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编 作为参照物的基本理论
第一章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解中西政治传播差异
国家与社会的分析模式是否能够适用于中国社会政治结构的分析,对这一问题的解释,是我们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框架分析中国政治传播的前提。最基本的一个问题是:中国是否存在国家与社会的二元格局?这一问题尽管稍有争议,但基本上也获得了学界的普遍承认。从现实来看,当前中国社会活力不断增长,社会的自主性空间在有限范围内开始形成,这为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的引入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
不过,学界的争议至少向我们传达了这样一种共识:中国政治现象具有一定的独特性,生搬硬套基于西方政治经验的理论模式势必出现各种争议和问题。因而有必要分别探讨西方经验与中国经验,明晰二者的差异与各自重点,进而结合中国的实际政治实践对通用的理论模式进行补充。以上是本章第一节与第二节在将“国家与社会关系”经典理论与政治传播研究联结起来时拟解决的问题。本章第三节则进一步解释,本书使用“国家与社会沟通”模式 (而并非仅仅是“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经典理论) 作为本书的理论参照物的原因。
第一节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解西方政治传播
西方学者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的探讨通常以其结构领域的分立为前提。这里所谓“领域”,从政治学意义上来说,是指权力与权利划分的边界范围。关于结构边界的讨论,大多围绕着市民社会或公共领域的边界而展开。因而,本小节第一部分拟讨论,从理论上来说,国家与社会的结构领域 (或者说结构的权力与权利的边界范围) 是怎样的;第二部分讨论的是,从理论上来说,在这样的国家与社会结构之中的政治传播是什么样子的。诚然,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基于西方经验而产生,因而这些理论也揭示了西方国家与社会关系及其政治传播的现实特征。
一 国家与社会的结构领域与界限
现代社会的生活可以一分为二,一边是国家,一边是社会。依照学者托马斯·雅诺斯基 (Thomas Janoski) 的经典解释,社会又可细分为个人私域、经济领域和公共领域,分别作为公民的个人生活、经济生活和公共生活的领域,如图6所示。
(1) 国家是以管理和统治为主要目的的纯粹的“政治领域”,又可称之为“公共权力领域”,包括立法、行政 (执法) 和司法 (依法律和宪法作评定) 的组织。(2)“个人私域”,又可称之为“个人领域”、“私域”、“私人领域”等,涉及家庭生活、亲友关系及个人财产的处理。个人私域强调个人私有权利。(3) “经济领域”,又可称之为“市场领域”,涉及通过商品生产和服务而获取财富的私营组织和某些公营组织。这一领域包括从事工商活动的企业和公司,也包括直接参与这一过程的机构,如证券市场、专业联合会、雇主联合会、消费者团体和工会等。后三类组织常位于公共领域与经济领域的重叠区,因为它们也履行群体之间的自我规制或谈判功能。(4)“公共领域”是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调节领域,至少包括五种类型的组织:政党、利益集团、非营利组织、社会运动组织、宗教团体等。
图6 国家、社会、公共领域的结构与界限
图6简单勾勒出国家、社会、公共领域之间的关系,但在细分中远比以上的划分要复杂得多,尤其是对“公共领域”和“市民社会”存在多种界定。
阿伦特和哈贝马斯均对公共领域做出过经典阐述。阿伦特用“公”的概念 ( the term“public”) 表明两种现象:一方面是“在公共空间(The Public Realm) 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 “展现”(看和倾听) 构成了人之存在;另一方面“公”表明了世界本身,因为“世界就是我们所共有的东西,区别于我们私有的东西”。在哈贝马斯看来,公共领域是指“一个介于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调节领域,在此公共组织本身作为公共舆论的承载者,符合公共领域的原则——即反对君主制的神秘政治,并对国家活动进行可能的民主控制的公共信息的原则”。阿伦特与哈贝马斯论述的主要区别在于:(1)前者的公共空间是一个政治领域的概念,与经济领域割裂。在她看来,公共空间的丧失,主要原因是由于近代以来政治(公共)与经济(私人)领域的融合,导致所谓“社会的兴起”(The rise of the social),因此政治领域与经济领域的割裂是政治复兴的必要条件。而后者的公共领域是建立在经济(私人)的市民社会和国家之间的,即以市民社会为前提。(2)前者强调的是行动的政治领域,而后者所讨论的是一种批判性的舆论领域。
从浓厚批判色彩的“公共领域”到后来不太激进的“商议政治”的主张,哈贝马斯的学说带有一定的乌托邦色彩。因为在不改变现代社会结构,即多元化利益冲突难以调和的现实中,以对话、论证达成理解和共识,其可行性值得怀疑。罗尔斯(John Rawls) 提出的“公共理性”(Public Reason) 对此起到修正作用。罗尔斯认为“公共理性”与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的区别主要有:(1)哈贝马斯的见解是一种“完备性学说”,而公共理性仅仅是一种政治解释,它与社会中存在的其他一切完备性学说并不排斥,并承认它们作为自由社会根基的意义。(2)哈贝马斯的公共理性属于“背景文化”,而公共理性并不应用于背景文化、非公共理性形式,或者任何一种形式的媒体,而仅仅框范于公共政治论坛。(3)公共理性是政治的,而非道德的,公共理性不仅是程序正义,而且可以据此实现实质正义,这与自由主义的多元社会本身相契合。
由此看来,阿伦特的公共空间偏向政治领域,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共享了市民社会的一部分,而罗尔斯的“公共理性”则框范于政治领域之内。
“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的区分则更为艰难,因为二者之间的共享地带过于宽广,而且两者又结成了一种理论同盟,以从国家公共权力中索取更多的生存空间。哈贝马斯甚至把他对公共领域的分析视为“市民社会的重新发现”。但是,“市民社会”与“公共领域”却是有区分的:市民社会是一个以生产为主要目的、以劳动为主要方式的私人生活领域,偏向于经济功能;而哈贝马斯所说的作为“公共舆论的承载者”的公共领域承载的是批判功能。也就是说,哈贝马斯的公共领域与市民社会有着基本相似的活动范围,但是却行使着不同的功能。在阿伦特那里,还有一个概念叫“社会空间”,是处于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之间的“雌雄共同体的领域”,在阿伦特那里,它大抵相当于为经济生产目的组织和集合起来的领域。这个概念,在活动空间和功能履行上看接近于“市民社会”。
本书将以上学者的讨论的范围总结如图7所示:
图7 国家、社会、公共领域的理论界限
将国家与社会分解成几个分离、独立的领域,这种理解内涵并引申出诸多影响现代国家与社会运作的观念与思想。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层次对此加以理解:
其一,“分离”是现代国家与社会存在的前提性条件。国家能区别于其他社会机构和力量的前提条件是,它与社会其他机构和力量的分离。在西方,国家概念的形成就是以公共权力同社会、家庭和个人在观念上的分离为前提的。这种分离包括:(1)国家与宗教组织的分离,即所谓的教权与王权的二元分化,使国家成为与“彼岸世界”相对的“世俗”组织。(2)国家与个人身份的分离。为了在一定条件下更好地生存,或为了避免以强凌弱、以众凌寡的局面,人们彼此联合、订立契约,共同遵守一个权威的政治共同体,国家因此产生。启蒙思想家们从“社会契约论”等问题出发对此作出卓越论证。总之,“分离”是国家与社会作为结构领域存在的前提,而这也是现代政治与前现代政治的分水岭。
其二,政治专业主义。国家与社会其他机构与力量的分离,意味着国家有着区别于其他社会利益的、独立的公共利益,这就是现在所说的“国家自主性”(State Autonomy),也称之为“政治领域自主性”。政治领域自主性要求政治维持其中立性格:政治成为一切领域主要规则的制定者和执行者,而不涉及其他。而规则的制定和执行是非常复杂的工作,需要经过专业训练的专业人士来进行,即现在所说的“政治专业主义”。与之同时,社会始终对国家保持警惕意识,持“消极国家观”、“政府权力有限”、“最小国家”等观念。
其三,社会形成自发秩序。政治专注于规则的制定与执行,而不涉及其他,这意味着政府事实上成为国家整体秩序的唯一专业守护者,这种秩序是由强力干预的“政治秩序”。同时,其他一切秩序均摆脱任何形式的干预与宰制,获得自主发展的空间,成为自发的秩序。例如世界历史中,基督教由社会宗教转变为个人宗教,退出一元化的文化秩序的独霸;政府取代教会,负责交往规则的制定者,但不作为文化秩序的主体参与其中。这也意味着社会的整合采用单纯的政治整合的方式,而不再采用深入社会的意识形态整合方式,即现代社会意味着某种程度上的“意识形态的终结”。
二 结构自主的公共领域:西方政治传播的活动领域
随着现代社会,包括传播技术的发展,公众之间的交往突破距离的限制,形成了以大众传播媒介为特征的新的人类沟通环境。这提高了公共领域的力度,扩大了公共领域的影响范围,同时也改造了公共领域的本身,公共领域常以“媒介化”的方式呈现。约翰·基恩 (John Keane) 甚至将公共领域界定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之间,通常由某种通信手段 (电视、广播、卫星、传真、电话或电子邮件) 加以联系的特殊的空间关系类型”。
西方学者在论述政治传播时,常将其定位为在公共领域中进行的活动。英国学者麦克奈尔 (Brian McNair) 可作为这种理解的典型代表。麦克奈尔认为,“公共领域,从本质上来说,由社会中的传播机构组成的。事实和观点在这些机构中流通,通过这些,普遍的知识被建立,而这是集体政治行动的基础;或者说,自十八世纪以来的大众媒体已经成为这个社会共享经验的主要来源于聚集地。”这里的传播机构就是大众传播媒体。麦克奈尔将公共领域的存在,描绘成如图8所示。
不过,我们还需要继续追问的是,这种公共领域里最关键的、使之能称之为“公共领域”的东西是什么?图8为我们展示了“媒体为政治组织与公众提供的公共领域”。世界上许多国家都有媒体,媒体发布社论、新闻、特稿,甚至开展电视辩论,但是显然并不是每一个国家的媒体都可以称之为“公共领域”。该图还为我们展示了包括媒体、公民、政党、政府、公共组织、恐怖组织等诸多行动者。我们将以上行动者们简化、归类,得出一个当前西方政治传播学界的普遍共识是:政治传播表现的是政治组织 (包括政党、政府、压力集团等)、媒体和公民三个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其三者之间的关系如图9所示:
图8 媒体为政治组织与公众提供的公共领域
图9 政治传播的要素及其互动
政治传播的互动要素之一是政治组织,在西方政治传播中,最明显的政治组织是政党。为了赢得选举,各个政党与时俱进发展传播技术,其中许多技巧肇始于商业领域,比如政治营销 (Political Marketing)、政治品牌 (Political Branding)、公共关系 (Public Relations) 等方法与技巧的运用等。政治传播在当前西方已经不再仅仅是通过地方政党志愿者等业余人士开展的地区演讲集会,或者门对门的宣传政见,而是已经成为经由电视等媒体平台,由政治化妆师 (Spin doctors)、政治咨询专家、广告专家等专业人士来进行的全国层级的竞选。在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等新媒体技术的广泛应用之后,政治传播也随之产生诸多新的特征,例如2008年奥巴马竞选团队最广泛地应用了社区技术、新媒体技术和最先进的筹款技术。对技术变迁始终保持其响应度,这种“专业化”(Professionalization)成为当代竞选最广泛的变化之一。西方的政治传播基于竞争的环境展开,这种竞争不仅仅限于参与竞选的政党之间,其他政治组织,如上下议院、压力集团、游说集团等都对政党产生一定的竞争压力。
政治传播的互动要素之二是媒体。媒体为政治组织与公众提供了所谓的“公共领域”,这个公共领域不仅仅是哈贝马斯所说的舆论意义上的公共领域,行使着批判职能;它也反映着阿伦特所说的行动意义上的公共领域,是政治组织、公民进行政治活动的场所 (这里的“政治”,按照阿伦特的本意,也是指“公共”)。不过,在这里发生的“行动”的特别之处在于:媒体是传播信息的场所,所以这里的政治行动着重于信息的传播。它之所以能够成为“公共的”场所,是因为它能够传播来自各方的信息。更具体地说,它既传播来自政治组织的信息,也传播来自公民的信息,当然这些信息都是经由媒体工作者们编辑、加工后的信息。尽管政治组织会通过立法、媒体通过行业自律等途径要求媒体报道的“客观性”,但是,媒体对政治事件(“事实”) 的叙述又充满了价值判断、主观臆断和偏见(“构建的事实”),影响政治行动者和公众确切接受事实(“主观的事实”)。不过我们可以看到,正是这种“客观”与“偏见”的交织,形成了这个场域里信息的复杂性,从而展现出自由的、民主的、多元的社会与政治形态。
政治传播的互动要素之三是公民。从政治组织的角度来说,所有政治传播手段都是为了一个目的:说服公众。公众在政治传播的过程中,被视为传播的对象受众。没有受众,政治信息的传播是没有意义的。不过,在这个媒体所提供的进行公共场域里,政治传播的受众并不仅仅是被动的信息接受者。单个的公民很难作为政治行动者参与其中,他们的政治表达主要还是通过多数聚合的力量来实现,即通过“公众舆论”来实现。在当前日渐商业化的政治传播里,公众舆论主要以定量化的“民意测验”体现出来。到此为止,公民的力量仅仅体现为非正式的舆论影响力,可是在现代民主政体里,公民的所表现出来的力量绝不仅仅如此,所谓的“民主”更明确地说,是通过手中的选票来实现的,这里的“民主”不再是简单的舆论意义上的民主,而且行动意义上的民主。“选举”为公民的政治表达提供了制度化通道。政治传播主要应用于政治竞选领域,它的“说服”目的更具体来说是为了争取选票。尽管西方政治传播研究者经常将政治传播约等于政治竞选中的传播,有使政治传播简单化的嫌疑,但是这种简单的“约等”展现的也正是这种民主价值制度化后的呈现。
综上所述,政治传播发生在公共领域这个场域里。所谓的“公共领域”不仅仅指有着媒体、公民、政治组织这三个要素的互动而已。许多国家与社会中都存在这三种要素,关键不在于有什么样的要素,而在于要素之间的关系,即“结构”。公民、政治组织,还有媒体自身都能在媒体所提供的公共领域中表达观点、开展行动,更关键的一点是麦克奈尔的图里没有展现出来的表象背后的前提性条件:这些要素是独立的、具备自主能力的,即它们可以不受其他要素的控制自行表达与行动,并且具备表达与行动的能力。这与前文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总结相呼应,“结构领域”发生、存在的前提性条件是各子结构的相互分离。“公共领域”之所以产生,是因为在分离的基础上,它的权力与权利的边界有着严格的限定;因而这个领域的所有行动者的权力与权利也有着足够的保障。西方学者之所以忽视这个前提条件,是因为这个前提在当前西方几乎是不证自明的,不需要再单独提出。但是对于中国的政治传播研究者来说,这个前提性的条件则不可不察。
总结来看,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基于西方经验产生,西方政治传播与这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密切相关。政治传播在这样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里,被视为“结构自主的公共领域”内进行的活动,展现的是政治组织、媒体与公民三个独立的、具有自主能力的要素之间的互动关系。所谓的“结构自主的公共领域”是指公共领域存在的前提性条件是“自主性结构”的存在,这一问题,后文还会详细讨论。
第二节 从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解“中国特色”政治传播
国家与社会模式预设了两个结构领域——一是国家权力所占据的公域;二是不受干预独立自由的私域,这种预设在当代西方政治理论与现实中已经没有太多争议。但是对于中国的历史和现实来说,却并非如此:其一,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有着自己独特的逻辑,要理解政治传播对新中国成立后的至关重要性,必须先理解这样的统治逻辑;其二,对于改革开放后的当代中国来说,中国社会的自主空间有所增长,但与西方对比,中国需要强调的重点并不相同,而这将影响我们对中国政治传播转型方向的把握。
一 中国共产党政治宣传的逻辑
要把握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解逻辑,我们必须追溯到马克思主义哲学中对于国家与社会的认识,进而梳理列宁学说和苏联经验中国家与社会关系认识的影响。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属于统治阶级的各个个人借以实现其共同利益的形式,是该时代的整个市民社会获得集中表现的形式”,在描述社会的一般性质时,马克思写道:“在过去一切历史阶段上受生产力所制约、同时也制约生产力的交往形式,就是市民社会。”马克思进一步阐述道:“各个人借以进行生产的社会关系,即社会生产关系,是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合起来就构成为所谓社会关系,构成为所谓社会,并且是构成为一个处于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的社会,具有独有的特征的社会。”由上可知,马克思把人类在一定的生产力发展基础上所结成的一定的交往关系视为人类社会最基本的规定性,而国家是市民社会的集中表现形式,因此在二者的性质上,马克思所理解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是:“社会决定国家”(Society-made states) 。
但是,“国家是社会在一定发展阶段上的产物;国家是表示:这个社会陷入了不可解决的自我矛盾,分裂为不可调和的对立面而又无力摆脱这些对立面。而为了使这些对立面,这些经济利益互相冲突的阶级,不致在无谓的斗争中把自己和社会消灭,就需要有一种表面上驾于社会之上的力量,这种力量应当缓和冲突,把冲突保持在“秩序”的范围以内;这种从社会中产生但又自居于社会之上并且日益同社会脱离的力量,就是国家”。国家是统治阶级实现共同利益的形式,是社会的管理系统,因此在二者的上下关系上,国家又是高居于社会之上的。在马克思看来,国家与社会关系的最终形态应该是对立统一的。
在马克思看来,近代资产阶级民主代议制在国家与社会二元化的条件下不是解决而是继续扩大国家与社会之间的矛盾,因此,新型的民主制度必须解决国家与社会的统一。“其他一切国家结构都是某种确定的特殊的国家形式。而在民主制中,形式的原则同时也是物质的原则。因此,只有民主制才是普遍和特殊的真正统一。”马克思认为,在社会普遍参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新兴的国家政权,与社会没有根本的利害冲突,新型的民主制是国家与社会突破二元化,实现国家与社会统一的唯一途径。
马克思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以上理解,为普遍参与的民主形式埋下伏笔。中国共产党对这种理解的实践是通过毛泽东所提的“群众路线”来实现的。毛泽东论述道:“我们共产党人无论进行何项工作,有两个方法是必须采用的,一是一般和个别相结合;二是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在我党的一切实际工作中,凡属正确的领导,必须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这就是说,将群众的意见 (分散的无系统的意见) 集中起来 (经过研究,化为集中的系统的意见),又到群众中去作宣传解释,化为群众的意见,使群众坚持下去,见之于行动,并在群众行动中考验这些意见是否正确。然后再从群众中集中起来,再到群众中坚持下去。如此无限循环,一次比一次地更正确、更生动、更丰富。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认识论。”中国共产党将群众路线视为“党的根本的政治路线”和“党的根本的组织路线”。中国共产党党章将群众路线的含义规范表达为:“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党的正确主张变为群众的自觉行动。”并且认为这是“我们党的最大政治优势”。这就意味着,中国共产党在意识形态上是平民主义的,这与传统中国政治区别开来,它坚决反对中国传统政治中的那种集权主义 (Commandism)。
马克思主义哲学论述了一种进化的历史观,认为人类进化的最终历史形态是“共产主义社会”,到那时国家就会消亡。中国共产党也颇为接受这种存在“历史规律”的论述。“人类社会的发展表明,任何一种社会形态都具有暂时的、历史的性质,都有其发生、发展和灭亡的过程,每一种社会形态都将为另外一种更高的社会形态所代替,而一切社会形态的更替都要通过社会革命才能彻底实现。在阶级社会里,革命是阶级斗争的最高表现。”毛泽东认为,“阶级消灭了,作为阶级斗争的工具的一切东西,政党和国家机器,将因其丧失作用,没有需要,逐步地衰亡下去,完结自己的历史使命,而走到更高级的人类社会。”他进一步阐述道,“人民的国家是保护人民的。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 (这个影响现在还是很大的,并将在长时期内存在着,不能很快地消灭),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不使自己走入反动派指引的错误路上去,并继续前进,向着社会主义社会和共产主义社会前进”。也就是说,毛泽东认为,为了实现共产主义社会,必须采用阶级斗争的手段,通过社会革命建立一个新的社会、新的世界。社会革命的理念,意味着中国共产党的统治目标并非仅仅传统统治模式的延续,而是用国家的力量,自上而下重建社会。它要求人民热情的支持,而不仅仅是安静的服从,中国共产党反对将迁就于人的“尾巴主义”(Tailism) 作为领导群众的方法。在此,它又不同于“二战”时德国的极权主义模式 (Totalitarianism),极权主义的政治集团不一定从事社会革命;相反,它往往以防止或消减社会革命运动为目的。它甚至不同于苏联模式,中国共产党的社会动员是一种“参与式动员”(Participatory Mobilization) 的模式,而苏联是一种“命令式动员”(Command Mobilization) 的模式。
马克思的经典学说中并没有太多涉及共产党和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列宁学说对此进行了补充,也构成了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关系经典理论的重要内容。列宁认为,“国家是维护一个阶级对另一个阶级的统治的机器”。共产党建立的国家是“无产阶级专政”国家。但是,并非由所有人民群众直接参加国家管理,而是通过无产阶级先进阶层代表管理国家。“马克思主义教育工人的党,也就是教育无产阶级的先锋队,使它能够剥夺政权并引导全体人民走向社会主义,指导并组织新制度,成为所有被剥削劳动者在不要资产阶级并反对资产阶级而建设自己社会生活的事业中的导师、领导者和领袖。”列宁的看法是:共产党精英虽不由民众选举,但却有正当的理由垄断权力,因为他相信普通民众不理解他们真正的利益,而社会的更大利益也不能通过合计公民各自表达的利益而得到最好的实现。他所描述的共产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是:共产党的统治并不是代表多数偏好,而是代表所有人民的“历史最高利益”,这也是各国共产党历来辩护自身统治合法性的根据。但是大多数民众并不知道他们的最高利益,社会因而只能由能够更好地理解“历史发展规律”的先锋政党来领导。这种“民主”的形态,罗伯特·达尔将其描述为“护卫者统治”。因此,共产党虽然是平民主义意识形态的政党,但是它同时也是一个排他性组织,而并不是向所有人开放的群众性政党。
中国共产党在如何推进群众路线上,强调了积极分子和落后分子的区别,以及党作为先锋队的作用。“在一切群众中,通常总有比较积极的部分及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部分,在最初时期,积极分子总是比较占少数,中间与落后状态的人总是组成为广大的群众,按照群众路线,必须照顾多数,即是必须照顾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否则先进部分就会孤立起来,什么事情也办不好。”如何深入群众,就是要从群众的个人经验出发,而不是一般的宣传和口号上的理解,要给群众做典型示范。“指导文化水平很低的群众,仅用一般号召,是绝对能成功的。因为群众,特别是农民群众,总是从亲自看到的、亲自体验到的事情上去理解问题,而不是从我们一般的宣传和口号上去理解问题的。我们必须在工作中突破一点,作出模范,让群众亲自看到、体验到,给群众以典型示范,才能鼓励群众特别是给中间状态与落后状态的群众以理解问题的可能与方便,给他们以信心和勇气,在我们党的口号之下行动起来,成为群众的热潮。”
中国共产党继承了马克思主义的论断,同时也进一步发展了马克思主义。马克思主义强调人类社会的物质基础,以及人类相对于生产力的关系;同时,马克思主义也说明物质影响以意识为中介。中国共产党在继承前者的同时,进一步强调了后者的作用。中国的马克思主义者强调“思想决定行动”,因此他们尤其强调思想改造的作用。中国共产党推进的是他们所相信的真理,而不能容忍异端邪说,他们希望抓住并且改变全体人的思想。因此,中国的政治宣传就是对人的思想的社会化的过程,政治宣传的目的就是思想的社会化 (Socialization of the Minds) 。因而,宣传与教育是中国共产党统治方式的重要内容,是“阶级斗争的基础”,也是“中国共产党的基本工作方法”。
艾思奇总结道:“政治……不是别的,而是阶级斗争的中心形式……这里只有两种政治任务:一个是宣传与教育的任务;另一个是组织的任务。”作为新中国最重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家,艾思奇的这一总结用于描述某一时间段的中国共产党政治可谓相当精辟。要理解政治传播对于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新中国的至关重要性,关键在于理解中国共产党的统治逻辑,其中包括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认识,以及在这其中政治传播的角色和属性的定位。
政治传播在中国共产党的统治中起到关键的作用,简而言之,它以群众路线为指导,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手段,以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为主要运作方式,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实现社会的革命,从而重建新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通过政治传播,最大可能地将中国人直接与党、政治、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中国共产党的统治思路,包括对新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定位,是建立在一整套的理论基础之上的,而这些理论也构成了中国共产党统治的意识形态以及合法性的来源。
二 以增强国家能力为目标的政治传播
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与社会关系有着自己独特的理解,要维持以上统治的前提是:一个高度一体化、作为封闭系统存在的国家与社会。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的自主性力量有所增长,以上前提不复存在。但是,中国至今没有形成在西方清晰可见的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结构性领域。因而,在用基于西方经验的国家与社会关系为分析模式解释中国政治结构时,需要明晰两点:第一,西方自由民主国家对国家权力的限制是在国家建构时即已存在的制度性要求,民主政治的主要功能之一就是限制国家。第二点源于第一点,中国学者在援用国家与社会关系时,需要不断结合中国实际政治实践对该模式作进一步梳理,并对一些重要概念进行区分。
首先是“国家权力”与“国家能力”的区分。甘阳先生曾提出,“宪政国家”是指限制“权力”(power),而诺齐克所提倡的“最小国家”则指限制国家“功能”(function)。尽管如此,在西方国家,“权力”一直受到宪法的限制,确保国家活动不超过宪政的范围,但国家功能却大为扩大,确保了国家有足够的能力给国民提供充分的“公共福利”。同样,李强先生在评论《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一书时,也提出国家能力与国家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中国国家能力报告》一书提出了中国政治予以人们的一种悖论式图像:“在一般人的印象中,中国政府是一个很强的政府、一个威力无边的政府,或简言之,是一个集权的政府……实际的情形是:在过去几十年中,中国政府的国家能力已受到极大的削弱。”李强对此的解释是,“集权的政府”和“强政府”不是同一个概念,这种理解混淆了“国家权力”和“国家能力”两个概念。“国家权力”是指“国家精英可以在不必与市民社会各集团进行例行化、制度化讨价还价的前提下自行行动的范围 (range)”;而“国家能力”指的是“国家事实上渗透市民社会,在其统治的领域内有效贯彻其政治决策的能力 (capacity)”。这些区分主要试图阐明分析政治结构存在两个不同维度:一是从权力的集中或分散程度看国家权力的大小;二是从功能方面看国家能力的强弱。
德国学者斯密特 (Carl Schmitt) 的思考可能对中国政治颇有启发。施密特倡导一个强有力的国家。但是,强有力的国家不等于权力宽泛的国家。他认为福利国家发展的一种可能性是形成所谓的“总体国家”(total state) ,即国家权力无限扩大,并最终完全控制社会,“这将导致国家与社会合二为一。在这种状态下,所有事情至少在潜在意义上都是政治的。国家因此便无法声称其独特的政治特征了。”一旦国家干预的范围超出“政治”领域,不再处理纯粹的政治问题,而是入侵社会生活的所有方面,国家的自主性就会消失,这将导致一种弱国家。施密特坚信,国家涉足的领域愈广,国家本身的有效性便愈差。艾森斯塔得在论述过于分化的现代政治体系时,也提示了类似的“权力普遍化”的可能性。
施密特的担忧对应了德国的历史,但是中国的问题不仅仅如此——中国是一个面临现代化转型与发展的国家。中国国家与社会缺乏合理的界限,国家权力宽泛,导致国家治理能力的不足;同时,社会的自主空间不足,不能分担社会规范的功能,这限制了国家的发展。中国国家与社会缺乏合理界限的另一表征是,政治系统和文化系统结合得过于紧密,国家同时承担了政治秩序和文化秩序的规范职能。这样的政治系统在政治发展的过程中,政治结构的调整必然带来文化秩序的紊乱;而文化秩序的紊乱,同时导致政治合法性的危机。纵观改革开放之后中国政治发展的历程,三十多年来确实取得了不少的成就,除了经济的迅猛发展,法治建设、公共参与、公共治理等的发展亦是显而易见,这表明执政党正试图改变原有的依赖意识形态的治理模式;近年来,执政党开始有意识地强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等执政理念,强调“以人为本”、“和谐社会”,这也表明执政党正积极寻求着更为稳妥的权力合理化途径。但是,以上仅仅是零星、分散和局部的调整,政治发展在宏观层面一直处于内部简单的调适阶段。政治合法性基础因意识形态的消解,在很大程度上处于悬置状态。如果说中国目前存在某种权威危机的话,这个危机并不是中央权威的危机,而是“公共权威”的整体危机,而这种公共权威的危机恰恰是政治权力过分扩张的结果。因而对中国来说,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调整,实则面临着三个方面的问题:
在国家层面,其一是厘清国家与社会的界限,限制国家权力。国家权力的范围需要框范在某个限度之内,即“国家限度”。让国家回到政治的专业领域,将社会的职能规划社会,将文化的秩序交由社会来全权处理。
其二是增强国家能力或者说国家功能。以上二者并不矛盾,这有助于合理地规范国家权力的行使,并能保障国家在政治领域的执行力、影响力,在政治发展的进程中不至于走向秩序的失控。
其三是在社会层面,建设和培育中国社会。以邓正来为代表的学者曾积极探讨有利于中国市民社会形成的各种因素,并提出“构建中国市民社会的具体策略”: “采取理性的渐进的分两步走方法,亦即我们所主张的‘两个阶段发展论’。第一阶段为形成阶段,期间由国家和市民社会共举:国家在从上至下策动进一步改革的同时,加速变更政府职能,主动地、逐渐地撤出不应干涉的社会经济领域;社会成员则充分利用改革的有利条件和契机,有意识地、理性地由下至上推动市民社会的营建。这一阶段的活动主要集中和反映在经济领域。第二阶段为成熟阶段,其间社会成员在继续发展和完善自身的同时,逐渐进入 ‘公域’,参与和影响国家的决策,并与国家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中国社会具有先天性的不足,如何形成社会自主性空间,需要在中国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进一步摸索。
当我们用以上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点来审视当代中国政治传播时,一个思路逐渐清晰起来:我们关注的是如何通过政治传播提升国家谋求合法性的能力,这是国家能力的重要内容,以为转型时的中国政治发展提供有力的秩序支持;而不是通过政治传播去一味推进统治者意图,助长国家权力,要时刻把握好这其中国家限度的问题。这也是本书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来研究中国政治传播问题的立意起点。
第三节 “作为国家与社会沟通方式的政治传播”的提出
当代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讨论重心,在某种程度上,正在从二元对立向二者互动转移。国家与社会之间如何构建一个良性互动关系,这不仅是一个理论问题,也是西方社会亟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
用国家与社会关系的理论转向来审视“作为对象的中国经验”时,笔者认为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发展步骤是:第一,促进国家与社会的分离,这是前提性的条件,没有分离就没有沟通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第二,在以上基础上,实现二者的沟通,以此为中国的政治发展提供有力的秩序支持。而在这其中,政治传播应当扮演重要角色,成为国家与社会沟通的一种方式。本小节将从“作为国家与社会沟通方式的政治传播的行动者”与“作为国家与社会沟通方式的政治传播的应用领域”两方面展现这种政治传播在中国的现实形态,如图10所示:
图10 当代中国“作为国家与社会沟通方式的政治传播”的行动者与应用领域
图10比照图6“国家、社会、公共领域的结构与界限”将中国的结构领域也划分成“国家”、“社会”以及国家与社会之间的调节空间“公共空间”。需要说明的是,这仅仅是一种理论上的结构分析框架的借鉴,是一种审视参照物,而并不一定说明中国已经形成了边界明晰的这三个结构领域。它仅仅能说明,在中国已经出现了政党、媒体、公民、利益集团等国家与社会相区分的结构性要素,而这些要素至少能“表象化”为与西方非常类似的结构关系。这种“表象化”的结构关系是否足以构成实际存在的结构领域,则需要进一步分析,这涉及更深入的理论探讨。这也是本书将图6中的“公共领域”这一次置换成“公共空间”这个词语的原因。在当前中国,公民、媒体、利益集团、非营利组织等来自社会的自主性力量的增长为我们敞开了一定的“公共空间”, “空间”仅仅是一个活动的场域,它还需要公民德性 (Civility) 的积淀,包括个人主体意识和真正的公共意识的积淀,才能形成所谓的“公共领域”。以上问题已超过本书的研究范围,在此仅作简单说明。
一 “作为国家与社会方式的政治传播”的行动者
公共领域内活动着来自国家与社会的诸多行动者,当这些行动者通过传播的方法来达成政治目的时,他们就正在进行着政治传播的活动。在这个过程中,政治传播也就成为国家与社会沟通的一种方式。因而,我们分析了公共领域内的行动者,则基本可知这个领域内政治传播的行动者了。一般而言,它们主要包括:
(一) 政党。政党是不同社会阶层利益的凝练者,是不同社会阶层政治需求输入的专业组织,这有效弥补了代议制民主的缺陷。执政党在政策制定方面有着一定优势,同时在野党的存在也是执政党的重要压力来源。政党显然与国家有关,但是在现代国家中,政党活动在与公众对话的基础上展开,因此政党通常不被纳入国家,而是被视为社会的一部分。政党作为政治传播的行动者主要体现在竞选运动当中。
(二) 利益集团。以利益集团为行动者的沟通主要体现在游说活动中。利益集团是致力于影响国家政策方向的组织。它与政党的区别是,利益集团不会像政党那样发表对社会的全面看法,而仅仅致力于推动局部利益或特定事业的政策制定或调整,前者如农民或雇主集团,后者如推动核裁军的集团。利益集团为了实现这些特定的政治目标而进行的“游说”(Persuasion) 行为就是一种典型的政治传播。数量众多但不断变化的利益集团为扩大自己的影响力而互相竞争,因而被普遍看作是多元主义民主制度的本质内容。
(三) 非营利组织,即通常意义上的非政府组织、社会福利组织。最直接参与社会福利的组织包括学校、医院以及其他在公共生活中发挥重要作用的社会福利机构。另外,还包括慈善机构、救援组织、自助团体等。以上三者的区别是:慈善组织提供经费支援公共福利;救援组织 (如红十字会) 提供直接的社会福利服务;自助团体 (如自闭症患儿家长互助会) 为相同需要的个人或家庭提供咨询。它们是政治传播的压力来源之一。
(四) 宗教组织。随着近代国家与社会的分离,宗教组织更多被限制在私人领域内活动,并不涉及太多公共活动。但是,当他们企图通过公共对话或志愿活动,对公共事务施加影响时,宗教组织也会成为公共领域的行动者。例如,天主教会和原教旨主义教会因为反对堕胎,而参与到公共讨论中来。
(五) 媒体。媒体既有私营公司,也有公有机构,它们可能与经济领域或公共权力领域有重叠。当媒体组织是国有机构时,就其所有权来看,它们属于公共权力领域。当媒体组织是私营机构时,它们与别的公司一样,立足于经济领域。但不论是私有或国有,它们的活动位置都是在公共领域。媒体是国家与社会沟通的重要渠道和场所,国家与社会的对话很多时候都经由媒体解释或重构。
(六) 社会运动组织。社会运动组织通常采用非正式的方式行动,例如游行示威、抵制和抗议等。尽管社会运动在现代社会时有发生,但算不上国家与社会沟通的常态形式。
(七) 另外,工会联合会、大学、体育运动俱乐部等组织也可能成为国家与社会沟通行动者,尤其是除了以自己的成员为对象之外,它们还向公众提供某种服务或政策建议时就更是如此。
(八) 国家与社会的沟通者还包括某些私营组织和机构。一家公司作为私有财产的所有者当属于市场领域。然而当该公司企图左右舆论或影响立法,尤其是通过利益集团这样做时,该公司就进入了国家与社会对话的公共领域。
(九) 公民。单个公民很难在公共领域内成为国家与社会沟通的重要力量。在现代代议制政体当中,公民委托政党或利益集团来实现各自阶层的或者更具体的政治、政策目标。同时,在民主政体当中,公民也通过“公众舆论”的汇集来表达政治意见和诉求。
以上探讨的是国家与社会沟通的一般情况,但是在不同的国家,以上行动者的属性还需要具体分析。就中国的情况而言,主要的政治传播多元行动者 (同时也是国家与社会的沟通行动者) 可总结为以下五类:
(一) 政党。中国的政党体系是一种非竞争性的政党体系,由共产党和八个民主党派组成。就性质上来说,共产党是当前中国唯一的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中的合作者。就二者的关系上来说,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是亲密合作的友党关系,而不是相互竞争的反对党关系。共产党作为唯一的执政党领导国家,这种领导主要是“政治领导”,即制定国家发展的路线、方针和战略等,但是也时常有“党政不分”的情形发生。中国共产党是国家唯一的执政党,党和国家是一体的,其属性当是国家属性,活动领域也在国家之内;同时,执政党也通过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深入社会,其活动空间渗透至公共空间、经济领域甚至个人私域当中。中国的民主党派在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沟通活动主要体现在政治协商会议中,也是国家领域内的活动。
(二) 利益集团。改革开放以前,中国在意识形态上强调人民利益的高度一致,代表“局部”和“狭隘”的利益集团并不被承认,即使事实上存在特殊利益,也被看作是人民内部利益的矛盾。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社会阶层逐渐分化,这些社会阶层虽然与利益集团存在较大差别,其凝聚力、行动力都比不上利益集团,但是他们的分化仍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中国利益集团的多元分化。在中国目前已成形的利益集团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各种强势企业或行业的利益集团,如中石油、中石化、中国航空、中国电信、中国烟草、银行、证券、房地产等企业或行业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凭借其经营特权获得垄断地位,形成当前中国的“既得利益集团”。他们的游说行为日益显性化,正在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中国的政治生活。但是中国利益集团的分布却极不平衡,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利益集团比较薄弱,占有资源少,利益表达的通道极为不畅。
(三) 非营利组织。中国的非营利组织在20世纪八九十年代得到快速发展。目前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包括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种。前者主要包括各类协会、学会、联合会、研究会、基金委、联谊会等;后者主要包括各种民办的医院、学校、福利院、社区服务中心等。目前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主要集中于教育、医疗卫生、社会福利、扶贫、农村发展、救灾等领域。中国的非营利组织相当大一部分挂靠于政府机关,官方色彩浓厚,这严重限制了它在国家与社会的沟通方面应该发挥的作用。
(四) 媒体。中国的媒体就其属性来看,既有国有媒体,亦有市场化的媒体。大部分国有媒体被定义为“党和政府的喉舌”,以为党和政府发声为职责。市场化的媒体也在国家的管控之下。就是活动领域来看,我们仍然将其划分在公共领域,但是他们对政治的影响力与西方媒体作为社会“第四权”的情况并不相同。
(五) 公民。中国的代议机制不同于西方,公民不是由政党或利益集团来替代行使政治统治职能,在制度安排上,中国的公民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们代替行使政治统治职能。公众舆论在当前中国的影响力越来越大,但对政治仅仅形成舆论压力,而并非制度性压力的来源。由于制度性沟通通道的缺乏,单个的公民在中国反而更多活动于公共空间内,为个人利益发声、抗争,而且这种抗争往往通过信访方式,或者以夸张的“表演式抗争”呈现在媒体等公共平台上。
二 “作为国家与社会沟通方式的政治传播”的应用领域
当我们观察西方社会中国家与社会沟通的行动者,可以注意到,他们的活动领域主要有三类:一是日常政治运作中,例如利益集团的游说活动等制度化通道。二是媒体,例如媒体中展开的公共讨论等。三是所有的行动者的活动突出集中在选举领域,通过影响选举,实现自己的利益诉求,这是西方社会“作为国家与社会沟通方式的政治传播”的突出特征。以上的第一项和第三项反映出西方国家为国家与社会的沟通提供了成熟的制度化通道,同时媒体作为重要的国家与社会沟通的非制度化通道,又对制度化通道起到了均衡与制约的作用。
反观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沟通的行动者,由此分析他们的沟通方式,事情则变得复杂许多。本书将分别从国家层面和社会层面对此进行分析。从国家层面来看,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沟通的方式可主要归纳为以下三种:
(一) 选举。选举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制度化的国家与社会沟通方式,其功能意义在于:为政治系统与公众,尤其是候选人与选民之间建立起制度化的双向沟通通道,选举的结果不仅直接产生合法的新一届当局执政者,而且也有力地支持了政体本身的统治合法性。一般情况下,选举制度是双向沟通过程,双方沟通意愿强烈,因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信息传递都相对充分。通过选举,选民和官员之间能够在制度的保障下进行周期性的信息交流和传递。不过选举毕竟是一种周期性的沟通方式,除了选举,西方国家还通过政党组织、利益集团等建立更加常态化、日常化的国家与社会沟通的制度化通道。中国也采用选举作为国家与社会沟通的重要制度化通道之一。不过,中国的政治选举没有政党之间的竞争,在选举过程、参选方式等问题上都有本国的特征,它与西方的议员或总统选举的功能意义并不完全一致。
(二) 媒体。媒体,尤其是大众传媒是世界各国又一普遍聚焦的国家与社会沟通通道。相比较选举制度,媒体所提供的国家与社会的沟通方式不那么制度化,但正因为它身处制度之外,才成为国家与社会之间更为中立的公共领域,履行着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协调功能。在中国,媒体也是国家与社会沟通的重要通道之一。对中国国家来说,媒体还履行着“党和政府的喉舌”功能。不过,在中国通过媒体进行的国家与社会的沟通中,公众、媒体与政府的三边互动并不均衡,媒体和公众独立影响议程能力有限,因此公众舆论影响政治的途径缺乏,权力精英较少关注大众传媒在国家与社会沟通中的功能意义。这两个因素的缺失使得当代中国大众传媒只是偶然地为政治决策设定议程。
(三) 会议与文件。会议与文件是中国独具特色的制度化的国家与社会沟通方式。会议与文件总是相伴而行,且名目繁多,故有“文山会海”一说。不同层级的会议与文件分别履行着决定功能或贯彻功能。在中国,它们更是一种程序合法性的象征,即还履行了象征功能。通过各级各类会议与文件,政治信息得以在各个层次的政府和单位之间流通。不过,会议与文件是一种相当组织化、等级化的国家与社会沟通方式,相比较于上情下达的顺畅和高效,下情的上达却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因为这种沟通方式的单向性特征比较明显。
从以上三种国家层面的沟通方式来看,选举和媒体是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国家与社会沟通方式,中国也不例外。会议与文件则是中国以及其他共产党政权独具特色的沟通方式。从沟通流向上来看,我们可以将国家与社会的沟通方式区分为:“自上而下的国家与社会的沟通”、“自下而上的国家与社会的沟通”和“双向流通的国家与社会的沟通”三种。在这其中,选举和媒体具有双向流通的属性特征,不过双方沟通的完成度仍要视具体情况而定;而会议与文件则主要属于自上而下的国家与社会的沟通方式。
从国家层面审视国家与社会的沟通方式,仅仅是问题的一个侧面。除了国家层面的审视,还需要从社会的层面补充中国社会民意表达的方式。从社会层面来看,当代中国国家与社会的沟通方式或通道包括:
(一) 单位。“单位”在中国人的政治社会生活中占据了重要地位。改革开放以前,单位是中国社会的细胞,也是国家进行社会整合的工具。即便在今天,单位也一直承担着中国人生活诸多方面的职责。单位领导在收益分配、调解纠纷、计划生育等诸多问题中起着重要作用,以至于人们将解决诸如上述问题的“单位”视为表达意见的重要通道。不过,随着国家对控制力的减弱,曾经是人们一切生活重心的工作单位,在人们的政治生活中的地位也日渐衰落。
(二) 写信、上访或求助于工会、妇联、共青团、文联以及其他专业协会等政府认可的群众性组织,来表达他们的意见和不满。其中,信访制度又是镶嵌于中国政治制度中的又一独具特色的民意表达渠道。为了克服政治信息不对称,防止地方官员隐瞒信息,在中国有一项制度允许百姓越过上级政府,向上级政府表达诉求,这就是信访机制。与会议与文件系统的层层汇报不同,信访这一沟通通道的设置使底层民意可直达高层。但是,对于普通百姓而言,信访成本太高,且越级信访往往受到地方政府的钳制,致使大多数上访行为无效。而这又与中国利益集团的资源分布严重不均等相关。上访者一般是中国的弱势群体,他们没有足够强大的专业利益集团为后盾,利益表达和利益聚合功能都非常薄弱。
(三) 媒体,比如写信给报社编辑或打电话给地方电视台等。中国的媒体有时在解决涉及消费者权益、公共设施以及某些政府腐败等问题时非常有效。近年来,互联网等新媒体逐渐成为中国人表达意见的重要场所。
(四) 私人关系。有研究显示中国人更倾向于采取非正式的游说或借助私人关系而不是正式的渠道来解决问题。更有研究者将私人交往看作中国政治文化的重要内容。不过,也有反向的研究表明,尽管私人关系获得中国人的普遍信任,但是真正用它来表达不满或解决问题的人并不多。
(五) 选举人大代表,或向人大代表反映意见。选举是最正式也最制度化的民意表达通道。不过,相关研究表明,中国非竞争性的选举却没有对城市居民产生很大的吸引力,1999年的总投票率仅为57%。且在投票者的动机方面,出于压力而被要求去投票的人达到43%,随大溜去投票的则达到18%。尽管如此,作为重要的正式制度,选举仍然是中国民意形成制度性压力 (而不仅仅是舆论压力) 的重要方式。
(六) 抗议、示威和社会运动。这都是高风险的活动,近年来虽然中国的群体性事件增多,但参与抗议的人在所有中国人中所占比例还是极其微小的。
在以上六项民意表达渠道中,第一项工作单位在中国日渐衰落;第三项媒体与第五项选举人大代表或向人大代表反映意见,基本与国家层面的“媒体”、“选举”方式重合,尤其是第三项媒体在民意表达上的作用比较明显,尤其是互联网等新媒体广泛应用之后更是如此;第四项私人关系并非正式的意见表达渠道,且它的重要性还有待进一步证据;而第六项抗议、示威和申诉并非社会政治生活的常态。由此观之,自下而上的信访制度,和双向沟通的媒体和选举制度,是当前中国人民意表达的最重要的渠道。
不过,尽管中国社会在民意表达上已有所进步,但是相较而言,中国人表达不满的程度实则非常低,原因倒并不是政治控制或害怕打击报复,而是“缺乏政治效能感”(例如“说了也没用,不满的地方太多了”这种心态) ,民意因利益表达渠道的不畅通而产生挫败感,因为无论是信访告状,还是媒体施压,抑或影响选举,都不是那么容易的事情。颇具意味的是,这种政治冷漠在某种程度上巩固了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的政治稳定。但是不愿调整现有政权并不代表公众对现状是满意的,近年来频率不低的群体性事件、官民之间的暴力冲突,正是这种不满的体现。
总体来看,中国国家与社会的沟通方式中,从国家层面来看,“会议”和“文件”是自上而下的沟通方式,科层化色彩过浓,与人们的日常生活脱节,因而难以得到社会的共鸣;从社会层面来看,单位的民意表达功能势弱,私人关系的影响力似乎没有想象中那么大,抗议示威并不是常态。因而,媒体、选举和信访成为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沟通的最主要渠道和方式。
相比较来看,中国国家与社会沟通存在两个问题:
其一,中国的国家与社会沟通的方式,与西方国家那种能够影响真实政治运作 (如利益集团的作用),和整合于政治竞选领域的国家与社会之间的沟通相比,其制度化程度、有效性、回应性都要低得多。
其二,西方国家的政治合法性来源于政治选举,它的国家与社会沟通有效地支持了政治合法性的产生。但是在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沟通的方式之中,却缺乏这种合法性建立的沟通方式。
这两方面的问题都不仅仅是政治传播能解决的问题,而需要具体的政治制度革新的推进。不过,政治传播有潜力成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弥合分歧,获得彼此理解的重要方式。而这又要求中国的政治传播改变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与符号宣传,成为由多元行动者参与的政治传播,从而改善中国国家与社会的沟通状况。
小结
本章用“国家与社会关系”这一理论范式重新思考政治传播研究,将基于西方经验建立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范式作为一种“参照物”,比较中西政治传播的不同。西方政治传播在“结构自主的公共领域”内活动,体现的是政治组织、媒体与公民这三种独立的、具备自主能力的行动者之间的互动关系。而中国的政治传播在中国共产党的统治中起到关键的作用,它以群众路线为指导,通过宣传和教育的手段,以自上而下的政治动员为主要运作方式,调动一切社会资源,实现社会的革命,从而重建新中国的国家与社会关系。通过政治传播,最大可能地将中国人直接与党、政治、国家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但是,自20世纪八九十年代改革以来,中国社会的自主性力量有所增长,中国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发生变化,维持以上宣传模式的前提已不复存在。以当前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重点来审视当代中国政治传播时,其重心是通过政治传播提升国家谋求合法性的能力,这是国家能力的重要内容,以此为转型时的中国政治发展提供有力的秩序支持;而不是通过政治传播去一味推进统治者意图,助长国家权力,要时刻把握好这其中国家限度的问题。这是本书将“国家与社会关系”理论引入中国政治传播研究的立意起点。
经典的国家与社会关系范式强调二者的分离、对立,但是二者的沟通、互动与合作也成为当代西方国家与社会理论的讨论重心,这一理论重心的转移对当前中国也有诸多启发。本书将政治传播视为国家与社会的一种沟通方式,从行动者与应用领域两方面讨论“作为国家与社会沟通方式的政治传播”的基本样态,认为政治传播有潜力成为中国国家与社会弥合分歧,获得彼此理解的重要方式,而这要求中国的政治传播改变自上而下的信息传递与符号宣传,转型成为由多元行动者参与的政治传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