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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分析
此类案件的发生多在实行以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因此,在对此类企业进行稽查的时候,应着重对“材料采购”和“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审查。按照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实行计划价格核算原材料采购的企业应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1)购买原材料(假定此处从略增值税项的处理):
借:材料采购(真实价格)
贷:银行存款(真实价格)
(2)原材料验收入库后,若计划价格小于真实价格:
借:原材料(计划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真实价格-计划价格)
贷:材料采购(真实价格)
若真实价格小于计划价格:
借:原材料(计划价格)
贷:材料采购(真实价格)
材料成本差异(计划价格-真实价格)
(3)领用原材料进行生产后,结转成本:
首先,计算出“材料成本综合差异率”,(即材料成本差异与计划价格之间的综合比率),再按领用原材料的数量,将材料成本差异分摊入成本费用。
若“材料成本差异”贷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借:材料成本差异
贷:生产成本
若“材料成本差异”借方有余额,则:
借:生产成本
贷:原材料
借:生产成本
贷:材料成本差异
在稽查中,应注意这类利用“材料成本差异”账户进行偷税的企业,通常会将材料采购的计划价格计得远远高于真实价格并且长期不对计划价格进行调整。这样就长期使“材料成本差异”贷方余额挂账,生产成本与费用虚增,挤占当期利润。所以在稽查时,我们要注意了解企业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并检查企业是否定期调整计划价格。如果没有做到这一点,则要引起警惕,仔细检查是否有偷税行为发生。
案例中企业的行为根据《征管法》应确定为偷税,调增利润150万元(应摊入管理费用的50万元+应摊入已销产品的100万元),补交企业所得税款37.5万元(1500000×25%)并处以2倍于偷税款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