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比利时以小骗大占据卢汉铁路筑路权
西方各国闻知清廷决定借款筑路,纷纷提出本国借款修建卢汉铁路。
法国驻华公使李梅向李鸿章提出:“法国已令公达银行为首,会同各银行”准备提供“洋款2000万”,修建卢沟桥至汉口的铁路。
美国华美合兴公司资本家、参议员华士宾率助手和工程师李治上尉到上海,和盛宣怀议立正式合同,盛宣怀当即委派李治率领勘测队对卢汉铁路进行初步勘测。
英国政府对卢汉铁路也虎视耽耽,英人威理逊向中国政府递交《中国修建铁路节略》,建议“招集英、美、法、德诸国商股,设立公司,修建干路”。他所说的干路,不但包括芦汉铁路,还有粤汉铁路及两大干线连接通往重庆、成都、太原、西安、兰州的横贯东西的铁路。
德人德璀琳建议设洋总铁路工程司,向英、法、德三国合借款1亿两,统建卢汉、奉(天)吉(林)干路。
盛宣怀在同美华士宾谈判陷于僵局之后,认为借洋款“尚以英、德为妥”,所议条件,是“美商及各洋行俱做不到的”。但张之洞不同意,说“不如小国承造”。所谓小国,即比利时。张之洞对比利时素有好感,他办汉阳铁厂时就欣赏比国钢铁技术。奏请兴建卢汉铁路获准后,他提出此路不宜由英法等大国商人包办,恐怕铁路建成营业获利,中国再收回该路就很难,不如包给小国,没有此等担忧。卢汉铁路建成通车不到三年,就被清政府轻松收回,证实了张之洞的判断是对的。
比利时也加强游说,力争承办卢汉铁路。李鸿章在欧洲游历时,比利时国王利粤波尔德二世(Leopold Ⅱ)宴请李鸿章,同李鸿章商谈比利时国投资卢汉铁路问题。比利时很清楚中国当时所处的国际环境,了解中国政府的心态,总以“比(利时)系小国,不干预他事”,只求较厚利息和购料、用人权益相标榜,吸引清政府上钩。最后清廷决定接受比利时贷款,修建卢汉铁路。
1897年4月,中比卢汉铁路借款草约在武昌签订,借款额2000万两(白银),5厘年息,“工程均用比(利时)匠”,路料“自造外均买比(利时)物”,借款不需国家作保,但合同要求写明“国家批准”字样。
比利时以比较松动的条件签订草约原是一个骗局。它想先把草约签订,然后再提高借款条件。为了便于进行改约谈判,它改派杜夫尼作为新任代表来中国。杜夫尼在同张之洞、盛宣怀商订正约时,“挑剔合同条款”,要求修改草约并另立附约,谈了半年多没有结果。当德国强占胶州湾后,他更乘机悔约,说什么借款利息低,“欧洲传播分割华地”、债票卖不出,要求“前合同暂置不论”。
清政府对比利时一再提苛刻条件,很恼火,虽想废约又不敢废,生怕一旦改向他国商借,有可能“要挟更甚”,只好无可奈何继续同比利时进行所谓条款的磋商。比利时国王利奥波尔德二世亲自致电李鸿章:“卢汉铁路于中、比两国所关甚大,”希望“此事早底于成”。
比、俄、法当时在远东国际关系中结成了事实上的同盟。比利时银团中有俄、法两国的资本和利益。俄、法两国在比利时与清政府“磋商”借款正式合同条件时,也对清政府施加外交压力。法国驻华公使亲到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公开表出,“比款系法银行代办,法国应出干预”,强求议结。俄国公使和他串通,责问总理各国事务衙门,“比公司承办铁路,何以日久未定?”清政府面对比利时的“刁难无理”,考虑到它有法、俄两国的“扛帮”,如果给予拒绝,将“更难收束”,终于一一顺从了比利时银团的要求。
1898年6月26日,盛宣怀代表清政府同比利时代表俞贝德(E.Hubert卢汉铁路总工程师)在上海签订《卢汉铁路比国借款续订详细合同》,还签订了《卢汉铁路行车合同》,规定借款11250万法郎(合450万英镑),年息5厘,9折扣,以卢汉铁路及其机车、车辆、购件、行车进款为担保,期限30年。《卢汉铁路行车合同》规定,一切行车事务由比利时公司代理,聘任管理人员由比利时公司全权办理,每年2∕10运输利润归比利时公司,中国铁路总公司可以派员对路务监督。
这条名为中国国有的铁路,实际上有名无实,完全控制在比利时银团手里。清政府对卢汉铁路借款,原定的原则是“商借商还”,只是一项商务往来,官不与闻,也不由“国家作保”。但结果却演变成一次复杂的国际交涉,“商借商还”全被扔在一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