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革开放的若干认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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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关于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

党的十二大报告着重论述了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所确立的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方针。同时,也论述了在社会主义时期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阶级斗争的问题,还提出了我们在社会主义政治建设方面要进一步改善社会主义的民族关系和加强全国各族人民的大团结,要扩大和巩固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统一战线。还讲了我们要在加强经济建设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国防现代化,以保障祖国的安全和我们的各项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总之,我们要通过社会主义政治建设,进一步巩固和加强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只有这样,我们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才能得到可靠的保证。

报告强调指出,我们努力建设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顺利进行。这就把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同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的关系说清楚了,从而也就构成了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的完整的建设纲领。正确地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斗争问题,目的也是为了更好地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下面准备先讲一讲有关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问题,再讲一讲有关阶级斗争的问题。

在过去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我们对社会主义民主的建设重视不够。所以,我们社会主义的民主制度,国家的民主生活,不是很健全的。这也是“文化大革命”这场内乱得以发生并且持续达十年之久的一个重要原因。当然,“文化大革命”所以发生的直接原因,首先是由于毛泽东同志在晚年犯了严重错误,但是我们国家的民主制度不健全,民主生活不健全,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根据这个教训,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一再强调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次的报告,总结了我们党这几年的实践经验,论述了三中全会以来党逐步确立的建设高度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方针。

第一,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继续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以达到一要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得到充分实现,二要保障国家各级领导机构能够充分有效地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目的。

无论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还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没有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加,没有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的充分发挥,是不可能顺利开展并不断取得胜利的。我们要继续改革国家的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使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权利能得到充分的体现。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主首先是国家制度问题。列宁说过,“民主是一种国家形式,一种国家制度”。我们的国家制度,即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人民民主专政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在人民内部实行充分的民主,保证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劳动人民当家做主。一方面是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实行有效的专政。这两者是互相联系的。人民内部的民主发展得越充分,对敌人的专政就越有效。另一方面,如果对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不能实行有效的专政,也就不能保障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所以我们国家政治体制和领导体制的改革,一定要以保障人民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保障巩固和加强人民民主专政为目的。在这个问题上,首先要划清一个界限。就是我们经过无产阶级的革命斗争,推翻了反动统治阶级,消灭了人压迫人、人剥削人的旧制度,人民已经成为我们这个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所以,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是过去历史上从来没有过的最广泛的民主。从本质的意义上说,它与资产阶级的民主完全不同,决不能混为一谈。尽管资产阶级民主由于它已有几百年的建设经验,在某些民主制度、某些民主方法上确有一些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是我们所实行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从本质上说不知道要比资产阶级的民主高出多少倍。因为不论什么形式的资产阶级民主制度,它都是为巩固资产阶级专政服务的,是为少数人统治和压迫多数人服务的。因此,它和我们的国家制度不能混为一谈。

那么,我们提出改革国家政治体制是什么意思呢?是不是说要改变我们现在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呢?不是。实践经验证明,这个制度是符合我国情况的,是能够充分体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好的,决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它。我们现在还提出要改革,只是因为我们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各级政权的组织,在怎样更能体现人民的意志这一点上,还有许多工作要做。比如,我们的选举制度和选举方法怎样才能搞得更好,怎样使选举出来的代表更能体现人民的意志;我们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构即人大常委会应该如何设置,应该有什么样的权力,应该建立哪些机关来进行经常的工作;我们的各级政权机关应该建立什么样的机构,才能充分有效地进行工作,克服官僚主义,密切联系群众,很好地体现人民的意愿,真正使领导工作做得很有成效。在这样的一些问题上,有些改革已经体现在新的宪法草案中,即将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有些还有待于经验的积累,以便提出改革的方案和实行的措施。总之,都还需要通过对实践的总结,进一步做有计划、有领导的改革和完善。我们实行人民民主专政不过30多年,而资产阶级专政已经有几百年的历史,从这点上来说,资产阶级的某些民主方法,比如列宁经常提到的代议制度的一些具体做法,或者其他比较好的民主方法,我们不是不可以借鉴的。我们也只是在这个意义上来借鉴资本主义制度的一些好东西,这个界限要弄清楚,目的也要弄清楚。有人打着“改革”的旗号,攻击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想要从根本上加以改变,这是绝对不能容许的。

第二,我们要把社会主义民主逐步扩展到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社会生活各个领域,使人民更好地行使民主管理国家以及各项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生活的权利。

我们的政权机构,我们的企业事业单位,我们的文化事业单位,我们社会的基层单位,比如居民委员会、治安保卫委员会等基层组织,都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毛主席说过,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保障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最重要的就是使他们有管理国家的权利,有管理国家各种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权利。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举例来说,在企业事业单位里,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党中央一直强调要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现在,这种制度已经在相当一部分企业当中建立起来了,但还有一部分没有建立起来。已经建立起来的,尽管健全的程度不等,都起了吸引职工参加民主管理和发挥他们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好作用。但是在这方面,也还有如何进一步改善的问题。比如,如何充分体现职工民主管理企业的权利,企业的大事是不是都经过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是不是体现了选举人的意愿等等这些问题,都还要积累经验,进行研究,使之逐步完备。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实行了厂长、车间主任由职工民主选举的办法,效果如何,也需要总结经验。

报告中提到了“要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的问题。有人问,这是不是同有的国家那样,要把我们的社会主义国营企业,把各种企业事业单位,都变成独立的群众自治组织呢?根据个人的理解,不是这个意思。这里所说的是基层社会生活单位的群众自治组织,比如城市中的居民委员会,农村中的村民大会或村民委员会,就是要把它们建成为群众的自治组织。城市街道的治安保卫委员会,也要实行群众自治,更好地发扬民主。过去林彪、“四人帮”横行时期搞所谓的“红色恐怖万岁”,流毒很广很深,必须继续肃清。现在我们讲要实行和发展基层社会生活的群众自治,当然同过去那一套是有原则区别的,根本是两回事。我们现在的基层社会生活组织,如果按照社会主义民主的原则,真正建立起群众性的自己管理自己的社会基层生活组织,并且能够健全起来,发挥作用,那么从战略意义上讲,将对我们国家整个政治生活的安定团结,对保证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对社会能有一个长期稳定的环境,对保证人民能专心致志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用是会很大的。前一个时期,由于一些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取消了或者削弱了,实践证明这对于维护人民的民主权利,打击敌对分子的破坏活动,都是很不利的。

第三,我们要按照社会主义的民主原则,建立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建立个人与社会的正确关系。

我们的国家要保障公民行使宪法规定的自由民主权利,每一个公民要履行对国家的义务,这两者是互相结合的,缺一不可的。国家不保障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像十年内乱那样,说要抄谁的家就抄谁的家,逮捕人也不经过什么手续,来个戴红袖章的“红卫兵”就可以把你抓走,在这种情况下人民的自由民主权利得不到保障。当然,这种错误在我们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再也不会重复了。另一方面,人民必须对国家履行自己必须履行的义务,要热爱祖国,要保卫祖国,要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积极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要遵纪守法,不得发表那些从根本上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更不允许有这种破坏行为,等等。还需要强调的是,公民行使自己的民主权利必须以不妨碍他人行使民主权利为条件。因为我们实行社会主义民主决不意味着社会的每个成员都按个人的意愿想怎么行动就怎么行动。如果这样的话,就会从根本上破坏社会主义民主,甚至任何的民主生活都谈不到。如果把损害别人的民主权利作为自己行使民主权利的条件,那么整个社会就乱套了,就根本谈不上社会主义民主。所以,我们要建立社会主义的人与人之间互相尊重、互相爱护、互相平等、互相合作的正确的民主关系,不容许在人民内部用一种压制的手段去对付别人。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应该成为人民自己教育自己的有效办法。这是毛泽东同志一再讲过的。我们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这就有了一种条件,使人民可以利用民主的方法,自己教育自己,自己改造自己。这个民主的方法,就是讨论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我们应该养成这样的习惯,对别人的意见要尊重,不论谁的意见都要听,不同的意见可以进行切实的自由讨论,最后还要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这样才能形成一种决议,才能办事情。假如把民主理解成为自己想说什么就说什么,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别人的意见我可以一概不听,如果是那样的话,我们开一个一千人的会,有了一千种意见,谁也不听谁的,那就永远也形不成决议,永远不能办成一件事情。我们国家有十亿人,如果谁也不听谁的,那还有什么民主可言呢,那就是四分五裂,一盘散沙,就不能做任何事情。这是常识范围内的问题。所以十二大报告指出:公民在行使自己的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以及他人的自由和权利。我们在努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过程中,所采取的一切措施都必须有利于社会主义制度的巩固,有利于促进社会生产和其他建设事业的发展,而决不给危害社会的敌对分子以进行破坏活动的自由。

第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结合起来,使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

有的人往往把社会主义民主与社会主义法制对立起来,认为法制是治人的,是限制民主的。这个看法是不对的。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我们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律化,制度化,使社会主义民主得到法律的保障,使人人都能按照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动。在社会主义法制中有一部分是用来制裁那些犯罪分子的。人民掌握了法律这个手段,就可以用它来制裁敌人。法律掌握在人民手中与法律掌握在反动派手中,就发生了一个根本性的质的变化。我们掌握了这种法律手段,一方面用来制裁敌对分子,保障人民民主权利;另一方面用来规范我们社会成员自己的行动。这种规范制约作用也不能看作是人民对人民自己的制裁,而是一种对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上的保障。所以,不应该把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对立起来,而应该在发展高度的社会主义民主的同时,不断地健全社会主义法制。

第五,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立足于有效地巩固和完善我们社会主义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制度,有效地打击极少数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离开了这个目的,社会主义民主就会走偏方向,就会搞极端民主化,就会只讲自由,不讲纪律。这一点是十分清楚的,就不需要多作什么解释了。

第六,社会主义民主的发展,必须在党的领导下进行。

半个多世纪以来的实践证明,党的领导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形成的。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国家和整个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没有任何另外一种政治力量可代替它。我们一定要在坚持党的领导的条件下,不断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我们国家这么大,要进行这么艰巨复杂的现代化建设事业,没有党的正确领导,是不可能进行的,这是问题的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也要摆正党的领导同宪法和法律的关系。这就是报告中讲的和写到新党章中的一段很重要的话,就是说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这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们党总结了过去的历史经验提出来的。这个规定是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关于党的领导同社会主义民主的关系的一个很重要的发展。我们党一贯认为,党是生活在人民群众之中的,而不是凌驾于人民之上的。党的领导是通过它的正确的路线和方针政策,通过它的充分有效的组织工作,通过强有力的深入细致的说服教育工作,通过它的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来体现的。党不是向人民发号施令的权力组织,不是行政组织,也不是进行生产指挥的生产组织。它通过上面所说的作用来形成自己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法律,党就要带头遵守。一切共产党员、党员干部,不论做什么工作,不论职务高低,都不能有任何违反国家宪法和法律的行动。各级党组织的活动,每一个党员的活动,都必须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而不能有任何行为与宪法和法律相抵触。过去由于对党领导一切有不正确的理解,以至法律观念在有的党组织和有的党员中似乎并不存在,认为党既是领导一切的,还要什么法律的约束呢,这是对党领导一切的曲解。我们一方面要坚持党的领导,绝对不能动摇。另一方面,党的领导要正确地加以体现,必须切实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用宪法和法律约束自己的一切行动,不能和宪法和法律相抵触。所以这次新党章规定,凡是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一律开除党籍,还要按政纪国法予以制裁。

以上是对党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的方针的一些粗浅理解。下面讲讲关于正确认识和处理新时期阶级斗争的问题。

我们党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一步科学地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现实情况,分析了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也就是剥削阶级在我们国家作为阶级消灭以后的社会矛盾和阶级斗争的表现。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党的认识越来越明确,越来越清楚了。这次十二大报告,总结了三中全会以来党在这个方面的基本经验,进一步明确了如何正确处理社会主义时期的阶级斗争的问题。正确认识和处理这个问题是十分重要的,它是保障我们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的正确进行,保障我们国家长期安定团结的一个重要条件。过去我们在这个问题上曾经发生过严重的“左”的错误,教训是非常深刻的。本来,党的八大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确立之后,也就是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的社会矛盾,曾经有过正确的认识。当时就说,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已经不是我们国家的主要矛盾。阶级斗争还存在,但是已不能作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体。但是八大以后不久,从反右派斗争以后开始,逐步偏离了八大的正确认识,重新认为社会主义时期的矛盾仍然是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而且认为这个矛盾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这就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和错误政策。以致到“文化大革命”中发展到要搞什么在无产阶级专政条件下进行“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革命”,还说这样的革命不但要进行一次,还要进行多次。这样就造成了长达十年之久的内乱。所以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学习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社会阶级斗争问题的论述,首要的一条就是要继续肃清在阶级斗争问题上的“左”的错误观点的影响,绝对不能再搞什么“以阶级斗争为纲”了。

在我们的社会里,剥削阶级作为阶级来说已经消灭了。当然,残余的没有改造好的剥削分子还存在,他们当中还可能有人企图恢复旧的剥削制度。有这种人,但不能说现在还存在着完整的剥削阶级。应该说,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了。这个历史情况的变化,必然要求我们改变关于过去历史上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的一些传统观点,决不能再用那样的观点来观察和处理新的历史时期的阶级斗争问题。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就是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情况变化了,不能还是守着老一套。把马克思主义关于过去阶级社会中的阶级斗争的观点,照搬到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的条件下来,那当然就不对了。在我们没有取得政权以前,我们当然要发动一个阶级推翻一个阶级的革命,来推翻反动的统治阶级,建立无产阶级和人民的政权。现在,我们的社会已经是由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这三部分主要力量组成的社会,当然还有其他阶层的人,但主要是这三部分人。在这三部分人之间,天天还要“以阶级斗争为纲”,回到家里每说一句话也要用阶级斗争的观点分析一下,吵得一塌糊涂,这怎么行呢!现在有些人对这个问题还存在着一些糊涂认识。今年以来,党中央强调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破坏社会主义的严重犯罪活动,有的人又说“文化大革命”当中及其以前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观点还是对的了。这种看法是完全错误的。我们现在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的犯罪活动,绝不是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观点的重复,绝对不是。现在是在党的正确领导下,采取正确的方法来处理这个问题的。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破坏社会主义的严重犯罪活动,是新的历史条件下阶级斗争的表现,但对这个问题的处理绝不是像过去那样,又搞那种把人人都卷进去的大规模的政治运动。如果那样搞,我们国家又将不得安宁,社会主义建设的重点又将转移了,那就要重犯历史的错误。我们断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着阶级斗争,这主要是因为在我们的社会上还存在着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十二大报告中讲,现在阶级斗争的主要表现就是人民同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极少数敌对分子之间的斗争,这是一个很重要的论断。它对当前的阶级斗争划了一个重要的界限,这样就不至于把阶级斗争的观点到处去乱用。所谓破坏社会主义的敌对分子,大体上是这样几种人:林彪、“四人帮”反革命集团的残余分子;新老反革命分子;派进来或拉出去的敌特分子;没有改造好的旧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以及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的刑事犯罪分子。有些严重危害社会主义的刑事犯,如杀人放火犯等,他们犯罪倒不一定出于反革命的政治目的,但他们对社会的危害极为严重。这种严重的刑事犯罪分子同人民之间也是一种敌我性质的矛盾。大体上就是以上这几种人构成了要破坏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和过去不同的,这些人不是一个完整的阶级,大都是单独的社会成员,在某种条件下他们可以形成一定的社会集团或某种社会势力,如由一帮新生的剥削分子勾结起来成为贪污盗窃集团,由一帮反革命分子勾结起来形成反革命集团或帮派,但他们和历史上阶级社会里握有大量生产资料或握有国家政权的剥削阶级还是不同的。我们现在所说的阶级斗争还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主要就是指广大人民同这部分人的斗争。这种阶级斗争在某种条件下还有可能激化。这也就是说,在某种气候、某种条件下,这些人会活动得更猖獗一点,活动得更频繁一点。比如,现在我们实行对内搞活经济和对外开放的政策,这是一个新的历史条件。有了这种条件,上面所说那些敌对分子就有可能同国外敌对势力相勾结,在我国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进行破坏社会主义的犯罪活动。这就有可能在某种条件下形成阶级斗争的激化,但是,总的来说,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已不可能再回到过去阶级社会中那种完整的压迫、剥削阶级同完整的被压迫、被剥削阶级之间的对抗,因此它也可以说是过去历史上阶级斗争的残余,或者说阶级斗争的一种残留的形式。我们这样具体地分析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第一,就可以从根本上清除过去“左”的阶级斗争的观点,不再重复过去的错误;第二,就能正确地认识和科学地处理现在社会里仍然存在的阶级斗争。也就是说,既不犯把阶级斗争扩大化的“左”倾错误,也不犯认为阶级斗争已经熄灭的右倾错误。对这两种错误,我们都要竭力防止和避免。

概括起来说,阶级斗争所以在我国社会的一定范围内仍然存在,主要有四个方面的原因:1.我国的台湾、香港等地还存在着完整的资产阶级和其他剥削阶级,即使将来实现了祖国的完全统一,仍将实行“一国两制”,那里的社会制度将长期不会变。2.剥削阶级作为阶级虽然在我国大陆上已经消灭了,但没有改造好的旧剥削阶级的残余分子还存在。3.国外的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思想,也在时时刻刻地影响着我国的社会。4.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还没有最终巩固和完善,社会生产力还没有得到充分的发展,它还没有也不可能最终杜绝新的剥削分子的产生。由于这些国内和国际的因素,阶级斗争在我国社会一定范围内的存在还将是长期的,在某种条件下还是有可能激化的。总之,我们对阶级斗争的存在既不能人为地扩大化,也不能忽视它的长期性和复杂性。

有的同志可能要问,除了人民同极少数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之间的斗争之外,在意识形态领域,封建主义思想和无产阶级思想、资产阶级思想与无产阶级思想之间的斗争不是仍然存在吗?这种斗争究竟是什么性质的斗争?它们带不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这的确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不能作简单化的结论。如果从划清思想的阶级界限来说,我们必须肯定,无产阶级思想同各种剥削阶级思想之间的对立和斗争,是带有阶级性质的,因为它们是受不同的阶级的思想影响的。比如我们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的这种思潮,对这种思潮的斗争,应该说是带有阶级斗争性质的,特别是其中表现严重的,就更是如此。比如,资产阶级自由化发展到了要否定党的领导,否定社会主义制度的程度,就不能不危及我们的社会主义制度,危及无产阶级和其他劳动人民最根本的阶级利益,就不能不属于阶级斗争的范畴了。但是,斗争的性质虽是如此,却又不能把这样一种性质都一个个地硬套到每一个具体的人和事件上去。比如说我们要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当然这当中不排除敌对分子利用资产阶级自由化达到蓄意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目的,但总的来说所要解决的还是人民内部的思想认识问题,是属于人民内部的矛盾。有某种资产阶级自由化倾向的人,都还是我们人民内部的同志。这样,就不能说我们同每一个具有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想倾向的人之间的斗争,都是对抗性的阶级斗争。如果这样简单化地认识和处理问题,就会又导致阶级斗争的扩大化。这样的矛盾,还是要用说服教育的方法,用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方法来解决。前一段党中央在处理这类问题上,给我们在实践上树立了榜样。比如说有些同志写了一些有严重错误的作品,经过批评,作者作了一定的检讨,现在作者又写了一些作品,还是照样可以发表。这就是既弄清是非,又团结同志的正确做法。我们决不能像过去那样,谁犯了一点什么错误,就给他戴上一顶什么帽子,一棍子打死,这种办法只能伤害同志,而不能解决问题。

党中央从三中全会以来,重新科学地分析了我们这个社会的情况,重新确认我们现在社会的主要矛盾已不是阶级斗争,而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是全党的中心任务,是全体人民的中心任务。其他的矛盾包括刚才讲的一定范围内存在的阶级斗争这样的矛盾,还有别的各种社会政治矛盾,都要在服从于主要矛盾的解决的前提下,正确地加以处理。在我们今天的社会里,只有少量的矛盾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大量的不带有阶级斗争的性质。我们要把这种观点搞得比较明确,不再去瞎斗,以保持社会的安定,同时又提高警惕,加强同极少数敌对分子的斗争。坚持不懈地抓好发展社会主义事业的两手,一手是对内搞活经济和对外开放,一手是打击经济领域和其他领域中的严重犯罪活动。这样就可以保证我们国家和社会的长治久安,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