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研究对象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 研究对象的界定
(一)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的界定
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是对“军民融合、寓军于民”战略思想的全面落实。《国防科技工业“十一五”发展和改革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对“十五”时期国防科技工业取得显著成效进行回顾时,就明确指出,“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取得长足进步……军民融合产品已成为国家制造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军民融合高技术产品产值比‘十五’初翻了一番”;同时,《意见》还提出了“十一五”时期国防科技工业的五个奋斗目标,其中之一就是实现“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发展能力大幅度提高,‘十一五’末军民融合产品占民品产值的比重显著提高,实现规模化发展”;此外,《意见》还明确说明了“十一五”时期的六项主要任务,在第三项任务“大力提高军民品的研发和制造水平,使国防科技工业成为国家先进制造业的重要标志”中,明确阐述“加快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发展。要按照军民融合、统筹协调、加快产业化、提升产业规模的思路,重点发展具有军工特色的技术、产品和关联产业,包括核能和平利用、民用航天、民用飞机、民用船舶等,形成对国民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群”。国防科工委副主任孙来燕指出,军民融合产业发展的总体构想是:要坚持军民融合、寓军于民,着力提高军民融合型产业的比重,扩大辐射带动效应,推动产品向产业、主导产业向支柱产业的发展。重点发展具有核、航天、航空、船舶、兵器等军工特色的技术、产品和关联产业,形成对国民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集群。
目前理论界很少对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做出界定,就笔者掌握的资料看,仅在《新时期国防科技工业军民融合、寓军于民总体思路和政策》的主题报告中对军民融合产业做出过界定。该报告认为,军民融合产业是利用军品技术和能力开发的民用产品及其产业化,具有与军品技术相近、工艺相似、设备相通等特点,军工具有优势,有利于军民互动,有利于平战转换,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是军民融合、寓军于民的重要产业基础。发展重点是军民两用技术产业、军工优势产业和军贸出口。事实上,我国在制定国防工业发展的规划中多次使用“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如在《国防科工委为建设创新型国防科技工业推出十大举措》中明确提出:“要以自主创新为中心,促进军民融合高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发展。紧密围绕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化的需要,着力突破技术关键和产业化瓶颈,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积极推进核、航空航天、海洋装备、特种车辆、精细化工、电子信息、新型能源等军工优势技术的发展,培育新型产业。鼓励以企业为核心、产学研相结合,开展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的开发与应用。”在《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技术开发“十一五”发展指南》中指出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目标之一就是“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优势,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品。加快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防科技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高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占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的比重,形成对国民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群”。在《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以下简称《纲要》)中也指出:“要加强军民融合高技术、军转民高技术的开发和产业化发展,有效促进国家制造业结构的优化升级;加强军民两用技术双向互动,充分开发和利用先进民用技术满足军事需求。重点开展航天高新技术、航空产业化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技术、核能和核燃料技术、兵器新兴产业技术、电子信息两用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优先主题的研究,掌握一批产业核心技术,大幅度提高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面向国际市场的核心竞争力。培育出一批新的、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的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群,形成若干世界知名的高科技品牌。”《纲要》还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国防科技的战略基点,提出达成五大科技发展目标,实现国防科技重大跨越,其中之一就是实现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重大跨越。
这里的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既不是以经济活动的阶段为依据来分类,也不是按照联合国的《全部经济活动的国际标准产业分类索引》来分类。即使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行业分类》中也没有做出明确的说明。按照我国对工业行业的分类,勉强可以把其划分到门类C制造业中。为了明确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的内涵,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第一,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是军民融合高技术的产业化、集群化。其目的就是要突破技术关键和产业化瓶颈,在增强产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基础上走投入少、效益高的发展路子,促使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
第二,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既是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用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防科技工业军转民技术开发“十一五”发展指南》中提出的国防科技工业的发展目标,其中之一就是“发挥国防科技工业的技术优势,开发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产品。……提高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占国防科技工业民品的比重,形成对国民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群”。从这句话中我们可以看出,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是国防科技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尽管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发展的产品集成主体是国防科技工业企业,但同时它又涉及全国许多部门和众多的企业,甚至涉及全球的相关企业,需要这些部门和企业在产业发展的过程中共同协作。事实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不断完善,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的发展需要全社会的广泛参与,并且要与经济全球化发展的趋势相适应。
第三,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是“军”与“民”更深层次、更高水平的结合,是“基于能力的结合”。通过发展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可以使民用企业和军工企业双方在技术、人才、设施、产能等方面结合,形成结构相似、技术相通、工艺相近、设备设施通用的产业,实现军民技术成果的双向转移,资源的整合和互通、互补、互动。
第四,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是以民用核能、民用飞机、民用航天、民用船舶等为代表,其发展的重点内容是航天高新技术、航空产业化技术、船舶与海洋工程技术、核能和核燃料技术、兵器新兴产业技术、电子信息两用技术和新能源技术等。通过掌握一批产业核心技术,可以大幅度提高国际核心竞争力,形成若干世界知名的高科技品牌。
总之,发展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是贯彻“军民融合、寓军于民”方针的根本要求,是实现国防科技工业平稳较快发展的战略措施。坚持军民融合,着力提高军民融合型高技术产业在国防工业中的比重,扩大辐射带动效应,推动产品向产业、主导产业向支柱产业的发展,形成对国防经济和国民经济具有带动作用的高技术产业群。
(二)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的特征
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具有两个特征:一是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是技术高度密集、资金高度密集的产业,其应用的技术代表了世界最先进的技术发展趋势和发展方向。二是军民融合。军民融合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产业发展的主体需要军工企业与民用企业的共同努力,另一方面是产业发展所需要的主要技术体现高度的军民通用特点。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的核心技术与武器装备所采用的技术应具有相当的通用性。我们需要制定大量的军民通用技术标准来构建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通用技术平台,以便利用标准为军用技术在民用产业的应用提供基础,或利用标准为民用技术在军工产业的应用提供支持。
二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模式与发展模式
模式一词应用领域广泛,经常被人们应用于各种场合。然而,关于什么是“模式”大多数人处于“只能意会,不可言传”的状态。事实上,模式是数学用语,是指一组模型中存在着相互联系的关系。在同一模式中,各种联系的关系之间又是有规律可循的。而在《世界图书英语大词典》中,模式是指一种模型或式样,是一种客观存在。关于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结构即模式。钱纳里等人证明,结构因素对发展中国家比对发达国家重要得多,这个“钱纳里—赛尔奎标准结构转换模式”认为模式就是结构,作为一种具有普遍意义的经验模式介绍到发展中国家,用来衡量产业结构状况,纠正产业结构偏差,促进经济发展,并把库兹涅茨开创的结构转换理论称为“库兹涅茨增长模型”。二是类型即模式。20世纪60年代以来,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的经济高速发展的主要原因就是采取了“东亚模式”,即政府主导型经济体制下外向型经济发展模式。具体来讲,就是东亚新兴工业化国家在政府发挥主导作用下,采取外资主导型、进口替代型和出口导向型模式,集中资源利用大公司推动产业的发展,形成自己的主导产业,走向经济强国或地区。“东亚模式”表明模式在空间范围内就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发展类型。三是方式即模式。模式基本单词为pattern,是指事物发生、发展和变化的特定方式。换句话说,模式就是解决某一类问题的方法论,把解决某类问题的方法总结归纳到理论高度,那就是模式。
所谓“发展模式”,其基本含义是指“在一定地区,一定历史条件,具有特色的经济发展的路子”(费孝通,1997),也就是对特定时空经济发展特点的概括。在国外文献中,发展模式可以看成是发展道路,如development model,development pattern,development path等,反映了发展的轨迹及结构的转换,也就是发展历程的描述。发展模式的形成与运行有其规律,一是发展模式的形成并不是一蹴而就的,而是一个渐进的过程。二是发展模式的形成是在既定的外部条件和市场定位的基础上,通过产业内部和外部的一系列结构反映出来的资源利用方式或经济发展的路径。作为客观反映一定时期经济发展的模式,是处在不断演变的动态过程中。三是模式变化的方向不一定是螺旋上升的,有时可能是逆向的,经历反复与曲折。
事实上,模式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发展模式都是特定约束条件下发展路径和机制的抽象概括,条件的可变性决定模式内涵的可变性;模式没有优劣之分,根据存在就是合理的哲学思想,只要充分考虑相关约束条件,比较不同的发展模式首先要看其是否符合当时当地的经济条件,是否最有利于当时当地的生产力发展,离开这种客观性,先验地评判在不同区域不同阶段发展模式的优劣是没有意义的;模式不能生搬硬套,对已有模式的宏观选择即整体移植是行不通的,除非可以规模经济地改善约束条件本身,一种模式的有效性依赖于一定的条件,条件不同采用相同的模式未必都有效;模式的差别不是永恒的,某种模式所依赖的条件本身是发展变化的,从而发展途径也是发展变化的,发展的趋势是差异的日益缩小,即模式的淡化和趋同化。
本书中的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模式主要是指军民融合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路子”,或者说途径、方式。
(二)高技术产业
人们一般认为高技术(High-Technology)一词源于美国。1983年,高技术作为一个正式的词被《韦氏第三版新国际辞典增补9000词》收录。由于高技术是一个发展着的相对概念,加之人们所处的社会背景和所持的理论框架不尽相同,因此在认识和使用高技术概念上也不尽一致。
高技术产业是通过高技术的产业化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也是一个动态的、全球性的概念。高技术和高技术产业分别作为技术现象和经济现象,不同的历史阶段有不同的范围和内容。由于科技水平、经济发展程度以及市场条件的差异,各国对高技术产业的理解各异。“高技术产业”一词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公认的定义和界定范围,但至少以下三点是相似的。
第一,所采用的定量指标相类似,多采用技术密集度指标。如R & D经费强度,即R&D经费占产出(总产值、增加值或销售收入)的比重,科技人员或熟练工人占全体雇员的比重等。
第二,高技术产业核心内容相对集中,即有一定的类聚性,各种界定都包括航空航天、电子及通信、办公设备及计算机、医药等制造行业。
第三,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关于高技术产业的定义和界定范围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在进行国际比较时,很多发达国家以及发展中国家都参照OECD关于高技术产业的定义和目录。
关于高技术产业的特征,联合国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将其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强调研究与发展(R & D)工作;二是对政府具有战略意义;三是产品与工艺化快;四是资本投入风险大、数额高;五是研究与实验发展成果的生产及其国际贸易具有高度的国际合作与自竞争性。鉴于以上特征,我们可以看出高技术产业的发展是以知识、技术资金的高度密集,研究与发展全球化,人才配置高层化,技术开发高速化,产学研一体化为前提条件的。
(三)主导产业
主导产业的概念,最早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罗斯托在1960年出版的《经济增长的阶段》一书提出并加以分析的。他把国民经济各产业部门按其对经济增长的贡献分为三类——主导增长部门、辅助增长部门和派生增长部门。主导增长部门就是“在这些部门中,革新创造的可能或利用新的有利可图的或至今未开发的资源的可能,将造成很高的增长率并带动这一经济中其他方面的扩充力量”。按罗斯托的定义,这些部门就是“主导产业部门”。显然,他这里强调的是主导产业部门对经济的带动作用及革新的力量。基于罗斯托对主导产业的界定,国内学者在不同时期根据不同的研究目的,分别从主导产业的地位、作用、外在特征、表现等角度出发对主导产业进行了描述。从总体上看,国内外学者对主导产业的地位、作用及某些特征的研究还是趋于一致的。
我们通常认为主导产业是在产业结构系统中处于带头地位的产业,这些产业的状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该产业结构系统未来的发展方向和模式。主导产业是一个历史范畴,在任何时期,作为主导产业,与非主导产业相比,具有以下特征:(1)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能迅速吸收新技术,实现经济的大幅度增长。从发展趋势看,具有较强的经济增长潜力。(2)具有持续的高增长率。该产业的增长率大大超过国民经济的总增长率,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这一高增长率将会持续下去。特别强调的是这一高增长率的来源是该产业的科技水平的提高。(3)对其他产业的增长有直接或间接的诱发作用。主导产业对经济发展和产业结构的主导作用一般认为通过其扩散效应(前瞻效应、回顾效应和旁侧效应)表现出来。
(四)国防工业市场的进入与退出
如果说20世纪80年代初倡导军民融合的目的是希望军工企业充分利用自身能力在民品市场上获利的话,那么当前的军民融合的目的就是希望军工企业能够从民用企业中获得生产先进武器装备的军民两用设备和技术。但是,国防工业市场是一个特殊的市场,民用企业进入或退出国防科技工业领域不能像进入商品市场一样自由进退。
商品市场和国防工业市场的进入和退出在某些方面存在着共性,因此在研究国防工业市场这个特殊市场的进入与退出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对商品市场的进入与退出加以分析说明。
1.商品市场的进入与退出壁垒
第一,进入(Entry)与进入壁垒(Barriers to Entry)。
所谓“进入”就是指一个厂商进入新的业务领域,即开始生产或提供某一特定市场上原有产品或服务的充分替代品。进入某个市场或某个生产领域至少包含两个要素:一是进入的程度;二是进入的速度。一般情况下可以从进入率、净进入率、渗透率和进入者的平均寿命周期四个方面来考察进入。
厂商进入一个新的行业,就必须面对进入新业务领域的战略决策和选择问题。从进入者采用技术的角度看,进入可以分为“模仿”(Imitative)和“创新”(Innovative)两种方式。在进入壁垒不太高,生产技术较成熟,消费者偏好基本稳定的情况下,进入者一般采用模仿进入的方式。而当市场正处于上升期,对消费者而言产品差异比价格更重要时,创新方式的进入一般要比模仿进入好,因为创新方式的进入者为市场注入了新的类型的产品,拓展了新的竞争领域,对未来市场发展的方向、发展的速度以及市场结构的演进都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从潜在进入厂商的角度看,进入壁垒即厂商进入某一市场时所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在进入壁垒较低的市场上,由于潜在进入的厂商随时会进入市场取代效率低下、技术落后的在位者;而在进入壁垒较高的市场上,缺乏潜在进入的威胁,在位者能够赚取高额利润,在技术和效率方面可能关注较少。总的说来,进入壁垒是不完全竞争市场结构存在的根本条件。
从在位厂商的角度看,进入壁垒指的是某一产业的在位厂商赚取高额利润时,能够阻止新厂商进入的因素。进入壁垒可以分为结构性壁垒和策略性壁垒两大类。结构性壁垒指进入某一特定行业时遇到的经济障碍及其克服这些障碍所导致成本的提高,包括技术、成本、消费者偏好、规模经济和市场容量等方面的障碍。策略性壁垒产生于在位厂商的行为,是在位厂商扬言一旦进入就采取报复行动。策略性壁垒会直接影响潜在进入者的进入决策和在位者的竞争策略。
此外,还存在政府规制壁垒。我们把政府对某些产品授予少数特定厂商的特许经营权、专利权及其他政府管制措施构成的进入壁垒称为政府规制壁垒。
第二,退出(Exit)与退出壁垒(Barriers to Exit)。
所谓“退出”是指一个厂商从原来的业务领域中出来,即放弃生产或提供某一特定市场上的产品或服务。退出某一市场或某一产业领域至少包含两个要素:一个是退出的程度,即在同一时间内退出者放弃的市场份额;另一个是退出的速度,即退出一旦发生,以什么样的速度进行,也就是说,退出者是一下子完全退出,还是逐步地缩减生产规模和市场份额。
退出壁垒是指当某一产业的在位厂商不能赚取到正常利润而决定退出所负担的成本。形成退出壁垒的因素很多,如政治的、经济的、法律的等,其中经济因素形成的退出壁垒主要表现为“沉淀成本”。沉淀成本指的是在一个较长的时间期界上,能够创造收益流,却永远不能加以回收的那些投资成本。沉淀成本产生的原因在于某些经济活动需要专用性资产,这部分专用资产几乎不能再作别的用途。迈克尔·波特在论述企业战略决策时强调,政府为解决就业等问题时对产业退出常常会进行一些干预。相反,政府在某些情况下也会采取“产业退出援助政策”,如税收优惠和财政补贴等措施帮助和促进产业退出。
2.国防工业市场的进入与退出壁垒
国防工业市场是一个以买方垄断为基本特征的特殊市场。在这个特殊市场中,政府是决定供给和需求变化的主要力量,也就是说政府是作为独家垄断买方在国防工业市场中存在的。与这种特殊的买方垄断市场相适应,这一市场在进入与退出两方面都存在着障碍。国防工业基础的整体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也是由这一进入退出壁垒所决定的。因此,明确国防工业市场的进入与退出壁垒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国防工业市场的进入壁垒主要是:
第一,制度性壁垒。与结构性及行为性壁垒不同,国防工业市场中的进入壁垒是制度性壁垒(Institutional Barriers to Entry or Exit),属于外生性壁垒,其特征是通过形成人为垄断来消除潜在竞争的存在与威胁。从某种意义上说,制度性壁垒造成了社会福利的损失,但在某些场合制度性进入退出壁垒的存在是非常必要的,任何国家都不可能完全取消制度性进入壁垒。如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国防工业、航空航天工业必须针对外国厂商设置进入壁垒。
第二,市场壁垒。国防工业市场不同于普通的商品市场,它可能是无弹性的。这意味着新进入者不能以调整商业性营销策略等市场扩张的方式进入国防工业市场。此外,由于军品需求的特殊性,使买方在进行新一轮的采购时,总要考虑军品性能的稳定性和一贯性,因而政府往往从以往的供给商中寻找合作伙伴。
第三,技术壁垒。国防生产的特殊性决定了买方在合作中的主动地位,他倾向于已经被军品采购经验验证过了的技术能力。对于未进入而打算进入国防工业市场的厂商来说,其技术能力得到认可绝非易事。况且,研制和生产军品往往需要专门的生产设备,需要特殊的、极其严格的企业管理。
第四,程序壁垒。新的进入者要进入军工领域要通过一系列的验证手续。特别是对于要参与军品科研生产的民营企业来说,要通过国防科工委的“认证”,即军品科研生产许可证、保密认证和质量认证,而且要熟悉和掌握军工市场上复杂繁多的有关程序的规则、规定是很困难的。
国防工业市场的退出壁垒:
第一,市场壁垒。国防合同使军工企业拥有相对稳固的市场和利润,并免受经济周期的不良影响,即使国内军火市场出现暂时的萎缩,政府也会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这就使已经进入军工领域的企业不会轻易退出。
第二,技术壁垒。长期从事军品研制、生产的军工企业,在技术、管理、生产设备等方面已经形成了一套特殊的定式。加上军工企业在管理技术上是以质量为核心,在降低成本上关注较少,这与民品市场的经济规律大相径庭。所以,高昂的技术机会成本也会阻止军工企业退出国防工业市场。
第三,程序壁垒。主承包商已熟知国防工业复杂的运行程序,长期以来积累起来的特殊技能也是一种稀缺资源,这也制约着进入军工领域的民用企业的自由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