,就会加快社会主义的进程”。“把村民委员会搞好,等于办好八亿农民的民主训练班,使人人养成民主生活的习惯,这是发展社会民主的一项很重要的基础工作。”肖立辉:《改革开放以来村民自治的历程》,载《百年潮》2008年第8期。

2.以江泽民为核心的领导集体对基层群众自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以江泽民同志为核心的党的中央领导集体,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紧紧围绕农村改革发展稳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大力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积极推动村民自治制度这一新型民主形式在中国民主政治建设的进一步发展,将村民自治纳入了依法治国的宏伟事业中,丰富和深化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村民自治思想。

(1)重视村民自治示范效应,推进村级组织建设

1988年山东青岛莱西市(县)牛溪埠镇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探索实行“民主决策”发挥“民主代表”作用的做法,引起国家有关领导和部门的重视与肯定。1990年8月,中央有关部门在莱西县召开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并把莱西县作为全国村民自治示范县,以点带面,摸索和积累经验,全方位推动村民自治进程。随后中共中央下发的《关于批转全国村级组织建设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农村基层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确立了以党支部为核心的村级组织配套建设的工作格局。1990年9月,民政部发布《关于在全国农村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通知》,要求每个县都要开展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探索经验,树立典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在农村基层逐步实现村民自治。由此,全国各地大规模展开村民自治活动,广泛推动村级选举示范活动,推进村委会换届选举,普遍建立村民委员会组织,并将村民自治示范纳入制度化运作之中,对命名标准、示范单位布局、命名程序进一步提出了要求。

经过十多年的实践探索和总结,村民自治示范活动取得了良好的显著效果,成为推动农村基层民主的一条成功经验,对于加强我国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缓解农村基层党群干群关系,促进农村工作的顺利开展,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也为其后《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新修订提供了丰富的内容。江泽民高度评价了村民自治取得的巨大成就,他在1998年7月考察安徽五河县工作时,把“村民自治”提升到了与“包产到户、乡镇企业”同等的地位,看作是在党的领导下我国亿万农民的三个伟大创造。

(2)巩固村民自治制度,保障农民民主权利

江泽民十分重视村民自治制度建设,把村民自治纳入依法治国方略,把村民自治制度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法律法规,推进村民自治的制度化、规范化,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基层群众自治思想。

首先,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广大农民的价值观念和取向、政治权利意识和政治参与能力不断提升,越来越多地、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拿起“民主”武器来维护权利和表达利益。村民自治进程遭遇的种种挑战,村民自治原有体制约束没有根本突破,村民要求获得更多的民主参与、民主权利,更多地制约监督政府行为、参与公共事务管理的局面尚未形成。这些现实问题的有效解决,不仅需要将农村的经济体制改革与政治体制改革结合起来,也需要将农村基层制度层面与国家制度层面结合起来。因此,江泽民指出:“我们在实行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积极稳妥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努力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实行人民民主,充分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是我国政权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根本出发点和归宿。”江泽民:《阔步前进中的中国与世界》, 《人民日报》1995年7月14日。

其次,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推进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

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享有的最广大的民主,它的本质就是人民当家做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障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农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和自由,是我国农村民主政治建设的核心所在。1998年9月江泽民在考察安徽农村工作时,把扩大农村基层民主看作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他说:“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也是充分发挥农民积极性,促进农村两个文明建设,确保农村长治久安的一件带根本性的大事。”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2页。这为随后召开的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指明了方向。十五届三中全会作出了《关于农民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指出:“在政治上,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加强农村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民主,保证农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全面推进村民自治,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同上书,第559页。党的十六大充分肯定“扩大基层民主,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性工作”,首次提出“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提出“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公开办事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强化了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制度措施,为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创造了有利条件。

再次,健全村民选举、议事和村务公开制度,全面推进村民自治。

江泽民在推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十分重视村民自治制度建设。他不仅要求完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要求:“城乡的基层政权机关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都要健全民主选举制度,实行政务和财务公开,让群众参与讨论和决定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文件汇编》,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9页。他针对重点抓好村级民主制度建设的问题,提出要依法健全村民委员会的三项制度,即一是村民委员会的直接选举制度,让农民群众选举自己满意的人管理村务。二是村民议事制度,村里的大事,尤其是与家家户户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事情,都要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选举出的代表讨论,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三是村务公开制度,凡是群众关注的问题,都要定期向村民公开,接受群众监督。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十五大以来重要文件选编》(上),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532页。1998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颁布,增加了以村民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四个民主”为主要内容的规定,补充和完善了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四个环节的相关规定,加强和拓展了村民委员会的自治权权利,进一步推动了村委会直接选举的迅速发展和民主管理的深化,也强化其在法律上的社会地位。

这一时期,我国的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步伐进一步加快,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进一步推进,我国的农业基础地位进一步巩固,村民的民主自治权利进一步落实。

3.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领导集体对基层群众自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进入21世纪,面对国内外的新形势,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加快农村小康社会建设步伐,扎实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总结实践经验,第一次把作为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途径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基本制度的范畴,着重抓好制度建设,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和民主管理制度,不断推进基层群众自治向前发展。

(1)第一次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基本制度的范畴

改革开放以后,我们党高度重视和深刻阐述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及其产生的理论成果,也逐步明确了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发展路径和优先发展基层群众自治的要求。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我国改革开放30多年伟大实践探索和积累的成果,也是我们党在新时期加强民主政治建设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其特点和优势决定了它在我国当前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道路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所谓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就是“指城乡居民群众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为依据,在城乡基层党组织领导下,在居住地范围内,依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直接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制度与实践”。李学举:《我国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地位的重大提升》,载《求是》2008年第3期。它具有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坚持正确的方向并稳定有序地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促进、循序渐进和逐步发展这四个主要特点和优势。

胡锦涛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从制度建设的高度,把国家范畴的民主制度与基层范畴的民主制度有机地结合起来,第一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民主政治基本制度的范畴,把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作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重要内容,提升为必须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共同坚持的四项政治制度之一,并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这一举措不仅使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体系的结构更为完整、合理,内容更加全面、丰富,功能更加多样、强大,也使得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地位得到重大提升,为广大村民直接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和最重要的平台。十七届三中全会又进一步明确提出了村民自治制度建设的总体目标,就是“到2020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加强,村民自治制度更加完善,农民民主权利得到切实保障”。

(2)强调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农村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农村经济建设的健康发展,离不开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加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既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的核心内容,又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

早在1998年6月,胡锦涛在出席“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验交流会议暨表彰会议”的讲话中就曾指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保证农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在农村最广泛的实践,是落实党的十五大提出的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基础工作,也是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密切干群关系,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的有效措施。”《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经验交流暨表彰会议在北京举行》, 《光明日报》1998年6月29日。后来,胡锦涛进一步认识到,要依靠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重点推进这项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基础性工程”,这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在2006年11月30日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六次集体学习会上,胡锦涛就指出,“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最根本的是要依法保证人民群众在基层政权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中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扩大基层民主,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管理自己的事情,是社会主义民主最广泛的实践,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基础性工作”。新华社:《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载http://news.sina.com.cn/o/2006-12-02/052110661983s.shtml, 2006-12-02。十七大报告进一步强调:“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对干部实行民主监督,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必须作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性工程重点推进。”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30页。

从十七大报告和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的内容中,我们可以清楚地认识到:扩大农村基层民主,是保证农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前提;农民群众在基层政权机关、基层自治组织、企事业单位中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直接行使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民主权利,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从而调动广大农民群众积极性,这是人民当家做主最有效、最广泛的途径,是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最根本的任务。

(3)提出完善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必须健全村级民主自治机制

村民自治是体现村民民主权利,实现人民当家做主最直接、最广泛、最有效的途径。只有加强农村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才能为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村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提供可靠的法律支持和强大的政治保证。为此,以胡锦涛为核心的中央领导集体非常重视抓好加强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把加强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有机地统一起来,把发扬党内民主同完善村民自治制度结合起来,十分重视机制建设。2004—2006年先后下发的《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和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制度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和《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都明确提出必须扩大农村基层民主、健全村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村民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村务公开和民主议事制度的基层民主管理制度,保证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十七届三中全会作出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系统阐述了发展基层民主政治,健全制度建设的根本、重点和实现形式。《决定》指出:“要加强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制度建设,重点围绕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健全各项民主管理制度,完善各项公开办事制度,改进工作机制,依靠制度保证人民群众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要丰富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实现形式,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参与愿望增强的要求,从基层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活等方面,扩大人民群众的有序参与,引导和组织人民群众在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的实践中提高自我管理水平。”新华社:《保证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载http://news.sina.com.cn/o/2006-12-02/052110661983s.shtml, 2006-12-02。此外,通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解决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问题;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基础上逐渐建立完善统筹解决农村养老、医疗、失业低保问题的制度;农民拥有劳动者和投资者的双重身份,不仅可以有劳动收入,还可以有土地的租金、流转收入、股份分红等财产性收入等。农村改革的各项政策,对建立健全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管理制度,对于保障农民利益,发挥农民主体的积极性,起到了极大推动作用。

建立健全包括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是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必然要求。2004年河南省邓州农村基层创造的“四议两公开”的工作方法,成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制度创新之举,成为党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的有效实践形式。文海:《胡锦涛等高层为何高度重视完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载http://cpc.people.com.cn/GB/64093/64103/10361315.html, 2009-11-11。胡锦涛对此非常重视,强调要在总结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符合中国国情的农村基层治理机制。十七大之后,各地在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方面进行了大胆探索,也取得许多新的成功经验。

4.以习近平为总书记的领导集体对基层群众自治思想的丰富和发展

重视基层社会治理、打牢基层群众基础,是国家有效治理的一条规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中央领导集体高度重视基层民主建设,围绕基层群众自治,提出了一系列重要思想。

(1)提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丰富和提升了基层群众自治的思想内涵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这一目标涵盖了作为国家治理体系基础的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丰富和提升了基层群众自治的思想内涵,为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首先,坚持以民为本的治理理念,把社会治理寓于为群众服务之中。改革开放36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公平意识、民主意识、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对社会不公问题反映越来越强烈。当前农村许多矛盾的产生和发展,主要在于管理不科学、服务不到位,没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正和群众利益,基层社会治理的能力和水平与群众期望值存在较大差距。2011年6月,习近平在湖南调研时提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进一步创新工作理念、方式方法和体制机制,把社会管理寓于为群众服务之中,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不断提高社会管理和群众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2013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做主为根本;健全城乡发展一体化体制机制,让广大农民平等参与现代化进程、共同分享现代化成果。创新社会治理,必须着眼于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习近平还进一步强调,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关键在体制创新,核心是人,只有人与人和谐相处,社会才会安定有序。因此,确立和推动农村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目标,就要坚持以人为本、以民为本,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次,坚持辩证思维的治理理念,创新社会治理体制。习近平历来十分重视基层社会治理问题,他运用唯物的辩证思维,将基层民主自治的放权与监督、管理与维护、党内民主与党外民主、党员干部的模范先进性与普通群众的主体创造性统一起来,思考和处理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问题。他曾在上海市农村党的建设“三级联创”活动工作会议上,提出要着眼于解决农民的“三最”问题,正确处理加快发展与改善民生的关系,加大城乡统筹力度,破除二元结构、促进城乡一体化,让农民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成果。要积极推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把推动基层党内民主与村民自治结合起来,把推进农村的管理民主和维护农民利益结合起来,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农民群众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要调动各方力量,营造全社会共同参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良好氛围,共同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将农村党建“三级联创”推向纵深》,载http://www.sina.com.cn, 2007-09-28。在新的发展形势下,创新农村社会治理体制,就要紧紧围绕“人”这个核心,坚持系统治理、依法治理、源头治理理念,积极创新农村社会治理模式,不断探索农村社会治理的有效实现形式,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增强社会发展活力。

再次,树立新型的国家与社会协同发展理念。“国家治理”不等于“国家统治”, “社会治理”并非“社会管理”。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必须改进国家治理方式和社会治理方式,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决定》指出,要加强党委领导,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从各层次各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构建政府、市场、城乡相互制约、相互支撑、相互促进的多元共治体系,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这就为农村社会治理和村民自治权利提供了多元发展的空间和法制化的机制体制保障。

最后,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建设。增强基层治理能力,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关键所在。习近平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学习贯彻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深化改革专题研讨班开班仪式上强调,“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农民是基层社会治理体系中不可或缺的治理主体,要提高农民依法参与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的能力,就必须从实际出发,积极探索创新,尊重和鼓励基层组织和群众的创造精神,增强农民参与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和自觉意识,不断扩大农民参与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广度和深度。提高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是我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基层社会治理的一项长期性、基础性工程,需要下更大力气。

(2)重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反对各种形式主义

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制度保证;依法自治,是落实基层群众自治的根本前提。进入21世纪,随着我国新农村建设的快速发展,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面临新情况和新任务,依法自治进程中也出现许多新的问题、新的矛盾,需要加以正确认识和妥善处理。习近平曾在2002年福建省第十六次全省民政会议上提出,要进一步提高村民自治的法制化、规范化水平。在不断完善相关配套法规的基础上,切实加强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阻碍村民行使民主权利的违法行为。要健全村委会民主选举、村民议事和村务公开三项制度,规范村内重大事务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程序,抓好各项民主制度的落实。《习近平要求全面推进福建社区建设和村民自治》,载http://www.sina.com.cn, 2002-08-08。2004年,习近平在浙江推广武义县后陈村在村支部、村委会之外设立中国第一个村级监督组织“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经验,建立了村级权力的制衡机制,实现了看得见摸得着的村务监督。这一机制使基层民主成为农村政治生活常态化,融入农民的日常生活。2010年修改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就是对浙江积极探索基层民主建设实现形式的成功实践所给予的最有力支持。习近平多次率领领导班子深入基层,广泛听取村委会干部和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再提升到政策和制度层面,从而推动更多的农村村民在社会治理、民主政治建设中共建共享。2013年,由习近平亲自参与起草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议》再次提出,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更加广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

2014年9月,习近平在两次大会上就民主政治问题阐明了中国共产党的立场和观点。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提出了六个“坚持”,六个“切实防止”:坚持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切实防止出现群龙无首、一盘散沙的现象;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既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选举,也保证人民依法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切实防止出现选举时漫天许诺、选举后无人过问的现象;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各种力量的合作协调,切实防止出现党争纷沓、相互倾轧的现象;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巩固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切实防止出现民族隔阂、民族冲突的现象;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发展基层民主,切实防止出现人民形式上有权、实际上无权的现象;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的制度和原则,形成治国理政的强大合力,切实防止出现相互掣肘、内耗严重的现象。习近平:《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发表重要讲话》,载http://www.gov.cn/xinwen/2014-09/05/content 2746191.htm, 2014-09-05。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习近平再次强调,实行人民民主,反对形式上的、僵化的民主,并提出“四个是否”的评价标准。他指出:“实行人民民主,就是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不是一句口号、不是一句空话,必须落实到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之中,保证人民依法有效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保证和支持人民当家做主,通过依法选举、让人民的代表来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是十分重要的,通过选举以外的制度和方式让人民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管理也是十分重要的。人民只有投票的权利而没有广泛参与的权利,人民只有在投票时被唤醒、投票后就进入休眠期,这样的民主是形式主义的。”对此,习近平提出了衡量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的“四个是否”评价标准:“人民是否享有民主权利,要看人民是否在选举时有投票的权利,也要看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是否有持续参与的权利;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选举的权利,也要看人民有没有进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习近平:《在庆祝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成立65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载http://news.gxnews.com.cn/staticpages/20140922/newgx541f77ee-11210214.shtml, 2014-09-22。

(3)重视基层干部的选拔、培养和理想信念教育

重视年轻干部培养、选拔和任用,是我们党的组织建设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基础性工作。习近平在担任地方和国家领导人以来,高度重视基层干部尤其是年轻干部选拔培养及其重要性问题,强调要通过基层干部的队伍建设、作风建设、机制建设、体制建设、信仰教育等方面,下大力气抓好选拔、培养、任用、关爱农村基层干部工作。早在2007年,习近平担任上海市市委书记时就曾提出,要“加强干部人才队伍建设,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选好配强带头人,培养好、建设好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加强农村基层干部作风建设,真正重视、关怀、爱护广大基层干部。要健全农村党员保持先进性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农村党员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先锋模范作用”。习近平:《把握活动主题 加强农村党建》,载http://www.xinhuanet.com/chinanews/2007-09/28/content 11275984.htm, 2007-09-28。2009年3月,习近平在出席全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大力培养选拔年轻干部事关党的事业相传和国家的长治久安,要形成有利于优秀年轻干部脱颖而出的选拔机制,使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形成合理结构,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2013年12月,习近平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加大培养青年党员力度,提高基层党组织为群众服务意识,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完善农村基层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扩大农村基层民主、保证农民直接行使民主权利。2014年3月17日,习近平就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到河南省兰考县调研指导,并同在那里学习的兰考县部分乡村干部学员进行座谈、交流时说:“乡村处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末端,是我们党执政大厦的地基,在座各位可以说是这个地基中的钢筋,位子不高但责任很大。”《习近平调研指导兰考县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载http://sz.people.com.cn/n/2014/0319/c202846-20806779.html, 2014-03-19。现在,乡村面临不少矛盾,与上级的相关政策指导和工作作风有关,而农村的发展和民主管理也对基层干部的素质和治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希望广大基层干部要多思考如何把基层干部当好,努力做焦裕禄式的好党员、好干部,认真组织并带头参加好教育实践活动,多渠道发挥农村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推动乡村工作上台阶,带领村民一起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

习近平在提出做好培养选拔年轻干部工作的同时,强调最重要也是最需要注意并切实解决好的是理想信念问题和思想作风问题。他说,要把理想信念教育作为一项根本任务抓实抓好,必须加强年轻干部的党性修养、道德修养,引导他们珍重人格、珍爱声誉、珍惜形象。“越是有培养前途的年轻干部,越要放到艰苦环境中去,越要派到改革和发展的第一线去,让他们在实践锻炼中增强党性、改进作风、磨炼意志、陶冶情操、提升境界、增长才干。”曾伟:《习近平青睐哪些年轻干部:懂国情的实干派》,载http://politics.people.com.cn/n/2014/0825/c1001-25535453.html, 2014-08-25。

习近平关于基层群众自治思想发表的一系列重要讲话,对我们在新的历史起点、历史时期,发展社会主义基层民主政治,构建合理的乡村治理机制体制,推进农村基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保证、支持和实现农民自治,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意义。

总之,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们党始终坚持与时俱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品质,根据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国情需要和时代要求,积极探索和践行农村基层治理制度,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不断推进基层群众自治理论,使广大农村焕发出无限生机和活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