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泊尔(第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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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民族

第一节 概论

在尼泊尔这片不大的国土上居住和繁衍着为数众多的民族。他们肤色不一,语言各异,风俗习惯千差万别,服饰五彩缤纷,恰似一座美丽多姿的民族百花园地。

有人说尼泊尔是个民族博物馆,这话有一定道理。尼泊尔民族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就其幅员大小和人口多寡相对而言,在全世界是较为罕见的。这种情况的形成,一方面是因为它地处中印之间,自古以来便是南北两大文化和不同种族的汇合处;另一方面是因为它的特殊地理条件。这两方面的交互作用,使得在尼泊尔这片不大的国土上,民族同源异化或者异源同化的现象极易发生。经过漫长岁月的组合、分离、融合和衍化,逐渐形成了为数众多的民族。

尼泊尔各民族从来源上讲,大致可以分为三种类型:第一种类型是很早以来一直定居在尼泊尔的民族;第二种类型是古代从中国西藏移入的民族;第三种类型是中世纪以来从印度进入的民族。

最早在尼泊尔境内定居的民族即尼泊尔的原住民族,他们之中除塔鲁族定居在南部丛林地区外,大多数居住在中部山丘地带。体型多属蒙古人种,语言也多属汉藏语系的藏缅语族;原先多信仰佛教或萨满教,后来在印度教的强大影响下,一些人不同程度地改信印度教,或接受了印度教的一些习俗。属于这一类的民族有尼瓦尔族、马嘉族、古隆族、逊瓦尔族、林布族和拉伊族等。

第二种类型的民族有菩蒂亚族、谢尔巴族(又译作夏尔巴或舍尔巴族)、塔卡利族、多尔波族、洛米族、洛巴族和巴拉高莱族等。他们多居住在靠近中尼边境的北部高山地带,人数较少。由于环境不同,这些民族虽在生活习惯等方面发生了一些变化,但基本上保持着与中国藏族相近的语言和文化。

第三种类型的民族,即从印度进入的移民集团,情况相当复杂。从印度进入的移民集团大体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中世纪进入的移民集团,二是近现代进入的移民集团。前者主要是拉吉普特人,他们经过世世代代与当地居民,特别是与卡斯族的融合和演化,已经完全尼泊尔化了。但是后者则完全不同。他们的民族成分各异,种姓地位不同,构成一股异样的力量。

这里应当对卡斯族做一点说明。这个民族虽然在公元10世纪左右才从印度进入尼泊尔,开始在尼泊尔中部山区定居,但它最初却一直生活在西部喜马拉雅山山麓地带。大约在公元前1500~前1000年,它经西藏从加瓦尔进入印度,后来又进入尼泊尔。所以,若将它划入第三类则显得有些牵强,也许划入第一类比较妥当。

从宗教信仰和社会制度方面看,尼泊尔的众多民族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信奉印度教并遵守种姓制度的民族,另一类是非印度教社会的民族。前者主要指卡斯族,其成员是真正的印度教徒,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30%左右;后者指除卡斯族以外的各较小民族,他们大多信奉佛教或萨满教,尽管有些人后来改信印度教,或在印度教的强大影响下,在一定程度上印度教化了,但是根据印度教法典,他们仍然不能被看作真正的印度教徒,也不可能被吸收和纳入印度教社会的种姓制度之中。在传统的印度教徒的心目中,他们的地位仍然是比较“低下”的。

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由于尼泊尔政府从来没有对全国的民族状况进行过全面的调查和鉴别工作,所以很难对尼泊尔的民族数量做出确切的回答。人们对尼泊尔民族的了解,主要是依据少数学者在初步研究后所撰写的著作。当时一般认为尼泊尔全国约有30多个民族。1990年尼泊尔实施新宪法后,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因为1990年新宪法规定,“尼泊尔是一个多民族”国家,“政府不得基于宗教、种族、性别、种姓和思想或其中任何一项对公民有所歧视”(1990年《尼泊尔宪法》11条2款),并且规定“国家的社会目标是通过在各个种姓、部族、宗教、语言、肤色和群体之间建立和谐,消灭各种形式的经济和社会不平等,确立和发展一种基于正义和道德的廉洁的社会生活”(1990年《尼泊尔宪法》25条3款)。2007年的《尼泊尔临时宪法》及后续修正案规定,国家应进行“包容、民主和进步的重建”,以结束现行的中央集团体制,从而帮助妇女、贱民、原著民族、马德西人、被压迫者及少数族群;结束阶级、种姓、语言、性别、文化、宗教和地区歧视;帮助马德西人、贱民、妇女、劳工、农民、残疾人及落后阶级和地区,在人口比例基础上安排上述群体进入国家机构(《尼泊尔临时宪法》第33条)。这些规定和政策说明国家对民族问题的重视,同时也促使各民族进一步普遍觉醒。正是在这种背景下,许多昔日不为人知的人类共同体,纷纷要求承认自己的民族地位,希望充分享受宪法赋予自己的权利,以便更快地发展和提高自己。这种形势给当局提出了一个不可回避的问题:如何鉴别和确定一个民族?为解决这一问题,尼泊尔政府成立了一个专门工作小组。1996年,该专门小组就此提出了一项报告,并得到政府的认可。报告宣布:“尼泊尔的各民族,是处于印度教种姓制度四个传统种姓以外的那些具有其共同母语和传统文化的部族共同体”(见The Nationality of Nepal, by Tamla Ukyab & Shyam Adhikali, published by His Majesty's Government of Nepal, Ministry of Local Development, National Committee for Development of Nationalities, p.4)。2002年,尼泊尔政府公布了被承认为民族的6项特点:①有共同的特质;②有自己传统的语言、宗教、风习、文化和文明;③有传统、平等的社会结构;④在尼泊尔有自己的人口聚居区;⑤有自己的书面或口头历史;⑥具有共同的群体意识。

按照上述定义和标准,尼泊尔政府在21世纪初期,经过鉴别,正式确认和承认的原著民族共计61个。不过,到2010年,尼泊尔政府成立的专门小组建议应予确认和承认的土著民族数量达81个。

根据1991年尼泊尔全国人口统计,当时已知的印度教社会以外26个民族的人口总数为657.2万,占全国总人口的35.6%。至于其余的35个民族,由于其民族地位在当时还没有得到确认,其人口统计数字被列入“其他”项目之下。若将这个数字包括在内,非印度教社会60个民族的人口则占尼全国人口的43%。显然,这些民族都是少数民族。但是在尼泊尔社会里,人们似乎没有“少数民族”这个概念,也从来不用“少数民族”这个词语。这主要是因为,在尼泊尔人看来,这个国家没有任何一个民族在人口上超过全国人口的半数,也就是说,没有一个主体民族。

在尼泊尔,人口最多的民族是卡斯族。但卡斯族也不是尼泊尔的主体民族。根据尼政府2011年人口普查数据,构成卡斯族的三个主要种姓及亚种姓,即婆罗门(统计中分为山地婆罗门和特莱平原婆罗门)、切特里和塔库里(以沙阿家族为核心的切特里的一支)的人口分别为336.1万、439.8万和42.6万,合计卡斯族人口应为818.5万,占尼总人口的30.9%。

人们也许会问,为什么在历次普查时,对卡斯族的人口常以种姓为单位进行统计?这主要是历史造成的。“由于历史上形成的偏见,过去在平原地区的印度教徒往往看不起卡斯人,所以直至今天,仍有许多卡斯人宁肯强调自己的种姓(婆罗门、切特里等),而不太愿意提及自己的民族成分”(尼泊尔著名学者多尔·巴哈杜尔·比斯塔教授语。据1985年4月他与本书主编在尼泊尔的谈话记录)。现在人们的思想大为解放,许多卡斯族的学者大都能正视和面对这个问题,在讨论到这个问题时,他们坦然承认,从民族成分讲,他们的确属于卡斯族。但是,思想认识上的升华有时并不能迅速在实践中得到反映。以种姓为单位的统计方法,自20世纪初开始进行人口普查以来,已经实践了整整一个世纪,要改变它,需假以时日。

根据2011年尼人口普查数据,在60个非印度教民族中,以马嘉族的人口最多,占总人口的7.1%。其他依次是:塔鲁族占6.6%,塔芒族占5.8%,尼瓦尔族占4.95%,拉伊族占2.3%,古隆族占2.97%,林布族占1.5%。其余民族的人口占全国人口的百分比,均在1%以下。库孙达族的人口最少,仅有273人。根据一些尼泊尔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的意见,2011年的人口普查没有发现的诸如哈玉族、班卡里亚族、苏雷尔族和柴娆坦族等一些民族正濒于灭绝的边缘。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上述民族的绝大多数都属于资本主义前的人类共同体。由于尼泊尔的非印度教社会共有60个民族,每个民族的人口在全国总人口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都是少数民族。但是,它们的总人口却占全国人口的43%,因而在尼泊尔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由于历史上形成的种种原因,这些民族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领域发展滞后,因而在现今尼泊尔的政体和政府机构中没有起到中枢的、决定性的作用。为促进这些非印度教社会各民族的发展,2002年,尼泊尔政府成立了一个由首相任主席的国家原著民族发展基金会(The National Foundation for Development of Indigenous Nationalities),专门负责这方面的工作。

国家原著民族发展基金会的职能具体来说,就是拟订和实施各民族的社会和经济发展计划和政策,并对地方组织进行协调,以使政府和外援机构资助的有关发展计划得以在目标地区落实。基金会还负责建立和扩大发展计划网络,并从事调查、研究、出版和宣传有关发展方面的情报和信息工作。

为维护本民族的权益和便于同政府联系及配合,这些民族的大多数都成立了自己的协会,其中有20个左右的协会还在首都加德满都设立了办事机构。它们经常向政府反映各民族的愿望和要求,成为政府与各较小民族进行联系和沟通的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