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中国共产党的纪律
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管党治党的尺子。党的纪律是研究纪律检查制度的一切出发点和立足点,离开“纪律”,纪律检查工作就无从谈起。因此,研究纪律检查制度,首先应当了解党的纪律的内涵与特性,特别是立足于纪律实施的整个过程,科学把握纪律检查工作的监督本质与职责定位。
一 无产阶级政党纪律的起源与发展
纪律是由特定的组织按照一定程序制定或认可的,在组织内部普遍适用,由组织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纪律作为特定组织的行为规范,随着组织的产生而产生。与国家和法律存在的历史性不同,纪律是一种与人类社会共始终的社会现象。原始社会虽然没有国家、没有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原始社会是个杂乱无章的社会。“秩序”是任何社会都必需的,原始社会也不例外。在原始社会中,随着氏族组织、部落组织、部落联盟等相继出现,人们迫切需要创制一些相对稳定的、大家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来规范和约束自己的组织和成员,调整这些组织的内外关系,这就是原始社会中的纪律。随着国家的出现,纪律在社会生活中原有的那种独一无二的重要地位虽然被日益完备的法律所取代。但是纪律并没有因此而退出历史舞台,而是被广泛地运用至各个组织的自我规范和约束,以及规范人们在那些法律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顾及的社会生活领域中的行为,成为社会规范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代,纪律这种社会行为规范已普遍作用于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和各种组织。党有党纪,政有政纪,军有军纪,校有校纪……几乎所有的组织都有自己的纪律,而且所有组织的纪律都严于国家法律。从本质上讲,纪律是特定组织维护共同利益和意志的集中体现。任何一个组织创制纪律的目的都是为了维护自己组织的共同利益。一般来讲,纪律具有引导、评价、预测、保护、惩戒和教育等规范作用,政治组织的纪律还具有一定的政治作用。
政党是人类社会政治文明发展到近代的历史产物。在当今时代,政党政治是民主政治最为普遍的形式,已然成为现代民主政治的代名词。政党作为“一定社会集团中有着共同政治意愿的人们自愿结合在一起、以取得政治权力为首要目标的政治组织”,必须有明确的政治目标、系统的组织机构和组织原则以及一整套为保证实现其政治目标而设计的政党纪律。对于一个政党而言,没有了纪律,便是一盘散沙,便没有了一切。
严明的纪律是无产阶级政党的显著特点和优势。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把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同以往的运动作了科学的区分,指出:“过去的一切运动都是少数人的,或者为少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作为无产阶级的组织武器,最重要的是要组成由先进理论武装的、具有严明组织纪律的因而能够战斗的政党。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者组织成为阶级,从而组织成为政党这件事,不断地由于工人的自由竞争而受到破坏。但是,这种组织总是重新产生,并且一次比一次更强大、更坚固、更有力。”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充分证明了这一点。1836年在巴黎成立的“正义者同盟”组织,大多数成员是手工业者。它的指导思想是空想的、平均的共产主义,后来又受到蒲鲁东的阶级调和思想的影响,其基本口号是旧行会性质的“人人皆兄弟”,因而不可能发挥无产阶级政党的作用。后来,通过马克思恩格斯的艰苦工作,对它进行了引导和改造。1847年6月,在伦敦举行“正义者同盟”的改组大会,决定将其改名为“共产主义者同盟”,抛弃“人人皆兄弟”的旧口号,接受马克思恩格斯提出的“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的新口号。大会通过的章程明确规定:“同盟”的目的是推翻资产阶级政权,建立无产阶级统治,消灭旧的以阶级对抗为基础的资产阶级社会和建立没有阶级、没有私有制的新社会。确定了无产阶级政党的历史使命,这表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已成为这一组织的指导思想。章程还规定“同盟”盟员必须承认共产主义,必须服从“同盟”的一切决议,保守“同盟”的一切机密,必须参加“同盟”的一个支部活动。这就使“同盟”有了明确的组织纪律要求,成为一个国际性的无产阶级政党组织。
1895年恩格斯逝世后,出现了伯恩施坦修正主义,在许多基本问题上离开了马克思主义的立场,欧洲的许多政党受到侵蚀。在这种情势下,列宁为在俄国建立马克思主义政党进行了多方面的工作。列宁指出:“要使无产阶级能够正确地、有效地、胜利地发挥自己的组织作用(而这正是它的主要作用),无产阶级政党的内部就必须实现极严格的集中和极严格的纪律。”列宁建党的重要思想主要有:坚持党是无产阶级的先进部队,应当由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武装起来的、无产阶级中最有觉悟、最先进的分子组成,绝对不能把作为工人阶级先进部队的党和整个阶级混淆起来;同时坚持党是无产阶级有组织的部队,是按照民主集中制组织起来,必须有统一的党章、统一的纪律、统一的领导机构,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组织、下级服从上级、地方服从中央的组织原则。只有这样,党才能发挥无产阶级最高组织形式的作用。亨廷顿高度肯定了无产阶级政党强有力的纪律性,他总结到:“强大的政党要求有高水平的政治制度化和高水平的群众支持。‘动员’和 ‘组织’,这两个共产党政治行动的孪生口号,精确地指明了增强政党力量之路。”可以说,正是有了这样坚强有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才能够胜利地领导了俄国十月革命,使科学社会主义由理论变成现实的社会制度。这是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一次伟大的飞跃,不管后来将经历怎样的艰难曲折,它所预示的历史发展方向是任何力量也改变不了的。
中国共产党是靠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严明的纪律是我们党的光荣传统和独特优势。1921年,党的一大通过的第一个纲领中,涉及纪律的内容占有相当比重和突出位置,特别是保密纪律对保证党的组织在极为险恶的革命年代能够生存、巩固和发展壮大,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1927年,党的五大选举产生了中央监察委员会,初步创立了党的纪律检查制度。井冈山时期,毛泽东主持颁布了红军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等相关政策。1938年,党的六届六中全会特别重申了党的组织纪律,强调“纪律是执行路线的保证”,要求必须坚持个人服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全党服从中央的民主集中制。1941年,延安整风运动创造性地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纪律建设方针。1948年11月,在中国革命即将取得全国胜利的前夕,毛泽东致电各中央局、野战军前委,提出了“军队向前进,生产长一寸,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的著名口号。可以说,在整个民主革命时期,严明的纪律是中国共产党由小到大、由弱到强的重要法宝,是领导中国革命胜利的成功之宝。
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深刻指出:“夺取全国胜利,这只是万里长征走完了第一步。……革命以后的路程更长,工作更伟大,更艰苦。”他据此提出了“两个务必”的重要思想,并为迎接和平建设时期的考验,制定了一系列纪律要求。1951年,党中央先后决定开展整党和“三反”运动,进一步提高了党员素质,纯洁了党的组织。1956年,党的八大把贯彻执行党的群众路线作为执政党必须着力解决的历史任务,并强调坚持党的集体领导,健全民主集中制。
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决定,健全民主集中制和党规党法,恢复重建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针对“文化大革命”中党的组织遭到破坏、纪律废弛的情况,邓小平严肃地指出:“一个党如果允许它的党员完全按个人的意愿自由发表言论,自由行动,这个党当然就不可能有统一的意志,不可能有战斗力,党的任务就不可能顺利实现。所以,要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必须严格地维护党的纪律,极大地加强纪律性。个人必须服从组织,少数必须服从多数,下级必须服从上级,全党必须服从中央。必须严格执行这几条。否则,形成不了一个战斗的集体,也就没有资格当先锋队。”此后,在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进程中,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都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发表过许多重要论述。与此同时,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的一系列法规制度也不断修订完善。可以说,在世情、国情、党情发生深刻变化的新形势下,我们党正是依靠严明的纪律,才能带领人民以一往无前的进取精神和波澜壮阔的创新实践,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等各个方面取得如此巨大的进步。
党的十八大以后,是党的纪律建设大发展时期,是党的纪律建设的春天。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党的纪律建设,把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2012年11月,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党的纪律建设”这一概念,这在党的文献中是第一次。习近平总书记在2013年1月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党的政治纪律建设,在2014年1月召开的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加强党的组织纪律建设。在2015年1月召开的五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纪律建设,把守纪律讲规矩摆在更加重要的位置,各级领导干部特别是高级干部要牢固树立纪律和规矩意识,在守纪律、讲规矩上作表率。”在2016年1月召开的六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强调,“要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用纪律管住全体党员”。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系列重要论述为深入推进党的纪律建设指明了方向。
二 党的纪律的内涵
纪律是党的生命。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
准确理解党的纪律的科学内涵,应当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从党纪的主体上讲,党的纪律是由党创制的,党的纪律出自党,党是党的纪律的唯一来源;第二,从党纪的客体上讲,党纪是一种行为规则,它规定着党组织以及党员的权利和义务,规范和调整党内关系;第三,从党纪的规范对象上讲,党纪适用于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党内绝不允许存在不受纪律约束和凌驾于党组织之上的特殊党员;第四,从党纪的内容分类上讲,党的纪律包括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六大类;第五,从党纪的实施目的上讲,党纪旨在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是实现党的奋斗目标的根本保证;第六,从党纪的实施保障来讲,党纪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党的纪律是铁的纪律,是任何党员干部不得触犯的“高压线”,违纪必受惩;第七,从党纪的本质属性上讲,党纪是中国人民根本利益的体现,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纪律不仅是中国工人阶级及其政党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也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体现。
准确把握党的纪律的内涵,应当理清党纪与政纪的内在统一性。政纪,即行政纪律,是指行政组织为了维护公共利益和组织整体利益而制定的一种要求行政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甚至个人生活中必须遵守的行政准则和行为规范。在我国,党纪和政纪具有统一性。我们党是执政党,作为行政监察对象的国家公务员和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绝大多数是党员,他们既是纪检机关的监督对象,也是行政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象。而且某些党纪、政纪是党政机关联合制定的,其本身就是双重的,既是党纪又是政纪。比如,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有关规定,既是党的干部必须遵守的,又是国家行政干部必须遵守的。从党纪政纪的处分来看,两者是相互对应的,在政府机关工作的党员,一般情况下,只要严重违反政纪,同时就是违反党纪。因此,在这里我们重点阐述党的纪律。
准确把握党的纪律的科学内涵,还必须理清党内纪律与党内规矩的辩证关系。2015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十八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上指出,党的规矩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和规则。规矩,是古代用来校正方形、圆形的工具,引申用来比喻一定的标准、法度和习惯。我国社会历来就是一个讲规矩的社会。《韩非子·解老》中说“万物莫不有规矩”。《史记·礼书》中讲“人道经纬万端,规矩无所不贯”。从家规教训、乡规民约,再到社会传统、国家礼法,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莫不依规矩。从历史经验来看,规矩既包括法律、规约、训条等制度层面的内容,也包括传统、习俗、礼仪等文化层面的内容,是法治与德治的有机统一。一般来讲,我们的党内规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其一,党章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章程,也是总规矩;其二,党的纪律是刚性约束;其三,国家法律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规矩,法律是党领导人民制定的,全党必须模范执行;其四,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
党章、党的纪律、国家法律都是党的规矩,这比较好理解。为什么把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也作为党的规矩?这是因为,党章、纪律、法律不可能穷尽管党治党的所有方面,这就需要靠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来约束,靠不成文的规矩来规范。这些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虽然没有白纸黑字的规定,但都是一种范式和要求,是党员干部必须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的规矩。比如,对于学习问题就不好用纪律来约束,但加强学习是我们党的传统,是一条不成文的规矩,党员干部就要自觉遵守这个规矩,自觉加强学习。比如,讲真话的问题,这是贯彻党的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对党忠诚的题中之意,但党员在工作和生活中,对党组织是不是讲真话,有时很难界定,作为纪律来进行约束操作性不强,就作为党的规矩来进行约束。再比如,党的“理论联系实际、密切联系群众、批评和自我批评”这三大优良作风和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的优良传统,是我们党的制胜法宝,保持和发扬这些优良传统和作风,虽然没有系统的纪律条规,但却是我们必须遵守的、非常重要的党内规矩。依靠纪律和不成文的规矩来管党治党,是对中国社会治理历史经验的深刻汲取和对党的建设规律的科学总结,体现了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结合,体现了他律与自律的结合,也体现了惩戒与预防的结合,开辟了管党治党的新境界。
当然,需要强调的是,理清党的纪律和规矩的关系,并不是意味着要区分开哪些规则属于纪律,哪些规则属于规矩。纪律和规矩不是截然分开、非此即彼的关系,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互为一体。强调规矩意识,其目的在于要求党员干部必须牢记党员身份、树立坚强党性,根据党的纪律和规矩作出正确的行为判断和价值选择,做到心有所畏、言有所戒、行有所止。
三 党的纪律的特征
把握事物的特征是认识事物的重要方式。从方法上讲,要认识一事物的特征,必须把一事物与其他与之相近的事物相比较,在比较过程中揭示一事物不同于其他事物的属性。我们要认识党纪的特征,就要把党纪与相近的社会现象(如法律、道德规范)相比较,揭示党纪不同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殊性。
(一)党的纪律具有科学性
科学性是党的纪律建设的首要条件。党的纪律的科学性,是指党的纪律符合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和纪律建设的客观规律,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和党组织、党员的现实状况,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恰当,遵守和执行的标准统一适度。每一项纪律规范的出台,应当考虑到其是否符合客观实际和党的组织机构、党的活动和党的肌体的运转规律,不断排除各种违背科学的因素,增强纪律规范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纪律的科学性与规律的科学性有一定的区别。纪律属于“应然”的范畴,规律属于“实然”的范畴。“实然”和“应然”是两个不同的领域。规律告诉人们当一定的客观条件存在时,某种结果就会出现。纪律则告诉人们当某一预设(假定)的条件存在时,某种行为就可以做出(许可)、必须做出(命令)或者不得做出(禁止)。纪律同规律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纪律同客观规律既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违反客观规律。这是因为纪律是由人制定的,是人们(立纪者)主观意志的反映,因而纪律能否反映客观规律取决于人们(立纪者)对规律的认识程度和尊重程度,“不但常常受着科学条件和技术条件的限制,而且也受着客观过程的发展及其表现程度的限制(客观过程的方面及本质尚未充分暴露)”。因此,纪律建设是不可能一蹴而就的,它需要不断地发展、完善,甚至有时还会因为人们对规律认识的不足而出现偏差或错误。可以说,纪律建设永远在路上。
(二)党的纪律具有统一性
社会规则种类繁多,除了党纪之外,还有国家法律、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社会礼仪、职业规范、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等。党纪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在于,党纪是由我们党创立的行为规则。我们党创立党纪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制定,即党的有关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创制出的规范,即“成文法”。从形式上讲,包括党的根本大法、基本纪律规范、单项纪律规范、具体纪律规范、具有党的纪律性质的地方性行为规范等。从内容上讲,不仅有实体性纪律规范,而且有程序性纪律规范,还有相应的纪律审查规范。二是认可,即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即“非成文法”。纪律是成文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不成文的纪律;纪律是刚性的规矩,一些未明文列入纪律的规矩是自我约束的纪律。我们党在长期实践中形成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经过实践检验,约定俗成、行之有效,需要全党长期坚持并自觉遵循。
党的纪律既然是由执政党制定或认可的,就必然具有政党意志,具有高度的统一性、普遍适用性。这种统一性是建立在国家权力和政党意志的统一性基础之上的。党纪的统一性首先是指各项纪律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纪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各种纪律部门、纪律规范之间互相联系、互相依存,各种成文纪律与未明文纪律之间相互依赖、相互补充,形成一个完整的行为规范体系。另外,从党纪的统一性又可引申出党纪的普遍适用性,即党纪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党政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所有党员干部都必须严格遵守党的纪律。任何党员干部的合规行为都无一例外地受到党纪保护,任何人的违纪行为也都无一例外地应受到党纪的惩治。
(三)党的纪律具有调整性
党纪通过规定党员的权利和义务,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党员的行为动机,指引党员的行为,调整党内关系。权利意味着党员可以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以及可以要求他人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使党员获得某些利益或者自由。义务意味着党员必须做或不做一定行为。义务包括作为义务和不作为义务两种,前者要求党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如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义务,后者要求党员不得做出一定行为,如不得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非本人经管的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等。
党纪的这种调整方式与国家法律相比,更加强调义务性。党的先锋队性质和先进性要求决定了,党纪严于国法。国家法律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行为底线,党纪是对党组织和党员立的规矩。党规党纪对党员的要求严于国家法律对普通公民的要求。我们党是按照自己的政治纲领、政治路线,为实现自己的政治目标而组织起来的马克思主义政党,认同中国共产党的政治目标是每一名党员入党的基本要求。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的纲领、理论、路线、纪律等都作了明确规定。每一位党员只有认同和接受了这些理念、要求,才有资格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自觉严格遵守党规党纪,是每一位党员的自愿选择,也是对党的庄严承诺。因此,党规党纪比国家法律更加强调自觉性和义务性,按照党规党纪以更高标准要求自己,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干部应尽的义务。
(四)党的纪律具有强制性
是否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是衡量纪律有效性的决定性标准。党纪的强制性,既表现为政党对违纪行为的否定和制裁,也表现为政党对合规行为的肯定和保护;既表现为党员干部依纪行使权利,也表现为党员干部可以依规请求政党保护其合法权利。如果纪律制定了,但人们视之为无物,千百次违反却不受任何制裁,那这项纪律不仅不会发挥任何正面作用,反而会纵容违纪违法行为。没有强制力的规则是“一把不燃烧的火,一缕不发亮的光”。当然,党纪依靠政党强制力保证实施,这是从终极意义上讲的,即政党强制力是从党纪的最后一道防线的意义上讲的,而非意味着党纪的每一个实施过程,都要借助于政党的强制力。也不是说,政党强制力是保证纪律实施的唯一力量。如果一个政党的纪律仅仅依靠政党的暴力系统来维护,这个纪律就成为了纯粹的暴力。在纪律实施过程中,政党强制力常常是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当党员的行为符合纪律规范的要求时,纪律的强制力只是潜在的,不为人所感知;而党员的行为触犯纪律规范时,纪律的强制力就会显现出来。
另外,党纪的强制性与国家法律的强制力是相统一的。从约束范围上看,法律的约束对象是全体公民包括全体党员,而党规党纪的约束对象是共产党员,党员之外的公民并不受党纪约束;从规定内容上看,法律是对公民的基本要求,同样也是对党员的基本要求,凡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就是党员、干部必须遵守的底线,对法律已有明确规定的,党规党纪中一般不会再重复规定;从后果上看,如果一个党员违反国家法律就一定为党的纪律规定所不容,必须受到处罚,而一些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则不一定构成违法犯罪。
四 党的纪律的实施过程
依据法理学对“法的实施”的解释,法的实施包括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法的监督四个环节。实际上,纪律的实施也是由纪律的遵守、纪律的执行、纪律的适用、纪律的监督等环节构成、联结和推动的“闭环式”系统,其中每一运作机制,都具有独特的性质和功能。纪律的遵守、执行、适用是纪律以不同方式操作实施的机制,而纪律的监督则是使纪律的生成和实现不偏离预期目标的预防、控制和纠正机制。
(一)党的纪律的遵守
党的纪律的遵守,是指党组织、党员自觉地遵循党的纪律规矩办事,行使党员权利和履行党员义务的活动。纪律通过权利和义务的设定和运行来调整党组织、党员的行为。守纪是履行纪律义务和行使纪律权利的有机统一,两者密切联系,不可分割。
1.履行纪律义务
纪律义务是指党章党规党纪规定的党组织、党员必须承担的责任。纪律义务具有应当性、必须性、强制性等特点,义务承担者必须依纪履行义务,否则就要受到政党强制力的惩罚。履行纪律义务可分为两种不同的形式:一是履行消极的纪律义务。这是指党组织、党员遵守纪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比如,不得在党内以组织秘密集团等方式进行分裂党的活动。二是履行积极的纪律义务。这是指党组织、党员遵守纪律规范中的命令性规范,做出一定的行为。比如,坚持民主集中制,遵守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党组织、党员只有依纪做出一定的行为才能构成守纪;反之,如果无视纪律规定,拒不做出一定的行为,或者虽然做出了一定的行为却不符合纪律的要求,都不是守纪行为。
2.行使纪律权利
纪律权利是指党章党规党纪赋予党组织、党员享有的某种权益,它既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自己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是权利享有者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党组织、党员遵守纪律不仅包括履行法定义务,还包括积极行使法定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履行义务固然是守纪,而守纪的深层次含义更是要求党组织、党员对法定权利不轻易放弃,并积极地加以实现。纪律权利的实现本身就是对党内关系的调整和对错误倾向的监督和制约。比如,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有“在党的会议上有根据地批评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向党负责地揭发、检举党的任何组织和任何党员违法乱纪的事实”的权利。但是在组织生活中,一些人信奉“自我批评摆情况,相互批评提希望”,“上级对下级,哄着护着;下级对上级,捧着抬着;同级对同级,包着让着”,这种充当“老好人”、明哲保身的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不守纪行为。
(二)党的纪律的执行
纪律的执行,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纪律执行,包括一切执行纪律、适用纪律以及纪律监督的活动。狭义上的纪律执行,则主要侧重于贯彻实施纪律的活动。本文在狭义上使用纪律的执行这一概念,指各级党组织及其授权委托的工作人员在党的建设管理过程中,依照职权和程序,贯彻实施党的纪律的活动。它不包括纪律的适用和纪律的监督。
纪律的执行是最广泛、最普遍的纪律实施活动,是纪律实现的主要途径。从本质上讲,纪律是一种行为规则。这种规则主要是通过各级党组织的日常管理活动来贯彻执行的。纪律的执行使纪律在党内生活的各个领域发挥作用,使党的各方面事务都依纪进行、有序运作。
1.执行纪律的主体是所有党组织
在我们党内,所有的党组织都是执行纪律的责任主体,这当然也包括了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党章第37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必须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习近平总书记也指出:“各级党组织要认真按党章办事,把对党组织的管理和监督、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对党内政治生活的管理和监督在标准上严格起来。”当前,一些党组织对自己应当承担的纪律建设主体责任认识不清,认为执行党的纪律是纪委的职责。我们必须明确,执行纪律是全党的任务,第一位的是党委履行好执行纪律的职责,不能一谈到纪律就只想到纪委或推给纪委。纪委执行纪律的重点是履行监督执纪问责的职责。各级党委要牢固树立“从严治党是最大责任”、“管党治党首要抓纪律建设”、“抓纪律建设首先要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理念,把执行好纪律放在管党治党的首要位置。各级党委书记是纪律建设的第一责任人,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脱离这个工作重心。
2.执行纪律的内容具有广泛性
执行党的纪律,是以党组织的名义对党内生活实行全方位的组织和管理的行为,它涉及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等多个方面,内容十分广泛。特别是按照“党纪严于国法”的理念,纪律和规矩的标准和要求应当更加严格,要全而不漏,对于法律既没有规定也不适合规定的事项,应由党纪逐步实现全面覆盖。党的纪律之网要覆盖党组织和党员活动的方方面面,不能留死角、有盲区。
3.执行纪律的过程具有单方面性
在执行纪律过程中,上级组织与下级组织、党组织与党员之间形成纪律关系。党组织在纪律关系中居于支配地位,其意思表示和监管行为对于该纪律关系具有决定性意义。执行纪律行为虽然是双方或多方的行为,但仅以党组织单方面的决定而成立,不需要执纪相对人的同意。比如,上级党组织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规范下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或督促其严格遵循相关纪律规定等。不过,需要指出的是,纪律处分并不具有单方向性,相对人可以申请申诉。
4.执行纪律的方式强调主动性
执行党的纪律,是各级党组织的法定职权,它既是各级党组织对党内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一项权力,又是各级党组织所应当承担和履行的一种职责。因此,各级党组织应采取积极主动的行动去履行职责,而不需要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执行纪律过程中,各级党组织应主动采取各种措施,保持常抓的韧劲和长抓的耐心,把严明纪律贯彻到管党治党的各个方面,形成令出如山、令行禁止,有权也不能任性的良好局面。另外,要提高纪律执行的效率,对发现的问题,该纠正的纠正,该禁止的禁止,切不可姑息纵容、养痈为患。
(三)党的纪律的适用
党的纪律的适用,是指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机关,依照党章和相关党内法规,遵循职权和程序,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涉嫌违纪的行为进行定性量纪的活动。
1.职权的特定性
纪律的适用是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党组织名义行使纪律处分权的活动。党章第40条明确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县级和县级以上各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有权直接决定给党员以纪律处分。”因此,这项权力只能由党委和纪委行使,对党组织或党员的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其他任何党的机构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力,更不允许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对党组织或党员的处分。
2.依据的法定性
法定性强调,党委或纪委审理党组织或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必须依纪依规,严格遵循法定程序。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及其他党内法规为准绳,准确地认定违纪性质,区别不同情况,恰当地予以处理。在纪律适用的过程中,每一个环节和步骤都要依照党纪规定的权限进行操作,不仅在定性上要合乎法定的标准和规格,而且在程序上也必须合乎纪律规定。不合程序规定的裁决不能发生效力。
3.裁决的权威性
党的纪律的适用是以政党的强制力为后盾,以党组织的名义进行定性量纪的专门活动。因此,它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极大的权威性和强制性。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执行,不得擅自修改和违抗。特别是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另外,党的纪律适用的结果,应当以一定形式的纪律文件来表现,如党的纪律处分决定。
(四)党的纪律的监督
党的纪律的监督是纪律实施这个“闭环式”系统中的防控机制和保障机制。党内纪律监督是指党组织对纪律的遵守、执行、适用等纪律实施过程的合法性进行的检查、制控和督导行为。它包括对纪律的遵守、执行、适用等各个环节实施监督监控。纪律检查机关是党内纪律监督的专责机关,它类似于检察机关作为国家专门法律监督机关的地位。
1.纪律监督的职责定位
纪律的整个运行过程,是由多个固态的“链条”组成的依次相连,并在动态的流程中循序次第运行而实现的,其中每一个纪律环节和流程都是不可或缺的。纪律监督是使纪律的生成和实现不偏离预期目标的预防、控制和纠正机制。没有纪律监督,纪律的创制和实施过程就可能处于失控状态,偏差和失误将难以预防和纠正,纪律运行的预期目标也难以实现。
从纪律监督的内容上看,纪律监督应当对纪律的遵守、执行、适用等环节进行全面监督执纪。一是对纪律遵守的监督。党章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任务包括,“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纪律检查机关负有对党组织和党员干部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的职责,并对违纪违法行为进行纠正和惩治。二是对纪律执行的监督。执行党的纪律,各级党组织承担主体责任,纪律检查机关承担监督责任。纪律检查机关应当对执行党的纪律不力的党组织严肃问责。三是对纪律适用的监督。党章规定,党组织对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如果本人不服,可以提出申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明确规定:“受理对党员、党组织的检举、控告和党员、党组织的申诉,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纪律检查机关通过承办申诉,对党的纪律适用进行有效监督。
值得注意的是,在我们党,纪律的适用机关主要是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在目前的制度设计中,纪律检查机关既是纪律的监督机关,同时又是纪律的适用机关。这种设计虽然不利于对监督权的分离制约,但确实也没有必要在党内专门设立一个纪律适用机关。为了防止纪律适用出现的错误,我们党目前也采取了一系列举措来弥补这种制度缺陷。比如,一是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实行查审分离,即纪检监察室负责具体的纪律审查工作,而审理工作则由案件审理室负责,并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二是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规定,纪律检查机关负责党员、党组织的申诉工作,及时纠正纪律适用中出现的冤假错案和其他错误问题;三是纪律检查机关对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问题,坚持“快查快办”,查清主要违纪事实,作出党纪政纪处分,对涉嫌犯罪的按程序移送司法机关,由司法机关按照法定程序立案办理。
2.纪律监督的责任主体
加强党内纪律监督,党委纪委都是责任主体。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了党的各级委员会在党内监督方面必须履行的职责和责任。
纪委是党内纪律监督的专责机关。《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纪律是我们管党治党的尺子,党内监督的主要内容是对纪律的监督。因此,从这个意义上可以讲,纪委是党内纪律监督的专责机关。纪委的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这条“红线”去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进行监督执纪问责,维护纪律的严肃性。具体来讲,纪委的专责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纪律监督是纪律检查机关的专门职责,纪律检查机关如果放弃对违犯党纪的行为进行监督审查,就是失职,它不同于其他社会主体都能进行的一般性监督;二是监督的手段是专门的,党章和党内法规赋予了纪律检查机关一定的监督执纪手段,在党内只有纪律检查机关有权使用这些监督执纪手段。
3.纪律监督的治本功能
强化纪律监督,把党的纪律挺在前面,是全面从严治党和惩治腐败的治本之策。管好纪律才能管住权力,权力滥用源于纪律松弛。对执政党而言,党的纪律的运行过程往往也是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对纪律运行过程的监控,实则也就是对整个权力运行的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个“笼子”首先就是党的纪律和规矩。一起起案例表明,落马党员领导干部往往是从破坏规矩、违反纪律开始,进而违法。法律底线被践踏,往往是纪律红线一退再退的必然恶果。对一个执政党来说,把纪律这条线看住了,就不至于出现大的问题。把纪律严起来,做到经常化、长效化,动辄则咎,就是要告诫全党,必须守住纪律这条底线,这样才能实现党的自我监督、自我净化、自我革新,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