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招标采购中的舞弊手段与防范技巧(1)
招标采购是一种常见的采购方式,是指采购方作为招标方,事先提出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企业参加投标,然后由采购方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一次性的从中择优选择交易对象,并与提出最有利条件的投标方签订协议等过程。整个过程要求公开、公正和择优。
招标,即是“投标”的对称,是为某项工程建设或大宗商品买卖,邀请愿意承包或交易的厂商出价,以从中选择承包者或交易者的行为。也可以说,招标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货物、工程或服务采购的条件和要求,邀请众多投标人参加投标,并按照规定程序从中选择交易对象的一种市场交易行为。一般说来,招标的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首先,招标者刊登广告或有选择地邀请有关厂商,并发给招标文件,或附上图纸和样品,投标者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然后,招标者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当众开标、评标,将全面符合条件者确定为中标人;
最后,招标者与中标者双方签订承包或交易合同。
我们也可以用简单生动的流程图来表示招标的一般程序:
编制标的文件书——发布招标信息——供应商准备标书——公开竞标或密封投标——评标——中标——签订合同。
采购是指企业在一定的条件下从供应市场获取产品或服务作为企业资源,以保证企业生产及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一项企业经营活动,是一个商业性质的有机体为维持正常运转而寻求从体外摄入的过程。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了解这两种招标采购方式及其采购中的舞弊手段与防范技巧,对于促进采购活动的顺利进行、保证公众的合法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1 公开招标采购
2.1.1 公开招标采购的涵义
1.定义
公开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或采购方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的一种采购方式。它是一种由招标人按照法定程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布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发布招标公告,所有符合条件的承包商都可以平等参加投标竞争,从中择优选择中标者的招标方式。由于这种招标方式对竞争没有限制,因此,又被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要掌握公开招标的定义,最基本的是以下两点:
(1)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投标,而不是其他方式;
(2)可以参加投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不特定的,所以符合条件的法人或组织都可以参加投标。
从招标的本质上讲,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是最符合招标的宗旨的。
2.适用条件
根据我国相关采购法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采购中心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
(1)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物资。
(2)合同价值五十万元以上的工程。
(3)合同价值五万元以上的服务。
(4)采购目录中规定的应当集中采购而未达到上述标准的采购项目。
3.操作流程
通常说来,公开招标采购的操作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
(1)公开招标采购的准备工作。包括招标邀请、资格审核、发放或领取招标文件等。
公开招标采购首先需要做足准备工作,要确定采购机构和采购需求,编制招标文件,确定标底,发布采购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进行投标资格预审,通知投标商参加投标并向其出售标书,组织召开标前会议等,这些工作主要是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的。
(2)投标。
投标是指投标人接到招标通知后,根据招标通知的要求填写招标文件,并将其送交采购机构的行为。在这一阶段,投标商所进行的工作主要有:申请投标资格,购买标书,考察现场,办理投标保函,算标,编制和投送标书等。
(3)开标。
开标是采购机构在预先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将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正式启封揭晓的行为。开标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但需邀请投标商代表参加。在这一阶段,采购官员要按照有关要求,逐一揭开每份标书的封套,开标结束后,还应由开标组织者编写一份开标会议记要。
(4)评标。
评标是采购机构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所有的标书进行审查和评比的行为。评标是采购方的单独行为,由采购机构组织进行。在这一阶段,采购员要进行的工作主要有:审查标书是否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人员对所有的标书按照一定的方法进行比较和评审,就初评阶段被选出的几份标书中存在的某些问题要求投标人加以澄清,最终评定并写出评标报告等。
(5)决标。
决标也即授予合同,是采购机构决定中标人并授予其合同的行为。决标是采购机构的单独行为,但需由使用机构或其他人一起进行裁决。在这一阶段,采购机构所要进行的工作有:决定中标人,通知中标人其投标已经被接受,向中标人发出授标意向书,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者并向他们退还投标保函等。
(6)签订合同。
签定合同实际上是由招标人将合同授予中标人并由双方签署合同的行为。在这一阶段,通常是双方对标书中的内容进行确认,并依据标书签定正式合同。为保证合同履行,签定合同后,中标的供应商或承包商还应向采购人或业主提交一定形式的担保书或担保金。
2.1.2 公开招标采购的基本特点
公开招标与其他采购方式相比,无论是透明度上,还是程序上,都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的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这种方式具有信息发布透明、选择范围广、竞争范围大、公开程度高等特点。所以,公开招标成为各国的主要采购方式。比如,世界银行《贷款采购指南》把公开招标作为最能充分实现资金的经济和效率要求的方式,要求借款国以此作为最基本的采购方式。我国的《政府采购法》也同样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重要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采购的优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1)可以有效地防止腐败。
公开招标要求招标的过程公开、公正、公平,因此,与非公开的招标相比,公开招标能更加有效地防止腐败。当然,为了达到这一目的,需要有其他制度的配合,也需要完善公开招标的一些具体程序。
(2)能够最好地达到经济性的目的。
达到经济性的目的是招标制度最原始的目的。因为公开招标允许所有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因此能够让最有竞争力、条件最优厚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因此,公开招标能够最好地达到经济性的目的。
(3)能够为潜在的投标人提供均等的机会。
在非公开招标的情况下,只有接到投标邀请书的潜在投标人才有资格参加投标,这对于对招标不了解的潜在投标人或者新产生、新发展起来的潜在投标人是不公平的。特别是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这种公平性是十分重要的。
同样的,公开招标采购方式也有以下一些缺点:
(1)单纯依靠书面文件确定中标人。
在公开招标中,只能依靠书面文件确定中标人,这使得招标犹如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这样能够体现出公平;而另一方面,由于投标人的所有情况并不是都能够通过书面文件反映出来,有时体现的是一种编制投标文件的能力,因此,反而会造成不公平。对于招标人而言,不能选择出一个合适的中标人也是招标不成功的表现。
(2)招标成本高。
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社会成本高。公开招标必然导致较多的人投标,而与其他招标方式一样中标人都只能是一个,从结果看未中标的其他人只是做了无用功,确是一种社会成本的浪费。另一方面是招标人个体成本高,因为从理论上说,招标的有些成本,如发布招标公告等,应当由招标人承担,投标人只能承担复制招标文件的费用,因此,招标人的成本也比较高。
(3)招标周期长。
由于公开招标要求尽量让潜在的投标人都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而潜在投标人的方向是不确定的,因此,公开招标的程序必须给招标信息以较长的流动时间,这样会无可避免地导致招标周期较长。
2.1.3 公开招标采购中的舞弊手段
虽说公开招标是最富有竞争力和规范性的一种采购方式,也能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但由于其自身的缺陷和局限性,公开招标采购中也时常有采购舞弊现象的发生,其中的舞弊手段也是多种多样,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1)投标人相互串通,操纵价格。
招标投标中,每个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并考虑自身具备的优势和条件,合理确定投标价。而某些投标者则是在投标前相互串通,就投标价格达成协议,并保证互不竞争,迫使招标人不得不以较高的价格达成交易。
这种舞弊行为比较通常的做法是:总投标人商议确定一个投标高价,并推举其中某投标公司以该价格投标,以期中标。其他投标人则按约定纷纷投标更高的价格,即所谓的“陪标”。开标后,由于甲公司价格相对较低而获得合同。高价围标是招标中的大忌,它使得公开招标的最大特点——卖主之间的激烈竞争不能发挥。招标人不但不能以低价采购,相反,其采购成本还要高于其他采购方式。
(2)投标人串通一气,内定中标人。
公开招标中,某些别有用心的投标人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之间串通一气,先进行内部竞价,内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这种情况下,投标人会在开标之前进行内部的协商,私下确定一家或几家中标公司,然后中标公司需要拿出一些好处费来安抚其他预定陪标的公司。具体说来,这种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①投标人轮流坐庄,捞取暴利。
这种方式下,投标人商量在类似的招标项目中轮流以高价位中标,即“轮流坐庄”,这次你中标,下次就轮到他中标。这样,就使得投标人无论实力强弱都能中标,并能以高价位捞取高额利润。有时,一个关系背景过硬的投标人还会安排好几名业务员拿着不同单位的资质材料,同时参加投标,看似公平竞争,实则其结果已在掌握之中。投标报名已成为某些人谋取私利的一道关卡。而招标人无法从投标人中选出最优,还不得不为质量参差不齐的中标者支付高额费用,造成巨大的损失。
②中标人“分红”,派发“失标补偿费”。
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企业分段招标或者多次招标中。如果公平竞争,可能一个或几个有实力的投标人会以低价多次中标,招标人既能保证质量又能节约资金。但是,如果投标人之间互相约定,私下确定中标人,然后再参加投标,内定的中标人以高价中标后,就要给未中标的其他投标人“分红”,或称派发“失标补偿费”。这种“陪标”行为,使得投标者之间已经不存在竞争,招标人也没能达到预期节约、择优的效果,而“失标补偿费”也是从其支付的高价中获取的。
(3)借公开招标之名大做“文章”。
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产品,多数人认为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可以增加采购活动的透明度,监督采购人员或经办人员的舞弊行为。而实际管理中,招投标制度也确实成效显著。但是,这也往往给人一种错觉,即,凡是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活动就是公开透明的,就是符合内控制度没问题的,所采购产品的价格也就是一定合理的。因此,一些审计人员在对采购活动进行审计时,只要看到是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就作为免审查事项。然而,一些采购机构和人员往往利用审计人员的这种错觉大做“文章”,从而出现了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采购的价格比非招标方式采购的价格还要高出一截的反常现象。
(4)采购方竭力封锁采购信息。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最大的特点便是公开、透明,而采购信息是采购双方能否达成交易的桥梁,将采购信息尽可能广泛地传递到卖方手中是体现采购公平交易的基础。因此,在公开招标采购中,保证采购信息的公开和透明显得尤为重要。然而,有些采购方的负责人却各怀鬼胎,竭力封锁采购信息,这无疑将导致采购交易完全丧失透明度,变得毫无公平可言。一般说来,这种舞弊手段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信息公告的方式不妥。
采购信息不在指定的公开媒体上发布,以致采购公告的知晓率太低,采购信息处于事实上的封锁状态,仅有当地少数几个供应商前来响应。
②信息公告的事项不明。
采购信息内容过于简单且含糊其辞,不能详细列明采购的内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截止时间、采购时间等重要事项,且有违公开透明的原则,致使投标人经常“跟着感觉走”,犯一些常识性的错误。
③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够。
信息公告的时间不够主要是指采购信息发布的时效性差,有严重滞后之嫌。有些信息公告将法定的节假日时间也计算进去,致使供应商没有足够的时间去响应,而外地供应商由于路途遥远,待发现公告时已为时过晚,或仓促响应,或干脆放弃。
④信息公告的内容不全。
采购方对采购前期的信息发布较为重视,而忽视了采购期间采购事项变更及采购结果的公告,供应商能否及时准确地知道采购事项变更的内容十分重要,直接影响其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状况,进而决定其能否在“符合性审查”中脱颖而出。
(5)招标人私自开启投标文件。
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在公开开标前,私下开启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并将有关情况泄露给特定投标人,并协助特定投标人更改标价或者协助特定投标人撤换标书。