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鸦片战争的意义
此次的战争,表面上是因禁止鸦片问题而起,是中英两国的战争,然就战争的真意义说,可称为中西文化的冲突。因为中西人士,对于国家政治及一切社会生活的观念,完全不同,所以才生出许多不易解决的纠纷问题来。前此的通商交际,形式上虽然久已接触,根本的思想观念上,还是隔着一条鸿沟。试举其重要不同之点如下:
一、国际社会的观念不同 所谓平等的国际社会观念,本是近世史的产物,在欧洲,也是到一六四八年《卫斯特发里亚和约》以后,才渐渐地确立。中国自进于有史时期,便已构成了一个天下统于一尊的世界国家观念,《尚书》所谓“元后”,便是立于无数“群后”之上的最高主权者,便是天下的“共主”。春秋战国时代,诸雄并立,颇有近世欧洲平等国际社会的形式,但是各诸侯的上面,还是有一个虚名的周天子,《孟子》还在那里引用孔子的话“天无二日,民无二王”。因为古代所谓天下,意思就是全世界;天上只有一个太阳,天下便应该只有一个人王。自秦始皇统一中国后,这个天下统于一尊的观念,更为具体化,并且自此长期地固定下来了。但在长期的历史事实上,这个比于天日的人王的权力,常常不能宰制全人类;有许多不服王化所管的僻远社会团体,常常要和这个人王作对;于是把理想中的天下,画起几条华夷的界限来;《禹贡》上的五服——五百里甸服,五百里侯服,五百里绥服,五百里要服,五百里荒服——便是儒家理想中的华夷界限,便是中国人士的世界国家观,便是中国人士的国际社会观。这种观念相传几千年,从不曾打破;不过自秦汉以来,汉民族的文化区域越扩越大,华夷的界限也越推越广,不限于《禹贡》二千五百里的理想罢了。因为有这种根深蒂固的观念,在一般中国人脑识里面,所以对于西方各国派来请求通商修好的专使,一概以贡使看待;对于互派公使驻京,平等交际的请求,一概严词拒绝。因为在中国历史上,除了立在周天子下面的鲁、卫等国可以称兄弟以外,汉与匈奴和亲,宋与契丹约为兄弟,都视为莫大的耻辱;现在对于这些碧眼赤须儿,又安可屈尊,把华夷的界限轻于打破呢?欧洲在罗马帝国时代,也构成了一个天下统于一尊的世界国家观念;但自罗马帝国崩坏以后,由多数的封建国家渐变为民族国家,到《卫斯特发里亚和约》以后,渐成为民族平等的国际社会。虽蕞土之邦,在国际社会中都认为有平等的资格;何况英吉利有海外广大的殖民地,已自成一帝国,安肯常受中国政府的侮慢呢?
二、经济生活的观念不同 欧洲自封建制度崩坏以后,所谓重商主义久已成为国民经济生活的中心,到了一九世纪工业资本主义日益发达,更视国际贸易为国民经济生活的命脉。中国因蒙受地大物博的天惠,又拘守“不贵异物”、“不宝远物”的所谓“经训”,并且还有一种重农轻商的僻见,对于国内的工商业者尚且视为“末作”,何况含有破坏华夷界限的危险性的国际贸易,当然更不重视了。但是人类社会经济生活的范围,有趋于扩大的自然倾向;即在中国,西北陆路和东南海疆的所谓夷汉互市,久已成为历史的事实。不过在中国的士大夫看起来,这些事实,是根于古先圣王一种怀柔远人的政策,并非国民经济生活所必需;若夷人不守约束,侵陵中国的政教,便当闭关绝市,以严华夷之防;互市是夷人的利,不是中国之利;绝市是夷人的害,不是中国的害。这种观念,我们在清代中叶以前对外交涉的文件中,随处可以看见。例如:乾隆帝与英王的敕谕中说:
……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特因天朝所产茶叶、瓷器、丝斤,为西洋各国及尔国所必需之物,是以加恩体恤,在澳门开设洋行,俾得日用有资,并沾余润……
又如林则徐拟谕英王的檄文中说:
……如茶叶、大黄,外国所不可一日无者也;中国若靳其利而不恤其害,则夷人何以为生。又外国之呢羽、哔叽,非得中国丝斤,不能织成;若中国亦靳其利,夷人何利可图。其余食物自糖料、姜桂而外,用物自瓷器、绸缎而外,外国所必需者,曷可胜数。而外来之物,皆不过以供玩好,可有可无,既非中国需要,何难闭关绝市。乃天朝于茶、丝诸货,悉任其贩运流通,绝不靳恤,无他,利与天下共之也。…
又如林则徐的奏语说:
……查从前每年来船不过数十只,而关税并不短绌,近年多至一百数十只,而鸦片愈以盛行。且每船自夷商以至水手,总不止于百人,合而计之,殊嫌太众;与其多聚奸宄,孰若去莠存良。……论者或恐各夷商因此裹足,殊不知利之所在,谁不争趋?即使此国不来,彼国岂肯不至;纵或一年偶少,次年总必加多。且闻华民惯见夷商获利之厚,莫不歆羡垂涎,以为内地人民,格于定例,不准赴外国贸易,以致利薮转归外夷;此固市井之谈,不足以言大义。然就此察看,则其不应无人经商,亦已明矣。……
惟其把互市看作一种柔远政策,不认为国民经济生活所必需,所以对于外商,动以奸夷目之,对于本国人民潜赴外洋贸易的,也动辄目之为奸民。如林则徐请将窜越夷船严行惩办的奏语说:
……臣等近日访闻,乃知此等夷奸,并未领照经商,而敢偷渡越窜,若被该国查出,在夷法亦必处以重刑;况天朝禁令森严,岂有转以内地各洋为其逋逃薮之理。且如内地奸民出海潜赴外洋滋事,揆诸国法,正宜按例治罪。倘在外已被夷人戕害,适足蔽辜,岂尚听其鸣冤,许为报复乎。……
西人认互市为两方有利之事,总不解中国当局,为什么要设种种的限制,妨碍自然的国民经济生活。
三、法律的观念不同 酿成此次战争的直接纠纷问题,就是围禁商馆,勒令具结,及因“林维喜案”禁止供给英人柴米食物的几件事。英人对于这几件事,皆认为强暴非法;但在林则徐及当时的中国人士,则认为很合法的。英人以为法律与命令当有分界,政府随便的一个命令,不能立刻构成新罪名;法律上行为的责任,应该只限于当事者,不得随便加诸当事者以外的关系人;构成法律责任的事实,当具有充分的证据,不得专凭一面的执词,在犯罪的事实未明确以前,不得随便剥夺人的身体自由权,或危及其生命。具此观念来判断林则徐的行动,所以无处不觉其强暴非法:勒令具“货尽没官,人即正法”的甘结,是随便可以人人于罪;围禁商馆,断绝柴米食物的供给,是不待责任事实的明确,随便将责任加诸一切外人,无故剥夺外人的身体自由权,危及外人的生命;所以都是不合法的行动。但在中国君主专制政体下面,所谓“皇言如纶”,皇帝的谕旨,可以构成新法律,可以变更旧法律;官厅的命令行为,得皇帝谕旨明白认可,或默许,也可以成为法例;带有钦差大臣的关防的尤可“便宜行事”;换言之,皇帝差不多就是法律的源泉;皇帝既为法律的源泉,自然可由皇帝的谕旨,或根于皇帝之明许或默许,随时构成新罪名。至于法律上行为的责任问题,虽有“一人犯事一人当”的俗语,但在法律习惯上,所谓“连坐”的范围,往往漫无限制:一人犯事,连累一家,一家犯事,连累一村一乡,甚或至于族灭;找不着犯人问地保是很普通的常例;这种办法,本是含有“以威止奸”的意味,意思就是你们要免去连坐的危险,就应该监察你们的家族邻里及一切关系人,不要作奸犯科;由这种“以威止奸”的观念,构成法律上一种连带责任的观念。皇帝的谕旨,既认贩卖鸦片为犯罪,林则徐又带有钦差大臣的关防,得以便宜行事,则勒令具结有什么不合法呢?围禁商馆,不许一切外商出入,就是要他们负连带责任,把那种犯罪的违禁品扫除(所以林氏的奏语对于此事说是“不可不喻以理而怵以威”);义律是英国的“夷目”,对于贩卖鸦片的英夷,尤应该负连带责任,中国商人拖欠外人的债务,曾由中国当局由官库拨银代还,是中国当局对于中国商人的行为尚且负责,为什么英国夷目对于英夷的行为不应负责呢?所以连义律也围禁于商馆之内,非待英商将鸦片全缴,不许离开商馆。林维喜既是英夷船上的人打死的,英夷不肯将凶犯指明交出,便是庇护罪犯,自然也应该负连带责任,义律尤应负责,“依嘉庆十三年之先例,禁绝柴米食物”,又有什么不合法呢?这是当时中国人士的法律观念。
由上述种种观念不同的冲突,构成连续不断的冲突事实,遂终至于以炮火相见,造成《南京条约》,中国蒙受莫大的耻辱。但是这种冲突的根本问题,依然还是存在,不曾解决。因为当时的中国人,还是认中国为世界文化之宗,不承认西洋夷人也有什么可称为文化的,不承认西洋炮火的威力是文化的威力,只认此次的屈辱为“蛮夷猾夏”,如旧历史上偶然间发的事象。而在西方人士,则把所谓远东古文明国的实力看穿,以为远东人士的知识能力,也和非洲的黑人、南洋群岛的土人相去不远,所谓远东的文化,只有空空洞洞的虚名,一无足取,于是趁火打劫的思想一步步地进展,中国没有“高枕而卧”的时候了;接着在洪杨战役期中,便有英法联军入京更大的耻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