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在生活中是否需要帮手?您是否想要过上衣来伸手饭来张口的生活?人牙子欢迎您!
——奴仆与雇工
您看我们现在有了钱,有了房子,有了交通工具,于是生活中还缺点儿什么呢?嗯,需要仆人呀。
“买卖人口那是犯法的!犯法的事情我不干!”
咳咳,这位先生真是好人啊!买卖人口在现代的确犯法,但是在清代则是司空见惯的事情。而且从生活上来讲,在那个科学技术低下的时代,您要想过比较体面的生活,购买或者雇佣仆人是一项基本要求呢。
请试想看看。如果您不用仆人,您一家数口住在这几进的大院子里,安全就是个首要问题。万一有个打家劫舍的,凭您自己单薄之力,恐怕凶多吉少。再说生活上,我们社提供的穿越服务,穿过去身份一般都是官宦人家,最差的也是小康之家。如果没有仆人,您作为男主人,每天出门工作赚钱,回家还要负责大小的体力活,您的夫人则要烧火做饭,洗洗涮涮,缝缝补补,一天忙个没完——这种生活您完全不用参加我们社的穿越服务,跑到不发达的农村去估计就能体验了呀!话再说回来,现代有点钱的人家还雇个保姆呢不是?您就“入乡随俗”了吧……
“好吧。清代用奴仆很普遍吗?”
怎么说呢,我国古代历代都有蓄奴的习惯,到了清代也是一样的。一般来讲,官宦人家以及地主人家,多少都会蓄奴,而其中以北方的旗人世家和南方的民人大地主尤甚。南方不是我们的穿越范围,姑且不提,单说北京的旗人吧。顺治十四年的时候,八旗里一共有男丁391868人,其中家奴为237338人,占八旗总人口的60.6%。换而言之,平均一个旗人拥有1.5个家奴。当然了,家里越有钱,家奴的数量就越多。家里穷得都直掉面儿的,自然也就用不起家奴了。
嗯?您问家奴一共有多少种?这个可就复杂了,根据分类的标准不同,分的种类也不同。我们就用清代法律上的区分方式来区分吧,首先可以分成两大种,即“户下人”和“雇工”,而在他们内部,还可以各自细分成几种。
户下人,清代一般称之为“家人”、“家仆”,旗人的户下人则被称为“包衣”或“包衣阿哈”,也简称为“阿哈”。他们是传统意义上的家奴,没有自己的独立户籍,依附在主人的户籍之下,属于社会上的贱民。他们由主人养活,听主人的安排,包括婚配,都没有自主权,基本上一生都以侍奉主人为己任。
户下人的来源多种多样,有的是战争俘虏,有的是卖身还债,有的是生计无着,有的则是因为获罪成了奴仆。不过,无论来源如何,清代区分户下人内部时,经常用到三个词,即“红契”、“白契”和“家生”。
所谓红契,是指清代的一部分户下人,他们的户籍在朝廷户部进行了登记确认。因为登记确认之后,其户口契约上盖上了户部的红色大印,这种“白纸红印”就是“红契”一词的由来。清代的红契家奴,主要都是旗人贵族的陈家奴,多数是入关之前就已经开始在主人家服务的,“效力已久”,主仆关系最重,所以地位比较特殊。根据清代的规定,家奴可以被主人允许“开户”,即允许其从户下人的身份独立出来作为自由民。而红契家奴“开户”是最为困难的,只能由主人特批,而不可“赎身”。
与红契相对的是“白契”,顾名思义,户口契约上没有户部盖章的户下人,就是“白契”。清代户下人中,红契的比例极少,绝大多数旗、民家内的户下人,都是白契的。白契的户下人“开户”就比红契的户下人自由一些,他们很多都定有“身价”,可以通过“赎身”来摆脱自己的户下人身份,当然,赎身也是要主人允许的。
至于“家生”,其实是衡量一个户下人在主人家里服役时间的标准。举例说,一家最早买来一个男仆,那时候他只是一个普通的奴仆。后来经过一些时间后,家主给了他一些钱,让他娶妻成婚,生了一儿一女。这一儿一女,父母都是这家户下人的身份,故而他们就被称为“家生”的,或者叫“家生子”。同理,他们的后代在不出意外的情况下,也都属于“家生”。一般来讲,家生的奴仆比新晋的奴仆在家内得到的信任更多,像是管家之类的职务,以家生奴仆充任为多,日常也更加照顾家生奴仆。而新晋的奴仆,还有点“外人”的意思,有时候显得生分一些,但是个别情况下,正是因为“生分”,所以管理上没有家生的那么严格,而且福利会比家生的好一些。
说完了户下人,咱们再说雇工。户下人基本上是“卖身”的,而且是“绝卖”,即一次出卖后,人身所有权永远转移。与之相对的,雇工虽然也属于某种形式的“卖身”,但是一般约定有服务期限,并非“绝卖”。前面的章节我们有所提及,清代雇工因为和雇主多少有一些“主仆之分”,故而其身份经常介于奴仆和普通人之间。而由于清代的经济发展,社会上出现了许多“自由雇工”,这也让雇工群体分成了“长工”和“短工”两种人。
所谓长工,一般指签约一年以上的雇工,而实际上包括了长期雇佣的仆役,以及车夫、厨子、火夫、轿夫等。他们的标准为“平日起居不敢与共,饮食不敢与同,并不敢‘尔’、‘我’相称,素有主仆名分”。换句话说,长工虽然是雇佣来的,但是地位明显低于主人,虽无法律上的主仆之名,但是有了主仆之实。这种长工,在法律上被称为“雇工人”,身份一般介于户下人和良人之间。
而短工,即是“自由雇工”,类似于我们今天的“打工仔”。他们的标准为“平日共坐共食,彼此平等相称,不为使唤服役,素无主仆名分”。也就是纯粹的雇佣关系,而并非主仆。顺便一提,一般来讲清代地方上的佃农经常也属于短工呢。
以上就是清代奴仆和雇工的种类,您大概心里有谱了不?简单说,您穿越到清朝,除非是成了那种世家大户,家里才会有好多红契奴仆,一般的官宦人家都只有白契的奴仆。而如果您想要创立一份新家业的话,就需要去买新的奴仆,或者雇一些长短工来。嗯?您说您心地善良,只愿意雇工而不愿意买奴仆?其实也可以的,清代很多外地人到北京来当官,都是雇几个长工的,毕竟他们并不在北京扎根。而如果您想在北京立住脚,以后就在北京发展的,还是买一些奴仆比较好,说到底,雇来的终究不如家里的亲近好用,您说呢?
“那奴仆一般去哪里买?多少钱呀?买卖人口,那很贵的吧。”
如果您想要买奴仆或者雇工人的话,在北京一般都要去找专门的“职业窝点”,即所谓的“人牙子”。这个词汇现在多跟拐卖人口牵扯上,当然了,在古代也有拐卖人口的,不过所谓“牙儿”、“牙子”,其含义类似于我们今日的“中介”,“人牙子”,自然就是“人才中介”的意思咯。不过话说回来,您要是个做官为宦的,亲自去办这种事儿也是挺失身份的……您可以问问同僚们有没有推荐的雇工,清代做官为宦的人家这种雇工很多,而且时常有人员流动,互相引荐也是常有的事情。您从同僚那里找来一两个雇工,再让他们负责去找人牙子,这样比较合适。
您买奴仆或者雇工人的时候,要签一个字据,也就是所谓的契,也是三方签署,即买方、卖方以及中介,这中介就是牙子啦。至于格式嘛,一般是这样:
立卖身文约人某某,系某某县某某庄民人,今立卖身文契(以上是主要内容)。缘因本身衣食无措,难以度日(以上是大致卖身理由),情愿浼中人说合,将本身某某,年某某岁,妻某氏,年某某岁……(以上是家庭成员),共某口,出卖于某某宅名下为仆。面议身价纹银某某两整,其银当日收用。自卖之后,听凭银主更名使唤,并无投充、来历不明等弊。(有的买奴仆时还加上一句“他日偿还,银到赎身”。如果是雇工类的,则写明服役时间等。)倘有不测,各由天命。如有逃亡、走失等情,俱系某某(近亲保人)同中保人一面承管。二边情愿,各无反悔,恐后无凭,立此卖身全俱文契存照。
某某年某月。
近亲保人 某某
立卖身文约人 某某
中保人 某某
至于价钱嘛,您还真不用担心。给您引份资料: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内……用身价银二十五两,白契买得大兴县民人郑荣同妻刘氏、婿高受儿、女二妞四口为奴。
您看,这一家四口,才值二十五两银子。可见在那万恶的旧社会,人其实真的不怎么值钱……不过话说回来,这种二十五两银子就能买四口的家奴,也就是所谓的“一般成色”的了,没有什么特别的地方,您要是想要买一些特别的奴仆,比如说会唱曲儿的戏子呀,比如说长相漂亮并且从小调教的丫鬟啊,那价格就贵了去了,成百上千两银子都是有可能的呢。
至于雇工嘛,根据曾国藩在道光二十一年时当京官的账簿可知,其家雇佣的男仆每月工钱500文,仆妇每月工钱750文,轿夫每月工钱1000文。当然家境不同,待遇也有所不同。晚清有的富贵人家,其家的管家一个月就要五两银子呢。什么,您问仆妇为什么工资比男仆多?其实雇佣来的男仆一般都是未成家的,没什么赡养家小的义务,而仆妇都是成了家的,另外,仆妇一般会的技术比较多,什么缝纫、厨艺之类的,而且要进内宅服务,待遇肯定要高得多呀。
“挑都挑花眼了,买或者雇多少人才够呀,再说该让他们都做什么呀?”
这个嘛,则要分开来说了。一般来讲,宅邸里用的仆人或者雇工有三大类,即男仆、仆妇和丫鬟。
男仆可以从事的工作比较复杂,可以分为生活类、从属类、生产类。
生活类的男仆,比如说宅邸里的大管家啊,账房啊,库房啊,以及待人接物的回事人啊,日常出门的随从啊,日常帮家里跑腿的啊,甚至专门干杂活的啊,各方面需要的人肯定是不少的。不过一般来讲,管家和男主人的重要随从之类的高等工作,世仆比较容易当上,“新不如旧”嘛。
从属类的男仆,主要是坟地上的。清代坟地一般都在郊外,需要有人看守,可以派一两个家奴在坟地周围定居,世代看守坟地,成为所谓的“看坟人”。另外,您家如果有很多土地,有的土地虽然租出去给佃户耕种了,您也可以派一两个家奴在某片土地周围定居,世代帮忙照看土地,成为所谓的“庄头”。
生产类的男仆,顾名思义,就是要从事生产的。比较低级的,您可以让一些奴仆去种地,成为“农奴”,以获得收入。而高级一些的,您可以给奴仆一批本钱,让其去从事商业经营,以获得收入。清代有不少商铺,都是官宦人家的家奴开设的,自然都很赚钱啦。
仆妇,即是已婚的妇人。清代但凡讲究一点的人家,都严格限定男仆不能进入内宅,所以男仆主要负责外面的事情,而内宅的事情以仆妇为主。一般来讲,仆妇大致分成两种:高级仆妇和低级仆妇。
高级仆妇,一般指的是“三妈”,即看妈、奶妈、跟妈。看妈,旗人家又叫精奇妈妈,与男仆里的管家相对,是负责内宅大小事务的。奶妈,旗人家又叫嬷嬷,负责哺育小主人。清代人视奶妈为“乳母”,就算断奶之后,也要一直尊敬、奉养。跟妈,顾名思义,即是跟着主人出门的,一般都能说会道。这“三妈”,家里只要有条件,都可以使用,根据自己家的情况,有不同的配置。不过无论如何,这“三妈”都属于“有头有脸”的,是主人亲近的仆人。
低级仆妇,北京一般统称为“水妈”,实际上即是做杂事的仆妇。内宅的洗洗涮涮、洒扫整理,都由她们负责。对于主人而言,他们或许知道自己名下有多少个水妈,但是经常只闻其名,不见其人。换而言之,低级仆妇基本不在主人跟前伺候,自然关系生疏。
另外还有丫鬟,清代也有人将丫鬟归入仆妇一类,统称为“妇差”。毕竟丫鬟以后是要长大成人的,许多仆妇就是以前的丫鬟。
丫鬟跟仆妇一样,可以分成低级和高级两种。低级的丫鬟也就是所谓的小丫鬟,都负责一些基础的洒扫、针线工作,不一定在主人身边伺候。而高级的丫鬟,即所谓的大丫鬟,则主要是伺候主人贴身的事情,如果主人在内宅的话,基本上都要都跟主人在一起。
不过话说回来,清代对于丫鬟的使用,还是因家庭而异的。一般来讲,南方贵族家中用丫鬟更多一些,北方相对少一些。另外,因为丫鬟都是未婚的女子,经常会有和主人发生关系的情况,有些人家,特别是一些家风比较严格的人家,干脆立下家规,不允许在内宅使用丫鬟,以防止“闺中混乱”。
至于人数嘛,这要看您的财力如何了。官宦人家,比如说雍正年间内务府员外郎曹頫被抄家时,就有“家人男女共一百四十口”,这还是格局比较小的;到了晚清,个别官宦家庭里光仆妇、丫头,就有一百多口呢。所以您根据自家的财力以及需要,看情况置办就是。
“这些奴仆是随便怎么用都行的吗?”
是的,从某种意义上讲,一旦卖身成为奴仆,您就对他拥有了所有权,虽然未必如某些人所形容的“跟牲口无异”,但是您作为主人,基本上是可以为所欲为的。
作为奴仆,最基本的即是不能违背主人的命令。根据清代的律法,奴仆违背主人教令,如果告到衙门,则“照子孙违犯教令律,鞭一百”。而什么样的情况算“违背教令”呢?这个解释权其实在主人口中,换而言之,主人说奴仆违背,奴仆就是违背了,就要受罚。至于奴仆骂主人,乃至于打主人,更是重罪,当时的法律规定:奴仆辱骂主人,按律绞刑;奴仆殴打主人,“无论有伤无伤,不分首从,皆斩”;奴仆杀死主人,“无论故杀、殴杀,不分首从,皆凌迟”。另外,奴仆甚至连婚配问题,都必须遵从主人的安排。清代规定,奴仆“凡不问主子,将女儿私聘与人,鞭一百。不论久暂,曾否生子,断其离异”。
与之相对的,主人如果打死奴仆,面临的惩罚则极其微薄。清代规定,如奴婢有罪,主人不告衙门而殴杀者,“杖一百”;无罪而杀者,“杖六十,徒一年”,奴仆之夫、妇、子、女“悉放从良”。但是,“若违犯教令而依法绝罚邂逅致死及过失杀者,各勿论”。简单说,如果是因为奴仆不听话而责打致死的,则不追究主人的责任。更重要的您别忘记,奴仆是否违反了主人教令,话语决定权在主人身上。
当然,清代记录中也不乏有比较变态的主人。如纪昀在《阅微草堂笔记》中即有这样的记录:
某侍郎夫人,御下酷严,凡买女奴成券入门后,必引使长跪,先告试数百语,谓之教导。教导之后,即被衣反手,挞百鞭,谓之试刑。或转侧,或呼号,挞弥甚,挞至不言不动,格格然如击木石,始谓之知畏,然后驱使。
这些血淋林的事实读之让人后怕啊。可以说,主人决定了奴仆的人生,所以奴仆要竭尽全力为主人服务,既是当时他们群体里所谓的“本分”,也是他们的求生之道呀。您作为现代人穿越到清代,虽然免不了买奴仆、雇工人,但是还请您慈悲为怀呀……
“嘿嘿嘿……”
咳咳,这位旅客,您是不是在想什么不大好的事情……虽然我们是穿越服务,但是也请您尽可能地克制自己某些奇奇怪怪的想法,不要太出格哦,否则小心历史风化总局将您缉拿归案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