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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分析
通过发现上述账务的处理,税务人员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需要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的金额,指导该企业作出相应的调整,并补缴偷逃的所得税金额。
(1)该企业支付职工代培费和培训费应在“其他应付款——职工教育经费”科目中核算,企业在“管理费用”列支,会造成重复扣除,减少当期利润。调整分录为:
(2)对于企业职工困难补助,规定应在“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科目中核算。企业在“管理费用”核算,也会造成重复扣除,影响当期利润。调整分录为:
(3)由于该企业本期未向工会拨缴工会经费,所以本期提取的工会经费不得税前扣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800元,不作调账处理。
(4)根据税法规定,对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所以:
全年应计的工资总额:2440000-180000+80000=2340000(元)
实际发放额:2240000-180000+80000=2140000(元)
因此,该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扣除2140000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340000-2140000=200000(元)。
综合以上调整的会计账务处理,共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9000+10000+48800+200000=267800(元)。
税务人员根据上述调整结果,计算出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6950元。账务处理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