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精神初探:中国政治制度的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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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导论

第一节 问题域及其意义

“美国的联邦宪法,好像能工巧匠创造的一件只能使发明人成名发财,而落到他人之手就变成一无用处的美丽艺术品。墨西哥的现状,就是说明这个问题的例证。墨西哥人希望实行联邦制,于是把它们的邻居英裔美国人的联邦宪法作为蓝本,并几乎全部照抄过来。但是,它们只抄来了宪法的条文,而无法同时把给予宪法以生命的精神移植过来。”[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186页。这是一个在美国游历了九个月零几天的法国人托克维尔对美国实行联邦宪法这一制度的高度评价,他在明确地赞扬了美国民主的同时,也看到了法国自身民主革命失败的原因,“我们虽然有了民主,但是缺乏可以减轻它的弊端和发扬它的固有长处的东西”同上书,绪论,第9页。。而这种东西——民情也正是使得民主在美国得以如此成功运作的主要原因。在自然环境、法制和民情这三大促成美国民主发展良好的因素中,托克维尔坦言,如果按照贡献对它们进行分级,则“自然环境不如法制,法制不如民情”同上书,第358页。。而对于“民情”的理解,托克维尔则丝毫不加掩饰地声称:法律只要不以民情为基础,就总要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民情是一个民族的唯一的坚强耐久的力量。同上书,第315页。“我确信,最佳的地理位置和最好的法制,没有民情的支持也不能维护一个政体;但民情却能减缓最不利的地理环境和最坏的法制的影响。民情的这种重要性,是研究和经验不断提醒我们注意的一项普遍真理。我觉得应当把它视为我的观察的焦点,我也把它看作我的全部想法的终点”[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2006年版,第358页。

孟德斯鸠以一种磅礴的气势和宽广的学识将自己的所见所闻、所思所想历经二十年写成了传世巨著——《论法的精神》,这种大历史的写法让作者从万千纷繁复杂的社会事物中抽离出带有一般性的东西,如作者所言,在作者所建立的各项原则中,“个别的情况是服从这些原则的,仿佛是由原则引申而出的,所有各国的历史都不过是由这些原则而来的结果”[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28页。。这种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就是法,而法律和地理、地质、气候、人种、风俗、习惯、宗教信仰、人口、商业等都有关系,这些关系就是法的精神。同上书,第8页。“在不违反政体的原则的限度内,遵从民族的精神是立法者的职责。因为当我们能够自由地顺从天然秉性之所好处理事务的时候,就是我们把事务处理得最好的时候。”同上书,第365页。对于这种风俗、习惯等的重要性的表述,他提道:“法律是制定的,而风俗则出于人们的感悟。风俗以人民‘一般的精神’为渊源,法律则来自‘特殊的制度’,推翻‘一般的精神’和变更‘特殊的制度’是同样危险的,甚至是更为危险的。”同上书,第370页。

梁启超是我国近代杰出的法学家之一,他全面系统地介绍并研究了宪法中的国体、政体、国会制度、选举制度、政党制度、自治制度等,对宪法、制宪权、宪法观念、权利、自由等问题均有很深刻的把握。此外,他非常注重成文宪法、宪法观念与宪政现实之间的互动,深刻揭示了宪法的精髓与宪法的精神:“欲宪政之成立,必须令国民中坚之一阶级,知政治之利害切己而思参预之,然后其精神有以维持于不敝。”梁启超:《为国会期限问题敬告国人》,王文光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二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第1071—1072页。他认为,宪法与民权不可分离。“民权者,所以拥护宪法而不使败坏者也。”“苟无民权,则虽有至良极美之宪法,亦不过一纸空文,毫无补济。”“宪法与民权,二者不可相离。此实不易之理,而万国所经验而得之也。”梁启超:《立宪法议》,王文光等点校,《饮冰室文集点校》第二集,云南教育出版社2001年版。在梁启超看来,宪政的切实有效推行离不开民权的充分享有,“言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者,谓政府与人民立于平等之地位,相约而定其界也,非谓政府畀民以权也”梁启超:《论政府与人民之权限》,载《梁启超全集》,北京出版社1999年版,第881页。。也即这里所说的民权与其说是一种人民应享有的权利,毋宁说是一种使宪政得以推行的制度精神。

曹沛霖认为,“西方,民主制度实际上存在着两个传统,一个传统是共和与道德,另一个传统是民主与科学。……但是,古代的共和制与现代的民主制更重要的差异还在于制度精神的不同,古代共和制的精神基础是道德,现代民主制的精神基础是科学”曹沛霖:《制度纵横谈》,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23页。。同时,当我们把目光从理论转移到现实层面时,我们看到,在真实的政治生活中,有些制度虽然在设计上存在某种缺陷或漏洞,然而在实践中的运行却没有出现较强的反效果,而有些制度虽然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甚至具体的设计与规定(当然总是存在缺陷的),可是在实践中却出现和带来了较强的反效果,或者是制度实践偏离了制度的设计意图或初衷,或者是弱化和淡化了人们对制度本身的遵奉与敬畏,使得制度所引发的社会矛盾与冲突往往超过制度本身的正向社会功能。更可能的情况是,同样的制度,在一种社会环境中表现出较好的社会适应力并正常发挥自身的功能,但是在另一种社会环境中则表现出不同的甚至相反的结果,出现上述这些情况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我们不可否认,缺少有效的“制度精神”的支撑是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正如曹沛霖所言:“现代产权经济学提出,人类维护产权有三个层次,即法律、制度、道德。法律的存在和运转要依靠制度,制度的有效运作要有制度精神。”同上书,第22页。

由上可知,古今中外的学者都在各自的研究领域中或隐或现、或明或暗地提到了“制度”与“精神”这一议题,现实的政治生活也在叩问着制度缘何有多重结果,一项立意很好的制度却在实践中没有取得应有的正效果,甚至出现较强的反效果,人们为何不遵守既定的制度而总是寻求制度以外的路径来解决问题,在制度文本与制度精神之间如何以一种恰当的比例关系来调和二者之间的冲突。著名经济学家胡鞍钢指出,当代中国的发展实际上经历了两次大的转型,第一次转型是从以阶级斗争为中心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这一历史性的转型不仅反映了历史的要求和人民的愿望,更是解决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建立后的战略转移问题。然而改革开放后的今天,我们还必须要经历第二次转型,即从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到以制度建设为中心,要开创一个“制度建设”的新时代。他进一步指出,我国当前存在着不容忽视的两极分化、社会矛盾等问题,解决这些矛盾是不能仅仅靠把“蛋糕”做大,更重要的是应通过建立国家基本制度包括收入分配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人民民主参与制度等,从制度上防止中国出现贫富两极分化。参见胡鞍钢、王绍光、周建明《第二次转型:国家制度建设》,清华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12页。习近平也一再强调:“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长期性。”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把制度建设贯穿始终。制度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系统工程中一项根本性、基础性建设,是实现作风建设常态化、长效化的根本保障。不过这些基本制度的建设固然重要,可是如果这些制度即使确立起来,却无法在实践中发挥制度的初衷和本意,或者这些立意很好的制度却得不到人们忠实的遵守和履行,那么这种“形式主义”的制度终究仍然是纸上谈兵的“不带剑的契约”参见[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128页。,难以发挥实际的效力。而支撑这些制度发挥有效作用的关键又端赖于制度背后的精神。然而遗憾的是,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一位学者明确地对“制度精神”这一概念进行界定以及相关研究,那么,“制度精神”值得研究吗?什么是“制度精神”以及它有哪些特点?要确保“制度精神”的正常有效运行需要具备哪些条件以及如何进行培育?等等,正是带着这些疑问,笔者试图从历史的视野和现实的维度对这一重大理论问题进行分析与探讨,应该说,对这一理论问题的分析不仅是个人的研究兴趣所在,更是由于对该问题的研究具有无可替代的意义与价值。概括而言,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层面来理解该研究的重大意义。

一 理论层面的意义

所谓理论层面的意义,主要指向制度的哲学体系。“学术研究实践表明,对任何对象的研究,最终都会,也都要走到哲学的层面,制度研究也一样。”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4—5页。新制度经济学的研究者思拉恩·埃格特森指出,“经济制度涉及正式和非正式规则的建立和实施效果两个方面。因为这些规则的建立和实施是政治和社会进程的结果,所以研究制度的变化显然必须打破法律和经济史以及政治学、社会学和人类学自成体系的研究领域”[冰]思拉恩·埃格特森:《新制度经济学》,吴经邦等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3页。。因此,“制度哲学所要完成的任务是:通过对以制度为对象的哲学反思,破除制度神话,重塑制度意识,探索制度研究的方法论,提出制度之所以为制度、制度之所以要存在、制度之所以能存在的核心理念,从制度元问题的层面建构制度研究的理论框架,为当代中国的制度创新与发展提供理论支撑”辛鸣:《制度论——关于制度哲学的理论建构》,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7页。。那么,对“制度精神”的研究便可以看作是对制度的哲学层面的一种理论探讨,这将在以下两个方面丰富和完善制度哲学体系的构建与发展。

第一,“制度精神”自身的理论建构。

在制度哲学的视野中,对“制度”进行超越其文本状态或曰形式状态的研究不独“制度精神”,还包括“制度文明”、“制度伦理”、“制度正义”等重要的支派,相比而言,目前学术界对“制度文明”或者“制度伦理”等问题的研究比较多见,在相关概念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界定上已有了不少研究的成果,后面的文献分析部分会重点提及,然而,对于“制度精神”这一概念的界定与由这一概念衍生的其他理论问题在当前学术研究中仍然不够,因此,本书的研究价值便是试图把“制度精神”这一支脉的理论体系进行一种框架上的建构,哪怕这种建构可能是粗略的,或者是局部的,但是,从理论意义上讲,这种研究应该会为补充和完善制度哲学这一理论大厦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撑。

第二,“制度精神”的学理定域。

既然制度精神是关乎制度的哲学层面的探讨,超出了制度文本本身,那么它在整个制度哲学这一理论体系中处于何种地位,以及如果我们把制度本身看作一个完整的链条,那么“制度精神”在这一链条中处于哪一级或曰何种位置?以及它与其他有关制度的哲学层面的研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又是什么?例如,“制度精神”与“制度文明”以及“制度伦理”这些概念间的联系与区别,制度精神具有哪些特点和功能?等等,对这些理论问题的深入探讨和细致分析将有助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制度精神”的坐标系,在找到其在制度哲学中的定位的同时,准确把握“制度精神”的内涵与外延,从而为这一理论体系的不断发展提供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 实践层面的意义

所谓实践层面的意义,主要指制度的运行层面。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制度治党”,大力加强包括党章党纪、法律法规等在内的制度建设,增强制度执行力,坚决维护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而要真正做到维护制度的尊严、给制度足够的尊重,离不开现实生活中每一个生动的个人。“因为任何制度、任何改革最终都要由人去落实和操作,任何意义上的人性假定,都离不开具体人的具体行为。”苏东斌:《人与制度》,中国经济出版社2006年版,第3页。既然无论何种制度都是要由人来实施,那么制度就无可避免地与人性勾连在了一起,而有关制度与人性之间的探讨从古至今未曾间断,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思想因为强调人性善而要求统治阶级只有实施“仁政”才能收到治理天下“有如运诸掌上”的效果。新制度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诺思认为,制度不仅是以规则或秩序为依托的各方博弈的体现,也是人们的信念(beliefs)、认知(cognition)、心智构念(mental constructs) 和意向性(intentionality) 参见韦森为杭行所译诺思教授的《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中译本所作的代译序“再评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第41—42页。等因素的反映,它应该包含为影响或决定社会行动者之间的相互关系而形成或人为设定的规范、契约、习俗、道德、习惯等硬性约束与软性制约的综合。可以说,制度由单纯的文本状态走向实践状态与人这一因素密不可分,其实施的效果最终如何也与具体的人的具体行为密切相关,因此,如何让制度在实施过程中始终与制度的初衷保持相对一致的发展方向和目标,以确保制度的有效运行,同时强化制度在人们观念中的权威和地位,便是“制度精神”要着重关注的重大实践问题,而其实践意义便得以凸显。

第一,为制度与人性之间的良性互动提供一种分析的维度。

邓小平早已指出,我们党之所以出现像“文化大革命”这样的严重失误,“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这种制度问题,关系到党和国家是否变色,必须引起全党高度重视”。他进一步指出,“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即使像毛泽东同志这样伟大的人物,也受到一些不好制度的严重影响,以致对党对国家对他个人都造成了很大的不幸”《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这段经典的论述揭示了制度与人之间的内在制约关系,即好的制度可以让人性当中的有利因素得到充分发挥,使制度实现其相应的功能,坏的制度却能够让人性当中的不利因素乘虚而入,从而阻碍制度发挥其应有的功能。那么制度的“好”与“坏”如何进行衡量或者判定?换句话说,如何让设计出来的制度能够“扬长避短”,发挥有利因素,克服不利因素,使制度与人性之间能够处于一种积极的良性互动的状态,并使得人们的内心养成一种对制度敬畏与遵奉的价值判断,在遇到问题时能够相信并依靠制度而不是其他的方式来解决问题,从而使得制度的功能得到充分的忠实的展现,对这一问题的回答也就牵涉到了“制度精神”这一话题,笔者认为,“制度精神”在制度与人性之间的良性互动的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引领作用,并为这种互动局面的产生与形成提供了一种尝试与可能。

第二,为制度的切实有效推行提供一种现实的解决方案。

“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是制度在实际推行过程中遇到的最大的难题。很多时候,我们会面临这样的一种尴尬:为什么好的制度、好的政策在推行贯彻的过程中就走了样、变了质。实际上,造成这一后果的原因往往是多方面的,它既包括制度本身的问题,也包括制度之外的问题,如制度的实施者、制度的实施环境等外在因素。就前者来说,没有任何一项制度是十全十美的,它总是落后于时代的发展,总要随着实践的发展而不断去修正,以符合时代的要求,“理想的标准非常苛刻,因此任何实际的制度也从未完全符合这些标准。可能任何制度今后也不会符合”[美]罗伯特·达尔:《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尤正明译,求实出版社1989年版,第7页。。就后者来说,由于制度的实施者即具体的人在操作和实践制度时的不同方式与不同做法,使得制度的实际效果可能偏离原来的目标。因此,如何培育和塑造“制度精神”,使得设计出来的制度尽管文本存在缺陷却因为有了制度精神的存在而有效缩短制度的实效与制度的初衷之间的距离。因此,对这一问题的回答将有助于我们从实践层面为制度的切实有效推行提供一种可能的解决路径,使制度在应然层面与实然层面达到更大程度的统一,发挥制度应有的社会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